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互联网+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催生出网络慈善新样态。凭借超越时空限制、传播快等优势,将善意精准传递给需要之人,凸显道德力量。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其网络的虚拟特性以及道德的属人性,网络慈善不可避免面临道德困境。本文通过表征网络慈善的道德困境,剖析其形成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其纾困路径,以道德力量助推网络慈善高质量发展。
一、网络慈善面临的道德困境
道德困境指主体无法完成全部可适用的道德要求或道德标准的情形。依据网络慈善的主体,其道德困境可以表征为“网络受捐者”卸载道德义务、“网络捐赠者”陷入信任危机、“网络慈善平台”存在功利裹挟以及“网络慈善组织”滋生公信力风险。
(一)“网络受捐者”卸载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产生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需要对社会和他人履行一定的职责。在网络慈善领域,“先富者”天然成为“网络捐赠者”,履行对“后富者”即“网络受捐者”的道德义务。邓小平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内,我们的政策使得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人群有带动和帮助落后地区和人群的义务。”这框定“网络捐赠者”的道德责任,也隐含“网络受捐者”的道德义务。但在现实中,“网络受捐者”为一己私利,以骗捐、诈捐等形式违背道德标准,卸载道德义务,使网络慈善陷入两难境地。“知乎女神诈捐事件”“天津爆炸案诈捐事件”等,充分反映“网络受捐者”在网络虚拟世界利用网络传播快、影响力广等优势,放松履行道德义务的警惕。这种伪善行为不仅违背集体主义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慈善观念形成,为网络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负担。
(二)“网络捐赠者”陷入信任危机
网络慈善不同于传统慈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虚拟性,主要表现为不同于现实中的可接触性,衍生出网络慈善各个主体之间的不确定性和网络信息的庞杂性,导致网络慈善行为主体之间信任关系减弱。“网络捐赠者”的信任生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对受捐者、平台和社会组织的认可,依赖动力、情感和认知三大功能的分工协作。情感是产生信任的前提,信任破裂或危及信任时产生的负面情绪是捐赠者陷入信任危机的源头。社会认知系统是产生信任的核心,网络慈善捐赠者依靠网络的便捷性考察其在捐赠情景中与慈善组织和其他参与方的关系,一旦感知到不可信的威胁,受认知控制系统的驱使,网络慈善捐赠者就会采取不再信任的策略。比如公众听到慈善组织不规范运行、善款挪为他用时,就会产生负面情绪,使得捐赠收入下降,制约网络慈善的发展。
(三)“网络慈善平台”存在功利裹挟
“网络慈善平台”是连接捐赠者和受捐者的桥梁,是充分发挥网络慈善组织作用的中坚力量。慈善平台借助网络的开放性、便利性、公众参与的可及性等优势在新冠肺炎疫情中设立449个慈善项目,筹款总额达15.68亿元。但由于网络平台虚拟效应的存在,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规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运作过程存在合法性缺失,善款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使网络慈善平台落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道德困境之中,在资本的驱使下,沦为谋利的工具,严重侵蚀公众对网络慈善的信任度,削弱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制约网络慈善的发展。
(四)“网络慈善组织”滋生公信力风险
“网络慈善组织”是“网络捐赠者”和“网络受捐者”的联络人,更是网络慈善顺利进行的主心骨。作为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为承担起慈善的使命,运用互联网技术等开展宣传营销活动,催生“网络慈善组织”,但由于监管不力,有些组织打着慈善的名义借助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使网络慈善陷入公信力减弱的困境。比如公益主播做假慈善事件、“人人优益”网络传销案等,使社会公众萌生对“网络慈善组织”的不信任感,其号召力大为下跌,不利于网络慈善健康发展。
二、网络慈善面临道德困境的成因
网络慈善陷入道德困境,本质来说就是网络慈善各行为主体依托网络平台做出不道德的行为,抑制网络慈善的发展。道德行为的产生与个人品德心理结构密不可分。品德心理结构是由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构成的心理成分按照一定的关系组成的结构。因此,依据此逻辑剖析网络慈善面临的道德困境。
(一)网络慈善法规不健全模糊道德认知
道德认知即对现实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认识。网络慈善法律法规不够清晰,模糊网络慈善各主体对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认识。由于现有的网络慈善配套规章制度多是从互联网募捐平台入手,强化公开募捐平台的责任,但是没有涉及其他主体责任,欠缺一部网络慈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外在法律强制性不达标,生成主体对相关道德行为标准和规范认识得不深入、不透彻,进而做出错误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使网络慈善陷入困境。
(二)网络慈善观念相对滞后淡化道德情感
道德情感是一种情感体验,指个体对一定的社会存在和道德认识的主观态度,是形成道德行为的关键。网络慈善观念是对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与情感直接联系,相对滞后的网络慈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会淡化道德情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因缺乏面对面的现实束缚,网络慈善各行为主体容易滋生个体主义和功利主义等相对滞后的慈善观念。个体主义是从个体需求的角度出发,由于片面强调个人的平等与自由,使得个人越来越关心“私益”而漠视“公益”,使公德的源泉干涸。由于网络工具理性在各行为主体头脑中产生异化,生成功利主义思想,严重侵蚀网络慈善观念,各行为主体不可避免地做出不道德的行为。
(三)网络裂变式发展弱化道德意志
道德意志是个体自觉调节道德行为,克服内外困难,以实现一定道德目的的内部过程。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致使面对面的社会连接,逐渐演变成数字化的非现场连接,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疏远和碎片化。在网络的一端,人作为虚拟符号,做出的行为最终转换为代码,不能实质性地对现实的人产生影响。网络道德被弱化,道德自律受到冲击,不利于网络慈善的健康发展。网络本身低门槛、高效率的传播能力,容易放大负面信息在网络慈善中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人的道德意志,使慈善行为出现偏差。
(四)网络慈善监管不力歪曲道德行为
网络道德行为的产生不是行为主体内在因素单方面作用的结果,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自由性,拓宽了现实活动的空间,为各行为主体行为的选择提供了不道德的余地。而网络监管不力使得对行为主体道德行为的约束力下降,易歪曲道德行为。区别于传统慈善,网络慈善的监管“更倡导开放、互动、协作,用数据‘说话’”。若忽视此特性,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如《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和《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监管重点侧重传统监管,忽视构建以大数据等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监管不力的结果在数字化的强化下直接作用于各行为主体,影响其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
三、网络慈善摆脱道德困境的对策
网络慈善陷入道德困境,说明其道德功能被弱化。网络慈善要走出道德困境,必须充分发挥道德功能在网络空间中的作用。通过发挥道德规范功能、道德认知功能和道德调节功能,明确道德本质,合理划分网络慈善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实现网络中的理性公益。
(一)完善网络慈善法律监管体系
网络慈善法律监管体系是促进网络慈善高质量发展的外在保障,彰显道德规范功能。“规范发展网络慈善平台”作为社会发展目标之一,必须从国家层面规范网络慈善各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加快网络个人求助的立法和严格网络募捐信息平台立法,增加网络慈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构建网络慈善平台的监管机制,强化对网络慈善众筹行业的协调监管,创造良好的网络慈善环境。完善网络慈善平台的自律机制,实现对各网络慈善参与主体的道德规范,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推动网络慈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道德教育凝聚全社会道德风尚
道德的认知功能是指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升网络慈善各主体道德认知水平,提高其道德判断能力,推动人追求卓越。为了在全社会形成道德风尚,在网络领域形成理性慈善风气,培养网络慈善各行为主体积极的道德情感,自觉承担起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对他人、对集体以及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强化网络慈善各行为主体坚定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在积善成德的循序渐进的进程中形成优良的美德,提升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能力,使其在网络虚拟世界也保持高度的道德警惕,形成全社会道德风尚。
(三)构建内在良心和外在舆论调节机制
网络慈善陷入道德困境,归根结底是网络慈善各行为主体在虚拟世界中未能遵守道德原则,内在良性的评价机制失效,外在社会舆论规制受到限制。因此,必须构建内在良心和外在舆论的调节机制,推动网络慈善外在道德评价机制的完善。良心是个人善的体现,行为主体集体良心是“公共善”的彰显。网络慈善的虚拟性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同时,也使人与人之间信任变得极其脆弱。信任桥梁的构建离不开公共善,但是当公共善在网络裂变式发展的过程中约束作用减弱时,就需要外在社会舆论进行规约。借助网络舆论影响力大的作用,谴责网络慈善中的不道德行为,以此警戒行为主体,为推动网络慈善的发展起到预防和规制的作用。
(四)明确网络慈善行为主体责任
道德是属人的,因此,网络慈善要想摆脱道德困境,获得可持续性的发展,必须框定网络慈善各行为主体的道德责任。各行为主体在网络世界应该主动承担起道德责任,时时刻刻做到引领善风向,传播正能量。“网络受捐者”积极履行道德义务,“网络捐赠者”主动承担道德责任,“网络慈善平台”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兼顾集体利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网络慈善组织”在担当使命时,增强公信力。在网络慈善各个行为主体各司其职下推动网络慈善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得到以下项目支持: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四五”规划2023年度课题“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研究——以实现机制为视角”(2023GZYB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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