古代治理行贿的得与失

2024-05-26 13:21曾勋
廉政瞭望 2024年5期
关键词:范晔行贿罪财物

曾勋

“贿赂”二字结构都带“贝”。贝壳从上古时期开始就是装饰品,有时也作为货币流通,代表着财物。“有”为“以手持肉”之形,“贿”的本义即“用钱替人买肉”。而“赂”字中的“各”,在甲骨文由表示进入的“止”和代表居住地的“口”组合而成,后引申为“各自”或“个体”,于是,“赂”就有了投其所好赠送财物的意思。“贿赂”一词,形象而传神地表达了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在春秋时期已普遍存在,不仅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还存在于国与国之间。

鄭国奉楚国的命令,与宋国开战并俘获了宋军主将、右师华元,后来郑国收受宋国贿赂,放走了华元。宋国君主宋庄公同样把贿赂手段玩得溜,上位国君之前便四处贿赂诸侯国君和士大夫,以求得到支持,后又贿赂齐、蔡、卫、陈四国,请求四国出兵相助伐郑。

不管什么时候,贿赂都被视为卑劣的手段,与礼法与法令相悖,《左传》记载了郑国“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的乱象,认为这是国之将亡的征兆。随着封建王朝的建立,制度无法有效地监督和制约统治阶层的行为,行贿受贿的贪污腐败现象普遍存在。送财物的太俗太直接,诸如“雅贿”等贿赂方式应运而生。

五花八门的行贿手段

南朝刘宋时期的官员范晔出身于顺阳郡顺阳县(今河南省淅川县李官桥镇)的官宦世家,其父亲范泰为刘宋的开国名臣,他的爷爷范宁注释过春秋三传之一的《谷梁传》。从小在书香中长大的范晔,有财气也不乏才气,后来写就《后汉书》奠定了他在立言方面的功绩,却在立德上栽了大跟头。

宋文帝的弟弟彭城王刘义康谋划政变,当时任左卫将军的范晔手头有部分禁军,刘义康便派同样精通文学的文艺青年孔熙先拉拢范晔。拿财物直接贿赂范晔太显眼,孔熙先便约范晔赌博玩牌,每次都故意将大笔钱输给范晔。范晔经不起孔熙先三番五次“送温暖”,终于决定投靠刘义康,却不想事败,最终被宋文帝杀死,时年48岁。

当然,也有受贿“押宝”成功的例子。唐国公李渊出任太原留守时,二儿子李世民开始谋划反隋,因缺兵少粮,他想方设法贿赂皇帝的机要秘书、时任尚书右仆射的裴寂,以期得到其支持。李世民拿出几百万钱交给龙山县令高斌廉,让他在赌博时故意输给裴寂。裴寂“赢”高兴了,把太原的兵器盔甲全给了李世民。

客观说,贪污腐败贯穿于中国古代王朝的各个阶段、各个政治阶层,但对贪污惩处最厉害的明朝,贪污受贿发展到了另外一个层次——密不漏风的行贿受贿技巧和体量庞大的行贿受贿数额,比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

地方官员进京觐见京官送礼几乎是各朝代不成文的规定,明代官员都比较“雅致”,喜欢送上级一本书和一条手帕,故名“书帕”。学者吴晗在《灯下集》一文中关注了这种现象,他说:“行贿用书陪衬,显得雅一些。”所以,送书帕并非真正意义的送去一书一帕,书帕放在最上面裱糊,下面堆着金银财宝。

崇祯皇帝朱由检实在看不惯这种官场陋习,继位后马上决定整顿以“书帕”为名的贿赂行为,结果遭到几乎所有官员的抵制。户科给事中韩一良本来是干监察工作的,他反而第一个站出来阐述“书帕”的合理性。他上奏《劝廉惩贪疏》表示,当官的工资低,开销大,晋级考核、上京朝觐的费用,是要弄点偏财,“臣素不爱财,但财自至”,意思是我不爱钱,但当了官钱会主动找自己。最后,“书帕”的陋习也没打掉。

受贿人同样在身经百炼中越来越“聪明”。弘治年间的宦官李广得明孝宗宠任,其占夺畿内民田,大肆收受贿赂,“落马”后被抄家搜出一本受贿账本,其中记载“得赂籍以进……馈黄白米各千百石”,这里的黄白米并非普通的粮食,而指代黄金白银。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时期完成的重要法律汇编,由唐朝开国功臣长孙无忌主导编撰,其中有不少对官员贪腐惩处的条文。(左图为《唐律疏议》部分章节,右图为长孙无忌画像)

清朝的和珅命人将收到的古董、字画仿造成赝品送到古玩店,又让那些人去固定的店里再花大价钱买回来,这样一来一回,钱和真品都进了和珅兜里,行贿人也找到了自保之法,追查起来可以狡辩称自己啥也没送。

惩治行贿的制度缺陷

治理贿赂成风的社会风气需靠制度与强有力的执行力,这一点,春秋时期的子产就明白了其中的治理逻辑。他破天荒地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开,意图以此匡正社风。当时的鼎为国家祭祀的公共器具,今天所谓的“社会公器”便来源于此。

子产的做法惹恼孔子、叔向等“礼治派”,他们的逻辑是,“法”不能僭越“礼”,国家将要灭亡了才会创立更多法令。历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贵族临事擅断,垄断法令及其解释权,他们担心民众一旦知晓法律内容,便会利用法律反抗。面对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困局,子产率先铸刑于鼎,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序幕。

秦朝对行贿行为作出了严苛规定,据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记载,对行贿罪处以的刑罚与盗窃罪相当,“通一钱而黥城旦”,即便是轻微的行贿也要被判处修筑城墙的苦役,并在脸上刺字以示耻辱。汉承秦制,而且更重视对行贿罪的处罚,甚至行贿者会被判处死刑。

唐代的立法体系更为完善,《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各种处置情况,“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所谓“监临之官”就是监督和管理地方的官员,相当于地方“一把手”。

对于行贿者的处置是“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也就是说,接受财物的官员与送财物的官员是共犯,送财物人在监临之官的罪责上减去五等杖责一百;如果监临之官主动要求下属送财物罪加一等;如果官员多次行贿,那么就将他的行贿次数加起来“合累并倍论”,严重者会被削职。

宋、元在立法上沿用唐律。明代惩治贪腐更为严厉,加重了行贿罪的量刑处罚,明确行贿罪与受贿罪相当,但免除对被索贿者的刑事追究。明代还出现了基于行贿对象差异、行贿目的差异而施以不同刑罚的规定。明朝中期出现的监察大法《宪纲·抚按通例》中出现了官员之间行谢礼认定为行贿的规定,而且送礼和收礼的人同罪,“与者受者俱坐赃论”。

另外,《明律》对行贿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规定,要求行贿罪的成立需要以主动谋取非法利益为条件,并且创设了不构成行贿罪的具体情形,即行贿人如若是被迫行贿,则不受处罚。清朝的《大清律例》在沿袭明律的基础上,增加了行贿与介绍贿赂、受贿同等定罪条款,目的在于打击“政治掮客”。

客观而言,古代各个朝代的立法本意是维护皇权的统治,纵有惩治贪污腐败的各种法令,但在实际实施上因统治阶级自身贪赃枉法、无视法治,法律并未达到整治行贿、受贿犯罪的效果。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中国廉政研究会理事杜晓燕认为,古代人治大于法治,传统社会的宗法皇权专制与“官本位”文化相结合,导致腐败治理出现功能性偏差,法律让位于权力。人治之下,反腐法律条文异化为统治者的工具,服务于、服从于统治者的利益与偏好,致使从维护皇权出发的腐败治理成效受限。

为了弥补制度缺陷,“道德”表率就变得重要起来。美籍华人历史学家黄仁宇在《中国大历史》一书中提出这样的观点:中国古代以道德代替法律在明代达到极致,而这一以儒家思想实际代替了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王朝不可避免地要走向崩溃。

拒贿的道德力量

行贿对象不止各级官员,实际上,只要存在权力,并且权力左右着一定的利益,那么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行贿受贿发生的几率便会无限大。尤其在特定条件之下,行贿可能成为全民参与的腐败行为。因而,历朝历代在出台各种惩戒行贿的法令同时,常常以清官的道德力量来教化社会。历史上,不少清官以清、慎、廉的道德内涵和道德行为彪炳青史,他们的道德力量维系起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的“清白”,千百年来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官德、民风。

东汉清官杨震却金,留下了“天知,神知,你知,我知”的道德自律。這种敬畏“天地神灵”而如临深渊的自警自律,影响着后世诸多官员。

北宋时期文艺繁荣,文人雅士酷爱藏砚,有的砚台卖出天价,行贿者敏锐地将砚台作为行贿物。有官员得到一方价值不菲的宝砚,欲送给宰相吕蒙正,但知其清正,便说要以十文钱的价格卖给他。该官员声称这砚台只需一呵气便能湿润,无需频繁注水。吕蒙正早就看穿了这名官员的伎俩,沉吟道:“即便此宝砚一天能呵出一担水来,也不过只值十文钱,我还是不要罢了。”宰相王安石同样有拒收宝砚的轶事。包拯离任端州(今广东省肇庆市)知州时,“不持一砚归”,不被“雅贿”腐蚀。

明朝才华横溢的李汰曾任地方教谕,他受朝廷重用,被派到福建主持秋试。抵闽后,许多考生连夜上门行贿通路,被李汰全部拒绝。李汰有感而作《无题》一首,悬挂于科场门口:“义利源头识颇真,黄金难换腐儒心。莫言暮夜无知者,怕塞乾坤有鬼神。”即便是个小小的教谕,因为他清正克己而受到尊重,其言行不胫而走,传遍大江南北。

林则徐在广东禁烟时曾放出狠话,谁敢来行贿,就砍掉谁的脑袋。

清代林则徐以钦差大臣赴广东禁烟,英国商务代表和经营鸦片的商行以金银贿赂,被他严正拒绝。林则徐还放出狠话,谁敢来行贿,就砍掉谁的脑袋。

晚清重臣端方酷爱研究古董金石,别人给他送礼,他都开诚布公地把礼金、礼品送到公堂上去“充公”,以示清廉。实际上,他只差把“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书画古玩”的声明贴于府衙门上。行贿者摸清了套路,总是以研究古玩字画的由头来找端方。热心切磋之后,这些宝贝便留于端方府邸供他慢慢赏析了。

后来端方任两江总督,大肆贪污,卖官鬻爵,南京的文人便写出对联嘲讽他:“卖差,卖缺,卖厘金,端人不若是也;买书,买画,买古董,方使何其多乎。”联语嵌入“端方”二字,深刻地揭露了他贪得无厌却又附庸风雅的丑恶嘴脸。孰贪孰廉,历史的鉴别能力毋庸置疑,更别低估了民众的智商,他们更是“门儿清”。

从历史经验看,德治虽然可以发挥精神上的教化功能,但泛道德化对国家治理弊大于利。依赖于统治者和治理者道德水平的人治,最终往往导致法律被束之高阁。个人道德自觉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过于依靠德治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自然无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以法律为基础,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法律的外在约束与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兼施,这几乎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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