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申申
文化节目《非遗里的中国》精彩呈现了众多非遗的传承传播与流变发展过程,电视机前的观众通过欣赏充满非遗元素的秀演和沉浸体验等方式了解非遗,对非遗保护传承中的创新成果、蕴含的文化底蕴、彰显的哲学智慧、洋溢的艺术之美有了真切感知。笔者赏析《非遗里的中国》的同时,追溯了我国非遗保护传承的悠久历史,并对当代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进行了回顾和总结。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历史与现状
(一)中国古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1.官方机构的保护传承
早在西周时期,官方就设置了专门机构负责“采风”,以采诗、收集歌谣的方式观一地一时施政得失之风、民俗民谣之风。《诗经》“风”中的《国风》,“雅”中的《小雅》便是对周王朝的乐师到民间采风得来的民谣的重点记载。《王风·扬之水》反映的是征战在外的士兵对返乡的渴望;《魏风》里的《硕鼠》《伐檀》反映的是群众对高高在上压迫自己的奴隶主的强烈不满。客观而言,官方采风既是对民间文学的收集和总结,也是保护民间文学的有力举措。秦汉王朝时期也设立了乐府机构,负责收集民间歌谣俗谚、熟稔地方政情、风俗。北宋郭茂倩编撰的《乐府诗集》更是几乎将汉魏六朝至隋唐时期的民歌谣谚一网打尽。此外,中国古代历来有盛世修史、编纂大型类书、志书的传统,如宋朝官修《太平御览》对礼仪、民俗、音乐、手工技艺、工艺美术等载述甚详。明朝官修的《永乐大典》作为鸿篇巨制的综合性类书、清朝编纂的《四库全书》作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丛书对一定时间段内的地方民俗、礼仪、艺术、文学、手工业等方面资料的收集保护着墨甚多。这些官方机构的“规定动作”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
2.个人团体的保护传承
在这里,以古代文人士族的贡献最多,甚至其作为文人士大夫,本身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传播者,其中以民俗和民间文学为多。如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著述中不乏共工触不周之山、宋人拔苗助长、邯郸学步、刻舟求剑、削足适履等寓言、神话、谣谚。《山海经》里大量神话、民俗、地理相关的记载在后来被“层累地”细化加工成刑天、夸父、神荼、郁垒、女娲、西王母等相关神话传说,并为志怪小说、《镜花缘》等小说提供了创作素材。屈原的《楚辞·天问》对天地、自然、人世、历史等现象的发问,提及的神话传说、先贤经历的叙述都为后来者的创作提供了镜鉴和素材。《楚辞·九歌》则是民间祭祀乐舞歌词的改编,从侧面反映了当时楚地的祭祀礼仪与民俗、音乐。另外,唐传奇中李朝威撰写的《柳毅传》所引申出来的柳毅传书传说可算我国历史上流传最久的民间传说之一;明朝许仲琳撰写的《封神演义》、施耐庵撰写的《西游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宗教神话谱系和民俗节庆传统。
3.民间社会的保护传承
此方面比较突出的表现是民间社会对曲艺音乐、手工技艺、工艺美术等相关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有“百戏之祖”美誉的昆曲,吟唱源头可追溯至百姓之家、乡间草台;如天津的泥人张彩塑和无锡惠山泥人则以精湛的工艺美术技巧与美好生活寓意广受群众喜爱推崇而得以生存至今。在这里,民间社会为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改良提供素材土壤,另外也通过消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生存提供动力。
(二)现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成果
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在“民主”与“科学”大旗引领下的中国文化界在广泛引进西学、“渐沐西风”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对传统文化优秀成果特别是民间文学和民俗风情的整理研究。1918年,北京大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集歌谣,并逐渐将征集范围扩展到神话传说、方言民俗等方面,并于1920年成立了征集及研究国内民风民俗的北大歌谣研究会,对民俗节庆、民间文学、民間口传等类非遗保护工作助力甚多。继北京大学开展歌谣收集活动后,全国范围内的民俗运动逐步展开,对整理国故、保护非遗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相关民俗刊物的出版、民俗及民间文学人才的培养、民俗调查的开展均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贡献了强大动力。
(三)当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学、哲学、逻辑学、历史学等诸多学科均有密切的联系。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并逐步细化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建设,有助于互补融合的学科体系的建立。我国一批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既包含系统性研究,也涉及个案的深刻剖析。田青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发展状态》一文中总结了中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历史经验,指出存在的诸多问题,也给予未来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点明中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中的挑战和问题——“如何适应现代社会”。不仅如此,田青拓宽视野,将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与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进行对比,探究差异形成的原因,提出并阐释了“文化自觉”概念。他还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获得相关法律的支持,突出制度保护的重要地位。吴文科《以人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性原则》一文主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个人、群体、社会等关系入手,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之处——其始终围绕“人”或“人群”,对“以人为本”的地位与作用做了重要阐释。吴文科提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应集中精力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自我和他人”等几对关系。此外,宋本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传统手工艺:以北京雕漆为例》、刘魁立《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等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深层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为前提,我国政府建立起各级非遗名录体系并对之实施分类保护;通过认定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确定非遗传承制度;在符合条件的地方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工作重心;对传统手工技艺等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举措,建立并做大做强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与此同时,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博场馆的联系日益紧密,博物馆不仅可以利用空间场地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展演活动,同时开展非遗档案保护、非遗项目研究、非遗合作交流、非遗传承传播等各类任务。总体来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不仅拓宽了研究领域和范畴,同时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播与传承。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制定完善法律政策,健全保护传承体制机制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明确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方针、目标、原则,并提出围绕非遗名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工作机制与制度。同年12月,国家还从开展非遗普查、制定非遗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遗、建立非遗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五个方面对推进非遗保护提出要求。2006年11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对非遗名录项目的保护方式、管理方式方法提出了细化要求,厘清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责。2008年6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非遗传承人的界定原则、资质、义务等做了明确界定。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这是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门性法规。它指出我国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责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总则中规定了适用对象和范围、非遗保护的总体原则与措施,进一步明确了非遗调查的主要责任单位为文化主管部门,通过以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形式将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该法清晰界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及传承人应尽义务,厘清了相关单位在非遗传承与传播过程中的具体责任。
(二)组织实施遗产普查,摸清摸透非遗家底存量。
保护非遗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是组织实施遗产普查,摸清现存非遗的“家底”。有鉴于此,文化部于2005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指引下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该项普查自2005年6月始至2008年年底,作为我国政府组织实施的一次大規模的文化普查,它是掌握全国以及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蕴藏状况的重要手段,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的非遗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该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过程中,加强了对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培养了一批胜任田野调查和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在普查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严格遵守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总而言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果。经过普查,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形成。在该轮普查中,由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学者量身定制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可操作性与专业指导性较强,对于非遗的保护传承、非遗精准普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2005年,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与审批工作正式启动。该项工作对推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建立,逐步带动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有利于抢救、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认同,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目前,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已经建立。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家级非遗名录;而省、市、县级非遗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承
文化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与非遗保护实践的紧密结合,开展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鉴定、辨别真伪等工作。对于已经被确认为文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体,参照文物保护的标准与规范,加大保护力度。如今,越来越多的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都设立了专题非遗展览场馆,有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存和传承传播。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机制
我国各级政府通过组织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拨付项目扶持资金,给予传承人荣誉表彰,开展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传统文化生态研究等方式,积极构建非遗保护与传承机制。同时,将非遗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拉近青少年学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距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的过程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社教产品惠及广大师生,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作者单位:南京市博物总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