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居延城到西海郡:兩漢居延經營考

2024-01-01 00:00:00劉安皓
文史 2024年3期
关键词:居延

提要:過去學界對居延地區建制沿革變化的討論略顯不足。本文通貫考察兩漢居延經營歷程。漢廷對居延的經營起自武帝太初。太初至征和年間,武帝重啓對匈作戰與西北經營,將居延建設爲漢軍出征匈奴的前進基地,最初經營範圍大致包括居延城、遮虜障及屯田區,並不涵蓋整個額濟納河中下游沿岸。後世所見居延都尉與居延縣的設置實在輪臺詔之後。終西漢一朝,居延都尉始終是張掖郡下一部都尉,並非所謂獨立都尉區,亦不領居延縣。西漢部都尉皆隸屬於郡。王莽代漢,居延地區名稱、建制多次改易。竇融治河西,居延恢復了原有名稱,然居延都尉性質較西漢時發生了根本變化,實際成爲居延縣上級,領縣治民。未來有關建武初年簡文的研究應注意結合這一歷史背景。和帝年間,居延部都尉轉爲居延屬國都尉。安帝時,居延屬國與其他五屬國“别領比郡”。建安中後期,漢廷改置西海郡,自此“居延”這一地名從行政區劃中淡出。

關鍵詞:居延 居延都尉部 居延屬國 西海郡 都尉制度

“居延”在文獻中最早見於《史記》,以往已有學者討論過“居延”詞源與最初含義。本文討論的“居延”指居延澤周邊、額濟納河下游地區。即漢廷日後經營的居延城、居延部都尉、居延縣及東漢居延屬國所轄相關區域。

20世紀30年代以來,額濟納河中下游地區出土了數萬枚漢代簡牘,簡文内容多是張掖郡肩水、居延二都尉部的政務文書。較南方肩水都尉部,“居延”可見於傳世史料,相關研究更爲豐富。陳夢家《漢居延考》是最早展開系統討論的專文,而後研究不斷涌現。然過去有關研究,往往通而論之,忽視了不同歷史背景下漢廷采取的不同經營形式。又或多關注城址的對應。偶有學者曾嘗試分類討論,亦有可探討之處。加之部分材料的定性與使用需要重新思考,兩漢之際居延都尉發生的變化有待明確。以下擬結合材料與時代背景,通貫考察兩漢居延經營歷程。

一、從居延城到居延都尉:武帝朝的實踐與轉型

元狩年間漢廷獲河西地後,並未立即在居延築城。帝國經營居延始自太初,相關史料如下:

漢使光禄徐自爲出五原塞數百里,遠者千餘里,築城鄣列亭至廬朐,而使游擊將軍韓説、長平侯衞伉屯其旁,使彊弩都尉路博德築居延澤上。

將軍路博德,平州人。以右北平太守從驃騎將軍有功,爲符離侯。驃騎死後,博德以衞尉爲伏波將軍,伐破南越,益封。其後坐法失侯。爲彊弩都尉,屯居延,卒。

益發戍甲卒十八萬酒泉、張掖北,置居延、休屠以衞酒泉。

遣光禄勳徐自爲築五原塞外列城,西北至盧朐,游擊將軍韓説將兵屯之。强弩都尉路博德築居延。

《史記·匈奴列傳》《漢書·武帝紀》繫路博德築居延事於太初三年(前102)。據本傳,路博德失侯後任强弩都尉,屯兵居延。陳夢家對此做過考證,指出失侯一事發生在太初元年(前104)。此時正值武帝重整軍隊,再欲拓土之時。但武帝所築居延性質如何,值得思考。陳氏認爲“居延地區始築邊塞並置縣(或都尉)”。這種看法來自《史記集解》引如淳注:“立二縣以衞邊也。或曰置二部都尉,以衞酒泉。”此後一些學者沿襲陳文觀點,認爲漢廷於其時置居延縣。然如淳是曹魏時人,去太初已三百餘年,極有可能受後世建制影響反推武帝時情景。且材料爲孤證,以其爲據恐不妥。

以往學者似未重視《資治通鑑》相關記述:“(太初三年)益發戍甲卒十八萬酒泉、張掖北,置居延、休屠屯兵以衞酒泉。”相較《史記·大宛列傳》與《漢書·李廣利傳》,司馬光增加“屯兵”二字,未采納如淳意見。《通鑑》補言可以與《漢書》内容對照。路博德築居延十餘年後,征和四年詔書中亦仍稱“居延城”:“令命家田三輔公田,又教邊郡及居延城。”顔師古注引韋昭云:“居延,張掖縣也。時有甲卒也。”認爲“居延城”即指居延縣。張春樹已注意到此處的表述問題,他指出武帝時期稱“居延城”而非縣,故此時應尚未設縣。其説頗有啓發,仍可補充。征和四年時,邊郡已廣置都尉與邊縣,表述中皆不提,直接納入概括的“邊郡”中。縣在郡下不必多言,西漢邊郡都尉亦必隸屬郡。若居延此時確如如淳所言,則不需單獨提及。故此時漢廷對居延的經營仍圍繞“城”展開,性質相對特殊,尚不形成日後都尉部與居延縣。

居延的獨特經營形式與時代背景及地理環境密不可分。孫聞博指出,元狩年間漠北決戰後,西北開拓停滯了一段時間。於時,武帝對外擴張重心在其餘方向,河西僅爲通西域設酒泉一郡。太初元年,李廣利擊大宛;三年,築外長城;四年,武帝再度下詔擊匈奴,西北方向重新成爲戰略重心。與戰略轉移相伴的是河西地經營重啓,太初三年,分酒泉地置張掖郡。如此情形下,靠近前綫、地理位置優越的居延必然得到漢廷重視。居延地區位於巴丹吉林沙漠西北,浚稽山以南,處於整個河西地區最北端,自此出擊匈奴,距離短,無需跨越沙漠;又有河流經過形成湖泊,便利漢軍屯田。與朔方方向配合,漢軍可形成兩面夾攻之勢。自營建後,漢軍多自居延出征。

對外出擊便利的同時,居延對内交通却相對不便,距離河西本土地區較遠,東南方向有巴丹吉林沙漠,西南方亦是戈壁灘。與張掖的聯接完全仰仗額濟納河沿綫烽燧。至今仍可見的烽燧遺址正是漢帝國當年戒護沿岸交通綫的遺存。觀已公布材料,額濟納河下游出土的武帝紀年簡僅見於A10瓦因托尼(瓦因托尼位置靠近幾座疑似居延城的大型城址),出簡較多的A8甲渠候官遺址自昭帝初年至光武建武八年,各個年號幾乎皆存,然武帝時簡却一條未見,其餘烽燧亦同。南端肩水都尉部金關出土的通關文書也僅起自始元。紀年簡雖不能涵蓋全部,已出土簡牘只占時人所用的極小部分,但仍能從側面有所反映。武帝時應尚未建立日後我們所熟知的相對完善的額濟納河中下游防禦體系。此時正值漢廷大興土木、四處擴張,當並非無力置都尉戒護。相關舉措與一系列軍事行動反映漢廷此時意圖在攻而非守,仍期望徹底擊潰匈奴,擴充疆域。故初營居延實際是將其建設爲類似於現代戰争中的前進基地。

不過仍有問題待解決,路博德築居延時任强弩都尉。張春樹認爲此符合漢代邊區都尉制度。石昇烜承繼張文看法,認爲最初的居延是路博德治下的獨立“軍事區”即都尉區,是日後居延都尉區建制的先聲。

武帝時漢廷的確設置了一些由都尉管理的政區,如東北樂浪郡東部都尉、南部都尉,平定西南後亦采取類似措施。河西獲地,初置酒泉後,又設酒泉玉門都尉。然路博德所築居延與此類情況不同。上述都尉皆以地名或方位命名,職在守土,隸屬某郡。路博德在太初年間雖失侯降爲都尉,然其擔任的强弩都尉類似車騎都尉、驍騎都尉與騎都尉這種掌特定兵種參與軍事行動的專職武官,不隸屬一郡,性質與前者存在根本差異。本傳亦云“屯居延”,側面反映職官性質。於時漢廷意圖開拓進攻,設置强弩都尉參與對匈進攻作戰是理所應當。結合征和四年詔中“居延城”仍單獨提及,早期居延實際與漢代邊區都尉設置慣例無關。

對比兵員數量,區别亦可得見。天漢四年(前97),貳師將軍李廣利再擊匈奴,“强弩都尉路博德將萬餘人,與貳師會”。進攻行動不會傾巢而出,必留出一定兵力防守駐地,路博德領兵應當更多。與日後額濟納河下游地區的兩部都尉相較,居延都尉兵力配置尚不明確,就肩水部而言,依出土簡文,除戍守亭障的士卒,大致還有兩部司馬的野戰兵力(即肩水司馬與左部司馬)。部下設曲,由大通上孫家寨漢簡所記漢軍部隊組成情況看,一曲大概含二百人,一部大概有四百人,兩部之和遠少於路博德屯兵數量。幾與路博德同時,武帝命李陵爲騎都尉屯張掖,李陵轄部亦有五千人之衆,遠超日後部都尉統屬兵力。

據過往研究,居延縣建置不晚於昭帝始元二年(前85),簡文中居延都尉建制最早可見於始元五年。顯然征和四年後的數年内,漢廷經營居延的形式發生了變化,設置了與河西其他地區類似的邊縣與部都尉。結合時間判斷,居延經營形式的轉變當與輪臺詔有關。輪臺詔是否標誌武帝在政策上的改弦更張,學界已有大量討論,本文無意具體展開論述,只是認爲研究這一問題需秉承兩個基本前提。其一,《漢武故事》《通鑑》於秦漢史研究的史料價值似不能徹底否定;其二,昭、宣恢復對匈奴用兵,重啓經營西域不代表武帝末年没有政策轉變。征和之後,漢廷停止用兵,居延原有功用暫時失去,然放棄居延實在可惜,故居延職能與治理模式轉型。在整體轉向經營邊防,以解決“邊塞未正”“卒苦而烽火乏”的背景下,漢廷由攻轉守,於此置縣以徙民實邊,設都尉以鞏固塞防,原有屯兵將領被守邊部都尉取代。這也可以解釋爲何額濟納河沿岸烽燧簡牘幾皆始自始元,《漢書·昭帝紀》載始元二年“調故吏將屯田張掖郡”正是此寫照。

二、西漢居延都尉性質考辨——“獨立都尉區”説檢討

輪臺詔後,漢廷改弦更張,暫時停止主動出擊。居延經營轉向第二階段,額濟納河中下游沿岸漸起烽燧障塞。不過石昇烜認爲至少到田廣明任御史大夫時〔宣帝本始元年(前74)—本始三年〕,居延尚爲獨立於張掖郡的都尉區,爲此他特地討論了居延漢簡65.18,由於涉及到具體材料,有必要做辨析。材料釋文如下:

[史]大夫廣明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到言

□=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到。明白布[告]

到令,□□□數以其□□□如詔書律令。書到言/丞相史

□下領武校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縣、官,承書□ 65.18/A33

本簡出土在A33地灣遺址,即肩水候官所在地。查《漢書·百官公卿表》,名“廣明”的御史大夫僅田廣明一人,時代判斷應無誤。簡文内容並不完整,有關尾句的斷句,此前存在不同意見,目前相對普遍的觀點是“□下領武校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縣、官,承書”。石昇烜認爲此處居延都尉獨立列出,不歸入其他幾類都尉序列,體現了其明顯的獨立性與特殊性。然特殊性尚可理解,獨立性却難推知。尾行“屬國、部、農都尉、縣、官”皆是郡内職官,表明這是郡下達給郡屬各行政單位的記録。若居延此時爲獨立政區,當由中央官署直接向其下達,不該出現在此處。且肩水都尉部轄區簡文中出現上級機構同步下達居延的記録,亦説明二者屬於同一上級。如此,彼時居延、肩水必然同屬張掖。

至於爲何單獨提及“居延都尉”,恐怕與特殊的“領武校”有關,相關用法在已公布簡文中只出現在這一處。裘先生以此爲居延都尉專屬加銜,石昇烜亦注意此處,他認爲“‘領武校居延’的稱呼似乎也有某種任務性的意味”。頗有啓發,但需要更進一步探討。昭帝末年,漢廷恢復對匈奴用兵。宣帝本始二年(前72),即御史大夫田廣明任内,烏孫向漢廷求援以共擊匈奴。主政的大將軍霍光命田廣明爲祁連將軍,“四萬餘騎,出西河”。本次出征,《漢書·宣帝紀》載“大發興調關東輕車鋭卒,選郡國吏三百石伉健習騎射者,皆從軍”。除田廣明外,漢軍另有四路:“度遼將軍范明友三萬餘騎,出張掖;前將軍韓增三萬餘騎,出雲中;後將軍趙充國爲蒲類將軍,三萬餘騎,出酒泉;雲中太守田順爲虎牙將軍,三萬餘騎,出五原。”可謂聲勢浩大。值得注意的是度遼將軍范明友一路,所謂“出張掖”究竟自何處出征?結合地圖,漢軍若從張掖河西走廊沿綫任意一點徑直北出,則必跨越沙漠,遠離水源,漢軍久歷戰陣,當不會犯這樣的錯誤,且文獻中亦未見如此綫路。若向西北出擊,則必經過酒泉,如此,當稱“出酒泉”而非“出張掖”,且後文已載趙充國部出酒泉,因而范明友部必亦不會走此。那麽唯一的可能只有其沿額濟納河向北進攻匈奴,即自居延出,這也是漢軍慣用路綫,符合漢軍出擊常理。《漢書·匈奴傳》不言“居延”而稱“張掖”,説明此時居延已是張掖郡的一部分,故統一用郡稱。如此大規模軍事行動,前期需要大量準備工作。居延作爲范明友部出征的起點,必然承擔相應的前期準備,所謂“領武校”或與之有關。不過即使筆者推測非是,前述討論業已證明65.18不能作爲獨立居延都尉區的證據,此時居延是張掖郡下一部都尉。

石昇烜對獨立“居延都尉區”的理解還包括另一層含義,即此時居延縣屬居延都尉,居延都尉領縣治民。這一理解繼承自嚴耕望與陳槃“西漢邊郡都尉治民”的看法,又受到周振鶴與楊鴻年“都尉區”理解的影響。嚴耕望的討論主要針對光武建武六年的都尉改制,他認爲與内郡都尉改制相比,東漢初年邊郡部都尉分縣治民是承西漢制不改。陳槃則在《漢晉遺簡識小七種》中專辟一節談塞上軍吏兼治民事。西漢確有部分都尉領縣治民,但套用至諸種各類邊郡都尉恐不妥。西漢設置治民都尉目的是管理新占領地的異族居民,前文提到的朝鮮與蜀郡諸都尉就是如此。河西本是匈奴昆邪王、休屠王故地,元狩二年“昆邪王殺休屠王,並將其衆降漢”。史籍中對這些人的管理有明確記載:

(元狩二年)秋,匈奴昆邪王殺休屠王,并將其衆合四萬餘人來降,置五屬國以處之。

太僕王舜、中壘校尉劉歆議曰:“……北攘匈奴,降昆邪十萬之衆,置五屬國,起朔方,以奪其肥饒之地……”

張掖屬國:武帝置屬國都尉,以主蠻夷降者。

上述記載昆邪王降衆數目雖不同,但皆歸屬國都尉管轄,與其他類型的西北邊郡都尉無涉。西漢時,居延都尉尚非屬國都尉,且初置的五屬國皆在河南地,故稱屬國都尉治民尚可取,認爲居延都尉類此絶無道理。陳槃又以《漢書·地理志》中部分縣下記“都尉治”,如敦煌、廣至、宜和與居延等,以及居延都尉下諸機構遺址出土簡文中現“居延令”爲證。但《漢志》中“都尉治”並非都尉統轄治理該縣,實指都尉治所所在。都尉轄區與縣轄區未必重合,肩水都尉就是代表性例證,其防區内無縣,治所在一獨立城址(A35大灣遺址)。只是依《漢書·地理志》體例,都尉不單獨記録而依附縣下,造成誤讀。至於居延都尉部遺址内出現與居延縣令有關簡文,這恐怕再正常不過了,二者轄區重合,公務上必然有往來,不能證明在制度上西漢居延都尉治居延縣。且兩漢政書已有明確西北邊郡部都尉“不治民”記載:“置部都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衞士。”楊鴻年認爲:“是在某一地區,設郡有困難,不設又不好,於是就將該地附於某郡,設一某部都尉。從而這一都尉轄區就與所附着的郡,形成了一種若即若離、半獨立半附着的特殊現象。”周振鶴亦有類似看法,他指出某些地區都尉與太守分疆而治,單獨管理一部分地域的軍民兩政。並認爲部都尉之設,還往往是置郡之先聲或是廢郡以後的歸宿。兩位的説法頗有啓發,然對部都尉的理解仍可討論。

部都尉始設自武帝時,“部”爲一相對概念,不論大小政區,轄内皆可設部。部本身必須依托原有法定政區。所謂“部都尉”,其指郡下某部,剖析權力來源,實爲郡職權的地域分化。觀西漢傳世與出土文獻,未見無郡之部都尉。邊郡部都尉衆多,然輪臺詔中只言邊郡,不提都尉,恐怕意味着所謂的獨立都尉區在武帝始設部都尉時就不存在,其被視作郡的一部分而已。西漢中後期,確有幾個都尉演進爲郡,或廢郡爲都尉,但這樣的例子占部都尉總數極少,不能看作常態;都尉轉换前或轉换後形成的新都尉也都隸屬一郡。西漢部都尉防區的獨立性不宜過高估計,相反,郡的作用需要更加重視。脱離郡的部都尉在西漢並不存在,因而所謂居延都尉初期爲獨立都尉區的觀點恐怕不能成立。

自部都尉與縣建置直到新莽代漢,居延始終隸屬張掖,不過金關簡公布後,有一枚簡值得討論:

酒泉居延倉丞葆建始三年十一月傳副 """ ""73EJC:617

這是一枚采集自A32金關的通關傳信簡。簡文中“酒泉居延”似動摇筆者觀點,有學者就此認爲此時居延屬酒泉。誠然新莽時期,居延地區一度改劃酒泉,然其時政策改易頻繁,非常設置情境恐不能作爲合理解釋,查建始前後簡文,看不到相關變化,居延屬張掖當無疑:

建始元年九月辛酉朔乙丑,張掖太守良、長史威、丞宏敢告居延都尉卒人言:殄北守候塞尉護、甲渠候誼,典吏,受致廛、飯黍肉,護直百卅六,直百卌二。五月五日誼以錢千五百償所斂吏社錢,有書。護受社廛不謹。誼所以錢千五百償吏者,審未發覺,誼以私錢償毋罪名。書到,如 EPT52:99

建始二年閏月己丑朔丙辰,犁陽守丞望移過所,遣都鄉佐陽成武爲郡送戍卒張掖郡居延縣,邑侯國門亭河津,毋苛留,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守令史常 73EJF3:181

□王嚴 河平二年九月壬子,居延庫守丞賀爲轉 九月

上計大守府 " 73EJT4:99

陽朔五年正月乙酉朔庚戌,犁陽丞臨移過所,遣廚佐閭昌爲郡送遣戍卒張掖居延,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73EJT6:23A

其時邊地穩定,政局相對平穩,亦找不到變化的背景可能。對簡73EJC:617的探究應回到“酒泉居延倉”本身的理解上。按字面理解,酒泉居延倉確實像是酒泉郡居延都尉倉,然僅依據名稱做性質判斷極易陷入誤區,彼時確有他郡機構以“居延”命名,如下簡中的“居延置”:

長安至茂陵七十里 月氏至烏氏五十里 媪圍至居延置九十里 删丹至日勒八十七里

茂陵至置卅五里 烏氏至涇陽五十里 居延置至䚢裏九十里 日勒至鈞耆置五十里

置至好止七十五里 涇陽至平林置六十里 䚢裏至次九十里 鈞耆置至屋蘭五十里

好止至義置七十五里 平林置至高平八十里 次至小張掖六十里 屋蘭至池至十里

高平至□□□□□里 EPT59:582

李并成認爲“居延置”在如今景泰縣境内,漢屬武威郡。即使推斷有誤,據其與媪圍縣的距離判斷,亦不在居延都尉部中,不是居延都尉下屬置。且郡倉以都尉所在地地名命名亦有例證,如張掖郡倉肩水倉。因而此處酒泉居延倉實際指酒泉郡中一個名爲“居延”的倉,不能藉此認爲居延隸屬發生變化。自昭帝初年建置至西漢滅亡,居延都尉始終爲張掖郡下一部都尉,此爲居延經營的第二階段。

三、領縣治民:竇融時期的居延都尉

王莽代漢之後,職官、地理多有變化,大勢之下,居延地區名稱、建制與隸屬多次改易。已有學者指出大概可分爲幾個時期:1.始建國元年(9)張掖居延都尉改稱張掖後大尉,不晚於始建國四年,居延改稱延城,張掖後太尉改稱張掖延城大尉;2.天鳳二年(15)後,張掖郡單獨分出延亭郡,此時張掖延城大尉改稱延亭後大尉;3.不晚於地皇三年(22),延亭郡廢置,居延改稱居成,隸屬輔平(即酒泉)。相關總結論述皆有簡文材料證明,大致無誤,不過至遲到竇融接受建武年號時,居延恢復了原有名稱,“張掖居延”重現文書中:

建武三年四月丁巳朔辛巳,領河西五郡大將軍、張掖屬國都尉融,移張掖居延都尉:今爲都尉以下奉各如差,司馬、千人、候、倉長、丞、塞尉職閒,都尉以便宜財予。從史、田吏,如律令。 EPF22:70

然相較西漢制度,其時居延都尉性質發生了根本變化。學界已經注意到這一時期居延都尉與居延縣的密切聯繫,劉釗曾據《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奉例》指出竇融時期居延縣文書由居延都尉轉發。竇融治時,居延都尉向居延縣下發、轉發文書並不稀見,下試舉幾例: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張掖居延城司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書事,以居延倉長印封,丞邯,告勸農掾史尚,謂官、縣:以令秋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令、丞循行,謹修治社稷,令鮮明。令、丞以下當…… """""" EPF22:153A

八月戊辰,張掖居延城司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書事,以居延倉長印封,丞邯,下官、縣:承書從事,下當用者。上赦者人數,罪别之。如詔書。書到言,毋出月廿八。掾陽、守屬恭、書佐況。 EPF22:68

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張……曠,丞崇,謂城倉: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當食者,先得三月食,調給有書,爲調如牒。書到,付受……出入毋令繆,如律令。 EPF22:462A

簡EPF22:68中城司馬武又見於EPF22:153A,推測爲同一人。即若不是,“行某官文書事”的用法也只見於新莽及之後,與其前“張掖居延”聯繫,本簡時間應爲竇融治河西時。簡EPF22:462A中“張”與“曠”之間文字殘缺,聯繫内容中“甲渠、卅井、殄北”與下簡:

六月壬申,守張掖居延都尉曠,丞崇,告司馬、千人、官,謂官、縣:寫移,書到,如大將軍莫府書律令。掾陽、守屬恭、書佐豐。 EPF22:71A

完整内容應作“守張掖居延都尉曠”。以上文書所反映的居延都尉下居延縣的情況未見於西漢與新莽早期簡文,其時郡内僅太守有下縣職權。

此外,竇融時期的居延都尉也成爲了居延縣的司法上級。自西漢以來,在都尉系統内部,上級對於下屬官員的違法行爲以及民事糾紛本身掌有執法權,不需要交由民政郡縣處理。下面就是一枚甲渠候官處理徒王禁與候長東門輔經濟糾紛訴訟的發文登記簡:

徒王禁責誠北候長東門輔錢不服 "移自證爰書,會月十日·一事一封 "四月癸亥尉史同奏封 259.1/A8

律令層面,系統内對屬吏的執法權可以追溯到秦代,嶽麓書院藏秦簡1894載:“令曰:都官治獄者,各治其官人之獄”。然而這枚簡中同樣規定,執法權僅限於系統内部,涉及黔首的案件其無權處理:“毋治黔首獄,其官人亡若有它論而得,其官在縣畍中。”相關規定亦沿用至漢代,如“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雖六百石的甲渠候粟君涉案,依然是移交到居延縣處理。

本案過程中,粟君對縣廷第一次處理意見不滿意,向上級機構“府”“上訴”:“今候奏記府,願詣鄉爰書是正,府録:‘令明處更詳驗問,治決言。’”有關簡文中“府”究竟指張掖郡太守府還是居延都尉府,學界意見不統一。從册書本身出發,梳理案件處理流程時間,問題實際不難解決。根據簡册中兩份爰書記録,都鄉嗇夫宫第一次驗問寇恩是在建武三年十二月乙卯(初三)日: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鄉嗇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書,召恩詣鄉,先以證財物,故不 EPF22:1

接到“府”指令後,本案重審的時間起自建武三年十二月戊辰(十六)日: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都鄉嗇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書召恩詣鄉,先以“證財物,故不以實,臧五百以上,辭以定,滿三日而不更言請者,以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恩辭曰:潁川昆陽市南里年六十六歲姓寇氏,去年十二月

EPF22:21

中間相隔13天。假如“府”指張掖郡府,則意味在十三天之内至少要順序完成以下諸事項:1. 居延縣將初審結果傳達給甲渠候;2. 甲渠候不服,將“上訴文書”傳遞至張掖郡治所觻得縣;3. 張掖郡府接到並處理後又將復審文書發回居延縣;4. 居延縣廷再令都鄉嗇夫招寇恩來二次驗問。不計算案件在當事人與各級機構手中處理的時間,單從文書傳遞角度判斷,以上諸事項恐難以完成。居延縣到觻得縣的距離大概1500漢里至2000漢里,目前所見張掖郡府到居延都尉府傳遞最快者爲《始建國二年詔書》,耗時五天。但這是一封軍書性質的詔書,使用了驛騎,一天傳文三四百里,恐怕六百石甲渠候的上訴書信不會如此興師動衆。且即使是這封軍書性質的詔書,從居延都尉傳遞到甲渠候官,受到急要程度下降等因素影響,仍花費了9天。另外,劉釗近年來已注意到竇融時期邊地文書傳遞遠較西漢時緩慢的現象,如《建武四年治所書》,從觻得到居延縣竟耗費57天。前文提及的自張掖屬國發出的《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奉例》到達居延時也已是52天後。綜上,13天的時間不可能完成甲渠候—居延縣—張掖郡之間這一系列文書交互與行政運作,因而唯一合理的解釋只能是此處的“府”爲居延都尉府。即此時居延都尉已具有了處理涉及黔首案件的職權,成爲居延縣的司法上級。

職官性質變化亦可從屬官中見端倪,這一時期居延掾類職官的設置反映了一些特徵。掾類職官最早出現於漢武帝時期,承擔某機構的文書工作,西漢西北邊郡部都尉文書中頻見“掾某”或“兼掾某”的署名。西漢末年,承擔具體事務的“某事掾”始見於簡牘文書。目前已知居延都尉府中設置的“某事掾”至少有以下三個:“督烽掾”“兵馬掾”與“勸農掾”:

建武六年七月己酉,居延都尉督烽掾黨有案問,移甲渠…… EPF22:402

五年正月癸未,張掖居延都尉曠,行丞事騎司馬敏,告兼勸農掾、兵馬掾□……書到,宣考察有毋,四時言,如守府治所書律令。 兼掾丹,守屬□ 16.10/A8

邊郡都尉部下轄烽燧障塞,厲兵秣馬防備匈奴與羌人的入侵,設置“督烽掾”與“兵馬掾”自是正常。但過去認知中,勸農掾往往是州牧、郡守以及縣令這類治民地方官的屬吏,所謂“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爲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爲勸農掾,秋冬爲制度掾”,根據目前研究,兩漢勸農掾的職責是代主官巡行所部,“勸民農桑”“振救罰絶”,是典型的治民吏。若竇融時居延都尉保持西漢部都尉原貌,則無設置勸農掾之必要,相關設置變化當與其實際領縣治民有關。

《續漢書·百官志》載:“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并職太守,無都試之役。省關都尉,唯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稍有分縣,治民比郡。”如果按照《續漢志》所記,部都尉統民政始於光武建武六年。因而有學者在討論相關問題時往往直接以建武六年爲界。然上述討論中選用的材料,時間幾皆在建武六年之前。故邊郡部都尉,至少居延都尉,早已領縣。實際運作情況早於制度規定非只此一例,由此觀之,利用詔書、律令規定來斷限未必能如實反映客觀情況。很多時候,應將制度規定理解爲對既存事實的承認。

那麽該如何解釋兩漢間居延都尉發生的變化?前文已指出,地理空間層面,居延相較張掖其他地區獨立性較强,距離本土較遠且溝通相對不便。筆者想要强調的是這種地理特性勢必會無形地影響行政運作,在不觸及“不治民”這一前提下,西漢與新莽前期的居延都尉與居延縣存在一定政務聯繫,簡文中多次可見居延都尉下屬城司馬、城騎千人行、守居延縣令:

元延二年二月丙申,居延守令城騎千人敞、丞忠,移過所縣□關,遣都阿亭長徐光以詔書送徒上河,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三月壬申出卩 掾陽、守令史陽、佐賢 73EJT37:1070

建平元年十一月壬子,居延守令城騎千人□…… 73EJT37:453A

始建國元年八月庚子朔甲辰,居延守令城騎千人 ,丞良,□卅井 73EJT35:8

□居延守令城騎千人 守丞城倉丞義,移過,如律令。 73EJT24:14

進一步思考,西漢西北邊郡部都尉“不治民”是漢廷的制度規定,長安規劃的制度之所以能在遥遠邊地得到貫徹實施,核心是存在强有力的中央政權,在强大中央政權力量的作用下,地理空間天然的獨立性無法突破制度向心力約束。然一旦中央政權瓦解,舊有制度向心力難以維繫。枷鎖被打破,相對封閉獨立的地理空間内部,原本制度上不存在隸屬關係的高低機構間本身的自然力得以釋放。由是二者間的聯繫更爲密切,以至建立實際的上下級關係。

在竇融時期居延都尉已領縣治民這一認識基礎上,或可反思既往研究。如《建武五年遷補牒》:

甲渠候官尉史鄭駿, 遷缺 EPF22:57

故吏陽里上造梁普年五十, 今除補甲渠候官尉史, 代鄭駿 EPF22:58

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孫,良 遷缺 EPF22:59

宜穀亭長孤山里大夫孫況年五十七, 勤事, 今除補甲渠候官斗令史,代孫良

EPF22:60

牒書:吏遷、斥免、給事補者四人=一牒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丙午,居延令 丞審告尉、謂鄉、移甲渠候官:聽書從事,如律令 EPF22:56A

甲渠·此書已發,傳致官亭閑相付前。 掾黨、令史循 EPF22:56B

文書中出現了居延縣參與甲渠候官選派官員的情況,縣廷參與候官系統的吏員選任在西漢時罕見。故自公布始,便有不少學人展開相關討論。除少部分學者據此推斷縣掌握了候官屬吏任免權外,大多數學者都認爲都尉負責軍政系統内的屬吏調動,不過在此過程中會與邊縣亦或是其他系統官員協調合作。在此基礎上,曹天江指出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爲吏員功次排名由全郡統一排序,邊郡都尉雖掌握自己轄内職官的任免,但在郡功次排名制約下,必須時常從縣或者民政機構調動,最終形成了合作與相互掣肘的局面。

筆者過去討論《遷補牒》相關問題曾直接引述曹文觀點,今結合歷史環境,對以往行文加以補充。建武五年居延都尉已領居延縣。縣與候官雖是性質有别,但並不等於這一過程是不同系統官員協調合作,此時二者同爲居延都尉下屬單位,《遷補牒》反映居延都尉府協調諸下級爲甲渠候官補充吏員,居延縣的種種所謂“異常”政治運作只是依據現上級——居延都尉指令辦事而已,背後是特殊時期的正常運行邏輯。所謂郡功次排名下的民政、軍政系統合作與掣肘的判斷用於西漢時可能合理,用於竇融治時則不符合時代背景。

與下級的關係梳理清晰後,對上關係亦可討論,《居延新簡集釋》的整理者認爲“至遲在建武二、三年,居延都尉即脱離張掖太守而直轄於河西大將軍府”。確如前述簡文所見,竇融可直接下居延都尉。然出土材料中亦有時任張掖太守史苞向居延都尉下發文書的簡文:

十一月丙戌,宣德將軍張掖大守苞,長史、丞旗,告督郵掾□□,移部、□都尉、官、[縣]:寫移書到,扁□鄉亭市里顯見處,令民盡知之。商、□考察有毋,四時言,如治所書律令。 16.4A/A8

本簡出土在A8破城子遺址,即居延都尉下屬甲渠候官,所以恐怕不能認爲此時張掖郡完全失去了對居延的管轄權。前引簡16.10與EPF22:71A中皆稱“守張掖居延都尉”,《曹全碑》中亦作“張掖居延都尉”。且郡是部都尉存在的基礎,張掖與居延間應保持着上下級關係。考慮到竇融主政河西時正處兩漢政權交替之際,政局動蕩,其時河西群雄並起,郡守、都尉亦是一方諸侯,實際由制度決定的關係恐怕没有前後明顯,同時出現竇融與張掖郡守下居延都尉也應正常。

四、東漢居延經營的變化

建武五年,竇融集團“決策東向”,河西正式倒向漢廷。目前出土的額濟納河下游簡文,時間到建武八年幾皆戛然而止。有觀點認爲這反映了遺址於時廢置,進而從側面推測居延都尉建制上可能發生了一定變化。受材料限制,目前尚難究其詳。東漢時都尉改易建廢頻繁,且多因事臨時設置,然居延建制始終保存。漢明帝永平十六年(73)耿秉自居延出擊北匈奴。漢和帝永元三年(91),竇憲遣耿夔出居延,終破匈奴北單于王廷。永元五年,居延都尉貫友代聶尚任護羌校尉:“(永元)五年,尚坐徵免,居延都尉貫友代爲校尉。”這是傳世文獻中所見時代最晚的居延部都尉。碑刻材料中,《曹全碑》記曹全高祖曹敏官居張掖居延都尉。漢碑記至高祖者甚少,此番記録可能由於曹敏官至比兩千石部都尉,地位較高。碑文未記曹氏一族生卒年,不過可知曹敏子曹述官至蜀郡西部都尉,蜀郡西部都尉於延光二年(123)改置蜀郡屬國。而曹敏孫曹鳳因上言重置西海郡升遷爲金城西部都尉的時間是永元十四年(102),故曹敏任職居延時間應早於貫友。

安帝時“命屬國别領比郡者六”,張掖居延屬國就在其中。以上六屬國中,廣漢、蜀郡與犍爲三屬國建置時間皆可見於《續漢書·郡國志》。遼東屬國具體時間雖無載,不過據《續漢書·郡國志》劉昭注“安帝時以爲屬國都尉”,體例與以上三屬國同,表明亦是安帝時改置。獨張掖屬國與張掖居延屬國,劉昭注僅提安帝時别領若干城。張掖屬國西漢就已建置,自非其時。據此記叙形式,居延部改置居延屬國恐也相較安帝爲早,又因貫友在永元五年由居延都尉遷任護羌校尉,故改置時間當在和帝年間。此次改置原因尚不明確,然相較部都尉,以上六屬國都尉實際地位提高。《續漢書·郡國志》不載部都尉僅記屬國,且與郡記叙體例一致。劉昭補注《續漢書·百官志》引《獻帝起居注》建安十八年復置《禹貢》九州,州之下記郡、國與屬國而不載部都尉,每州最後總計“凡幾郡”,不區分記録。故東漢中後期以上屬國雖長官仍稱都尉,已然成爲州下獨立的一級政區。

獻帝朝,漢廷改置居延屬國爲西海郡,自此作爲地名的“居延”從行政區劃中淡出。有關西海郡建置的時間,《續漢書·郡國志》與《晉書·地理志》記叙存在差異。劉昭補注《續漢書·郡國志》“張掖居延屬國”條目記:“獻帝建安末,立爲西海郡。”《晉書·地理志》“西海郡”條目本注云:“故屬張掖,漢獻帝興平二年,武威太守張雅請置。”錢大昕以《獻帝起居注》載建安十八年(213)復置《禹貢》九州,雍州部下已設西海郡,認爲劉昭補注不實。王先謙《後漢書集解》引錢大昕語。點校本《後漢書》沿之,在校勘記中出注説明。陳夢家亦據《獻帝起居注》認爲“建安末”或爲“建安初”之訛。然過去諸家似未考慮劉昭本人著録習慣。除此條外,“建安末”另出現一次。《續漢書·百官志》“司寇”條目下劉昭云:“及建安末,曹公爲丞相,郗慮爲御史大夫,則罷三公官。”曹操與郗慮進位丞相、御史大夫發生在建安十三年,在十八年之前。據此,劉昭筆下的“建安末”,時間涵蓋恐怕相對寬泛,不應嚴格對應建安二十四年或最後幾年。又,《兩漢太守刺史表》據《三國志·魏書·龐淯傳》記龐淯於建安中任西海太守,然回查本傳,龐淯升遷西海太守時在曹丕踐祚之後。汪華龍指出《兩漢太守刺史表》當爲誤繫,同時提示“南部君陵磚”這一材料。墓磚傳主陵生於建安八年,其父曾任西海太守。然墓磚非考古發掘,且無法據文字内容判斷陵父的任職時間。

回到文本中,《晉書》雖時間、人物言之鑿鑿,然興平二年乃獻帝顛沛流離之年。二月李傕焚宫室,綁架獻帝於營中。七月又自長安出發東歸,一路走走停停,交戰不斷,年底倉惶抵達安邑。如此過程,且不論當年漢廷、李傕或郭汜方是否有心力改制政區,邊郡都尉信使能否找到獻帝似乎都是問題。且《晉書》編纂較晚,張雅僅於此一見,諸《志》自清人以來多受批評。在理解劉昭“建安末”概念後,以《晉書》本注孤證否定《續漢書》恐不够謹慎。

《後漢書·孝獻帝紀》載興平元年“分涼州河西四郡爲廱州”,稱“四郡”表明此時尚無西海郡建制。時間向後追尋,《龐淯傳》提供了一些啓發。建安中,武威太守張猛刺殺雍州刺史邯鄲商,龐淯棄官憑吊,因此事被酒泉太守徐揖辟爲主簿,後逢黄昂叛亂,龐淯前往張掖、敦煌求援。雍州轄内,不至武威,原因可以理解。據《三國志》裴注引《魏略》,黄昂叛亂時,武威太守仍是“亂臣”張猛。其時情形危急,龐淯又是忠義之人,張掖、敦煌分處酒泉兩翼,必經往返,此番實際路途遥遠,自是盡一切可能求援之舉。若西海已立郡,恐怕龐淯不會不前往求兵,故當時雍州可能仍維持四郡建制。《典略》繫刺邯鄲商事於建安十四年,韓遂討張猛於十五年,《後漢書》則將前者繫於建安十一年,説法不一,難以取舍。不過可以肯定黄昂叛亂的時間在邯鄲商死後至韓遂討張猛之間,西海建置應在黄昂叛亂之後,但不會晚於建安十八年復置九州。這一時間也符合劉昭“建安末”的書寫區間。

結 語

元狩年間漢廷獲河西地,元鼎六年初置酒泉郡。然於時漢廷重心轉移,經營暫時停滯。至太初年間,武帝意欲再擊匈奴,居延始建於此。觀察經營動機與經營形式,初期居延尚無部都尉與縣建制,實際是以居延城爲中心屯兵屯田的軍事基地。輪臺詔後,武帝改弦更張,轉攻爲守。額濟納河中下游地區漸起烽燧,居延都尉與居延縣在此時建置。終西漢一朝西北邊郡部都尉尚不領縣治民,居延都尉亦始終隸屬張掖郡。新莽時,居延政區改易頻繁,至竇融領河西,居延建制方才穩定。此時,居延縣已成爲居延都尉下級,相關研究應結合歷史背景。東漢都尉改易撤廢頻繁,不過居延都尉部建制大體始終保持,直到和帝時轉爲屬國,安帝時“别領比郡”。獻帝建安年間,居延屬國改置西海郡,自此作爲地名的“居延”淡出政區地理範疇。

具體論述之後,未來或許應在更高處看待兩漢的西北治理。武帝時,漢王朝在西北獲取了大量新地。然而一時征服並不意味着長久統治,從匈奴故地到兩漢之際的“晏然富殖”之所,漢廷在百餘年時間將其治理模式植根於此。漢唐期間,中央政權以實土州郡縣而非羈縻形式擴展疆域最大者當屬河西走廊。這與漢廷在西北的經營恐怕是密不可分的,所謂秦漢制度具有作始之功,此正是一具體例證。

(本文作者爲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協同攻關創新平臺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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