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之离婚分割司法实践研究

2024-05-16 22:59张知博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购房出资张某

张知博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1442

2020 年5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我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①详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案件中,因为房产的价值较大,在整个家庭财富中所占比例一般也较大,所以男女双方对房产分割方面十分关注。而在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父母参与购房的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往往成为法院裁判中争议的焦点。

本文会对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以及后续该房产的分割比例情况进行研究,力求总结出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的裁判思路。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文化讲究以和为贵,父母在给子女进行出资购房的时候,都希望自己子女的婚姻幸福,通常不会在出资时就预想子女将来可能会离婚,进而对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因此往往不会保留证据来证明购房款的出资性质,也就比较难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借贷合意进行举证。而在当今社会,房价居高不下,一旦子女离婚进而进行房产分割,参与购房的父母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他们如果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购房的款项性质是对子女的借款,可能带来的最坏后果是父母毕生积累的财富都用于子女购房,而该房屋会因为子女婚姻关系的破裂而被分割。

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7 月17日作出的王某1 等与王某2 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②(2023)沪0112 民初29517 号判决。案情概述:原告王某1、陈某系被告王某2 的父母,被告王某2、王某3 于2021 年5 月6 日登记结婚。2022 年6 月28 日,原告王某1、陈某作为甲方、被告王某2 作为乙方签订借条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和乙方系父(母)子关系,因乙方刚刚工作,没有积蓄,为了乙方购房,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甲方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和少量现金的方式在2022 年6 月前,分批转给乙方个人使用,其中壹佰陆拾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和后续装修,贰拾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借乙方个人使用。乙方可在经济条件好转以后,逐步偿还所有借款以备甲方养老之需。原告王某1、陈某,被告王某2 在落款处签名。在该借条反面,补充协议如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借款利息按每笔借款到王某2 账户当天起计算利息,按年利率14.5%(14.5%)计息。原告王某1、陈某,被告王某2在落款处签名。自2019 年6 月6 日至2022 年10 月25 日,两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共计交付被告王某2-1,801,964.90 元。2021 年5 月10 日,被告王某2、王某3 与案外人任某、朱某1、朱某2 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上海市闵行区XX 路XX 弄XX 号XX 室房屋,房屋总价为470 万元,其中首付款210 万元(其中被告王某2 向卖家支付了110 万元,被告王某3 支付了100 万元),公积金贷款50 万元,商业贷款210 万元,该房屋于2021 年11 月6 日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为共同共有。2021 年7 月1 日,案外人缪某(被告王某3 母亲)向被告王某3 转账106 万元。中,我们可以梳理出法官对于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婚后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性质,在离婚分割时的裁判思路。

在本案中,原告(父母)诉称其出资款项主要用于购房首付、房屋装修以及购车。关于购房款,被告王某2 认为其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来源于其父母,因为父母未明确表示该笔购房款为赠与,因此其主张该笔款项为父母对子女的借款。至于购车款及装修款,亦应按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处理。

但是,原告若主张其出资款项为借款,即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或者双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以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的合意。本案中,借条落款处未有被告王某3 的签名,被告王某3 事后亦未对系争款项予以追认,且对存在借贷关系予以否认。不论是被告王某2 提供的其与王某3 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是离婚案件第二次庭审中王某3 代理人的陈述,均不能体现王某3 与两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两原告与被告王某2 为亲子关系,两被告又因离婚而处于利益对立状态,现仅有被告王某2 认可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两原告及被告王某2 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王某3 亦有借款的合意,故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父母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款项为借贷时,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借贷较为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没有继续资助成年子女的义务,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子女应当孝顺父母,维护父母相关合法权益,以免父母对子女进行大额资助后造成自己老无所依的局面。

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如果父母的购房出资款被认定为赠与而不是借贷,那么该笔款项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相关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订。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5 月7 日做出的林某1、林某2 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①(2023)粤01 民终5122 号。中,我们可以看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林某2、王某出资的购房首付款性质为对林某1 个人而非双方的赠与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予以认可。而上诉人林某1、林某2、王某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应共同偿还人民币30 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出资非赠与而是基于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上述事实分析认定,故对于该项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未予支持。

在本案中,因为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无法搜索到本案的一审判决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1民初31576号民事判决书,但从二审法院的观点来看,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出资的购房首付款性质为对该方个人而非双方的赠与,而另一方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并非赠与个人而是赠与双方,或是基于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法院会认定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对一方个人的赠与,进而不会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1 月17日作出的吴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①(2022)京0111 民初9339 号判决。案情概述:吴某与张某于2002 年9 月25 日登记结婚,2022 年4 月11 日,本院作出(2021)京0111 民初20838 号民事调解书,吴某与张某离婚。2013 年7 月28 日,张某之母钱×银将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樱花园×号房屋出卖,以卖房所得价款全款购买本案诉争房屋,房款为48.5 万元,该房屋于2013 年12 月3 日登记在张某名下。钱×银已于2018 年去世。吴某主张诉争房屋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钱×银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其对钱×银尽了赡养义务。吴某提供民事调解书、照片、养老院证明以证明其主张。张某对上述证据认可,但表示没有证明意义。张某主张诉争房屋系钱×银赠与其的个人财产,提交卖方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以证明诉争房屋由其母购买。吴某对上述证据认可。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吴某与张某离婚时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处理。本案中,因为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由张某的母亲全款购买,且登记于张某名下,因此应认定为张某母亲购房的出资系对张某的单独赠与。故诉争房屋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吴某要求分割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从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如果父母全款出资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可认定为父母单独赠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父母出资购房对房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7 月13 日作出的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判决②(2023)粤01 民终9875 号判决。中,我们可以梳理法官对于父母为双方婚前购置房屋部分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在离婚分割时父母出资购房对房产分割比例影响的裁判思路。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婚前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且为共同共有,该房屋应当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虽然该房屋的首付款及大部分按揭贷款均由被上诉人父母及其亲属出资,但在被上诉人决定将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时,购买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应视为该房屋的债务,被上诉人本可就该债务承担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否定物权登记的效力。而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作为共有物权人对该房屋首付款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享有的权益进行认定,故一审判决明显不当,二审法院对该部分进行改判。而对于被上诉人的父母及亲属所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及按揭贷款的性质,被上诉人主张该款项系对其个人的赠与,而没有主张系债权债务。二审法院结合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对房屋的贡献度、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酌定该房屋由被上诉人、上诉人各享有70%、30%的产权份额。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确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一千零六十三条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受赠财产,一般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因此,对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在确定受赠主体以及涉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均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之精神规定予以分割。首先,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基础上,兼顾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的长短、实际出资的差别、适当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照顾生活困难一方、适当照顾实际出资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的权益等多种因素,综合酌定分配比例,力求公平公正[2]。

综上所述,在有父母参与购房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往往会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情况、房款支付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引发离婚的过错情形以及双方的举证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而父母方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在出资时就做好规划,如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借款协议、将赠与款项事先公证、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房屋共有协议等,以实现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三方利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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