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意识形态与社会空间具有双向互构的内在逻辑勾连。作为数字化生存的实践场域,数字空间的内在价值禀赋要求建构主流意识形态的统摄性空间地位。新时代建立以主流价值为基石的数字秩序结构,面临着多重消解性的空间困境:数字媒介对信息流动性的释放与议题设置权的竞夺,稀释了主流意识形态的空间感知;智能算法圈群化价值构造与数字平台的块垒化共在,割裂了主流意识形态的空间分布;算法信息对日常生活域的占领与非理性数字生态的构造,筑就了失衡性意识形态空间结构;数字资本对个体性空间的虚构与公共性话语的解构,滞碍了主流意识形态的空间流动。构造建基于社会主义价值伦理的良性数字信息生态,要使刚性制度规范与柔性文化治理相协同,推动信息生态的治理性“过滤”;重置智能算法技术的价值内嵌,完成信息生态的技术性“过滤”;破除平台信息资源流通的空间壁垒,落实信息生态的平台性“过滤”;激活数字主体参与信息环境建构的自觉意识,实现信息生态的自主性“过滤”。
[关键词] 数字技术;主流意识形态;过滤气泡;媒介环境;空间结构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4.02.017
[中图分类号] D64;G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4)02-0142-12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各类智能应用终端的不断上线,改变着传统人类社会的交往方式,社会交往的物理界域与时空限制在数字化延展中悄然解构。基于大数据、智能算法等技术的传播媒介智能化转型,亦成为近年来意识形态治理研究的热点议题。从研究历程来看,数字技术视域下的意识形态治理研究经历了从“新媒体”“全媒体”“智能媒体”“虚拟现实”直至未来性的“元宇宙”议题的演化过程,热点议题的迁移彰显出数字媒介的融入已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研究的重要理论源泉与创新动能:从研究方法上看,从单一的理论研究或实务研究转变为更具层次性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范式,实现了意识形态理论与数字技术治理的跨学科融合;从研究架构上看,相关成果主要围绕数字媒介产生的意识形态传播范式变革、发生场域迁移、主客关系重置、双重效应治理等维度展开,继而探索数字化驱动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路径机制。在智能传播日渐成为意识形态传播主导性模式的现实趋势下,对智能媒体的双重意识形态效应及其治理的探讨也逐渐深入化、系统化。从智能媒体的积极效应看,它建构了以用户需求为中心的精准传播机制,个性化的信息推送可以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受众黏性[1];智能反馈机制的实时性可以快速分析热点舆情,增强其对网络舆情的引导性功能[2];智能推送可以有效建立基于共同兴趣趋向的网络社群,扩大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社群的传送广度[3]。从智能媒体的消极效应看,以用户为中心将导致信息把关以迎合性为主导,致使低质、庸俗的信息内容涌入用户视野[4];智能算法的技术“黑箱”导致数据输入与信息输出都潜在地被遮蔽起来,各类网络思潮在“黑箱”的隐性操作之下暗流涌动[5];智能算法将相同意见群体圈禁起来,造就了群际之间日益固化的价值隔阂,导致社会价值共识的凝聚力削弱[6]。
综而述之,学界现有成果多是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对数字化、智能化产生的媒介变革以及由此衍生的意识形态治理问题展开研究,诸如“信息孤岛”“价值茧房”“过滤气泡”等传播学概念也在此过程中被引入了意识形态治理的学理分析中。功能主义研究范式虽更直接显性地确认了数字媒介的意识形态效应,却忽略了对意识形态发生机理内在逻辑的阐释。意识形态是在特定时空场域中生成的,受到特定时空结构要素的深刻影响。换言之,数字媒介意识形态效应的生成,源自数字技术变革引发的人的生存(时空)环境的变化。在传播学理论中被反复提及的“(信息)孤岛”“(过滤)气泡”或“(价值)茧房”等媒介效应,其实也都暗含着某种地形学或空间学的隐喻,即特定的空间效应对数字主体的意识形态构塑逻辑。这实质上意味着,个体的价值世界本质上是特定意识形态通过数字技术(媒介)构造的文化空间(价值结构)潜移默化地塑造完成的。因此在英国学者布莱恩·麦克奈尔看来,“不论哪一种政治传播,其效果都不仅仅由讯息的内容决定;内容甚至都不是主要的决定因素。讯息出现的历史语境,特别是当时普遍的政治氛围同样对讯息能达到怎样的传播效果至关重要”[7](p33)。此前提及的“过滤气泡”抑或“信息茧房”等数字媒介的意识形态空间效应分析,本质上都喻示了个体在特定价值氛围(文化空间)的裹挟下主动或被动地放弃其个体价值选择的过程,因此“茧房”或“气泡”在此隐喻着特定的文化空间或价值环境。在此意义上,个体身处的媒介环境实质上是由包括媒介技术、传播资源、数字平台等实体性要素构成的物质性环境,与包括认知结构、舆论氛围以及价值趋向等要素构成的思想性(群体认同)环境共同构成的。但在价值传播活动中,实体性要素最终仍是通过思想环境作用于个体的精神世界。
主流意识形态的大众化意在通过其传播塑造个体价值规范,但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谓“个体”亦是集体中的“个体”,个体的价值认知受到集体认知环境、社会关系结构的深刻影响。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纽曼曾对“环境”与“个体”的“观念”转化问题进行过经典的描述,并将之系统化为“沉默的螺旋”理论。在纽曼看来,在特定媒介环境中的大多数个人会力图避免由于单独持有某些态度而产生的孤立感,害怕被孤立的恐惧会使占支配地位的价值得到更多的支持。“沉默的螺旋”本质上就是个体在与外部环境的交融过程中确立主流意见的方式,并且大众媒介参与度越广泛,“螺旋”的建构速度就会越快。按此理解,若能够通过集体认同的方式构造出特定媒介环境中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螺旋”,那么主流价值将以螺旋式结构凝聚、融卷、扩散,并最终确立以主流意识形态为基石的集体认同环境。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螺旋”建构之关键,就在于通过主流价值认同的空间建构(扩散)形成集体认同。这种集体认同“会将群体与外界的联系转化为它的社会环境,政治化的集体认同就是对社会环境的一种重构过程, 而作為群体的一部分, 人们会受群体影响, 并逐渐产生集体的认同感”[8]。当然,在纽曼的“沉默的螺旋”理论中,意见的统一建立于个体对集体意见的从众性认同,但基于被孤立的恐惧产生的认同并不能达至情感上的自发性认同。在崇尚个性化与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主流意识形态集体认同环境的建构,则要以正确的方式进行合理引导。换言之,在“价值螺旋”的反复融卷中确立主流价值观,并不是以群体价值压抑个体声音,而是以整体环境中的主体价值感染与激励个体,真正达到以情化人的目的。
二、立论之基:主流意识形态构筑“过滤气泡”的生发机理
意识形态的空间布展功能与数字空间的意识形态禀赋,决定了主流意识形态若要获得并稳固其主流的空间地位,必然要取得对其他意识形态的空间势差,即须在特定空间范畴获得更广泛的传播、得到更广泛的认同,由此统领并规范其他社会意识的发展流变。
(一)意识形态的空间布展功能
“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时间以外的存在像空间以外的存在一样,是非常荒诞的事情。”[9](p428)凡存在必有空间,空间即存在之所在。意识形态既是客观存在的,亦即意味着空间是其存在的基本形式。意识形态又并非直观可感的物质存在,而是在思辨领域的感知或认识,因此是区别于物质性“客观实在”的“抽象实在”。在马克思、恩格斯早期哲学批判的语境中,其意识形态理论的空间意识便已得到鲜明呈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以黑格尔唯心哲学为根基的德国古典哲学被描绘为“从天国降到人间”[10](p152),而与之相应的哲学革命则要求“从人间升到天国”[10](p10)。此处的“人间”意指现实的生活领域,而“天国”则代表着思辨的精神领域,基本界域的划分已凸显出意识形态内蕴的空间属性。无论是“降临”抑或“上升”,实则都表明了意识域与现实域并非隔绝的封闭界域,而是存在着相互联通的“空间轨道”。当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进行更为清晰准确的界定时,“天国”或“人间”在结构主义的视域中获得了更为形象的空间隐喻,“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10](p162)。“观念的上层建筑”实际上就是一个“空间的隐喻”或“地形学隐喻”,对特定现实经济基础的锚定喻示了其基本的空间结构,“上面的楼层(意识形态)不可能单独‘矗立(在空中),它们必须正好坐落在它们的基础之上”[11](p328)。“地基”与“上层建筑”的地形学比喻完整地摹刻出意识形态位处的空间结构。在共时性的空间范畴内,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的空间锚定结构并非是恒定不变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12](p32)。意识形态的变革喻示着在思想领域会发生新旧观念体系的更替与重塑,由此亦显现出意识形态具有的流动性特质与空间拓展功能。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直指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具有的教化属性,“资产者唯恐失去的那种教育,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把人训练成机器”[10](p417)。共时性的空间范畴内,意识形态通过集体教化被塑造成阶级无意识、群体无意识与个体无意识,“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12](p498)。意识形态教化性目的的实现,在于其内蕴的流动性特质的现实性转化,亦即意识形态在空间流动中建立起相较于其他社会意识的优势性地位。在此意义上,意识形态其实具有了双重面向:“它们(意识形态)是由流动的思想观念组成……在‘基础的层次上,意识形态类似政治哲学;在‘操作层次上,它们表现为一般的政治运动。”[13](p51)意识形态在结构性(基础)维度是建筑化的观念体系,在功能性(操作)范畴中则展现出流动性特质。任何意识形态并非自其诞生之初就可直接地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14](p550),空间流动是确立其统治地位的必然过程。在流动性的观念空间结构中,传统与现代意识形态的更替是长期且反复的,通过思辨域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逐步建构了主导性空间地位,并确立相对于其他社会意识的空间势差。但其他各类社会意识并不会就此消失,未能消散的传统意识形态会如同“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5](p132)。这意味着空间范畴内各类意识形态的纠缠对抗将始终在场,“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10](p421)。换言之,在阶级社会彻底消散之前,主流意识形态若要确立由其主导的总体精神秩序,必须始终维系其统摄其他社会意识的空间优势。
(二)数字空间的意识形态属性
自然空间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自在空间,并成为社会空间生成的客观物质基础。“空間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所需要的要素。”[16](p875)但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足迹抵达之处便不存在自然空间,而是成为人类实践活动的社会空间。人类的劳动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因果律并进行目的设定,通过一定的劳动方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进而创造出不同的社会关系空间[17]。因此空间现象本质上构成了人类活动及其历史变迁的呈现形态,充斥着以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属性。以社会关系结构为内在属性的空间,亦在人类实践活动中被赋予特定的意识形态烙印,“以历史性的或者自然性的因素为出发点,人们对空间进行了政治性的加工、塑造。空间是政治性的、意识形态性的。它是一种完全充斥着意识形态的表现”[18](p37)。空间的社会关系架构显现出其意识形态属性,并将意识形态置于结构化的整体样态中: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结构内部始终充斥着对空间的争夺,空间会在特定意识形态的引导下,完成对自身结构的塑造。各类社会意识附着于不同的空间结构,“它们始终都代表了某种阶级的或者其他的社会内容,并且往往成为剧烈的社会斗争的焦点”[19](p299)。统治阶级作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10](p178),因而在由其主导生产实践的空间中,其意识形态占据了支配性地位。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统摄并规范着其空间结构中的其他社会意识,在意识形态教化中以特定话语结构渗入社会成员的个体性精神空间,实现其形塑个体精神世界进而引导其空间性实践的政治功能。总而言之,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产物的社会空间,必然会浸染着意识形态底色,并将构筑基于特定意识形态的空间精神秩序。
数字化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基于虚拟生存实践的数字化生存方式,“互联网络用户构成的社区成为日常生活的主流,其人口结构将越来越接近世界本身的人口结构”[20](p213)。在以数字技术为底层架构的虚拟空间中,人的生存样态与社会关系结构都将发生变化,“人们的意识……(由此)随着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0](p419-420)。数字空间内蕴的独特意识形态属性本质上源自其由以搭建的数字技术的价值建构性。数字技术是人类物质生产实践的产物,在马克思看来,不能“总是仅仅从外在的有用性这种关系来理解”[14](p192)技术的本质,而应将技术置于社会生产实践中阐证其附着的社会属性,审视技术与社会关系要素之间的互动互构,发掘技术在结构性社会背景下的“价值化过程”[21](p14)。数字技术的创设、聚合与运行机制受特定经济条件、政治结构和文化氛围的影响,数字虚拟空间的内在运行逻辑亦在复杂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调适和演化。社会关系结构中的诸要素“并不是‘随后或外在地强加于技术的;它们进入了技术机构的建构本身”[22](p1060)。在诸如资本、权力、文化等结构性要素的内置中,数字化底层结构中的“每一种技术架构、每一行代码、每一个界面,都代表着选择,都意味着判断,都承载着价值”[23]。嵌构着特定价值属性的数字技术所搭建的数字空间亦复如是,其生成机制与运作流程中同样贯穿着特定的意识形态,具有相应的意识形态建构意义。其特殊之处在于,客观中性的技术化外观之下,数字化如同精密运转的现代化机器,将意识形态属性合理地嵌合在其空间结构的诸多隐秘角落,悄然无声地将规范性价值渗入人的数字化生存实践之中。
(三) “过滤气泡”:数字化与意识形态交织构造的媒介环境
意识形态与空间的交织呈现与双向互构,决定了主流意识形态引领力的生发与特定空间结构的紧密关联,主流意识形态既有着空间拓展的内在属性要求,其引领力的建构亦有赖于作为中间介质的外部空间的价值转化。这种共生性关系为作为意义建构框架的媒介环境理论的引入提供了契机。媒介环境学(Media Ecology)聚焦于媒介与社会空间的共生关系,或更直接地表现为媒介与文化空间的共生关系,即作为价值沟通渠道的媒介内在地嵌构于特定空间结构中,构造了复杂的信息生态,成为营造主体认知、理解、再现其外部世界的符号环境与感知环境的核心构件,“是社会肌理 (social fabric) 的决定性因素”[24](p7)。现代人赖以栖居的精神空间是经由传播活动对符号形式的建构、理解与运用而创造的。媒介环境理论通过还原媒介对于外部空间的符号性或文化性建构,揭示由此生成的感知环境的固有结构对于人的感知、理解与情感的影响[25](p28)。数字空间既是马克思主义范畴下具有特定社会属性的“人化空间”,亦可视作由数字技术搭建的虚拟化的“人造环境”。数字媒介技术作为营造数字空间感知环境的主要方式,“提供了迄今为止最大的摄取、生成、存储和处理各种文化元素的能力”[26]。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智能化媒介架构下的感知环境对于文化元素与价值要素的摄取与投射能力获得了全方位的提升。精准适配的智能化技术逻辑构造了独属于数字化媒介的意识形态空间景观,即“过滤气泡”“信息孤岛”①等效应。“过滤气泡”意指通过大数据技术精准定位个性群体的数字画像,以智能化推送技术提供专属于某个群体价值偏好的信息群,创造独属于个性化群体的“信息宇宙”[27](p11)。“过滤气泡”构造的“信息宇宙”,其本质是个体在数字化生存中的价值感知环境。个体感知的价值意义源自此“气泡空间”内蕴的意识形态逻辑,“过滤气泡”对个体价值的塑造功能,凸显出数字用户价值认知的符号环境或文化空间建构的现实性意义。
①“信息孤岛”意指数字用户在智能算法的信息推送中主动选择与自身偏好相关的信息,将自身禁锢于类似孤岛的信息环境中,身处其中的人们只会接受令自己感到舒适和愉悦的信息。“信息孤岛”与“过滤气泡”的差异性在于,“孤岛效应”是基于用户自身的信息选择行为而产生的,“过滤气泡”则是用户在智能媒体技术营造的感知性环境中被动接受既定的信息价值而构造的。参见Sunstein C R, Infotopia: How Many Minds Produce Knowledg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28]主流意识形态影响“无所不在”的建构指向,内蕴着生成主流意识形态强大凝聚力与引领力的空间性要求,亦即要创建社会成员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整体性感知环境。数字化造就了媒介技术、文化氛围与意识形态融贯一体的空间结构,已成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感知环境建构的重要空间范畴。在智能化日益成为数字空间底层技术逻辑的境况下,主流意识形态感知环境的建构必然会面临着类似“过滤气泡”的空间效应。在应对数字化环境下的信息过载问题时,“过滤”(filtering)其实是一种常见的手段,即仅处理“优先级高”的信息[29]。因而“过滤气泡”效应本身并无特殊价值偏向,本质上是智能媒介在“优先级”筛选机制下建构的特定信息环境。其问题在于,受众本位逻辑下的同质性信息的筛选与异质性信息的剔除,可能导致隐含错误消极价值的负面信息充斥“气泡空间”,构造极端化的价值氛围,进而形成网络偏见共同体。但归根究底,信息技术自身的逻辑架构决定了“气泡空间”的内在价值属性,也在更深层意义上形塑了数字空间的精神秩序。实现虚拟世界的“天朗气清”,必然要建构以主流意识形态为价值基底的“气泡空间”。以主流意识形态构筑“过滤气泡”,本质就是凭借数字技术在传播中的“空间连接力”,建构社会主义价值秩序之上的“文化整体”[24](p5)。其关键在于以社会主义价值属性规范智能化数字媒介,实现其“从作为‘思想体系的意识形态到作为被体验的、惯常的社会实践的意识形态的关键性转变”[30](p258)。主流意识形态感知环境的“关键性转变”也意味着,在数字化生存成为必不可缺的社会生存方式的前提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将能够真正潜隐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建构虚拟世界的社会主义总体性精神空间,继而达至主流意识形态“无所不在”“无处不有”的价值效应。
三、现实之困:主流意识形態构筑“过滤气泡”的空间境遇
数字媒介与意识形态间的双向互构关系,阐证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与引领力要通过数字化媒介环境发生作用。但在资本、权力、技术、文化等多重要素的深刻影响下,虚拟空间的主流意识形态感知环境尚未有效建构,基于社会主义价值的精神秩序的塑造依旧面临多重消解性空间困境。
(一)空间感知稀薄化
传统媒体时代,信息内容的生产、制作与传播的整个流程均由专业性机构全程参与,媒体是社会信息流动的“把关人”。在规范性信息输出结构中,“传播的流动主要是单向的,接收者的回应方式受到严格局限……相对而言并没有干预传播进程与促成其进展与内容的能力”[21](p17),传统媒体由此建构了相对封闭的价值传播环境。在此媒介环境中,权威性信息经由自上而下的垂直供应链,直达其机构覆盖的受众群体,最终建立以主流意识形态为中轴的空间结构。数字技术对于信息流通物理限制的突围,赋予了数字信息以前所未有的空间流动性,颠覆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空间的封闭性结构。信息资源从垂直性的有限流通中被真正释放出来,主流意识形态实质上进入了开放性的多元传播模式中。数字化环境中,信息流动的超高速率与信息容量的几何增长,让信息生态的权威性结构为竞争性结构所替代。数字信息资源具有无限再造、简便易得的虚拟特性,即时快消型信息的反复更替将权威性信息湮没在令人目不暇接的数字洪流中。在竞争流量、竞争受众、竞争关注度的竞争性结构之下,权威性价值受到了适配性价值的空间挤压,传统媒介环境中广域覆盖的主流空间地位遭到了多元化传播主体的分流性挑战。多主体共在的数字环境中,无论是在话语位、价值位抑或生态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塑造的信息方阵均难以在驳杂的信息环境中凸显出其鲜明的空间优势。
议题设置是价值感知环境建构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议题设置的竞争力实质上决定了主流意识形态议题的“可见性”。传统权威性价值传播空间的解构与数字传播权的下移,将议题设置权转移至各类数字传播主体,而数字媒介议题设置的商业化趋向则不断挤压着主流意识形态议题的生存空间。在智能化的媒介环境中,议题生产主要是在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底层技术架构的“黑箱”中运作。多数媒体已然默认将议题设置的权力部分地让渡给趋利性的算法逻辑。公众在无意识中“同意”了各类用户授权后,将自身各类信息授予平台无偿使用,其在各类应用程序中发布的信息被大数据技术抓取,并用于数字用户的群像分析。在“流量变现”的商业化逻辑驱动下,智能算法在收集、整理并分析数字用户的兴趣需求后选择具有猎奇性、娱乐化的议题,并不断吸附意图分享流量红利的数字内容生产者,构造出基于某类议题的信息群。相关议题的信息群将架构其自身的信息生态,排斥并稀释其他议题信息的输入,继而建立基于其信息结构内蕴之价值的感知性环境。借助智能算法的超强议题掌控力,拥有议题设置主动权的各类社会意识也将摆脱权威性价值的现实性限制,以各类光怪陆离的话题博取受众的关注,在众多数字平台中频频“霸榜”“刷屏”,稀释主流意识形态议题的信息覆盖空间,使之无法有效建构以主流价值为主导的正向信息生态。
(二)空间分布碎片化
智能算法对于人的情感变化机理的深度掌控,会让数字用户迷失于虚实之间,“在过去的几百年里,技术仅限于对物质世界的操纵,如今的现代媒介却打入了人的心灵生活……个人常常受制于媒介和宣传的伎俩,无法躲避这样的影响”[25](p77)。当数字化生存成为社会生存的显性形式,任何人都无法逃离这种深入情绪变化中的算法操控。算法逻辑对于信息接触的垄断,意味着其构造了受众对外部世界的感性认知,“它不是控制我们想什么,而是控制我们想的是什么”[31](p1)。任何信息事实上都至少蕴含着经验性(事实)与规范性(价值)双重结构,“即使是纯经验的研究或纯经验的陈述也无一例外地具有其规范的关切,从而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正在加以述说的经验世界的那个特定的部分”[32](p172)。算法逻辑下的信息供给以隐喻式、象征式、筛选式、推断式等隐晦方式呈现着信息本身理应表达的客观事实,通过选择性地附加各种价值结构对受众产生某种心理暗示,达到特定的意识形态目的。因而智能算法的意识操纵模式是以潜在无形的方式展开的,“这种影响作用于人的心理结构,是暗中实现的”[33](p39)。从认知产生、情感变化直至价值选择,算法在信息生态的构造中渗入人的意识结构的各个维度,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质疑、污名与解构被置入了信息表层结构下的价值内蕴中,潜在地侵蚀着人的感知系统与认知方式。此类算法逻辑在数字空间中的潜在分布,割裂了主流意识形态整体性感知环境,在数字法规无法覆及的空间裂隙中构造其自身的隐性价值空间,使得整体性价值感知环境呈现出碎片化分布样态。
智能算法是具有平台属性的,多元化数字平台之间的行业壁垒亦会加剧信息生态的割裂效应。客观上说,数字资源的丰富性和可访问性决定了用户获取信息的来源并不是单一的。但超大型数字平台基于其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丰富的数字技术资源,聚合了更广泛的受众群体,掌握着更庞大的用户数据库,对其用户具有强大的吸附力。借助平台庞大的算力而展开的用户分析,可以强化对用户的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纹理的绘制,更有效地契合用户的使用习惯,迎合受众的心理偏向。以此为基础,数字平台通过场景设计、产品创新、内容呈现等全方位的数字资源整合,创造出数字用户理想的乌托邦世界,使之获得前所未有的虚拟体验,产生对特定数字平台的使用依赖。“全景敞视主义”下的实时性数字监控让数字平台对受众的分析具备了动态化调整的能力,因而这种数字依赖感会随着受众的平台行为数据积累而逐渐加深,最终生成以平台为中心的程式化、可预期和标准化的实践模式。在此意义上,看似开放化的数字平台实质上呈现出封闭化、类别化与单元化的属性特质,对其用户的深层锚定使数字空间的流动性失去应有的意义。数字平台块垒化的共存样态,实质上完成了对数字空间的“受众分割”[25](p77)。在数字平台覆盖的空间范畴内,被圈禁的用户群体潜在地接受了由平台规范、标准与生态共同蕴养的价值规范,“他们不断强化自己的信念……结果,人们越来越忽视彼此”[25](p77)。平台的算法规训与用户的自我规训就此构成了双重限制,建构了以特定数字平台为基本结构的封闭性、单元化的媒介环境。
(三)空间结构失衡化
相较于宏大叙事或抽象理论等显性意识形态呈现方式,智能算法的意识形态感知性空间的建构更加隐蔽化。在葛兰西的文化意识形态理论中,意识形态文化气候的建构有赖于意识形态生活化的转向。意识形态空间弥散的广度,取决于其是否植根于“现实的人”的社会实践中,是否潜隐于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智能算法借助强大的算力对用户群体的数据化解析,能够深度切近社会成员的情感世界,高度契合意识形态运演的生活化趋势。智能算法的信息内容并不讲求逻辑和形式的连贯性,也无由主流意识形态勾勒的宏大政治图景的严谨结构。在以攫取关注度为基本逻辑的算法环境中,信息的价值不在于以理性的力量說服人,而仅是为了将经过筛选的意义片段汇入人的情感结构中,建立与被其刻意诱导出的情绪之间的虚假共鸣。是以,智能算法虽不直接显露其内在的意识形态属性,却通过非意识形态面貌嵌入人的虚拟生存实践中。算法信息生活化表象之下的意识形态控制功能就此显现,“我们或许在意识中认为我们并没有完全认同于某种意识形态,可恰恰此时,意识形态认同真正控制了我们”[34](p26)。智能算法由此建构了数字空间的双重意识形态认同结构,即由算法逻辑控制的潜隐性意识形态叙事空间与悬浮于上的显性意识形态叙事空间。
不难发现,算法信息实质上营造了一种柔性且隐蔽的文化感知空间。智能媒体生产的内容产品以图像、视频等具象化的大众文化样态为载体,通过多重文化象征符号的联动作用,柔性地浸润着人们的感知系统和思维模式。以大众文化为载体的算法信息内蕴的意识形态是破碎而隐晦的,因此可以从容地避开各种毫无争议的虚假与真实的对立,并以扑朔迷离的表象来达到遮蔽受众认知结构的功能。尽管这些破碎而隐晦的意识形态一旦拼接为整体,可能会构合为毋庸置疑的谎言,但经由非理性情绪引导的片段性、零碎化逻辑却在善于制造视觉奇观的文化氛围中成为被忽视的细枝末节,使得具备说理性结构的主流意识形态难容于算法信息的逻辑体系。算法环境在此意义上具备了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空间拒止功能,并与主流意识形态生活化转向构成了结构性矛盾,即主流价值在数字空间的下沉过程中显现出的理性化逻辑结构、连续性思维图式与显性意识形态内涵,无法有效切入算法营造的感知环境。基于商业化算法逻辑的信息范式凭借高强度的循环灌输占领了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领域,不断对其受众的逻辑、思维进行空间规训,最终使个体精神图式适应于算法信息的结构范式,“失去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和信心……心甘情愿地把这些观念交给机器”[25](p222)。算法信息环境对受众的空间规训,导致具有完整思维图式的主流价值悬浮于大众的感知结构之外,无法有效沉潜在日常生活领域。
(四)空间流动凝滞化
在弗洛姆看来,“现代社会结构在两个方面同时影响了人,它使人越来越自主、富有批判精神,同时又使他越来越孤立、孤独、恐惧”[35](p69)。精密社会分工下的阶层分化与人际流动的加速,让现代社会中“我们”的集体意象成为单个之“我”的机械性聚合,人际交往场景的冷漠让孤独化的情绪成为规模性情感意识的共同表达。孤独不是主体感受的偶然表现,而是现代性个体的普遍写照。智能媒体的诞生某种意义上深化了孤独化的社会情绪,强化了普遍个体在精神领域的孤立性空间秩序。媒介环境学派代表人物麦克卢汉曾提出媒介是人“身体的延伸”[36](p33)的著名论断。数字媒介不仅拓展了人的视觉、听觉、触觉等方面的感官能力,亦使人的身体在时空维度获得了虚拟性延伸,深度改变了人的生存境遇与对外部世界的感知方式。数智媒介带来的感官延伸能力为个体在公共空间中构建起数字化的精神庇护之所,使主体能够沉浸于个性化定制的虚拟私人空间,享受数字资本许诺的虚假自由感与安全感,并自行切断了与公共空间中主流价值的关联性,诸如元宇宙等数字技术的最新进展则为这种无法真正兑现的许诺渲染出浪漫主义与理想主义色彩。数字媒介诱导着主体从公共空间退隐,本质上实现了对主体公共性意识的消解,使得个体和总体性价值图式发生脱嵌,主流意识形态在虚拟世界的流动凝滞化。
数智媒介为孤独个体构筑的虚拟性私人空间并非直接拒斥主流意识形态的渗入。在虚实深度交融的现代社会中,主流意识形态能否大众化本质上取决于受众能否对其产生真正的情感共鸣。基于认知维度而言,个体身处的特定社会结构环境影响着其对信息意义的再建构,“由于不同的人最初接受、传递信息的点不同,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会被传递所经历的背景因素同化。由于人们的个性、职业背景不同,也由于在组织中处于不同的职位,因此处于不同节点的人们会使用不同的参照来理解信息”[37](p198)。社会分化引致的结构性环境的差异性,意味着个体对特定意义的认同需要通过适配性的话语予以实现。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算法信息具备高度的话语调适能力,能够有效匹配其受众的身份定位、生活方式,满足个体的情感需要与心理归属,在虚表性共情的话语渗透中實现其价值塑造功能。无论是在青年群体中滥觞的“996”“007”,抑或“佛系”“躺平”“摆烂”等媒介叙事,均以其“压抑性”“颓丧化”表象迅速演绎为网络狂欢而成为弥漫在虚拟空间的消极性社会意识。正是借助类似消极情绪的宣泄,各类社会意识在话语竞逐中,实现了对个体精神空间的深度侵蚀,让个体在安放人生路径时以摆烂化的姿态实现自我悦纳与自我和解。在数字媒介话语纷纭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囿于其特定的价值要求,无法在各类不同情境中都基于受众本位而进行话语适配,导致其话语活力或创新未能有效激活受众群体的自我认同与情感归依,无法渗入个体精神世界而被迫滞留于受众稀寥的狭隘场域中。
四、行动之策:主流意识形态构筑“过滤气泡”的系统路径
主流意识形态虚拟性感知环境建构面临的多维空间困境,本质上源于信息生态的过滤性机制的不健全。营造以主流意识形态为价值基底的信息环境,理应从制度、技术、资源与平台等多个维度展开,以虚实协同共治、刚柔制度共济、主客联动共建、平台资源共享等实现虚拟空间的深度“过滤”。
(一)治理性“过滤”:刚性制度与柔性治理相协同
数字资本以智能算法等数字技术为物质载体,将对数字空间的渗透逐渐转化为对个体潜隐化的空间规训力与空间支配力。资本逻辑导控下的空间支配力与其内蕴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相互配合,构造出拒斥主流意识形态流动与渗入的空间结构。构筑以主流意识形态为价值秩序的数字生活世界,首先需要公共管理机构实现其主体身份的复归,通过具有现实约束力的制度供给规范虚拟性数字生态。在当前的政策实践领域,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为主体、辅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性法规的制度体系,明确了算法治理的基本方法措施,规范了算法实践主体的行为边界,建立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系统性治理路径,为净化算法信息生态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在刚性制度供给之外,公共权力机构亦要注意发挥对大型数字传媒公司与平台企业的引导性功能。超大型数字平台具有聚合性发展的特征,数字资源、技术与服务的聚合使得数字空间的潜在规则秩序由少数平台企业掌控,畸轻畸重的竞争性生态使用户权利保护成为平台竞争中最薄弱的环节,用户的自主权实则成为平台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相关公共部门应将平台治理视为社会治理体系结构中的重要环节,积极引导创建理性、开放、常态化的数字企业间的对话体制,建立数据信息的合作性治理平台,鼓励平台企业的创新性合作,营造和谐共建的数字发展环境。
算法信息生态究其本质是一种文化环境,因此亦要在文化治理维度廓清算法生态中的异质性要素。文化治理并不采用公权力的表征技术,而是通过社会互动、关系营造和价值引导等多样化隐性运作技术实现柔性治理[38]。柔性治理要求在建构数字文化环境中显现出鲜明的主流价值导向,丰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虚拟世界的链接场境,拓展主流意识形态的存在空间。意识形态与虚拟空间各类场景的有效对接通常以文化产品为载体,这就意味着要在文化产品的内容范畴上凸显出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对文化产品的存量而言,要在网络文化内容审查中凸显人民至上、共同利益与人类幸福的价值要求,充分展现主流意识形态广覆盖、深吸附与强过滤的功能特质,使高流量、热关注的文化产品具有统领性的价值归依,祛魅并清理糟粕性数字文化产品,达到正本清源的文化治理效应;从文化产品的增量来看,要在凸显文化产品的价值属性基础上对主流文化范式进行合理创新,无论是具象化的视觉呈现抑或沉浸式的使用体验,都可以融入主流数字文化产品的创制过程中,实现主流文化产品从单维到多维、从抽象到具象、从现时空到超时空的立体样态转变,以更具竞争力的数字文化体验提升主流意识形态在虚拟空间中的感知度。
(二)技术性“过滤”:构造主流价值的“舒适圈层”
智能算法具有独特的价值嵌构性,并在运作中呈现出隐蔽性、不透明性、不可解释性的“黑箱”特征,“黑箱代表着信息时代中的一个悖论:无论是从宽度还是广度而言,数据的延伸速度都非常惊人,但有些会对我们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却只有局内人才能获得”[39](p259)。不可控的“技术黑箱”将未经授权的用户数据置于权力、资本、平台等诸多力量交织竞逐的结构体系中,致使智能算法的价值导向性始终处于模糊而不确定的风险性中。化解不确定性的意识形态风险,必然要在信息流动中发挥主流价值对算法逻辑的驾驭与引领功能。主流意识形态算法引领力的有效生成,需要破除其程式化、固定化、类别化的传统思维定式:既要彰显于宏大叙事的总体性情境,巩固数字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的总体性价值秩序,亦需借助大数据技术深入追踪各类中微观数字语境中的受众偏好,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的差异性进行主流价值的话语适配,实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受众认知图式的精准契合;在意识形态嵌入虚拟性场景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好数字化场景可塑再造的属性特质,根据受众日常生活化的实践境遇,实现主流意识形态数字呈现形态的动态转化,搭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群众日常生活实践之间的共享性意义结构。
外在的价值引领亦需要算法内部运行机制的有效配合。算法运行逻辑的关键在于对信息的筛选性推送,即根据信息的优先级排序将优先序列更高的信息推送给受众。在算法技术逻辑的构造中,应强化对算法优先级排序的正向价值定位,实现对冗余数据的深层过滤,祛除因数字信息流速的膨胀而导致的个体信息过载,使被冗余数据浸没的受众从诸多难辨真假的无效信息中解脱出来,消解因冗余信息覆盖而导致主流价值信息可见性降低的痼疾;在提升信息过滤筛选能力的基础上,算法设计中亦应通过调整排序(reranking)将用户原本可能会忽视的公共性信息推向更为显著的位置,或通过反向推荐 (modification)的设计让用户看到此前忽略的主流价值信息,唤醒受众对公共性价值的接触意愿,让主流价值在整体信息生态中得到高清晰度的呈现;深化以“意外发现”机制为核心的算法改进,破除信息沟通的技术性障碍,增强受众对不同意见信息的可见性,在相关性信息丰富充分的情境下构筑起开放性与包容性的沟通机制,激发多元价值良性互动的空间氛围。由于智能算法的意识形态属性通常以非意识形态化的面貌显现,因此在智能算法的具体运行实践中亦要增强对价值敏感度的技术设计,要以集成化的数据库将散落无序的风险性碎片信息完整化、标准化,进而有效抓取其中的敏感信息,筛除细微性的风险[40];应引入专业性算法监测机构强化信息风险的评估监测,在算法设计、算法策略与算法应用的各环节中实现全程监督在场。
(三)平台性“过滤”:破除信息生态的平台壁垒
数字平台是涵养数字信息生态的重要主体。消解平台生态对用户的深度锚定需要激活数字平台社会公共服务属性,以共享性信息流通机制培育开放多元的信息生态。从数字平台的技术性构造来看,要借助新科技革命成果的转化构造规模化的数字发展业态,聚合数字产业资源,加快在大数据、云服务平台的技术布局,升级数字技术服务水平;推进非均衡发展数字领域中的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人才资源技术的空间交互,实现多平台之间的协调平衡发展。在集成式的数字平台发展业态下,要充分激活各个平台企业的公共属性,使其承担开放平台、数据互通等公共性义务。开放性的平台信息生态将破除单一性平台生态造成的割裂效应,弥合客观理性信息流动的空间障碍,“即使单个平台的算法個性化程度过高,其不利影响是有可能被其他平台所平衡或消解的”[41]。平台信息的无碍流动需要不同平台之间建立起信息协同机制,以共同的信息服务平台提升数字信息供给的质与量:平台之间信息流动空间的打通,将极大地拓展用户的信息获取来源,用户在单一平台能更便捷地获取来自其他平台的信息,信息生态将由品类更丰富的信息构成;平台之间信息联动过滤机制的建立,将通过交叉性算法逻辑更高效全面地过滤偏颇性信息,信息生态将由品质更优越的信息塑造。多元而优质的信息供给将破除特定平台生态对其用户群体的空间禁锢,并消解由此产生的价值观念、情感倾向的定式化与极端化趋向。
从平台与用户的关系结构看,用户在平台算法的监控下,本质上成为散落分布在平台空间中可以持续创造数据的网络节点。用户之于平台无非是以数据画像而定性的纯粹客体,并成为平台技术理性支配下的利益增殖工具。因此,在凸显平台公共服务属性之外,平台技术理性的消解亦需要强化平台本身生态的公共性建构,解构平台算法通过建构乌托邦式的景观制造出的虚假价值幻象,满足其用户群体真正的美好价值需求。相关数字平台在其平台生态的构造中应当秉持“外引导内自审”的辩证性治理原则:“内自审”即自我审查,数字平台完善其自身的规约细则与审查标准,提振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为数据采集、数据审查和数据使用制定具体规范,为平台算法运作划定明确界限;“外引导”即外部介入,由于自由流转的信息具有极强的公共物品属性,平台信息供给的自发秩序还需要公共机构予以引导,数字平台的信息供给结构中应涵括公共机构提供的关乎公共利益与社会发展的信息,通过信息供给结构的变更实现信息生态的平衡。在平台自律机制与外部干预机制的双重导控下,建立有情、有趣、有追求的良性平台生态,引导公众在满足个体精神需求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公共事务,超脱局限于个体的“私域”而更多地追求参与“公域”中共同价值伦理的塑造[42]。
(四)自主性“过滤”:弥合受众群体的认知鸿沟
解构以算法为物质载体的数字资本“无意识”的价值塑造,需要重构受众自主性,使之走出算法营造的心理舒适区,摆脱对算法决策的深度依赖。摆脱算法依赖的前提,在于对算法运作逻辑的深刻省思。作为算法作用客体的数字用户,应增强对算法技术的偏好标签的洞察力。尽管算法具体运作的技术流程异常复杂,但无论是信息排序抑或精准推送,无不是基于对受众的标签化归类形式实现的,这种偏好设置主要体现在标签的选择管理、信息关键词的有效摄入等方面,对用户后续信息接触起着导向性作用。这就需要受众自身对偏好标签抱着警醒而审慎的态度,适时适度地调整偏好设置,增强信息接触的动态化选择,拓展不同领域的信息接触面,实现对算法模型个性化的纠偏。对信息偏好的设置亦无法完全杜绝庸俗、低质以及虚假信息的推送,因此亦需要增强用户对低俗信息的脱敏力。低俗信息以追逐流量利益为要,踩准流量热点的密码,广泛分布于虚拟空间的监管盲点。数字用户须以文明理性的标准选择性摄入信息,以清晰审慎的思维认知算法信息构造的差异性世界,抵御算法媒介呈现的虚幻性魔力,摆脱算法编织的黏性束缚网络。
对算法技术本质的正确认知构成了摆脱算法依赖的基本条件,即算法不应成为人类行为的支配者,而应成为提升人类信息环境质量的有效工具。在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数字化传播结构中,受众理应自觉参与良性数字化信息环境的建构。当前数字环境冗余驳杂,信息生态亦良莠不齐,受众对信息环境的自主性建构要实现批判性与建构性的辩证统一。“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法论基础,良性信息环境的建构要求用户首先具有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可以使用户脱离于众声喧哗的网络环境,不盲从于低质信息的情绪性诱导,具备按照社会主义价值伦理的标准批判信息生态的能力。在对特定信息生态展开价值性批判的过程中,受众可以洞悉其内蕴的价值属性,明晰信息环境何以建构方能有益于个体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此批判性是开展建构的逻辑前提,批判性思维明确了信息生态建构的基本方向。在参与信息生态重构的过程中,受众要将视野转向真正惠及自身与社会的公共性议题,掌握数字信息生产的科学素养:要以多维性取代单向性,避免陷入同质化信息构造的圈群化陷阱;要以崇高性消解刺激性,超越“后真相”数字狂欢的情绪化表象;要以人文性主导工具性,摆脱技术性逻辑操控下的自我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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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见习) 余梦瑶
基金项目: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智能算法赋能主流意识形态引领力建设研究”(2024N143);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课题“智能算法嵌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ZK20230231)。
作者简介:方正(1991—),男,法学博士,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