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荣誉制度完善研究

2024-04-13 17:44刘红岩任庆亚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荣誉公安机关

刘红岩,任庆亚,2,吴 晓

1.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公安法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引言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荣誉制度建设,以201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下简称《荣誉称号法》)为标志,我国逐步建立起“1+1+3”①即中共中央制定一个指导性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有关方面分别制定党内、国家、军队三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分别是2017年8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及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国家荣誉表彰体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建设不断走向法治化、体系化、规范化。国家荣誉制度旨在通过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2017 年公安部政治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设置入警宣誓仪式等七类仪式并从具体仪式的目的意义、参加对象、仪式程序等方面对警察荣誉仪式进行规范。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加大先进典型培育和宣传力度,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作为国家荣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下,警察荣誉制度的建设完善对人民警察筑牢忠诚政治品格、树立正确职业荣辱观、提升职业荣誉感,锻造公安“铁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警察荣誉制度的重要功能

警察荣誉制度是国家和公安机关关于人民警察荣誉的设置、评选、颁授、管理、保障和监督等方面工作的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措施办法的总和,是国家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发挥好警察荣誉制度的重要功能,对切实增强广大民警职业成就感、荣誉感、责任感和归属感起着关键作用。

(一)明确身份认知,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保障人民幸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守护者。在入警宣誓仪式过程中,通过奏(唱)国歌,宣读人民警察誓词,颁发初任培训结业证书,授予警服、警号、警衔等直观表达,让新民警感知身份的转变,明确警察身份的认知。为立功受奖民警举办表彰奖励仪式,为累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周年、20周年、30周年的民警举行从警纪念仪式并颁发从警年限纪念章或纪念册,为退休民警举办退休仪式,通过在重要节点举行的荣誉仪式,让民警切实感受到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为自己身为警察群体的一员感到骄傲,更加热爱自己的职业并自觉从内心提升警察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二)规约行为操守,锤炼过硬纪律作风

警察荣誉制度能够发挥约束、规劝和训诫功能,通过各种仪式和表彰奖励活动使公安民警珍视荣誉,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精神状态和职业敬畏感,在警务工作中始终自觉规范言行,保持纪律严明的行为作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与损害警察职业形象的行为作斗争。同时,警察荣誉制度还能潜移默化地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警察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教育,鞭策广大民警厚植法纪理念,引导广大民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始终保持人民警察的本色。

(三)完善人才激励,促进自我成长和发展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表明,个体在实现生存、生理需要基础上,要追求尊重、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需要。荣誉制度是通过“满足个人发展过程中一种高层次自我实现的精神需要”[1]获得社会和集体的尊重认同,实现自我激励。通过人民警察荣誉仪式授予警察各类荣誉,体现了组织对警察个人或集体工作方法与工作成绩的认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安人才自我成长和自我发展的精神需要,塑造公安民警的职业追求,既可以鞭策荣誉获得者不断激发工作热情和奋斗精神,又可以作为榜样标杆吸引更多人才走上从警之路,建立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和团队,为公安队伍持续稳定提供人才支撑。

(四)展示公安形象,服务引领社会风尚

良好的社会风尚彰显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素养,影响着一个社会的精神塑造,蕴含着一个社会健康向上的力量[2]。警察荣誉体现出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规范不仅是公安建设的宝贵财富,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学习的榜样。通过对公安荣誉模范和荣誉故事的宣传,大力弘扬公安英模精神,展示人民公安忠诚奉献、勇毅担当、奋勇拼搏的良好形象,激发公民的爱国情感和敬业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起全国各族人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共同奋斗的磅礴力量。

三、当前我国警察荣誉制度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一)我国警察荣誉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31 条规定,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进一步将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①《奖励条令》第8条规定: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此,我国现有人民警察荣誉包括荣誉奖章和荣誉称号两类,具体名称、颁发及批准主体、授予对象以及评选情况如表1所示。

除了上述常规性警察荣誉外,还存在一些非常规性情况。一类为战时表彰奖励机制,即对特定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进行一事一奖、即时兑现的工作机制。如2020 年抗击新冠疫情期间,全国各级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全面启动战时奖励机制,以疫情防控一线为重点开展奖励表彰,通过综合运用记功嘉奖、通报表扬、发慰问电和嘉奖令等多种形式,实行按绩施奖、有绩必奖,大力表彰奖励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冲锋在前、敢于担当、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另一类为临时性警察荣誉,该类荣誉评选时间、评选主体、评选次数、评选标准不尽相同。如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组织评选的“最美基层民警”(2021),公安部、中央电视台组织评选的“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2014),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评选的“津城警星·最美基层民警”(2023),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选的“四川省优秀人民警察”(2023),国家移民管理局组织评选的全国移民管理机构“十大国门卫士”(2022、2023)等。

(二)我国警察荣誉制度的相关规范

1.《荣誉称号法》

该法律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是首部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形式确定的专门用于规范我国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法律,构建起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我国警察荣誉制度的完善和统一提供了根本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该法律修订后于2019 年6 月起施行,在第9 章专章规定奖励的相关内容,确认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明确撤销奖励的四类情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其奖励的授予与撤销应以公务员法为依据。

3. 警察法律、法规、规章

(1)《人民警察法》。作为警察法体系中的基本法,首次将警察荣誉写入法律,并对奖励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在第4 章中明确了奖励的种类,并写明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2021年,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内务条令》,条令在第2 章增加了荣誉仪式规范的内容,明确建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制度,将入警誓词予以补充,调整入警宣誓仪式内容,并根据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增加公安民警宪法宣誓的规定。在第7 章中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荣誉室,在第15 章规定了警察节的内容并明确“中国人民警察节是人民警察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内务条令》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第121 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荣誉室,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史迹陈列馆、纪念馆、警察博物馆等。有条件的基层所队,可以结合实际建立荣誉室。第223 条规定:中国人民警察节是人民警察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在警察节举办相关庆祝活动,作为励警爱警惠警的重要举措。。

(3)《奖励条令》。该条令由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并于2016 年起正式施行,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奖励条令》中与公务员奖励规定不一致的审批权限等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确保新版条令既符合公务员奖励规定,又符合公安工作实际、体现公安奖励特色。一方面,该条令进一步突出服务基层一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奖励从严的奖励原则,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特殊情况下简化奖励审批程序、扩大奖励比例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为紧密配合实战、及时开展表彰奖励特别是开展战时奖励提供政策依据。另一方面,该条令对有关条件、程序、时限、比例等作出细化规定,使各项工作内容明确、程序规范、要求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执行落实和监督检查。

(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组织管理条例》)。该条例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施行,对奖励条件与种类的规定与《人民警察法》都相一致,并明确了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等荣誉称号的审批权限。

(5)《规范》。该规范于2017 年1 月由公安部政治部印发,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是在公安民警职业生涯重要节点和特殊时刻举行的激励仪式,是增强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在公安机关营造崇尚荣誉良好氛围的重要载体和方式[3]。《规范》具体设置入警宣誓仪式、授予(晋升)警衔仪式、表彰奖励仪式、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退休仪式、因公牺牲民警送别仪式、公安英烈缅怀仪式7 个仪式。每一种仪式,都从目的意义、参加对象、仪式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增强了人民警察荣誉仪式的仪式感。该规范突出三个特点:一是仪式规范化。对每个仪式过程进行分解细化,体现出仪式的规范性、严肃性。二是操作弹性化。荣誉应充分体现警察职业特征,坚持因地因时制宜,做到隆重、庄严、简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规范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内容。三是奏唱新歌曲。在入警宣誓、表彰奖励等仪式奏唱《人民公安向前进》,该曲谱随规定一同印发,时代特色鲜明,警察职业特征突出,旋律刚劲有力,感情饱满真挚,反映出了人民警察忠诚履职、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家国情怀,体现出新时期人民警察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4]。

4. 地方公安机关相关文件

各地公安机关拓宽思路,积极探索,纷纷制定既注重与上层制度相衔接,又主动融入实践元素的地方性规范文件,用以创新警察荣誉制度建设,营造崇尚荣誉的良好氛围,增强民警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如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制定《衡水市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公安厅政治部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试行)》、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实施办法(试行)》、绍兴市公安局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民警职业荣誉仪式规范》等。

此外,2021年国家移民管理局党组审议通过《国家移民管理机构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实施办法(试行)》,作为大力推进移民管理职业荣誉体系建设重要抓手,以提升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四、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剖析

(一)警察荣誉法律体系尚未健全

首先,警察荣誉制度缺乏基本立法,法律位阶较低。一方面,虽然《荣誉称号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家荣誉制度的初步建立,是推动国家荣誉制度法制化、统一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但该法并未涉及警察荣誉制度的具体相关内容。人民警察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担负着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重要使命任务,将警察荣誉制度纳入国家荣誉制度体系是应有之义,理应对其所取得的成绩进行表彰奖励以激励斗志,鼓舞士气。另一方面,虽然在《国务院2023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订草案稿规定了警察荣誉制度的法律依据①《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60条:国家建立人民警察职业荣誉制度。,但仅仅一笔带过,并未在法律层面作出具体规定。顶层设计的悬空,降低了警察荣誉的权威性,限制了警察荣誉制度的法律效果。

其次,警察荣誉制度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如前文所列,规范我国警察荣誉制度的相关依据主要有《人民警察法》《内务条令》《奖励条令》《组织管理条例》《规范》等。总体来看,涉及警察荣誉制度的规定虽然繁多,但条目多散见于众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比较零散,缺乏整合,且新旧规定不统一,缺少一部综合性立法对警察荣誉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整合统一。《人民警察法》《组织管理条例》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荣誉制度,仅就奖励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组织评选的“最美基层民警”,国家移民管理局组织评选的全国移民管理机构“十大国门卫士”等人民警察相关荣誉也鲜见明确的规范依据,多种警察荣誉评选标准、评选主体不相一致,仍未形成完整的警察荣誉法律体系。

再次,相关规范中存在互相冲突的情况。如《奖励条令》规定对授奖集体和个人“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而《规范》第1 章中指出,举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应做到“隆重、庄严、简朴”。荣誉制度激励功能的实现必须通过特定仪式,而荣誉仪式的严肃性、正规性乃至隆重性恰恰能对民警和公众形成直观的心理刺激,有效引起共鸣,发挥激励、熏陶的重要作用。因此,对荣誉仪式的原则性规定应加以统一,体现出一致性。又如《奖励条令》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但该类主体并不在《人民警察法》所列举的人民警察范围之内,且近年来原公安边防部队改制组建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并划归公安机关,但《奖励条令》仍称之为公安现役部队,相关规范亟待跟进调整以明确受奖主体。

(二)责任分配和权利保障救济规则阙如

警察荣誉制度的设立是为保障荣誉权利的实现,其有效实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应当做到依法行政。而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实现权利有效保护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必要对责任机制和权利的保障救济作出相关规定。但纵观我国警察荣誉的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存在着制度空白的问题。

就责任分配来说,缺少明确的法律责任设置。如《奖励条令》虽然在第4 章中明确,根据奖励的种类和等级,审批授予警察荣誉的主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和市(地)级公安机关。但这只解决了审批授予奖励的权力归属问题,而对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时的责任分配和权利救济的缺失,容易导致明责追责难的问题。又如《奖励条令》在第5 章中规定,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在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但何为“重大”、何时“必要”均未明确,很容易因行业差异、地区和城乡差异造成具体落实情况的参差不齐,出现奖励工作一言堂或者“因事设奖”“因人设奖”的现象。出现问题需要追责时如何落实,这都需要在立法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时加以考量。

就权利保障和救济来说,缺少救济依据和渠道。荣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民事权利,警察荣誉是荣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建立警察荣誉制度实质是对警察荣誉权的保护。但在警察荣誉法律制度中,缺乏警察荣誉权保障和救济的规定。尽管《奖励条令》在第8 章专章规定了奖励的撤销,但包括《人民警察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于违法授予表彰奖励和奖励待遇未落实等情况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却都只字未提。荣誉评选实践中,有时可能存在评选过程不够公正透明,并未以工作成绩和事迹为依据,而因部分领导干部个人意愿造成授予荣誉违法或者应奖励而未予奖励的情况。除此之外,近年来各级公安部门设置了多种警察荣誉,其评选标准各有侧重,程序也不尽规范,追求量而忽视质。追责难救济难,既影响警察荣誉的权威性,又侵害受奖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警察荣誉权利的落实和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救济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三)宣传教育效果不彰

恩格斯曾指出,宣传是使事业更加深入人心的一种手段[5]。警察荣誉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奖励先进,更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教育,形成警察荣誉感,发挥出对公安队伍的激励引导和典型示范作用。警察荣誉感包括个人认同和社会认同,个人认同需以社会认同为前提,通过实现或维持积极的社会认同感受到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以完成警察身份的个人认同,塑造警察荣誉感。但在融媒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警察荣誉制度宣传教育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

一方面,对警察荣誉宣传不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在哪儿,宣传思想工作的重点就在哪儿”[6]。对警察荣誉的宣传是内树榜样激发队伍斗志,外树形象赢得公众信任的重要途径。在相关制度规定中,仅《内务条令》《规范》中涉及警察节期间开展宣传以及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宣传报道的内容①《内务条令》第225条规定:警察节期间,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警营开放、法制宣讲、便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良好形象。《规范》第7条规定:举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应邀请公安民警家属代表、群众代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在和平年代,公安队伍牺牲最多、奉献最大。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 900余名民警因公牺牲,2022年全国因公牺牲民警308名、辅警179名,还有4 334 名民警、3 470 名辅警因公负伤。公安英雄事迹每天都在发生,英雄人物每天都在涌现,是公安宣传工作取之不尽的素材。但由于对宣传工作重视不够、考核奖惩力度不足、业务工作压力大等原因,有时可能对先进典型和英雄人物的宣传不到位,一些相关宣传报道缺乏层次感和多样性,造成“内行不上心,媒体不愿用,公众不愿看”的现状,不利于公安群体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接纳。

另一方面,宣传方式较为简单。一是对内宣传多,对外宣传少。从宣传形式看,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很多涉密或暂时无法公开的信息只能通过公安简报、信息动态等方式在公安内网传播,而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和自媒体等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有时为了追求模范典型的树立对英雄人物或模范事迹的塑造容易片面放大化,大量的警察故事内容和形式同质化,造成警察荣誉的宣传无法“沉入社会,沉入人心”。二是传统媒介多,新兴媒介少。从宣传媒介看,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仍是公安宣传的主阵地。传统媒介往往是单向的,很少与公众进行交流和互动,容易造成公安工作权威性的降低,使得树立公安队伍正面形象、引导主流意识形态的效果大打折扣。虽然当前公安宣传工作已开始融合微信、抖音、快手、B 站等新兴融媒体平台开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宣传作品质量不高、片面追求关注度和点击量、对宣传内容的整体监督和把控能力不强等问题。

五、我国警察荣誉制度完善路径之思考

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祝贺、慰问公安战线同志,并要求人民警察“旗帜鲜明讲政治,强化责任担当,忠实履行职责使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7]。警察荣誉制度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是推进国家荣誉精神和荣誉制度建设、提升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通过对原因进行剖析,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创新,构建起符合时代要求的警察荣誉制度。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将警察荣誉制度纳入国家荣誉制度总体框架之中,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核心、以《荣誉称号法》为统领,以警察相关部门法为主体的警察荣誉法律体系。《宪法》中“荣典权”的相关内容是国家荣誉制度法律法规的权力来源和制度根基,《荣誉称号法》构建起了国家荣誉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荣誉称号法》没有明确国家荣誉的标准和界限,而是笼统地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表彰工作①《荣誉称号法》第20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表1 中“全国模范公安单位”即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授予,但其是否可以纳入国家荣誉尚不明确。警察荣誉与军事领域、科学领域等专业领域荣誉同属于国家荣誉范畴。本文建议在《荣誉称号法》中明确“全国模范公安单位”“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为人民警察最高国家荣誉,由国务院单独或联合颁授,并将人民警察节列为该法所指重大节日,规定在该日举行立功授奖仪式。通过国家名义对人民警察进行表彰奖励,从国家层面完善凸显公安特色的警察荣誉。

其次,统筹整合现有警察荣誉规范,构建层次分明、结构有序、操作性强的警察荣誉法律体系。第一,将《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国家建立人民警察职业荣誉制度”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警察荣誉奖励类别和层级以及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条件和标准。第二,将《奖励条令》《内务条令》《组织管理条例》《规范》中不相一致的内容重新修订,整合警察荣誉授予和荣誉仪式的评选、授予及管理等具体内容,对标国家勋章授予办法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授予办法”,保证人民警察荣誉授予对标国家荣誉授予的统一性和规范性[8]。第三,凸显公安特色,建设专属警察的“荣誉大厦”。在荣誉设置中,既要专门针对公安机关及全体警察,使民众提起这些荣誉奖励时就能想到公安队伍,又要根据不同警种和专业特点区别设置,避免不同警种奖励分布不均的情况。

再次,各级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要求、条件及程序等进行具体的细化规定。如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在四川公安荣誉制度整体框架下,形成一套执行标准明确的制度体系,相继出台《荣誉积分管理办法》《民警立功受奖喜报寄送制度》等10 余项制度规范,下辖夹江县公安局制定出台了《夹江县公安局表彰奖励工作实施办法》《夹江县公安局荣誉奖章授予、管理办法》《夹江县公安局荣誉仪式组织实施办法》《夹江县公安局先进典型、模范管理机制》。

(二)优化制度建设,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设立警察荣誉制度管理机构。该机构作为常设机构隶属于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荣誉评审、荣誉监管等。管理机构内设独立的荣誉奖励评审机构,评审机构按照评审细则和程序规定独立完成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批工作,聚焦实战一线,贯彻群众路线,并且要求纪检监察、法制和审计部门意见全覆盖。同时,要发挥公示程序的监督作用,既要细化具体公示信息,包括拟实施奖励集体和个人的具体资料和考察情况说明,又要将公示信息发布在显著位置以便于监督并收集反馈信息。

二是构建警察荣誉信息数据库,加强荣誉载体和奖金发放等档案建设。贯彻智慧公安建设总体思路,将公安民警取得荣誉及相关材料等信息录入数据库,包括申请审核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立功嘉奖命令等,并有限度开放查询权限,既方便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又利于信息公开保障监督效果。如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为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荣誉制度建设,自主研发表彰优抚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集业务工作平台、表彰管理平台以及信息资料库为一体。

三是完善战时荣誉表彰奖励机制。近年来,基层一线民警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重大抢险救灾、重大活动安保、重大维稳、重大案件侦破等任务繁重,面临着精神和身体的双重压力。特殊时期需要特殊举措,在战时更需要通过及时宣传典型事迹和荣誉奖励的方式以温暖警心、提振士气、激发力量。通过完善战时表彰奖励规定,提高奖励比例、简化奖励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丰富奖励形式等措施,确保战时奖励全覆盖无盲区,战时奖励落实有实效。

(三)明确责任分配,强化救济监督

一方面,建立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机制。警察荣誉颁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要明确责任分配,完善权利救济,从授予到监督各个环节落实责任,当奖励工作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追责,当警察荣誉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获得救济,保障整个工作顺利开展。首先,明确规定违法授予警察荣誉的法律责任。在相关法律中单设法律责任章节,对承担责任主体、方式、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规定,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其次,制定提出异议和申诉程序。当出现违法授奖、违法撤销或待遇缺失等情形时,集体或个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和申诉,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再次,构建“荣誉后”管理机制。既要落实好受奖民警在奖金奖励、培训进修和医疗休养等方面的待遇,又要在受奖后出现违法违纪或其他与荣誉身份不相匹配情况时按照程序追回或撤销荣誉,剥夺曾经获得的表彰奖励。

另一方面,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奖励条令》规定奖励工作应当坚持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原则,但后续内容中却鲜见该原则的体现。一是应当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公众对警察荣誉评选、颁授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在审查和公示环节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在荣誉仪式环节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互动,扩大仪式受众覆盖面。二是要坚持内外结合的原则,既要重视公安机关法制、纪检监察部门的内部监督,又要强化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

(四)构建警察荣誉文化,做好荣誉宣传工作

一方面,要构建警察荣誉文化,加强荣誉文化教育。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荣誉文化是育警强警的动力。第一,通过荣誉仪式锻造警察职业精神。精心设计、紧凑庄严的仪式活动可以强化民警个体对组织的归属感,如:入警宣誓仪式可激发新警的团队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坚定献身公安事业理想信念;表彰奖励仪式可激励广大民警崇尚荣誉、传承荣誉、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实现荣誉励警的目标;公安英烈缅怀仪式可通过精神洗礼促使广大民警牢记先辈光辉业绩,激发奋进动力,争取再立新功。第二,重视警察荣誉文化的熏陶作用。在单位内部设置警史馆、荣誉室和光荣榜,陈列展示单位的发展历程、英雄模范和集体荣誉、个人荣誉,组织单位人员定期参观学习,以警营文化浸润民警心田,营造见贤思齐的良好氛围。第三,发挥物态文化的彰显象征作用。在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和礼仪场合允许佩戴奖章、徽章、纪念章等荣誉标识,既是对自己取得荣誉的展示,又是对他人的鞭策激励,通过展现人民警察精神风貌还能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第四,充分利用人民警察节等重要节日。在重要节日举行座谈会、事迹报告会等活动大力弘扬公安英模精神,通过交流沟通加深对警察荣誉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发表意见对警察荣誉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另一方面,要做好警察荣誉宣传工作。在全媒体时代,出现了全程媒体、全员媒体,信息无处不在、无人不用,导致舆论生态、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新闻舆论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公安宣传工作同样如此,民众往往戴着放大镜观察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工作上的失误或者媒体的错误引导都可能导致对公安工作的负面情绪增多以及对执法部门的不信任。提升人民警察职业荣誉感,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培育。公安主流媒体必须紧跟时代,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讲好新时代警察故事。加强宣传载体和方式的创新,抢占微信、抖音、微博、B 站等媒体平台,挖掘和推树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宣传传递公安正能量,带动公安队伍的浩然正气和整体斗志,通过外树形象赢得公众信任、内树榜样激发公安队伍斗志,实现引领和示范效果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同时,要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对网络上非法营销和负面信息加强监管,对突破法律底线的媒体和从业人员予以查究和处理,确保正确舆论导向,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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