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国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都将预防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为抑制当前严峻的家庭暴力形势,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和复发率,公安机关需运用社区警务理论分析家庭暴力的隐私性、犯罪预防性和防范社会性,将防范家庭暴力的重一心放在社区,把社区警务与社区培训教育、多机构联动干预、科技支撑警务技术相融合,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特殊档案,落实施暴者重点人管理,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防范家庭暴力大格局。
关键词:治安管理;社区警务;家庭暴力;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031(2024)06-0071-07
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反家庭暴力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最重要的目的。”2021年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婚姻期间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女性占8.6%。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全球有大于1/4的15-49岁妇女遭受过伴侣的身体暴力或性暴力。相关数据表明国内外家庭暴力形势依然严峻,《反家庭暴力法》法律效能尚未完全彰显。治理家庭暴力问题重在预防,始于社区。如何有效发挥公安机关预防犯罪的职能,提升家庭暴力防范的社区警务参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降低家暴发生率和复发率,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社区警务对防范家庭暴力的效用分析
2023年3月,公安部在《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中要求,派出所要结合驻社区等工作,依法干预家庭矛盾、感情纠纷,及时发现预警、多元调处化解,严防激化升级。防范家庭暴力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其重心和起点在社区。社区警务作为一种预防为主的警务战略,注重依靠人民群众力量,通过与多元治安主体间的互动,实现社区治安协同治理和犯罪预防的目标。社区警务发展至今,融人了信息科技新元素,呈现出智慧社区警务、情报导向警务等新特点,有力促进了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打破家庭暴力的隐私性
家庭所具有的隐私性本质,减弱了社会控制的力量,这种隐私性使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不容易发现家庭暴力受害人。社区警务的邻里守望制度可以打破这种隐私性,邻里守望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后来迅速传到欧美其他国家。警察在社区家家户户的门上,贴上大小各异、颜色不一的邻里守望标志牌,标志牌上印有警察与老人及儿童并肩手拉手站在一起的图案。邻里守望制度后来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社区警务模式中,例如岗亭、警务站、红袖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还以大厦为单位,组建了“守望小组”。尽管名称不同,守望的目的都是监控社区治安状态,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保障。通过邻里、警民之间的守望,可以震慑家庭暴力犯罪。当施暴者意图实施暴力时,可以感受到无数个家庭、警察正监视着自己,从而放弃犯罪意图或者犯罪中止。
(二)加强家庭暴力的犯罪预防性
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违反统治意志和秩序的反社会行为,犯罪行为既包含法定犯罪,又包含非法定犯罪——已严重危害社会,但因法定责任条件的限制而不受刑事处罚的准犯罪,某些处于犯罪临界点的违法行为、待犯罪化的行为以及严重越轨行为等。家庭暴力,既包含一些法定犯罪,还包含一些非法定犯罪。我们以犯罪预防学对犯罪的定义为基点,把家庭暴力的预防放在犯罪预防中思考。社区警务就是以犯罪预防为出发点的警务战略,强调以治本为主、治标为辅的预防犯罪思想。社区民警可以改变以往公安、妇联等单位面对家庭暴力犯罪被动应付的局面,更多精力放在预防和控制上,不是事后处置违法犯罪,而是分析研判警情特点和趋势,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把防范控制与社区管理、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三)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性
社区警务就是警务的社会化,甚至可以直接称之为社会化警务。社区民警带领社区居民,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问题研究和社区互助服务,培养社区居民树立强烈的社区意识,自发维护社区公共安全。在这种社会化警务模式中,社区民警以全社会的力量为帮手,重视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正如英国学者英尼斯认为,社区警务应当采取“警社会议-社区参与-社区情报”的行动策略,即通过经常举行警察与社区成员共同参加的会议,以及时掌握有关社区的情报信息,发现和化解社区紧张关系,最终达到维护秩序和减少犯罪的目的。这一点与反家庭暴力路径不谋而合,防范家庭暴力需要政府、社会组织、群众等全社会各方力量进行联动干预。联合国《警察人权培训手册》对此解释:“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社区警务与防范家庭暴力,两者都是以违法犯罪产生的社会性为依据,注重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赢得公众广泛支持,最终以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目的。
二、我国家庭暴力防范中的社区警务参与困境
(一)理念认知不足
1.社会性别意识缺乏。社会性别(Ctnder)与自然性别(Sex)不同,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自然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是由社会构建的差别即性构(genderde)。国内外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程,中外文化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虐妻现象和对未成年人施暴的认同。古代中国是一个父权、夫权至上的社会,即便是现在,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现象也未全部消除。这种不平等的关系造成了男性对女性的支配地位和歧视现象,迫使妇女陷入从属于男性的地步。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就是这种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制度。社会性别意识的缺失,是警察对家暴案件认识不足的原因之一。部分社区民警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管教的家务事,在面对家庭暴力问题上容易“站边看”,在接手案件之初表现较漠视的态度。
2.陷入“重调解”误区。当前社区民警在于预家庭暴力中常用调解方式处置,但这样的处置方式容易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施暴者会认为警察处理方式虽然让自己蒙羞,但也仅调解而已,从而对受害者变本加厉。这些态度的误区不仅使社区民警错失了干预家庭暴力的最佳时机,也增加了受害者受到再次家暴的机率。
3.当事人态度摇摆不定。由于家暴当事人各方存在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受害者的意志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态度经常摇摆不定,在警察执行拘留逮捕时,为了自己、孩子及家庭的未来考虑,报案后又撤案,或者百般阻挠警察执法,使警察在家庭暴力案件上失去耐心。因此,社区民警大多认为在家庭暴力的防治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当事人,而警察只是居中协调者,不宜过多干预。
(二)警力资源受限
1.社区警力不足。面对改革发展关键期的中国,警察不仅要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更要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但是,作为主要公权力机关的警察部门,警力人数特别是基层警力严重不足。中国的警民比为147,明显低于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以北京市公安局B派出所为例,辖区总面积27.1平方公里,实有人口143万人,其中常住人口1.7万人,人户分离人口2.3万人,流动人口103万人,人口比例严重倒挂:实际在岗警力58人,社区民警21人,每万人中仅有社区民警1.4人,警民比为1.47?,比值严重偏低。
2.男女民警比例失调。2021年,全国女民警人数占队伍总数的14.3%,但其中包括司法警察、狱警,真正公安系统的女民警、女社区民警比例失调更严重。因为受到长期家庭暴力的妇女,报警目的往往不是离婚,她们期望女民警和男民警共同到达现场,一方面借助公权力对施暴者进行震慑和制止,另一方面,对受暴妇女的求助需求进行柔性执法,告知她们相应的公力救济途径,从而在必要时知道如何采取行动获得国家法律予以的救济性补偿。女民警参与其中,还能满足女性相对人的心理需求及其诉求,然而这种愿望往往难以被满足,原因不言自明。
3.基层警力超负荷运转。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复杂的治安形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这使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问题越发凸显。2020年全国公安系统民警人数约为200万,共出动警力2亿余人次,人均出警100余次。北京市公安局B派出所2020年接报警5955件,人均接处警102件:2021年接报警7359件,人均接处警126件,同比增长23.5%;2022年警务融合后接报警10191件,人均接处警176件,同比增长40%。在这种超负荷工作压力下,加之对家庭暴力案件边缘化思想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社区民警防治家庭暴力案件的积极性。在刑事、治安、家庭暴力案件同时发生时,除非家庭暴力案件造成恶劣后果,否则社区民警一般会将家庭暴力放在最后位置。
(三)防范效能不彰
受地方经济状况影响,社区建设总体水平呈现高低不均现象,有些城乡结合部和城区老旧社区治理和安全防范的基层薄弱,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始终无法和经济发达地区同步,社区群众安全感缺失,家庭暴力的防范效能降低。
1.农村及普通小区安防能力不足。以北京市B派出所为例,现辖8个行政村,16个小区,其中普通住宅小区9个。行政村村民自治楼房、平房,无物业、无保安、无院墙或隔离栏,绝大部分普通小区虽有物业管理,但保安员人数有限,安保力量勉强维持,而且物防、技防设施不完善,智慧门禁系统损坏未修理,或敞开大门没有投入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线路损坏未报修,或者没有社区全覆盖,存在死角盲区,不利于对家庭暴力的立体化防控。
2.人口管理系统数据库内人员不一致。例如,将北京市B派出所辖区Y社区智慧门禁和流动人口管理平台数据进行碰撞后,发现流动人口管理平台内有13000余人未办理智慧门禁,而智慧门禁系统有9000余人未录人流动人口管理平台。这就需要利用智慧门禁系统进行人员数据采集,来推动流管平台数据更新,可减轻社区民警对于家庭暴力类流动人口管理的负担。
3.家庭暴力信息不共享。110报警系统、12338妇女维权热线未实现一体化格局,现有110报警系统与妇联接报系统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导致社区民警、物业、村委会、居委会与社区妇联之间就家庭暴力防范无法形成合力。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不力
《反家庭暴力法》和《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都规定人民法院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为协助执行机关。但从实践层面看,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是不恰当的,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机制的执行风险成本远高于执行效果的收益,容易造成责任与落实两张皮等问题。
1.人民法院对不作为义务执行的势微。法院对于人身安全的执行主要依赖于执行庭,但执行威慑力不及公安机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有两类:一是作为义务,如“责令迁出”;二是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骚扰”。对于作为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自行执行法律文书只涉及财产交付、金钱给付类和子女探视类,因此,作为义务可由执行庭负责执行。但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涉及人身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此类不作为义务,法院执行厅经验不足,司法警察不具备公安民警的职能,无法24小时进行监督。
2.公安机关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的懈怠。把公安机关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机关,容易导致公安机关的懈怠。公安机关作为人身保护令的协助执行机关,因为没有出台相应的细则规定,公安机关很难协助法院执行,这大大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庄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期间,有的警察接到家庭暴力警情后,发现受害者已经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了,即不予处理,要求当事人提请法院处理。
3.司法机关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调查取证的困境。2022年7月15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过去,违反人身保护令可以通过训诫、罚款、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罚,威慑警示作用力十分有限。新颁布的司法解释给予了人身保护令一定的刑事背书,但要真正使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人刑,标准依然不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依法立案,这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
(五)重点人精准管理不够
1.定性不够准确。大多家庭暴力的报警从110接报警系统就被以家庭纠纷进行定义,没有单独划分为家庭暴力,对其数量、表现形式和发案特征等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这既不利于对家庭暴力警情的统计,也不利于认识家庭暴力发生的规律,更不利于找到可防性的应对措施和指导家庭暴力的社区防范建设。
2.量化统计较少。对家庭暴力进行统计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对各国提出的基本要求。对家庭暴力警情的统计,是对该事物认识的具体化和深化。现实中,除了个别省市将家庭暴力进行量化统计,大多数省市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统计数字。如2019年,南京市发布了全国首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白皮书》。据统计,2019年1-10月,全市公安机关接报家庭暴力案件有2772件,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151份。但北京市、深圳市等地未发布近年来接报家庭暴力案件及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相关统计数字。
3.施暴者管控缺位。家庭暴力除了零次就是无数次。而实践中,人口管理部门没有将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纳入重点人口的管理,导致家庭暴力的复发率很高,甚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北京的董某珊在婚后十个月遭受了丈夫王某宇的家暴,她曾经向官庄、马家堡、焦王庄、建国门4个派出所报警8次,可惜都没有纳入重点人管理,派出所之间也没有相互预警,最后董某珊被王某宇打伤后致死。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决王某宇6年6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王某宇再婚,几个月后第二任妻子向北京一家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反映遭丈夫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防范中社区警务的应对之策
(一)强化防范家庭暴力的社区培训教育
防范家庭暴力的社区培训教育主要有三个维度,包括对社区民警的专业培训,对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法制教育,对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
1.开展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专业培训。公安机关以全警“大练兵”活动为抓手,主动开展针对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制理论和实践练兵,切实转变把家庭暴力当普通家庭纠纷、重调解轻处置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增强社区民警敏感意识,树立社会性别视角,提升社区民警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类案件的执法水平,规范社区民警与其他机构组织联动干预家庭暴力的程序。
2.开展对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法制教育。随着“两队一室”警务改革后,原先担任辖区中小幼法制副校长的副所长也下沉到社区警务队担任队长,可以利用中小幼法制副校长的便利条件,在辖区教育机构开设性别平等教育及家庭暴力识别等防范课程,普及反家庭暴力法、正当防卫、人权观等法律教育。一方面,强化教育部门对家庭暴力未成年受害者的强制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引导未成年人拒绝家庭暴力,监督家庭成员,促进全社会的防范家庭暴力意识从小抓起。
3.开展社会面防范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制作防范家庭暴力的宣传手册、海报、“警示卡”和“救助卡”,利用社区民警下社区人户走访时张贴,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发放。利用警务公开栏、LED显示屏,宣传防范家庭暴力的案例故事、法律法规和报警热线,帮助居民意识到社区民警在防范家庭暴力中的作用,进而引导社区居民通过邻里守望,对隐藏在隐秘角落里的家庭暴力隐患及时发现,迅速上报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将危险扼杀在摇篮里。
(二)基于社区的家庭暴力联动干预
人人都是信息员,发挥情报导向警务优势,将居委会、村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群防群治等各方力量纳人社区警务辅助力量之中,不仅解决社区警力不足、比例不均的问题,还能拓宽违法犯罪信息线索来源渠道,做大做强防范家庭暴力最小作战单元。
1.以“社区为本”开展联动干预。一套较为完备多机构联动干预家庭暴力治理体系,一定是纵向上从“中央”到“地方”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横向上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辅助、各方参与,体制机制完善,信息运转顺畅的全社会联动干预体系。在美国“社区为本”模式和深圳、长沙模式中,都将反家庭暴力的触角延伸至社区,将社区作为反家庭暴力最小作战单元强化社区警务防范,建立互通有无的协同处置机制。
2.建立社区(村)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站。社区(村)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站以社区民警为主,整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公共卫生委、中小幼、法律援助站、心理咨询室、物业以及群防群治力量,在基层开展家庭暴力信息摸排、接报、干预、转介等工作。由社区民警牵头负责社区、村家庭暴力联动干预工作,将家庭暴力干预纳人社区治理体系;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协调社会组织参与干预家庭暴力工作:组织联席会议,建立工作站公众号、微信群等对外宣传联络平台;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施暴者、受害者,90日内定期组织查访: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24小时内核实,并取证向法院进行通报:对于符合告诫情形的,依法出具告诫书。
3.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等专职、辅助力量作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对发现的家庭暴力信息线索,要第一时间通报社区民警: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在社区民警安排下进行回访,随时更新档案:依法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者及时向社区民警、法院通报;提供不超过24小时的临时庇护,帮助受害者回归家庭或者转介:社区公共卫生委、中小幼、法律援助站、心理咨询室、物业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还可以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家庭纠纷调解、法律帮助、关爱救助等服务。
(三)强化智慧社区警务建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的表述,以“科技支撑”赋能警务技术,推动智慧警务与社区治理相结合,打造智慧社区警务,是防范家庭暴力的必由之路。
1.“雪亮工程”全网共享。“雪亮工程”是以县(区)、乡(镇)、社区(村)三级综治中心为指挥平台、以综治信息化为支撑、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为重点的“群众性治安防控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第一次将“推进农村‘雪亮工程’建设”写入中央一号文件。雪亮工程作为“天眼”可以有效弥补社区民警及安保力量配置不足地区的安防问题。建立社区全覆盖的高清视频监控设备,除了将客户端引入社区民警终端,还可以将其引入电视端、移动端,不仅高清画面效果更好,监控视频通过有线内网回传和分发,稳定性和安全性更有保证,通过全网共享“雪亮工程”客户端,可以发动社会力量和广大群众共同观看视频监控,更能产生出预防家庭暴力的群防群治社会效应。
2.“一键报警”全时可用。通过在社区居民电视端、移动端设置“一键报警”功能,即在前端设置报警平台,后台联入统一的家庭暴力接警平台,就能实现报警监控、用户管理、联动干预人户上门等功能。特别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说,利用电视机、移动端“一键报警”功能报警不失为有效解决方式,甚至可以通过智能家居随时观察受害者一举一动,及时为家庭暴力案件留下关键证据。
3.“智能门禁”全程可控,通过人脸识别门口主机、卡口摄像机以及车牌识别系统,采集社区出人口的人员、车辆信息。通过智能门禁系统与流动人口管理平台、情报信息智能检索系统平台等公安管理系统对接,自动上传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对于社区重点监控的被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及车辆出入信息,可以及时将比对结果推送至社区民警的警务APP上,提醒社区民警上门核查登记。
(四)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需要公安机关全天候监视申请人,甚至还有被申请人的轨迹动态。公安机关需要在执行权限、执行管辖、执行方式和机制上探索出更高效适宜的措施对策。
1.确立公安机关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涉及人身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定职责,具有完善的紧急事件处理机制,能第一时间接触家庭暴力案件,在侦查取证、快速侦办方面更专业,在执行手段和执行力方面更具优势。应当从立法上明确由公安机关取代法院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法权限,监督被申请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发现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及时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加强调查取证和受害者庇护,并与司法机关联动,做好后续审查起诉、出庭作证等工作。
2.细化公安机关内部的执行管辖。细化公安内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分工,避免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大量的“人户分离”导致居民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临时居住地不一致,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身保护裁定,与人身安全关系密切,由被申请人临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属地公安机关进行送达和执行更为有利。由属地派出所对被申请人当场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内容并作出口头警告,可以从形式上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当被申请人继续施暴受害者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时,属地派出所可以强制执行,这种做法更能达到保护受害者的目的。
3.实现网上网下巡逻值守的立体覆盖。以社区民警、网格员、实管员、协管员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为主体制定值班巡视制度,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开展街头巡逻,提高社会面见警率:利用街头巡逻特点,接警后10分钟内快速抵达现场,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从而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另外,通过开展网上视频巡控,随时观察申请人所在社区卡口视频监控,借鉴丹麦的随身携带报警系统、法国的电子监控装置,或将申请人GPS手机定位与公安机关联网等措施,可以随时监控申请人轨迹,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快速定位处置,提高申请人的安全感、满意度。
4.搭建公安与法院之间的联动平台。通过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平台的搭建,只要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属地派出所就能根据该生效裁定立即执行,社区警务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就能第一时间进行干预,及时做好庇护措施,最大限度提高家庭暴力的紧急处置效率。反过来,法院也可以将公安机关的执行反馈,作为是否撤销或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之一。
(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特殊档案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反复性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此类案件进行单独分类,建立特殊档案,将家庭暴力施暴者和潜在施暴者纳人社区重点人管理范围,做到对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精准定位、精准防控。
1.单独归档家庭暴力案件,从接警第一时间就将家庭暴力单独归类,对接报警及后期材料统一存档,建立家庭暴力特殊档案。除了110接处警记录、询(讯)问笔录、录音录像、受立案登记表、伤情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电子资料等,还应包括家庭暴力危险评估量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回访登记表等,家庭暴力特殊档案可以对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时法院判决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时的有力证据材料。在美国,警察接报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后需要出具一份完整的报告,当事人可以请求警察局给予一份报告的复印件。
2.统计制作家庭暴力案件年报。根据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要求,家庭暴力的统计包括个案统计和年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及公安部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派出所应根据辖区家庭暴力警情的时间和相关人、地、事、物、组织为分类标准,制作家庭暴力警情统计表,对所有报案、立案和转介情况进行统计、归档。年度再根据家庭暴力个案统计,制作相应的年报,全面分析导致家庭暴力的高发时间、高发地点、高发类型等,研究有效的防范对策,为完善社区警务管理提供依据。
3.适当披露家庭暴力案件施暴者档案。可以适当参考英国政府2014年出台的“家庭暴力揭露计划”,把正式建立过特殊档案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材料在公、检、法、司“案件公开”平台进行公布,允许共同居住人通过法律程序查询伴侣暴力前科,允许用人单位通过政审环节查询员工家庭暴力情况,特别对报考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不予录用,从而使得家庭暴力施暴者信息更加透明公开,从一定程度上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复发率。特别使得女性从同居前、结婚前就受到保护,防范家庭暴力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