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關於《元史·列女傳》的史源與編纂原則,前人的研究並不徹底,甚至有些問題仍有待進一步澄清。本文在校讀《元史·列女傳》局部史文的同時,全面考索其史料來源。首先,肯定了前人所謂《列女傳一》主要抄自《經世大典》這一看法,但指出其中所收《經世大典》成書後的列女事迹,其史源更可能是元代官方所藏相關檔案材料。其次,基於前人的研究,對《列女傳二》的個别史源作了更深入探討。最後,檢討了《列女傳》的編撰問題,認爲明初史臣基本還是秉持了客觀公正的原則,貫徹了朱元璋“取天下於群雄之手”的政治理念,以期能達到“勸厲”社會的效益。
關鍵詞:《元史》 列女傳 史源 編纂原則
正史《列女傳》分兩卷編撰,始於明初修《元史》。陳高華最早指出,《元史·列女傳一》爲首次纂修的成果,出自明初史臣高啓之手,《列女傳二》是第二次纂修時據郡縣所上相關材料編就而來。王慎榮認爲《列女傳一》的史源主要是元文宗朝官修《經世大典》中“禮典”的“旌表”項。方齡貴亦指出,《列女傳一》與《列女傳二》先後爲高啓和貝瓊所纂。還有學者重點辨析了《元史·列女傳》與元人文集中碑傳材料的關係,在細節上深化了對《元史·列女傳》史源的研究。至此,《元史·列女傳》纂修與史源的情況就愈發清晰了,但仍有剩義可説。今按卷次順序考辨相關列女事迹如下,並進一步檢討《元史·列女傳》的編撰原則。
一
先看《元史·列女傳一》的以下列女事迹:
1.“周氏,(灤平)〔平灤〕石城人。年十六適李伯通,生一子,名易。金末,伯通監豐潤縣,國兵攻之,城破,不知所終。周氏與易被虜,謂偕行者曰:‘人苟愛其生,萬一受辱,不如死也。’即自投于塹。主者怒,拔佩刀三刃其體而去,得不死。遂攜易而逃,間關至汴,績絍以自給,教易讀書有成”。
按邵遠平《元史類編》與柯劭忞《新元史》中的《列女傳》,皆收有周氏事迹。然細繹《列女傳一》史文,“國兵攻之”即蒙古兵攻打豐潤,再聯繫前後“金末”“至汴”等文字,可斷定此周氏並非元代列女。明初史臣高啓將其作爲元代列女收入《元史》,缺乏嚴謹負責的治史態度,顯係張冠李戴、大錯特錯。
又,周氏事迹亦見於明天順年間所修《大明一統志》與萬曆年間成書的《續文獻通考》,二書皆將其視作金代列女,其中“國兵”亦皆作“元兵”。可知,關於列女周氏的朝代歸屬,明人已有清晰的定位,而將其列入《元史》,實不足取。
2.“闞文興妻王氏,名醜醜,建康人也。文興從軍漳州,爲其萬户府知事,王氏與俱行。至元十七年,陳吊眼作亂,攻漳州,文興率兵與戰,死之。王氏被掠,義不受辱,乃紿賊曰:‘俟吾葬夫,即汝從也。’賊許之,遂脱,得負屍還,積薪焚之。火既熾,即自投火中死。至順三年,事聞,贈文興侯爵,謚曰英烈;王氏曰貞烈夫人。有司爲立廟祀之,號‘雙節’云”。
按由於此傳記載了“至順三年”(1332)之事,顯然無法參考至順二年成書的《經世大典》,故前人皆認爲其史源應是至順三年揭傒斯撰《雙節廟碑》。不過,王氏名爲“醜醜”,不見於揭文;“陳吊眼”,揭文則作“陳釣眼”;王氏紿賊之語,揭文作“願收葬吾夫,然後唯命”,與本傳文字有别;闞文興謚號“英烈”,《元史》校勘記據《順帝本紀》與《雙節廟碑》,懷疑殆爲“英毅”之訛,但不排除本傳所據史源即誤作“英烈”的可能。由此看來,王氏本傳來自揭傒斯《雙節廟碑》的説法,並非定論。
《至正金陵新志》亦收有王氏的傳記,與揭傒斯《雙節廟碑》互有詳略,云:“大德初,漳州路始上其事,帥省疑之,下路府體覈,得其從卒李某二人,具言文興及王氏死節時在傍知見狀。”此即《元史》成宗大德元年(1297)十二月丁未“旌表烈婦漳州招討司知事闞文興妻王氏”之緣起。《至正金陵新志》後文又説:大德“十一年,省以聞於朝,下禮部議,部請訪王氏族里,旌其門閭,收恤其宗親,仍以事付史館”。對此,揭傒斯則説:“事下江浙求之,六年無所得。”直到二十多年後,此事才有了最終着落,《元史》卷三八《順帝紀一》至順三年五月:“贈漳州萬户府知事闞文興英毅侯,妻王氏貞烈夫人,廟號雙節。”至此,“仍以事付史館”才落到實處,而進入“史館”的王氏事迹也就成爲後來纂修列女傳的素材。因此,《列女傳一》王醜醜本傳的直接史源,更可能是元代史館所編撰的相關傳記材料,而非揭傒斯的《雙節廟碑》。
3.“又有邠州任氏、乾州田氏,皆一家一婦,俱少寡誓不他適,戮力蠶桑,以養舅姑。事聞,並命褒表”。
按“一家一婦”係據《元史》百衲本而來,實應作“一家三婦”。此傳前是少寡守節、孝養其姑的“霍氏二婦”,“邠州任氏、乾州田氏”與她們有相似之處,故《列女傳一》以“又”字承上啓下。然而,實情並不止此。《元史·列女傳一》序言云:“元受命百餘年,女婦之能以行聞於朝者多矣,不能盡書,采其尤卓異者,具載于篇。”此即明初史臣編撰《元史》時擇取列女的標準。像“邠州任氏、乾州田氏”這樣“少寡”就“以養舅姑”的事例,在元代還有很多,嚴格説來,她們並不符合《元史·列女傳》的擇取原則,因此,“又”字的使用原因還有待發之覆。果不其然,查《元史》北大洪武殘本、南監本、北監本、乾隆武英殿本、文淵閣《四庫》本、道光本“一家一婦”皆作“一家三婦”。《大明一統志》《續文獻通考》與柯劭忞《新元史》亦同。由此,《元史》“一家三婦”即上承“霍氏二婦”,“又”字的另一意指即在於此。所以,《列女傳一》中的“一家一婦”應即“一家三婦”之誤。
4.“張義婦,濟南鄒平人,年十八歸里人李伍。伍與從子零戍福寧,未幾死戍所。張獨家居,養舅姑甚至。父母舅姑病,凡四刲股肉救不懈。及死,喪葬無遺禮。既而歎曰:‘妾夫死數千里外,妾不能歸骨以葬者,以舅姑父母在,無所仰故也。今不幸父母舅姑已死,而夫骨終暴棄遠土,使無妾即已,妾在,敢愛死乎!’乃卧積冰上,誓曰:‘天若許妾取夫骨,雖寒甚,當得不死。’踰月,竟不死。鄉人異之,乃相率贈以錢,大書其事于衣以行。行四十日,至福寧,見零,問夫葬地,則榛莽四塞,不可識。張哀慟欲絶。夫忽降于童,言動無異其生時,告張死時事,甚悲,且指示骨所在處。張如其言發得之,持骨祝曰:‘爾信妾夫耶?入口當如冰雪,黏如膠。’已而果然。官義之,上于大府,使零護喪還,給錢使葬,仍旌門,復其役”。
按前人將此傳與宋濂所撰《張義婦傳》比較後,認爲其史源應是《經世大典》“禮典”的“旌表”項。不確。除了宋文外,張氏事迹還見於《大明一統志》《(嘉靖)山東通志》與《續文獻通考》。元人貢師泰亦撰有《濟南張氏傳》。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續文獻通考》的簡短記載:“李午妻張氏,鄒平人。事翁姑孝,夫以戍死,直走其地,尋夫屍,獲之。至正間旌表。”“至正間旌表”亦見於《(嘉靖)山東通志》,即《元史》本傳最後所記“仍旌門,復其役”一事,可證本傳並非來自此前至順年間所修《經世大典》一書,而元順帝至正年間旌表復役時所留下的官方檔案材料,作爲其直接史源的可能性最大。這或許就是《元史》所記張氏夫名“李伍”與其他諸書略異的原因。
5.“是歲,又有偃師王氏女名安哥,從父避兵印山丁家洞。兵入,搜得之,見安哥色美,驅使出,欲污之。安哥不從,投澗死。有司言狀,並表其廬”。
按“印山”應爲“邙山”之訛。偃師爲元代河南行省河南府路下轄縣,當地有邙山聞名於世。《元史》北大藏洪武配南監本、南監本與北監本均作“邙山”。《大明一統志》《續文獻通考》《元書》與《新元史》亦同,皆可證《元史》“印山”爲“邙山”之形訛。
6.“臺叔齡妻劉氏,順寧人也。粗知書,克修婦道。一日地震屋壞,壓叔齡不能起,家復失火,叔齡母前救不得,欲就焚。叔齡望見,呼曰:‘吾已不可得出,當亟救吾母。’劉謂夫妹曰:‘汝救汝母,汝兄必死,吾不用復生矣。’即自投火中死。火滅,家人得二屍燼中,猶手相握不開。官嘉其烈,上于朝,命録付史臣”。
按“順寧”一名,始見於元順帝朝:後至元四年(1338)八月辛未,“宣德府地大震”,癸未,“改宣德府爲順寧府”。因此,臺叔齡妻劉氏事迹,並非來自文宗朝纂修的《經世大典》,“録付史臣”則將其史源指向了元順帝朝史館所藏官方認定的相關列女的傳記資料。
7.“蔡三玉,龍溪陳端才妻也。盜起漳州,掠龍溪,父廣瑞與端才各竄去,三玉獨偕夫妹出避鄰祠中。盜入,斫夫妹,見三玉美,不忍傷,與里婦歐氏同驅納舟中。行至柳營江,迫妻之,三玉佯許諾,因起更衣,自投江水而死。越三日,屍流至廣瑞舟側,廣瑞識爲女,收斂之。歐氏脱歸言狀,有司高其操,爲請表之。乃命旌門復役,仍給錢以葬”。
按已有學者注意到蔡三玉事迹見於林清源所撰《烈婦蔡三玉傳》與《南村輟耕録》,然其中所記事件經過與蔡父名“蔡端廣”,皆與《列女傳一》存在不同之處,因此推測蔡三玉本傳“必不採自二者”,而可能來自《經世大典》“禮典”的“旌表”項。其實,蔡氏事迹還見於《大明一統志》《(弘治)八閩通志》與《續文獻通考》。《續文獻通考》與《南村輟耕録》皆記載蔡氏事迹發生在順帝“後至元間”,故絶不可能被收入此前成書的《經世大典》。誠然,正如前人研究所説,林清源撰《烈婦蔡三玉傳》與蔡三玉本傳存在明顯的差異,不可能是後者的藍本。不過,林清源文最後贊語中有“余來漳,漳人皆能道蔡女之節,言人人同”云云,説明蔡三玉的事迹在當地廣爲傳頌,最終自然也爲朝廷所知,故其本傳最後提到元朝旌表之事。因此,將蔡三玉本傳的直接史源比定爲元朝官方旌表前後所留下的相關檔案材料,應該更符合情理。
綜合以上對《列女傳一》相關傳主事迹的研究,今將本節主要觀點歸納如下:前人認爲《列女傳一》主要抄撮於《經世大典》“禮典”的“旌表”項下的相關傳記,總體上是説得過去的;“闞文興妻王氏”“張義婦”“臺叔齡妻劉氏”與“蔡三玉”的事迹,表明《列女傳一》還收録了元順帝朝旌表的列女,所謂《列女傳二》爲順帝朝列女傳、《列女傳一》爲順帝朝以前元代列女傳的認識,是在《元史》分兩次纂修這一觀念左右下形成的想當然之見,並不可取;《列女傳一》所收《經世大典》成書後的列女事迹,其史源並非來自元人所撰碑傳,而是直接取材於元代官方所藏相關檔案,其中既有“録付史館”者,也有禮部旌表前後留下的相關材料。
二
再看《元史》卷二〇一《列女傳二》:
1.“李景文妻徐氏,名彩鸞,字淑和,浦城徐嗣源之女”。
按“李景文”爲“李文景”之倒誤。
清顧嗣立、席世臣編《元詩選癸集》,據《浦城縣志》將徐氏夫名書作“季文景”,徐氏字作“叔和”。查清代《浦城縣志》,最早成書於順治年間,其中記徐氏夫爲“李文景”,但徐氏字“淑和”,顯非《元詩選癸集》所本。清代在康熙、乾隆與光緒年間,皆纂修過《浦城縣志》。光緒刻本《浦城縣志》所記與順治本同,考慮到方志纂修時一般存在後朝因襲前朝的通例,故可推知清代《浦城縣志》所記徐氏表字皆作“淑和”,夫名皆是“李文景”。此外,明代也曾編纂過《浦城縣志》,先後共兩次,第一次成書於孝宗成化年間,第二次纂就於神宗萬曆時期,不過成化本已佚失。查萬曆本,記徐氏字“淑和”,夫爲“季文景”。故可推測,《元詩選癸集》中的“季文景”,很可能是據《浦城縣志》的明刻本而來。
不過,“季文景”並不正確,清末陳衍所輯《元詩紀事》,在參考《元詩選癸集》記徐氏表字爲“叔和”的同時,進而將“季文景”訂正爲“李文景”。其實,《大明一統志》《(弘治)八閩通志》《續文獻通考》等文獻,也都記載了徐氏的事迹。其中,《大明一統志》記徐氏夫作“李文景”,但未提到徐氏之字;《(弘治)八閩通志》與《續文獻通考》均記徐氏夫作“李文景”,徐氏“字叔和”,故可進一步肯定:《元史·列女傳》中的“李景文”,應爲“李文景”之倒誤。
2.“徐允讓妻潘氏,名妙圓,山陰人。至正十九年,與其夫從舅避兵山谷間。舅被執,夫泣以救舅脱,夫被兵所殺,欲强辱潘氏。潘氏因紿之曰:‘我夫既死,我從汝必矣。若能焚吾夫,可無憾也。’兵信之,聚薪以焚其夫。火既熾,潘氏且泣且語,遂投火以死”。
按徐一夔撰有《跋〈徐烈婦傳〉後》一文,有“山陰王先生書項里徐烈婦事”云云,前人據此認爲徐氏本傳的史源就是山陰王先生所作傳記,所言甚是。其實,徐氏事迹亦見於《保越録》與謝肅撰《題潘節婦傳》,説明在元末流傳較廣。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謝文,此文是關於《徐烈婦傳》的題記,其中説:“余讀琅琊王先生宥所著《山陰徐允讓妻潘妙圓傳》,慨然興歎曰:嗟乎!天下雖大亂,而綱常之道在人心者未嘗亡,若潘妙圓可覩也已。妙圓在父母家,善女紅,知讀書。年二十六歸于徐,甫三月爲至正己亥之仲春,西師攻越,允讓之父安率其子若婦走匿山谷間。安爲游兵所執,刃血被衣,將殺之。允讓直前,請以身代。游兵舍其父而殺其子,又執妙圓。妙圓紿之以‘夫既死,我必從爾。爾容我焚其遺骸,一慟與訣,從爾則甘心矣’。游兵然其言,爲掘坎積薪而焚之。火既舉,妙圓以錐刻辭于磚云云,即大哭躍入烈焰中以死。”其中所謂“西師”,即至正十九年(己亥,1359)攻打浙東一帶的朱元璋軍。通過謝文,我們不但可以窺見《徐烈婦傳》的大致内容,還可得知其作者姓王名宥,祖籍琅琊,現居山陰,故徐一夔稱其爲“山陰王先生”。
3.“王履謙妻齊氏,太原人。治家嚴肅,克守婦道。至正十八年,賊陷太原,齊氏與二婦蕭氏、吕氏及二女避難於趙莊石巖。賊且至,度不能免,顧謂二女曰:‘汝家五世同居,號爲清白,豈可虧節辱身以苟生哉!’長女曰:‘吾夫已死,今爲未亡人,得死爲幸。’吕氏曰:‘吾爲中書左丞之孫,義不受辱。’齊氏大哭,乃與二婦二女及二孫女,俱投巖下以死”。
按此傳所記貞烈事迹,亦見於《大明一統志》《續文獻通考》等文獻,尤以《(成化)山西通志》所載最詳:“齊氏,平定人王履謙妻。履謙(妻)〔任〕河東廉訪副使,山東飢兵大至,齊氏與蕭〔、吕〕二婦及二女避寇趙莊石窯中,見寇圍急,顧二女曰:‘汝家五世同號爲清白,汝父在憲紀,而我命婦也,汝少女也,豈可辱身以苟生哉!’同縊不得死,遂俱投崖死。次婦吕忠肅公孫女也,謂長婦蕭曰:‘我相〔孫〕也。今姑已死,夫不在,不死何俟!’亦赴崖死,蕭亦繼之,時至正十九年二月也。河東杜凱作《四節婦傳》。”"這條材料對深入理解《列女傳二》的記載大有裨益:首先,本傳所述齊氏等人事迹的具體史源,前人皆未措意,據《(成化)山西通志》可確知,應來自明初平定縣所上杜凱的《四節婦傳》。杜凱是冀寧榆次人,爲江南行臺監察御史杜質之子,元末曾任江南行臺察院書吏,父子兩代在山西皆有聲望。考慮到元代列女事迹需經監察部門審核,杜凱的《四節婦傳》在某種程度上無疑代表了元代官方權威人士對王履謙妻婦等人貞烈行爲的認定。其次,還需指出的是,《元史》所提吕氏祖父爲“中書左丞”,應是吕思誠。查《元史·宰相年表》,在元末擔任此職而姓吕之人只有吕思誠。據《元史》吕思誠本傳,他不但爲平定人,而且謚“忠肅”,《(成化)山西通志》所記與此相符,從而徹底坐實了《列女傳二》中的“中書左丞”就是吕思誠。最後,《列女傳二》所記“陷太原”之“賊”,即《(成化)山西通志》中的“山東飢兵”,還可進一步考實。據《元史》:至正十九年二月,“太不花潰散之兵數萬鈔掠山西,察罕帖木兒遣陳秉直分兵駐榆次招撫之,其首領悉送河南屯種”。此事緣起,即至正“十八年,山東賊愈充斥,且逼近京畿,於是詔拜太不花中書右丞相,總其兵討山東”,不久太不花又因遭彈劾而被削奪了官爵與兵柄。其後,太不花麾下一部分兵士成爲“潰散之兵”,也就是《(成化)山西通志》所謂“山東飢兵”與《列女傳二》所記“陷太原”之“賊”。在此,據《元史》與《(成化)山西通志》的紀年,也不難看出:《列女傳二》中的“至正十八年”應爲“至正十九年”之誤。
4.“金氏,詳定使四明程徐妻也。京城既破,謂其女曰:‘汝父出捍城,我三品命婦,汝儒家女又進士妻,不可受辱。’抱二歲子及女赴井死”。
按此傳“謂其女”之主語爲金氏,“抱二歲子及女赴井死”係金氏女所爲,然記金氏女具有“儒家女”與“進士妻”的雙重身份則略顯突兀,值得進一步探究。關於金氏婆媳二人之事迹,《續文獻通考》記載尤詳,其中説:“金氏,鄞縣人程徐妻。父端學,仕元爲詳定使。有女名瓊,適漷州同知陳介。”程端學爲泰定年間進士,以治春秋聞名於世,子程徐繼承家學;陳介爲至正二十三年進士,故金氏稱其女爲“儒家女”“進士妻”。捎帶指出的是,《續文獻通考》認爲程端學爲詳定使⑪,不確。實際上,詳定使始置於至正十七年,而程端學則早在元統二年(1334)就已去世,斷無擔任此職之可能,故關於詳定使之所指,應以《元史》爲確。
三
關於《元史》纂修時人員的選定,根據宋濂的説法,主要是“起山林遺逸之士,協恭共成之,以其不仕於元而得筆削之公也”。陳高華通過細緻研究纂修人員,認爲“《元史》編纂班子主要是由‘山林隱逸之士’組成,還是講得過去的”,而朱元璋如此設定的一大用意就是“表示自己對元朝歷史采取客觀、公平的態度”。在實際的纂修中,史臣基本遵循了朱元璋對元史的這一態度,這在《列女傳》中就有體現。
如上所述,《列女傳》前後兩卷的編者分别是高啓與貝瓊,他們的文集皆流傳至今。然其中所收録元末列女的碑傳,皆不見於《元史·列女傳》。此外,明初王達所撰《聽雨樓諸賢記》,其中有“卧龍山民王宥”,並記載:“王宥,字敬助,與高啓遊,能爲文。”此王敬助(名宥,號卧龍山民)與本文第二節所提《徐烈婦傳》的作者無疑是同一人,他與高啓有私交,但並未推動後者在編撰《元史·列女傳一》時將《徐烈婦傳》作爲一大藍本收入其中。總之,《列女傳》的編者擇取列女時還是秉持了客觀公正的原則,並未借機徇私收入他們本人及其好友的文章。那種認爲纂修《元史·列女傳》的史官首先會考慮將自己所撰傳記作爲相關本傳藍本的看法,並不成立。
肖超宇通過對《元史》所載蒙古節婦具體案例的分析,指出:“這些婦女守節形象的文化基礎並不牢固,它起初代表了明初文士的道德取向,經過層累的書寫加工後,最終造成了元代蒙古人‘漢化’的意象。”對此,不妨稽諸其中所舉也先忽都、卜顔的斤、脱脱尼、貴哥等人的事例,作進一步考察。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元史·列女傳二》所記也先忽都與卜顔的斤,皆爲元朝死節,在其事例中無法清晰地看出漢文化的影響。不過,在元代就已有一些並未漢化的蒙古婦女,因其行爲與漢族列女的倫理規範相符而被朝廷認定爲列女。如怯列牟氏在丈夫死後,“事太夫人尤謹”,教養兒子,後於至正二年(1342)獲授旌表。然就其傳記來看,怯列牟氏及其家族漢化並不明顯。元代官方對這類蒙古列女的表彰,是在弘揚綱常倫理、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下由國家權力所推動的政府行爲,主要由漢族文臣負責具體實施,由此所形成的列女傳記自然就帶有漢文化貞節觀念的色彩,但此類傳記在元代就已存在。也先忽都、卜顔的斤與此基本相符,與其説她們經過了明初文士的道德擇取,不如説是承襲了元代固有的列女認定標準才得以被收入《元史·列女傳》的。
其次,來自《列女傳一》的脱脱尼拒絶前夫亡妻二子的收繼,她“善女工”,斥責對方“禽獸行”之語,透露出漢化的痕迹,但肖文却“冒險地認爲她與兒子們的對話,本身已經過漢人文筆的修飾、反映實爲漢文化影響下的貞節觀”,並强調對此仍需進一步思考與證明。如本文第一節所述,《列女傳一》的史源主要是《經世大典》與元順帝朝的官方檔案,其中所收脱脱尼的列女事迹顯然已得到元代官方的表彰與認可,至於是否受到“漢人文筆的修飾”,僅據其傳實則無法遽斷。不過,《列女傳一》中的其他蒙古婦女,如只魯花真,在丈夫死後守節,“孝養舅姑”,舅姑死後,又“塵衣垢面,廬于墓終身”;又如“蒙古氏太术妻阿不察、相兀孫妻脱脱真,並以早寡不忍獨生,以死從夫者”。他們的貞節行爲,本身就是漢文化熏染與影響的産物,根本無須用“漢人文筆的修飾”來解釋。因此,單獨推測《列女傳一》中脱脱尼本傳受到明初文士的修飾與加工,無法令人信服。
最後,再來審視貴哥。她的事迹見於《列女傳一》:“貴哥,蒙古氏,同知宣政院事羅五十三妻也。天曆初,五十三得罪,貶海南,籍其家,詔以貴哥賜近侍卯罕。卯罕親率車騎至其家迎之。貴哥度不能免,令婢僕以飲食延卯罕於廳事,如厩自經死。”肖文敏鋭指出:“貴哥身爲罪臣之婦,抗旨不遵而死。從元廷的角度來看,無論如何也没有理由爲其旌表節義。”然而,如上所述,《列女傳一》主要是據《經世大典》與元順帝朝官方檔案編纂而來。根據肖文的分析,貴哥本傳斷不會來自文宗朝的《經世大典》,不過以順帝朝官方檔案爲藍本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元順帝是文宗之侄,但其父明宗被文宗暗殺,在當時朝野上下並非諱莫如深的政治機密,故其親政後不但否定了文宗皇位的正統性,下詔從太廟中撤出文宗神主,而且在施政方針上作了一定調整,後至元六年(1340)九月下詔“今後有罪者,勿籍其妻女以配人”,就是對文宗朝籍没罪犯妻子之舉的革正。在此政治背景下,將貴哥旌表爲烈婦,也並非没有可能。
雖然肖文的觀點存在可商之處,但是不得不承認《元史·列女傳》的編纂是明初史臣按照一定修史原則予以展開的。朱元璋對剛剛創建的大明王朝正統性與合法性的宣揚與論證,無疑是明初纂修《元史》的重要促因。具體到修史的實踐環節,史臣所秉持的基本原則,其實在宋濂撰《〈元史〉目録後記》中説得很明白:“皇上龍飛江左,取天下於群雄之手,大統既正,亦詔修前代之史,以爲世鑒。”朱元璋在即位後的多個場合,也都在刻意强調自己的天下並非得自元朝,而是取於群雄之手, 此言在《元史》纂修中得到了有力貫徹,集中體現爲對元末“群雄”的貶低性稱謂以及對“群雄”暴行的有力揭露。《列女傳》對朱元璋“取天下於群雄之手”的貫徹,主要體現在後一層面,其中《列女傳二》關於張士誠、陳友諒、毛貴、竹貞、貘高等“群雄”燒殺劫掠的諸多記載,在揭露“群雄”暴行的同時,自然就烘托出朱元璋剿滅“群雄”實屬正義之舉,而大明王朝的合法性也於此油然而生。
除了彰顯朱元璋統治的正統與合法外,研究者幾乎都指出,《元史·列女傳》的編撰寄托了明初統治階級的道德期許與價值取向,反映了明初對婦女貞烈節義的重視與提倡。這其實在《列女傳》的序文中是顯而易見的。在此,還需特别説明的是,《列女傳》也收録了在明軍攻城略地時殉節的個别列女,除了前述蒙古人卜顔的斤外,還有在明軍攻破大都後自殺的“宋謙妻趙氏”“徐猱頭妻岳氏”“金氏”等人,但未明確記載“大明軍”,而是含糊地以“兵”代指。尤其是本文第二節所提到的在“西師”(朱元璋軍)淫威下殉節的“徐允讓妻潘氏”,《大明一統志》載其事迹,最後説:“本朝洪武初,旌其門爲孝節。”《續文獻通考》亦有:“洪武中,旌爲孝節之門。”明初官方對徐氏的旌表,與將其收入《元史·列女傳》可謂殊途同歸,都是借表彰貞節以推行倫理綱常。這種書寫方式有意掩蓋了明軍攻城略地時的負面形象,將讀者的關注點引向了婦女本身的貞烈行爲。借表彰前朝列女來勸厲本朝臣民,所謂“苟善惡瞭然在目,庶勸懲有益於人”,在宣揚忠君盡孝倫理綱常的同時,以達到鞏固本朝政治統治與社會穩定的目的。
綜上所述,雖然《元史》纂修倉促,不足之處很多,但明初史臣對《列女傳》的編撰,基本秉持了客觀公正的原則,其中並不存在主觀擇取、塑造蒙古列女“漢化”的書寫特點,而依循元代官方列女認定標準的編撰理念則更爲突出。此外,《列女傳》還赤裸裸地揭露了“群雄”的暴行,貫徹了朱元璋“取天下於群雄之手”的政治理念,同時個别用語也有意掩蓋了明軍的負面形象,從而將列女的貞烈行爲推向叙事的焦點,於此無疑就能更好地達到“勸厲”社會的效益。
(本文作者爲山東大學歷史學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