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程
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委通报了4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既释放严查诬告陷害行为、坚决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的鲜明信号,也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诬告陷害自古有之,《周礼》中已有“邦诬”的记载;对诬告陷害者查实后进行处罚也自古有之,“诬告反坐”就是古代惩处诬告罪的一项制度。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诬告者也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可事实是,很多地方澄清事实举报的多,查处诬告陷害的少。其中有举证难、界定难等客观原因,也有诬告陷害者混在正常检举控告中,打着反腐败的旗子混淆视听的情况,让查处诬告者面临“干好不加分、干不好风险大”的尴尬。
反腐败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的权利,但诬告陷害不是正常的检举控告,它不仅无益于反腐败,还会阻碍反腐败。过去“一张邮票八分钱,能让纪委跑半年”,某些诬告陷害者往往抱着“查到问题就算胜利,查不到也不亏”的心态,为了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罔顾事实捕风捉影、恶意编造、危言耸听、到处撒网,极大耗费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精力,极大消耗了一个地方的社会成本、经济成本、形象成本。
诬告陷害者的动机要么有政治目的,搞投机;要么个人的不当利益受损,泄私愤;要么为转移组织的注意力,搅浑水。这一切,与事业发展相悖,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诬告陷害的不良风气,更会消解一个地方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被诬告干部陷入“有嘴说不清”的窘境,出现焦虑、烦躁等情绪,工作畏首畏尾,也不可避免地释放出“干得越多,错的几率越大”的消极情绪,影响工作效率。
“贼咬一口,入骨三分”,可以说,诬告陷害只会污染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严肃查处就是给那些能够积极作为的干部作出的保护。当然,查处诬告陷害也应审慎从严、不枉不纵,才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下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其中第八章专门提到了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确定了“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原则,列举了5种诬告陷害的加重情形,并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此次四川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就是要让《规则》落实落地,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