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雪慧
(内蒙古师范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010022)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为优化生育政策和人口结构,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进一步明确应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当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将采取财政、教育、就业等多方面支持措施,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负担。新的生育政策--“三孩政策”的颁布实施,是对独生子女时代后“全面二孩政策”生育鼓励政策的再升级,对人们的生育意愿和行为产生新的影响。
三孩生育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对于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风险与挑战,具有国家和社会层面的重要战略意义。对于微观层面的每一个育龄家庭而言,夫妻需要面对想不想生育三孩的决策。作为生育的主体,女性同三孩再生育的关系密不可分,关注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则能够帮助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获取育龄家庭三孩生育方面的更多信息。然而,对于“已婚女青年来说,她们由于生理上所承担的生儿育女的重担,因此往往比男青年更经常地面临这种冲突境遇,其在‘工作-家庭冲突’中所遇到的困难也往往更大。”[1]
可以说工作家庭冲突在城市职业女性群体身上体现的愈发明显。职业女性目前的工作和生活地点皆为城市,城市生活几乎需要每一个人都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获取工资报酬来维系自己的日常生计。这就意味着职业女性没有乡村女性那样充足而灵活的时间,来进行育儿和照料活动。显然,职业女性身份的特殊性使“私人化的育儿”影响着她们的再生育意愿。
事实上,这一困境同性别的社会分工不无关联。社会性别理论认为,“公共领域是男人的活动领域,而私人领域才是女人的活动领域”[2]。在家庭即私人领域内部,家务劳动和子女照料是女性的主要任务,这同男性在公共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区隔[3]。然而今天,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同样活动于公共领域。如果说传统的全职主妇是以家庭这一私人领域为主要活动场域,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母亲和妻子,那么职业女性则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共同活动,既要在家庭中扮演母亲和妻子角色,又要在职场中扮演工作者角色。工作角色和家庭角色的不同社会期待会引起人们心理和生理的压力,两种角色对个体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导致工作或家庭角色难以协调、相互冲突[4]。故而职业女性很可能会担忧生育给就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由于女性是孩子的主要照料者,生育婴幼儿、因生育而产生就业中断的经历都会降低女性就业的可能[5]。职业女性还可能因生育而遭受就业歧视,导致收入惩罚[6],导致工作家庭失衡等[7]。那些受教育程度和职业层次更高的女性,更易受到儿童照料、入学和养育成本方面生育顾虑的困扰[8],甚至“生育政策的解缚将增加女性生育事件的发生次数,使她们面临更大的职场困境”[9]。因而部分学者提出带薪育儿假[10]、产假和陪产[11]等方面政策作为提升女性再生育意愿的重要举措。
公私领域的性别分工对女性提出了双重要求,“女性日益严重的工作-家庭冲突是制约其生育的重要因素。”[12]对职业女性而言,在她们时间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子女照料与职业发展存在一定冲突。同全职主妇相比,职业女性再生育不得不考虑私人领域的子女照料问题。本文关注一直被视为私人议题的子女照料,正是基于职业女性的这种群体特点。基于抚育和教育的维度,本研究将私人化的子女照料操作化为子女的生活照料和子女的学习辅导两个指标,并提出两个假设。
假设1:私人领域中的子女生活照料由职业女性承担越多,她们的三孩生育意愿越低。
假设2:私人领域中的子女学习辅导由职业女性承担越多,她们的三孩生育意愿越低。
要解决工作家庭冲突,不仅需关注私人领域的育儿情况,也要关注公共的职场领域的育儿支持情况。只有职场的外部环境向职业女性提供足够的支持,并且至少不构成阻碍时,才有可能降低女性再生育所面临的外部压力,从而提升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有研究表明,比起在体制外工作,在体制内工作会提升居民三孩生育意愿[13]。这也暗示着职场对家庭的保障情况可能影响再生育意愿。职业女性不仅是家庭里的成员,也是工作单位的一员,她们比全职主妇对外部支持的需求程度更高。职场提供足够的生育支持是职业女性在公共领域关联的生育支持措施之一。基于此,本文以单位提供的生育支持措施与生育制度执行满意度为指标,提出如下两个假设。
假设3:单位越能提供育儿场所或时间等生育支持措施,职业女性就越是愿意生育三孩。
假设4:单位的生育政策执行得越好,职业女性越是愿意生育三孩。
风笑天教授认为,是否具有三孩生育意愿,不应普遍对育龄群体进行泛泛探讨,而主要应当关注已育有二孩的群体[14]。本文以各类单位中具有婚育经历的育龄青年职业女性作为研究对象。对于职业女性中的已婚群体来说,她们的婚姻经历和生育经历会使得其三孩生育意愿更“接地气”,比起尚未生育过子女甚至尚未结婚的女性而言,生育意愿不再是单纯的理想状态,而是更加考虑到个体职业发展与家庭情况的现实态度。
本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为调研地点,笔者使用在2022年至2023年在全区12个盟市所收集到的职业女性生育意愿的问卷调查数据。研究对象的选择根据科学配额抽样的方案,考虑到内蒙古自治区占地面积广(横跨东北、华北、西北)、各盟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不同以及东、中、西部各有特色,故在内蒙古12个盟市都进行资料收集,以做到调查对象在各盟市都有分布而具有普遍性,提高抽样的地区代表性。考虑到现阶段城市职业女性很少在20岁之前结婚生子(多数人22岁才大学毕业进入职场),本研究以20-49岁的调查对象为主来进行资料收集(人口学对育龄女性的界定是15-49岁),[15]以涵盖20岁、30岁、40岁阶段不同年龄群体的生育意愿情况。研究专注于职业女性的再生育意愿,故而在抽样调查过程中既要保证问卷填答者皆为女性,又要保证这些对象都已进入到劳动力市场并获取劳动报酬。全职主妇、学生和农民等没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群体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问卷收集借助网络调查的方式,将问卷录入问卷星系统,采用自填式问卷中的个别发送法,由接受过培训的调查员逐一对接调查对象,向被调查者告知调查内容和注意事项,并请她们填答完毕后反馈给调查员。调查对象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自由自营工作者等不同职业群体均有分布,共回收有效问卷1897份。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文章主要考察三孩政策实施后职业女性是否愿意生育三孩,故将其作为研究的因变量,答案是二分类的愿意和不愿意。自变量则由两个维度构成。第一个维度,即私人领域中的育儿实践,希望通过私人化育儿审视职业女性在婚姻家庭和生育实践中的主体地位。一是关心私人领域的子女照料,采用第一个孩子3岁前由谁照料、第二个孩子3岁前由谁照料来表达,照料主体包括我(职业女性自身),爱人,夫妻两人,保姆、托育服务机构或其他人、祖辈。二是关心子女教育,操作化为第一个孩子由谁来辅导学习、第二个孩子由谁来辅导学习等指标,教育、学习辅导主体包括父亲、母亲、祖辈或其他人、孩子自己。自变量的第二个维度是职场生育支持,采用职场是否提供育儿场所和时间等支持措施、单位对国家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令职业女性感到满意两个指标测量,分析公共领域中职业女性的主要活动场所--单位的外部支持是否对再生育意愿产生影响(见表1)。
表1 被调查者基本情况统计表
1.三岁前的子女照料与三孩生育意愿
再生育不单纯是一个生育的过程,而是包含着抚育孩子成长的各种付出。三岁之前年幼子女的日常照料,成为很多家庭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更给职业女性的再生育提出了挑战。根据调查对象现实中所拥有不同数量子女的情况,本文将三岁前子女照料分为一孩、二孩两种情况,共同分析照料责任的承担与职业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关系。统计分析中,将一孩或二孩三岁以前生活照料的主体区分为如下五个类型:本人,爱人,夫妻两人,保姆、托育机构或其他人,祖辈。
(1)子女照料主体以女性为主
表2显示了一孩三岁前的生活照料情况。一孩主要由“我”,即职业女性自身照料的占比41.6%;由“爱人”,即丈夫来主要照料的占比4.9%;由“夫妻两人”共同照料的有23.3%;由“保姆、托育机构或其他人”照例的仅为3.7%;由“祖辈”(包括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来照料的为26.5%。超过四成的一孩都是职业女性自己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可见女性是一孩日常照料的第一主体。一孩照料的第二主体是孩子的祖辈,其比例比母亲照料约低15个百分点。当然,有接近四分之一的家庭中一孩由“夫妻两人”共同照料。但需要注意到,夫妻共同照料同样离不开职业女性的参与。由丈夫来照顾的比例不足5%,远低于妻子照顾。可见一孩照料以家庭内部为主,同丈夫照料与祖辈照料相比较,妻子照料占比与这两者之和相比还要高出许多。
表2 一孩3岁前照料与三孩生育意愿(%)
表3显示了二孩三岁前的生活照料情况。在拥有2个以上子女的共计736个家庭中,第二个孩子主要由“我”(职业女性)照料的占比38.5%;由“爱人”也就是丈夫来主要照料的有6.1%;“夫妻两人”共同照料为27.0%;由“保姆、托育机构或其他人”照例的仅占6.5%;由“祖辈”来照料的则是21.9%。同一孩照料相比,由丈夫主要照料子女的比重依然极低,二孩照料的主要主体仍然是妻子,但这一比例略有下降。照料二孩的第二、第三大主体为分别是夫妻二人和祖辈,二者的比例差距不大,但同一孩照料情况相比,第二主体和第三主体的位置进行了互换--夫妻双方的共同照料排序提升。因此整体来看,二孩照料以家庭内部成员为主,同一孩照料相比虽然女性照料的比重下降,但仍居首位。
表3 二孩3岁前照料与三孩生育意愿(%)
(2)照料主体分布影响女性三孩生育意愿
从表2和表3中“不想生”选项比例显示:职业女性整体不愿再生育三孩。除了以祖辈照料为主外,当照料主体是“我”时,不想生三孩的比例(92.4%和88.0%)基本都高于其他主体照料的情况,均通过了卡方检验(P<0.05),假设1得到了验证,即家庭的子女生活照料越是由职业女性承担,她们的三孩生育意愿就越低。
出乎意料的是,祖辈照料并未提升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从“想生”比例情况看,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家庭,由“祖辈”照料孩子时职业女性生三孩的意愿反而最低,分别是4%和8.1%。既然一孩和二孩都是由祖辈照料,就暗示着孩子的父母并不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子女。既有子女的情况尚且如此,何况是再生育三孩。因此,尽管由祖辈照料子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职业女性的私人领域育儿困境,但这种缓解未必能够直接提升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究其原因,或许正是将子女照料作为一种私人化的育儿实践,哪怕由私人领域中的他人来替代,也难以跳出照料私人化的困局。表面上看,祖辈作为一种育儿的“稀缺资源”,越是拥有这一资源则越能够减轻职业女性的工作家庭冲突,但在更深层面反映出的则是私人化育儿同公共领域中职业女性再生育意愿的难以调和。
在私人领域内部,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照料,如果丈夫为照料主体(12.9%和24.4%),妻子的三孩生育意愿将会高于妻子单独照料和夫妻共同照料,在二孩家庭该比例几乎同保姆等外部机构照料时的意愿比例相当。这表明丈夫承担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能够在客观上减轻妻子的负担,甚至还可以提高妻子再生育的意愿。或许正是因为女性面对着更多工作家庭冲突,所以对既有子女的照料及夫妻投入情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女性的再生育意愿。这种情况不单纯存在于某一些家庭中,事实上几乎存在于多数家庭中。这表明,女性在子女照料和职场工作的双重领域中,普遍面临家庭工作冲突,那么从子女照料角度提升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就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私人议题,更是一个社会共同关注的公众议题。换言之,推进性别平等,将女性从私人化子女照料的天职中解放出来,是提高育龄人口三孩生育意愿应当考虑的一个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当家庭成员以外的成员“保姆、托育机构或其他人”照料一孩和二孩日常生活时,职业女性具有相对最高的生育意愿(18.3%和25%)。能够聘请保姆或将孩子送到托育机构的家庭,多是能够负担得起相关费用的家庭。比起外聘保姆或托育机构,家庭成员帮忙照料幼儿往往被认为是代际支持与代际互助。而家庭内部的代际支持主要基于血缘关系和情感因素,不受经济理性人的动机驱使,故而对于育龄人口来说无须花费额外的照料费用。相反,聘用保姆或托育机构本身就对家庭的经济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类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受经济限制的程度相对较低。经济压力减小,提升三孩生育意愿,同既有研究认为经济因素是影响生育意愿的最主要因素的观点相吻合[16]。保姆或托育机构的育儿实践正是显示出再生育后的公共化育儿。聘请保姆是一种市场行为,将低龄儿童送至托育机构同样是将幼儿照料的角色任务从私人领域转向公共领域。在当代社会,原本由家庭履行的养育和照料功能向外部市场转移,公共领域的市场和公共服务能够满足职业女性及其家庭对育儿照料的需求。这就从另一个维度反映出私人化育儿的局限性,及其对职业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制约性。
2.子女学习辅导与三孩生育意愿
广义的私人领域中的育儿实践不仅是照料子女的生活,更包含中小学阶段长达十余年的教育。前面从抚育的角度分析子女生活照料对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下面则试图从教育的角度,来考察子女学习辅导对职业女性再生育意愿的作用。为了方便统计,本文将辅导子女学习的主体区分为“父亲”“母亲”“祖辈或他人”“孩子自己”等四个类型。
(1)子女学习辅导主体以女性居首位
表4显示了一孩的学习辅导主体。由“母亲”辅导学习的比例最高,为56.5%。由“父亲”辅导占18.7%,17.6%女性表示“孩子自己”完成学习,“祖辈或他人”辅导的比例最低(7.2%)。可见,育有一孩的家庭中,孩子的学习辅导凸显了职业女性作为私人领域内母亲的角色。与母亲角色相比,父亲角色对子女的学习辅导比例显著降低,仅为母亲的三分之一。从夫妻分工与性别角色来看,职业女性不仅在生活上扮演了一孩的主要照料者,在教育上同样扮演了主要辅导者的角色。或许是由于知识更新和祖辈年纪较大,由祖辈辅导功课的比例非常小,但不需要家长辅导学习的家庭也不少,接近20%。
表4 一孩学习辅导与三孩生育意愿(%)
表5则显示了二孩的学习辅导主体。由“母亲”辅导学习所占比例最高,为55.3%。“父亲”辅导的比例为21.3%,“孩子自己”完成学习的有14.1%,而由“祖辈或他人”进行学习辅导的比例最低(9.2%)。可以看出,育有二孩的家庭中,主要为孩子进行学习辅导的仍然是女性,所占比例超过半数,与一孩家庭几乎一致。二孩家庭中父亲在孩子学习辅导方面的比例略有提升。孩子自己独立完成学习的比重较一孩家庭来说有所降低,而祖辈辅导的情况略有上升但整体看变化不大。总的来说,不论其他学习辅导主体的比例有何变化,女性在二孩和一孩学习辅导方面始终承担着最主要的角色。
表5 二孩学习辅导与三孩生育意愿(%)
(2)女性为学习辅导主体时生育意愿较低
上述两个表的卡方检验结果不尽相同,说明在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具有不同的情况。一孩家庭中学习辅导的主体类别,会影响到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P<0.05)。但这一点在二孩家庭中却没有通过统计检验。所以假设2得到了部分验证,主要体现辅导第一个孩子的学习主体差异上。说明当母亲作为学习辅导的主体时,女性不愿意生育三孩的比例要比父亲和祖辈作为主体时的比例明显更高。这从私人领域内孩子教育的维度反映出女性角色的不可或缺性,某种程度上亦是将女性束缚在子女教育上,与自身作为工作已育女性的身份难以共同满足。
表4和表5显示,“想生”这一行里,唯有“祖辈或他人”辅导学习的家庭中,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相对较高(占14.6%和16.2%)。在教育日趋内卷和精细化的今天,如果祖辈能够辅导孙辈的学业,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祖辈具有较高的受教育水平。而受教育水平越高往往意味着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那么在这样的祖辈辅导下育龄青年就省去了不少对子女学业教育方面的操心。也许这一点是职业女性能够放松其三孩生育意愿的某种影响因子,从繁重的子女学业辅导中得以适当的解脱。这表明,祖辈在私人领域育儿中不同方面的作用发挥,对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会产生不一样的影响:由祖辈承担对孙辈的教育能够显著提升职业女性的再生育意愿,但由祖辈承担对孙辈的生活照料则对提升女性再生育意愿的作用有限。当代育儿内卷化的教育环境对母亲再生育后的重要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提升了工作已育女性在平衡家庭生育与职场劳动之间的难度。这一挑战由私人领域的祖辈分担才能增进职业女性的再生育意愿,事实上反映的是生育子女之后教育这一公众议题的私人化困境。
这一困境还反映在表3、表4中孩子的学业是由“孩子自己”(5.7%和6.7%)管理上。该数据从侧面提示父母并不具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来辅导,故而此时职业女性再生育意愿最低。不难想象,再生第三个孩子恐怕比一孩、二孩时更难具备充足的辅导条件,这也就限制了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而从夫妻角色角度来看,如果一孩的学习主要由母亲负责,那么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一孩7%、二孩12.5%)就会略低于由父亲负责(一孩8.2%、二孩15.3%)的情况。可见,不论养育和教育的效果如何,都存在女性作为孩子学习辅导的主体程度越高,则三孩生育意愿越低的趋势。这再次表明,女性面临传统性别文化和现代职场角色所带来的双重挑战,或许在共同制约再生育的可行性空间。唯有同时从这两个角度给职业女性“解绑”,才有可能使她们的再生育意愿不受到局限。也只有将生育和教育作为一个公共事件,才有可能从制度上“解放”女性,使广大女性自身所面临的难题从个体的私人领域转向社会的公共领域,通过更加宏大的社会力量来提升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
已婚职业女性在家庭内部需要承担育儿和家务等私人领域的事务,在家庭外部同样要像男性一样完成公共领域的职场工作。事实上每周工作5天意味着她们的大多数时间要在职场度过,因此要了解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探讨用人单位的生育支持情况非常有必要。本文从单位是否提供诸如育儿场所和育儿工作时间的生育支持举措、单位对国家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两个方面,来展开其对职业女性三孩生育意愿影响的讨论。
1.职场的生育支持措施与三孩生育意愿
如果将育儿不仅仅视为一个私人议题,那么职业女性最主要的公共领域就是工作单位。表6显示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的生育支持举措情况。根据自变量在表6中呈现的四个分类,“比较符合”职业女性单位生育支持情况的人数最多,说明约三成职业女性单位的生育支持措施可以给自己带来照顾孩子的方便。然而也要看到,排在第二位的是27.7%的女性选择“不太符合”。为了更好地看出职场生育支持的情况,这里将“非常符合”和“比较符合”合并为“符合”,将“不太符合”和“很不符合”视为“不符合”。从表5中可以看出,共计有48.9%职业女性认为自己的单位能够提供育儿场所或灵活的工作时间,但51.1%则认为自己的单位未能提供以上生育支持举措。可见,当前职场在对职业母亲的生育支持举措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这对于工作已育女性来说,兼顾育儿和就业并不具备充沛的外部环境资源,如果说私人化育儿已经让处于家庭中的职业女性“心力交瘁”,那么职场的这种生育支持举措将如何影响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呢?
表6 职场生育支持措施与三孩生育意愿(%)
在表6中从“想生”这一项来看,“非常符合”问卷描述的用人单位能够很好地提供生育支持举措的职业女性中,10.8%愿意生育三孩,该比例在所有分类中最高。随着单位的生育支持举措提供情况下降,女性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比例也随之依次下降。卡方检验得以通过,表明职场的生育支持同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之间的确存在统计学上的相关性。假设3得到了验证,单位越能提供育儿场所或时间等生育支持措施,职业女性就越是愿意生育三孩。同时,表中“不太符合”一列中的愿意生育三孩比例同“合计”想生三孩的比例基本相同,而属于“符合”分类的两列中任何一列愿意生育的比例都要大于这一数字。可见,但凡用人单位能够较为有效地给予职业女性一定的生育支持举措,比如育儿的场地或灵活的就业时间,那么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就能够得到一定的提升。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提供育儿场所或灵活工作时间等生育支持“很不符合”被调查者所在单位的情况,那么她们的生育意愿(3.8%)将比“合计”所反映出的整体生育意愿更低。
这表明,用人单位的生育支持措施对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存在显著的影响:支持措施供给到位,则职业女性的再生育意愿能够得以提高;支持措施若相对缺乏,那么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将会显著降低。单位所提供的育儿场所和灵活的工作时间,能够有效地弥补家庭内部私人化育儿的不足。如果育儿的社会支持不仅出现在以祖辈为代表的家庭内部,更是出现在以职场为代表的家庭外部,那么私人化育儿的情况将得以缓解,职业女性或许会具有更高的再生育意愿。
2.单位生育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与三孩生育意愿
三孩政策落地后,除了具体的生育支持举措,用人单位在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生育政策执行方面效果如何,同样可能成为影响职业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因素。表7显示,42.1%被访者认为“单位的生育相关制度执行得较好,能让我安心工作”是“比较符合”自身现实情况的。选择这一项的被调查者最多,表明四成被访者认为制度执行的好是能够让自己在生育的同时安心工作的一大原因。同上文所述具体的生育支持措施相比,职业女性对生育相关政策执行的满意度要明显更高一些。通过将“非常符合”和“比较符合”合并为“符合”,将“不太符合”和“很不符合”视为“不符合,”合计有59.8%职业女性表示自身单位生育制度的执行情况较好,但同时仍有40.2%女性不认为如此。这两个合计比例数据的对比,反映了职业女性所在的用人单位近六成能够较好地执行相关生育政策,这有助于增加职业母亲的工作安全感。然而值得注意是仍有四成用人单位未能切实满足职业女性再生育的需求。那么作为家庭以外的第一场所,用人单位的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又将如何影响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呢?
表7 职场生育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与三孩生育意愿(%)
表7反映三孩生育意愿的“想生”这一意愿显示,“非常符合”单位生育制度执行情况的女性有11%具有三孩生育意愿,这一比例高于整体意愿水平。选择“比较符合”(7.3%)、“不太符合”(6.9%)和“很不符合”(5.4%)的生育意愿则依次下降,甚至低于整体意愿水平。卡方检验通过,假设4得到了验证:单位的生育制度执行得越好,职业女性越是愿意生育三孩。这充分说明,作为外部环境的生育相关制度对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会产生双向作用。从职场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是这一社会外部环境得以落实的载体。尽管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度执行层面仍有待于提升,但多数职业女性所在单位在这一点上做得不错,更是为将生育支持从制度走向现实的推进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动力。这不仅是一种性别友好的表现,也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职业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必要条件。这表明,不断推进生育相关政策在用人单位的执行与落实,应成为提升三孩生育意愿必须要坚持的一项举措。只有让生育相关政策落地生根,才能在现实中切实让职业女性感受到生育政策的优势,方能有助于提高她们的再生育意愿。
本文以职业女性为研究对象,基于对内蒙古自治区1897名已婚职业女性的调查数据,分析三孩政策实施后已婚职业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得到如下发现与启示。
第一,私人化育儿制约了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三孩政策实施后,再生育一个孩子不仅包含生育这一环节,更包含随之带来的养育和教育环节,而儿童的养育和教育大多是在家庭这一私人领域内部完成。调查数据显示,职业女性在一孩、二孩的生活照料中扮演了最主要的照料者角色,同时在一孩、二孩的学习辅导中仍然承担着最主要的教育主体任务。可见,职业女性并未因为外出就业而减轻在家庭中的投入,相反,她们仍然不得不按照传统的性别角色来实践自己在家庭内部的性别分工。日益精细化、内卷化的养育和教育,将职业女性在家庭中的这一养育教育者角色更加固化,因此也很可能更使得她们面临工作家庭冲突的窘境。连续两个孩子的生养经历反映出育儿的私人化取向,这与职业女性在外部职场环境中的角色很难同时兼容,故而一孩、二孩的养育和教育实践制约了职业女性三孩的再生育意愿。
第二,职场的生育支持对女性三孩生育意愿具有双向作用。职业女性身份的双重性,意味着她们不仅要生活在家庭这一私人领域,更要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职场工作这一公共领域。那么工作单位能否提供足够的生育支持,将直接影响职业女性的再生育意愿。调查数据表明,职场如果能提供更多的育儿场所或灵活的工作时间,其生育相关制度执行得越好,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也就越高。反之,则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就会非常低,甚至低于平均水平。而在本次调查的职业女性当中,对职场生育支持措施和相关政策执行的认可满意程度并不够高,分别接近五成和六成。这表明用人单位在生育政策落实和支持措施供给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对于职业女性这一女性群体来说,职场的外部支持或许比社会环境中的其他生育支持要更加直接而有效。
总而言之,已婚已育家庭的再生育话题不应仅是一个私人议题,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应当同时置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来看待。已经生育一孩甚至二孩的经历,反映出职业女性育儿的私人化难题,它将女性固化在生育和养育的主体位置上。女性被生育多次赋予家庭主妇的身份,这种身份就越会被私人化的育儿所固化,再生育第三个孩子很可能强化这种私人领域的性别角色。而作为既要照料家庭、又要兼顾工作的职业女性,职场角色又同女性在家庭内部的角色产生角色冲突,这就不仅在生育孩子的数量方面给女性增加了生育成本,更从职业发展方面加剧了再生育的难度。故而,职场作为家庭外部对职业女性最为重要的公共环境,就承担着提供育儿条件与资源的首要主体任务。对于职业女性而言,社会整体的生育支持是她们再生育的依托,职场的生育支持更是不可或缺。本文将视野聚焦在职业女性的双重身份、聚焦在私人领域的育儿与家庭外部的职场支持方面,研究结果表明,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问题应当从私人议题转向公共议题。唯有将生育和养育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关注点,才有可能切实将职业女性从生育、养育、教育子女同外出工作之间的困顿中解放出来,真正提升职业女性的三孩生育意愿。新人口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