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帅,李 楠
新疆政法学院 司法警官学院,新疆 图木舒克 843900
警民关系构建始于警察制度的正式确定,是世界各国政府、警察机构、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备受警察学、公共关系学、新闻学等学科的高度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警民关系构建走过了70 余年的探索发展历程,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从最初的机械式互动、被动式交往逐步演变为现代警务模式下的制度化互动、情感化交往。面对国际社会瞬息万变的发展趋势和国内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警民关系构建机遇与挑战并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队伍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正确判断,清醒认识新媒体环境对警民关系构建的广泛影响,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警治警核心理念[1],深入思考在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中应采取的态度、选择的道路和具体方法。
学界围绕和谐警民关系构建开展过大量研究,但各执一词、众说纷纭,始终未能给出科学的解决方法,究其原因大致有二:一是未跳出公安学、警察学的学科局限,理论视角不够广阔;二是仅从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两个角度找寻阻碍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根源,未将其置于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中综合考量。笔者立足中国社会转型这一具体实际,引入郑杭生先生等提出的“社会互构论”进行全面解析,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同时,审思新媒体背景下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处于舆论弱势的现实困境,本着建设“强警察—强民众”的网络格局目标,提出树立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网络话语权的路径。
杨肖光将社会关系总结为三个方面,其中利益关系是基础,权力关系是维系力量,制度关系是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的正式表现形式与保障,三者相互依赖、不可分离[2]。邵祖峰等将警民关系视作“耗散系统”,该系统以警方和民众作为主体元素,以政府、社会媒介为其他要素[3]。吴永生认为,警民关系具有对称性和非对称性两个特征,对称性是结构和法律地位的体现,而非对称性是国家意志和功能发挥的体现[4]。王欢认为,警民关系正在经历从“父爱模式”向“权责模式”的转换[5]。李辉指出,民众对警察的信任包括认知信任和情感信任,在突发性警察腐败情境下,认知信任较情感信任对警察腐败感知与警民关系具有更强的中介作用[6]。王锦认为,信任是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基石,警民信任关系历经谋算型信任—了解型信任—认同型信任三个演进阶段[7]。段林萍认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公安机关主动取信于民的过程,是不断地修复“不信任”而达至信任的动态持续过程,是公安工作的恒在主题[8]。
裴梓竹、韩迎光从公共危机视角出发,通过对比中美警察形象发现,公共关系建设、危机处理机制、警察文化建设、执法规范化水平等影响着警察在民众心中的形象[9]。郭秋娟指出,警察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执行者,其扮演的公职角色“实是”和人民群众理解的“应是”并非完全一致[10]。吴永生认为,忽视国家重要影响而一味强调警察责任,误导了警民和谐的努力方向,制约了警察职能的充分发挥[11]。周文慧指出,自媒体时代警民关系呈现警民交流具有平等性、话语权对等性等特征,但信息交流存在对称度不高、透明度不够的问题[12]。周延东、闫煜指出,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制度信任”替代了“人际信任”,但是因制度异化问题而导致的警民信任弱化的问题日益突出,“重科技、轻直接互动”“重专业、轻生活融入”“重绩效、轻情感认同”是警民交往“脱域”的具体表现[13]。于龙指出,涉警舆情存在多处风险拐点和舆情危机映射挑战,而现有的治理机制、应对化解措施、治理技能不够科学完善,容易引发“蝴蝶效应”[14]。
冯丽波指出,讨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问题时不能无视世界警务发展潮流,应客观分析中国和谐警民关系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15]。崔春晖提出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五个环节,即以转变执法理念为前提树立“以民为本”的服务意识,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己任提高保一方平安的能力水平,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用执法公信力提升满意度,以改进管理模式为突破口从人民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以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为载体创建良好外部环境[16]。王维、陈亚奇认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应摒弃工具主义色彩和技术路线的偏颇,回归到人与人普遍和谐、警察与民众同源共生的本元上来,用儒家“仁”“智”“勇”“礼”四德处置警察形象危机、强化警察形象塑造,实现法律属性与人文属性的有机结合[17]。耿雨悦、乔桐认为,警察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平衡民意与法意的关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做到“法也容情”[18]。王光森指出,应摒弃工具主义思维定式,注重优良政治文化的弘扬,深度挖掘以平等、尊重、合作为核心的价值观[19]。任欣悦、夏良田认为,应在主观能动上增强守法意识、客观保障上降低守法危机、隐性调控上培养法律信仰,推动社会公众守法习惯的养成[20]。
综上,学术界对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可行性路径均进行了比较翔实的探究,且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中遇到的阻碍因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思索,为构建新时代的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学理支撑,但仍有三个层面有待商榷:一是在价值认知层面,始终没有摆脱“警察—民众”二元对立的价值判断,抑或站在警察机关的立场讨论,抑或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解析。如果跳不出二元对立的价值预判,则会从根本上造成警与民的先天阻碍,导致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从根源上变成一个伪命题。二是在关系构成层面,将警民关系机械地理解成警察组织与民众个体、警察个体与民众个体或者警察组织与民众群体三类关系,故而讨论和谐警民关系构建时脱离不了简单的对应性分析。归根到底,是过度强调制度、机制、技术层面的具体操作,忽略社会转型对警民关系的实质性影响,未洞悉警民关系本质上属于人与社会历时共变过程这一命题。三是在辩证思维层面,将警民互动中本属正常的摩擦、冲突简单视作阻碍和谐关系的因素,没有从辩证维度、矛盾角度全面看待摩擦和冲突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强调和谐、极力追求,另一方面忧心忡忡、心怀悲观。
郑杭生先生等基于文化自觉,立足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实际,继社会运行论、社会转型论后提出了社会互构论,旨在打破唯名与唯实、传统与现代、个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宏观与微观的二元对立,创造性地提出人与社会相互构建、和谐相处的符合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理论。该理论重点对“复合主体”“互构”“共变”“互构谐变”等概念进行解释①社会复合主体是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创新行动过程中,多个不同社会主体的主体性组合所构成的一个新型复合性的创新主体。多个社会主体之间的这种复合性,是基于它们在实际生活过程中具有的行动关联性。互构是我们对参与互构主体间的关系的本质刻画,即指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建塑与型构的关系。共变,是指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的相应性变化状态,相应性是共变状态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是共时性的和共变性的。共时和共变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致、一一对应,而是包含差异和冲突的过程。互构谐变指现代社会生活是多元社会主体的行动关联、互为主体和客体的互构谐变过程,也是以社会行动者的交互建塑和型构为基础的转型变迁过程。,注重分析多元社会行动主体间的相互型塑、同构共生的关系[21]。研究将社会互构论引入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长期以来,无论从公安学还是公共关系学的角度,通常将警察机关与社会公众视作对立的主客二元,导致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从本体论上就出现分歧。社会互构论承认客观的二元矛盾,主张在承认二元的基础上展开全面的辩证关系的理论建构[22]。因为,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不同②这里的“现代社会”特指西方学界对于工业社会的普遍认知,而非文化自觉下通过“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实现的现代化强国及和谐社会。,“转型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实际,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最大国情,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中国身处国际环境的最全面概括。无论是“传统社会”的君权人治还是“现代社会”的契约法治,都具有将社会治理(管理)视作治理(管理)主体单方面对治理(管理)客体的单向行动,且在指向明确的过程中预设治理(管理)主体的主导地位和治理(管理)客体的从属地位以及主客体在权力分配上的差异性并在过程中不断强化两者的地位属性,导致权力分配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在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中,一旦治理(管理)主体的权力权重减轻导致利益分成受损或者治理(管理)客体有些许的权利加码需求,则会造成主、客体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运动和西方工业社会中的工人罢工是典型的例证。
与前两种治理(管理)方式不同,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找到了适合国情和多元利益分享的有效途径,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重塑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具体到警民关系构建中,则将警察、公众视作地位平等的多元复合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对社会治理的成效不仅具有规范上的约束,更有道德上的要求。抛开警民关系中因个别出现且不可避免的越轨行为而采取的规范打击而非针对集体的动荡对抗,二者基本上能朝着共同的目标和愿景不断努力。即使是警察群体和民众群体出现了极少见但不指涉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规模性对抗冲突,也多出于对共同治理过程中对参与度和话语权的争夺。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即使出现民众就某一事件“声讨”警察的行为,但其并非针对警察群体,而是出于对该群体某一不太合乎情理规范、法律法规的道德谴责,最典型的例子莫属公众对警察队伍中出现的个别贪腐行为的态度。
社会互构论承认“我们身处于社会互构的时代”,持续经历着“去传统化”和“新传统化”的过程,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进入异常活跃的时期[23]。社会互构论关注的是主体之间的“相互建构”,反对将活生生的社会过程凝固化(freeze)为静态结构、个人被结构所决定的“形式化”理论,反对将社会消解为原子化个人行为集合的意志论主张[24]。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结构、利益分配、人际关系和思维方式都发生深层次变化,加之改革开放和全球化浪潮裹挟而来的西方不良思潮的侵扰,各行业、领域、群体的内外部固有关系随时经受着考验甚至面临被撕裂、重塑的风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主要途径是推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方式。警察长期以来作为司法刑事力量和治安行政力量的地位虽不曾发生变化,但在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宣传引导下,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已经出现且愈加积极主动。然而,这种积极主动又因其未长期参与社会治理而带有较多的情感色彩,常缺乏全面的理性思考。警察组织从之前的单一发布指令的唯一主体变成当今的治理主体之一,会因身份变化导致角色扮演中断、失败;社会公众从之前的命令执行者和被动接受者变成如今治理思路的谋划者和有力监督者,在角色扮演上亦要经历艰难的调适。研究认为,社会转型背景下的警民关系构建面临的最大阻碍不在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本身,而在于参与社会治理的警和民要打破固有的主客体二元对立的价值预判,将对方视作地位平等的多元主体之一。地位平等不等同于在权力分配和利益分享上是对等的,因为警察群体和社会公众不可能替代彼此原本就具有的权责属性。
在社会互构论看来,分异的显化和发展本身就意味着社会正在从旧有的一致、整合、连续的方式中脱出,通过新的生活实践锻造出更高层面的认同、更大限度的共识。过程中,个人和社会形成相应的、协同的、共时的演变,从而使得个人与社会的行动关联得以构成一种新型的关系性状[25],二者的相互联系既是差异的、对立的和冲突的,也是适应的、协调的和整合的,互为前提、互为存在条件、不可分割。换句话说,这两个方面既是对立的统一,也是统一的对立[26]。如前文所述,在不指涉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时,警察与公众的个体性矛盾摩擦甚至群体间的对抗冲突,虽然暴露了社会转型衍生的一些突出问题,但这种显性的矛盾摩擦和对抗冲突也让警察、公众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对未来的具体路径选择和地位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对二者原有的关系模式进行重新审视。
1. 新时代的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与社会治理方向相一致,朝着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完善,虽然中间会出现矛盾、摩擦甚至冲突,却是社会转型期治理方式在不断调整、配适、提高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属正常现象。
2. 承认警民之间在权力分配和利益共享上的不对称性,但主张警民在最终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正是平衡协调警察与民众权力分配和利益共享的有效途径。
和谐警民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根据社会发展过程特别是社会转型中人与社会的关系互构不断发展丰富。研究认为,和谐警民关系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压制性的警民关系”,也不是现代性主导下的“契约性的警民关系”①“压制性的警民关系”是相对传统社会和传统政治文化而言的,往往表现为命令与服从的一种垂直性关系,这种关系是以“警察”为本位的,生杀予夺大权掌握在警察手中。“契约性的警民关系”是相对于法制社会和现代政治文化而言的,往往表现为一方与另一方是共谋与协商的平行性关系。参见魏敦友:《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法治转折与法治的境界》,载于《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12-13页。。如果必须给警民关系的构建阶段定义一个“理想类型”②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社会是纷繁复杂的,想要完全准确表示社会的原本基本上不可能,所以就用“社会”“权力”“集体主义”这样的概念对社会的某些属性进行概括和指征。理想类型是研究者思维的一种主观的建构,既源于现实社会,又不等同于现实社会;是社会学在这方面的特殊认识工具,也是研究者为研究社会和解释现实的一种概念工具。,可以将其划分为“压制性的警民关系”—“契约性的警民关系”—“互构性的警民关系”的发展过程。从社会结构变化的进程来看,“压制性的警民关系”存在于传统社会,“契约性的警民关系”存在于工业社会,“互构性的警民关系”存在于中国转型社会③郑杭生先生指出,中国社会转型分为三个时期:一是从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9年慢速转型期,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中速转型期的30年,三是改革开放至今的快速转型期。。从社会治理(管理)的角度出发,“压制性的警民关系”基于强权政治,其目的是力保稳定,“契约性的警民关系”基于法制建设,其目的是规范行为,“互构性的警民关系”基于法治建设,其目的是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从实现途径上看,“压制性的警民关系”主要依靠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和高压政权,“契约性的警民关系”主要依靠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引导公民遵守契约,“互构性的警民关系”主要依靠人与社会交流互动和相互建构(见图1)。
图1 警民关系构建的“理想类型”
新时代的中国和谐警民关系不可脱离中国社会转型这一具体实际,和谐警民关系构建是社会转型速度快慢、多元复合主体利益诉求增减、矛盾排除化解能力强弱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同时又受新媒体环境下涉警舆情的影响;新型的和谐警民关系不是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而是在多元复合主体的主张下寻求利益分享的一致性。
可以用函数等式简单表述警民关系与有关因素之间的关系,即Y=f(x1、x2、x3)+b,其中Y代表警民关系构建的和谐程度,x1代表社会转型的速度、x2代表治理主体利益诉求的增减、x3 代表包括警察和民众在内的所有治理主体在处理警民矛盾时的能力水平,b代表涉警舆情的外部影响。
社会互构论视角下的和谐警民关系构建需要明确三个关键要素,即互构背景、互构框架、互构平台。
警察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是一致的,即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想要达到这一目标,决策层应将二者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多元主体平等看待,通过限制警察机关的权力外溢、坚决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感和决策力。从社会冲突论的视角出发,警民关系出现紧张是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竞争关系,可以通过协调甚至冲突的方式加以解决。然而,解决警民之间的紧张关系甚至矛盾冲突,需要将其置于同一社会形态和认同的文化形态中考量。中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受到西方思潮的严重冲击,互联网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即时通信载体、平台的疯狂发展,公众在海量网络信息的轮番轰炸下容易迷失方向,在利益权衡和行为选择上极易受到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左右。当代中国的和谐警民关系构建,必须将警察与民众置于“五个认同”的文化背景下,引导二者将社会转型中的矛盾冲突正确看作“人民内部矛盾”并通过积极合作的方式加以解决,绝不能企图通过改变社会形态的方式得以实现。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从本体论的角度去寻找一个绝对的“纽带”已经不合适,只能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来建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27]。如果承认并法定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及其作用机制,就必须承认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中出现的警民关系的不和谐,不能单纯归因于警察组织或者社会公众,也不能武断地认为不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因二者权力分配或利益分享导致的仅限于警民之间的简单关系。当警民关系出现不和谐甚至冲突时,警察和公众自然难辞其咎,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媒体中介亦不能置身其外。以新媒体背景下的涉警类舆情和公关危机为例,通过分析不难发现:除了警与民本身的个别性问题之外,政府对于警察机关的过分苛求和对公众的些许纵容会导致警察组织不满情绪和民众有恃无恐的综合反向固化,这一过程发展至最后的结果就是表面化的警民冲突。因此,政府、媒体、社会组织是否将警察与公众视为作用同等重要的治理主体显得十分重要。如果不能正确定位二者的地位和作用而将其视为地位不等的差异性主体甚至一主一客的关系,自然就会出于对弱者的关心作出道德评价和行为实施。简言之,警民关系不是简单的警察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互动过程,而是以警民互动为框架,政府、媒体、社会组织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归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社会公众更多体现“个人”的特征,要想打造和谐的警民关系,需要达成“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这里的“社会”可以通过有效搭建“联结场域”的方式得以实现。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的经验做法特别是“一村(居)一警”“警格+网格”等模式值得学习借鉴,从而有效搭建起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联结场域”①联结场域,是联结政府和社会的联结载体,如基层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们既不只是代表政府的“国家力量”,也不只是代表民间的“社会力量”,而是兼具“国家在场”和“社会支持”的双重属性。因此,他们常常既是制度运行的主体,又是维护关系的主体,这就要充分发挥这些联结载体在密切警民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制度”与“关系”的衔接。基层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联结载体除了扮演好“国家在场”的执行者角色之外,还要具备能够主动有效满足社区成员差异化个人诉求的能力,进而为密切警民信任关系形成良好的拉力效应。参见周延东、闫煜:《“制度—关系”互构视阈下的警民信任研究》,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149-156页。。下面,笔者以厦门市公安机关实施的警务网格与社区网格深度有机融合为例进行详细解析。
1. 组织架构融合。厦门市金安区积极推进社区民警进入同级“两委”班子担任村(居)党支部副书记或主任助理职务,成立区、镇(街)、村(居)警务网格与社区网格“融合”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上下一体的融合组织架构,摆脱公安机关管理基层社会治安与村居管理基层社会事务“两张皮”“两条路”的困境,达到人力整合、资源整合和措施整合的良好效果。
2. 人员力量融合。依托“1+3+N”联勤机制,打造由社区民警牵引,社区辅警、警务助理和治保人员、网格员、保安员等为成员的社区警务团队,共同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因地制宜整合设置警务室,打造群众家门口的微型派出所,实行警务室与社区(村)“两委”合署办公,有效加强社区专职辅警与网格员的常态化协作,促使警网衔接顺畅、紧密。按照已划定的社区网格,配齐配强专职网格员,组织指导网格员主动融入社区警务工作中,引导其当好网格中的信息员、调解员、宣传员、巡防员,成为社区民警的参谋和助手。
3. 警务协同融合。依托智慧社区警务平台,根据不同角色和安全要求,打通民警使用的“e 治理”App、辅警使用的“e 治理+”App、网格员和采集申报责任人使用的“厦门百姓”App 及面向广大居民群众的“e鹭安”小程序等各类移动应用前端,并运用科技手段实现警务工作向数字化转型,全面实现网格内基础信息联采、安全隐患联治、治安防范联巡、矛盾纠纷联调等功能。
4. 机制监督融合。充分发挥民(辅)警“传帮带”作用,对社区网格员基础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开展进村入户式的“跟班指导”,既减轻公安机关工作压力,又提升基层治保质量能力水平,还有效融洽警民关系,可谓“一举三得”。同时,建立完善“权责清晰、标准科学、制衡规范、高效闭环”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公安民警、基层治保力量的双向熟悉度、工作实绩、民意测评结果、对社区警务的贡献度等列入考核内容,有效提升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通过建立“一支队伍、一套机制、一个网格”,做到资源在基层整合、问题在基层发现、矛盾在基层解决。
社会互构论根据社会转型背景下人与社会互构共变的“向度”和“量级”,将社会互构划分为正向谐变、逆向冲突和悖向同变②正向谐变,主要意涵是指谐和、协调、一致,也指相应、偕同、共时性变化等。逆向冲突,意味着互构各方在变化过程中相应地朝着差异、疑虑、分歧、不认同等趋向发展,不和谐的向度和量级随之扩展和升级。悖向同变,所谓“悖向”即指一个变化过程中同时存在着正向和反向两种并立、同行而悖逆的运动趋向,“悖向同变”也可称为“正向—反向同变”。。笔者基于此构建出“强警察—强民众”“强警察—弱民众”“弱警察—弱民众”“弱警察—强民众”四种理想类型的关系形态。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力量,其日常行为和执法活动置于党委、政府、专门机关特别是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信息传播愈加快速的今天,稍有不慎就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指责,将其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舆论世界中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28]。近年来,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在服务职能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面越来越广,导致其在处理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的关系时彷徨不安,这样的徘徊踌躇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网络世界中的“弱警察—强民众”关系。面对网络空间内警弱民强的现实问题,想要实现正向谐变的良好效果,党委、政府和主流媒体在强化主流意识形态领域教育引导方面的努力还不足以支撑起警民在虚拟空间内的地位对等,需要公安机关主动顺应时代潮流,强化公安新媒体建设力度,重点在争夺政治引领的感召力、警民话题的原创力、平台合作的影响力、“引关圈粉”的吸引力、克难攻坚的创新力、网宣铁军的战斗力等六个方面入手,建设新媒体背景下的“强警察—强民众”格局,确保涉警舆情的高效处理。
1. 把公安新媒体打造成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平台。抓好选题设置、内容策划,运用主题采访、理论文章、时事评论等多种形式,用生活化的话语把深邃思想讲透彻、讲鲜活,推动理论学习宣传贯彻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
2. 把公安新媒体打造成宣传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平台。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契机,精心解读“三件大事”“三个务必”“两个结合”“五个重大原则”“六个必须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等最新提法[29],切实把“归根到底是两个‘行’”的道理讲深讲透[30],更好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制度自信、激发强国豪情,理解支持配合公安工作。
3. 把公安新媒体打造为宣传讴歌新时代公安战线新作为新成就新经验的重要平台。大力宣传新时代公安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新担当新作为、履行新时代公安工作职责任务的新成就新经验,充分展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
1. 聚焦大政,传播权威声音。紧紧围绕公安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抓住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建设、扫黑除恶常态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重要工作,第一时间传递权威声音,形成广受信赖的公信力。
2. 聚焦大事,设置特色话题。抓住公安机关勇于防控化解重大风险挑战的精彩故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生动事例和公安英模感天动地的先进事迹,精细挖掘、精心提炼、精彩宣传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默默奉献、守护平安、维护正义的点点滴滴,打造富有政治品质、法治品味、时代品相的公安宣传精品力作。依托处理大案要案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公众关注的信息,选取典型性的身边案例开展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把一个个热点案件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将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日常法制宣传有机融合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1. 优化入驻布局。充分发挥公安新媒体与新兴网络平台各自优势,通盘考虑、合理布局公安新媒体入驻各大新兴网络平台,力求宣传效果最大化、最优化。建立完善合作机制,统一选题策划、通联协作、调度指挥、信息呈现,探索构建自有、自主、自立、自控的公安新媒体大平台。
2. 强化集群动能。以“一网一剑”为牵引,充分发挥主力账号的影响扩散和引领带动作用,打造全网存在、全时响应的公安新媒体矩阵,做到整体联动、一呼百应。对于正面涉警言论,要顺应主流、拓宽渠道、扩大影响;对于负面涉警舆情,要合理引导、降低影响、促进和谐;对于虚假涉警舆情,要主动质疑、伸张正义、扭转局面。通过正面效果强化和负面危机处置,实现传播效益最大化,使网络空间管控更加有力、主旋律更加响亮、正能量更加强劲。
1. 用多彩内容“引关圈粉”。精心策划设置议题,用足用好警务工作得天独厚的题材和公安机关网红大V 的自带流量,持续制造热点话题,讴歌真善美、鞭挞假恶丑,努力创造更多刷屏热传的现象级产品,以题材的独特性、丰富性扩大“圈粉”覆盖面。
2. 用多样表达“引关圈粉”。善用新媒体手法创作,善用“网言网语”表达“警言警语”,推出更多有温度的作品,实现分众化、差异化、智能化精准推送,提升公安新媒体的亲和力、黏合度、美誉度。创新活跃线上线下活动方式,积极拓展不同圈层的粉丝受众,尽可能吸引更多的潜在海量粉丝,坚持群众路线,让公安新媒体走入千家万户,成为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1. 探索网上斗争新策略。建立完善快速响应的体制机制,善于把握时度效,落实好“三同步”工作机制要求,在重大事件中敢发声、会发声、善发声,在回应关切、澄清事实、消除误解、批驳谣言上出实招,维护好健康清朗的网络生态,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2. 运用媒体传播新技术。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在选题、创意、表达等实际操作上求新求变,以前瞻意识和专业思维抢占舆论场新高地,努力实现在舆论场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新飞跃。
1. 突出教育培训。大力推进公安网宣队伍建制机制体制建设,为开展网上舆论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提供有力的即战力支撑和后备力量保证。发挥公安队伍的网络资源优势,深入开展交流培训,提升民警的信息搜集、分析研判、音视频处理、综合写作等业务素质,为打赢网络舆情攻坚战提供人才和能力支撑。
2. 突出实战选才。坚持实战导向,常态设置“比武擂台”,开展“赛场选马”,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快培养一批公安网红大V,聚拢一批正能量写手,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安新媒体创作精英团队。
3. 突出激励鼓劲。健全适应新媒体特点的职务职级晋升、表彰奖励、后勤保障等规章制度,统筹平时奖励与战时表彰,推动政治激励、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相结合,使优秀的公安新媒体工作者更有荣誉感、获得感,进而激发起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
党的二十大对通过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31],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出新要求、新期盼,也为和谐警民关系构建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新媒体背景下,现代的线上互动模式既是对传统的线下警民互动模式的巨大挑战,又是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互动模式的有益补充。公安机关要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理解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现实困境,深化推进实现路径,持续在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深改革、强队伍、促发展上出实招、见实效,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