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旭东,曹博锐,宋 娟,李 娜
(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6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污染企业通过粗放式发展推动了经济高速增长,但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自2020 年国家提出“双碳”目标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绿色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已成为重污染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重污染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研发和对外收购走上绿色技术创新的道路,但相较于周期长、投入多以及风险大的内部研发,通过绿色并购从清洁能源行业获取绿色资源和技术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是一种更具眼球效应的方式[1],且更为高效的方式[2],因此,绿色并购已成为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绿色转型的重要手段。
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是引入绿色发展理念,获取节能减排技术,向清洁生产领域转型的一种并购方式[3]。作为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关于绿色并购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影响的研究已较为丰富,如Li 等[4]认为绿色并购活动可以改善重污染企业监管的组织合法性,进而提高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Lu[5]发现绿色并购能够增加环保投资,从而促进企业的绿色发展;Zhao[6]也认为绿色并购能够提升企业的环境治理水平,使企业进行实质性的绿色转型;Huang 等[7]的研究表明绿色并购能够显著增强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Zhang 等[8]的研究更进一步,认为企业绿色并购在拥有丰富并购经验、较好环境意识以及政府支持的情况下能够更好地提升自身绿色技术创新绩效。关于企业并购的研究,陈仕华等[9]认为我国企业处于特殊的关系型社会制度背景之中,广泛存在于企业之间的董事联结关系不仅能够降低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且能够如Coles等[10]、Cai 等[11]研究提出的提升主并购方并购决策质量和并购绩效,以及如顾海峰等研究[12-13]指出的使关联企业间形成参照作用,提供创新管理理念、提升企业创新投入。事实上,在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中也存在着并购方董事同时在其他从事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中兼任董事,由此使多家企业之间形成联结关系的现象,即董事绿色联结。这种董事绿色联结关系,在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活动中扮演着传递绿色发展理念以及分享绿色创新管理经验的重要角色,能够提高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动力,为企业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和有力保障。笔者对2012—2020 年间我国沪深两市A 股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绿色并购活动相关信息统计发现,有40%的企业存在着董事绿色联结关系,但董事绿色联结在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因此,厘清董事绿色联结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的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对于企业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绿色联结关系作为提供和分享信息的渠道[14],能够为企业决策层提供绿色发展的价值观导向。拥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在参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会逐渐形成绿色环保理念。当重污染企业通过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绿色发展时,董事通过绿色联结关系不仅能使企业进入绿色商业圈子,还能够将绿色环保理念和生态价值观传达给企业决策层,为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提供思想指引。其次,董事通过绿色联结关系能够为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后的整合提供保障,提高绿色技术创新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通过在绿色行业任职,董事能够积累丰富的绿色管理创新经验,了解准确的绿色行业发展现状,掌握绿色企业内部正式组织结构以及非正式组织情况;在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中,通过绿色联结关系更好地缩短绿色并购双方的文化距离、冲破双方的思想壁垒,为推进绿色技术创新创造更好的内部环境。
因此,本研究以2012—2020 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发生的绿色并购事件作为研究样本,探究董事绿色联结能否促进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以及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对两者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是否存在差异。
董事绿色联结关系作为重污染企业通往绿色低碳行业的桥梁,能够为企业在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实践中持续提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思想指引,提供良好的实践环境,同时作为输送绿色管理创新、绿色产品以及工艺创新的信息渠道,为绿色并购双方的正式以及非正式交流提供良好的保障,促进企业双方的文化融合,提高整合效率,使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在稳定的氛围中进行。
一方面,董事联结有助于提升企业绿色并购后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意愿。相较于传统技术创新,由于绿色技术创新具有双重外部性特征[15],企业在绿色并购后会面临绿色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长期以来只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的重污染企业更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丧失绿色技术创新的主动性,而具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由于在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兼职,能够亲身参与到企业绿色活动的战略决策中,逐渐形成可持续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思维模式和更强的社会责任感。重污染企业在通过绿色并购快速获取资源与技术进行绿色技术创新、谋求绿色转型的过程中,兼任董事能够凭借绿色联结关系,作为重污染企业与清洁生产企业之间的桥梁,将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的思想转化为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理念,将绿色发展思想和环境保护理念根植在企业决策层中,并向其阐明高速发展与高质量发展的利害关系以及绿色发展的未来前景,在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后为其提供适宜的整合策略,以提升企业消化和吸收绿色知识的能力,提高企业绿色并购后的整合能力和效率,增强企业决策层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主动性和长期意识。
另一方面,董事绿色联结有助于降低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重污染企业通过绿色并购获取绿色技术资源形成竞争优势,但并购双方拥有迥异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模式,企业决策层对于绿色价值理念、绿色技术知识利用方式以及绿色发展思想的认知存在不同,这使得双方对技术选择与知识利用的模式和认知存在差异[16],导致重污染企业面临无法有效判断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空间和前景、对市场信息把握不足、难以将绿色创新技术商业化应用等问题,这不仅阻碍企业绿色并购后的整合能力提升,更影响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平稳、顺利进行。具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因亲身参与到绿色技术创新的企业管理过程中,具备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发展理念,掌握着成熟的绿色技术创新管理模式,成为绿色并购双方的重要纽带,在企业面临并购后的整合阻碍时,通过迁移成熟的绿色价值观导向以及丰富的绿色技术创新管理实践经验,将自身所积累的绿色知识储备应用在绿色并购后的组织协同中,统筹绿色并购双方现有资源,营造稳定的绿色技术创新氛围,持续推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同时,拥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作为企业间传递绿色信息资源的载体,能够接触到最新的绿色行业动态、了解到实时准确的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现状和市场需求,从而帮助重污染企业有效识别因生态问题带来的市场机遇与资源,在绿色并购后把握市场环境和技术应用场景,取得利益相关者支持,将更多的资金和资源用于绿色技术创新。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董事绿色联结能够促进企业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
环境规制以保护社会生态为目的,是政府对污染行为作出的政策与法律规制,包含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两种[17]。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是指立法或行政部门制定的,直接影响排污者作出利于环保选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18]。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在短期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强烈的冲击,因而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行为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强制性,会影响企业环境战略转型的迫切性和必要性[19]。虽然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为企业在绿色并购后提供了绿色行业的核心信息和市场现状,为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丰富了良好的组织管理思想和经验,但重污染企业在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实践中面临高风险、高成本以及周期长等问题,企业极易受外部命令型环境规制的影响,这使得董事绿色联结为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带来的信息效应被削弱了。
一方面,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环境治理压力,阻碍了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为绿色并购后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传递可持续发展理念、塑造创新意愿的过程。有研究表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约束会使得重污染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不断增加[20],企业的运营难度也不断增加[21]。同时,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刀切”和“治标不治本”的现象[22],当受到的规制压力越来越大时,重污染企业为了避免受到严厉处罚,极易通过绿色并购采取策略性而非实质性的绿色技术创新以满足规制的要求,这无疑分散了企业在绿色并购后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注意力,阻断了重污染企业管理层对于绿色发展理念的认同,使得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带来的信息优势转化为绿色技术创新理念的进程被减缓了,也打破了其营造的注重环境效益的氛围,致使企业管理层通过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来完成绿色转型的主动性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使企业面临更复杂的外部环境,使董事通过绿色联结关系这一信息渠道为重污染企业通过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输送信息面临更强的不确定性。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会因为重大事件而发生改变,使企业突然面临政策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同时,愈发严厉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使重污染企业面临更大的惩治力度,导致企业拥有的资源和权利受到威胁[23],使得企业在绿色并购后面临环境评级下降的问题,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期望值会相应降低,从而减少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资金支持,使企业面临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而绿色并购后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本身会有较大的风险性,任何阶段出现问题都可能使绿色技术创新以失败告终,而企业外部动荡更会增加绿色并购整合过程中的难度以及并购双方在绿色技术创新理念上的分歧,这使得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带来的管理经验和创新理念促进各部门之间协同的难度也大幅提升了,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因而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2: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董事绿色联结和绿色并购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起负向调节作用。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是指政府利用市场机制设计,借助市场信号引导企业采取绿色相关行为的制度[24]。相比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作为更加柔和且灵活的约束工具,使重污染企业能够发挥更多自身能动性,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对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在其强度不同时亦有差别。当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较小时,重污染企业往往会具有遵循成本效应[25],此时重污染企业对环境污染治理所付出的成本较低,企业依然具有保持原有粗放式发展的惯性,因而决策层此时进行绿色发展的主动性较低,在绿色并购后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意愿也被大大减弱了[26]。同时绿色并购后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所需的周期本身较长,绿色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补偿较为滞后,在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约束下,董事通过绿色联结关系带来的以节能减排为目的的绿色技术和管理制度创新缺少应用场景,其对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也被削弱了;而随着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不断增加并超过拐点后,其对重污染企业形成倒逼机制,迫使企业必须通过增加研发投入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生产工艺[27],同时给重污染企业提供了更充足的激励和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洁污减排[28]。在这一阶段,企业管理层亟须绿色发展理念指导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实践,需要成熟的管理模式协调研发部门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此时董事通过绿色联结关系获取到的资源、技术与信息能够更好地被管理层接受和利用,与绿色技术创新意愿形成合力,增加企业绿色并购后的研发部门的协同能力、提高绿色技术创新效率,从而达到节能减排和保持利润率的目的。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3: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董事绿色联结和企业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起“U”型调节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地位、目标、理念和原则,社会各界有效实施生态环境领域的各项法律,更加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因此选取2012—2020 年间我国沪深两市A 股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发生的绿色并购事件作为研究对象。样本选取步骤如下:首先,按照潘爱玲[29]的研究,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重污染行业及代码。其次,借鉴邱金龙等[30]的研究,逐一分析主并购方为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并购公告,通过内容分析法对每次并购事件的目的和背景、收购方和目标方的经营范畴和绿色专利情况以及并购方进行此次并购的未来规划进行分析,以确定绿色并购样本,更直观地探究董事绿色联结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同时为确保数据质量,对样本进行二次筛选:剔除ST、ST*等非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剔除绿色并购类型为资产剥离、资产置换、债务重组、股份回购的样本;剔除收购金额小于100 万元的样本;剔除交易失败或数据缺失的绿色并购样本;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份进行多次并购且并购标的相同的样本进行合并。筛选后最后共得到458 个绿色并购样本。为消除极端值对结果的影响,对主要的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Winsorize 处理。
并购交易、董事任职信息与企业财务指标和公司治理数据来自CSMAR 数据库,市场型环境规制变量通过《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环境年鉴》获取,命令型环境规制变量通过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获取,绿色技术创新变量通过CNRDS 数据库获取。
3.2.1 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绿色技术创新(GTI)。绿色专利申请可以比专利授权更有效地反映绿色技术创新水平[31],而且在申请过程中董事通过绿色联结关系就能对其产生影响,因此通过借鉴齐绍洲等[32]的做法选择滞后1 期的绿色专利申请数量来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2.2.2 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为董事绿色联结(BGT)。借鉴陈仕华等[33]的研究思路,若主并购方企业董事团队成员在另一家上市企业任职董事,同时该所兼任的企业在绿色并购发生前1 年内申请过绿色发明专利,则取值为1,否则为0。
2.2.3 调节变量
调节变量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EP)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ER)。参考杨朝均等[34]的研究,使用各省份当年颁布的与环保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总数与全国(未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当年地方性环保相关法规总数的比值来衡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已有文献多采用企业排污费或企业污染治理投资来测量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但往往忽视了企业内部因素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无法客观反映环境规制的外部作用,因此,为使研究结果更为客观,参考余博等[35]的做法,以我国重污染企业所在省份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占所在省份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衡量。
2.2.4 控制变量
基于之前的研究,控制了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净资产收益率(ROE)、投资机会(Tobin'Q)、账面市值比(BM)、企业上市年限(ListAge)以及董事会规模(lnBoard);此外,还控制了行业和年度效应。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名称与衡量方法
构建多元回归模型验证上述研究假设。其中,模型1 如式(1)所示,检验董事绿色联结对绿色并购后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模型2 如式(2)所示,检验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在董事绿色联结与绿色技术创新间的调节作用;模型3 如式(3)所示,检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在董事绿色联结与绿色技术创新间的调节作用。
式(1)至式(3)中:i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t+1 表示相关变量滞后1 期;Controls 为控制变量总称;α、β为各变量回归系数;ε为随机扰动项;并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控制了年度和行业固定效应。
表2 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在样本企业的绿色并购中,有39.6%的重污染企业存在董事绿色联结,可见董事绿色联结普遍出现在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并购中,这为本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样本分布较为均匀。结果显示,各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区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数量各有不同且有显著差异,表明各地区对环保监管力度各有不同,同时各地区的发展水平和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有所差异。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由表3 可知,董事绿色联结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初步证明假设1。EP 和ER均与绿色技术创新和董事绿色联结均为负相关关系,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假设2 和假设3,但还需进一步通过多元回归检验。除此之外,企业规模与绿色技术创新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重污染企业拥有越大的规模,越倾向于推进绿色技术创新。
表3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结果
如表4 所示,各控制变量对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方面,企业规模对重污染上市企业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企业自身规模越大,其抵御内外部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越会寻求通过绿色并购进行绿色技术创新;而过高的企业负债率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与财务压力,从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限制,不利于企业进行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成熟度越高,其通过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绿色转型就会面对更多阻碍;企业在作出战略决策时,董事会规模越大,董事多样化程度越高,更加有利于企业施行绿色技术;托宾Q值越高,市场对企业的预期就越乐观,推动了企业进行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决策。基准回归结果显示,董事绿色联结显著正向影响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假设H1得到验证,说明存在董事绿色联结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环境规制调节效应的回归结果显示,董事绿色联结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交乘项回归系数负向显著,表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削弱了董事绿色联结与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假设H2得到验证;而董事绿色联结与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受到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U”型调节,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调节效应随着自身临界点(边际效应为0)的变化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低于临界点即当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较弱时,表现出负向调节效应,而高于临界点时,董事绿色联结与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受到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正向调节,即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强度越大,董事绿色联结越能够促进企业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因此,假设H3得到验证。
表4 变量的回归分析结果
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其组织结构、战略地位与资源禀赋也存在差异[36],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对于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基于此,按照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将样本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并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5 所示,非国有企业的董事绿色联结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而国有企业不显著,即非国有企业中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推动绿色并购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效果更好。这可能是因为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且股权较为集中,多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导致特权主义和代理问题较为严重[37];同时国有企业获取资源渠道更多[38],面临的替代性竞争压力更小,导致其缺少创新动力和意愿,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带来的绿色创新知识和经验较难在企业绿色并购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中得到重视和发挥。而非国有企业具有制度灵活性,且面临较大的生存发展压力,这使得其创新意愿更强,企业更愿意将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带来的理念和知识融入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中,为企业带来长期价值。
表5 样本所有权性质差异回归结果
一般地,企业所在行业的竞争度越高,所面临的竞争和生存压力也就越大,企业通过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积极转型,提高竞争能力和环境效益的动机就越强,因此,董事绿色联结作为重污染企业重要的社会资源和信息渠道,在不同的行业竞争度下会对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产生异质性影响。参考陈汉文等[39]的做法,计算了基于营业收入的不同年份和行业的赫芬达尔指数,该指数越低则说明该行业竞争度越高。根据样本赫芬达尔指数中位数将重污染企业分为高行业竞争度组以及低行业竞争度组,回归结果如表6 所示,董事绿色联结的系数在行业竞争度高的组更高,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明行业竞争度高的组在企业绿色并购后进行了更好的绿色技术创新。这是因为重污染企业所在行业竞争度越高,企业会面临越大决策成本和生存威胁,因此企业更有动力通过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获取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此时企业决策层通过董事绿色联结关系带来的信息而提升绿色创新意愿,在绿色并购后促进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在行业竞争度较高时更显著。
表6 样本行业竞争度分组回归结果
研发投入作为特殊的投资活动,往往体现着企业对于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因此研发投入程度不同的企业,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对于其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参考王一卉[40]等的研究,采用企业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的比值来衡量研发投入强度。为了探究董事绿色联结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创新技术在不同研发投入强度下的差异,通过样本研发投入中位数将重污染企业分为高研发投入组以及低研发投入组,结果如表7 所示:较低研发投入的企业回归结果并不显著,而研发投入较高的企业董事绿色联结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这是因为研发投入高的企业本身有更强的绿色发展动机和学习能力,与董事通过绿色联结带来的绿色发展理念以及绿色技术创新管理实践不谋而合,能够促进企业在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而研发投入少的企业正好相反,其使用通过绿色并购获取的资源技术存在困难,这也导致了董事绿色联结的信息优势难以在企业中发挥作用,董事绿色联结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也难以奏效。
表7 样本研发投入分组回归结果
重污染企业本身就可能拥有较高的内部治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很可能存在着样本自选择的问题,为了排除这些内生性问题对研究结论的干扰,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对内生性问题进行检验。PSM倾向得分匹配的结果如表8 所示,董事绿色联结关系与绿色技术创新存在显著正向关系,与以上验证结果一致。
表8 样本变量的倾向得分匹配检验结果
双向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是需要注意的内容,即董事绿色联结带来的信息和资源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而绿色技术创新的推进也会促进董事绿色联结关系的建立,故选择工具变量进行Heckman 两阶段回归。同年度同行业的重污染企业之间面临同样的市场竞争和政策要求,同行企业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之间存在经营决策和战略选择的同群效应,但行业内其他董事绿色联结关系不会直接影响本企业的并购决策,因此同年度同行业的董事绿色联结均值能够较好地满足工具变量的排他性和相关性假设。依据表9 的结果可知,第一阶段BGT_Ave 与BGT 之间显著相关,第二阶段IMR 的回归结果不显著,表明估计结果具有稳健性,再次验证了董事绿色联结关系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表9 样本变量的两阶段估计检验结果
为进一步验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采用替换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相对于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绿色发明授权量能够体现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成果和能力,因此使用滞后1 期的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代替滞后1 期的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重新对模型1 至模型3 进行验证。根据表10 结果,可知假设H1、H2、H3依然成立,本研究的结论得到进一步支持。
表10 替换被解释变量的样本回归检验
我国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税法实施条例》,推进执法刚性和生态文明建设。考虑到重污染企业会受到环境保护税法的外部冲击,为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对重污染企业的影响,截取2012—2017 年的子样本后再次进行回归分析,表11 的回归结果依然显著,研究结论得到进一步证实。
表11 样本缩期处理的变量回归结果
本研究以2012—2020 年间沪深两市A 股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发生的绿色并购事件作为研究对象,深入考察了重污染企业董事绿色联结对绿色并购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1)当兼任董事具有绿色联结关系时,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得到显著提升;(2)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负向调节董事绿色联结与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型调节了董事绿色联结与绿色并购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3)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重污染企业中董事绿色联结对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企业研发程度越高,兼任董事具有的绿色联结关系对并购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也更加显著;企业面临的行业竞争程度越强,兼任董事具有的绿色联结关系对企业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也更加显著。从研究结果可知,首先,董事绿色联结能够为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提供绿色发展的思想指引,并且降低绿色并购整合和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其次,在面临不同类型的外部规制环境时,董事绿色联结的作用也不同,只有施行更适合重污染企业发展的规制制度,才能推动重污染企业实现真正的绿色转型,最终实现环境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本研究提出了董事绿色联结关系,对其在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时的信息管道角色进行了深入探讨,探究其在重污染企业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中的纽带作用,在已有如陈仕华等[9]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吴昊洋等[41]从资源依赖理论等视角对董事联结作为信息渠道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研究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董事联结种类的相关研究。其次,现有相关研究多探究儒家文化、媒体压力、环境规制、绿色产业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外部因素对绿色并购后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少探究企业内部因素对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作用[43],本研究在吴烨伟等[42]的研究基础上,为探究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提供了新的视角参考。第三,本研究辨识了董事绿色联结与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关系的理论边界,并依据所有权性质、行业竞争程度和研发投入比例对重污染企业进行了分组研究,揭示了董事绿色联结关系给企业绿色并购后的绿色技术创新带来的差异化影响,为理解绿色并购中的董事非正式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参考。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得到管理启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重污染企业在进行绿色并购后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时,应充分认识到董事绿色联结关系的重要性。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在重污染企业与从事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之间形成纽带,传递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和绿色创新管理的实践,能够使企业以较低成本建立起绿色信息优势。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这一社会网络资源更好地将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带来的知识与信息迁移到日常管理实践中,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绿色并购的价值创造,确立自身竞争优势。
第二,重污染企业不仅需要重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结合,还应关注环境规制政策,准确判断市场动向和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有绿色联结关系的董事带来的信息价值,对企业绿色并购后的创新模式作出及时调整;同时,要根据自身股权性质、研发投入力度以及所在行业竞争环境,适时、准确地利用董事绿色联结带来的理念、信息和资源,逐渐转变发展模式,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首先,重污染行业与其他行业存在显著异质性,因此本研究的结论应用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来可以将重污染行业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对比,得出更为普遍的结论。其次,关于董事绿色联结对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本研究并未详细探究,未来可以通过研究二者关系间的中介机制,了解董事绿色联结影响企业绿色并购后绿色技术创新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