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初探

2024-05-15 15:50温建军周慧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3期
关键词:法治文化文化品牌宣传

温建军 周慧娜

摘 要: 优秀的未成年人检察文化品牌由识别度高的品牌名称、寓意深刻的品牌内涵、多种形式的品牌载体构成。打造未成年人检察文化品牌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利于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公信力,扩大未成年人保护“朋友圈”。目前未成年人检察文化品牌建设中存在缺乏稳定价值目标、创新不足、宣传形式单一的问题,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长期实践摸索中积蓄创新的动力源泉,形成全媒体视角的宣传格局,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和检察文化相融相通。

关键词:法治文化 文化品牌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宣传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在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检察机关一项独具特色、亮点纷呈的重要业务。社会认可度高的优秀未成年人检察文化品牌(以下简称“未检文化品牌”),能对新时期未检工作的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也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保护未成年人争取更多支持力量。品牌化建设已成为提升新时期未检工作影响力的助推器。

一、未检文化品牌的构成

未检文化品牌是在检察业务和检察文化、传统文化、地域文化深度融合过程中经过创新培育、实践检验和精心提炼出的,包含未检工作理念、制度、机制、方法、措施和文学艺术等内容的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复合体。一个成功的未检文化品牌应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识别度高的品牌名称

品牌名称是品牌的灵魂,体现品牌的个性和特色,是品牌建设和传播的基础。未检文化品牌首先要有一个反映其优秀特征的“词”或者短语作为品牌的名称,既要朗朗上口、简单易记,又要寓意深刻、识别度高。好的未检文化品牌名称应能体现未检的特殊职能,蕴含检察机关所秉承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同时因工作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还应具有亲和力、号召力和感染力。

未检文化品牌命名方式大致分为四类:一是采用文学作品中对少年有“守护”或“指引”意向的词语,如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等均用冰心先生《小桔灯》中那个象征“勇敢、乐观、光明”的“小桔灯”作为未检文化品牌名称。二是以未检团队核心检察官的名字命名,如重庆“莎姐”、成都“亮晶晶”、浙江“春燕工作室”。三是用“爱”“护”“检”“未”等直接体现未检职能和特色的文字组合命名。四是用象征生命力和希望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小葵花”“娜荷芽”“刺桐花”。

(二)寓意深刻的品牌内涵

品牌内涵从本质上说,应当能体现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使用者等信息。未检工作具有特殊属性和独立品格,应淡化“国家公诉人”身份,突出“国家监护人”身份,但这并不是淡化检察机关的威严,而是完善了其职能。[1]未检工作应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惩教结合的原则,品牌内涵上也应体现宽容不纵容,严管又厚爱的态度,不能一味地强调关爱、呵护、救助,而忽略对涉罪和问题未成年人的惩戒、教育、纠正。成功的未检文化品牌,在内涵上都是兼顾了“爱”和“教”,如重庆“莎姐”品牌。“莎”之本意为一味治病救人的良药,取“以法为药去病灶”“未病先防”之意;“姐”字形象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展现的有别于以往严肃司法形象的“亲和型”司法形象探索。再如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邯山院”)培育的“琢玉”品牌,“琢”字取“琢磨、雕刻”之意,体现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玉”字体现了“珍爱”和“守护”。未检文化品牌在建设过程中,还应不断地挖掘延伸内涵,使其适应新时代未检工作新要求。

(三)多种形式的品牌载体

未检文化品牌既是一种制度体系,又是一种思想观念,更是一种法治文化载体。它具备一般检察文化品牌的属性,也有自身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实践中未检文化品牌的表现方式和载体建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是独具特色的普法产品,例如最高检与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联合打造的大型未成年人检察普法节目《守护明天》;二是在工作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先进未检检察官典型事迹塑造。他们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长于帮教、善于沟通协调、勇于探索创新,形成了广泛的示范和带动效应[2];三是以未检为题材和主题的小品、情景剧、广播剧、微电影、微视频、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等影视艺术作品,运用雅俗共赏的表现方法来反应与未检相关的工作与生活,在潜移默化中对受众进行法治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四是对未检品牌理念、内涵、精神进行综合展示的法治教育基地和法治(公园)广场,把抽象的法治文化内涵借助特定空间设施具体化,便于青少年和大众直观而深刻地领悟法治精神。

二、未检文化品牌建设的必要性

步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发展,未检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中的主导责任更加明确,做好未检工作,既是人心所向、时代之需,也是推进“中国之治”的应有之义、应尽职责,引入品牌理念有助于促进未检工作的更大创新和发展。

(一)打造未检文化品牌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断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

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切实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引导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定的关键时期,加强法治教育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打造特色未检普法品牌,让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在未成年人心中生根发芽。如邯山院打造“琢玉”品牌,吸纳检察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加入法治宣传队伍,借助以案释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增强社会参与度等手段,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持续开展法治教育,构建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安全网”,在校生犯罪率持续下降,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二)打造未检文化品牌有利于队伍专业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文化氛围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未检检察官是特殊的职业群体,承担着法律监督、守护公平正义的责任,还肩负着守护祖国明天的神圣使命。未检队伍在遵循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之外,还应形成具有未检特色的职业精神,譬如“爱心、责任、担当、激情”等。[3]检察文化在引领检察工作发展方向,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境界、职业操守、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等方面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加强未检文化品牌建设,发挥检察文化在凝聚力量、激励斗志等方面的作用,强化典型实例的示范引领,可以通过有形和无形的引导,激发未检人员干事业的不竭动力,不断提高未检队伍综合业务能力,更好推动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打造未检文化品牌有利于提升检察公信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品牌就是形象,品牌就是影响力。检察文化品牌代表着整个检察系统的形象,是加强和改进检察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未检作为十大检察业务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成功的未检文化品牌能够最大限度地聚焦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因此,检察机关每年都会利用两会、“六一”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介绍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新举措、新动态、新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知名的未检文化品牌和口碑,可以使媒体和大众更为关注未检工作,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力。

(四)打造未检文化品牌有利于实现新时代未检职能定位,扩大未成年人保护“朋友圈”

检察机关既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维护者,又是推动共建者,还是共享共治者,未检始终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基本任务,这就更加需要职能部门合力共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积极配合构建起社会治理长效机制。[4]未检文化品牌的聚合效应引入更多社会资源,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力量支持,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由检察院“独角戏”向全社会“大合唱”的转变。[5]

三、当前未检文化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以树品牌、创亮点、出特色为目标,大力加强未检文化品牌建设和培育力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涌现出重庆“莎姐”、河北“琢玉”、四川“亮晶晶”、福建“刺桐花”等社会认可度高的优秀未检文化品牌,对新时期未检工作的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在看到令人欣喜成绩的同时,也应注意在建设中存在一些制约品牌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缺乏稳定的价值目标

目前,未检文化品牌建设有急功近利、流于形式的趋势,未检职能最核心、最本质的精神内涵没有得到体现,品牌的价值认同没有形成。部分检察官认为品牌建设就是有个叫得出口的名号即可,把未检文化品牌建设简单等同于开展“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导致品牌建设形式过于单一。

(二)创新不足,特色不明显

文化品牌的魅力在于个性与特色,既有共性的一面,又有鲜明的特征,才是品牌具有无限生命力的根源所在。实践中,大部分未检文化品牌都存在创新性不足和缺少鲜明地域特色的问题。表现为在文化内涵上缺少所在地的地域人文、历史渊源以及检察工作自身特点的结合,一味地参考复制先进品牌成功经验,导致“千牌一面”。

(三)宣传形式单一,效果不佳

虽然近年来各种新媒体的运用,给未检文化品牌提供了很好的宣传机会,但有些基层院仍然采用通过文字发布会议信息、活动信息等传统手段作为其主要宣传形式,未能通过图文故事、视频加工等未成年人受众群体容易接受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加宣传的吸引力。

四、构建未检文化品牌的路径

检察文化品牌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其自身发展要经过创立、实践、总结和不断完善等过程。新时代,未检文化品牌建设必须遵循未检工作的内在规律。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守正创新,根据自身优势、特点,针对不同区域的偏好,有所侧重地培育和建设具有特色的未检文化品牌。

(一)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品牌理念是品牌持有者所倡导的价值目标和行为方式,对品牌的发展具有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凝聚功能和稳定功能。优秀的未检文化品牌应当蕴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并以此引领未检工作实践。在品牌创建时,应当注意从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普适性要求、衡量各方利益时给予未成年人利益特殊优先考虑、广泛有效的制度与程序保障四个方面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内涵[6],精准确定品牌的名称与内涵,引导未检检察官切实将该原则落到实处。

(二)加强实践与创新

未检业务作为检察机关的新型业务领域,在许多方面极具探索空间,未检文化品牌是在检察工作中创造和发展的,只有与业务实践紧密合作才能让品牌葆有生命力。一是根植于实践,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文化品牌应涵盖未检实践中创造的制度、精神乃至物质、文化,文化品牌建设不仅仅局限于显性的外在符号表现,更应是潜在的、内在的体现,最根本还是通过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综合履职予以传递,不断增强品牌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二是因地制宜,挖掘地域文化特色。要持之以恒地将本地区鲜明的历史、地域等特有文化资源与品牌建设相结合,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不断汲取营养,从而提升品牌文化的亲和力和传播力、影响力。比如,如邯山院立足邯郸“成语之都”地域文化优勢,取“精雕细琢、玉汝于成”之义,打造“琢玉”未检品牌,并创新“成语检说”普法新模式,以孩子们熟知的成语典故为切入点,寓教于乐,提升法律素养的同时让传统文化焕发新的生命力。

(三)形成全媒体视角的宣传格局

加强宣传是促进未检工作发展的重要方式,要以互联网思维、全媒体视角谋划文化品牌创建工作。一是坚持守正创新,提升品牌内容品质。综合运用文字报道、书籍出版、影视拍摄等传统宣传媒介和微信、微博、微电影、卡通动画等新媒体手段,展现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工作举措及成效。二是形成宣传合力,实现投入最小、传播最优、效果最大。既加强同检察系统各级院建立交叉矩阵,又联合辖区内政务机关,立体宣传,多向推动,提高品牌辐射面,从“供给侧”入手全面深化与媒体的战略合作,不断扩大媒体“朋友圈”,共同打造未成年人主题品牌精品力作。三是找准品牌定位。在品牌创建过程中要深入洞察,多站在受众视角,重视青少年需求。比如针对未成年人普法的诉求,以喜闻乐见的形式策划一些接地气的未检普法宣传作品,往往能得到群众的关注和认可。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056006]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三级检察官[056006]

[1] 参见姚建龙:《少年法院试点对未检制度的影响——以上海市检察实践为例》,《法学》2010年第1期。

[2] 参见:《未成年人检察白皮书(2014-2019)》,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6/t20200601_463698.shtml,最后访问日期 :2024 年 3 月 2 日。

[3] 参见刘晴:《推进未成年人检察队伍“四化”建设的具体路径》,《人民检察》2020年第4期。

[4] 参见单旭丹、刘昊、樊志美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背景下的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研讨会综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第4期。

[5] 同前注[2]。

[6] 参见《童建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的检察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2302/t20230218_60251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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