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胜亮,杨怡然
(武汉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205)
康德作为西方义务论伦理学的典型代表,对西方的伦理思想产生过深刻的影响。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以道德动机为基点批判幸福主义伦理学,以“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等概念为基础,构建起以德性论为核心的道德义务论思想体系。但由于康德将一切经验因素排除在道德行为的判断标准之外,使其道德义务论具有主观性、形式性和抽象性这三大局限并陷入理论困境。因此运用马克思的立场观点方法对其进行批判改造,探寻其纾困路径,对于在实现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语境下提升道德自觉、促进新时代道德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可见,康德道德义务论在极大高扬道德主体的尊严、德性与内在自觉的同时,其伦理学具有的主观性、形式性和抽象性局限,由此陷入的理论困境也是不能回避的。在康德道德义务论体系中,对主体的概述有全知全能的上帝,或“其他有理性的东西”[1],这就使得其道德义务论的内容内在地具有了唯心主义的倾向。康德将道德法则付诸一种先验公式,使其道德义务论内容更多的在于强调应然性,从而具有形而上学的局限性。康德采用“绝对的道德而非结果规则是道德的基础”来判定道德的正当性,使其道德学说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主观性即唯心性,即完全撇开经验或感性现实的考虑,其理论旨归必然要以上帝的存在作为保证。康德的道德学说基于纯粹理性,由此规定了他必须首先将一般“有理性者”从根本上同自然物区别开来。“上帝”作为全知全能全善的存在,规定了理性的最高范畴。康德设定“上帝”的概念,是因为其伦理学明确地将德福剥离开来,而在现实情境下实现德福一致不免受到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而无法达成,由此上帝存在这一设定强调了伦理学不是谋求幸福的学问,而是配享幸福的学问。当有理性的人对预设的这个上帝绝对信服时,人就有了纯粹的履行道德原则的动力,从而能更好地达到至善的目标,成为配享幸福的主体。
康德通过提出实践公设以辅助其道德义务体系的构想,试图以理论层面的预设来解决道德伦理在现实中的实践困境。“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的设定,通过相信人可以自为地运用意志、凭自身的力量达到道德的目标,相信灵魂不朽,并通过世代不懈的努力,成为配享幸福的个人。面对现世无法达成德福一致的情形,通过将希望寄托于概念中的“上帝”这样一个主宰者,来坚定履行道德准则的信念。可以看出这种对主观意志的崇拜,实质上是夸大精神的唯心主义。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指出道德律可以积极地规定意志:“这就第一次有能力做到赋予那在想要思辨地行事时总是用自己的理念夸大其词的理性以客观的、虽然只是在实践上的实在性,而把理性的超验的运用转变成内在的运用(即通过理念而本身就是在经验领域中起作用的原因)。”[2]64由此可以看出这些由超验理念组成的道德法则,实际上在道德的实践运用上,只能成为具有宽慰性质的、以劝诫人们进行德性行为的说辞。
康德虽然强调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但当他将人作为道德义务的实践者时,他又撇开感性经验和实践后果,夸大了人的主观性。在面对一系列的道德难题时,他用这种主观性理论以摆脱现实的“束缚”,为宗教信仰留下了余地。康德拒斥了关于上帝存在的各种理论证明,但却在实践领域提出上帝存在的道德证明,将在理论领域清除了的上帝又重新请回来,从而使得其道德内容内在地具有了唯心主义的特征。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是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的,实践理性被道德的绝对命令这一形式所主宰。所谓理性,就是普遍必然的合法性,但有理性者行动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则不仅仅是像自然过程中“按照法则”而运作,这就是说有理性者的行动是掺杂了个人意志的,这种意志除了受理性的规定外,还受经验或爱好的影响,使得行为的实施按照另一种法则运行,为了使行为在“行动的法则”这一范畴内活动,绝对命令产生了。正是康德的绝对命令使得道德义务论具有鲜明的形式性。
绝对命令强调有理性的个人不应“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应抛弃一切行为中的“目的”动机,并采用“你应当……”这样的句式指导理性者的活动,这就使得绝对命令这一道德律令具有了形式性,即仅仅考察了行为过程中的应然性,而未对主体的情感意志进行实际或经验的考察。
普遍性即先验的,“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3]52,这里便指出了康德道德命令的其中一个特点——普遍性。就是说康德的道德命令相比于道德要求的具体内容而言,它更加偏重于它的适用范围,它的实质是一个先验的公式。这个先验的公式不具有任何经验的内容,只是由于理性去达到一种行为的必然性,强制性作为康德道德命令另一个特征由此凸显出来。道德命令即绝对命令,康德认为该命令起效用的前提是不应有任何条件的,是“作为普遍立法意志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理念”[3]67,这就是说绝对命令是意志自律的理性者为自己制定的法则,具有我应该如何作为的强制性,但根据道德命令的普遍性特征,这条命令对其他理性者具有同等的强制力。
在这样一种强制规定下,道德义务论的形式性这一局限尤为凸显,集中表现为规则的无例外。康德认为,道德命令不受任何外在条件限制而成为普适的法则,不允许任何经验成分的存在,或情形的例外。然而,仅仅对于规则的限制使其对于每一个有理性的个人具有普适性,如“不要骗人,除非诚实会给某人带来灾祸”,那将如何呢?康德曾举过四个例子,其中就有“不要骗人”和“要帮助别人”这两项,分别对应“对他人的消极义务”和“对他人的积极义务”这两种义务,在康德看来,违背任何一项都是不道德的,但在现实情境中就存在两种规定同时处在一个道德困境之中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就单个道德命令而言,它的确具有普遍性,但当二者同时起作用时,二者可能会相互矛盾、相互取消,使得道德命令因缺乏规则例外而丧失其普遍性,从而变得形式化。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作为配享幸福的学说,将一切有理性的存在物规定在一条必然的执行轨道上,使得义务论在实践中频频面临它无法绕开的困境,即抽象性。道德义务论的抽象性可以具体理解为“度的临界点的模糊”“动力不足”以及“辩证性的缺失”这三个方面。
度是指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量的规定性。度的两端叫关节点或临界点,只有把握了事物的度,才能注意分寸的调试,而不至“过”或“不及”。康德在他的道德义务论中通过预设实践公设,在自由意志基础上的纯粹实践理性,将配享幸福的可能寄托在彼岸世界。但他始终未阐明有理性的个人及他们的后代要进行多少量的努力才能发生质的飞跃,以抵达至善的目标,这就使得这种“配享”必须阐明的现实前提成为一个悬设。在康德看来自由意志本身也是一种悬设,这些悬设并不是有关任何对象的知识,而只是“出于纯粹理性之需要而认其为真”[2]194。因此,这种悬设造成实践层面实施道德行为存在度的临界点模糊这一问题。
康德强调至善是道德的基础,由于道德规律自身的必然性,使得遵守此律令成为一种应然。那么人们遵守它的动力是什么呢?康德认为,其答案就是理性的本性以及人作为理性王国成员的本质。“如若对人的意志应该有一种定言命令,那么这样的原则必定出于对任何人都是某种目的的表象,由于它是自在的目的,所以构成了人们意志的客观原则,成为普遍的实践规律。”[4]81在康德对人是目的的表述中,已经内含了道德义务论的动力因,即人对理性本性的敬重和认同。但这种理性是否能始终保持在德行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始终成为德行动力的根本来源值得商榷。例如,康德道德律令第四条——要帮助别人,这种帮助本是出于责任的道德行为。但帮助到什么程度才能被称作履行了这项义务,或者,一个有理性的个人始终秉持这一观念持续不断地帮助其他人,以至于忽视了对自身的义务,而对这一信念产生了动摇,使得帮助别人这一义务缺乏了原初动力,那么这种情形是否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呢?对道德义务履行的真正动力是否仅仅依附于这样一种对理性本性的敬重,亦或有其他动力加工促使人自发自为地履行道德义务的行动,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由于缺乏对象化的思考方式,康德建立起的是一种不具有外在目的的道德体系,造成了其道德义务论中的义务范畴被人为地二分了,导致辩证性的缺失。首先,责任在道德上具有了善的价值,但却在实践上失去了行动的动力,而真正的道德行为恰恰是出于责任的自为行为。因此,行为的价值和行为的动因虽统一于道德行为之中,但二者却产生了分裂。其次,道德的准则与道德的现实状况也产生了分裂。“约束性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是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同时,任何其他单纯以经验原则为依据的规范(vorschrift)虽然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然而它即使有极小一部分甚至一个念头是出于经验的话也是一个实践规则,永远不能称之为道德规律”[4]37,这样一种纯粹理性的行为如何在充满经验的现实世界畅通无阻,不受任何感性的束缚,这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分裂。最后,是意志内容与实践理性的二分。黑格尔认为康德凭借必然性的关于道德义务的论述只是一种道德的空谈,“如果说,人应该把善作为自己意志的内容,那么立刻又产生它的规定性问题:只通过一个意志同自身相符的原则,就像只通过一种为义务本身而履行义务的需要一样,我们还是原地不动。”[5]黑格尔的这段话指明了康德所提出的道德范畴并不能回答意志的内容问题,使得道德内容缺失完整性。同时,道德在为实践理性提供指导时,由于其范畴的泛化使得实践缺乏行动力,造成了意志内容与道德实践本身的对立。
康德提出的道德义务论是一套形而上学的道德学说,割裂了普遍与特殊、必然与偶然的联系,丧失了历史与实践的统一,使得其出于纯粹动机的道德理想向道德现实的转化面临巨大的鸿沟或困境。
道德义务论的局限与困境,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对之进行批判改造才能拯救其合理内核。从马克思的哲学视角为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困境寻找纾解路径,也将从感性学、历史唯物主义以及辩证法这三个部分一一展开。
运用马克思实践唯物论对康德道德义务论进行批判,首先要阐明其核心概念,即实践的概念。第一,马克思把实践定义为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实践首先包含有感性现实的意识,区别于康德的纯粹理性实践。马克思关于感性活动的实践是基于并作用于外部感性对象,是同经验的现实不可分割的;第二,实践包含有自由自觉的意识。区别于康德用抽象的理性来规定人的本质,马克思强调实践作为“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通过对象化活动而彰显自身自由自觉的特征;第三,实践内在地包含了历史的因素。马克思把历史性看作是人的能动实践活动的核心,即“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6]11,由此可知,实践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关联;第四,实践还具有社会性的价值,即使是单个人的实践活动本质上也具有社会性价值,同时,单个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是基于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积累。实践作为现实的人的本质,一方面是“劳动创造人本身”,另一方面是“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139。
通过对包含康德在内的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马克思提出了自然科学和人的科学本质上是“一门科学”[8]128的思想,“人是自然科学的直接对象;因为直接的感性自然界,对人说来直接地就是人的感性(这是同一个说法),直接地就是另一个对他说来感性地存在着的人。”[8]128-129由此,在感性意义上,自然与人、物质与精神、存在和思维、客体和主体都具有同一性,以此强调感性个体的自由自发的创造性。在道德义务层面,这样一种感性本身也区别于康德用静止的、直观的形式去看待道德的现实困境,而是立足于感性活动丰富的现实内容的“质料”之上,区别于康德认为德行就是理性个人摒弃质料维度——对偏好欲望的满足而仅仅服从于对形式维度——对绝对命令的遵守,这样一种思维,马克思将思想、观念、意志认作为人们“物质生活”“物质交往”的产物,意识是被意识到的存在,物质,与意识“形式”相对的感性“质料”获得主体地位,意识相对于存在处于从属地位。借助马克思的感性学说对康德义务论进行批判,就是要将“有理性的东西”理解为“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6]22,不是从先验意义上去对人的行为做出道德要求,而是结合人的社会性的本质,将经验的成分纳入到对人的道德行为及判断标准的考察中去,进而清除道德层面有关先验理念超验运用的知识,指明这样一种运用下其所致道德结果的幻想性质——“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和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9]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立足于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去考察人的实践活动,并将这一活动同自然界的活动区分开来,认为这种活动是感性的发展过程向更高阶段的回复。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对人的自由规律的探索。马克思指出“每一个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10],离开了作为自由自觉的感性存在着的人,道德就会变成僵死的教条,道德作为意识形态,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离开了现实的人所生活的社会生产关系,任何道德义务规律只会成为先验的公式。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中的自由意识同康德道德义务论中对于意识层面的意志自律是根本不同的,二者虽然都强调了人作为意识主体的重要地位,但康德所强调的意志自律是指有理性的个人为自身立法的同时也将对理性的敬重心作为德行的全部依据,而马克思则认为人的感性活动才是更为深刻的动力,道德活动作为人实践的产物,同时它也是历史的。用马克思的历史观去考察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可以克服康德义务论抽象性的困境,使得道德学说能够在历史的实践的发展进程中,更好地成为指导人实现自身自由、社会进步的学说。
马克思的辩证法区别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实证的方法,它包含了量变与质变、对立统一和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这三大规律始终与人和人的社会历史相衔接,而非简单的、抽象的运动法则。辩证法将人与自然的统一体这样一个感性世界作为自己的对象,它深入到这样一个客观世界的历史进程的本质中去揭示其规律。马克思采取逻辑的方法——由抽象到具体再到更高层次的抽象来揭示历史的内在规律性。马克思认为这种方法是我们用来掌握世界的特有的方式。因此,针对康德道德义务仅仅停留于抽象的局限,其纾困方式就是采用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去考察道德的适用范畴,首先从具体的道德情景出发,抽象出道德的一般原则,再将这样一种原则置于新的道德情景中,考察其实践价值,即可行性。
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变革了历史的概念。区别于把历史认作是史料的堆积这样一种片面的理解,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现象学及其成果的赞同——“伟大之处是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8]163——指出历史的创造原则,就是自由的原则,而人作为历史的创造主体,内在蕴涵了自由及现实的涵义。马克思认为的历史是包含感性的、实践的、自然的人学。同康德“人是目的”相关论述的出发点相一致,都将人作为中心,但马克思所理解的人不是抽象的具有绝对理性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7]153因此,运用马克思的辩证法批判康德义务论,就是要将道德的义务原则彻底地从唯心主义认为的主体的想象活动中剥离出来,转而引入辩证的、逻辑的考察方法和实践路径,使得道德义务论成为融通道德范畴关系、直面实践生活需要的现实的学说。
道德本质上关涉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通过梳理康德道德义务论理论困境以及以马克思主义对之进行的批判,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共同体建设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思考与研究新时代中国道德共同体建设问题,需要克服康德道德义务论由于强调内在理性而陷入的个人主义泥淖,打通道德环节中个人与社会的通道,凸显中国式的道德建设是在超越内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区别于道德个人主义的,具有集体性质的社会主义道德。
康德基于理性个人而建构的义务论,不可避免地脱离了社会,将集体价值排除在道德价值之外,使得个人与社会同处一个道德范畴之下,却彼此疏离、互不相通,因而无法提供集体共识的道德原则。新时代中国所要构建的新型道德共同体首要就是要架构起道德范畴中人与社会的桥梁。
新时代构建的道德共同体的要义在于培育和践行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义务观,旨在实现道德领域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在克服西方资本逻辑操控之下的个人主义范式之上,以回应“道德正向发展的断裂”这一现实性道德难题,营造一种正向的“伦理化的社会环境”以引导中国社会的道德走向。
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和示范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与个人三个层面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主导价值引领人们走出“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迷局的同时,也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即在其指导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义务观建设时,强调个人权利需让位于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并使得道德行为的原初动力由强制性转化为自觉性。区别于康德只谈义务的这样一种道德行为的“应然性”,社会主义的道德义务观还讲权利存在的合理性,社会主义道德权利不是泛化的权利,具体体现在将“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道德建设的始终。这充分彰显了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同时兼顾个人正当的利益诉求,对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给予最大程度的关切与保障。
其次是在建构和谐社会、满足人民对美好道德品格追求的过程中实现道德主体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增强全社会对道德价值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满足人民对美好道德品质的追求。道德价值的实现不仅体现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同时也体现为道德主体能将道德内定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追求中去,由此可知,和谐社会之中道德环境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正确的道德准则能够成为一种道德支撑,通过调节群己关系以维护社会道德体系有序,即个体道德通过“展开于自我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及具体境遇、道德实践,同时也使自我的道德意识获得了现实的规定。”[11]因此道德的个体价值会在个体将道德准则付诸实践的过程中得以确证,道德价值实现则更便于成为促进美好生活需要的一个可视性参考,即作为人的价值实现的一种内需而存在。值得一提的是,将新型道德共同体建设的着力点置于打通个人与社会之间的道德屏障之上,对于道德在更高阶段上回复自身,促进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义务观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与构建具有深刻的现实价值。
新时代整合重建道德体系,必须在总结以往道德建设经验的同时,重点将道德主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考量道德体系建设合理性的既定因素。或者说,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现,就是新时代建设中国式道德体系新的理论增长点与目的归属,这就决定了中国建设道德体系的思理路必须区别于康德的那样一种纯粹的道德思辨范式,而采取现实的革命实践范式。
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立足于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道德实践成果、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宝贵基因,从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性、思想道德建设的优先性、道德建设的全面性等方面提出顺应时代发展脉搏的道德共同体建设新见。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道德建设重在实践,需要采取合适的手段及方法推进。通过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推陈出新,将家风建设进行全社会普及,出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12]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发挥道德的模范作用等实践措施,始终将人作为道德价值的评定者、享用者,在伦理的层面发挥道德彰显人的自由本质的意蕴。
新时代道德共同体的建设归根结底是关于人伦的建设,“共同富裕”目标的推进正是新型道德共同体建设的伟大成果。在中国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进的关键节点,巩固脱贫成果、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消除“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非伦理和反道德现象,便是共同富裕。可见,共同富裕蕴含着丰厚的道德内涵。共同富裕是在道德层面对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解答,不仅符合国家发展进步的需要,同时也是对人民之于美好生活这一正当需要的重视。摆脱以物为中心的发展价值取向,采取以人的自由发展为中心的发展方式建设美好生活,使满足美好生活的需要与道德观念进步完美统一,真正实现了道德原则的内在性与道德实践的现实性的合一,是马克思主义道德义务观的新发展。
思考与研究新时代中国新型道德共同体建设问题,需要将对道德共同体建设的新见扩展到对人与自然界道德关系的理解中去,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13]的理念中,探寻以善治善的新型生态伦理路径。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自然、人、社会是一个整体,这就意味着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新型共同体建设不单单只强调人与社会道德关系的融通,构建人与自然的共同体也应是新时代共同体建设中的应有之义。自然界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8]95,本质上等于人。习近平总书记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是对马克思自然科学和人的科学是同一门科学这一正确论断的创新与发展。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表达的是人类与自然有机统一的整体自然观。“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概念不仅包含有“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14]这样一种自然要素相生相容的自然观,以强调自然之于人的重要性以及人对于自然所负有的责任与义务,还对“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作了更高价值上的规定,通过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推动建构地球的生态共同体。“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5]习近平总书记主张在科学的生态观念指导实践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到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将改造自然界和保护自然界有机统一起来,将生态建设作为普惠的民生福祉加以重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文明发展观,克服了西方生态治理模式的缺陷,论证了人应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的正义性和道德性。
在新时代探析以善治善的新型生态伦理路径,不仅在于强调人与自然交互的科学性,更注重强调合理解决人与人、国与国关系背后的利益归属问题对于构建生态共同体的有效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利用和谐美好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产业的同时,仍需充分考虑到人与人的关系,他强调要以人与人的和解来促进人与自然实现和解,最终达到一种人与自然的真正、本质的统一。由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生态治理需要底线思维,他指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16],利用这样一种环保节能的手段,为保障人类生存安全设立基本的生态限度。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上主张以环境正义为价值诉求,按照平等协商的方式和“共同但有差别”的原则,倡导全世界各个国家、各族人民应充分认识到构建生态伦理关系的重要性,并呼吁要共同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17],合理协调民族国家之间的生态利益矛盾,实现民族国家全球共同发展繁荣和全球环境治理的共赢,并在此过程中实现全人类对生态美的伟大愿景。
如何改变现有的国际失调性障碍以推进构建以合作共赢为底色的新型国际关系,如何持续彰显站位于人的“类”伦理的先进道德品质和科学定位,是新时代中国构建道德共同体建设必须思考的问题。而以上问题又在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共同价值的实践过程中寻得解答。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 年9 月28 日出席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紧接着他又提出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总体布局,即“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18]。由此可以看出人类共同价值是基于全人类价值共识基础之上提出的具有中华道德底蕴的时代重大命题,而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正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要前提。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各国前途命运紧密相连,通过共同合作的方式,便可将“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19]立足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相互联系的基础之上的伦理共同体的构建,在实践上体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立足于个人主义的资本发展逻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打破了这一主流的价值评价范式,作为建立在符合人的生命存在和自由解放这样一种价值共识基础之上的现实路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内在地具有了深厚的伦理旨趣。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立足的道德价值不是康德语境下那种“永恒的价值”,而是历史发展着的、顺应时代要求的、立足世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这样一种历史性与阶级性并存的道德价值,这就使得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施进程始终是阶级性与历史性统一的过程。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所倡议的人类共同价值集中彰显了中国对自由个性和全人类自由解放价值观的不懈追求。这与西方的普世价值观不同,“普世文明的概念有助于为西方对其他社会的文化统治和那些社会模仿西方的实践和体制的需要作辩护。普世主义是西方对付非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20]当今时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普世价值”作为手段,试图将人类意识形态终结于资本主义的强制之下,中国提出的共同价值立足于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这样一种共善之上,对“普世价值”的错误价值观进行解构,并站位于人的自由本质和自觉实践上对道德价值体系进行重建,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现实建设路径,具有深刻的道德底蕴,彰显出对人类的终极道德关怀,是新时代中国进行道德共同体建设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成果。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揭示了道德实践中理性个人的主观自由的重要性,极大高扬了人的主体性与尊严。通过对康德道德义务论得失的分析,我们认为,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原则对之进行理论批判,并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共同体建设的实践中深刻把握个人与社会、理论与实践、人与自然、中国与世界这四对关系,才能从根本上纾解康德道德义务论存在的理论与实践困境,推进中国乃至全人类的道德共同体建设,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创造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