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承办议案建议提案全部办结 等

2024-03-22 11:18
廉政瞭望 2024年3期
关键词:诬告陷害议案中央纪委

2023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承办议案建议提案全部办结

2023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共承办全国两会议案建议提案13件,其中全国人大代表议案1件、建议6件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6件,全部如期办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不断巩固委领导同志牵头负责、严格审核,办公厅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各承办单位具体办理、细化落实的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格局,确保办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加强对议案建议提案的分析研判,深入领会工作要求,注重从总体上把握新动向、新趋势,深入分析承办议案建议提案的新情况、新要求。2023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承办的议案建议提案,主要涉及加强反腐败立法,深化整治金融、国企等领域腐败,制止餐饮浪费等方面内容。委机关各相关单位对议案建议提案逐件分析,深入了解背景情况和代表委员关切,结合相关问题的产生原因和发展过程贯通研究,充分吃透议案建议提案的核心内容,确保答复准、答复实。

把沟通联系作为提高议案建议提案办理质量的重要保障,抓住办前、办中、办后3个环节,做到全覆盖沟通、全过程协商。办理前,就议案建议提案内容向代表委员详细咨询。办理中,为代表委员配备“联络员”,全面客观介绍所提问题现状,并对拟采取措施作简要说明。办理后,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听取意见建议。比如,在办理“深化国企改革领域专项反腐整治”的提案时,先电话联系听取委员意见,再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深入研究。答复时,详细介绍保持国有企业反腐败高压态势、深化“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的具体举措、成效及下步工作打算。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把议案建议提案办理作为“送上门”的调查研究,注意研究吸收其中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破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难题、深化反腐败治理的真知灼见,与开展委机关重点工作、重点课题调研相贯通,推动了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例如,在办理有关“提振民营经济信心”的建议时,将代表提出的“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意见建议作为重要工作参考,中央巡视机构强化对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导纳入省区市巡视和市县巡察内容。

湖北多部门联动“查诬”“澄清”

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联合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湖北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湖北省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2020年3月,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查诬”“澄清”工作的内容范围、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截至2023年底,该省共查处诬告陷害行为897人,为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开展澄清21543人次。但2020年印发的“查诬”“澄清”办法主要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此次多部门联合印发的两个《办法》,聚焦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在适用主体、调整范围等方面较之前都进行了拓展。

从适用主体看,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既包括纪检监察机关,也包括组织人事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从调整范围看,此次出台的“查诬”办法将“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对错告问题进行反馈提醒、批评教育后,行为人仍就相同问题持续恶意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作为诬告陷害行為,纳入查处范围。此次出台的“澄清”办法将“查无实据”的检举控告纳入“失实检举控告”范围,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开展澄清工作。这些调整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更能发挥“查诬”“澄清”综合效果。

从贯通机制看,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进一步强化党委的统一领导,从“查诬”“澄清”整体工作层面,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工作衔接等进行了程序性规范,形成了定期会商、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办理结果反馈、联合惩戒处置等具体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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