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坤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自2008年9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方针后,国内有关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研究可谓百花齐放。各界学者从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视角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和相关论著,不同程度地推进了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乃至公安管理创新的整体进程。然而,通过对现有材料及理论成果对比分析后不难发现,当前理论界缺乏对该研究成果的总结分析。本文基于知识社会学的宏观视野,从梳理现存的资料成果出发,探寻警民关系研究的构成、类型、共性、个性以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力争对其后续研究有所裨益。
知识社会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是一门研究知识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科学。它既是社会学中的一支,又是认识论的一部分。从历史的视角追寻,知识社会学源于近现代以来知识信息的骤增所引发的信息时代对于知识的社会根源及知识对社会的影响等问题的探寻。理论界一般认为德国人马克斯·舍勒是该学科的创始人,其所著《知识社会学问题》(1924)、《知识形式与社会》(1926)被视为该学科的奠基之作。后继学者卡尔·曼海姆、彼得·伯格、汤姆斯·乐格曼、阿尔弗雷德·舒茨、米歇尔·福柯、布鲁诺·拉图等人着力于研究各种观念、知识对于思想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形成了一系列拓展性的理论研究成果。如《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知识社会学导论》(1929)、《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1940)、《知识社会学论文集》(1952)、《现实的社会构建》(1967)等等。这些研究虽然通过不同视角和方法展开探索,但都表现出了在研究前提和成果上的一致性,即都认同知识与社会的关联性,且普遍得出不同知识类型是可以建立起检验知识或思想的正确标准,进而合理推断其演化方向和发展趋势的。
近现代的中国正在大步迈向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由此逐渐走到了社会的中心位置,使得研究知识的变迁及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对于知识探索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以李安宅、张东荪、张耀南等为代表的我国知识社会学学者在翻译国外相关学术著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将其研究范畴定位在研究知识同社会的政治、经济、伦理等方面的关系以及人类知识的发展规律,[1]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形成了《孟汉论知识社会学》、《知识社会学》、《思想言语与文化》、《“知识社会学”在中国》等论著,[2]使我国知识社会学的发展逐步走上正轨。
和谐警民关系作为当前公安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研究已经涉及诸多学科或理论体系,成果颇丰,但对于其知识现状的研究却始终缺乏合理的理论视角。知识社会学作为一门研究知识或思想产生、发展与社会文化之间联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其所探讨的正是知识的产生、运用、构成、分类及其发展规律等内容。基于此,本文以历史坐标中的知识社会学为分析框架,使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来分析当前的和谐警民关系研究。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更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许多公安理论研究者及一线警务工作者,都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进行了侧重点不同的研究,主要可分为和谐警民关系定义、警民关系现状、影响警民关系的因素、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研究现状几个方面,现归纳如下:
概念是对特征的独特组合而形成的知识单元。研究一个对象,对其概念的界定是不可或缺的。和谐警民关系是警民关系的主要类型之一。因此,分析和谐警民关系的定义首先需要对警民关系的含义进行界定。
第三次警务革命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诸多学者都对警民关系的界定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索。例如,国际警长协会出版的《警察参考书》(1979)、塞缪尔·沃克所著的《美国警察》(1989)等都有对警民关系的界定,但介于中西方意识形态领域的差异,其定义不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国内学者的诸多研究中关于警民关系的定义也种类繁多,尚没有形成共识。本文主要采纳公安部主编的《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基础教程》中警民关系的定义,即“警民关系是指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打击、预防犯罪,实施社会管理或提供社会服务的各种活动中,与社会组织之间、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的总和。”[3]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提出了和谐警民关系这一命题。2008年9月,公安部在南京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正式提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2009年1月,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和谐警民关系正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未来警务实践的方向。目前,关于其定义的表述,不同学者有着各自的见解。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刘雪屏将和谐警民关系定义为:人民警察与社会公众相互信任、和谐相处,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社会公众大力支持公安工作,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警民关系。[4]
方葆廉认为,和谐警民关系就是人民警察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种警务活动中,通过警察与社会公众的主观能动性作用,双方之间形成的具有良好对立统一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人际关系。[5]
曾页九认为,和谐警民关系是“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与人民群众之间基于法律所形成的一种水乳交融、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协调的社会关系。”[6]
祝春林曾经在接受公安部政府网站专访时谈到,和谐警民关系“通俗点讲就是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一家亲。展开说,就是警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依靠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爱护警察,理解警察,支持警察,当然也包括监督警察。这是一种双向的良性互动关系,是警民双方共同追求的一种美好、和谐的境界。正是在实现这种境界的过程中,双方各自获得了一种鼓舞和追求的动力,从而也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7]
尽管以上学者对和谐警民关系的定义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可以看出,以下四个方面对于和谐警民关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即和谐警民关系在政治上是一种警民平等的民主关系;在法律上是一种法律框架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情感上是一种理解包容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目标指向上以和谐社会建设为终极目标。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和谐警民关系定义为:警民之间在法律框架下,基于平等的民主关系,以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为目标而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党中央提出社会管理创新及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警务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学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对我国警民关系的现状进行了概括,简述如下:
在实践调研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有:2008年上半年,公安部委托国家统计局选取全国49个城市对社会治安状况及公安队伍满意度进行抽样调查;2008年,黑龙江省公安厅成立专题调研小组就和谐警民关系问题在全省范围开展调查;2009年初,陕西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调研小组在本省就如何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进行了专题调研;2009年8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者王世卿对山东某开发区辖区的警民关系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在理论研究方面,《警民关系学》(2007)、《新警务理念探索》(2010)、《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理论与实践征文获奖作品集》(2011)、《和谐警民关系论》(2012)等为代表的一批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学术著作和研究成果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警民关系现状的论述。
对上述理论和实践研究所得结论分析总结后发现:一方面,以上研究普遍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安工作尤其是警民关系工作的创新取得了一定实效,逐步拉近了人民警察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警民关系正逐步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另一方面,在看到主流趋势的同时,相关学者和部门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警民关系不和谐因素正在滋长,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任重道远。其不和谐的表现形式大致可归纳为:第一,公安机关的社会公信力逐年下降,群众不满情绪逐年增长;第二,公安机关执法环境恶化,妨碍公务、暴力袭警的事件时有发生;第三,公安机关社会支持度下降,警民合作愈发困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也在逐渐增多,使当前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仅就影响警民关系的因素而言,其种类和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各地的学者和一线警务工作者认识到理清警民关系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性,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一批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学术成果相继问世,其影响因素普遍以公安机关自身因素、群众因素、社会因素三大类进行探讨:
从公安机关自身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部分民警工作理念定位不准,对群众工作缺乏重视;第二,公安机关经费不足,警务活动力不从心;第三,部分民警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第四,执法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第五,非警务活动频繁,职能定位不清;第六,警力不足现象普遍存在;第七,警民沟通渠道有限,缺乏有效沟通。
从群众因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第二,对于公安机关的职能、性质、工作范围等缺乏了解;第三,作为执法对象难免产生抵触情绪。
从社会因素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第二,当前社会矛盾增加;第三,当前干群关系紧张;第四,新闻媒体不时存在不实报道;第五,公安机关履行职能不时存在与民众自身利益相左的情况。
以上对当前我国警民关系不和谐因素的积极探索均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性,在警民关系影响因素表象层面看已经较为完善,但对于地区特殊性的认识和研究甚少,且研究方法多以实践分析为主,普遍缺乏合理的理论分析框架及对于该问题引发原因更加深刻的见解。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及时针对新的社会形势,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工作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截至目前,关于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研究较为广泛,研究方法也涉及诸多学科领域,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其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从警务实践中发现警民关系构建的方式方法。这一途径是现阶段我国警民关系研究的普遍路径,即从警务实践中发现警民关系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很少去寻求一种理论支撑,仅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或不足为起始展开研究,导致了对警民关系的研究只是孤立地从表面现象进行论证,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矛盾,但难以找到影响警民关系构建的症结所在,因而难以建立合理的和谐警民关系长效机制。
第二,基于社会发展阶段限制角度的探讨。该观点认为,政权的成熟度规定着警民互动的方式,体制变迁直接影响警察的职业环境,而基层政府对警察的期待制约着警察的现实形象。[8]也就是说,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或当前的政治背景并非警察主体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根本因素,进而对于警察在警民关系中的主观能动性缺乏充分认识。
第三,基于政治文化视角的探讨。这类研究以政治文化为基础进行分析,认为当前我国警民关系建设屡遇瓶颈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缺乏民主、平等、尊重、合作、法治相融合的优良政治文化环境,因此建议从改造传统的政治文化入手,立足构建具有核心价值关怀的优良政治文化,才真正是推进警民关系建设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举。[9]此类研究虽为和谐警民关系构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由于政治学视角或者说政治文化的抽象性使其结论难免陷入抽象的理论探讨,实践意义有限。
第四,基于合作主义视角的探讨。此类研究选择以合作主义为理论基础来研究警民关系,认识到了公民社会的出现及公安工作服务职能的重要性,由此提出警察首先要获得其工作的合法性,同时建立合作理念,联合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对社会的治理。这一视角为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没有认识到合作的根源是警民之间充分的信任,缺乏进一步、更深层次的分析。
第五,在警务改革视野下的分析。该类研究认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结合目前警务改革呈现的几大趋势,即警务理念人本化、警务执法规范化、警务管理动态化、警务合作多元化等进行分析,[10]进而提出一系列相关建议。这类分析结合当前警务改革的趋势,为警民关系构建研究拓展了视野,但难以摆脱缺乏理论分析框架的弊病,难以从问题的本质上去寻找突破。
从上述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研究成果的分析来看,当前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研究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不同视角或学科领域的探索一定程度地推动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然而,必须认识到的是,以上所列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积极探索在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同时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这些问题的出现也为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方向。
首先,和谐警民关系构建是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只是表象目标,其根本目标在于国家或政府合法性的建构,但现有研究对这一根本性问题的探讨甚少,认识不足。其次,现有研究对研究方法的重视不足。目前多以实证分析为主,普遍缺乏理论分析方法或研究方法。再次,现有研究虽涉及多学科理论框架,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普遍存在研究进程缓慢或停滞的现象,理论分析框架的定位值得商榷。最后,现有研究以普遍性研究为主,对不同地区特殊性、不同视角分类的分析不足,以偏概全现象广泛存在。基于以上研究不足和缺陷,可以推测未来和谐警民关系研究可尝试以四个方面为研究重点:即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与国家合法性建构关系问题的分析、研究中不同的研究方法的使用、理论分析框架的准确定位、地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析。
总之,通过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研究的分析后不难发现,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下建立和谐警民关系还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但对其研究缺陷和不足的思考,也为今后的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研究提供了前进方向。
[1]什么是知识社会学[J].语文教学通讯,1986(10).
[2]张耀南.“知识社会学”在中国[N].光明日报,2003-08-12(4).
[3]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公安部宣传局.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基础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15
[4]刘雪屏.关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问题的思考[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2):17-20.
[5]方葆廉.浅谈新形势下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J].公安研究,2009(8):72-80.
[6]曾页九.关于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6(7):30.
[7]祝春林网上谈转变执法理念构 建和谐警民关系[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3/02/content_5792390.htm,2 007-03-02.
[8]吴永生.制约警民和谐的原因分析——基于国家的视角[J].理论导刊,2010(9).
[9]王光森.警民关系建设的路径缺失与建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5):11-16.
[10]刘德伦.警务改革视野下促进警民关系和谐的途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5):1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