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月梅 蒋 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方式,但市场也存在着失灵,需要由政府接受公众的委托,通过财政手段,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弥补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财政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政府通过向纳税人征税筹措资金并用于公共支出,必须遵循“保效率、护公平”的原则。“保效率”要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护公平”要求保障纳税人的税负公平以及公共支出受益的公平。但是在现实经济财政活动中,各种各样的财政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对“保效率、护公平”原则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从我国实施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来看,其中具体规定了17类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涉及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票据、会计、担保等方面。而财政违法行为主体不仅包括私人部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还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及官员(或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政秩序,降低了社会福祉,而且还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经济社会的稳定。
那么为什么财政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不断“升级”,甚至在某些时段、某些地区愈演愈烈呢?在现实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财政行为主体的行为决策符合功利行事原则,其通过分析违法的成本与收益并进行对比后作出理性选择,如果违法的成本低、收益高,那么财政行为主体选择违法,如果违法的成本高,而收益低,那么财政行为主体选择守法。显然私人部门领域的财政行为主体作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明显符合功利行事原则。在公私两部门活动主体交往过程中,存在着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征税机关难以完整掌握纳税人的全部财产、收入等纳税信息,而支出部门也不可能准确掌握受益对象是否符合受益要求,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私人部门财政行为主体必然存在各种机会主义倾向,实施财政违法行为,获取超额利益。那么,如果对私人部门的财政违法行为进行财政监督与处罚,财政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会提高,甚至超过违法收益,这样必将使得财政违法行为主体转向守法决策,从而降低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对于公共部门财政行为主体的行为决策分析,则要显得复杂些。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提出了三大假设,即“效用最大化”、“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并不是大公无私、道德高尚并始终为公共利益着想的,与私人部门活动主体一样,他们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显然对于公共部门行为主体来讲,成本——收益分析同样适用其是否选择实施财政违法行为。但从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来看,财政违法行为也有其产生的特殊性。在整个财政运行体系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权力机关→政府→公共部门这一链条较长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链条越长,信息在收集、传递、处理、反馈等过程中漏损、扭曲、失真、延误等问题不可避免,产生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再加上政府官员本身存在动力问题和官僚主义,结果导致了财政资金管理中的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代理人问题。要解决代理人问题,一是设计优良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由于政府代理的“激励不足”,只有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缓解代理人问题,降低财政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消除其不良后果,维护财政的“保效率、护公平”原则。
显然,财政监督部门与财政行为主体作为参与人群体,始终在进行博弈,财政监督部门考量的是是否履行监督职能,而财政行为主体决策的是选择守法还是违法策略,双方都是在互相研究对方的策略后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由于现实中的行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而非完全理性,因此其策略反应是一种通过模仿、学习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从而表现出行为生态学的特征。作为传统博弈理论与动态演化过程分析相结合形成的演化博弈理论,从有限理性的参与人群体出发,认为博弈参与人不可能在一开始就能找到最优策略,系统也不可能在初始瞬间就实现均衡,而是在反复博弈中,参与人通过模仿、学习动态调整自己的策略,最终达到一种均衡。演化博弈理论的核心是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和复制动态。
运用演化博弈理论研究财政行为主体与财政监督部门之间的博弈,十分符合现实情况。通过研究财政行为主体之间、财政行为主体与财政监督部门两个群体之间相互作用时策略演化的动态过程,说明群体为何会达到某一状态以及达到该状态的路径,揭示财政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以及财政监督可能面临的问题,以期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建议。
针对财政行为主体群体间的演化博弈,做如下假定:
假定1:博弈中只存在一类参与者,即是有可能发生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行为主体,所有的财政行为主体都是有限理性的。同时假定每次博弈都是从财政行为主体群体中随机抽取两个个体配对进行博弈,其中一方用甲表示,另一方用乙表示。
假定2:在任一时间点上,财政行为主体的财政行为策略有两种,守法和违法。用x表示财政行为主体守法的概率,1-x表示财政行为主体违法的概率,并且x同样表示该群体中守法个体所占的比例,1-x也表示该群体中违法个体所占的比例。x通常是时间t的函数。财政行为主体的财政行为受到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财政监督部门有可能选择不监督,也有可能选择监督,假设财政监督部门具有完美的监督能力,只要其选择监督,那么财政行为主体的财政违法行为必定被发现,财政行为主体因此而受到相应的追责处罚。只要财政监督部门不是百分之百地进行监督,总有财政行为主体可能存在财政违法行为能够侥幸逃脱被追责处罚,因此,财政行为主体面临的追责处罚是不确定,这里用P表示财政行为主体因财政违法行为而面临的追责处罚。其中,P=财政监督部门监督概率×处罚力度。监督概率体现了财政监督部门开展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努力程度,决定了财政行为主体的财政违法行为被稽查出并被追责的概率,处罚力度描述了财政行为主体因财政违法行为被稽查出并被追责的后果严重程度。财政监督部门监督概率与处罚力度的乘积则形成了财政行为主体因财政违法行为而面临的期望损失。
假定3:当财政行为主体同时选择守法策略时,双方的支付均为0(双方的支付实际上并不为0,这里把它视为0的原因在于本文着重强调对守法与违法两种策略下的支付进行比较)。
假定4:当财政行为主体一方选择守法策略而另一方选择违法策略时,选择守法策略的财政行为主体的支付为0,而选择违法策略的财政行为主体的支付为A-P。其中,A表示违法策略给财政行为主体带来的相对于守法策略的超额收益。
在上述假定下,财政行为主体群体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其中均大于0。
表1 财政行为主体间博弈支付矩阵
显然,财政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是一个对称博弈。假设财政行为主体守法的期望收益为π1,违法的期望收益为π2,平均收益为则分别为:
采用守法策略的财政行为主体的比例动态变化速度可以用下面的复制动态方程F(x)来表示。
复制动态方程反映了博弈方学习的速度和方向。当其为0时,表示博弈在此时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根据演化博弈的基本理论,当F(x*)=0,且F'(x*)<0时,x*为演化稳定策略。 显然 F(x*)=0,且 F'(x*)=(1-2x)(P-A)<0依赖于(P-A)的正负性或者P与A的大小关系。以下分析P与A呈不同的大小关系时,财政行为主体的行为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