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
【摘要】明代国家制度建设日趋成熟,在司法、行政、议政等方面规范了社会行为。士大夫群体、包括官员,在监督方面的意识大为提高,明代官员的监督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关键词】明代 官员 监督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陈确在《死节论》中说,“死合于义之为节,不然,则罔死耳,非节也。人不可罔生,亦不可罔死”。明代官员的“死节”思想源于王阳明“心学”思想的传播和实学思潮的勃兴。无论是追求心性之学的士大夫,还是崇尚经世致用的官员,能坚守自己的信仰和追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明末,因抨击张居正被廷杖致残的邹元标,拖着残废的腿四处奔走,呼吁为张居正平反昭雪,不正是这样的精神体现呢?这种“死节”精神体现在他们对于谏言监督触发圣怒的不卑不亢上,即使被廷杖也要忠言敢谏。
明代有的官员即使被廷杖也要忠言敢谏
廷杖,既凌驾于国家法律制度之上,又呈现鲜明的制度属性,它是皇权专制的伴生物。丁易在《明代特务政治》中讲:“所谓‘廷杖,便是在朝廷之上,行杖打人……。在明代廷杖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无论多大官员,只要皇帝下令,立刻就可以拖下去鞭打,认为廷杖的随意性很大,也没有法律规定。实际上,明代的廷杖虽不属于国家正法,但它有例可循,具备了“制度”的基本属性。
廷杖并非明代首创,而是袭自前代的传统。据顾炎武《日知录·职官受杖》,“官受杖撞郎之事始于汉明,后代因之,有杖属官之法”。汉代以后各朝屡有使用,如《隋书·刑法志》记,隋文帝性猜忌,不顺心时就在朝堂上打人,尚书左仆射高颎劝他“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他才稍有收敛。唐玄宗也曾在朝堂之上杖决御史蒋挺和秘书监姜皎。元代的皇帝和后妃都曾使用廷杖之刑,甚至中书省官也难以幸免。明代的廷杖实行最普遍、次数和人数最多、影响也最大。对此,《明史·刑法志》有总结说:“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这里认为廷杖由明朝首创是不准确的。
“杖刑”是中国传统法制体系中“五刑”之一,对官员同样适用。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制始自汉代,一直用到民国。笞和杖都是对犯法者肉体的惩罚。五刑中的笞、杖刑适用于官员,明朝官员一致拥护。洪武初年,叶伯巨在给朱元璋的《万言书》中说“笞、杖、徒、流、死,今之五刑也。用此五刑,既无假贷,一出乎大公至正可也”。明前期的李东阳《应诏陈言疏》也认为:“今之五刑,最轻者为杖、为笞,然杖有分守、数有多寡,极为详慎。”由此可知,以廷杖处罚官员,在司法实践上有章可循,它甚至还参考了杖刑中的若干条款,如等则、刑具和程序等。
明代的廷杖已形成相对完整的实施规则。包括廷杖的发起、执行和后果处置等,尤其是执行过程中的程序、监督、执行等。明代廷杖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官员的言行(奏疏)触怒了皇帝,而非在临朝听政时的一时起意。如嘉靖初年,通政使张选因太庙祫祭之事上疏,“上御文华殿,览疏震怒。命廷杖八十,杖折者三”。天启七年(1627年),叶向高劝说熹宗不要为大臣奏疏发火、屡用廷杖时说:“近因陈奏烦多,致干圣怒,雷霆屡震,驾帖频传,以数十年不行之廷杖,三见于旬日之间。”类似的皇帝批阅奏疏时,被官员激怒后,才下诏廷杖的事例非常多。
一旦皇帝决定“廷杖”,身边的司礼监宦官便会代拟“驾帖”,以示皇帝钦命,司礼监另出具一份盖印的精微批文,锦衣卫官凭此二证明,到刑科签发廷杖手续。而后,锦衣卫官便可择日行刑。弘治元年(1488年),刑部尚书何乔新给孝宗的奏疏可见这一规定:“旧制:提人勘事,所遣人员,必赍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比号相符,然后行事……而京城内外提人,乃用驾帖,既不合符,真伪莫辨。……上曰:‘提人勘事必给精微批,以防奸宄,乃祖宗旧制,不可不遵。”
如果锦衣卫没有拿到刑科的签发,廷杖就无法执行。万历后期就出现过因刑科人手过少,锦衣卫无法及时拿到签发的情况,致使锦衣卫都指挥使骆思恳请神宗及时添补刑科官员,以便于及时办理手续,“臣衙门实与刑科职掌相关,凡奉旨提人必用驾帖,由刑科签名,然后遵行。……伏乞皇上将见在候命刑科给事曾汝召、韩继忠速赐允补,刻期任事,庶签帖有人,明旨不稽。”
用心险恶的权臣极力促成廷杖,谏臣往往更容易遭受迫害
廷杖一般在午门之外行刑,由司礼监官(内府、中使)监督,锦衣卫行刑。山东莱阳人姜埰,崇祯年间因上疏言辞激烈,思宗大怒,“著革职,锦衣卫拏送北镇抚司打问”。其间有多名官员上疏求情,帝益怒,下令姜埰、熊开元各杖一百。“是日特遣大珰曹化淳、王德化监视,众官朱衣陪列午门外西墀下,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衣、执木棍。宣读毕,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动,一人缚其两足,四面牵曳,唯露股受杖,头面触地,地尘满口中,杖数折,公昏绝不知人。”这一事件,被魏禧记载在《明遗臣姜公传》中。行刑的卫卒训练有素,刑具的培训、轮打的方式,均有规定。《明史·刑法三》说,南京的禁卫久不行廷杖之刑,“选卒习数日,乃杖之”。
廷杖的发动者和主要对象是固定的。廷杖适用于以皇帝为中心的事件处罚,发起者是皇帝或依傍皇权者。震怒的天子可名正言顺地廷杖大臣,但廷杖必须要克制、慎重。据《明史·刑法三》,明太祖曾与大臣讨论刑罚之事,认为“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必如是,君臣恩礼始两尽”。万历四年(1576年)正月,年轻的神宗与老师张居正就探讨过廷杖的问题,神宗说:“昨傅应祯以‘三不足之说讪朕,朕欲廷杖之,先生不肯,何也?”张居正说:“圣德宽厚,海内共仰。……国家政事,或宽或严,行仁行义,惟皇上主之。”劝说皇帝不要轻意动用廷杖。
除皇帝外,权阉、权臣、幸侫也可能借助皇权行廷杖之刑,这在明朝不乏其例。明末,黄宗羲的父亲黄尊素就举例分析了权臣极力促成廷杖的险恶用心及危害,“进廷杖之说者必曰祖制,不知二正之世,王振、刘瑾为之;世宗、神宗之朝,张璁、严嵩、张居正为之。奸人欲有所逞,惮忠臣义士掣其肘,必借廷杖以快其私,使人主蒙拒谏之名,己受乘权之实,而仁贤且有抱蔓之形。于是乎为所欲为,莫有顾忌,而祸即移之国家”。
明代宦官之祸犹烈,前有王振,中有汪直、刘瑾,后有冯保、魏忠贤等人,都干过借皇帝之威、或矫旨廷杖的事。如正德年间,南御史李熙劾贪吏触怒刘瑾,矫旨杖三十。嘉隆万三朝,严嵩、张居正任内阁首辅时,都曾借廷杖之名打击政敌。据《明史·吴中行传》,万历五年(1577年)张居正的父亲去世,许多大臣上疏猛烈抨击他“夺情视事”,“居正怒,谋于冯保,欲廷杖之”,最终对吴中行、邹元标等五人施以廷杖。吴中行当时就被打断了气,虽侥幸保住了命,但人已残废,“舆疾南归,刲去腐肉数址脔,大者盈掌,深至寸,一肢遂空”。廷杖的对象,以四品以下、品级低的在京官员(尤其是科道官),也并不是多大的官都能随便打。
明代官员的“死节”思想源于心学和实学的勃兴
在明代,官员们一直致力于阻止廷杖的发生,努力劝说皇帝将法外用刑的廷杖纳入国家法律体制之内。当无法阻止皇权的恣意妄为时,他们也会义无反顾地去面对。
隆、万之际,管志道在《直陈紧切重大机务疏》中极力请求废除廷杖,他说“苟能敢言之人,亦自不畏廷杖?臣又以为不除言官之廷杖,言路终不得而开也。人臣进言孰非为国,言虽过当,心亦可原。历观祖宗盛朝,未尝有杖言官者。……愿陛下永勿以廷杖加诸言官,而镇抚司亦非栲掠言官之地。即有以言得罪者,下诸法司鞫问情实,如其罪不可宥,律例自有明条,死且瞑目,况生者乎?”万历十六年(1588年),任吏科给事中仅一月的郭沂上疏抨击时政,“帝独手沂疏,震怒”,先将他下诏狱,再下令廷杖六十。大学士王锡爵说“廷杖非正刑,祖宗虽间一行之,亦未有诏狱、廷杖并加于一人者”,明神宗安慰了王锡爵,对郭沂照打不误。
显然,官员的力量终究是无法对抗强大的专制皇权,当无法阻止廷杖发生时,他们又毫不畏惧,不惜以飞蛾扑火的方式去面对,这既是为了阻止专制皇权对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是为了恪守心中的道理、理想与人格尊严。当明武宗执意南巡时,数百名官员拼命劝阻,他们认为,值此国难之际,不以死阻止皇帝,实非臣子所为。金吾卫指挥张英甚至以拔刀自刎的方式相谏,当时他随身带了一包土,说“恐污帝廷,洒土掩血耳”。清代文人对明朝官员的“死谏”既有几分不解,又有几多敬意:“‘大礼之争,群臣至撼门恸哭,亦过激且戆矣。然再受廷杖,或死或斥,废锢终身,抑何惨也。……死节官下,非徒意气奋发立效一时已也。”
可惜的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发展到明中后期,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皇权专制达到了空前水平;同时也迎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反映在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领域,是国际交流的日益深化和近代化因素的萌生。在明末的新旧杂陈、垂死与新生之间,廷杖制度仍是无法革除的弊政。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明代的廷杖具有明显的制度属性。即便像廷议这样看似发起自最高权力的主宰者勃然大怒的决定,它的“任性”也注定是有限度的。中国传统皇权制度的发展,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固然是呈现皇权逐步强化的特点,但在此过程中,对皇权的监督机制也在同步构建、发展并不断完善和加强。换言之,明代国家制度中对“皇权监督”的机制是多重的。制约的力量,一是来自几千年来逐步形成的治国传统与理念,“崇三代、法先王”的儒家传统,规范了皇权的运行轨迹;二是明代国家制度本身的建设日趋成熟,在司法、行政、议政等方面规范了包括皇帝在内所有的社会行为。明朝的多重监察体系,对皇权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作用;三是在明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推进下,社会思想文化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出现了近代化思潮。士大夫群体(包括官员)在皇权监督方面的意识大为提高,他们努力把凌驾于国家制度体系之上的皇权纳入到正常的轨道上来,明代官员的监督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清)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②《明实录》,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
③(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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