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明後期,隨着衞所制衰落、營兵制興起、募兵成爲主流、商品糧交易市場形成等變化,北部邊疆的宣府、大同二鎮出現了大量原有實土、準實土衞所無法管理的人群,産生了權力管理真空。爲了兼顧邊地治理的新需求,及“原額主義”財政理念、祖制雙重約束下不能輕易設立州縣的限制,明廷對宣大二鎮原本分路駐扎、負責經管錢糧的管糧廳官,逐步賦予了地方行政權力。迨至明末,各路廳官不僅擁有明確轄區,而且在轄區内具備完整、獨立的刑名錢穀之權,宣大路廳已成爲事實意義上的準政區。入清之後,宣大路廳爲清代廳制確立提供了豐富的制度資源。這一政區的形成過程,不僅反映了明代地方治理策略的靈活性,也揭示了清代廳制一種尚被忽視的北方起源類型。
關鍵詞:廳制 政區 宣大 明代
想要深刻理解明代九邊地帶軍民的生活實態,就必須解決一個關鍵問題——他們的日常是被誰治理的。明前期,在州縣行政系統設置有限的北部邊疆,衞所較爲有效地發揮了管理職能。然而到了明後期,對於以實土衞所爲主的宣府鎮和準實土衞所占據半壁江山的大同鎮來説,隨着衞所制的衰微與營兵制的崛起,募兵成爲邊軍主力,宣大沿邊更因糧食市場化的快速發展而涌入大量流動人口,宣大二鎮出現了大量原有行政管理體制無法涵蓋的人群。在此背景下,不僅衞所自身的管理日趨民政化,一種新型的行政單位也在應時擴展其權力,填補了行政管理的權力空白——這就是由府佐貳官同知、通判擔任的各路廳官。
廳被看作是清代獨有的政區,已有清史學者在研究廳的演變過程中注意到了明代已出現佐貳分防的現象,却僅限於關注西部邊陲的民族混居區域。論者亦關注到晚明宣大的路廳,却仍將其視爲職能單一的臨時差遣,不具備政區演化的意義。另一方面,明史學者多在經濟制度史的視野下,考察宣大路廳在邊防文職系統中的具體事務,而未涉及路廳的其他職能。先行研究均過低地估計了晚明宣大路廳的複雜内涵,迨至晚明萬曆年間,宣大各路廳官不僅有了固定的轄區,同時已漸獲得較全面的“刑名錢穀”之權,時人亦將其看作有守土之責的地方官員,路廳可謂成了準政區。
宣大路廳的真實面目依然遮蔽於歷史的迷霧之下,本文即全面梳理考察其設置、發展、職能、性質等方面,試圖重新發現廳制在明代的重要意義,更期於從政區設置的視角回應“清承明制”這一重大問題。需要特别説明的是,“九邊”之一的山西鎮與宣、大共屬宣大總督管理,三鎮在諸多層面是無法分割的整體,山西鎮亦有路廳之設;然而山西鎮沿邊除偏頭關附近外,基本屬於内長城,皆設有隸屬太原府的州縣,因此山西鎮路廳的管理模式與宣大路廳存在較大差異,暫不討論。
一、明代宣大路廳的設置與演變
崇禎十年(1637),宣大總督盧象昇如此描述宣大二鎮路廳設置情形:
謹照宣、大、山西等鎮臨邊一帶,設有同知、通判等官……臣查宣府一鎮,廳官凡八,在鎮城與上西路、上北路係同知,東路、南路、中路、下西路、下北路俱係通判;大同一鎮,廳官凡四,東路、西路係同知,南路、中路係通判。
宣府八路、大同四路是宣大路廳最爲穩定、全面的設置,然而其最終確定已在萬曆時。在此之前,明廷用了近一個世紀,反復嘗試、調整、完善宣大路廳的設置與職能,其背後反映的是明代九邊形勢與體制的持續變動。對於這一複雜的演變過程,學界未有梳理,本節首先回應這一問題。
廳官在明代主要指正五品的府同知、正六品的通判,二者皆爲府的佐貳,因其很少由進士擔任,又事務瑣碎,故不爲明人所重。不過廳官雖聲望不高,在明代地方政務的日常運作中却必不可少,他們並無定職,而是依據現實需要,專司管糧、屯田、清軍、馬政等具體政務;此外,“本朝府佐同知通判無定員”,廳官没有定額,而是因勢增減,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可謂明代應對地方政務的“潤滑劑”。因此,當宣大邊地的特殊局面需要新的事務性官員時,廳官就自然而然地走向了歷史前臺。
(一)從正統到正德:艱難探索
首先需要交代宣大二鎮内部的政區構成。宣府鎮内除東部的隆慶(後改名延慶)、保安二直隸州,西南角的大同府蔚州外,其餘均屬萬全都司轄下的實土衞所;大同鎮轄區基本與大同府吻合,然而大同府的州縣分布在腹裏地帶的南部、東部,其沿邊一綫均爲山西行都司轄下的準實土衞所。這就爲衞所制衰落後,宣大二鎮將會面臨的地方管理難題及因應之道埋下伏筆。
明初尚無這樣的困境,衞所制還能正常維持運轉,宣大地區地方政務不多,正統四年(1439)、正統十四年,宣府、大同巡撫先後以“民稀事簡”爲由,請求裁撤本鎮内的府州佐貳。不過,隨即發生的“土木之變”,對宣大地域産生了深遠影響。在此之後,明朝在國防戰略上全綫轉入守勢,被迫維持重兵防守,隨之而來的就是軍費、軍需支出大漲。原有的軍需供給系統,無法應對收支浩繁的變化。雖然明廷迅速設置沿邊各鎮管糧郎中總理軍儲,然而具體到倉場管理一級,原本司職的倉大使等官吏“職小名輕,易於挾制”,顯然已不適合新形勢。
在此情況下,明廷首先通過添設州佐雜來應對。天順二年(1458),宣府巡撫王宇奏請“增置隆慶、保安州管糧判官”,這些判官寄銜於二州,管理範圍則包括整個宣鎮倉場。成化二年(1466)二月,宣府巡撫葉盛認爲人手依然不足,又連上奏疏,明確要求增設州判九員、州吏目五員,每人專司一處倉場的管理,朝廷完全依其意見。整個成化年間,州級佐雜成爲邊軍錢糧的重要管理官員。
達延汗的崛起及東移,對宣大造成巨大的軍事壓力,迫使明廷必須優化其邊防管理模式。在實踐中,卑微的州判(從七品)和州吏目(從九品)“務重權輕”,越來越對額數與日俱增的邊軍錢糧力不從心。成化二十年,宣大總督余子俊請求在宣大二鎮各“及早添設山西按察司官二員,各請勑,分投久住於東西二路,督理糧草屯種,禁革倉場奸弊”,朝廷隨即批准。不過效果不佳,不久之後,因吏科給事中宋琮等“查盤大同並偏頭、雁門諸關糧草,還奏各邊糧草虧損無算”,將余子俊奏添的按察副使雍泰等人下獄。何況,明代道員事體尊隆,爲倉場錢糧的俗務而動輒增添數員,對於體制而言並非便利。在州佐太卑、司道太崇的局面下,添設靈活、品級適中的府級佐貳自然成爲管理軍儲錢糧的合適選擇。
弘治十四年(1501)是宣大推行路廳制度的起點。該年六月,巡視大同歸來的御史王獻臣以宣大倉場爲州佐雜管理,“才力操守無異吏胥,往往有盜賣冒出之弊”的問題,請求“乞將判官革去,於本府增設同知或通判二員,分管東西二路倉場”,這是首次有大臣提出以廳官分處宣大各地軍需事務。不過改變重大,朝廷並未立刻同意,大同巡撫劉宇隨即上疏重申王獻臣的意見,可見,以廳官分理糧儲已是邊臣共識。明廷選擇尊重邊臣意見,於弘治十四年閏七月“裁革大同、天城等衞收放糧草判官、吏目七員。改設通判三員,一於天城、陽和,一於左、右、威遠,一於平虜、井坪、朔州,專理其事”。宣府鎮步伐稍緩,同樣因御史王獻臣之請,在次年(1502)亦“盡革管糧判官、吏目,添設通判(八員)”。廳官至此正式登上宣大二鎮的歷史舞臺。
(二)從正德到萬曆:持續調試
不過,尚不能説宣大路廳就此確立,因爲這一制度在弘治末尚屬臨時之舉。弘治十八年,整理大同軍餉都御史閻仲宇指出,雖然宣大已設監糧通判,然而却並未替他們修建官署,而是租房辦公,並不正規,“皆僦屋以居,使人無樂於從事之心”,嚴重影響了日常公務,請求朝廷“建立府館以居之”。各地方志均將宣府路廳的建立時間定爲次年,即正德元年(1506),因此可以確定閻仲宇的建議得到了朝廷批准,宣府路廳衙門均竣工於正德元年,時人亦將建置衙門作爲一項官職正式確定的重要標誌,如龍門衞城之下北路餉府公署明確記載建於正德元年。大同路廳衙門的建置時間並無明確記載,但宣大一體執行,其建設時間應與宣鎮同期,因此,可將宣大路廳制度作爲一種常設制度正式確立的時間定爲正德元年。
參將分路防守,以“路”作爲一鎮分防區,數路由一兵備道節制,這是明代九邊普遍采用的防區劃分體系。宣大路廳自設立開始,就與分防路保持較爲嚴格的區域對應關係,即以一路通判專司某一路或幾路糧餉。正德初設時期的材料較少,不過仍可與其時宣大各路分守參將所轄地域作比勘,推斷路廳的統轄區域。
大同鎮在正德元年,僅有三路分守參將:駐平虜城西路、駐大同左衞中路、駐陽和東路,而大同之設通判,恰爲三員。再對比其轄地,“一於天城、陽和”,這一通判所轄範圍正與東路參將所轄地域相隔;“一於左、右、威遠”則對應中路;“一於平虜、井坪、朔州”對應西路。可列表如下:
陽和、左衞二城直至明末仍爲路廳駐地,其設置應爲一以貫之,稍可議者爲負責西路之通判。平虜、井坪、朔州等城堡在明後期爲西路、井坪路所轄,管理此二分守路的廳官則爲駐朔州的南路通判。然而朔州城中的南路通判衙門遲至嘉靖年才建設,“明嘉靖年添設,先在分守道署西”,可見正德間朔州尚無廳衙,其初設位置應與其他二路一樣,位於參將駐守的平虜城。
宣府鎮初設八員廳官,遠多於大同。其原因應爲:宣府幾乎全境爲實土衞所,衞所制度此時已開始逐漸失靈,對倉場管理力不從心;而大同府境内除大量準實土衞所外還有七縣四州,有大量州縣官吏處理政務。兩相對比,宣府鎮的錢糧管理壓力大於大同。此外不同的是,大同通判列銜大同府,宣府因皆爲實土衞所,没有府的建置,故其通判皆列銜北直諸府。
正德年間,宣府雖有八員通判,分守路却只有四路:駐獨石城北路、駐永寧城東路、駐萬全右衞西路、駐順聖川西城南路。二者的對應關係直觀而言,不如大同協調。下表依據《(嘉靖)宣府鎮志》,嘗試復原正德時路廳與分守路的對應關係。
晚明宣府之分守路穩定在八路,除了嘉靖元年(1522)設在葛峪堡的中路外,新增各路均爲這四路的分割派生。或可推斷,正嘉之際,明人已結合實際防禦態勢有了細化宣府内部各路防區的想法,而路廳正是結合這類觀念而設。同時,分守路内廳的設置多少,也與其戰略地位吻合,均設置兩廳的西路、北路,是宣府最爲要衝的二路。北路轄區狹長、又孤懸於外,戰略地位極爲重要;西路則被邊臣翁萬達稱作“宣府之最難守者”。可見在路廳設置之始,其布局即藴含深意,這是一套非常吻合邊地實際情形的制度,也是其能長久存續的原因。
嘉靖朝是宣大“虜患”最嚴重之時期,俺答汗曾屢次入墻搶掠宣大,宣大在這一時期是明代邊防的中心。由於局勢始終嚴峻,嘉靖朝宣大二鎮的分守路、兵備道等設置,變化複雜多端,再加上嘉靖時期大同鎮曾有過數輪築堡高潮,新增城堡極多,想要復原嘉靖時期宣大路廳與分守路的對應關係已不可能。然而考察其變化,仍能發現一個趨勢——路廳的數量增加、駐地變動、統屬變化,盡可能與分守路對應。
嘉靖時期,大同鎮新增二路廳——北路通判與中路通判,二者的存在情況是研究宣大路廳最棘手的難題。北路通判並未出現在盧象昇對宣大路廳的總結中,故而必須加以考察。
萬曆時編纂的《宣大山西三鎮圖説》《三雲籌俎考》與清初編纂的《(順治)雲中郡志》,均記載北路通判駐於北路弘賜堡,則其設置,必不會早於北路參將初設與弘賜堡之建成。大同城北築堡乃是嘉靖前期朝野矚目的重大問題,“議者每欲設立城堡,深爲有見,但行之偶乖,遂至激變”,直至嘉靖十八年,宣大總督毛伯温、大同巡撫史道排除萬難,毅然修成城北内五堡,弘賜堡正是其中之一。以内五堡爲主體,明廷隨即在弘賜堡設北路參將,北路戰略地位極其重要,則北路通判應隨之設立。嘉靖四十四年,宣大巡按胡惟新奏請裁撤大同北路通判,可見其設於嘉靖時無疑。兩年後,又復置北路通判,隨後的隆慶和議與對蒙貿易中,亦可見到北路通判的身影。
中路通判之設置時間失載,但不會晚於穆宗朝。其駐地應爲大同鎮城,轄區則相當明確:“此不屬路所轄七城堡,無設參將,其兵馬隸總戎節制,以糧草屬中路通判綜理,故亦名中路焉。”所謂“不屬路所轄”,即直屬大同總兵的大同鎮城、許家莊堡、聚落城、王家莊堡、渾源城、靈丘城、廣靈城。中路通判在晚明史料中非常常見,持續至明末無疑,如萬曆三十七年(1609),宣大巡按吴亮提審大同中路通判衙門典史王敬止;崇禎九年,中路通判清查坍塌邊墻。
既然嘉隆年間,大同確設中路、北路二通判,爲何盧象昇的奏疏中僅提到東、西、南、中四路通判?按晚明一定常設中路通判,北路通判雖然有其名目、衙署,但大多數時間由中路通判兼任。
户部尚書畢自嚴在崇禎三年提及一條重要信息:“中路帶管北路丁憂通判高鯨。”這並非特殊情況,而是晚明的一般情形。原因有二:其一,隆萬以後,北、中路通判再未同時出現過,而北路衙門又明確存在,那可能發生的只有一種情況,即北路通判由其他路廳兼管,相比其他三路,中路通判所駐大同城距弘賜堡僅六十里,在空間關係上具備管理的可操作性;其二,如下文考證的表3所顯示,晚明大同路廳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特點,即是路的轄區與道的轄區完全重合,而分巡冀北道恰好轄且僅轄弘賜堡所在的北東路與不屬路諸城,有理由認爲,北東路與不屬路對應的路廳應由一位官員兼理。因此,晚明大同路廳維持着“名爲五路,實爲四路”的格局。
嘉靖到萬曆初,宣府鎮並未增減路廳數,而是具體調整路廳駐地,以契合邊防的實際形勢。南路通判衙門,先從蔚州移至順聖川東城,再於萬曆二十年移至參將所駐的順聖川西城。駐長安所城之北路通判,亦移至更北的赤城堡。宣府分守路的變動至萬曆十八年在龍門所設下北路參將而告一段落,宣府路廳亦隨之以葛峪通判移至龍門所爲下北路通判而進入穩定期。
(三)從萬曆到崇禎:在穩定中質變
隆慶和議後,一直到崇禎初林丹汗西遷、戰事再起,宣大維持了半個多世紀的和平,也就不再需要頻繁調整分守路,宣大地區的各級職官設置終於穩定,路廳亦然。
就大同鎮來説,以萬曆十一年再復威遠路參將爲標誌,分守路格局最終確定,各道對分守路的統轄關係也趨於完善,萬曆時期,大同鎮所轄穩定在四道八路。而前文已考證,此時大同路廳維持着“名爲五路,實爲四路”的形態,那麽路廳與分守路的對應關係究竟如何?宣大總督楊時寧編纂、代表官方的《宣大山西三鎮圖説》詳載萬曆中期宣大城堡的統屬關係,下表依據《宣大山西三鎮圖説》與王士琦《三雲籌俎考》復原晚明大同路廳的設置情況:
大同路廳的對應對象不在於分守路,而在於道,東、西、南三路通判均嚴格對應陽和、兵備、守道三道轄區,專司一道内數路的錢糧事務。大同巡道雖轄二路通判,但其相互關係,上文已考證,實際可看作是同一路廳。由此確定,遲至晚明,大同路廳已具有較爲明確的轄區。
值得一提的變化是,東、西二路廳官由通判升爲同知,品級上升了兩級。其中,東路廳至隆慶末仍爲通判,而萬曆二十年九月,“鑄……及大同東路管糧同知各關防”,突然到此時鑄造作爲職官形成標誌的東路同知關防,則東路廳升爲同知應在萬曆二十年九月。西路廳則遲至萬曆四十一年仍爲通判,而到崇禎三年,又爲同知,其變化節點已到明末。這樣的變化,與晚明大同邊防情形的改變息息相關。隆慶議和後,明蒙偃旗息鼓,大同的邊防壓力不大,首要事務變爲了與蒙古互市。東、西二路廳所轄地域正當大同以北的北部邊境,二路廳直接承擔互市職責,相比轄區在更南的南路、中路,責任更重,故而升其官品以重其職。
宣府情況又是如何?宣府分守路設置的最終確定以萬曆十八年龍門所設下北路參將爲標誌,萬曆時期,宣府鎮穩定於三道八路的格局。下表依據《宣大山西三鎮圖説》與《(康熙)新續宣府鎮志》、《(乾隆)宣化府志》,復原晚明宣府路廳的設置情況:
宣府路廳的對應者是分守路,而非大同之“道”,然而仍呈現出一路廳嚴格對應一分守路的轄區劃分態勢,確立了路廳的權力管轄邊界。唯一的例外東路通判,轄南山路、東路二參將,然而其中另有原因,並不影響前述的整體判斷。南山路乃是非常特殊的一路,該路位於居庸關外宣府、昌平二鎮交界處,屬於拱衞京師特别是昌平陵寢的要害,全路幾乎全爲營寨、墩臺,僅有嘉靖後建的柳溝、岔道二堡,純爲堡壘。南山路基本没有所轄人口,專設一路廳管理通判顯得多餘,所以就近將其劃歸東路通判管轄。何況,南山路本就是從東路劃出,在晚明時,柳溝仍被看作是東路的一部分。
如大同一樣,宣府亦有在城、上西、上北三路廳由通判升爲同知。其中,在城廳升同知在嘉靖、隆慶之交;上西路廳之升,在萬曆十八年;上北路廳之升,在萬曆十六年。三者官銜提升,背後亦有原因。宣府乃九邊第一大都會,隆慶和議後,商業水平發展到了相當的層次,如此龐大的一個都會,又無府、縣衙門管理,提升擔負城市管理的廳官品級在情理之中。上西、上北二路則爲宣府邊防壓力最重之兩路,前文已提及,西、北二路本爲宣府最要衝之兩路,而自西、北二路分出的上西、上北二路則分别繼承了二路最爲衝要的防區。將這二路廳的官銜提升,亦是這二路在宣府軍事防禦版圖中地位的體現。
通過對宣大路廳演變過程的整體梳理,可以發現,雖然所對應的層級不同,但到晚明,宣大二鎮路廳均已各自劃境、擁有了明確的管轄範圍,穩定的統屬關係背後,是正在發生質變的路廳之地位。晚明是一個社會變動劇烈的時代,九邊亦不例外,原有的衞所制快速衰落,對管理衞所軍户越來越力不從心,尤其是没有州縣系統管理的實土、準實土衞所。營兵制的核心地位給九邊帶來了大量募兵,打破了原有的軍人管理體制,如何填補雙向的制度變化引起的管理權力真空?
路廳再一次發揮其靈活性,填補了空缺。時人已將路廳漸漸看作是名副其實的地方官,萬曆四十四年的一通碑刻如此稱呼宣府東路通判——“公其以官司而兼父母也”,將路廳比作州縣父母官;而到了崇禎六年,兵部尚書張鳳翼竟向皇帝直言“右衞之設同知,雖曰管糧、理刑,並有城池、鹽盜之寄”,直接將其權責與地方州縣正堂相提並論了。
宣大路廳的權力與性質,在晚明出現了不同於以往的本質性變化,那麽,這種變化的程度究竟有多劇烈?路廳此時是否已變身爲準政區乃至政區?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將研究視角轉向晚明路廳的政務運行實態。
二、晚明宣大路廳的職權
錢糧、刑名之權,是明清府州縣地方官的核心職權。除了確定的轄區邊界外,長官能否“管理界内的人口與田地,負責刑名錢糧等事務”,是判斷政區成立與否的核心標準。既有研究對宣大路廳職能的關注,僅限於其事關軍需的錢糧職能,如果這麽看,那路廳官的功能就很單一,即使離府分防,亦不能與地方官相提並論。
的確,這是路廳的設置初衷,在明中期也確實如此,然而單純將晚明的路廳也看作管糧官,却顯得十分局限。揆諸史料,特别是尚未被充分利用的明末檔案,宣大路廳在晚明職權之豐富令人驚異。本節即在路廳的政務運行實態中,考察、總結其在晚明的具體職權。
(一)經管錢糧
經管錢糧是路廳的設置緣由,更作爲其核心職能與路廳的存在相始終,這一點已久爲學界所注意。然而明代的九邊錢糧管理體制有一個持續變動的過程,從管糧郎中總負其責,再到郎中、道員分管主、客兵錢糧,再到晚明的郎中、道員共擁錢糧之權,路廳的錢糧之權不可能在這一過程中毫無變化。學界對路廳經管錢糧仍限於泛泛之談,如若真的追問他們究竟是如何具體地操持軍需之任的,則語焉不詳,這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就經管錢糧而言,路廳最悠久的職責是管理軍需倉庫。明中前期,民運糧和軍屯糧多以本色運至九邊,直接管理倉場中的糧食,並仔細核對其出入,是路廳的首要職責。至遲在嘉靖時,路廳已完全獲得了所管倉場的軍糧收支權,嘉靖三十一年,户部規定“收受糧斛,不許濫委武職及經歷知事等官,止許管糧郎中督責通判及州縣正官,立限比較”。發放軍糧亦然,“各弁即於餉庫支領”,武將必須從管理倉場的路廳手中,根據已登記的兵員數目,定量領到軍糧,再向所屬士兵發放。
想要保證軍糧足額發放至軍士手裏,就必須保證路廳可以明確知曉所轄一路的兵員實數,才能杜絶虚冒等軍隊腐敗行爲。這就使得路廳在晚明自然獲得了錢糧、兵馬的實際數據與稽核權,即“非獨操其簿書之出入,實稽其扣克之有無”。同時,這一過程必須通過大量的文書、檔案予以嚴格登記,“惟錢糧支銷,以文卷爲據”,以便隨時覆核。因此,切實地掌握一路明軍具體數額、軍費開支的,正是路廳,“將所管城堡營路見在兵馬計數,要見馬步軍共若干,擺守若干,應差若干,實在隨操若干”均要準確登記。但凡上級衙門需要掌握某路或某堡軍士的具體情況,都繞不開路廳的工作。如崇禎八年年末,樂昌郡王提出增加朔州城的守軍人數,明思宗因之要求徹查朔州爲何實際守城兵力遠少於額定數,聖旨轉至大同鎮逐層發下,正是由管轄朔州的大同南路通判王秉哲詳細查核、匯報了近年朔州守軍因抽調而減少的具體情況與數目。
明後期,隨着糧食折色比率的不斷提升,無論來自京運、民運亦或本地衞所,收到的亦有大量白銀。這些白銀雖以鎮爲單位來核算,實際上却會分發予各路廳,路廳均有路庫(或稱廳庫)予以收納。因此,核算各路兵馬的具體軍費開支,也需經同知辦理,如萬曆二十二年,宣大按户部要求削減軍費,大同東路同知王良佑遂核算了位於東路陽和城的督標的軍費,“省銀一十三萬七千九百餘兩”。
邊軍軍餉以白銀支付,再以銀購糧。不過,宣大乃農業不發達的苦寒之地,糧食並不會自己長出來出現在邊軍面前,這就賦予路廳另一項重任——召買。召買即路廳將路庫銀兩交予手下,去向商人購糧,或將白銀轉派給富户采辦糧食,以保證軍儲可滿足需求。召買的具體官員,無論文武之職,路廳均要對其負有連帶責任,召買如有問題,路廳亦要受罰。以上即路廳辦理軍需的具體工作。
更重要的是,晚明宣大路廳——至少是宣府鎮的路廳,已擁有轄區内的税糧徵收權。宣府鎮和大同東、西二路,以實土衞所和準實土衞所爲主,民籍甚少。衞所制衰落的一大表現就是衞所漸漸失去了對軍屯子粒銀的徵收、支配權,近人研究已證明明末文官在内地衞所徵收子粒的强勢地位,在營兵制衝擊强勁、衞所衰落嚴重的宣大,更是如此。隆慶三年(1569),在鹽屯都御史龐尚鵬的建議下,宣大“以後徵收屯糧,俱坐委各路管糧通判,或經歷等官,兼理監收,巡行比較”,徵收屯田子粒的權力已在法定意義上交付至路廳手中。
路廳自此之後獲得了這一權力應無疑問,如萬曆三十七年,大同東路同知任禄因徵收子粒銀時“設櫃自收”,貪贓三百餘兩,先後爲兩任宣大巡按湯兆京、吴亮所糾。在確定徵收權後,宣大路廳亦有了明確的徵收定額,宣府上北路同知“歲徵銀二百八十九兩一分八釐九毫六絲二忽”、下北路通判“歲徵銀五百一十九兩三錢七分四釐六毫一絲五忽四微二織”,而且其中還有齋夫銀、貢生盤費銀、當屠行税銀等税銀或折銀名目,足見路廳所涉徵税與賦役折銀之全面,已覆蓋了一路内所有的徵收名目。
就行政邏輯而言,路廳獲得完整的軍屯徵收權也是順水推舟之事,因爲沿邊軍屯收支全供邊軍開銷。以崇禎二年的宣府鎮爲例,“本鎮額該本色糧一十二萬九千有奇,折色銀二萬四百一十餘兩,每年徵解倉庫,專供軍需支用”,既然軍屯所得俱歸軍用,那麽這一權力歸於負責軍需供應的路廳就很自然了。崇禎中期,宣大總督盧象昇鋭意清理屯田,所倚仗的具體承辦官員,亦是路廳官。
因此可以判斷,路廳實是宣大邊軍軍需錢糧開支事務的第一綫辦事官員,在巡撫與户部管糧郎中領銜的央地兩大軍需管理系統下,支領銀錢、采買軍糧的實際政務,正是由路廳來承擔的,若無路廳,這一套制度也如鏡花水月。此外,路廳還順勢在晚明獲得了一路的實際税糧徵收權,至少在以實土衞所爲主的宣大各路來看,他們在這一點上與州縣官的錢穀之權已無甚差異。
(二)司法職能
晚明路廳具有司法職能的現象,徹底被學界所忽視。明代州縣官擔負着巨大的司法權,不僅對徒刑以下之民事訴訟具有全權審判的權力,更是事涉命盜的刑事案件的第一經手人,有權對刑案擬出審判意見。如果路廳僅爲管糧官,那麽其自然不具有如州縣官一般審判轄區内案件的權力,然而與之相反,《中國明朝檔案總匯》中關於路廳審理案件的記載比比皆是。不過,晚明邊地武職“濫接詞訟,妄行追罰”的現象並不少見,那麽路廳的這種審判權是否也如此,並不爲朝廷所承認?並非如此,這種武職濫受訴訟的非法行爲受到明廷的嚴厲反對;而檔案所展示的却是,明末路廳行使司法權已成爲朝廷認可的既定程序。
諸路廳的管理物件以邊軍、衞所軍户爲主,路廳的司法審判對象也以此二者爲大宗。營兵制是明中期後逐漸發展的産物,營兵犯罪缺乏既有的審判程序,其權交予路廳並不意外。衞所却有專門負責刑名的鎮撫,然而在衞所“民化”且脱離衞所武官掌控、衞所武職漸成營兵軍官寄禄官的背景下,鎮撫亦不可能擔負衞所司法權責。除了作爲寄禄官外,崇禎初的材料顯示,鎮撫此時僅爲受到路廳垂直管理、職司衞所監獄的雜職。在邊地刑名權力出現空缺、管轄多路的道員又無法事必躬親的情況下,司法職能自然落入路廳之手,路廳在明末正式獲得了其轄區的初審權。以下舉出幾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崇禎三年六月十五日,宣府鎮中路的大白陽堡所轄邊墻段,有約五百名蒙古騎兵拆墻而入。按照明軍規定,蒙古破墻,沿邊墩軍應迅速發報預警。然而由於管理墩臺的“小守”郝進孝在墩軍逃亡後隱匿不報、空冒軍餉,導致蒙古破口處的幾處墩臺無人值守,使得大白陽堡守軍對蒙古入犯措手不及。此外,大白陽操守李茂華本應迅速出擊,但他認爲自己兵力處於劣勢,因此閉門待援,致使蒙騎在堡城附近劫掠大量牛羊騾馬後安然出口。李茂華、郝進孝均嚴重觸犯軍法,故而被追究責任,負責初審的,正是統轄大白陽堡的中路通判張國綺。然而,明思宗亦關注此案,不滿宣府提出的審理結果,因此“屢經批駁”。案情再次下發到宣府巡撫處後,轉而交由上北路同知余文龍“將李茂華等一干人犯,行提到官,再加查審,委係前情”。這説明,轉由廳官行使司法權力,此時已是宣大爲朝廷所認可的行政程序。上北路廳給出的審判意見是“郝進孝等擬徒,李茂華遣戍”,中路的上司巡道、宣府撫院在復審中亦是“姑從廳議”,認可上北路廳的意見。
案例二:崇禎八年四月,一名叫王登清的大同被擄難民從後金逃回,他在宣府鎮上北路獨石、馬營二堡所轄邊墻交界處破墻回到明朝,一直逃到接近大同的下西路懷安城才被捕獲。上北路是宣府要衝,邊防預警理應嚴絲合縫,一個難民翻墻而入却没有引起墩軍任何察覺,“至黎明有人扒越,而各懵然不知”,這嚴重暴露出了邊防之廢弛。作爲直接負責人,獨石、馬營守備理應接受追責,於是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首先需要確定王登清明確指認入邊的邊墻屬於哪座城堡,於是先由其被抓獲位置所在的下西路廳就地審理王登清,隨後將其押解回獨石辨認,案件自此交由上北路同知阮維岳承辦。此案的經過曲折複雜,極爲精彩,本文不便做過多闡述。然而調查、審理過程中,上北路廳擔負初審權、負責了一切具體工作,並給出了對二守備的處理意見,才提交上級分巡口北道復審。
案例三:崇禎八年八月,一名叫安寰的無業遊民,來到大同鎮東路所屬鎮門堡。時任宣大總督是楊嗣昌,安寰在楊嗣昌任山永巡撫時曾在其軍中當差。他拉大旗作虎皮,以楊嗣昌“舊門下”的身份騙得鎮門堡守備劉承惠與其見面,要求劉承惠向楊嗣昌推薦自己。劉承惠不辨虚實,答應下來。安寰隨後徑直去陽和求見楊嗣昌,對於升入中央野心很大的楊嗣昌注重節操、避諱請托,看到禀帖大怒,當即重處安寰,並褫斥有請托嫌疑的劉承惠,轉大同撫院嚴審此案。層層轉發,負責提解、初審人犯的,仍是廳官東路同知鄭獨復。從後續的文書流轉看,廳官依如其他事例一樣,給出初審意見,只不過此次廳、道的初、復審意見均不合兵部之意。
以上案例均爲事涉軍人者,那麽路廳在晚明是否具有民事審判權?雖無詳細檔案資料,但揆諸其他史料,仍可確定路廳在晚明獲得了民事審判權。萬曆後期,宣大巡按吴亮在舉薦廳官時,提到宣府上北路同知屈受善“聽斷能孚兩造”、南路通判張鳳習“調停百事咸宜”、東路通判熊偉“理訟能清積案”,則處理繁多的民事訴訟必然是這些路廳的日常工作,才會因成績獲得巡按的青睞。萬曆間,大同南路通判郭如嵩亦指出“路設判府……舉兵馬錢穀訟獄之事,罔不攸司”,其中即有“訟獄之事”。
綜上,遲至明末,宣大路廳已大致獲得與州縣正堂比肩的司法權力,兼理刑民事務。
(三)守土之責
路廳所屬的九邊系統是圍繞軍事運轉的,然而傳統理解中的路廳,並不負有守土之責,與軍事有關的職能僅是保障後勤供應。這種看法亦屬片面,治軍統兵固然是參將、守備之任,路廳却並非對軍事一無所涉,特别是修築邊墻、城堡——這個被看作是武官重責的職能,路廳在其中具有很大的發言權,甚至可列入他們的核心職能中。路廳對於邊墻的責任可用“綜核工程,稽查錢穀”來概括,一是要監督工程質量,二是要供應、稽核修築墻堡所需經費。
不僅限於監督工程,在何處修築新墻、新堡,何處需要修繕,路廳提供的一手信息都成爲督撫決策的重要參考。隆慶和議後,在總督王崇古的主持下,宣大二鎮在隆萬之際對邊墻、軍堡展開了大規模修繕。工程開始前,要明確需修補增築的長城段落及需修繕包磚的城堡,這些前期工作由路廳和本路參將協同完成。如大同東路通判惠之翰協同東路參將馬孔英,實地查勘了整個東路沿邊的防禦工事和地理形勢,提出了增修鎮口堡到瓦窑口堡之間的邊墻、瓦窑口堡附近增築墩臺、新平堡等九堡包磚等具體工程項目,上報到道及督撫後,即按照他們的提議展開工程。在提出具體工程項目的同時,身負錢糧之責的路廳還有責任將整個工程的預算開列清楚,方便督撫及户部統籌計算。工程竣工後,路廳首先要核驗質量,如果後續驗收出現問題,路廳亦是直接責任人。
邊防工程的經費,由督撫、户部籌措、支運到邊鎮後,亦是分發給各路廳,由他們再分散各堡,徵集軍夫(只支鹽菜銀)或雇工(支付工灰價銀)施工。如若督撫考慮到路廳尚有儲蓄,指名路廳自負開支,那路廳還有籌措施工經費的重任。崇禎八年六月,宣府上西路張家口、新開口、新河口三堡議修坍圮邊墻。上西路同知胡士棟接到撫、道指令後,首先調查清楚了該年應修邊墻的長度“一千六百八十一丈一尺”與預算“(一)萬六千八百一十餘兩”。撫、道批示後,上西路廳却只暫時領到四千九百八十八兩,尚不及零頭,上西路庫内僅存“宣賞銀八千八十餘兩”,這筆款項並不是路廳有權支用的,因此一開工就遭遇到工程款難以爲繼的尷尬情況。具體施工的民工包工頭“攬頭”和監督施工的各堡守備,都因錢款不繼,“日每赴職纏擾”,每天到上西路廳哀求,也由此可見,路廳是修邊工費的直接經手人。
即使在非督撫親自挂帥的重大修邊工程時期,就獨立行爲而言,宣大二鎮任何城堡的修築施工,在程序上亦須經由路廳的批示、審核。如萬曆二十六年井坪路將軍會堡的包磚工程,便是經過“奉本道盛、本路劉案驗”,由大同南路廳批准,方可開工。道負有防禦重責已爲學界深知,路廳的這項職權却久被忽視。還有一事可體現路廳的權力:萬曆元年,渾源城因閲視侍郎吴百朋的意見,需對土墻包磚。渾源是大同府的屬州,從行政關係上按理説不需要通報路廳,然而渾源城在開工前却需要首先禀報大同中路通判,而且在文書中用的是對上級衙門的“申稱”。可見路廳具有掌管墻堡施工的全面的審批權,即使是在有州縣衙門處,若要興工築堡,州縣官也必須請示路廳。
除了軍事防禦工程的經管外,路廳還有責任向撫、道禀報轄區内的重大軍情。崇禎七年七月的明金宣府之戰中,南路所屬桃花堡被後金軍攻陷,因宣府全鎮通訊系統均被混戰打亂,宣鎮亦不知桃花堡失守情形。正是南路通判屈必昌尋覓到了桃花堡逃出難民,將失陷情形審理清楚,呈報給上司分守口北道范鑛,最終轉呈宣撫焦源清,使得宣府高層知悉了具體情況。雖然打探、禀報軍情主要是守備、參將等軍官的責任,但非常時刻,路廳亦不可延誤軍機。如若轄區内有需要調整的軍事部署,路廳也可向撫、道通報。崇禎八年,上北路同知阮維岳就向撫道呈稱,赤城堡分管的一部分邊墻距赤城遠而距鎮寧堡近,請求將這段邊墻及沿墻邊墩劃歸鎮寧堡統轄,後續調查仍由上北路廳負責,最後撫道采納了上北路廳的建議。
(四)地方政務
作爲牧民之官,明代州縣官的職責除了刑名、錢穀兩大核心外,尚有修路架橋、公共工程、旌表、荒政等地方政務。在史料中追尋晚明宣大路廳官的任職經歷,則會發現,他們的許多政績恰與州縣官的地方政務相契合,遠遠超出了管糧官的職權範圍。
萬曆末年擔任宣府東路通判的杜齊名,因爲在任上政績出色,東路懷來等城軍民爲其立生祠、去思碑以紀念。杜齊名的政績包括哪些方面?方志提及的有“橋梁、城墉、墩堡、稻田,必躬親營度”,修繕城堡墩臺的職責,前文提及,營造橋梁這樣的公共工程、勸農理農這樣的州縣職責,理論上却已大大超出管糧官之分。東路軍民正是將杜齊名看作是“今之長民者”,在州縣父母官的立場上加以審視,才肯定了杜齊名的功績。
文廟爲儒學重地,其建置是州縣官的重要職責。不過晚明宣大地區的衞所州縣城,却出現了廳官修繕文廟的記載,如順聖川西城的文廟,在萬曆二十七年由南路通判屈可賢修建;朔州文廟,在萬曆三十七年由南路通判郭如松與知州許爾忠一道重修,且通判列名於州縣正堂官之前。除了營建,路廳亦負有管理學校之責,萬曆間的大同東路同知范錫“加意學校”,應是陽和、高山衞之衞學;崇禎年間的宣府下西路通判王之震“每暇即進諸生親加講課,士風以振”,他管理的應是駐地的懷安衞學,二者皆是晚明路廳管理屬地學校之例。至於城隍廟之修繕,也有廳官主持的身影,朔州城隍廟就曾由南路通判王泮重建,懷來城隍廟之修建也是作爲廳官杜齊名被稱頌的政績之一。
遇到災年,地方官負有救荒、撫民職責,晚明的路廳在這一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前文提及的范錫,正是因在荒年“多方贍救,民賴以活”,被作爲循吏而記録。崇禎二年宣府遭遇饑荒,宣大巡按葉成章命令各路廳“量買粟米,各設粥廠煮粥,驗口給食”,可見在程序上,路廳也理應負擔轄區内的救荒事宜。還有一些非常“地方官”化的責任,如旌表,在晚明亦由路廳經辦,萬曆年間下西路的節婦辟氏,正是由下西路廳屈可賢爲其申請旌表,最後得以成功,列名史册。
形形色色的行政事例展現出的,是一個作爲地方官躬親民政的路廳群體,這些超出他們“管糧”本職的職責却作爲政績被理所當然地稱頌,路廳形同地方官,這恐怕已是明末宣大軍民的慣常認識。
本節從晚明路廳的政務運行實態中,總結出其具有四大方面的職權。從中判斷,除去供應軍需等一以貫之的責任外,迨至明末,路廳已獲得其固定轄區内較爲完整的刑名、錢穀之權,處理地方政務之權亦與州縣官區别不大。僅從權力分配的角度來看,明末的路廳已具備成爲政區的條件。不過,尚不能就此確定晚明的路廳已具有政區的性質,還需要考察路廳的統屬關係。
三、晚明宣大路廳的政區地位
論者認爲,判定政區存在與否的標準除了“刑名錢穀”這一核心權力外,還有一點,即有“專管地方”的地位,在本轄區内排斥同一級權力介入。這一標準可從,本研究無法回避此問題。路廳同級的軍官爲各分守路參將,轄區内其下一級則是各堡長官守備、操守,雖然在衡量政區統屬關係時,文職與武職兩大官僚系統並不能輕易混爲一談,不過考慮到宣大路廳的轄區多無州縣衙門,轄下多以城堡爲單位,故而首先需要考察參、守與路廳的統屬關係。如果參、守都可以分割路廳的四大職權,那麽路廳自然不具備政區意義。釐清路廳在本層級與整個邊地官僚系統中的統屬關係,是解開路廳之謎的最後一把鑰匙。
從設置之初的正德年間開始,直到隆慶時,路廳僅僅作爲處理軍需、財政事務的事務性官員,並不具有對轄區内的同級官員——參將,與參將下屬的各城堡的守備的統轄關係。這一時段内,可以見到一些描述路廳與參、守關係的記載,如嘉靖十九年,宣府總兵白爵奏稱路廳借把持放糧之權,凌虐武官:“則以管糧通判及衞所經歷吏目踏勘,守備披執郊迎,副、總、參、遊匍匐入候,凌轢如此”;萬曆元年,閲視宣、大、山西三鎮兵部右侍郎吴百朋在陳述邊關弊病時,亦提到“督工同知,既爲其節制矣。然途遇總兵官,輒拱手分道行,不少迴避,即總兵官亦隱忍不敢言”。這些記載雖然提到了武官在路廳前的卑微體統,但這種現象却需要置於明代“以文制武”的背景下來觀察,參、守對路廳的“仰視”乃是源自武職相對文職越來越低的地位,並不足以説明他們具有統轄關係。甚至在萬曆初,從行政統屬關係看,參將在修築墻堡時仍能“督同”路廳,二者至少是並駕齊驅的。
路廳具有對轄區内各城堡的負責軍官——守備、操守統轄權的起始時間,與路廳對分守路具備明確對應關係的時間相近,發生在萬曆中期。萬曆四十一年的宣大巡按吴允中提到:
自本院受事以來,節據各道呈委操、防、印、屯、坐營千把總等官到院。查得一切選委,全憑廳路等官舉報……爲此牌行本道,行令各廳路,今後凡委官,務考疇昔之賢否,以酌近日之材氣,秉公循次,量材擢用。譬如委一官,須聽府佐同判開報。此官承委之後,如有精勤廉潔,此爲得人,廳路官紀功。如或廢惰貪懦,此即狥情,廳路官紀過。至如各官,有先廉而後改節,廳路功過相半。
宣大巡按訪察中低層軍官,包括各堡的守、操,由本條史料可知,在他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上,廳官擁有巨大的權力,言外之意,廳官是守備的頂頭上司,而路内各衞所的基層武官,亦是如此。正是因爲守備已在程序上被認爲是屬路廳官的下屬,所以路廳才對其負有人事權,如果屬下軍官推任不當,路廳亦要負連帶責任。這種廳官—堡守、操的統屬關係,到明末更爲明確,如盧象昇所言,“謹照宣、大、山西等鎮臨邊一帶,設有同知、通判等官,專管路廳之事,分理各路兵馬錢糧,蓋與協路將官相頡頏,而守備以下則有相臨之體矣”。
對於其所屬路的各堡,路廳雖然不能在軍事管理上置喙太多,畢竟那是本分守路參將的職權,然而各類偏向民政的政務,路廳負有明確管轄權,而不容守、操與參將自行其是。前文已揭示路廳的各類職權,這些職權的具體經辦,路廳可以委任給下屬的守、操或其他軍官,但這些軍官却無權自作主張執行,特别是經濟大權。守、操不經路廳委派、自行徵收軍屯子粒的事例當然存在,不過却被看作是嚴重違反規定的瀆職行爲,會受到巡按御史題參,崇禎八年在任的宣府不屬路深井堡守備孫維垣,被宣大巡按梁雲構糾劾的一條重要罪狀,就是“聽掌房張德政、書識史化林收受六年屯糧,每兩加七八收銀不等,餘地二頃,並屯糧銀四百餘兩,共多收銀二百一十餘兩”,擅自加收屯糧。至於學政、司法、旌表等權,更非參、守、操所能置喙,故而就通判的各種核心職能來説,可以首先排除軍官在同一層級上的侵奪嫌疑。
那麽路廳在文官層級中又處於何種地位?又歸屬於怎樣的行政層級?想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解決兩個關鍵——路廳被誰直接統屬,路廳是否存在同級衙門、與之處於怎樣的關係?
路廳上一層級的統屬機構很明確,那就是管糧郎中和道。管糧郎中直至晚明仍是路廳的上級機關,萬曆三十八年,宣府管糧郎中在奏疏中提及了他對下屬宣府各路廳的領導關係,但管糧郎中僅限於領導路廳的錢糧業務,具備更廣泛管轄權的是道。九邊的道具有節制屬下多路參將及以下軍官的軍事權力,這是研究明代九邊的常識,而在宣大,道最主要的文職助手,即是路廳。從公文流轉和司法審判的過程看,這一點無需懷疑,路廳的公文都是先上呈道,再上呈撫、按兩院;而在司法審理時,路廳在行使完初審權後,亦要上轉至道復審。不過根據明末的材料考察,在道的統轄下,路廳能較爲獨立地處理自己的行政事務,並不受到道的過多干涉。
道對路廳的統屬關係主要體現在監督權上,路廳受到道的直接領導和監督。在上文提及宣大巡按吴允中訪察軍官的事例中,路廳負有轄下守備的人事監督職責,道則負有路廳的人事監督職責,“另紀該道立一委用簿籍,某路其某官,於其缺選補某人,稱職幾員,不稱職幾員,每季終呈報本院一次查考”,道將路廳的履職記録提交巡按御史。另一則萬曆後期的有趣記録同樣體現了這種監督權,大同巡道楊一葵因爲對屬下廳官董盡倫給他送的禮不滿意,“注以下考,勒令致仕”,直接葬送了董盡倫的仕途,由此也可見道對路廳統屬關係之明確。作爲路廳的頂頭上司,道的職能,更多地體現在軍事方面,督察與部署軍隊、核查與上禀軍情,他們需要事必躬親,嘉靖後在軍餉供應上亦負有重要責任,但更具體的事務,由路廳在他們的領導之下辦理。
在巡撫—道—路廳的統屬關係下,路廳還不得不面對一種特殊情況——與“同級”衙門並存,在大同中路、南路,宣府南路、東路,都存在着州縣,他們同樣承擔着地方行政職能,互相之間的關係值得玩味。在路廳與州縣並存的地方,路廳就不能如在純衞所組成的各路充分行使自己的行政權,但在體統、地位上要高於州縣。
路廳的本官是府佐貳,從行政級别來説,本就是其下屬縣與屬州的上司,路廳體統、地位高於州縣在程序上是完全正當的,至少在隆慶以後,這種上下關係已得以確定。無論是隆慶六年的題名匾額,還是崇禎六年《重修朔州志序》的署名,路廳都居於州縣正印官前。本文第二節也曾提到渾源州城墻包磚,首先需要請中路通判批示。這種上下體統並不意味着路廳如在實土衞所地區一樣侵奪了州縣的行政權力,路廳在這種情況下處於類似於“道”的位置,不過這仍代表了路廳在轄區内的權力存在,只是在遭遇州縣衙門時的權力是不完整的。
經過上述考察,終於可以對晚明路廳的政區地位與性質給出結論:路廳擁有明確的管轄範圍;在轄區内具備刑名、錢糧兩大核心職能與其他地方行政職能;在無州縣存在的轄區的施政過程中,可以較完整地發揮其行政權力而不被其他同級衙門介入與分割。晚明宣大十三路廳中,除有州縣的大同中路、南路,宣府南路、東路外,其他九路均可稱爲實際意義上的政區。儘管這種政區自始至終没有獲得過明朝廷的正式承認,未被載入典章制度中,然而其實際地位却難以否認。
綜合其他權力不完全的四路,可以説,宣大路廳在明末是一種“準政區”,它處於巡撫—道—路廳的統轄關係中,這種體制不同於布司—府—州縣與(行)都司—衞—所,但却是晚明宣大二鎮表現最爲活躍、發揮效用最大的行政區劃關係。
這種對路廳的政區定義恐怕不是今人的後見之明,晚明人已認識到路廳性質的巨大變化。晚明出現了一系列呼聲,即要求在宣大路廳中任用進士:萬曆三十七年的宣府管糧郎中張濤、崇禎四年的宣府巡撫沈棨,還有崇禎初年的翰林陳仁錫,都提出過這樣的意見,他們都是任職或精於邊事的官員,正是在政務的實際運轉中,認識到了路廳的性質已發生新變化,才發出這樣不同尋常的呼籲。
餘 論
本文揭示了路廳作爲府佐貳,依勢所需加入邊地文官系統,在宣大複雜的軍政社會變化過程中逐步擴張自己的權力邊界與内涵,最終在明末獲得了準政區的實際地位。不過,這一複雜的行政機構發展過程並不能看作是路廳的主觀意願,背後體現的是明王朝在應對邊境局勢變化時的因應之道。在明晰路廳的政區意義後,更需追問的是,這樣曲折的個案演變體現了明代國家體制中的哪些深層次因素?
不妨先將視角轉到研究更爲深入的清代,論者在考察清代設廳的體制性動因時,提出了滿足“定額觀念”的觀點:清朝量入爲出的定額主義財政觀念,不鼓勵輕易設立新的政區,對於有迫切新設政區需要的地方,在既有官員名列中調動府佐貳前往駐扎,既不違反定額主義的原則,又滿足了實際需要,這種方式體現了清代地方治理策略的靈活性。這一觀點頗中要害,但廳的背後却並非是清朝獨有的特性,明代宣大路廳的發展歷程,同樣體現出明代地方治理的靈活性。
明代秉持量入爲出的財政觀念,與清代情況相去不遠,有學者將明代的財政觀念概括爲“原額主義”,國家的正額財政收入始終受到僵化的限制、與經濟發展的實際情形不相適應。其説深中肯綮,正是由於原額主義的限制,使得明朝在面對新的軍政開支需求時往往左支右絀,四面挪湊。對於新設政區這樣一種會帶來大量計劃外開支的事情,明廷同樣慎之又慎。
除去原額主義的枷鎖外,明廷還無法擺脱另一種政治文化的控制——祖制。衞所制是太祖創立的立國之本,儘管衞所制的衰落在明後期已是人所盡知,宣大二鎮出現了大量衞所已無法充分控制的人口和執行的職能,然而在祖制觀念的震懾之下,從根本上改革宣大衞所即使到晚明仍不具備任何可操作性,明廷不能在二鎮原有的實土衞所區設立新的州縣,打破原有的衞所分布格局。
一面是兩重枷鎖的共同制約,一面是宣大二鎮在明中期後出現的新的管理需要。既要節省開支、保持衞所在名義上的存在,又要有官員能切實發揮“政區”的作用增强國家在邊鎮的地方治理能力,路廳就是明廷對此矛盾的解決辦法。府佐貳本就是因事而設,員額的增加從行政程序上無可指摘;在既有的官僚序列中指派這種增減靈活的官員,去發揮實際的政區作用,又比新設州縣衙門大大節省經費。在並不充裕的活動空間中,這已是明廷所能找到的最具靈活性的應對之措。正因如此,原就駐扎在邊鎮各城堡的管糧廳官,在增强宣大二鎮地方治理的實際需求下,被逐步賦予了完整的地方管理的實際權力,此即明代中後期宣大路廳權力與地位演進的内生機制。
宣大路廳的政區特性,雖在此前不爲學界所真正認識,然而清人必定不會對這種現象置若罔聞。到清初康熙時期,宣鎮出現了以“路”爲單位編纂的方志——《下北路志》與《西路志》,清人能正視這種雖不爲典章制度所載、却實實在在發揮地方治理職能的準政區。雖然宣大各路廳隨後被清人調整、裁撤,大同諸衞所改爲州縣,宣鎮也演變爲宣化府,但就在宣大以北的蒙漢交界區,出現了口北三廳、歸綏六廳等清代廳級政區。雖然明清兩代北部邊疆地區所面臨的局面不盡相同,不過軍民錯雜、原有政區設置無法滿足治理需要的情形却是共同具備的。在追溯清代廳制的演變時,雖然清代自身的施政“巧思”值得肯定,然而晚明路廳留下的政治資源與經驗,却同樣不可忽視。
對明代宣大路廳演進過程的考察,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尋找到了作爲政區的廳制在明代的濫觴,探索出了除久爲學界所關注的西部邊陲民族混居區外的另一種發展模式;亦爲“清承明制”這一重大問題,在政區制度的視角下,提供了有價值的個案。更重要的是,這也啓發對明代邊疆治理模式展開新的思考,明代後期九邊社會所面臨的紛繁複雜的社會變革,以及明廷的因應舉措,都還有巨大的研究空間。
(本文作者爲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