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洋自由论》到海洋命运共同体:全球海洋公域治理的价值嬗变与路径选择

2024-05-18 01:37冉金澜古洪能
关键词:公域全人类命运

冉金澜 古洪能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海洋是生命的源起,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海洋的重要地位与发展利益,并把海洋安全作为全球治理和国际安全的重要议题。2019 年4 月,习近平同志在集体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 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1]这意味着中国在坚决维护和支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权威,促进实现海洋环境共同维护、海上安全共同保护、海上争端和平解决的同时,也积极倡导将海洋发展与全人类的存续与发展紧密相连,缓解和消除各国在海洋安全领域的信任危机,使海洋的发展成果惠及全球。[2]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阐释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中国的处世智慧,也是对当下西方所主导的“海洋自由”观念的升华与革新。

以往国际社会遵循的海洋普遍原则是基于格劳秀斯于1609 年所著的《海洋自由论》提出的海洋自由思想,其打破了英国海洋独占支配的价值主张,在18 世纪初期得以发展与完善,并逐渐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从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思想到如今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其实质是全球海洋治理观念价值逻辑的变迁。

一、《海洋自由论》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源起

以《海洋自由论》为代表的海洋自由思想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并深刻影响了国际社会对海洋问题的看法。

(一)时代偶然与历史必然下造就的《海洋自由论》

海洋自由论的开创者是17 世纪荷兰著名政治学家胡果·格劳秀斯,他的《海洋自由论》一书是偶然的产物,也是必然的结果。15 世纪初,欧洲人的造船技术以及地理知识有了显著提升,出现了适合远洋航行的多桅船,在对东方财富的急切渴求下,西方开启了大航海时代。16 世纪末,荷兰击退海上霸主西班牙后,将势力延伸到了印度洋海域,成为新的海上大国。1598 年,荷兰派出5 支远征船队开往马六甲海峡,返航时途经印度洋,被葡萄牙军队作为海贼加以攻击和俘虏,荷兰商船借此为由对葡萄牙进行反击并扣押了敌船。1603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主要职员西姆斯克将军①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了一艘名为“凯瑟琳号”的葡萄牙商船,命令葡萄牙人投降并将其船员遣散回家。[3]作为当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法律顾问,格劳秀斯为此行为作出辩护,指出海洋由部分国家所占有是非正义的,认为“通商和航海是全人类的自由”。因此,他撰写了《捕获法论》,而现在我们所熟知的《海洋自由论》便是其中匿名发表的第十二章部分。

在《海洋自由论》中,格劳秀斯以自然法为依据,宣称罗马教皇所下诏书赋予西班牙、葡萄牙两国海上霸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强调通商和航海是全人类的自由。[3]根据亚洲航海传统和各国贸易实践的先例,格劳秀斯指出:“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还因为无论从航海方面还是从渔业方面看都适合于人类共同使用……,如果葡萄牙企图非法剥夺荷兰与东方国家的贸易权利,那么对它进行战争并没收捕获物是完全正当的。”[4]16格劳秀斯强调并坚持海洋自由、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所有的理论。

对17 世纪以来西方海上争霸的历史研究可以发现,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为西方各国的海上争夺提供了合法性,在此价值原则上逐渐形成了海洋公域的主导规范。从海洋支配思想到海洋自由论的产生,是担任荷兰东印度公司法律顾问的格劳秀斯长期观察和思考的结果,他经历了荷兰与葡萄牙在海上的冲突,同时作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方,不仅为自己的立场辩护,而且深切感受到海洋被国家私有所带来的弊端与危害,遂写下《海洋自由论》,有一定的时代偶然性。但从历史的大视野来看,海洋自由论的产生又是必然的结果。在17 世纪初,造船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财富的欲望的膨胀以及资本扩张都推动着海洋自由化,任何违背历史潮流的事物都会被其淹没。

(二)衍生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海洋大国,海洋对于国家的存续与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重视海洋安全和海洋利益也成为建设海洋强国的应有之义。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这一场域的延伸和实践,蕴含着中国全球治理观的变革逻辑和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目标追求。在国际秩序不断演变的背景下,基于对国内外复杂形势和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角色定位的考量,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经历了萌芽实践、巩固扩展与开拓创新三个阶段。

思想萌芽实践阶段,最早可以追溯到习近平同志任职于福州之时。习近平同志从马克思主义海洋观以及历届领导人关于海洋发展的策略中汲取养分,在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上,他将海洋纳入福州经济发展框架中,并提出建设“海上福州”的战略构想。之后,习近平同志不管是在福建还是浙江的工作期间,都明确提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目标,但这些仅能作为实践原点和思想雏形。直到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构建“和谐海洋”,将“海洋强国”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中国关于海洋问题方面的考量迎来了超出预期的战略机遇时期。[5]建设海洋强国、构建“和谐海洋”理念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中国海洋叙事的两个维度,前者立足于国家,强调中国走向海洋的逻辑必然,后者致力于在世界层面实现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为全球海洋事业贡献中国方案,两者在逻辑上相辅相成,前者是后者的理念先导。在思想巩固扩展阶段,一方面,习近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论述,强调遵循“向海而兴、背海而衰”的原则,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作出了总体规划。另一方面,在国际上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蓝色伙伴关系”,倡导构建和平合作的和谐海洋,开辟了面向海洋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使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完成了从局部到全局、从地区到国家再到世界的拓展。经过前两个阶段的酝酿,我国的海洋公域治理事业步入了开拓创新阶段。习近平同志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在主张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目标的引领下,创新性地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该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化和实践化,也是我国长期在海洋公域治理领域实践与智慧的结晶。

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衍生体,依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逻辑,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安全五个维度出发,对海洋命运共同体进行指导性的阐述,即在政治上建立战略互信的蓝色伙伴关系,在经济上打造互利共赢的蓝色经济模式,在文化上培育交流互鉴的蓝色文化样态,在生态上构建和谐共生的蓝色生态文明,在安全上形成和平安宁的蓝色安全格局。海洋是人类的“蓝色家园”,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因而也成为各国利益争夺的焦点。海洋自由论只是在形式上约束了各个海洋参与主体的行为,但也仅流于形式,其为本国拓展海洋权益的实质不曾改变,世界各地因海洋利益产生的争端仍然屡见不鲜。海洋命运共同体则以人类共有家园作为思想基点,在分析海洋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基础上,转变参与主体的行为与观念,用中国智慧破解全球海洋公域治理难题,对于推动全球海洋公域治理走向“善治”有着关键性作用。

二、海洋自由论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嬗变

自世界海洋治理体系出现以来,国际体系的数次转型使全球海洋治理产生深刻变革。[6]全球海洋公域治理格局在不断调适的过程中催生了一系列的价值嬗变,突出表现在全球海洋权属、分配原则以及安全观变化等方面。

(一)海洋权属实现由“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的转化

在由地理大发现所引发的国家间对海洋的争端中,海洋的权属问题成了不可避免的一环。到16 世纪,面对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对海洋的控制和垄断,为了维护荷兰的海外利益,加之“凯瑟琳号”事件的催化,格劳秀斯便以海洋权属为基点,提出了海洋自由论,以此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行为进行辩护。在海洋自由论中,格劳秀斯认为任何国家都不能占有、控制海洋,并将海洋定义为“无主地”,强调海洋的无主权属性,即任何国家都不能声称对海洋享有独占权,它是人类共有物,任何国家、任何人都可以在海洋上自由航行。[4]10同时他提出海洋属权是“万民法”的永恒部分,是自然法在国际交往中的运用和体现,这种建立在绝对权理论基础上的主张,使得海洋自由论也就具有了绝对性。然而在航海技术比较落后的17 世纪,远洋航行仅被几个海洋强国所掌控,实质上海洋自由论并没有显示出其独特的国际价值,在关于海洋归属权的问题上,国际上形成了以格劳秀斯、施密特为主的“海洋自由”派[7]和以塞尔登、威尔伍德为代表的“海洋封闭”②派。[8]

随着大航海时代的来临,海洋自由论逐渐成为各国发展远洋产业并推动海外贸易的合法基础,并由此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价值准则。但它有意忽略了各国在海洋事业发展中的不均衡现象,以程序正义为原则嵌入国际海洋秩序当中,隐含着海洋强国的利益要求,而不是纯粹的国家间自由和公平,此时的海洋自由理论是站在所代表的国家立场上来讨论海洋权属问题。尽管后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问世给予了海权国家对海洋的管辖权,对海洋自由理念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海洋权属由全域的“无主地”演变成了部分国家的领土和海洋公域的组合,海洋自由的范围和内容均受到了明确的限制,但是在辽阔的海洋公域仍然奉行海洋自由的价值原则,这对当时的海洋权属进行了一次较为显著的调整,体现了海洋权属逐渐从“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的转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有限自由的海洋秩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海洋矛盾,但随着人海互动日益频繁与深入,也导致了诸多问题,现实主义逻辑下的海权争夺愈演愈烈,有限自由的海洋秩序已不合时宜,急需又一次的转向。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对海洋权属的重大理论革新,标志着海洋权属完成了由“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的转化,其内核是海洋为全人类共享,即剥夺国家对海洋的所有权,将“全人类”这一整体概念置于分配海洋的主导位置。在海洋问题逐渐成为世界关注的全球性议题的当下,全球海洋公域历经长久的自由与封闭之争,最终确定了全人类共同财富的权属定位,这是时代的必然走向和必然要求。

(二)海洋分配原则经历从“独自占有”到“协商共享”的变迁

海洋政治的背后隐藏着海洋利益的分配,因此分配原则和规范决定了海洋政治的实质与发展方向。在“海洋是全人类共同财富”这一认知下,“共享”成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关键词。在海洋自由论所规范的时期,人类个体无法直接参与海洋治理活动,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则可以对其领海进行开发与管理,而在这一过程当中,人类个体的海洋利益极有可能受到削弱或损害,并且在海权国家的海洋治理活动中,由于争夺领海和海权而产生的国际矛盾不胜枚举,对维护国际和平稳定局面造成了一定困扰。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质是海洋共有,在权属问题上将海洋明确定位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劳德戴尔将全人类共同财富的含义概括为五点:第一,它们不能被私人或者公共占用;第二,由于它的所属是全人类,所以应该由全部国家的代表统一管理;第三,所有国家都必须主动分享它所产生的一切利益;第四,它不能被用作军事用途;第五,它们应该可以延续,并能够造福子孙后代。[9]因此,海洋分配方式也会在这样的价值转变中出现变迁,即更加注重“共享”,通过建立公平的制度机制,确定更加有利于实现全人类海洋利益的分配方式,还原海洋的公共属性。

在明确海洋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公平有效的分配方式也同样重要。在海洋公域这一“无主公地”,各国关于利益的角逐不可避免,海洋命运共同体就是在内在层面给予各国参与海洋协同治理以共同的价值旨归,从而实现海洋利益的公平分配。长期以来,在海洋自由论主导的全球海洋秩序中虽然也有多边条约和国际制度,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海权大国制定的,成为其维护海上利益的合法手段。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断深化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认同海洋共有共建的原则,在制定国际海洋规则时,愈发强调国际制度高于国家政策的原则,在保证现有领海稳定的基础上,制定对海洋资源再分配的特定政策,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全人类的海洋合法利益不被侵害。

(三)海洋安全观呈现从“零和博弈”到“合作共赢”的演变

纵观世界海洋安全观的发展历程,不论是传统意义上的“海权论”还是西方世界的各类海洋思想,无不渗透零和博弈、霸权主义、丛林法则的意味。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最初也是基于作者的爱国情怀,为了支持荷兰东印度公司突破葡萄牙和西班牙在海上的封锁而作。这也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向外拓展资本主义经济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自此,海洋成为大国地缘战略博弈的战场,海洋霸权的争夺成为国家战略层面的核心要素。英、法、美等国在葡萄牙、西班牙、荷兰之后,以接力的方式相继成为世界意义上的海上霸主。但发展至二战时期,世界海洋秩序重新洗牌,以美国为首的海洋强国将“海洋自由”拟为冠冕堂皇的借口,全面操控海洋游戏规则,全方位推行海洋霸权主义,大肆干涉别国的内政外交,公然凌驾于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上,为自身谋取利益,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却因受制于“缺乏海洋话语权”,被迫接受弱势地位。

随着全球互联互通进程的不断推进,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也迎来了发展机遇,为全球性的关键议题提出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并贡献更多有为力量。因此,原有的依靠海洋霸权和国家实力对海洋资源进行攫取的体系机制已经无法适应全球海洋公域治理新局面,让全球海洋经济、安全、规范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和开放发展成为时代发展趋势,随之而来的还有海洋安全观的转变。以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为价值基底的全球海洋治理的绝对安全观,本质依赖于世界霸权体系,是以武力威慑与经济垄断为手段的畸形格局。霸权国家拥有强大的综合实力,为了更大限度获得海洋利益,甚至大肆干预全球海洋公域事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海洋公域治理的无序状态,同时损害了其他国家的海洋安全利益。与近代海洋秩序的不同在于,21 世纪的海洋秩序顺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秉持着构建和谐世界的理念。面对资本主义国家愈演愈烈的海洋争霸行为,中国突破“海洋自由”这一思维窠臼,向海图强,向海而兴。进入海洋强国建设的新时代,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便是应对之策,强调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平衡和协同,以实现国家利益和全球共同利益的双重追求为目标,促进海洋安全观从“零和博弈”向“合作共赢”转变。

三、新时代全球海洋公域治理的路径选择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产生,为中国智慧宝库增添了应对全球区域治理难题的时代方案。在海洋公域治理中,各参与主体只有以全人类的存续与发展为首要原则,以平等协商与友好合作为行动准则,以开放共享与和睦共赢为价值追求,全球海洋公域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以全人类的存续与发展为首要原则

早在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观念,成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开端;2017 年10 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合作共赢的思想,呼吁各国在全球各领域深化合作、交流互鉴,在合作中谋取发展,在发展中巩固合作,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多方共赢。对比传统西方主导的国际关系理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摒弃了权力斗争、价值互斥,力求在新时期打破旧国际秩序,建立一种新型的大国关系,促进各国之间的良性互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延伸到全球海洋领域,为人类的存续发展而长远考虑应是所有海洋参与主体的基本底线。全球海洋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0%,海洋污染问题在近几个世纪日益严峻。在全球海洋公域治理中,应坚定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把全人类的存续问题作为海洋公域治理和研究的先决条件,将“海洋是人类共同家园”的主张更多地与海洋治理的决策与行动相联系,把海洋公域治理与生态保护置于议题讨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充分发挥各主体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在国际关系中,资源争夺往往是造成地区不和谐的关键因素,也容易造成单边主义与霸权思维的出现。全球海洋公域的石油资源、矿产资源、渔业资源和航道资源十分丰富,各国对资源的争夺不可避免,最终在这场争夺中没有一方是赢家。因此,唯有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视角的共建共享,才能打破海洋公域现存的二元价值对立,摒弃传统“刺激-反应”③模式,[10]转而构建“向海而兴,多元互信”的模式,以和平的方式稳固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利益。

(二)以平等协商与友好合作为行动准则

在本国利益为先的思想导向下,国家争端不可避免,而平等协商就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优路径。平等协商能够减少国家间,特别是大国间在海洋事务领域不断升级的摩擦,从而有效阻止争端恶化为军事冲突。实现海洋公域事务的平等协商,首先要求对所有关注海洋公域问题的政府与合法组织持有平等的态度,使各主体享有平等参与海洋公域议题讨论的权利;其次,保障各主体拥有平等的信息知悉权和诉求表达权,让海洋公域治理能够集中体现各个主体的价值追求与利益诉求;最后,要把协商作为解决海洋利益争端的优先途径,避免海洋公域治理遭受军事化的威胁。只有这样,才能在制度和价值层面给予参与主体更多的尊重与保障,营造更宽松的参与环境,真正实现海洋公域议题的平等协商。

在面对海洋公域治理的复杂议题时,仅靠单个主体的力量是薄弱的,必须采用合作的形式解决共同问题、共享共同利益。所谓“单则易折,众则难摧”,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展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合”之美,对比西方主导的国际关系理论,它摒弃了权力斗争与价值互斥思想,并倡导海洋事务参与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友好合作。比如在处理海洋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等事务上,各主体都有参与责任和付出义务,并且都有为各自群体的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发声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以往的海洋治理中,国家作为治理的主体在处理“共有性利益”中总是存在本国价值倾向,而在实际中推动海洋共同价值追求的往往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平衡多方意志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主体间充当缓冲与弥合的介质,促使海洋公域治理有关议题能够在庞大的国际框架中回归人类的基本诉求。国际非政府组织能够在国际话语权塑造、公共利益和慈善追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与我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较大契合性。然而目前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海洋治理中面临治理依据薄弱、治理中立性不足、治理作用发挥受限等困境。[11]我们应当注意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海洋公域治理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发挥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治理优势,携手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新的海洋公域制度框架必须重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以及不同层级主体的参与权与话语权,寻求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多边合作,鼓励更多海洋间接利益主体和海洋事务关切方进入海洋公域治理合作体系。

(三)以开放共享与和睦共赢为价值追求

海洋公域作为典型的公地,具有非排他性特征,是全人类共同财产,所有国家都拥有平等开发、利用海洋公域及其资源的权利,任何一个国家不能被排除在外。转变海洋公域治理观念、打破“海洋封锁”是实现海洋开放共享与和睦共赢的先决条件。应确保参与海洋公域治理的各个行为主体以促进资源、技术和信息共享为导向,立足于国情实际,致力于协同合作,开创出行之有效的公域治理新路径,填补当前治理的漏洞。在处理海洋事务过程中,各主体仅以利益为导向的行动极易产生垄断与互斥,这就需要海洋责任意识的注入。纵观人类迈向现代化的几百年历史,西方列强大多走的是一条“崛起—鼎盛—衰退”的国强必霸之路。实践证明,这不是一条人类发展进步的健康道路。[12]聚焦海洋公域治理更应该强调其公益属性,超越单个国家利益,着眼于全球利益,树立“同荣共损”的观念和责任意识,才能最终突破海洋治理发展的碎片化困局。

同时,维护海洋公域的和谐稳定也能够保障世界的总体和睦状况,避免不稳定因素对全球公域的冲击,对人类发展来说是一种共赢。在海洋公域治理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上,要在行动中更多体现海洋作为人类共同家园的定位。这里的“人类共同家园”与传统的海洋公域概念有着巨大的分野,强调的不是单向的付出与享有的关系,而是动态依存的联系。海洋公域是世界人民的宝贵财富,海洋各参与主体也应当给予热爱并承担保护义务。在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海洋公域治理成果才能更加开放有效地惠及全人类,从而实现各方和谐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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