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在三河:皖中米市與同光年間的江廣漕糧採辦

2024-01-01 00:00:00周健
文史 2024年3期
关键词:三河

提要:無論從明清王朝國家制度的演進抑或近代經濟的發展來看,19世紀中期以降漕運制度的變革與重構都是值得關注的大問題。此期漕運制度的演進趨勢可稱之爲“市場化”,即以市場的手段,改造貢賦的結構。同治十三年,在户部恢復本色起運的壓力下,經由輪船招商局推動,江廣推行了漕糧採買海運的制度變革。三省仍徵收折色,並將漕糧的採買、海運、交倉交由招商局包辦,其中最具市場化特徵的是米糧的包買。本文揭示出,江廣漕糧主要在皖中的籼米集散地三河購辦。同光年間,盛宣懷等人每歲遣員赴三河辦米,運往上海、蕪湖、鎮江,作爲江廣漕糧海運。19世紀80年代蕪湖米市崛起後,招商局在皖省辦米面臨激烈競争,故而轉向天津,提前買存江浙漕糧餘米、截留賑米餘米,抵充江廣漕糧。至19世紀末,江廣漕糧已主要在天津購備,江皖採辦者不到半數。在保證天庾正供到通交倉的前提下,江廣漕務可以極爲靈活的方式運作。當漕運轉以市場爲基本邏輯,本色解京的貢賦體制便經歷了根本的變革。

關鍵詞:漕運 漕糧 米糧 輪船招商局 盛宣懷 三河

引 言

無論從明清王朝制度的演進抑或近代經濟的發展來看,19世紀中期以降漕運制度的變革與重構都是值得關注的大問題。太平天國戰争前後,明初以來延續400餘年的本色河運經制趨於解體,漕糧的折徵折解與採買海運逐漸成爲晚清漕運的主流,其間的演進趨勢大體可稱之爲“市場化”,即以市場的手段,改造貢賦的結構。具體而言,既有漕運格局在太平天國戰中及戰後發生巨變:19世紀50年代起,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五省漕糧改以銀錢徵解,不再起運米石,江蘇、浙江兩省漕糧准以本折兼徵,由上海海運交倉。

同治十三年(1874)起,在户部恢復本色起運的壓力下,經由輪船招商局推動,江廣(江西、湖北、湖南)推行了折徵兼籌採買海運的制度變革。太平天國戰前,江廣漕糧例應徵收本色米石,由本省糧道押運,交旗丁河運北上。而在採買海運制下,三省除以折色徵收漕糧外,將採買、運交各環節委托輪船招商局辦理,由其採買米石運滬(包買)、海運至津(包運),剥運通州交倉(包交)。王朝大政的實踐方式因此發生了根本的變革。

在江廣漕糧的採買海運中,最具市場化特徵且區别於江浙的關鍵環節是“包買”,即招商局的米糧採辦。關於包買,既有研究依據疆吏奏報稱,江廣漕糧係招商局遣員於江皖或江蘇採辦,尚顯籠統。近年,筆者閲讀上海、香港兩地所藏《盛宣懷檔案》,陸續搜集到數百份招商局辦米人員與盛宣懷間的通信,涉及其在皖中三河等地採辦江廣漕糧之事。藉由這些研究先進未曾利用的新史料,筆者得以繼續推進既有研究,重建江廣漕糧的採辦場景。由此,漕運的“市場化”便不再是泛泛的概念,而可落地於具體時空之中。本文將嘗試回答:漕糧的“市場”究竟何在,又如何與漕運制度互相嵌合與改變。這一工作需連接幾條積累豐富但少有交集的研究脉絡:清代的漕運制度、清代的糧價與米糧貿易、輪船招商局的組織與人事,故頗具挑戰性。由此,本文聚焦19世紀70—90年代安徽三河爲中心的米糧貿易與漕糧採辦,據此討論近代變局之下漕運制度的新實踐與貢賦體制的變革,並藉此一窺輪船招商局的經營實態。

一、同光年間江廣漕糧的採買海運

在清代漕運制度下,江西、湖北、湖南三省因共性較多,常被並稱江廣(江西、湖廣之合稱)。有漕八省中,湖北、湖南漕額最輕,每歲約起運13.2萬石、13.4萬石。江西每歲起運漕糧76.9萬石,在各省中處於中上水平。與此同時,江廣三省運道最遠,旗丁挽運須先涉長江,再由儀徵進入運河北上。這意味着,在有漕各省中,江廣的漕運成本最爲高昂。

江廣漕糧的河運終止於咸豐三年(1853)。是年二月,太平軍攻克江寧、鎮江、揚州,切斷長江與運河,清政府被迫暫停河運。七月,江西、湖南、湖北咸豐二年份漕糧奉旨改以折色解京,每石1.3兩,稱漕折銀。漕糧爲天庾正供,例應徵運本色。然至遲在19世紀初期,包括江廣在内的東南各省漕糧多已私行改徵折色,此種遠超米糧市價的强制折徵,是浮收的重要形式。咸同年間,東南各省督撫出於籌措餉需、收拾民心等考慮,調整了不合時宜的田賦定章,重訂漕糧、地丁收支章程。咸豐五年、咸豐七年與咸豐十一年,湖南、湖北與江西先後推行錢漕改章,奏准漕糧改徵銀錢。此後,三省所徵漕糧除解部漕折銀外,其餘津貼本省軍餉及地方行政經費。

由此,咸豐三年以降,江廣不再徵收、起運本色漕糧,暫時形成折徵折解的格局。三省的漕運負擔因此大爲輕減:不僅免除了沉重的起運開支,還可將漕糧盈餘乃至漕折銀留於本省支用,但這顯然不是户部所樂見的。同治初年,太平天國戰争基本結束。江浙分别於同治二年、同治四年重啓海運,江北亦於同治四年試行河運,海運、河運漕額逐年加增。在此背景下,京中言官要求江廣規復舊制的調門越來越高,户部更是歷年奏請三省恢復本色徵運,以實京倉。對此,江廣督撫歷年“以空言搪塞”,仍請循舊折徵。這主要是由於一旦恢復本色徵運,漕運成本將大幅提升,相關經費須由各省自行籌措,故其一再抵制。

直到同治十二、十三年間,江廣的漕運格局終於發生改變,採買海運成爲重要的選項。同治十二年閏六月,直隸總督李鴻章在議覆黄運問題論争時,提出採買海運的方案。他奏稱,咸豐五年黄河北徙後,河運舊制已不可復,“當今沿海數千里,洋舶駢集,爲千古以來創局”,“正不妨借海道轉輸之便,逐漸推廣”。江廣漕糧“運滬由海船解津,較爲便捷”。但李鴻章的重點在於採買。他指出,江浙採運米石“視海運正漕尤省”,招商局除每歲搭運江浙漕糧外,可“遵照採買定價,領銀赴南省産米地方購運若干石”,海運交倉。言下之意是,江廣不妨依托招商局,以成本更低的異地採買替代漕糧徵運。

同年,李鴻章與招商局委員在京内外聯絡運作,推動江廣漕糧的海運。同治十一年末,輪船招商局成立於上海,以海運漕糧爲大宗業務。同治十二年改組後,招商局確立了基本構架:香山商人唐廷樞、徐潤主導局務,盛宣懷作爲李鴻章的代表,與商局創辦者、江蘇海商朱其昂共同管理漕運事務。同光之交,江浙漕糧多由沙船承運,招商局歷年與沙船争奪起運漕額,委員們常有米少船多之慮。同治十二年夏,江浙漕糧因旱災減徵,招商局承運漕額又有減少之虞。因此,商局各委員亟於推動江廣海運,以期開拓業務的新局面。然是年李鴻章的採買海運之議未獲户部允准,江廣督撫頂住户部規復本色的壓力後,也無動力試辦採買海運。

同治十三年八月初五日,户部奏請江廣酌辦本色,以實倉儲,計臣的態度發生了重要的轉變。第一,他們不再堅持江廣徵收本色,務實地認可了採買之議。第二,漕糧可由招商局輪船轉運,由江入海,直達天津。計臣奏請本届江廣漕糧“或酌徵本色若干,或試辦採買若干”,無論海運、河運,總須明年春間有米起運。八月二十六日,倉場侍郎延煦亦奏請本年江廣漕糧“或酌徵本色,或籌辦採買”,總須極力多籌。米糧可用商局輪船轉運,由江達海。户部、倉場釋放出明確信號,江廣新漕務必起運本色,本省籌辦採買、商局輪船海運是可行的選項。

接到部文後,江廣督撫敏鋭感覺到,本年的壓力不同以往,恐不能空言搪塞。與此同時,盛宣懷、朱其昂均試圖承辦江廣漕運,以便獨攬採辦利益。出於初次試辦的謹慎,湖北、湖南方面提出採買、海運、交兑各環節統歸招商局辦理,由盛、朱共同負責。李鴻章也札令二人協作,共同分配採運利益與辦漕經費。

同治十三年秋,江廣督撫就本年漕務覆奏。他們的態度十分一致:本省漕糧難以徵收本色,然京倉需米孔殷,應以採買另籌起運。李瀚章奏稱,湖北擬“酌提漕折銀兩,採買米三萬石,由輪船海運至津兑通”。買運、交倉一切事宜均責成盛宣懷、朱其昂妥爲經理。王文韶奏稱,湖南擬“酌提漕折銀兩,試辦採買米二萬石”,由盛宣懷負責海運交倉。劉坤一覆奏,江西擬採買米8萬石,由盛宣懷、朱其昂包辦,“在江皖一帶採買籼粳米石運滬,由商局輪船包運至通交倉”。

是年,江廣督撫均擬試辦漕糧的採買海運,並計劃將米糧的採買、運輸與交倉委托盛宣懷、朱其昂等包辦。王文韶與盛宣懷的通信,清楚地説明了這一轉變。他寫道,儘管盛氏“辦此有年,事事熟練,本可不必另委幫辦”,“惟漕米正供,竟無本省人員到通,揆諸政體,尚覺未協”。糧道負責本省漕運事務,應隨旗丁押運漕糧北上交倉,此即漕運之“政體”。是年,王文韶象徵性地派委本省州縣一員,“或赴滬隨同赴津,或自行到通”,赴倉場衙門報到,領到回文後帶回。但購買、轉運、交兑等事統歸盛宣懷經理,“不令該員與聞”。如此則“事歸專一,不致掣肘”,又較爲符合“公事體例”。江西、湖北甚至不再委員幫辦,全交招商局一手經理。可見,江廣將漕運官僚系統負責之事交與招商局,直接改變了既有的“公事體例”。

同治十三年末,户部很快議准三省的採買海運方案。司農最重視的是,停運二十載的江廣以新的方式恢復了本色起運,有益京師倉儲。對招商局委員而言,他們在海運江浙漕糧之外,又開拓了新的業務與利源:不僅負責江廣漕糧的海運交兑,而且包辦米糧的採買。

江廣實現酌量採買海運,其關鍵問題是控制成本、籌措經費。對此,户部始終强調江廣採運應“以漕辦漕”,即以漕折、漕項銀辦理,此外不再支用正項。採辦事竣後,三省須將經費報部奏銷,應較江浙成案(2.3—2.6兩/石)更爲節省。

這對江廣而言頗爲棘手,三省的應對方案首先是減少起運額數。劉坤一奏稱,江西每歲額徵漕糧61.5餘萬石、漕項30.9餘萬兩。但漕項實收不過20餘萬兩,近年每歲撥解陝甘協餉24萬兩、清淮協餉2萬兩,已屬入不敷出。因此,江西若採運8萬石(約爲額漕的13%),以每石2.7兩計,動支漕折、漕項已不敷7萬餘兩,只能於歷年徵存漕項内支銷。由於採運成本(2.7兩/石)與可支銷的正項(1.8兩/石)間缺口較大,減少採運額數便成爲自然的選擇。是年湖北、湖南分别採運3萬石、2萬石,均不及額漕的20%,也是出於同樣的考慮。

與之相關的是,江廣的採運成本要低於江浙,本地買米運滬便不可行。劉秉璋指出,江西距海口遥遠,中有江湖之險,難令州縣採買運滬,惟有在上海或鎮江採辦,交兑較爲順便。劉坤一奏稱,江西籼米雖較粳米便宜,但運滬另需水脚,難較江浙節省,應由盛、朱於江皖買米運滬。王文韶也奏稱,由湘辦米之價脚較江浙成案浮溢甚多,故“令招商局就近購運,藉省由湘運滬之費”。同治十三年,招商局遣員赴皖中三河鎮辦米,該處成爲商局採辦江廣漕糧的第一選擇。

通過減少額數與異地採辦,江廣在賬面上實現了户部要求的“以漕辦漕”。光緒元年(1875),湖北、湖南、江西分别採運同治十三年份漕糧正米3萬石、2萬石、8萬石。事竣奏銷,三省採運經費均爲每石2.35兩(籼米)或2.45兩(粳米),低於江蘇成案(2.52兩/石)。顯然,這並非實際支用之數,而是户部認可的奏銷成案。

這是三省唯一一次共同海運。光緒元年、光緒五年,湖南、江西先後停辦,原因與成本控制、經費籌措直接相關。光緒元年九月,户部議覆湖南採運事,稱湘省上届以2.35兩/石採運2萬石,較諸同治十二年江蘇成案(2.307兩/石),“採買米數較少,需費又多,不甚合算,本届毋庸照辦”。湖南的採買海運遂於光緒元年中止。

光緒元年至三年,江西每歲委托朱其昂等採辦漕糧8萬石。光緒四年,江西遭受嚴重水災,採辦漕額減至6萬石。以上五届辦理中,江西與招商局方面關係不洽。再加以光緒五年起,江西節省漕項悉數湊解陝甘協餉,無法再用於採運,遂於當年停辦採運。

此後,江廣一度僅有湖北仍每歲採運3萬石。光緒十年,在中法戰争造成的京師倉儲壓力下,經由倉場、户部推動,湖南重啓採買海運,每歲辦米3萬石。自是至光緒二十年前後,湖北、湖南每歲各採運漕糧3萬石。光緒二十年、光緒二十三年,湖南、湖北先後停辦漕糧採運,兩省米價運費分别轉充順天備荒經費、償還英德續借款。

綜上,同光年間江廣漕糧的採買海運,始終在嚴格控制成本的原則下運行。這勢必促使三省盡可能地節省開支:維持較低水平的起運額數,並將漕糧的買、運、交各環節外包於招商局。其中,米糧的採購對於控制成本最爲關鍵,這一環節主要在皖中三河鎮完成。

二、三河米市

(一)爲什麽是三河

清代前期,安徽已是重要的稻米輸出省份。太平天國戰争以降,皖省逐漸成爲近代最重要的米源地之一。該省沿長江及環巢湖流域爲重要的糧食産地,多有餘米輸往江蘇。三河鎮濱巢湖之西,隸屬廬州府合肥縣,地鄰舒城、廬江、六安等産米之地,又扼内地各小河入巢湖之總口。皖省長江以北米糧多彙集該鎮,再經巢湖、長江運往蕪湖、鎮江,行銷江浙。19世紀中期,三河已成爲皖中米市中心。19世紀末蕪湖米市崛起後,三河的地位有所下降。然至20世紀30年代,三河每年出口米糧100萬石以上,仍是皖省僅次於蕪湖的内地米市重心。

至遲在19世紀初,時人已多稱三河爲米穀聚集之地。太平天國戰争期間,三河的戰略意義因此凸顯。咸豐三年,宋晉指出,清軍欲擊潰長江下游之太平軍,亟須“斷其糧路”,扼守上游聚米之地。據其觀察,“上游聚米之地,首在廬州府屬之三河、運漕兩處”,每歲出糧各以百萬石計。同年,王茂蔭也建議安徽巡撫前往廬州府屬採買米石,打通糧路,以供兵食。咸豐八年,湘軍李續賓部進攻安徽,在三河鎮遭太平軍陳玉成、李秀成部包圍殲滅,這是三河在中國近代史上最著名的一筆。同治元年,湘軍與太平軍在巢湖區域激戰,其水陸各營多在三河採辦食米。可見,在招商局發現三河前,該處已是安徽乃至長江中下游的米糧貿易重鎮,也是政府重要的採辦地。

招商局赴三河採辦漕糧,始於同治十三年初。同治十二年十月,江蘇因旱災歉收,起運漕額較上届短少約10萬石。爲彌補短欠,蘇省另籌款項,責成輪船招商局採買6萬餘石。作爲辦理漕運的會辦,盛宣懷參與了招商局的首次採辦,選定三河來自其父盛康的建議。

同治後期,盛康家族通過豐泰棧等商號從事米糧貿易,常年代辦江南州縣漕糧。同治十二年夏,盛康遣員採聽蘇皖各地米價,爲當年辦米做準備。七月,他致信盛宣懷稱,蘇常“旱象已成”,“所幸安徽三河、運漕各口岸米穀尚多,江北一帶秋成豐稔,米價不至驟昂”。然安徽、江北所産係籼米,江蘇漕糧須兑粳米,如因旱災歉收,“採辦籼米亦可合用,核來較爲便宜”,不妨提前採辦。盛康對三河並不陌生,他的建議很可能影響了招商局的選擇。是年十月,招商局向江蘇方面提出:“本年蘇常各屬因旱歉收,如統在本地採購,米價勢必因此騰貴。”爲降低採辦成本,該局獲准粳籼并辦,遣員赴安徽採辦籼米3.3萬餘石。

同治十三年二月,盛宣懷派委黄湘泉前赴三河,採辦江蘇漕糧。至四月初,黄湘泉、朱其蒓等在三河採辦籼米32432石,每石到滬總價約1.29元。同年黄湘泉等人在朱家角、無錫採辦粳米,每石到滬總價分别爲2.03元、1.836—1.847元。即便考慮粳、籼米之間的差價,同光之交三河的價格優勢也十分明顯。以三河的籼米代替蘇常的粳米,招商局獲利頗多。

同治十三年末,湖北、湖南、江西三省首次辦理採買海運。與江浙不同,江廣漕糧多交兑籼米。作爲皖省的籼米集散地,三河對於招商局愈發重要。光緒元年初,招商局致江西諮文中明確提到三河:

查江西採買米石,原議係粳籼并辦,現擬粳米一項即在蘇常等處就近採購,籼米一項皖省較多,而廬州府屬之三河鎮一帶,尤爲籼米彙集之區,當即遴選委員前往該處,分投採辦,陸續運滬儲棧,以便分批起運。

可見,三河已是招商局採辦籼米的首要選擇。同期,初至三河辦米的沈聯綬也向盛宣懷報告:“廬州府出糙米碼頭要算三河第一,每年可出米十數萬。”市面多中下米色之籼米。相較於同處巢湖流域的無爲州、廬江縣及運漕、柘皋鎮,三河米色稍遜,但米價每石要低五六分至一角不等。盛宣懷曾指示辦米人員稱“敝局採辦,米色何妨稍次”,應隨時探訪“究竟何處便宜”。三河因出米數多、米價低廉,十分自然地成爲商局辦米之首選。

(二)辦米流程

同治十三年十一月,湖北、湖南議定共起運漕糧正米5萬石。招商局也商定各員董共同辦理採運。盛宣懷、朱氏兄弟(朱其昂、朱其詔、朱其蒓)、徐潤三家各派員赴三河購辦,成爲同光之交的慣例。在辦米事務中,招商局便具體化爲這些每歲臨時雇募的委員、司事,他們被稱爲“運漕皖局”。不同於招商局的滬局、津局,運漕皖局並非常設機構。由《盛檔》中保存的信函、賬簿可知,每歲辦米期間,盛宣懷所遣委員需向盛氏及滬局請示匯報解餉、採購、運解事宜,並在採辦事竣後呈交清賬。這些記載從19世紀70年代初延續至90年代末,其中若干年份的通信、賬簿相對完整。據此可以了解招商局歷年赴三河辦米之大略。以下以首届同治十三年爲例,展現皖局在三河辦米之流程。

同治十三年,盛宣懷派往三河的辦米人員計有五人:委員沈聯綬(印堂)統籌各事,負責與盛宣懷、滬局聯絡;司賬龍懋生經手銀錢,辦理“解餉”(將購米銀款解往三河);看米黄湘泉(裕基)、何星彩(錫祺)檢驗米色,並押運米石赴滬,另有司事劉裕亭。他們多與盛家的典當、米業經營有關。如龍懋生爲盛家在常州同益典之管賬,沈聯綬亦與盛家在漢口的典當有關,何星彩爲其弟漢口滋大典何葆金所薦,而黄湘泉長期經營米行,是盛家米糧貿易的固定合夥人。對盛氏而言,理想的辦米人員應既有米事經驗,深悉其端,“不致米色較次,將來交運交倉爲難”,又忠實可靠,不致虚報米價,營私中飽。

同治十三年秋,沈聯綬先行赴三河探聽米價。十一月,沈聯綬、黄湘泉等五人從上海搭乘輪船抵達鎮江,在當地用匯票兑换本洋1萬元,再經蕪湖、裕溪口、巢縣,横渡巢湖,於十一月十四日抵達三河。儘管該鎮是皖省重要米市,但因地處偏僻,又有巢湖之險,往來交通、通信並不便利。當日藉助太古、旗昌等輪船信局,上海與蕪湖間的通信兩日可達,但該業務不能覆蓋三河。沈聯綬遂向盛宣懷與滬局胡壽昌建議,上海來信請交蕪湖輪船信局遣專丁送往三河,並多付信力洋、酒錢。由此,三河至上海間的通信時間縮短爲7天左右。在沈聯綬抵達三河後的首月,他便五次致信盛宣懷、胡壽昌。在當届採辦周期内,沈聯綬等至少寫信十餘次匯報。

抵達三河後,沈聯綬等人住宿於李興盛米行,由其提供食宿招待。此後四個月中,沈氏等以李興盛行等大米行爲中介,從小米行、散户手中收購數以萬計的米石。其大體程序是,辦米人員由米行介紹,查看米樣,議價定盤(確定辦價、數量),隨即以現洋支付米款。米行或有現米,或需從産地辦米,將米石如數備齊,經風篩後由斛手稱量裝包,再雇人搬運上船。辦米委員需向米行支付相應的行傭、斛手、下力等費。一個重要的細節是,採辦人員甫至三河便注意到,當地使用之“大斛”每石較上海之漕斛大二斗六升,即漕斛1石折合三河斛0.794石。故在各種記載中,採辦人員均需注明米石的單位是三河斛(採辦地的量器標準)抑或漕斛(中心市場、漕糧的量器標準)。這一“容量梯度”實質上也是價格梯度,顯示出兩地處於米糧市場中的不同層級。

同治十三年,沈聯綬最初奉委採辦兩湖漕糧2萬石。十一、十二月之交,沈氏辦定第一批1萬石,到滬總價約1.226—1.227元/石,其中水脚0.24元。辦米定盤後,由船行雇用帆船,將米石分批解運上海。因該米係屬正供,經招商局諮請江皖督撫後,船户可持護照免繳沿途税釐。然免釐諮文常爲三河、巢縣等處釐局克扣。十二月十五日,收到被押擱半月之久的諮文後,黄湘泉從三河出發,隨船押運首批1萬石赴滬。米船從三河出發,十日左右可抵上海。如遇阻風等情況,則另需延長數日。次年正月,該批米石到滬驗收時,發現米色不佳,須經風篩,始得交兑,沈氏自認“承辦不妥”。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底,沈聯綬採購二批米石時,便與行家言明須乾圓潔浄。該批1.16萬石米色大有改進,多爲中等籼米(礱糙),僅1千餘石爲下等籼米(市糙),辦價漲至1.243—1.244元/石。光緒元年初,沈聯綬從盛宣懷處得知,由於江西奏准漕糧採運,其在三河的辦米數相應增至4萬石。然三河行家聞訊後,藉機提價,沈氏一度計劃赴無爲採辦若干。迨二月中旬三河米價回落,沈氏辦定第三批1.2萬餘石,辦價1.263—1.264元/石。三月初,又添辦1千餘石,辦價1.335元/石。至此,沈聯綬等共在三河採辦江廣同治十三年份漕糧34990石,其餘5200餘石盛氏另派黄湘泉前往六合縣分辦。沈聯綬等分批辦米運滬,自然與三河的籼米流通及米價相關。但更直接的因素是,當地米糧交易須用現銀支付,而招商局的銀款則是分批解到。同治十三年末至光緒元年初,龍懋生、劉裕亭等人共分四次將4.4萬元本洋解至三河。

光緒元年三月初,是年三河辦米大體完成,何星彩、沈聯綬先後返滬。更常見的情況是,三河的採辦至四、五月間方能完成,前後延續半年以上。這一時間節點與招商局海運漕糧的順序有關。每歲二、三月起,商局儘先起運江浙漕糧完竣後,至五、六月間,再起運江廣漕糧。

四月廿四日,沈聯綬結算當年採辦費用,將總賬呈交盛宣懷查核。該賬册顯示,沈氏等通過15家米行辦米34990.225石。其中於李興盛行(8647石)、廣和行(6682石)和永成行(4638石)三家購入較多,約占總額的57.06%。爲此,運漕皖局共花費米價、水脚、薪酬、飯食、路費等共計46314.213元,約計每石1.272元。事竣之後,各辦米委員、司事獲相應的酬勞,包括四至六個月不等的薪水,並可分潤餘米,還有機會謀求舉薦。如是年沈聯綬獲七個月薪水共計84元,又將其外甥薦至盛家經營的南京中和典做事。

是年除沈聯綬外,朱其詔及徐潤所遣之沈恂翁也在三河辦米,三路人馬之間呈競争關係,互相制衡。採辦過程中,沈聯綬一直很注意其他兩家的辦價,並多次請盛宣懷儘快告知江西方面的動向,以免添辦米石時落在朱其詔之後。採辦大體完成後,他致信盛氏稱,將來結算總賬,“與朱、徐二家比較,似乎要便宜若干”。這既是對自身業績的肯定,也透露出其面臨的比較壓力。此外,《盛檔》中存有多個年份的採辦清賬,甚至附有與米行交易之行單。可見,提交清賬審核是固定的機制,這清晰地顯示出盛宣懷對三河辦米的監管與掌控。

(三)採辦銀款的運解

在辦米人員與盛宣懷、滬局的通信中,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一是米價與採運情況,包括實時米價及影響因素,與米行的交涉情形,何時購入米石及其數量,何時分批解往上海或蕪湖、鎮江;二是採辦經費的運解,即蕪湖等地兑换銀元,解往三河。

自招商局初至三河,運解銀元始終是辦米的重要課題。皖中三河、蕪湖一帶米糧貿易一律以本洋(西班牙銀元)結算。辦米人員與當地米行交易時,“非有現洋,不能辦貨”,“只能俟洋錢寄到,方能辦事”。許多辦米通信顯示,當地本洋兑换銀兩、鷹洋(墨西哥銀元)的折價較高,尤其是米價騰貴之時。故三河米行只收本洋,實有藉此套利的動機。但這也是由於三河並無發達的金融業,“匯兑甚難”。光緒十年,辦米委員張世祁觀察到,三河偶有鹽號匯銀鎮江,然不過每歲三四千兩。因此,辦米人員可在上海、鎮江與蕪湖之間匯兑銀款,然由蕪湖前往三河,則必須攜帶數以萬計的銀元。

每歲十一、十二月間,辦米人員從上海、鎮江等地領銀出發,在蕪湖將銀兩或銀票兑换本洋後,前往三河。蕪湖、三河間本有巢湖之險,水路交通不甚便利,且歲末攜帶大量銀元渡湖,安全更是重要的問題。光緒十年末,辦米人員屢次在信中提到,“年内挾洋,行路爲難”,“挾重資在途,實不放心”。是年,司賬龍懋生解銀三河,有意避開歲末,稱“前往路道熟極,非敢歲底行也”。光緒十五年秋,江南各處水災,張世祁稱,此時攜銀前赴三河,“途中必須謹慎,擬稍多帶司事數人前往”。

爲保證銀元在蕪湖至三河間的安全,同治十三年起,招商局每年請駐扎蕪湖、巢縣一帶的緑營水師護送。光緒元年十二月十五日,何星彩、朱其詔於鎮江兑换首批現洋2.7萬餘元後抵達蕪湖,持盛宣懷之信,請求蕪湖釐局陳氏派炮船護送。陳氏因“卡局時近年終,不能遠送”,代請蕪湖游擊邵氏派炮船送至裕溪營,由後者護送至巢縣,再由巢湖水師派炮船護送渡過巢湖,於十二月廿三日抵達三河。光緒二年二月初九日,何星彩、朱其詔又從鎮江出發,攜帶第二批現洋65390元,裝巢湖船兩隻,由小火輪拖帶,以期快速解到。是月十二日抵巢湖口,因“湖口水涸,小火輪難以駛行”,又請巢湖水師派炮船護送至三河。可見,炮船護送有賴盛宣懷等打通關節,也需給付相應的賞銀,每次洋8元,年節增至12元。光緒元年份採辦總賬中,便有“裕溪口炮船神福酒力”“給賞蕪湖、裕溪口兩處炮船”等款。此後歷年的採辦賬簿顯示,炮船護送成爲招商局解餉之慣例。

光緒元年的情況爲當日常態:採辦銀款並非一次到位,而是分批解往。辦米委員又多是“盡洋辦齊”,即將所帶銀元如數訂購米石,故銀元的解達直接影響辦米的節奏。如同治十三年十一月,沈聯綬等到達三河後,首批辦米1萬石,支付現洋1萬元,其餘不敷2千餘元“均是行家暫墊”。龍懋生隨即由三河前往江寧,向盛宣懷請領現銀。是年十二月末、次年二月初,龍懋生、劉裕亭各解本洋1.5萬元至三河,沈聯綬遂得續訂米2.4萬餘石。至此,沈聯綬共收到本洋4萬元,核以當年米價、運費開支,尚少3800餘元。此時該届辦米大體完成,盛宣懷遂令招商局蕪湖分局匯兑4000元至鎮江分局,由沈聯綬返滬時於鎮江領銀支付。

銀款的分批解運又與江廣採辦經費的領解、支用相關。每歲十一、十二月江廣採運奏定後,招商局遣員赴各省領解採辦經費,或藉助票號匯解上海,或直接將銀兩解往蕪湖等地兑换本洋。然該經費常常難以在年内解到,此時辦米人員又亟待起程,以期在歲末米價較低時採購。在此情況下,招商局便需墊解採辦銀款。如光緒元年十二月初,三河採辦出發在即,然湖北採辦經費尚未到賬,江西甚至尚未諮文商局。招商局一時無别款可籌,朱其詔、朱其昂、徐潤遂先墊款3萬兩,以便委員起程。此時盛宣懷身在武穴,其辦米委員何星彩與朱其詔、徐潤商定,從盛家大有豫錢莊等處借銀2萬兩以應急用,於十二月初六日前往三河。

另一方面,採辦經費全數解到後,招商局也常將其中部分暫存生息。光緒十年,謝家福對當年湖北採辦經費6.8萬兩做如下支用:2萬兩於蕪湖、鎮江兑换本洋,解往三河辦米,8千兩留作招商局局用,其餘4萬兩存儲匯豐銀行,内中1.5萬兩後續提出用於採辦。是年湖南的採辦經費,也同樣先提2萬兩,在蕪湖换洋後解往三河。是年十二月滬局的收支清册入項内便有“匯豐存票拆息”一款。光緒十一年底,招商局對採辦經費的分配如出一轍,除採辦米價(2萬兩)、局用外,其餘暫交匯豐,聽候提解。顯然,招商局將採辦經費暫存生息,與三河分批解銀、辦米的節奏互相匹配。

(四)三河的米價

三河的實時米價與米糧流通情況,始終是辦米委員傳遞的核心信息。三河地接舒城、六安、廬江等産米之區,又扼内地各小河出巢湖之總口,皖省江北米糧多彙集於此。採辦人員普遍觀察到,三河之米全仗六安縣雙河鎮、舒城縣桃溪鎮等處豐收後陸續下運銷售。根據20世紀30年代的調查,三河米市之盛衰,“並非以本鎮之産量爲轉移”。通常年份三河的米糧來源,六安、舒城兩縣所産各占35%,廬江占10%,合肥本境出産不過20%。因此,上游産米地的豐歉及内河的水運條件,直接影響三河米市的流通量與價格。

皖省籼米約在農曆七月收獲,八月三河米市初開。十一、十二月米糧大量到鎮,價格較低,此時商局辦米人員到鎮,開始採購。次年正月、二月之間,米市在歲末年初停歇後重新開張,辦米人員陸續添購,大體在四月前後完成採辦。光緒元年份的採辦賬簿按日記録招商局與三河各米行的成盤賬目,該届辦米始於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於次年五月廿三日。辦米數量最多的是正、二兩月(15995石、28589石),占到總數的59.10%。整個採辦周期的季節差價不甚明顯,三四五月較年末歲初略有上揚。短期内米價亦受各種因素影響,此點並不能反映於表内。總體而言,招商局是在三河米價較低的歲末年初完成主要的採購,但其日程受到經費到賬、漕糧海運兩個時間點的制約,更與三河的籼米流通量直接相關。

比起賬簿中顯示的價格,辦米人員對米價的觀察與判斷可能更值得重視。在他們的認知中,究竟何種因素是影響辦價的關鍵?他們最常在通信中提及的,是受氣候影響的内河水運條件。巢湖流域的米糧流通依賴内河水運,河流處於枯水或豐水狀態,是否便於米船航行,直接影響米糧的集散。三河籼米多從上路舒城、六安等縣由駁船裝載,經小河下運。這些小河的通航能力相對有限,時常需築壩蓄水,米船才能順利抵達三河。一般而言,當天氣亢晴,内河水涸,三河米市便鮮有來源,有價無市,難以辦米。當雨水較多,内河水旺,米船多出小港而集於三河,便適於大量採購。同樣的是,三河之米又經由小河進入巢湖外運,内河水運條件還影響米石輸出的效率。相關記述多見於歷年採辦通信,以下以光緒元年份採辦爲例説明。

光緒元年十二月下旬,何星彩抵達三河,他發現“時近歲底,出數不旺”。且三河至巢湖間河水甚涸,而運滬米船爲載米300—400石之帆船,吃水較深,故三河米石需駁運至巢湖口上船,另增駁費,計三河斛每石到滬需1.28元。至光緒二年二、三月,三河仍是亢晴,河水甚枯,巢湖口水深止五六寸,米石外運提駁艱難。何星彩寫道,“能早漲水二尺之多,只省費又免周折也”。四月初一、二日,得雨三寸,山河水漲,米行下米1.9萬石,皖局隨即運滬。然是月上路未得暢雨,三河各行在上路購辦之米未能全數運到,仍欠招商局1.26萬餘石。何星彩寫道:“急望霈雨數寸,方得米數,公事告竣。”與此同時,米每石漲價1角以上,以致按原定辦價,“各行未免虧本”。故其下貨米色較次於前,何星彩等“多費唇舌”,與其交涉。直至五月二十六、二十七兩日,三河得雨四五寸,河水流通,客貨到來甚涌,約有2萬石。閏五月十八日,何星彩始押運末批米石離開三河,完成該届採辦公事。他寫道:“因前月天氣久旱,河道涸淺,客貨到來甚稀,行情昂漲,後添五六千之貨,較前價每石加洋一角之譜。本當早已運申,緣天晴已久,河水甚涸,故此公事一時不能湊手,遲至刻今。”此時較往年已遲延兩月左右,招商局原擬派輪船至鎮江裝米。但江西方面等待不及,商局不得不先行借米裝輪,以充江西漕糧海運。

光緒二年春夏,皖中遭遇亢旱,内河乾涸,直接影響三河市面的米糧流通與採辦價格。是年招商局創紀録地在三河辦米83589石,然採辦遲延甚至影響了江西漕糧的海運。陳春聲發現,珠江水系米糧運輸暢達性的季節變化,對18世紀廣東全省的米糧季節差價有較大影響。三河的例子則反映出,在更小區域的市場内,米糧的流通與價格對晴雨影響的内河水運暢達性更爲敏鋭。這一現象與三河地處内地有關,但主要是由水利不修所致。20世紀30年代交通大學的調查便認爲内河水利、交通是影響皖中米糧運銷的關鍵因素:“每年冬初即不便航行,勉强通行,則運費倍蓰,皆水利不修之故也。”

與米行的交涉情形常常是辦米通信中的重要内容,採辦價格便形成於交涉之中。辦米委員通常認爲,大宗採購可獲得相對低廉的價格,但他們與行家交涉時,却不時遭遇抬價、挾制。光緒元年初,江西奏定採買海運後,沈聯綬需在三河添辦籼米2萬石。該鎮行家“早已知江西事成”,“拿定我們要在三河採買”,辦價由三天前的三河斛每石1.316元驟提至1.37元。沈氏頗不甘心,遂遣員赴無爲探聽行情。數日後,三河米價又回落至每石1.31元,沈氏終以三河斛每石1.327元辦成該批1.2萬石。事後他寫道:“三河行家又刁悍又狡猾,定價與收米之時,又不知費了許多唇舌。”光緒十年末,張世祁甫至三河,“停船兩日,鄉人均知三河採辦漕米,紛紛運售行家,同人等以爲貨多價值必廉,詎知鄉人及行家皆以漕米緊要公事,料我局有不能不買之勢,米價陡漲,同人等因此停買”。同時,張世祁又得知廬江米少價昂,難以採辦,“頗爲焦灼”,恐丁漢雲自廬江返回後“行家更易挾制”。張氏“當邀各行措詞説價,幾至舌疲唇焦”,終以三河斛每石1.72元購定糙籼1.05萬石,略高於此前鎮江米行之辦價(1.69元/石)。此前,謝家福曾指出,張世祁“一派官腔,未必輕舟暗渡,如果旗鼓張揚,米必價貴”。可見,漕運屬於時限性較强的官家要務,一旦採辦人員大張旗鼓,急於辦購,便容易被行家挾制,藉故提價。但採辦人員也可通過静待其變或酌量易地採辦加以應對。

光緒中期以降,常駐蕪湖的廣東米商開始進入採辦人員的視綫,他們的活動直接影響了招商局在三河的採辦價格。光緒三年蕪湖開埠後,逐漸形成米業爲中心的貿易格局。至光緒十一年,蕪湖每歲出口米糧激增至百萬石以上,其中絶大多數銷往廣東。與之直接相關的是,光緒年間,廣州、潮州幫商人長期駐蕪,大量採購米石出口廣州、潮州,對蕪湖米市的規模與價格産生巨大影響力。

光緒中期以降,招商局採辦江廣漕糧,多以蕪湖爲樞紐。辦米委員們普遍觀察到,廣幫米商大量採運,以致三河、蕪湖辦價居高不下。光緒十二年五月,盛曾緒首次提到廣幫商人。其時商局採辦光緒十一年份湖南漕糧,尚缺5千石,“適因届時廣幫收買”,盛曾緒“匆促不能待價”,只能臨時與有稻行户商議趕磨,定米4千石,石價2.24元。次月,盛曾緒等補齊所缺1千石,石價2.26元。他向盛宣懷報告:“本年米市改興蕪湖,逼近三河,信息靈通”,然因“廣幫駐蕪收買,以致價值昂貴”。光緒十四年末,丁漢雲赴三河辦米,發現“米價有增無減,比較上年情形迥别”,又赴桃溪一帶探訪米價。他致信盛宣懷稱:“所慮廣幫收買販運客多,各處價值不能過于低昂耳。”

光緒十五年十月,范允昌向盛宣懷報告,三河一帶收成約計六七分,但“今年閩粤均係歉收,皆在蕪湖、鎮江辦運,米數甚廣”,加以江蘇、江北漕糧及各處軍米、賑米採辦,“銷路之廣,多于出路,往後米價看來有漲無落”。次年正月,張世祁果然觀察到,“刻下三河辦米者實繁有徒,數年以來,辦米至難,以今年爲最,稍有疏虞,吃虧不少”。可見,光緒中後期,三河、蕪湖客商衆多,其中廣潮幫影響力最大。由於米石銷路更廣,三河辦價日昂,商局採購較前爲難。

光緒二十五年,京城八旗甲米支放不敷,中樞又令湖北採辦漕糧3萬石。光緒二十六年初,委員陳景瀚遣丁漢雲赴三河辦米,每石運蕪約需2.05兩,高於盛宣懷要求的每石1.9兩。陳景瀚報告稱:雖有禁米出口之文,然“廣東汕頭等處米商只要請得公文,每月由蕪出口者不下十餘萬石,并有各處軍米均在此路採運。日内因廣幫暢辦,較前月底看高一角有零,勢難照限價購辦”。同時,陳景瀚探得無錫米價每石2.75元,加以運滬水脚,核與三河辦米運蕪相仿,他遂請示轉赴無錫辦米1萬石。至19世紀末,三河米石銷路甚廣,已不再具有價格優勢,只是招商局辦米的選擇之一。電報通訊與輪船航運的發達,使得招商局隨時參酌各地米價,擇機採辦。

三、招商局在三河:採辦模式的演變

上節呈現的同治十三年的情形——辦米人員常駐三河、採辦大部分江廣漕糧——是否是招商局採辦江廣漕糧的固定模式?在搜集、整理極爲零散、殘缺的辦米記録後,可見:光緒中期起,招商局已調整了江廣漕糧的採辦模式,三河在採辦中的地位顯著下降,天津則成爲另一個重要的採辦地,這是19世紀後期江廣漕運制度的進一步重構。本節梳理同光年間招商局在三河的辦米情況,並通過三河的起與落,觀察商局採辦模式的演變。

(一)三河的起與落

同治十三年至光緒二十三年的二十餘年間(1874—1897),輪船招商局、盛宣懷至少15次前往三河辦米。但相關記載頗爲零散,歷年記述亦詳略各異,將其製爲表2。

可見招商局與盛宣懷在三河辦米數量較多的年份爲同治十三年(50000餘石)、光緒元年(83589石)與光緒十年(57783石)、光緒十一年(45764石)。這兩個時間點不僅辦米較多,相關記載亦頗爲豐富,是商局在三河辦米的關鍵年份。與之形成對照的是,光緒三年至光緒九年間,招商局很可能並未前往三河。這些變化與招商局承攬江廣漕額之增減、盛宣懷個人發展與局務關係之變動,以及三河採辦價格的漲落直接相關。

光緒元年,湖南停辦採運,招商局承攬湖北、江西漕糧11萬餘石,其中籼米9萬餘石。上海總局議定,除鎮江分局承辦1.2萬石外,其餘8萬餘石赴三河採辦。是年朱氏兄弟、徐潤、盛宣懷三家仍各派委員前往,盛氏所派委員爲何星彩。盛宣懷致信何氏稱,至三河“須與朱、徐兩家所派各友遇事和衷共濟爲要”,此後報告辦米事務“一樣兩份,一寄上海,一寄武穴”。自是年起,盛氏常赴武穴,其重心逐漸轉向湖北煤鐵礦務。是年商局辦米,無論採辦地點的議定、經費的調撥抑或辦米利潤的分配,多由朱氏兄弟主導。何星彩致信盛宣懷稱:“緣權握在彼(朱其詔),只得任他施行。”與上届不同的是,採辦清賬所載爲招商局而非盛氏的收支情況。是年商局在三河辦米83589石,每石辦價約1.257元。

光緒元年成爲招商局在三河辦米之頂點。此後的光緒二、三兩年,江廣漕運、三河辦米受到南北災荒的嚴重影響。光緒二年,招商局仍遣員赴三河採聽米價,得知皖省“因天時亢旱,秋收甚歉”,所産籼米極少,僅在三河採辦籼米8735石,辦價貴至每石2.091元。朱其昂等轉而就近於蘇州、無錫、常熟等處採辦粳米48383石,辦價更高達2.367元/石。

光緒三年,山西遭遇大旱,江鄂兩省漕糧11萬石奉旨提前運津,轉解山西充作賑糧。首批5萬石應於光緒三年封河前到津,次批6萬石於次年二、三月間解到。因賑糧不容遲延,招商局不及前往三河,遂遣員於鎮江、蕪湖、上海一帶購買首批5萬餘石。次批6萬餘石内,除以上各處外,招商局又於天津採辦高粱1.5萬石。是年的賑糧採辦主要由朱其昂、朱其蒓主導,兩人共辦米83799石,盛宣懷採辦3萬石,每石辦價2.22元。《盛檔》中是年採辦的記載明顯少於往年,這顯示出盛宣懷對江廣採運之疏離。

光緒四年至光緒九年間,《盛檔》中江廣採運、三河辦米的記載幾乎一片空白。這一方面是由於自光緒五年起,江西停辦採運,江廣僅剩湖北一省辦米,每歲不過3萬石。較諸同光之交每歲13萬石或11萬石,採辦的重要性明顯下降。另一方面,自光緒元年起,盛宣懷赴湖北創辦煤鐵總局,此後數年同時負責招商、煤鐵兩局局務。光緒三年招商局併購旗昌輪船公司後,盛氏對其在局内之地位不滿,兩度禀辭局職,並與唐廷樞、徐潤發生難以調和的矛盾,與商局漸行漸遠。光緒五年,盛氏委署直隸河間道,無暇到局辦理局務。光緒七年,他終因王先謙奏參招商局案牽連而離局。直至光緒九年末,盛宣懷才奉命重回商局,此後督辦局務。這或可解釋何以此前五年《盛檔》中罕有江廣採運之記載。

光緒十年,湖南在中法戰争背景下重新加入採買海運的行列。此後十年間,招商局的採辦江廣/湘鄂漕糧的額數由每歲3萬石增至6萬石,這使得前往三河辦米再次成爲必要。另一方面,此時盛宣懷對招商局擁有較大的控制權,而局内負責漕運的會辦是盛氏的義賑同人謝家福。自是年起,三河辦米人員基本由盛宣懷派遣。其中兩位成爲此後十年商局辦米的關鍵角色。一是鎮江電報局委員、候選知縣張世祁,字廉泉,績溪蔭生,此前辦理賑米,“于採辦利弊、米色高低皆有真知灼見”。他在光緒十年至光緒十六年間爲盛氏採辦湘鄂漕糧。一是鎮江招商局委員、候選縣丞丁漢雲,字柏卿,武進監生,此前曾委辦金州礦務。他在光緒十年至二十六年間爲盛氏採辦湘鄂漕糧。區别於同光之交的是,光緒中期起,盛宣懷的辦米委員多來自洋務企業,尤其是輪船、電報兩局在鎮江、蕪湖的分局,這些口岸城市也逐漸成爲採辦的樞紐。

光緒十年赴三河前,張世祁認爲漕糧可在鎮江坐辦,年内必可辦齊。辦米經驗豐富的黄湘泉則堅持前往三河。他指出,如在鎮江辦米3萬石,當地米價必漲,而三河米價低廉,採辦可免釐金,必較鎮江便宜。但二月春水漲時米船聚集,三河米價始賤,應於次年春天前往。謝家福綜合二人意見後拍板,三河辦價較鎮江便宜,但米價必是年外較昂,“決以早辦爲是”。這些意見透露出,招商局似已數年未赴三河,新接手之員對辦米之事略顯隔膜。

儘管是年僅有盛宣懷的辦米人員前往皖省,但出於“遥制”的考慮,盛氏仍計劃將採辦人員分爲兩路甚至三路,以便比較價格、互相制衡。爲此,謝家福計劃以鎮江爲中心,遣員分赴三河、廬江採辦,必要時再於氾水買米二三千石,如此則採辦人員“界畫分明”。光緒十年十二月,張世祁、丁漢雲等六人從鎮江出發,渡巢湖時兵分兩路,丁漢雲、張世祁分别帶員前往廬江、三河,後者於十二月十三日抵鎮。數日後,丁漢雲致信張世祁稱,廬江糙米甚少,每石較三河貴0.28元,難以採辦。故兩路仍併爲一路,集中在三河辦米。光緒十年十二月至次年四月間,張世祁等先後在三河辦米十批,共計37783石,辦價約1.52元/石。張世祁又於鎮江採辦3千石,兩處合計4萬餘石。此外,盛宣懷又命張世祁以採辦軍米爲名,另於三河採辦2萬石,以湊足湘鄂6萬石之漕額"。是年採辦中,謝家福請示盛宣懷,本届江廣漕糧除三河採辦3萬石外,“現有在津殷商情願代爲採購,業已議定代購三萬石”,然此事未有下文。

光緒十一年,招商局繼續大規模採辦。盛宣懷派委其侄盛曾緒與丁漢雲等前往三河。是年,招商局在三河共辦米45764石,辦價每石1.921元。事竣後,丁漢雲致信盛宣懷稱:“本年米市改興蕪湖,逼近三河,信息靈通。”這是辦米通信中首次提及蕪湖米市。蕪湖扼皖中、皖南及沿長江各縣水上交通之樞紐,地理位置十分優越。光緒二年中英《烟臺條約》簽訂,蕪湖闢爲通商口岸,次年開埠。此後,輪船在蕪湖停靠,貨棧逐步建立,交通運輸日益便利,蕪湖米市遂於光緒八年前後形成。在此之前,皖米從三河、運漕等地運至鎮江七濠口集散,再分運江浙各地,至此則多轉至蕪湖集散。至19世紀末,蕪湖發展爲安徽省内米糧市場的中心,三河則降爲次一級的中心。丁漢雲觀察到“米市改興蕪湖”的光緒十一、十二年間,正是蕪湖米糧出口激增之時,兩年的出口量高達120餘萬石、232.58萬石,較此前若干年增加數倍。

也是在光緒十一年,蕪湖招商局開始在採辦事務中扮演重要角色。光緒三年至十年間,招商局在蕪湖陸續購入基地,建設碼頭棧房,添置躉船。光緒十一年底,蕪湖招商局李人杰奉盛宣懷電示購辦本洋1萬元,當即“剔選光洋”,雇備船隻,交盛曾緒、龍懋生帶往三河辦米,又從蕪湖釐局請到炮船,護送二人解銀渡巢。光緒十二年二月,盛曾緒、丁漢雲再赴蕪湖,領解蕪局購備的本洋3.6萬元。六月,丁漢雲將三河所辦米糧31294石運抵蕪湖,存蕪局棧房。是月,滬局派海輪致遠到蕪裝運鄂漕23688石,“一載海運赴津”。同月,又派江輪江裕、江永分别到蕪裝運3387石、4219石,由江運滬後轉行搭裝海輪運津。

這是值得注意的新現象,它意味着江廣漕糧不再需要運往上海交兑上棧,海運的實際起點開始向設有招商局分局的蕪湖、鎮江兩地轉移。此外,由於電報通信的安設與金融機構的發達,鄰近三河的蕪湖逐漸成爲信息傳遞與貨幣兑换的中樞,在採辦中的位置日益重要。

光緒十二年,丁漢雲帶領司事三人,在三河、廬州一帶採辦籼米2萬石,分批運抵蕪湖,再由輪船海運。是年辦米經費本洋34685元由滬局分五次匯解蕪局,再由司事赴蕪領解。如表2所示,自是年起,招商局在三河辦米的數量明顯減少,每歲至多2萬石左右。

這是由於此期天津招商局(簡稱“津局”)也開始參與江廣漕糧的採辦,並日益發揮重要的作用。考察津局的米糧買售運作,方可理解三河辦米模式的變動。光緒十三年五月,津局張振棨奉盛宣懷之命,在津收購本届江浙漕糧餘米、存津賑米,以充下届湘鄂漕糧。當日招商局每歲二月起分批起運江浙漕糧,五六月間再起運江廣漕糧。南省漕糧每石備耗米8升,實際耗去4升左右,交兑後每石浄得餘米3升有零。光緒十二年起,張振棨有意識地收購江浙漕糧餘米,每歲數萬石,以抵充相當部分湘鄂漕糧。

津局的漕糧收支清折顯示,光緒十二年份鄂漕正耗米32977.5石内,由滬運津者27060石,招商局在津收買江浙漕糧餘米、賑米5917.5石。光緒十二年份湘漕正耗米32977.5石内,由滬運津者5895石,招商局在津收買江浙漕糧餘米、賑米等共計27020.5石。可見,光緒十二年份湘鄂漕糧62995石内,約52.3%(32938石)係津局收購的江浙餘米、鄂漕餘米、截留賑米等,三河等地採辦起運者(30057石)已不及一半(約47.7%)。如張振棨所稱,較諸南省採辦,在津收購餘米抵充漕糧,所省米價、運費匪細。自是年起,這成爲招商局辦理江廣漕運之慣例。

光緒十四年秋,廬州、滁州府屬“旱荒過重”,各處歉收。蕪湖招商局李人杰奉命探視,持續向盛宣懷匯報三河等地米價、蕪湖洋價。李氏觀察到,三河一帶被旱歉收,米少價昂,難以採辦,建議改至無爲州香安鎮辦米。值得注意的是,李人杰是通過電報向身在烟臺的盛宣懷報告實時米價與採辦信息,同時也輔以書信。同期,丁漢雲前赴三河探米,返回蕪湖後致信盛宣懷稱,是年三河歉收,籼米較少,擬赴上游的後河採辦。光緒十四年末,張世祁奉命不在三河購米,轉而通過鎮江林永興行坐辦1萬石。

光緒十五年至十七年三届的辦米通信較爲豐富,大體能勾勒出商局在三河、天津兩地的購米情況。光緒十五年湖南、湖北共採運漕糧正耗米6.6萬石。其中湘漕3.3萬石歸盛宣懷負責。光緒十五年五六月間,盛宣懷便預籌光緒十五年份湘漕,計劃在津購存轉充山東賑米的光緒十四年份湘鄂漕糧1.28萬石,以及光緒十三年份江浙漕糧餘米1.7萬石。光緒十六年春,張振棨實際收購改充山東賑米的光緒十四年份湘鄂漕糧22908石,以充光緒十五年份湘漕。除在津購備外,盛宣懷又命張世祁採買1萬石。張氏原擬盡於鎮江坐辦,然因江南水災影響,鎮江米價增昂,不得不仍赴三河。是年,他在三河辦米7千石,又赴滁州、來安、烏衣等處辦米3千石。光緒十六年五月,這些米石運往鎮江存棧,再由滬局派海輪富有裝載運津。

光緒十五年份鄂漕3.3萬石由馬建忠負責。朱其蒓、馬建忠分别於江皖採辦1.5萬石、0.5萬石,其餘在津購備,包括光緒十五年份湘鄂漕糧餘米0.24萬石、江浙漕糧餘米0.3萬石,以及轉充山東賑米的光緒十四年份湘鄂漕糧0.76萬石。

由此可知,招商局採辦的光緒十五年份湘鄂漕糧6.6萬石内,僅有3萬石(約45.5%)係於江皖採辦,由鎮江裝載運津。其餘3.6萬石(約54.5%)來自上年截留存津的湘鄂漕糧以及本年江浙、湘鄂漕糧餘米。存津漕糧餘米轉而成爲江廣漕糧的重要來源,以致盛宣懷、津局方面對江浙漕糧的米色、數量頗爲關注。光緒十五年五月,張振棨向盛宣懷報告,到津的光緒十四年份江浙漕糧“黴變灰爛,在在多有,浙江更甚,或係去秋多雨,收穫受潮之故”,因此“今年餘米大致情形不及上届遠甚,能否留到萬五千石,尚難預料”。次月,盛氏覆信張振棨等稱:“此外尚有江浙餘米若干,請即盡數留存,爲下届鄂漕之用。聞今年米色不及去年,務須妥爲風亮(晾)。”

光緒十六年的情況也較爲相似。是年採辦湘鄂漕糧,盛宣懷的首選是購買截留天津充賑的光緒十五年份江北漕糧3萬石,遂與賑局議價,準備採購。與此同時,是年江浙漕糧起運數量大減,且兩省糧道堅持收回本省餘米共計1.3萬餘石,張振棨遂不得不另做打算。由此,光緒十六年份湘漕3.3萬石的來源是:皖省採辦1萬石,張振棨買存截留直隸充賑江北漕糧2.05萬石,以及上届湘漕餘米600餘石、本届湘漕餘米0.2萬石。是年鄂漕3.3萬石的來源是:丁漢雲赴三河、寧國採辦1.26萬石,張振棨買存截留直隸充賑江北漕糧1.8萬餘石,以及本届鄂漕餘米。可見,光緒十六年份湘鄂漕糧6.6萬石中,僅有2.26萬石(約34.24%)係皖省採辦運津,其餘均爲買存截留直隸充賑之漕糧。自是年起,江浙堅持每石收回餘米3升(而非往年的1升),江浙漕糧餘米因此不再成爲津局採購的主要來源。

光緒十七年末,張振棨奉盛宣懷命在津購買截留順天充賑漕糧餘米0.75萬石,石價1.6兩,又購買截留直隸充賑漕糧餘米2.4萬石,石價1.65兩,以湊足光緒十七年份湘漕。是年鄂漕3.1萬石内,2.7萬餘石係江皖採辦運津(其中丁漢雲於三河、高淳採購1.6萬石),其餘0.4萬餘石則購自江浙漕糧餘米。負責鄂漕事務的沈能虎本希望津局收購江浙餘米1萬石,然是年江浙糧道仍堅持以每石3升收購本省餘米,故張振棨只購得江浙餘米0.4萬餘石。沈能虎因此致信盛宣懷抱怨:“檢查歷年鄂米,從無運過如是之多,不審戟門(張振棨)如何分派。”

是年鄂漕在南省採辦起運2.7萬石,確較往年加增,但也僅占該省漕糧正耗米的81.82%、湘鄂漕糧正耗米的43.55%。沈能虎的抱怨顯示出,在津購備米石、減少南省採辦已成爲商局辦理江廣漕運的慣例。在這一結構中,津局收購的漕糧、賑糧餘米數,直接決定了滬局從江皖採辦、上海起運的漕糧數。因此,沈能虎希望張振棨盡可能多地購備米石,以減少由南採買起運的額數,雙方常爲此討價還價。

光緒十八年十月,盛宣懷已命津局購備糙糧2.5萬石,石價1.5兩,並計劃次年再於江浙漕糧餘米内採辦0.8萬石,以充光緒十八年份鄂漕。然次年三月,該届鄂漕奉旨變價解充晉賑,張振棨又將存津之米售出。光緒二十年份鄂漕由丁漢雲在三河採辦1.5萬石,運鎮上棧。次年鄂漕奉旨全數折解奉天賑濟,盛宣懷遂命將尚未起運的三河糙籼在滬變價,售與其弟盛宜懷,由其賣作兵米。

光緒十二年起,在江廣漕糧的採辦中,津局張振棨與盛宣懷的通信數量已經明顯超過了江皖的辦米委員。此期到通交倉的湘鄂漕糧内,在津購備部分所占的比重爲:光緒十二年52.3%、光緒十五年54.5%、光緒十六年65.76%、光緒十七年56.45%,已經穩定地超過江皖採辦者。這是由於招商局靈活地利用天津的市場來貿易米糧,有意識地買存江浙漕糧餘米、各省截留充賑漕糧餘米,以抵充江廣漕糧。儘管提前購備米石需承擔存儲折耗與價格波動的風險,但較諸南省採辦起運,這顯然是更爲便利省費的運作方式。相應的結果是,三河、江皖對於商局採辦的重要性顯著下降。光緒十六年盛宣懷致信馬建忠稱:“天津粒米無存,如賑米買不成,必須仍托粹甫兄(朱其蒓)派人赴三河打聽米價,全數採辦。”可見招商局籌備江廣漕糧,首選是提前在津買存漕糧餘米,其次是購備截留充賑漕糧,赴三河辦米已逐漸成爲不得已而爲之的選擇。

光緒中期以降,伴隨着三河辦米額數的減少,招商局的辦米模式也發生相應的轉變。辦米委員不再常駐三河,自行辦米,而多交由鎮江、上海等地米行包辦。光緒十四年,三河因被旱價昂貨少,難以採辦,張世祁遂交鎮江林永興行代辦糙籼1萬石,包價1.403兩/石。光緒十五年、十六年之交,張世祁在三河短暫停留後返回鎮江,共計辦米7千石。光緒十六年春,因米價日漲,所領經費不敷,他便交鎮江米行包辦,由司事督飭該行赴三河、滁州購辦,包價1.5兩/石。光緒十六年秋,接替張世祁的李宗瓛參照前者的建議,仍通過鎮江林永興行包辦,由該行至三河採辦,包交鎮江招商局棧房,每石1.5兩。光緒二十一年初,丁漢雲帶領司事三人,由鎮江前往三河辦米1.5萬石,每石到鎮用銀1.321兩。是年丁漢雲僅在事竣後向盛宣懷報告,並提交清賬,這顯示出他並未常駐三河辦米。

光緒二十二年,新任湖北糧道凌卿雲通過布政使惲祖翼聯絡盛宣懷,請其繼續包辦鄂省漕糧採運。當年,凌卿雲與盛氏賬房徐永清在上海議定鄂漕合同,由後者經營之張公記辦米。據該合同,凌卿雲支付價銀63372兩,交張公記採辦漕糧32910石,米價、水脚、租棧等費均在内。合同約定:“辦米不拘何地,或在江皖,或在湖北本省,或以上各處買白米運津,就近另换糙米,總歸張公記包辦,解赴通州。”凌卿雲負責解運漕糧赴津,從採辦價銀内扣除6千兩,自行支付所有官場費用、司員薪水、倉場應酬及驗收委員胥吏一切用款。據採辦賬簿顯示,是年張公記從三河辦米3.2萬石,儘管該米因鄂漕截留辦賑並未起運。可見招商局、盛宣懷仍主導湖北漕糧採運,但辦米事務已全交張公記包辦。筆者很少能從《盛檔》中發掘此期江皖辦米的細節,足見盛宣懷與滬津等局委員已不再直接過問此事。

(二)三河辦米的成本與利潤

招商局採辦模式的演變,自然與三河辦米的利潤直接相關。對招商局而言,在三河採辦江廣漕糧究竟有何意義,該業務的利潤何在?這一基礎性的問題,並不容易作答。

首先考察採辦成本,這包括米價、市場費用、運費與人員費四項。市場費用通常包含行傭(支付米行的中介費)、下力(搬運人工費)、斛手(斛手稱米費用)、絞包(米石裝包費用),多按石計費。此外,還有米行年節賞銀、米石風篩等開銷。同治十三年沈聯綬等在李興盛行購米,行傭、下力合計三河斛每石銀6分、斛手每石銀1.5分,每石共計7.5分。此外,又付興盛、永成、廣和三米行新年賞銀12元。光緒十四年張世祁在鎮江林永興行辦米,下力、斛手、絞包等費漕斛每石4分。光緒十年運漕皖局的三河賬單内有“購買三河風車兩部”(23元)、“鎮江過篩折耗費用”(160元)等款。由於下米、斛米、絞包等環節均由米行雇人完成,按石計算,故相關費用常包含於米價之内,記入採辦賬簿的市場費用多爲不按石計算之開銷(如風篩費用)。

運費是米價外最大宗的開銷,主要是指支付船行之水脚,也時常包括駁費。用帆船將米石由三河運滬,需横渡巢湖,經巢縣至裕溪口進入長江,再由蕪湖沿江而下,於鎮江轉内河抵達上海。如遇内河水涸,還需將米石由三河駁運巢湖,裝載帆船,另有駁費。同光之交,招商局於三河所辦米石均運至上海交兑上棧。同治十二年黄湘泉等運滬水脚爲三河斛每石0.18元,外加駁費30文。同治十三年沈聯綬等運滬水脚爲三河斛每石0.19元,其中4190石另貼駁費5文/石。光緒十年以降,三河所辦之米多運至蕪湖、鎮江交兑。光緒十年張世祁等運鎮水脚爲三河斛每石0.12元、駁費每石0.026元,共計0.146元。光緒十一年,丁漢雲等辦米,運鎮者三河斛每石運費、駁費0.134元;運蕪者三河斛每石運費、駁費0.112元。光緒十二年,丁漢雲等辦米運蕪水脚、駁費,三河斛每石0.109元。可見,交兑地點改至蕪湖、鎮江後,路程大爲縮短,運費開支顯著下降。

三河採辦中的人員費名目繁多,主要是採辦人員的薪酬以及往返三河的盤川、飯食、通信等開支。以同治十三年爲例,人員費計有沈聯綬等五位委員、司事的薪水(四至七個月不等)270元,五人往返及四次解餉三河乘坐輪船、民船等盤川273.3元,信力洋10.2元,以及三次護餉炮船賞銀28元。至光緒中期,辦米人員費大幅提高。光緒十年人員費包括張世祁等八人薪工 671元、酬勞600元,往返三河盤川292元,伙食135.78元,三河房租36元,電報費7.72元等。光緒十一年人員費包括丁漢雲等八人薪水826元,往返三河盤川及護餉炮船賞銀等337.15元,伙食219.32元,房租72元,各役辛工66元,以及電報信力47.4元。下面以數據相對完整的年份爲例,呈現各項採辦費用之比重。

可見米價始終是份額最大的採辦支出,歷年保持在90%左右。而且,隨着光緒中期三河辦價的顯著上揚,其比重進一步增加。如前所述,此處的米價也包含相當部分的市場費用,故後者在表中難以完全顯示,僅包含風篩等支出。跨地域的糧食採辦,運費始終是重要的開支。隨着光緒中期交兑地點由上海改至蕪湖、鎮江,運費顯著下降,所占比重由10%以上降至5%左右。人員費的比重變化較大,可能與記載口徑的不同有關,即歷年採辦人員是否如實記録了此項開支。光緒中期起,招商局常以局外包辦的方式採辦米糧,採辦經費也定額支放,似與嚴格控制採辦人員費有關。光緒十五年,張世祁於三河等地辦米1萬石,開銷超過了事先預定的1.5兩/石,遂從鎮江電報局工賑款内挪墊1686兩。爲此,他一再請求盛宣懷參照往年成案,將該款實報實銷,以免賠累,並强調往返川資、司事薪飯房租已再三撙節,並無虚糜。可見經費的定額包辦制對於採辦人員的約束。

最後要討論,對招商局而言,江廣漕糧採辦的利潤何在。同光之交,招商局每歲採辦江廣漕糧11—13萬石,不僅可獲大量水脚,亦有相當額數的盈餘。先行研究較爲重視招商局的海運水脚,對採辦盈餘則鮮有關注。

採辦盈餘來自招商局從江廣各省領取的採辦經費。同光之交,該經費的標準是每石2.35兩(籼米)或2.45兩(粳米),每石扣除0.1兩糧道公費即爲實領額數。以同治十三年爲例,每石2.35兩的採辦經費中,米價及運滬水脚爲1.719兩,滬津海運水脚爲0.54兩,其餘爲津通剥價等。同年盛宣懷派沈聯綬前往三河辦米34990石,每石到滬辦價1.272元,合0.949兩。兩相對照,是年盛氏在三河辦米每石獲利0.77兩(高於每石0.54兩之水脚),共計盈餘26942兩。據同期遣員三河辦米的徐潤估計,盛宣懷經辦江廣漕糧採運,每歲可得水脚、餘米等盈利二三萬兩。光緒元年,招商局仍以每石2.35兩領取江鄂兩省採辦經費,其中米價及運滬水脚1.719兩。是年盛宣懷、朱其詔、徐潤三家共於三河辦米83589石,每石辦價1.257元(合0.92兩),則是年商局的採辦盈餘高達66788兩。同期任江西布政使、巡撫的劉秉璋籍隸廬江,稱三河米價“近在家鄉,我所深悉”。他也觀察到,同治十三年、光緒元年三河米價不過每石1兩左右,“格外便宜”,兩年中招商局在三河辦米17萬石,每石盈餘0.4兩,共獲採辦盈餘6.8萬兩。

同光之交,這些採辦盈餘由承辦之員分潤,並不計入招商局公賬。同治十三年起,李鴻章擬定:招商局採辦漕糧盈虧按六股分攤:朱其昂、盛宣懷、唐廷樞、徐潤、津局員董、朱其詔各一股。此外,另提漕務經費五釐,撥與朱其昂、盛宣懷作爲辦漕貼補。在這樣的分配機制下,同光之交,盛、朱、徐三家各遣員赴三河辦米,均獲大量盈餘,但不計入商局公賬。光緒元年,盛康就告誡盛宣懷稱,“江廣買米兑運,其中大有盈餘”,先應“酌提歸公”,俟局中財務狀況好轉後再行分潤。採辦盈餘“照六分各歸私囊”,聽任局中“虧去巨款”,並不可取。至光緒二、三年間,隨着江廣漕糧採辦盈虧逆轉,六股分攤的分配方式也發生轉變。

光緒二年,皖省遭受旱災,籼米産量大減,招商局僅在三河辦米8735石,辦價由上年的每石1.257元飛漲至2.091元。此外,朱其昂等轉而就近於蘇常一帶採購粳米48383石,辦價同樣高達2.367元/石。光緒三年,山西遭遇嚴重旱災,江鄂漕糧奉旨提前採運,撥充晉省賑糧。是年江皖蘇浙歲僅中稔,各路購米賑濟平糶數量頗巨,以致米價翔貴。光緒三年末、四年初,朱其昂等於鎮江、蕪湖、上海、天津等地趕辦賑糧11萬餘石。其中,盛宣懷採辦3萬石,辦價每石2.22元。由於災歉的影響,光緒二、三兩年商局採辦江廣漕糧成本大增。但在當日的財政制度下,採辦經費並不能因此大幅加增,經一再奏請,始得稍有提升。湖北光緒二、三兩年採辦經費分别按2.35—2.45兩/石、2.55—2.65兩/石奏銷。江西光緒二、三兩年採辦經費均以2.45兩/石奏銷。由此,江廣漕糧採運轉成賠累之事。據招商局清單顯示,光緒二年採辦江廣漕糧,虧銀40514兩零。光緒三年份採辦,亦由承辦各員分賠虧累。同年,招商局在收購旗昌公司後經營狀況不佳,經歷了全面整頓,採辦盈餘等收入並不全行歸公這一問題被發現。故光緒四年起,“採辦漕米無論盈虧悉歸公局,一切巨細進款全登公賬”,不再歸承辦之員自認。

光緒四年以降,招商局的採辦盈餘整體呈縮減之勢。這一方面是由於江西、湖南兩省退出採運之列,辦米額數大減。光緒五年起,江西不再辦理採運,當年“米價大賤”,盛宣懷認爲商局因此錯失盈餘10萬兩左右。光緒五年至光緒九年間,商局的採辦業務一度僅剩湖北的3萬石。另一方面,光緒中期起,三河、蕪湖一帶的採辦價格較同光之交大幅提升,而同期江廣採辦經費不僅未能酌加,反而由每石2.35兩降至2.18—2.2兩。兩相作用之下,皖省採辦逐漸不再有利可圖。如表3所示,光緒十年至十二年,招商局在三河的辦米額數仍在高點,此三年的採辦盈餘分别爲每石0.63、0.187和0.31兩。至光緒十五、十六兩年,商局的採辦盈餘降至每石0.242、0.2兩,採辦額數也減至1萬石以下。光緒二十二年秋,徐永清與湖北糧道商議辦漕事,他觀察到,當日三河米價每石貴起0.2兩,“核來乏味至極”,其利潤僅在於可藉護照免釐而已。光緒中期以後,三河的重要性明顯下降,其位置逐漸被天津取代,以致甲午前後江廣停辦漕糧採運,這些現象自與招商局在皖省辦米盈餘的大幅縮減直接相關。

結 論

筆者在考察同光年間江廣漕運制度時發現了三河,這是先行研究未曾注意的。本文最初的工作是重建以三河爲中心的江廣漕糧採辦,並解釋這一結構何以成立。隨着研究的推進,筆者在梳理招商局歷年採辦情況時意識到:三河並非始終是這一結構的唯一中心。故本文又立足於展現並理解光緒年間江廣漕糧採辦結構的變遷。

同治十三年,江廣漕運在時隔二十餘年後以新的方式重啓,採買海運成爲晚清漕運制度的新結構。在這一結構中,區别於江浙海運、更能展現新意的實踐是漕糧的異地採辦。同光年間,江浙漕糧部分徵收本色,部分由州縣就近在無錫等江南米市採辦。而同期江广起運漕糧百分之百來自採買,而非徵收。這些米石既非購於漕糧的輸出地,也非購於海運起點上海及周邊地區,而主要是在皖中的籼米集散地三河購辦。盛宣懷等人每歲遣員前往三河等地辦米,將米石分批運滬存棧,作爲江廣漕糧海運。也就是説,江廣漕糧的採買、運交完全在三省以外展開、交由輪船招商局承辦,這顯然是符合江廣、商局共同利益的合理選擇。以三河作爲採辦的首選,來自盛宣懷家族從事米糧貿易的經驗。更重要的是,這顯示出:江廣漕運貢賦體制已經深度嵌入長江中下游的米糧市場。

但三河在採辦中的重要性並非始終如一。近代大變局之下,同治末年形成的新結構很快又經歷顯著的變化。三河實有其局限,一是貿易腹地相對有限,二是聚集於此的米糧又需經由巢湖、長江外運,輸出不便。19世紀80年代以降,隨着長江沿綫通商口岸的開闢、輪船航運的發展、電報通訊的引入,交通便捷的口岸城市蕪湖、鎮江成爲新的米糧貿易中心與漕糧採辦樞紐。招商局以此爲樞紐,遣員前往三河辦米,甚或將辦米之事外包,交由米行採購。三河所辦之米也運往蕪湖、鎮江,存入招商局棧房,並在此裝載海輪,起運天津。在江皖的漕糧採辦中,蕪湖、鎮江因其區位優勢,重要性逐漸超過三河。

光緒中期蕪湖米市崛起後,皖米外銷數量大增,三河米價也因此顯著上揚,逐漸失去價格優勢。商局在此辦米面臨更爲激烈的競争,採辦獲利也較前減少。正是在這一時期,招商局開始轉向天津,靈活地利用當地的糧食市場,有意識地買存江浙漕糧餘米、截留賑米餘米,以抵充江廣漕糧。

光緒十六年,張振棨致信盛宣懷稱:招商津局於光緒十四、十五年收購江浙漕糧餘米,奉盛氏之命“不令出售,留歸湘用”。這些米石在津“存棧備用”兩三年後,於光緒十六年充作光緒十五年份湘鄂漕糧,其中鄂省用1.29萬石,湘省用1.65萬石,占兩省交倉漕額的半數以上。同年盛宣懷向李鴻章詳報光緒十五年份湘鄂漕糧交倉情形,則稱津局動支光緒十四年存津湘鄂漕糧1913.25石。盛氏如此呈報,方才符合商局採運江廣漕糧的公事體例,自然也可按照6萬餘石之數領取水脚。以天津逐漸替代三河,招商局顯然獲利更多。

不同於先行研究的是,本文以輪船招商局爲主體,來展現晚清漕運貢賦制度的實踐方式。招商局在漕糧採辦中的意義,並非不言而喻,也非一成不變。同光之交,招商局三會辦各自遣員前往三河,通過米行完成採購,自行分潤採辦盈餘,並不將其納入商局公賬。此時商局的採辦以運漕皖局爲中心,其方式與普通米商並無實質區别。光緒中期以降,招商局得以有效利用各地的分局網絡,展現出頗爲不同的採辦方式:每歲由津局、滬局統籌天津、三河兩地的市場情形完成採購,將米石存儲於蕪湖、鎮江、天津等分局的棧房,並用輪船在以上各口岸間運輸,最終統一分配湘鄂,以充兩省漕糧。同治末年起,招商局的經營機制、内部結構與人事關係及其變動,如何與其基本業務——漕糧海運的辦理相互作用,仍需系統利用相關史料進一步重建。

至19世紀末,在保證天庾正供在通交倉的前提下,江廣漕務運作的靈活性超出筆者的想象:江西、湖北、湖南的起運漕糧完全由招商局在三省以外採買,甚至主要在天津購備。在本色米石供應京倉的貢賦外殼下,江廣漕運的内裏多以商業和市場爲基本邏輯。當然,輪船招商局幾乎獨享江廣的採運,成爲漕運制度的主體,無疑得到了政治大員與官僚權力的庇護。

同治十二年,李鴻章籌議江廣漕運時奏稱:如京倉不足,可“隨時指撥漕折銀兩,由南省採買運津,或派員在天津招商採辦,亦尚合算”。道咸以來,天津招商採辦屢屢作爲徹底變革漕運制度的方案被提出。在19世紀末的江廣漕務中,“天津招商採辦”實已成爲首選,“南省採買運津”便不再是必需。由此便可理解,何以光緒二十年、二十三年湖南、湖北先後停辦漕糧採買海運。19世紀後半期江廣漕務的變革,爲理解王朝貢賦體制在近代的運作及其轉型提供了鮮活的案例。但不應忽視,相較於同期江浙每歲海運120餘萬石,江廣起運漕額較輕,對京師倉儲影響有限,故更易於展開“市場化”取向的變革。

(本文作者爲復旦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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