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佳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治安系,河南 郑州 450053)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深度变革过程中,随着变革的深入和细化,政治与经济的问题日渐凸显,各类矛盾不断增加,社会危机日趋严重。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继续进行,经济持续发展,稳定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在求稳、维稳的大势中,公安机关必是责无旁贷,此时警民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警民能否和谐相处,是社会能否稳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在今天这种充斥着各种矛盾的社会中,警民和谐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作用更是毋庸置疑。
警民关系是指警察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种警务活动中,与社会公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1]警民关系在任何国家都可以看着是社会治安的“风向标”,中国的警民关系除了是社会治安的风向标之外,还是党群关系、政群关系的“晴雨表”。
从警民关系的形式来看,警民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和社会环境内产生的,体现了人与组织、组织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警民关系是一种人际关系,警务活动通过单个警察的职务活动来体现,而单个警察职务活动是与社会各类人的交往和互动相联系的。其三,警民关系是一种伙伴关系,警方的警务活动和公众的守法行为互为依托,警方的警务活动受公众支持,公众的守法行为受警方保护,彼此互为条件,不可分离。其四,警民关系也是一种公共关系,因为警务活动其实是警察机关和警察与公众、媒体和环境的一种交往互动[2]214。
从警民关系的内涵来看,警民关系首先体现政治关系,警民关系受特定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影响,带有鲜明的政治烙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警察是政府代理人中与公众接触密切、最频繁的队伍,所以警民关系最直接地体现着国家政权与人民大众之间的关系,属国家政治关系的表现。其次,警民关系体现出了民主关系。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力而采取的管理国家的制度、形式。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民主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人民的权利如何实现、国家的权力如何健康运行[3],也就是如何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警民关系实质上也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一种相互作用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国家民主状态,标志着国家、社会的和谐程度。其三,警民关系体现着时代人文关系。人文精神是一种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对象的思想,其核心是以人为本,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体现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4],它不仅是精神文明的主要内容,而且直接影响到物质文明建设。警务活动是一种以人为对象的管理活动,警务形式和警民关系最能体现行政活动中的人文状态和社会文明进程。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警民关系是一对非常微妙的矛盾关系,既对立又统一。警民关系的实质是政民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当警民关系呈现管理与被管理的态势时,由于警察“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特殊职责,很容易与民众产生矛盾,形成对立。而当警民关系呈现保护与被保护的态势时,民警是百姓的保护神,民众是安全的受益者,当民警为民众的安全服务,避免其遭到侵害或为其挽回侵害损失时,民众表现出配合、支持和感激,这时的警民关系又是一种统一的状态。这种矛盾的对立统一不断地交替变化,就使警民关系表现特殊。
和谐是指在事态发展中的一种相对均衡、统一、协调的状态。和谐的警民关系就是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通过警察与社会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正确作用,双方之间形成的具有良好状态的内在关系。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就要消化对立,促进统一,求得大同。实现警民和谐是必须的也是完全可能的,这是因为首先,警民关系是一种互生的关系,警来之于民,民信赖于警;有民才须有警,有警才能安民;警是民之先锋,民是警之后盾。这种警民浑然一体的关系,能够消融对立。其次,警民关系是一种互惠的关系,警因民而存,因民而长,因民而有活力;民因警而安、因警而娱、因警而有自得,这种警民相辅相成的状态,利于维持统一。其三,警民关系是一种互融的关系,警因安而治疾,因过而治民,因稳而得成效;民则因安而祈福,因过而受损,因稳而得发展。这种目标高度一致的有机整体更容易实现互包互融。这种警民互生共存、互惠相融的关系,就是警民和谐的坚定基础。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警察的职能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由专政到管理,由管理再到服务。所以,警察职业因专制而生,因行政而存,因服务而长久。警民之间的关系,也会因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警民关系以马天明式的民警的一天 (电影《今天我休息》)为典型代表,和谐的警民关系与社会稳定相映成辉。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社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安工作所涉及的问题量更大、面更宽、情况更加复杂。新时期的警民关系必有与时俱进的新内容,民警能不能让群众满意,能否搭建和谐警民关系,不再单单取决于民警是否具有亲和力,是否能与群众水乳交融,这些只是实现警民和谐的一个方面,而社会控制能力、协调能力、警务处置能力和警务效率以及执法的公平公正程度才是实现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所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社会及民众对民警会有新的期望和要求,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也对警察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
警民关系不仅是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政府执政状态的重要窗口,是整个社会管理的风向标。在现阶段,社会的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取决于社会民众的生存态势: “安”则“稳”、 “危”则“乱”。安全是民众生存的第一要素,也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安全不能保证,稳定必是泡影;二是取决于社会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信”则“稳”、“疑”则“乱”。民众对政府有信任才能有拥戴,政府依赖民众的信任才能有执政的久远。而警民关系最直接地体现着国家政权与人民大众的关系,公安机关是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与纽带,维系着政府与民众的相互沟通与联络。警民关系也间接反映民众生活的安全状态,反映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拥戴程度,警民和谐体现着政民和谐、党群和谐,因此警民关系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健康与稳定,警民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违法犯罪和群体事件的频发在所难免,警力的严重匮乏,常常出现用警时却捉襟见肘,而和谐的警民关系,使千百万民众成为警察的有力后盾,警力有限,民力无边。和谐的警民关系,不仅为各种违法犯罪织就了天罗地网,而且为化解社会群体问题提供了方便和可能,所以警民和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根基,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无数实践经验充分证明:如果警民关系和谐,那么其社会环境也会变得健康稳定。反之,如果警民关系失衡甚至警民之间矛盾冲突不断或不能得到及时化解,那么社会稳定也就难以实现。
社会和谐必有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缘于社会和谐。和谐与稳定是不可分离、相辅相成的一对“孪生姊妹”。而和谐的警民关系本身亦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顺利完成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是和谐稳定社会最有力的建设者,也是其可靠的保障者和积极的促进者,而民众既是和谐稳定社会的受益者,更是和谐稳定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从某个角度来说,依赖于每一位公民的遵纪守法,依赖于每一位公民的道德提升,依赖于每一位公民的诚信友爱。所以,警民和谐更能体现和谐稳定社会建设力量的统一,万众一心,齐心协力,共创和谐的社会辉煌。
促进并维持社会稳定,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是社会民众对公安工作的期盼。如果社会能够保持安全稳定,则正气得以弘扬,邪恶难以蔓延,经济稳步发展,民众安居乐业,政府威望便得以提升。社会越稳定,民众越满意,警民关系就会越和谐,民众就会信任公安机关,自觉地、自发地支持、协助、配合公安工作。而公安工作有了群众的支持,就有了社会基础和强大动力,就更容易实现社会控制。有效的社会控制,又促进了社会稳定。由和谐保稳定,由稳定促和谐,社会进入高效良性循环状态,警民和谐与社会稳定相得益彰。反过来,如果警民关系不佳,失去了社会民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公安工作不宜开展,社会局面难以控制,正气难树,黑恶嚣张,民众怨声载道、强烈不满。于是,民众开始怀疑政府能力,攻击警察无能,警民关系进而恶化,社会状况更加难控。紧张的警民关系会带来社会局面的难控,而社会局面的失控又激惹警民关系的恶化,于是社会秩序呈现恶性循环态势。所以,和谐的警民关系是社会稳定的润滑剂,而不良的警民关系则是社会稳定的绊脚石。
1.警察打击职能发挥不力,影响警民关系。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服务,是公安机关的核心职能,也是民众对公安机关的基本期望。随着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已不单纯满足于物质生活的改善,他们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敏感度和关注度也在提高,对自身安全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也随之提高。但现实却与愿望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在案件侦破方面,一些公安机关在思想上过于强调案值大、影响大、罪行严重的案件,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小案件的查破。很多公安机关都将80%左右的警力用在侦破占案件总量20%左右的大案上,只用20%的警力用来查处占案件总量80%的小案件[5],以至于群众有自行车、电动车、手机等财物的丢失不再报案,“大案破不了,小案又不破”是经常听到的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评价。积案日益增多造成民众积怨的日益加剧,公安机关工作效率与当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当民警的工作无法满足民众的期望时,警民关系的和谐也就变得遥不可及。
2.民警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破坏警民关系。虽然一直以来,公安部党委针对公安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无论是从“三基”工程到“三项建设”还是从“五条禁令”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公安队伍的素质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民警素质的提升速度依然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由于长期以来的各种复杂因素,特别是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民警“官贵民轻”的思想没有得到彻底的根除。工作中一些民警的服务意识尚显薄弱,特别是部分民警腐败和不法行为造成的玷污与失信,使警察声誉受损;执法权力的滥用与失衡,使民众心生怨气;执法方式的粗暴与失度,引发群众愤懑;还有乱收费、乱罚款、工作方法简单、纪律松懈、行为失范、对待群众态度冷漠、推诿刁难等等,严重败坏了民警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3.非警务执法活动过多,伤害警民关系。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和执法部门,有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有关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计划生育、经济纠纷、房屋拆迁、下岗失业人员上访、市容整顿等诸多问题时,过度、过多地依赖警察行政执法力量,将警察推到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推到与群众对立的前台,激化警民矛盾,伤害警民关系。
1.公民社会责任、文明素养欠缺。一些民众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意识,虽然随着整个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文化生活已经有了普遍的提高,然而,公民自身所应有的文明素养却依然落后。在社会活动中,特别是处理个人行为与社会管理相矛盾时,只是简单地强调个人利益,而不讲社会责任、无视公共利益,当遇民警执法时,便产生敌对情绪,甚至阻碍民警执法。在遇到群众围观时,这种心理更是得到强化,从而造成警民关系的恶化。
2.网络、媒体对警察负面问题肆意放大。人民警察始终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从打击犯罪到纠章查错,从处罚违法到调解纠纷,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强调文明执法、人性化管理以来,媒体指责民警的多,赞扬民警的少,特别是对民警在执勤、执法中的不妥现象进行大肆渲染,激起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少数网络媒体费尽心思挖掘有关警察的负面新闻,无限放大公安队伍中的负面因素,忽视队伍主流,甚至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捕风捉影、断章取义,在互联网络上进行炒作,致使公安工作陷于被动[6],严重影响警民关系。
努力提高民警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其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回归民众的传统思路,并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据之对民警的日常工作加以规范。首先,要定期的对民警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通过收集群众的意见以及平时的表现来进行相应的量化。其次,要定期的对民警进行服务意识的培训,不断强化其“民本”思想。其三,警力下沉,警察要到社区去,到基层去,融入群众之中,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特别要办好涉及群众安全的小案件,我们认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具体到某个群众身上,可能就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其四,组织一些亲民的活动,让警民互通有无,在活动中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强化新时期警民合作伙伴关系,增进警民血肉联系,实现警民关系和谐,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努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定期评估机制。以地域为单位定期地对当地警民关系状况进行客观的评价与分析,不仅要找准当前阶段警民关系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而且要为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可靠的依据。其次,要对民警的工作建立相关的考核推进机制,将警民关系建设列为工作考评和对民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民意测评在各级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再次,为了更好的让警察在日常的工作中保持高度的积极性,必须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奖惩激励机制,从而促使其警民关系的好坏与奖惩和民警的自身发展紧密相联。最后,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以达到社会稳定的过程中,也需要建立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使无论是独立的民警执法还是正常的办公履职状况都处于严密的、大范围的内外监督体系之下。
建立警民沟通平台,更好的促进警民沟通,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方法。在当今社会,影响警民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沟通太少。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公众对于警方所提倡的“警务公开制度”还是非常赞赏的,但是问题在于,现在的公安机关所实施的“公开度、透明度”远远达不到群众要求。另外,民警对群众的理解、接触和信任度也十分的有限,并没有将“民”放在应有的位置之上,警民之间的合作也很难达到默契和谐的程度。尤其是在处理一些“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或草率结论或隐瞒事实仍然是警务工作中多见的状态,因而导致公众对于民警的执法方式、执法能力以及公平公正度产生质疑,形成非常严重的信任危机。所以,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并真正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在不影响执法工作的前提下,应该尽可能多地向民众公开警务信息,这样一方面能够很好的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广大群众详细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减少相关的负面影响,不给媒体恶意炒作的机会,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愿望得以实现,促使群众对警务工作多一份理解、支持和监督,从而建立起一整套警民关系真正和谐的长效机制。
任何社会关系之间都有利益和矛盾的反映,警民关系也绝不是不存在利益差异和矛盾的社会关系。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是一种基于彼此的需要以及为了满足需要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各自都有对对方的利益需求。警方对群众的利益需求表现为:理解、支持和配合公安工作;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利益需求表现为;伸张正义、扶危济困、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平衡利益关系,需要在矛盾中求协调、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这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利益价值法则,警民之间的利益协调,也要遵循这一法则。和谐的警民关系就是一种化解了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状态。警民关系是一种互惠的矛盾关系,公安机关和民警要为警民双方互惠互利关系的形成进行长期的努力和付出。因为这种互惠互利的关系有别于商业活动中的互惠互利,不是即时的利益互相满足,而是需要警方长期的付出作积淀,然后才有回报的收获。正如成都锦城社区民警汤敏所说:民警的付出是一种储蓄,只要这种储蓄经历时间的积累,就会收获“利息”。[7]74
综上所述,警民关系事关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局,它的好与坏和政群矛盾的多与少已经紧紧联系在一起。在一个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里,政府与群众、警察与群众之间的相互信任、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社会就难以持续地发展。因此,处理好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乃至每一个警察都应该重视的问题。虽然社会的复杂形势正在猛烈地冲击着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的稳步前进,但是,笔者相信:只要我们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改善工作,不断地开拓创新,就一定能够实现警民关系的和谐,从而保障社会稳定昌盛。
[1]丁玲.论和谐警民关系的宪政建构 [EB/OL].http://www. qhfx. org/QHFXPeruse. aspx? id =CF1DF71A75D7DEAF.
[2]上海市警察协会课题组.和谐为本 建设为要 [A].王光.和谐社会与警民关系 [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梅宁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EB/OL].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08/02 -25/1173279.shtml.
[4]胡德海.什么是人文精神 [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0,(3):4.
[5]王慧敏.论“破小案”[J].宁波经济 (三江论坛),2008,(9):31.
[6]夏德才,蔡奕奕.新时期警民关系研究 [J].公安研究,2009,(4):71.
[7]杜晋丰.试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公共关系途径[A].王光.和谐社会与警民关系 [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