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3-12-11 12:24黎建玲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23期
关键词:实习法律风险防范

黎建玲

摘 要:律师事务所管理好大学生的实习十分重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大学生分为就业型、教学型、社会实践型,实习生与律师事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律师事务所因大学生实习而面临法律风险,一是律师事务所与实习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律师事务所是否要向实习生支付报酬;三是律师事务所是否要保证实习生的劳动安全;四是律师事务所是否要承担实习生的意外事故责任。律师事务所防范大学生实习法律风险的措施有:一是完善立法,强化政府职能和支持;二是管理常规化,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合理支付费用,签订书面协议;四是增强工作安全意识,购买商业保险。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大学生;实习;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23.059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律专业大学生几乎每年进行实习,学以致用,以用促学,而律师事务所是容纳大量实习生的法律实务机构,如何管理好大学生的实习,防范法律风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主题。

张莹莹的“论实习生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障制度”将实习生分为不同类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赵元祺的“论大学生实习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认为实习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劳动权的特征。朱宜娟的“構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防控体系”建议完善相关措施。程楠的“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研究”侧重从法律规范的制定层面提出建议。本文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角度,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大学生实习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1 大学生实习类型及其法律关系

律师事务所中的大学生实习,是指经学校、律师事务所同意,在读大学生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目标进行法律实务的实践活动。这种实习有以下特征:

第一,实习主体包括大学生、学校和律师事务所。大学生包括大专院校学生、本科生与研究生。学校是同意或派遣机关,律师事务所是实习单位。

第二,实习内容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如法律实务、文书写作、文员工作等。

第三,实习既是教学活动,消化教学内容,又是实务训练,通过律师事务所实务培养实践能力。

第四,实习有时间限制。安排在假期的专业实习大部分以1~2个月为限;而毕业实习较长,少则1个月,多则半年,不一而足。实习时间有限,这与正式员工有所区别。

学生因实习目的不同,产生不同类型的实习。一是就业型。毕业实习时间较长,大学生或学校往往将实习单位视为就业目标,律师事务所同样有招聘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的需求,毕业实习期相当于考察期,大学生毕业时后优先为实习单位留用就业。二是教学型。大学生在一至三年级假期需要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目的是结合实践,深化理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律师事务所往往与学校签订实习基地,训练大学生处理法律实务。教学型实习侧重于学校的教学目的。三是社会实践型。除了上述实习外,大学生无论是出于满足实践课程需要,还是满足学生个人强化实践能力的需求,学生以较为松散的方式来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实习,帮助律师事务所处理专项工作。

明确实习大学生与律师事务所形成什么法律关系,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

首先,要看法律对大学生实习的规定。大学生实习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依然是一个争议问题。《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关系。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勤工助学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否涵盖大学生的实习,未有明确答案。司法实践往往基于此规定,将大学生实习认定为非劳动关系。《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具有针对性地规范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但适用主体不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同时没有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至于地方立法层面,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大学生实习和就业见习作出明确定义,但未对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关系作出界定。2007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2012年《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赋予实习生劳动者或准劳动者的法律地位。贵州省规定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待遇。有些地方立法持否定实习生劳动者地位的态度,如云南省、宁夏、南京市、青岛市等地规定,大中专院校实习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要看学理上的界定。我国理论界对于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两种学说:劳动关系说与劳务关系说。第一种劳动关系说,认为实习大学生属于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形成劳动关系。首先,实习生符合劳动主体的规定。其次,大学生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再次,实习生按照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进行工作,与其他普通劳动者无异,具备人身依附性。最后,实习生与律师事务所形成经济从属性,即用人单位应向实习大学生支付劳动报酬。实习期间是否支付劳动报酬,这一点颇有争议。第二种劳务关系说,否定了劳动关系而持劳务关系立场。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是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篇》。这派主张的理由:首先,大学生实习目的并非赚取劳动报酬,而是教习相长。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无经济从属性。其次,实习生的正式身份仍然是学生,不是单位职员,律师事务所没有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用。最后,大学生的实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主体还有学校的存在,不单纯是律师事务所与大学生。

在司法实践中,就业型的大学生实习偶有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大部分司法判例将两者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适用的程序也不一样,劳动关系首先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向法院起诉;劳务关系则可直接诉至法院。

2 律师事务所因大学生实习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2.1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实习大学生形成劳务关系。然而,应特别注意被部分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裁判主旨,这一风险会造成律师事务所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承担莫大损失。

部分法院认为,毕业实习中的就业型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如安徽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再审一案,法院认为,对于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劳动法不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明确表达了就业意愿,则不能因其大学生身份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又如宋某某与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法院认为,若要认定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排除该大学生是为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可能性。还有的法院认为,形成劳动关系需要具备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意思表示。

仔细分析上述司法判例,两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具备以下因素:一是三方就业协议是否签订。如果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行毕业实习,往往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这是学校、学生、用人单位聘用职工的意向书,虽然不是正式劳动合同,但具有法律效力,可视为两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意向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协议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学生实习时表达了就业的意思表示,而用人单位或出于利用免费劳动力的意图,假意表示实习期满后可留用的表示;又或者出于真正聘用目的而后不聘用的意思表示,导致两者发生争议。三是存在劳动关系形式或实质的表征,如人身依附關系和财务从属性。为避免争议,上述因素需要细加考虑。

2.2 律师事务所是否要向实习生支付报酬

如果将大学生的实习界定为教学的延伸,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应是合理的。从法律方面看,大学生的实习无论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那么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则是应有之义,依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报酬,依劳务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务报酬。

大学生实习涉及至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三方主体,三方是否存在协议是判断支付报酬的重要依据,主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通过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实当中不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大学生实习的目的,是不需要支付报酬,或将其视为廉价劳动力,而往往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

2.3 律师事务所是否要保证实习生的工作安全

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旦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安全问题,重则律师事务所需要承担工伤责任风险,或承担雇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轻则需要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因此,在实习期间要保护好大学生在实习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即工作安全。实习工作要注意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实习工作应与大学生的工作能力和身心状态相适应;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大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保用品。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工作多是法律事务,看似不存在重大风险,然而外出派送、调查、交际饮酒等事务存在安全隐患,亟须注意。参照2022年1月21日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与休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在非工作日或非常规工作时间工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超出工作时间之外超长加班,或下班的安全保障等,同样需要关注。

2.4 律师事务所是否要承担实习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集中在类似工伤保险与责任保险领域。购买保险是应对实习大学生意外事故责任的方法之一。然而,律师事务所不会也不能购买社会保险,需要通过商业保险进行分散风险。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实习大学生的意外事故的救济作出规定,通过实习协议约定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有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并明确规定保险应当覆盖的范围,以及承保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学校没有强制为学生购买商业险的义务,因此许多学校因管理缘故,并没有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险。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审查投保情况,预防风险发生。

3 律师事务所如何防范大学生实习的法律风险

3.1 完善立法,强化政府职能和支持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关于大学生实习我国尚未有专门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导致大学生实习遇到诸多问题而无法可循。律师事务所应呼吁或建议有关机关尽快专项立法,维护各方权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样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非常重视大学生实习,制定一系列法律,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法国通过政令规定大学生实习前必须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必备内容。法国的《新实习法案》对实习大学生的工作时间与福利作了详细规定,加强对企业劳动监督的同时。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学生实习的保险由学校负责购买,保障大学生受到社会健康保险保障的权利。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意外保险限额内获得赔偿,超出限额部分,实习生可享有最多一年的工伤待遇。法国还设立专门实习管理机构,保护实习生权益。德国先后制定《职业教育促进法》《最低工资法》等系列法律。德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认可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并给予相应法律保护。德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一般劳动者,还涵盖建立雇佣关系的实习生、临时工、学徒等有薪雇员,以及残疾人等公共服务机构中的志愿者等无薪者。在德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必要条件,只要满足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德国已经形成由政府、高校、企业三方全方位的大学生实习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可以做到:一是仿效发达国家将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界定为劳动者,适用劳动关系的法律。二是工伤赔偿由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唯一主体,不再由员工和实习单位赔付。三是建立完善的实习协议制度。实习协议确定参与实习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将风险尽可能降低,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明确各方责任,避免推诿搪塞。四是完善立法与加强政府职能相结合。强化政府职能的履责,加大资金扶持,通过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实习生,并保护实习生权益。五是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发达国家均要求大学生实习前应当购买意外事故险。并且将责任多放在高校,由政府政策倾斜,保证实习单位敢于用人,保障实习生权益。

3.2 管理常规化,明确意思表示

上述宏观层面的措施,律师事务所只能通过呼吁、建议等方式提出建议,需待时日来实现。律师事务所在现有框架下需根据实际情况合法合理地防范风险。劳动型实习是目前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类型,其中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明确实习后有留用就业的意向,这种意向往往出于口头承诺,双方误解导致纷争。因此,需要对大学生实习的管理实现常规化、流程化、证据化。

首先,落实实习协议的常规化。通常由大专院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共同制定长期使用的三方实习协议。实际上,由于学生具有选择权,实习单位较为分散,学生往往凭学校介绍信与实习单位联系,学校、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的三方实习协议很难落实。因此,需要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普遍适用的实习协议,明确大学生与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有的律师事务所使用简单的实习承诺书没法达成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明确实习后是否留用就业的意思表示。毕业实习的就业型实习,大学生不仅凭介绍信来实习,还带来三方就业协议,有的律师事务所不明就里,稀里糊涂地签字盖章;有的律师事务所根本就没有留用的意思,却做出虚假表示挽留大学生长期实习;也有的律师事务所有留用意愿,但在实习过程中觉得实习生不符招聘条件而拒绝留用就业。这些情形容易导致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争议。律师事务所实习需要制定章程,并且与大学生签订协议,明确留用的条件、程序、待遇等,划清实习与就业的界限,杜绝纷争。如果没有留用就业的意思,仅仅是进行教学型或社会实践型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明确表达,避免误解。

3.3 合理支付费用,签订书面协议

实习生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无论是被认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法定的角度,律师事务所需要向实习大学生支付报酬。通常情况下,以劳务关系来判断,以支付劳务费用为宜。那么劳务费应该支付多少?可参照当地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来执行。如广东省中山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900元,按22.75天计算工作日,每天最低报酬为83.5元。

因劳务关系是合同关系,除非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第一种情况是无薪酬实习,这往往属于教学型实习,需要学校明确实习是教学的延伸,不是学生赚取报酬的活动。第二种是酌定报酬。大学生对实习单位有选择权,若完全没有报酬,实习学生还需要倒贴交通费和餐费,因此律师事务所很难招到实习生来减轻工作量。大部分律师事务所会发以交通费和餐费的名义,给实习生补贴数百元至上千元,既体现律师事务所的体贴人情,又能调动实习生的积极性。第三种是任务型的实习,律师事务所为了整理档案、处理大量银行案件材料或立案,临时聘用大学生实习来完成任务。这种实习通常以计件方式支付酬劳。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律师事务所最好与实习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保障双方权益。

3.4 增强工作安全意识,购买商业保险

大学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最大风险是实习生受到人身伤害等意外或类似劳动工伤的事故。如何防范或减轻这些风险。一是要加强工作安全意识,二是要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分散风险承担。

首先,增强工作安全意识。尽管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事务风险度不高,也不能掉以轻心。一是在实习伊始,要对实习生进行适度培训。二是要对工作內容和风险以清单方式告知实习生。三是尽量不要单独派遣实习生实施重要任务,要以熟带生。四是尽量不要求实习生经常外出工作、出差、喝酒等,确保实习工作的常规化,杜绝意外发生。

其次,为实习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中的意外险。有些实习是学校的课程内容之一,学校为实习生购买了商业险。律师事务所要与学校沟通,确认是否已经购买商业保险。因为实习是年年存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长期打算,与商业保险公司长期合作,为实习生购买意外险,既减低保险费用,又减少每次谈判的时间成本。为实习生购买商业险,需要实习生配合提供相关证件,因此律师事务所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时,将这些保险条款写进合同。特别是任务型的实习,往往是在学校没有购买保险情况下进行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先行购买商业保险,才组织大学生进行实习。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也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本身是最能体现法治精神的机构,针对普遍存在的大学生实习风险,必须以身垂范,做好法律风险的防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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