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程羽 张亚妮 戚华超 宋景瑶
作者简介: 刘程羽,男,汉族,吉林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张亚妮,女,汉族,辽宁鞍山人,硕士,教师、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戚华超,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宋景瑶,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近年来,预制菜作为新兴的便利产品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选择使用预制菜,但是少有餐馆主动、明确向消费者告知所提供的菜品是否为预制菜。本文从厘清消费者知情权界限和范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视角,对辽宁预制菜產业规范发展的问题和对策进行研讨。
关键词:预制菜;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厘清消费者知情权的界限
(一)知情权的定义
知情权指当事人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件享有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利。
(二)法律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根据该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利主张经营者对于售卖的商品进行标注和介绍其有关情况,同时又从两个方面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第一,消费者拥有获得所消费商品的真实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经营者具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的义务。
(三)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的界定
1.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浙江省消保委在 《倾听消费者声音:饭店、外卖平台提供预制菜是否应告知消费者?》一文中认为,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对于其所购买的商品具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商家提供预制菜却不告知,意味着商家并未明确告知菜品的真实情况,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1]同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在知情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形成的,知情权不能得到保障,对应的 “预制菜能否被自主选择”的基础就不存在,选择权也不复存在。
看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判例:2014年6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做出裁定—Coles 超市在产品包装或店内以 “新鲜烘焙”等对其店制面包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 “新鲜烘焙”出售预先已经部分制作或烘焙的面包。法官表示,虽然上述宣传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基于超市销售的语境,“新鲜”一词既可代表烘焙过程是新鲜的,也可代表烘焙的面团本身是新鲜的。“今天烘焙,今天卖”也意味着面包必须在出售当天在超市内完成全部烘焙程序。因此,预制面包的烘焙过程和面团本身都并非 “新鲜的”,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2]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可靠且准确的信息。所以,明晰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明晰知情权范围的重要因素之一。
2.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格式条款的告知方式有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周立太诉重庆市爆破公司666酒楼等返还酒水开瓶服务费案”中,原告自带酒水到被告处就餐,结账时被要求交纳费用。餐馆一是在店堂的显目位置摆放了重庆市物价局核发的 《餐饮业价格管理等级证》,该证上写有 “自带酒水服务费 (本店售价)≤15%”;二是在交给消费者周某点菜的菜谱上清楚地写有 “自带酒水服务费 (本店售价15%)”,周立太应当看到。并且,周立太在点菜时,服务员在点菜单上也写有自带酒水服务费。因此餐馆认为已向周立太履行了告知义务,周立太对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及其标准是知情的。法院认定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对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及其标准是知情的,判令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据此认为经营者只要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格式条款的内容,就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
的侵犯。[3]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预制菜的告知义务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类似的规范解释和建议对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预制菜信息掌握在商家手中,商家的告知义务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不能使相关权益受到损害。”专家认为:“商家使用预制菜的告知义务不仅是对消费者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自身品牌形象和信誉的维护和提升。通过主动公开和透明化预制菜的信息,商家可以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度,从而促进商业发展和竞争力。”同时,商家尽到告知义务也有利于规范和推动预制菜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预制菜产业标准和水平。
二、预制菜产业相关法律判例分析与对比
(一)经营者故意以欺诈、隐瞒等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
2022年3月14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裁定—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一便利店出售的剑南春酒为假酒。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29 200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商品依法没收销毁。[4]
当事人明知出售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仍卖给顾客,并隐瞒欺骗该酒的真实品牌,存在主观故意恶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处以严厉行政处罚。对比预制菜行业,经营者在明知其出售的菜品为预制菜情况下,却故意以正常或高于传统菜价格方式售卖给消费者,欺骗、隐瞒菜品的真实状况,无疑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经营者非主观恶意侵犯消费者权益
2023年1月3日,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高坪区某米粉店食品加工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未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5]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商家生产的转基因食品应进行显著标示,明确告知该产品属于转基因食品。在预制菜实践中,部分经营者认为没有必要对预制菜进行明确标注。即使经营者并不具备主观恶意,但这一行为很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仍要受到处罚,但可酌情从轻处理。
(三)消费者“知假买假”以牟取赔偿
本案件为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消费者孙银山在明知欧尚超市的食品过期的情况下购买,为牟取私利,向法院上诉请求经营者向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赔偿。该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正当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防止被非法经营者欺诈受骗,却被有心的消费者钻了空子,牟取私利。上述行为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与目的不相符合,背离了立法者初衷。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 “知假买假”者,不存在主观上受欺诈的情形,这一点又无法构成侵权要件。在预制菜行业实践中,经营者明知其售卖的菜品为预制菜,却未及时告知顾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恶意寻求不正当利益,双方都存在过错。在现实案例中,各地区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由于暂未有法律规定明确厘清知假买假的边界,如何合理合法地裁定双方责任,成为尚待明确的问题。
鉴于对预制菜告知义务的研究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针对各地区法院相关判例分析,与预制菜企业出现的问题进行对比,从经营者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以及消费者 “知假买假”而牟取赔偿的角度,对问题进行讨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经营者恶意隐瞒欺诈的状况下,予以相应处罚;经营者不具备主观恶意状况下,可酌情从轻处罚;而对于消费者 “知假买假”而牟取赔偿的情况,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办法和建议
(一)完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制度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意去孤零零地对峙商家或者是企业,消费者对所消费的项目了解信息相对较少,当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无法兑现的服务时,其并不能通过相关的专业知识去分辨商品和服务的优劣好坏。对于预制菜,消费者作为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明确违法行为、损失及两者的因果关系。然而,餐饮、食品消费有单次金额少、频次多的特点。消费者举证具有一定难度,原告也因此败诉。其中,实际损失的量化最为困难,无法量化损失提供充分的依据,如营养价值的对比。实际上,让一般消费者提供科学可靠的产品营养对比,并将其与实际损失挂钩,其难度显而易见。这也就造成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意识差、意愿低。但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商家提供日常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后,若消费者在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商家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的难题,突破 “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所以,如果食品类的商品和服务可以纳入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中,将提高消费者胜诉的概率。
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均适合覆盖面广、小额多频的消费纠纷,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高效解决群体性纠纷。第一,公益诉讼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公益组织提起,针对预制菜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的普遍问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将多个消费者的维权诉求集中起来,形成合力,提高维权效率。同时,公益诉讼还可以通过公开曝光等方式,对预制菜生产、销售企业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促使其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第二,集体诉讼是一种由消费者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提起诉讼的方式。在预制菜维权中,如果消费者发现某个品牌或类型的预制菜存在普遍问题,可以自发组织,共同提起集体诉讼。其优点在于,能够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相互支持,提高维权的动力和效果。同时,集体诉讼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为消费者争取更多的赔偿和补偿,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建立全链条预制菜公示制度
1.制作和运输阶段
可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冷链物流体系和智慧系统建设为保障,逐步提升预制菜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现代化水平。以长沙香湘食品有限公司为例,在食品包装上注上溯源二维码,扫码可观看食品生产流程,观看生产车间运作视频、查看车间卫生环境、了解生产状况,为运输冷藏车装备GPS。[7]
2.终端销售阶段
建议餐饮商家公示预制菜使用的相关信息,在菜单菜品信息处标注是否使用预制菜;与第三方外卖平台达成合作,在网页上公示菜品使用预制菜的情况。同时,餐饮商家也可对预制菜的食品安全信息进一步说明,公示预制菜食材供货商、预制菜保质期、进货日期等信息,让消费者自由选择。预制菜生产企业同样应建立预制菜贮存及使用过程的制度规范,确保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积极倡导、鼓励餐饮商家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加强对餐饮市场的有效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8]此目的是要求经营者尽到告知义务,同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免发生不必要纠纷。
(三)深化普法宣传
扩大普法宣传的途径,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设立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广场、长廊、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法律知识,深化法律进乡村、进学校主题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创新普法手段,利用报纸、电视、网络、App、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媒体,传播法律知识,并进行法律咨询和解答。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在宣传法律知识时的重要作用,创建新媒体网络平台账号,制作解决消费者知情权纠纷相关短视频和微电影,拉近人民与法律的距离,达到普法教育的效果。
四、结束语
预制菜近几年年产值处于高增长态势,有望成为 “下一个万亿级别的餐饮市场”,保护和引导其健康良性发展成为关键命题。
本文围绕预制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展开。通过对知情权范围的细化和典型案例的评析,给出一些建议与思考,希望通过相应法律制度的明确规范来减少不必要纠纷,帮助预制菜行业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 观察者网.倾听消费者声音:饭店、外卖平台提供预制菜是否应告知消费者?[EB/OL].[2023-12-15].https://new.qq.com/rain/a/20231215A079R500.
[2] 李思韵.使用预制菜未告知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及相关保护制度:以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判例与实践操作为例[J].产业创新研究,2023,3(5):112-114.
[3] 冀俏然.论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履行方式:基于判例的整理与研究[J].青年与社会,2014(06)17.
[4] 彭娜.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N].西海都市报,2023-09-07(01).
[5] 市监观察.高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经营转基因食品未进行标识案[EB/OL].[2023-02-16].https://www.163.com/dy/article/HTNR5VSI055355B0.html.
[6]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EB/OL].[2014-1-29].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209330.shtml.
[7] 刘韶林.扫码就能看到豆腐生产全过程[N].星沙时报,2017-6-14(03).
[8] 康一帆.使用预制菜商家应公示标明(建议)[N].人民日报,2023-07-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