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途径探究

2024-01-20 08:17朱东玲
客联 2023年9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大数据

朱东玲

摘 要:在大数据背景下,涉及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对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尤为重要。本人通过梳理目前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私法领域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分析私法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的问题,围绕法律适用、已公开信息的利用规则、公益诉讼的适用三个方面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对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途径。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私法保护

近几年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同时现代社会所产生和捕获的信息量也日益巨大,我们已经迈入大数据时代。在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是個体在社会中标识自己,并与他人建立关联的必要工具,既包括传统的手机号、身份证号、行踪信息,还有视频浏览记录、职业信息、交易信息、位置信息等,还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信息。个人信息若被不当收集和使用,将严重危害我们的个人权益。大数据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关乎我们每一个的权益,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私法领域的司法救济途径,更好的实现维权。

一、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强化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201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的范围;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实行,专章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第111条中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2021年9月1日施行《数据安全法》,要求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2021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开启了依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新时代,可以说是确立了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私协力、合作共治的基本格局。

二、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司法实践分析

(一)私法保护的法律适用不明晰

《个人信息保护法》未实施前,在个人信息纠纷的民事案件中主要裁判依据的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值得讨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表明其立法依据为宪法,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有关平等主体之间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的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既有地位上的平等关系又又规范内容上的重合性。有学者认为,既然《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宪法为依据,与《民法典》属于平等关系,那么在适用上也应当遵循平行适用原则;另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专门调整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的法律,与《民法典》相比具有特别性,而《民法典》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性法律,二者适用应当遵循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各有分工,就各自不及之处,可配合适用对方的相关规范。这一问题不仅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涉诉案件的法律适用也不明晰。

(二)已公开信息的利用规则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本条款体现了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为已公开信息的利用提供了便利,信息处理者是否构成侵权,在于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此规定中,个人并未失去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仍保留明确拒绝或同意公开的权利,但“明确拒绝”“重大影响”等描述,使司法实践中不易进行认定和判断,造成裁判结果不一,例如,“苏州贝尔塔案”“北京汇法正信案”均是由于转载裁判文书而导致的个人信息诉讼,但是人民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三)公益诉讼的适用不全面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旨在更好地维护相关人的合法利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例如:公民面对APP侵权行为存在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难以通过私益诉讼获得有效救济。检察机关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还可以对APP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多维度保护众多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不足,但其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不全面、不规范的问题,应注意与程序法之间的衔接、起诉主体的明晰、诉讼程序完善等问题。

三、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建议

(一)明确私法保护的法律的适用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一定的交叉又有不同,二者各有分工侧重,可从适用范围、规制对象、制度设置等方面综合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具体情况考虑优先适用顺序,或者进行配合适用。在捋清两部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的差别与侧重,结合司法实践就能较为明确的适用,在两部法律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之下,个人信息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无论是《民法典》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部分条文仍较为宽泛抽象,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判断,因此还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司法适用,才能更好的进行裁判。

(二)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个人信息兼具“权益”与“资源”的双重属性,需要在保护和利用之间寻得平衡。应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层面,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的具体适用规则,明晰合规使用与侵权的界限。例如,对已公开信息的利用规则的进一步明确;针对不同信息和不同处理场景如何提出单独同意和同意的要求等,都是亟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一方面能够从制度上尽可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个人信息收到侵害时,便于个人维权;另一方面使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合理合法合规的利用和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促进个人信息资源的利用。当然在法律或司法解释确立之前,也可以通过司法判决、行政监管案件总结司法经验,确立指导案例等方式指引司法实践,也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完善个人信息数据合规管理。

(三)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顺应了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全面性和前瞻性。当个人信息数据被违法收集甚至达到犯罪的程度,公民的司法維权途径有限。网络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往往涉及算法等计算机高新技术,作为普通公民难以深入了解相关数据处理技术,公民个人通过诉讼维权的成本较高,时间精力消耗大,证据收集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的规范适用,扩大适用的广度、深度,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丁晓东.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的法理——兼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J].法商研究,2023,40(06):61-74.

[2]张玮琛.论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中的适用与优化路径[J].电子知识产权,2023(09):20-29.

[3]钟彬,张玉洁.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认定——基于234件案例样本的分析[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36(05):31-40.

[4]彭诚信,王冉冉.自行公开个人信息利用规则的合理范围研究[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73(03):113-125.

课题项目:2021年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经费项目: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途径探究;项目编号:LJKR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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