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中的父母:权义构造与优化路径

2024-05-15 23:17李国丙夏泽岩杨川
荆楚学刊 2024年2期
关键词:父母优化路径

李国丙 夏泽岩 杨川

摘要:落实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需要明确其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地位。研究通过对当前17部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文本的分析,厘清了当前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定位、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反思当前父母履职的实践过程,父母家庭教育权利的具体内容与利益诉求、支持条件与父母期望、义务规定与履职行为、责任限度与行为后果间都存在着矛盾,需要从法律层面、政策层面、机制层面共同发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和完善父母的责权利,形成父母家庭教育履职的内生动力,切实优化家庭教育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家庭教育立法;父母;权义构造;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G4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4)02-0095-07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成为我国第一部指导和规范家庭教育的法律。但事实上,在法律中强化家庭教育责任早有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文本均早已明确了父母的家庭教育职责。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家庭教育立法,自2016年起,全国已有10个省市陆续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责任更加具体化。随着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1 ]。

家庭教育具有公私双重属性,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政府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样是家长责任。但家长教育子女的权利,应该既反对压制子女,同时又公正对待父母的殷切希望和抚养牺牲[ 2 ]。若国家权力过度介入家事领域,则可能导致家庭教育的同质化,极具特性、丰富多元的家风家学涵养势必严重流失[ 3 ];同时,若家校合作中相互越界,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的边界模糊[ 4 ]也将导致家庭教育的弱势地位越发明显。有学者提出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义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需要对父母管教职能、父母不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处罚形式、父母参与子女学校教育等进行立法规制,实现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5 ]。也有学者提出国家以立法形式介入家庭教育,不仅应強调父母的家庭监护责任,也应体现父母的权利诉求[ 6 ]。家庭教育立法不能仅仅关注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而忽视家庭教育问题背后深刻的社会原因,应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增强家庭教育能力为立法宗旨[ 7 ],明确父母在家庭教育履职过程中与子女、学校、社会、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父母“依法带娃”的目的。换句话说,明确父母在家庭教育相关立法中的法律地位,即主体在法律上的人格,包括该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等[ 8 ],是落实父母责任,推动家庭教育法治化,提升家庭教育质量的必要过程。

如果说法律地位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可追溯、归纳出特定主体在特定法律上的地位[ 9 ]。如上所述,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脚步从未停止,本文以立法中家庭教育相关的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通过内容分析厘清当前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法律地位,基于父母履职视角审视家庭教育实践过程,提出落实家庭教育中父母权利和义务的对策和建议。

一、研究设计

(一)文本选择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涉及家庭教育中父母法律地位的17部法律文本,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文本)、《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7部国家层面的法律文本,以及《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10部地方层面的法律文本。一方面,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文本分析,宏观把握父母家庭教育法律地位的全貌以及重点;另一方面,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当前已经颁布的10个省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微观剖析父母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实现方式。

(二)分析框架

通过对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家庭教育立法的初步整理,发现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嵌套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和教育法律体系之间,基于此,围绕家庭教育立法的衔接情况和具体内容构建本研究的分析框架,主要从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四个维度进行分析。

二、研究结果

每一种法律关系的“中心”都应该是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利益的当事人,当事人本身的法律地位应该首先予以明确[ 10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是联结子女与社会的“中心”,通过对法律文本的梳理,可以发现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同时也是被规范、被指导、被支持的对象。

(一)父母家庭教育法律地位

首先,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不可撼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框定了家庭中的父母责任,当代意义的亲权(父母责任)是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而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学者也将其称为“义务权”[ 11 ]。《教育法》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均明确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可见,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坚定不移。

其次,不同的法律规定中父母义务各有侧重。家庭教育隐含于日常生活,其履职方式区别于教师行为,主要以保护、关爱、照顾、教育等方式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各法律文本既有共同关注也有各自侧重。首先,各法律文本均关注了父母的教育义务与禁为义务。其次,根据不同的立法目标,各法律文本中父母义务又各有侧重。《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父母的保护责任,父母保护义务条款占67%,父母照顾义务条款占2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父母的监督和教育责任,父母的监督义务条款占50%,父母教育义务条款占40%;《家庭教育促进法》更加强调父母的教育责任,85%的条款强调父母的教育义务。各项法律形成保护网络,针对未成年人成长中的各种需求和问题提供更完备的法治保障。

最后,父母家庭教育权利和义务不断完善与深化。《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法律有机衔接、密切配合。一方面是父母家庭教育权利的完善,体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各项法律的补充完善。《教育法》第五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三十九、四十三、一百零八条,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四条均规定父母有必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但对于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的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晰。《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学校、政府为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的义务内容,明确了家庭教育中各主体间的边界,搭建起了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另一方面是对父母家庭教育义务的深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父母家庭教育的内容、行为、方法进行了相应规范,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家庭教育促进法》就父母家庭教育原则、内容、方法进行了清晰的规定,为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供了科学的指引。

(二)家庭教育中的父母义务内容

第一,父母义务内容契合家庭日常生活,突出父母教育者身份。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而家庭教育立法提升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也通过对父母的义务规范强调了父母的教育者身份。由于法律文本用词高度简洁凝练,故可以每一个短句为单位来识别家庭教育中父母的义务内容。从统计结果来看,父母义务主要分为三类(表1),即父母自我规范义务、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和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共包含了十项义务内容。总体来看,教育义务是父母的主要义务类型,占比59.14%,明确父母教育者身份,夯实父母的教育责任;从义务内容来看,父母义务的规定都是基于家庭教育生活化和潜移默化的特点,融合于父母与自己、环境、子女、学校和社会等互动关系中,体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倡导性规定,确保了父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的自主性。

第二,父母义务以道德教育为特色,彰显了为家育人和为国育人的价值统一。通过进一步对提及次数最多的义务内容“科学教育未成年人”(214次)进行分析,发现“科学教育未成年人”以家庭教育原则、内容和方法为框架进行规范指引。尤其是在教育内容选择上,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中进行了大量的列举,通过对各文本中列举内容进行归类并统计,结果为道德品质占比51%、生活技能占比21%、文化修养占比16%、行为习惯占比12%,家庭教育内容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但道德品质的培育最为重要,落实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而在列举的内容中,从地方到中央都提及了爱党、爱国、爱人民等高尚的家国情怀的内容。

第三,父母义务回应教育中的争议问题,引导父母科学履职。通过对中央和地方家庭教育中父母的义务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表2)可以发现,一方面,中央层面的立法综合了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在义务数量和内容上都更加丰富,力图满足对家庭教育的科学指引;而地方立法中,也有各具特色且适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教育内容,如浙江省、江西省提出了地方特色文化教育、湖北省提出了性教育等。另一方面,中央立法回应了当前教育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中央立法采纳了福建省和江西省提出的“不得加重学习负担”这一义务内容,这是对当前“双减”政策的响应,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家庭教育“怎么教”的问题。

(三)家庭教育中的父母权利

第一,家庭教育中的父母权利以获得指导为基本内容。家庭教育中的父母权利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中被提及次数统计结果为:获得指导157次、获得支持和服务78次、参与权27次、获得表彰和奖励15次、知情权11次、隐私权3次(表3)。总的来说,“获得指导”“获得支持和服务”的权利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中都是被提及次数最多的,目的是解决当前实践中家长舍不得管、不会管及不愿管的问题[ 12 ]。从表3可知,“获得指导”在各省市都是提及次数最多的,具有普及性,而“获得支持和服务”更體现倾斜性,如浙江省作为经济条件较好的省份,“获得支持和服务”提及的频次就较低。因此,“获得指导”的权利重点在于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而“获得支持和服务”的权利则精准定位于更为弱势的家庭,旨在从经济、文化、社会资源等方面提升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同时,可以发现关于父母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参与权、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规定,中央和地方都较少提及,说明当前家庭教育立法更倾向于事前干预,着力于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第二,家庭教育中的父母权利对应国家的义务与责任。首先,多部门参与家庭教育指导,覆盖多元主体(表4),从父母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主体来看,不同的部门承担自身能力以及义务范围内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工作,举全社会之力共同支持家庭教育的发展,并且格外关注留守、困境等弱势家庭;其次,丰富的指导方式和平台,满足家庭多样化的需求,从中央到地方都提到了建立线上和线下指导平台,并通过课程、咨询、实践活动等方式进行指导。此外,福建省和湖南省还提出了父母参与共同研究家庭教育指导方式,这也不失为激发家长主观能动性的一种方式;最后,父母通过公益性途径获得家庭教育指导、支持和服务,各省市以及中央立法均提及了“公益性”,其中湖北省提及了6次,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和中央提及了5次,提及最少的山西省也有2次。公益性是家庭教育指导、支持和服务的重要特点,避免了家庭教育履职的经济负担,体现了社会的担当。

(四)父母家庭教育缺位的法律责任

父母家庭教育履职的法律责任是指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是对父母家庭教育的事后干预。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立法,都遵循着“行为监督——行为判定——行为惩罚”的逻辑来规范父母的教育行为。首先,多部门参与父母家庭教育行为监督,未成年人、社区、学校、家长就业单位、公安、法院、检察院等主体均可作为父母家庭教育行为的监督者,强化社会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其次,父母法律责任内容主要是自身作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子女作为导致的连带责任,一方面是父母家庭教育的不作为和不当作为,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如有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另一方面是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都会对父母进行惩戒。最后,惩罚方式体现弱化惩罚性,强化矫正性,除了实施家庭暴力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以外,一般的家庭教育不作为和不当作为均采用劝诫、批评教育以及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处理方式。另外,针对父母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父母经教育不改的情况,重庆市和湖北省两地进行了具体规定,《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提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其行为信息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分析与讨论

通过对家庭教育相关立法中父母法律地位的多维度分析,发现父母在家庭教育立法中被赋予了被引导、被规范以及被支持的法律身份,父母作为处于公共性与私人性交叠的家庭环境中的教育者,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有必要从父母需求侧去审视父母的家庭教育履职,思考当前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平衡问题。

(一)基于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现状的反思

在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过程中,父母自身观念与认知、家庭和社会的客观因素导致了父母履职实践与当前法律导向的矛盾。

1.父母家庭教育权利内容与父母利益诉求的矛盾

一方面,家庭教育指导难以解决父母的育儿焦虑,尤其城市中产家庭的选拔焦虑、教育焦虑以及分层焦虑[ 13 ]。究其原因,除了父母自身的情感和观念等因素以外,教育体系中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矛盾才是不断裹挟父母给予子女过度压力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父母参与权的不明确削弱了父母家校协同育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仅有第二十六条提出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在十部地方促进条例中均提及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但总的来说,父母与学校间的权责关系依然不明朗。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都是家庭与学校合作共育的重要渠道,201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但教师和家长对家校合作共育方式满意度最低的是家长论坛、家长志愿者、家长委员会、家长培训[ 14 ]。家委会满意度低的很大原因是家长缺乏参与学校管理的意识和权利诉求,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支持[ 15 ],家长委员会并没有落到实处。家长委员会以家长组织、家长管理、家长参与实现家校协同,必须要学校和家长都能主动发力,平等交流,互相接纳。

2.父母家庭教育权利的支持性条件与父母期望的矛盾

一是父母需要覆盖面更广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核心部门,必须能在数量上满足父母的需求,尽管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途径已基本建立,但未得到充分利用,多数家长在遇到家庭教育问题时仍“求助无门”[ 16 ]。二是父母需要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指导,从立法文本来看,许多社会部门都被赋予了家庭教育指导的责任和义务,虽然立法覆盖了不同类型的家长,但不同的部门有着不一样的社会职能,参与热情难免不足,指导专业性也难以保障。

3.父母家庭教育义务规定与实际履职行为的矛盾

一方面,母职困境需要强化家庭中的父亲教育角色。父母都以责任共同体出现在立法中,但一项对上海市某公办小学1~5年级的382位父亲进行的调查表明,父亲供养者角色明显,参与结构性缺失[ 17 ]。在探究农村父亲参与育儿现状的研究中,也发现父亲外出打工人数占总人数的57.3%,而母亲外出打工人数仅占总人数的28.6%,父亲缺位明显高于母亲[ 18 ]。無论在农村还是城市,父亲与母亲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分担都是不一致的。父亲在家庭教育上的缺失可能会对子女性格、独立性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也加重了女性在社会角色与母亲角色上的困境。另一方面,父母责任与委托人责任不明确。委托人介入到家庭中,与父母、子女形成了重要的法律关系,虽然从地方到中央立法,都要求父母与委托人紧密配合实施家庭教育,但并未就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作更进一步的说明,对父母和委托人的规范作用十分有限。

4.父母法律责任的承担限度与父母行为后果的矛盾

一是法律责任承担难以落实。从立法中可知,对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种表述十分模糊,必要时是什么情况,指导的机构、课程、时长以及指导效果评估,都需要在立法中明确。二是存在法律责任与处罚是否相当的争议。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以促进为主要目的,但批评、训诫制止以及家庭教育指导对父母行为的规范作用未知,中央和一些地方立法也未对拒不接受指导或者拒不改正等恶劣行为进行回应,规范作用有限。

(二)完善建议

高质量的家庭教育仅仅依靠立法难以实现,需要从法律层面、政策层面、机制层面共同发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和完善父母的责权利,内生出父母的家庭教育履职动力。

1.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衔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不是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终结,而是开启了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新时代。一方面,要注重《家庭教育促进法》与今后的终身教育立法、学前教育立法等相关立法的衔接,强化家长非正规学习成果的认证;另一方面,及时修改相关的政策文本,如《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等,探索家长参与教育评价、教育减负、教师惩戒等相关教育制度的合理性,讨论家校协同育人的问题,切实提升家长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2.修改和完善地方家庭教育立法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仅是平面的,同时也应是立体的,适当的概念框架或许应该是“入法——定向——设标——明责”[ 19 ],所以,家庭教育国家立法重在“入法”和“定向”,而地方立法重在“设标”和“明责”。一方面,地方家庭教育立法要“设标”,地方家庭教育立法属于创制型立法,地方立法最初在争议中努力探索,为中央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入法”和“定向”,地方家庭教育政策则应侧重“设标”和“明责”。一是明确家庭教育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事务标准,如经费投入与使用、机构履职标准等,因地制宜地盘活各方资源,同时将责任标准细分为奖励和惩罚,增加奖励性和服务性条款。二是明确家庭教育各类指导部门的指导标准和责任,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公共服务文化机构等机构,保证指导水平且避免因内容重复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地方家庭教育立法要明责。家庭教育的实施并非法律不能涉足的私人领域,家庭成员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应进行规范和调整,确保家庭教育活动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 20 ]。如前所述,当前家庭教育立法中的父母义务并不能完全规范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有必要再强调父亲责任、规范父母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完善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尽管家庭教育属于私人领域,但法律底线的存在可使得对其进行事后干预时有法可循,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加强立法的事中研究,关注有争议性的条款以及吸收执行经验,及时修订立法内容。

3.畅通渠道,建立以人为本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

父母虽然是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人,但同时也是自身工作与生活的责任人,要提升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首先要为父母创造履职条件。一是畅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渠道,共同联动为家庭提供物质、文化、资源等方面的帮助,为家庭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促进家庭可获得资源向社会资本的转换。二是畅通城乡家庭教育服务渠道,相互提供家庭教育资源。如城市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有意识将服务对象扩散到乡村家庭,而乡村的家庭教育服务点也可以为城市家庭提供如劳动、自然、民俗等方面的教育内容,扩大父母的选择面。三是建立实践与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为父母提供精准服务。可以采用专门项目的方式,如美国的开端计划,旨在为低收入家庭和幼儿提供全面的早期教育、健康、营养和家长参与服务[ 21 ]。我国也在乡村儿童养育、亲子阅读等方面进行了专门项目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专门项目不仅更能提供精准指导与服务,激发子女和父母的参与热情,获得良好的服务效果,也丰富了指导主体的实践经验,推动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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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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