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证据属性与司法运用

2023-12-23 04:34:14彭江辉吴倩文
上海商业 2023年10期
关键词:量刑合规检察机关

彭江辉 吴倩文

一、引言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综合考虑案件类型、企业经营范围、规模等因素组建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在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情况全面评估、考核的基础上,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通过对最高检发布的1 ~4 批涉案企业合规的20 例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其中有15 例适用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第二批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始被广泛应用。可见,随着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不断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也开始发挥出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确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证据属性,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司法运用机制。

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证据属性

学界对于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性质提出了行政证据、刑事证据等观点。本文认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属于专门性证据。专门性问题与普通性问题在认知结构上存在重大差异。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要经历两个推论过程,第一个过程是专门性问题需要具有专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其进行推论,出具专门性问题报告;第二个过程是司法人员对专家出具的报告进行推论,完成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与之相比,普通性问题只需要一段推论即可,即司法人员可以借助逻辑经验常识等直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是第三方组织中专业人员结合企业涉嫌犯罪情况,对涉案企业的业务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得出涉案合规企业合规计划承诺以及落实情况的报告。司法人员利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完成对涉案合规企业整改情况的认定。从认知结构上看,涉案合规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应归为专门性证据。从其使用目的分析,检察机关可以将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等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同时,进入企业合规程序以涉案企业认罪认罚为前提,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企业履行合规承诺的情况应当作为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涉案合规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应用分为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审前阶段的主要使用者是检察机关,运用方式是将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作为检察机关决定的重要参考。审判阶段主要使用者是法院,运用方式是将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作为量刑依据。

1.审前阶段作为重要参考

检察机关考察涉案企业合规的整改材料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指导意见》第三十六条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规定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从语义上分析,参考指在处理事物时借鉴、利用有关资料;从法律效力分析,参考不具有强制力。“重要参考”一词比较模糊,具体程度难以估量。在司法实践中,模糊性规定容易引发司法腐败,也会导致制度运行不畅。

有学者提出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效力应当是“决定性根据”,即若第三方组织出具了通过合规考察的报告,检察机关在审查无误后,就要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若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作为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的决定性根据,那么就会导致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权力实际由第三方组织行使。第三方组织虽然是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取成立的,但是其非国家机关,公信力也没有达到可以决定企业生死的程度。

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审查时,除了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还需要结合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实地调研、查阅涉案企业资料、召开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察。综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是检察机关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的重要材料,但不应是决定性材料。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决定还应当多方面审查。此外,检察机关在第三方组织履职期间应对其展开监督,预防第三方组织在履职中出现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

2.审判阶段作为量刑证据

《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考察涉案合规企业的整改情况后仍提起公诉的情况,检察机关会根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情况下会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此时,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成为涉案企业量刑的证据。涉案合规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作为第三方组织对涉案合规企业整改计划、整改过程、整改后是否形成更加科学的管理制度等内容监督评估作出的报告,本身带有对涉案企业再犯危险性、危害性的评估,是法院量刑的重要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后仍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一种情况是该报告的结论意见为涉案合规企业未通过合规考察;另一种是该报告为不合格报告。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考察意见为未通过合规考察情况下,审判机关在对该报告审查通过后,可以将其作为量刑的证据。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为不合格的报告,此时该报告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审查运用

1.有效性标准

涉案合规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审查标准可以从涉案合规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合法性以及可靠性三个方面考察。

第一,涉案合规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的专业性审查。首先考察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资质,针对个案的不同,第三方组织中要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例如,对建设工程类企业出具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要具有建筑法、建筑学等领域的专家。其次,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评估程序要具有专业性。只有依据的监督评估程序专业,其出具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才具有专业性。对监督评估程序专业性的审查可以通过第三方组织提供的评估计划考察,还可以请第三方组织说明相关情况。

第二,涉案合规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在企业合规中,第三方组织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随机抽取,并向社会公示。避免合规监督人与被监督企业发生过多的利益牵连,防止出现合规监督中的舞弊和不诚信问题,这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制度难题。在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履职的过程中,还要关注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程序的合法性。科学规范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是保障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客观、公正的前提。目前《指导意见》上有对第三方机制的运行的相关规范,包括第三方组织的审查内容、考察方法以及合规考察报告的主要内容等。但是,这些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我国企业类型、规模、主营业务等各有不同,亟须更具有操作性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的出台。为保障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监督评估程序的正当性,《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规范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在履职中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履职行为的异议权。

第三,涉案合规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可靠性审查。其可靠性可以从形式可靠性与实质可靠性两个方面进行。形式可靠性要求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形式、内容齐全、完备。关于实质可靠性,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要有相关的支撑材料。司法机关在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时,除了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还应当审查出具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相关材料。若相关支撑材料无法证明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中的结论,则该报告不具备证据能力。

2.审查程序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作为量刑依据,对其审查程序主要是从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出庭作证与专家辅助人参与出庭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作为出具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其出庭作证将有利于控辩双方举证到位、质证更充分,进而实现审判人员对该证据的审核认定,防止审判人员庭前定案、书面审判。《指导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可以在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时发表意见。这项规定表示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对其出具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具有解释说明义务。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在法院需要的情况下应该出庭作证,并且其无法出庭作证的报告无证据效力。同时也要在人身安全保障和物质补助方面完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确保其可行性。

从我国的法律规范来看,专家辅助人制度范围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刑诉法第197 条第2 款、《解释》第250 条第1 款的规定,令专家辅助人制度适用限缩于“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刑诉法解释第四章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而专门知识的人有关规定在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章之中,那么针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质证是否可以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价值分析,专家辅助人可以赋予刑事诉讼主体实质质证的诉讼行为能力,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此外,由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涉及到经济、金融等专业行业规则和跨专业学科知识的利用,表现出高度专业化,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无法完成对其有效质证。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质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才具有质证论辩的诉讼行为能力,涉案合规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质证有必要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

3.法律后果

法院在经过质证、认证,充分考虑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后,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量刑根据。法官采信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后,有必要充分说明采信理由、采信后对量刑的影响。由于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作为量刑依据往往是发生从轻减轻的效果,法官的采信要更加谨慎,更要具有说服力,真正让案件当事人信服。但法院经过综合认定后不认可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的效力,或者法院发现第三方组织在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违法违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非法收受财物等行为时,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缺乏真实性,不得作为量刑根据,法院应该要求检察院重新提供一份更加客观真实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若是涉案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在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督管理期间发现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反映。若是涉案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督管理期间发现上述情况,涉案企业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报告真实有效性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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