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拓 王卿
摘要:跨国公司人权诉讼背景下,美国国会推出了《外国人侵权法澄清法》,旨在借人权诉讼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该法案以属人管辖为核心,以国内法规制域外侵权行为,属于美国法的单边域外适用。但是,该法涉嫌违反多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合法性高度存疑,此外,美国域外人权诉讼的有效性也值得商榷。虽然法案的真实效力仍待观察,但法案的发布仍对我国产生了潜在不利影响。我国应紧密跟踪法案发展,积极表达中国观点,同时做好企业人权合规建设,主动维护国家及企业利益。
关键词:工商业人权;域外适用;外国人侵权法;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4)02-0072-07
跨国公司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动力。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的商业活动远远超出了一国的边界,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数百家公司和实体。经济全球化也带来了全球治理的变化,在以国家为基础的治理范式之下,在跨国公司的活动和人权保护方面留下了巨大的空白[ 1 ]。《聯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明确提到了跨国企业对于保护人权的责任,《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和《联合国全球契约》也明确表达了对企业尊重人权的期望。然而,由于国际层面跨国公司人权问责机制的缺位,跨国公司经常能够逃脱法律制裁,人权的跨国司法救济显得尤为重要[ 2 ]。
2022年5月5日,美国国会官网公布了《外国人侵权法澄清法》(Alien Tort Statute Clarification Act,以下简称ATSCA)。该法案由参议员德宾和布朗提出,目的是修改《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Statute)以扩张其适用范围。国际企业责任圆桌会议执行主席David McKean评价道,美国中小企业推动美国经济,不得不与偷工减料和侵犯人权的企业竞争,此种现状使尽最大努力在道德上运营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对《外国人侵权法》的这项修正案将防止大公司对其全球业务中的剥削和滥用视而不见,侵犯人权在成功的商业模式中从未占有一席之地,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应将企业诉诸美国法院。可见,ATSCA的目的是保护美国中小企业利益,并使美国法院成为全球人权跨国司法救济的中心。
虽然该法案声明是为了确保外国受害者能够追究美国管辖范围内的肇事者对在国外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表面上看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但法案文本专门指出,我国新疆地区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严重诋毁了我国国际形象。可以预见,若该法通过,我国部分公司将被以“侵权人权”的借口诉至美国法院。尽管该法案的通过前景尚不可知,但为有效防范ATSCA的通过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必要未雨绸缪,全面分析该法案,以应对法案的生效和实施。
一、ATSCA概览
ATSCA可以被视为自1789年《外国人侵权法》颁布后,美国国会对其提出的最为重大的修改( 1 )。
(一)起草背景
1.《外国人侵权法》适用范围不断限缩
《外国人侵权法》是美国最古老的法律之一,规定:“对外国人仅基于所实施的违反万国法或者美国缔结的条约提起的任何侵权民事诉讼,联邦地方法院具有初始管辖权”。同众多美国法律一样[ 3 ],《外国人侵权法》条文本身并没有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在美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是一个司法解释问题[ 4 ],当法律本身没有规定能否域外适用时,法院便可发挥自由裁量权以判定具体案件中法律能否域外适用。
1979年,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Filártiga案中将《外国人侵权法》解释为外国原告可以用来追究跨国公司在国外侵犯人权的责任的工具。此后,大量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援引《外国人侵权法》寻求对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补救。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Soso案、Kiobel案中逐渐限制了《外国人侵权法》的域外适用。2018年,最高法院在Jesiner案中裁定,“外国公司在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的诉讼中不得成为被告”,并呼吁国会澄清《外国人侵权法》的适用范围。2021年,最高法院在雀巢诉多伊案中的裁决再一次削弱了《外国人侵权法》对域外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适用性,使这些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几乎无法在美国法院获得补救[ 5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限缩了跨国民事侵权诉讼的管辖权,针对总部位于外国和美国的跨国公司, 审判管辖权已大大缩小[ 6 ]。美国法院对此类索赔的吸引力降低,有学者指出,对《外国人侵权法》域外适用的限制已成为ATSCA诉讼的最大障碍。
2.美国人权诉讼的“领导者”地位受到欧盟挑战
几十年来,美国一直自诩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领域的“标杆”。在美国最高法院对跨国公司行使域外管辖权的意愿不断减弱,限制对跨国公司提起的人权诉讼时,欧盟对这种管辖权却变得更加开放[ 7 ]。欧盟各国法院对跨国人权诉讼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是必要法院管辖原则,指即使在其他情况下缺乏管辖权,为避免司法不公,法院也应享有管辖权。必要法院管辖权通常被认为来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人权义务授权( 2 )。依靠必要法院管辖原则,欧盟逐渐成为跨国公司人权诉讼的“中心”,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在与跨国公司有关的侵犯人权问题上,在欧盟法院寻求救济。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国会推出了ATSCA,意图对《外国人侵权法》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以便在域外适用。
(二)主要内容
相较于《外国人侵权法》对法律适用地域范围规定的含混不清,ATSCA明确规定《外国人侵权法》在域外适用,以确保外国受害者能够追究美国管辖范围内的肇事者对在国外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ATSCA共分为三节,依序分别为第一节:“短标题”,明确法案名称为“外国人侵权法澄清法”;第二节:“调查结果”,表明《外国人侵权法》的重要性及对其进行修订的必要性;第三节:“域外管辖”,对《外国人侵权法》提出的实质修订意见。具体来看,法案的实质内容集中在第三节的域外管辖条款:
1.域外管辖条款参照了《2008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的表述
《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目的是通过重新授权《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以加强其适用,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案,而是诸授权法的统称( 3 )。《2008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再授权法》(以下简称《授权法》)规定了对某些贩运犯罪的额外管辖权。通过对照可以发现,ATSCA的域外管辖条款与《授权法》额外管辖权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见表1)。一方面是因为《授权法》对域外适用的规定明晰且范围广,另一方面,《授权法》当时在国会获得了两党广泛支持,数月间就获得通过并签署,相同的文本将有助于其在国会快速通过。
2.属人管辖权基础上的域外适用
依据ATSCA规定,《外国人侵权法》适用于在美国具有属人管辖权的任何被告。属人管辖又分为一般属人管辖和特别属人管辖,一般属人管辖权指仅基于被告与法院关系而不考虑争议事项的管辖权,特别属人管辖权则指基于“法庭与潜在争议之间的关系”的管辖权[ 8 ]。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戴姆勒案中认定,对于外国公司,只有在公司注册地和公司的主要运营地的法院才有一般属人管辖权。这一标准极大地限制了美国法院对外国公司的一般属人管辖权[ 9 ]。此后,美国法院对外国公司的属人管辖更多基于特别属人管辖权。
然而,因为“法院对管辖权的主张将使被告处于国家的强制权力之下”,管辖权必须受到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限制。具体到特别属人管辖权,首先,被告必须与法院地有联系,表明被告“有意地利用”该地的法律,并接受“该地法律的利益和保护”。其次,索赔要求与该联系的相关性。最后,在法院地寻求管辖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法院综合考虑包括“被告的负担、法院地在裁决争端方面的利益、原告在获得方便和有效救济方面的利益、国家间司法系统在获得最有效解决争议方面的利益,以及几个国家在推进基本的实质性社会政策方面的共同利益等因素”。在最近的福特案中,法院即采用上述“三步法”对福特公司是否具备特别属人管辖权进行了分析。因此,若我国企业被诉至美国法院,可以上述理由主张管辖权抗辩。
总之,ATSCA并未突破属人管辖的限制,其仅能在属人管辖权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扩大《外国人侵权法》的适用范围。
3.对美国现有人权救济立法的重要补充
美国现有人权救济立法包括《酷刑受害者保护法》《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和《外国人侵权法》。《酷刑受害者保护法》规定了根据外国法律实施酷刑和法外处决的诉讼理由,但不适用于种族灭绝或战争罪等其他侵犯人权行为。同时,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公司被起诉[ 10 ]。《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则规定了对奴隶制、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诉讼理由,但不适用于酷刑、法外处决、种族灭绝和战争罪等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
ATSCA扩张《外国人侵权法》的适用范围(见表2),弥补了《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和《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的立法空白,为域外其他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更为充分的民事补救。ATSCA若通过,《外国人侵权法》、《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和《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将成为美國域外人权诉讼的“三架马车”,极大影响跨国公司人权诉讼的格局。
(三)简要评价
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William S. Dodge评论道:ATSCA是一项适度但重要的立法,可以加强美国作为国际人权捍卫者的地位。然而,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曾表达了对《外国人侵权法》域外适用的消极态度:外国公司是其他国家的成员,它们在本国受制于公司治理和政府监管…美国法院和律师无权将其他国家的公司告上法庭,无权调查它们在第三国的业务,无权对它们进行监管,无权将它们的资产转为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美国的)律师费,从而使它们沦为“乞丐”。此外,ATSCA域外适用的国际法合法性与《外国人侵权法》诉讼的有效性也高度存疑,下文将进一步展开论述。
二、ATSCA适用的风险挑战
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是衡量国内法域外适用是否适度的一个重要维度[ 11 ]。
(一)涉嫌违反多项国际法原则
1.涉嫌违反国际合作原则
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625(XXV)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将“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确定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宣言是对宪章原则的权威解释和适用,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人权保护领域,国际合作原则也被《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权威国际法文件所确立。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序言指出,“所有国家和所有利益攸关方将携手合作,共同执行这一计划”,重申了为促进人权而合作的全球承诺。
国际合作是促进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基础[ 12 ]。人权的保护和促进必须以国际合作为前提,任何一国都不能单独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在ATSCA中,美国宣称《外国人侵权法》是人权补救的唯一方式,赋予其单边域外效力,明显违反了国际法上的国际合作原则,缺乏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2.涉嫌违反不干涉原则
不干涉原则涉及国家领土完整的不干涉权和涉及国际法未规定但国家维持其自由裁量权的事务的不干涉权,共同构成国际法律秩序中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 13 ]。依据《关于根据联合国宪章各国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不干涉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视图威胁或干预另一国之内政,均系违反国际法。”第二,“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第三,“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虽然不干涉原则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它在实践中经常遭到违反[ 14 ]。在ATSCA中,美国企图以其国内法凌驾于企业正常商贸关系之上,迫使有关企业放弃与我国新疆地区企业的商业往来。进一步而言,虽然工商业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一国通过国内立法实现对人权的救济是其国家主权的体现,但这不应以干涉他国主权为前提。ATSCA显然违反了不干涉原则。
3.涉嫌违反国家管辖权原则
国家管辖权原则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的权限,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15 ]。如前所述,ATSCA便是以属人管辖权为基础主张《外国人侵权法》的域外适用,并扩张适用于在美国具有属人管辖权的所有公司。在国际人权法领域,虽然联合国层面正在进行的工商业与人权条约谈判对管辖权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法院通过多种连结点实行域外管辖权,对东道国的国家主权造成了巨大冲击,各国争议较大”[ 16 ]。该条约目前仍在讨论中,尚不具备法律效力。
传统国际法认为,若条约、协定或国际习惯法中无限制性规定,则国家在本国境内拥有绝对的领土主权,属地管辖具有优先性,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等其他原则都应后位于属地原则[ 17 ]。因此,ATSCA主张对所有企业的属人管辖并没有尊重外国公司所在地的属地管辖权,违反了国家管辖权原则。此外,在属人管辖权中,如果美国仅仅管辖美国的企业,那么是合理的。但ATSCA将美国国内外所有公司均纳入管辖范围,那么在全球化的当今会囊括几乎所有的跨国企业,而这显然不符合属人管辖权的本意。
综上,ATSCA仅仅迎合了美国自身意愿,这种忽视他国领土主权、进行管辖权扩张的行为,涉嫌违反多项国际法原则,其适用将存在一定的国际法违法性风险。
(二)未能实现人权诉讼的根本目标
跨国公司人权诉讼的根本目标有二,一是为人权受害者提供救济,二是通过诉讼促使跨国公司改善其人权状况。美国《外国人侵权法》诉讼并未实现以上目标。
1.人权受害者没有得到足够赔偿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确定了获得补救权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其中之一是“对所受损害给予适当、有效和及时的赔偿”。受害者能否拿到赔偿也是衡量传统的侵权诉讼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耶鲁大学法学院海瑟薇教授对《外国人侵权法》诉讼进行了全面的实证研究,通过梳理1789年至今的判例,发现“自1793年第一个案件以来,只有25个案件的赔偿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在25个案件中似乎只有6个受害人实际收到了赔偿,而且只是部分赔偿”[ 18 ]。可见,《外国人侵权法》诉讼并未使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2.人权诉讼未能彻底改善跨国公司的人权实践
改善企业遵守人权的情况也是人权诉讼的重要目标。尽管跨国公司人权诉讼间接促使企业加强了对人权的关注,但是,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已经改善了自己的人权实践。在西非,虽然外国巧克力公司大肆宣传正面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农民仍然拿不到足够的薪酬,童工现象依然存在[ 19 ]。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仅关注了表面现象,却忽视了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即供应链中价值分配的严重失衡,不解决这一根本原因,企业对人权的承诺就只能是毫无意义的“装饰品”。
此外,人权诉讼很大程度上不仅未起到保护人权的作用,反而是在保护公司的利益。在欧盟,一份2006年进行的、研究公司在何种程度上借用《欧洲人权公约》框架实现自身权利的研究发现,在1998年到2003年间,欧洲人权法院有大约3.8%的案件是由公司主体或是明显追求公司利益的人們提起的[ 20 ]。在美国,最近的雀巢公司诉多伊案,表面上是人权救济问题,但实质上已演变为美国中小巧克力企业同雀巢等巧克力巨头的利益之争( 4 )。
综上所述,美国《外国人侵权法》诉讼并未达致跨国公司人权诉讼的根本目标,即使ATSCA获得通过,其实施也将面临涉嫌违反众多国际法原则的风险。
三、ATSCA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及应对方案
尽管ATSCA的通过前景尚不可知,但是,该法的发布仍对我国产生了潜在不利影响。我国应针对该法的立法设计,及早提出该法生效的应对方案。
(一)ATSCA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1.对中国国际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自2018年中美贸易战以来,美国以所谓“人权”为口号,对新疆经济、文化、社会等进行频繁炒作,建构了新疆存在所谓“侵犯人权”的负面形象[ 21 ]。 ATSCA的推出是美国国会对我国刻板偏见的又一次力证,法案第2节第5点指出,“尊重人权的公司应该与不尊重人权的公司,例如那些将继续在世界上以大规模暴行或战争罪而闻名的地区开展业务的公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疆地区或在乌克兰正在遭受入侵的俄罗斯联邦开展业务的公司,享有平等的竞争地位”。尽管法案的真实法律效力仍有待观察和评估,但其制定和发布已然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2.增加中国企业合规与诉讼风险
ATSCA第二节说道:“美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是国际法的拥护者和普世人权的捍卫者”,“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诉讼是受害者补救和追究责任的唯一选择”。然而,美国才是“世界人权事业最大的破坏者”[ 22 ],把人权当作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工具,暴露出美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和虚伪面目。可以预见,《外国人侵权法澄清法》的发布和生效将为美国进一步干涉中国内政提供法律工具,我国新疆地区的有关公司将可能被诉至美国法院。因此,我国应密切关注ATSCA的立法进展。
(二)我国应对ATSCA的方案
1.密切注意ATSCA的发展动向
美国法律域外适用是涵盖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阶段的全过程。ATSCA目前仍处于立法阶段,我国必须充分利用美国国内机制表达中国观点[ 23 ]。利益集团在美国立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在人权立法领域,企业利益集团不断花费大量金钱试图影响美国的人权立法[ 24 ]。在雀巢案中,美国国际商会就曾对《外国人侵权法》的域外适用提出过反对意见,“在过去的25年里,原告对美国和外国公司在60多个国家广泛的商业活动提起了150多起《外国人侵权法》诉讼。”许多美国公司已经并将继续成为诉讼的被告,这些诉讼依据的是它们在发展中国家的业务——或者更多情况下是它们的关联公司的业务。这些诉讼通常会持续10年或更长时间,给在国外做生意的美国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和声誉成本。美国国际商会要求最高法院说明《外国人侵权法》仅是一个适用于解决个人在美国领土上犯下的有限国际侵权行为的适度管辖权法规。
若ATSCA通过,将有更多美国公司被诉至美国法院,因此,以美国国际商会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定会极力反对《外国人侵权法》的域外适用。我国可利用美国的立法游说制度,借助美国商会等利益集团参与到法案的立法过程中。“新疆棉事件”以来,美国借人权问题打压中国企业的意图愈加明显,中国应关注《外国人侵权法》的修订情况,加快研究,做好预案,多种途径和方式适时介入。
2.提高企业预防和应对人权风险的能力
国家层面上,尽管我国出台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社会责任指南GB/T36000—2015》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国家标准,均要求企业促进全球供应链中的负责任商业行为,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履行尊重和促进人权的社会责任,但这些标准指引稍显笼统,对企业提出的具体、细化的要求较少,落实到行动上任重而道远[ 25 ]。因此,在人权问题政治化趋势愈演愈烈的当下,我国相关企业必须做好人权合规建设,切实遵守劳工保护等法律,一旦被起诉,可以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基辛格曾说过:“在日常的外交活动中没有比美国更务实的,但在追求其历史传承的道德信念上,也没有比美国更具理想主义的国家。”[ 26 ]《外国人侵权法》被美国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人权诉讼法律工具,但如今却沦为其贸易保护的工具。ATSCA的推出是美国借人权问题打压我国企业的又一缩影。在这场无可避免的法律战面前,需要国家与企业共同努力。在讲事实、讲法理的前提下,我国应主动采取措施,利用美国国内机制表达我国观点,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 27 ]。此外,企业也应切实做好合规建设,并在司法框架下寻求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
注释:
(1)《外国人侵权法》依次在1878年、1911年、1948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2)2009年,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条例Ⅰ》中列入必要的诉讼场所的提案明确提到了“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或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
(3)迄今美国国会通过了《2003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2005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2008年威廉·威伯福斯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2013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2018年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
(4)雀巢案中美国中小巧克力企业向法院提交法庭意见书。
参考文献:
[1]Ruggie J G.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the evolving international agenda[J].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7,101(4):819-840.
[2]王惠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司法救济困境——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为出路[J].环球法律评论,2021,43(4):178-192.
[3]Gevurtz F A.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J].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2022:347-375.
[4]韩永红.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司法实践及中国应对[J].环球法律评论,2020,42(4):166-177.
[5]Altman R.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Alien Tort Statute After Kiobel[J]. U. MiamiBus.L.Rev.,2015,24:111.
[6]汉斯·范鲁,王祥修,赵永鹏.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全球法律框架下的原则和基石[J].政法论丛,2018(5):150-160.
[7]Kirshner J A. Why Is the US Abdicating the Policing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to Europe: Extraterritoriality, Sovereignty,and the Alien Tort Statute[J]. Berkeley J. Int'l L.,2012,30:259.
[8]Genetin B B. The Supreme Court's New Approach to Personal Jurisdiction[J]. SMUL Rev.,2015,68:107.
[9]张申.“对不起,请提交文件”——论传票令中美国法院对诉讼第三方的属人管辖权[N].人民法院报,2020-08-07(008).
[10]William S. Dodge.Answering the Supreme Courts Call for Guidance on the Alien Tort Statute[EB/OL].(2022-06-03)[2022-10-01]. https://www.justsecurity.org/81730/answering-the-supreme-courts-call-for-guidance-on-the-alien-tort-statute/.
[11]廖詩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J].中国法学,2019(6):20-38.
[12]Salomon,M.E.(2013a)‘From NIEO to Now and the Unfinishable Story of Economic Justic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62,31-54.
[13]Aloupi N. The Right to Non-intervention and Non-interference[J]. Cambridge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15,4(3):566-587.
[14]陈一峰.不干涉原则作为习惯国际法之证明方法[J].法学家,2012,(5):153-163
[15]伟功.论次级经济制裁之阻断立法[J].法商研究,2021,38(2):187-200.
[16]梁晓晖,刘慈.构建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条约的规范路径选择与实现悖论[J].人权研究,2021(3):5-27.
[17]赵秉志.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7-149.
[18]Hathaway O A,Ewell C, Nohle E. Has the Alien Tort Statute Made a Difference?A Hisorical,Empirical,and Normative Assessment[J]. Cornell Law Review,2022,107.
[19]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Lab.Empty Promises:The Failure OF Voluntar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itiatives to improve farmer incomes in the Ivorian cocoa sector[EB/OL].[2022-10-01]. https://corpaccountabilitylab.org/empty-promises.
[20]Meeran R. Access to remedy: The United Kingdom experience of MNC tort litigation for human rights violations[J].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of Business: Beyond the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2013:378-402.
[21]祖力亚提·司马义,张雅茜.新疆各民族群众在阳光下体面劳动——直击郑国恩“强迫劳动”的谎言[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2(6):69-74.
[22]鐘声.美国应切实正视和解决自身人权问题[N].人民日报,2022-03-01(015).
[23]李秀娜.制衡与对抗: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中国应对[J].国际法研究,2020(5):88-101.
[24]埃米莉·哈夫纳-伯顿,海蒂·麦克纳马拉,张伟,郑学易.美国人权政策:企业游说[J].国际法研究,2021(4):83-102.
[25]佟丽华.中国企业境外经营的人权合规问题研究[J].人权研究,2021(3):28-40.
[26]亨利·基辛格.大外交[M].顾淑馨,林添贵,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2.
[27]徐书林.从新疆棉花事件看美国法的域外效力[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4):17-25.
[责任编辑:马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