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善平 朱传娟
摘 要:作为最高检在全国首批遴选建设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城市之一,安徽省淮南市下属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较有代表性。在淮南市的调研发现,栖息地的开放包容不足、制度匹配关联不畅、资源整合投入和多元主体等社会力量嵌入缺失、管理部门权责不清等问题的存在,是阻碍其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提质升级的主要原因。因此,应从提升社会接纳度、匹配优化制度衔接、加大资源投入、丰富组织形式和业务内容、理顺部門关系、搭建多元主体有效参与平台等维度出发,对症施治,才能不断提升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治理水平。而淮南市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困局的破解,对于其他地区改进工作可以发挥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关键词:农村社区;社区矫正;困境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210(2023)03-0095-07
一、引 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进行心理、身体方面的纪律规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所体现的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理论界从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出发进行了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拓展的价值分析和功能界定,实务界则从具体活动开展、存在阻隔、工作经验和积累等方面出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实证性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提质优化的具体建议。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现代性国家的成长离不开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作为治理体系现代性重要指标要素之一的社会治理,则需要不断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框架,需要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共同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完善化,内在于这一历史进程之中。场域视角下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向着更加深入、更加细致的方向发展。开展社区矫正研究,尤其是制度建设、资源供给相对薄弱和相对滞后的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研究,对于完善优化并构建社区矫正工作立体框架具有积极的意义。
以农村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为检索项检索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主题对比,不难发现,作为社区矫正的下属概念,农村社区矫正受学术界关注的时间较短、成果较少,这形象直观地显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城乡分割问题。从理论上来讲,社区矫正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均应受到同等的重视,但源于资源储备、组织建构、人才支撑、观念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研究相较于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而言还存在着明显的缺失和不足。从文献的时间分布来看,相关研究绝大多数开始于2003年之后,这与国家大力推动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时间上具有完全的契合性。可见,学术研究的议题设置与话语权力、政治建构等元素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者主要从模式总结、问题梳理、价值分析、对策回应等方面开展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这些研究对深化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但客观上存在着以下问题和不足:重应然性分析,轻实证性分析;重管理者体验,服务对象话语缺失;帮扶介入工作的专业性不强,效果验证信度效度不高;重监控,轻人文感化;等等。
本研究就是在实证性调研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具体剖析社区矫正政策执行落实不畅、遭遇阻隔的生发机制,以期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措施,从而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作为最高检在全国首批遴选建设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之一,淮南市紧紧依托高校法学、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的力量支撑,以政府购买社工岗位的形式开启了农村司法矫正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试点。基于实务积淀开展的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服务标准的制定,发挥着积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而针对典型工作模式的机制梳理、存在问题的深度分析和对策研究,对深化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二、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衔接的匹配关联与权责明晰强度不够
理论上来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并利用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必要的帮扶。但现实情况是农村社区的高速流动性、空心化、空巢化等使得传统社区所具有的整合功能优势不复存在,属地性矫正工作不仅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帮扶作用,客观上具有的污名化问题甚至还不利于对对象的教育感化。考察发现,绝大多数矫正对象实施犯罪侵犯的社会联结并不在户籍地,而是在实际生活地、工作地,遣返和户籍地兜底的政策、制度设置可能会破坏其相对稳定的社会联结,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其生活维系。多元管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联、岗位分工如果不明确,极易造成管理的内部损耗,从而不断提升管理成本。以淮南市为例,调查发现,30%以上的矫正对象都是因为在外地务工犯罪而被判处社区矫正,大多数人在户籍所在地乡土社会中已经没有多少社会联结,有的甚至是举家外迁。但务工所在地社区出于安全、责任等方面的考量,一般都选择不予接收。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户籍地农村社区兜底接收。而这种做法又伴随很多的弊端,如不能利用原有的社会资本、收入来源枯竭、社区环境陌生等等。因此,制度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流程对接、部门衔接等问题,基于案主利益维护、利益最大化原则研发工作机制和运作框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流程管理上如何衔接、拒绝权如何适用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并需要作出制度上的匹配优化。
(二)社会生态栖息地居民对待社区矫正的认识亟待转变
以罪名类型为分析要点,从矫正工作的主体内容来看,监管、控制的成分大于服务、教育感化的部分。不仅是普通民众,甚至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自身,亦带有普遍的错误认识。淮南市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虽然包含有扶贫济困、资源联结等要素,但更多的内容指涉的是管理、监控等方面的元素。从服务的具体内容来看,无论是教育矫正、心理健康教育、应急防身技能训练,还是典型个案分析与处置、困难帮扶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负向标签和污名化问题,怀疑、隔离、排斥的治理理念和驱动性色彩较为显著。
从矫正对象所实施犯罪的类型来看,基本涵盖各种罪刑罪名。但源于乡土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以及法律知识普及的相对欠缺,致使普通民众对很多新罪名充满恐惧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罪刑标签化、污名化的风险可能,消解了民众对于矫正对象的接纳和包容度。调查发现,矫正对象被判处的罪名主要集中于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三种类型,但其中亦有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信用卡诈骗罪、介绍卖淫罪等重罪以及一些较少出现在农村社区的罪行。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对象覆盖的范围及构成来看,触犯恢复性法律而被采取社区矫正的对象所占的比例高达80%。现代刑罚理论认为,经济性违规对于集体意识的侵犯和伤害远没有侵犯身体和社会稳定、国家认同所带来的伤害大。这种类型的矫正对象被社会民众接纳的可能性较大。总体而言,其筛选遵循着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低、社会可以接受的基本原则。表现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必须为过失或者为无主体资格、限定主体资格对象;从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必须是社会损害度较小;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必须为能够被社会接纳,不至于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全。而重型犯被社会所接受的可能性则较低,而且民众对罪名、刑期的首映印象对其对矫正对象危险性判断所做的评估有着直接的影响。
为提升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淮南市在涉及未成年人司法诉讼管理上采取集中统一的原则,各县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均将其移交给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统一管辖。但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未管处仅有3名工作人员,仅仅依靠他们难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实现精细化个案管理,即人员、资金供给难以匹配现实性工作任务的现实要求。为此,检察院依托购买服务的形式,将诉前社会调查工作以及部分针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所开展的教育帮教工作外包给专业社会组织去承接落实就显得尤为重要。检察院仅就工作绩效定期进行评估,同时依托专业文本、书写等纪律性技术实现对承接方的监督和管理。以诉前社会调查为例,涉及的空域及主体比较多元,在价值上试图基于生命周期及生态分析,客观还原个案的成长过程,并就帮教条件及再犯风险进行评估。实务层面,家长、社区、受害人、未成年人自己等主体都存有对社会调查员身份、专业性和合法性的质疑,难以快速企及体验社区矫正社会性效应的发挥,从而在情感上存有轻视、忽视的可能。在教育帮教过程中,不少服务对象亦存在应付、敷衍的互动反映,从而难以有效评估介入的实际效果。尤其是一些复杂性案件,受害方对社会调查往往存有抵触、反感的认知,从而难以发挥联结功效。项目组在处理一起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案时,就多次被受害方拒之门外。受害人及其家人难以走出心理阴影并在行为上表现出排斥和否认的特点,难以接受实施者也是受害人的价值判定。可见,传统的文化认知亦在结构上限制着社区矫正的有效推行和深入。
(三)矫正工作资源投入欠缺,系统运作的机制不畅
任何系统的运行都必须要确保维模、适应、整合、达成等基本功能的实现,这就意味着必须投入必要的人力要素、组织要素、资本要素以确保各项矫正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和进行。从调查来看,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在场地设施建设、人员匹配、资金保障等要素投入方面均存在较大的缺额。乡土社会社区矫正工作的末端承接主体一般为乡镇司法所,行政村一级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虽然很多地方要求村委会干部要协同配合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但大多处于虚设的状态。一方面,司法所和村级干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精准扶贫、生态保护、乡村建设等主流话语和考核指标导向下,难以要求其投入大量的精力;另一方面,政策配套方面的缺失错位也难以调动基层行政主体工作的积极性。以淮南市为例,大多数司法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同时面对几十名矫正对象,大量的程序性表格填写、文书工作致使工作人员通常都是疲于应付,难以有实效性的工作创新。工作人员文化素质、专业素养等方面的欠缺也导致难以确保矫正工作的高质量。从文本流程管理的角度看,一份完整的矫正服务工作,从入矫前的审查评估到入矫的正式运作再到司法所的常规管理,需要填写的表格就多达50种。书写纪律技术在确保对工作开展的有效監督的同时,也使得工作人员被嵌入牢笼之中,不断的书写工作可能会消磨掉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性。这也使得本来就紧缺的专业人才在海量的文案工作面前显得更加捉襟见肘,从而难以促使工作向深度化方向拓展延伸。纪律技术的广泛运用虽然能够确保痕迹管理的到位、可追溯,但这又内在地含有对矫正对象的不信任和歧视感,而这恰恰与矫正工作的本质追求相冲突。正如社会学家福柯所强调的那样,施加于人体的权力不应被视为财产,而应该被视为一种策略。其支配效应不应归为占有,而应归为调度、策略、技术和运作。通过层级监视、规范裁决等检查制度,被检查者一直被置于可观察、可监视的环境之中,不断的书写记录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重复而有效的分类、审核,同时也可以对矫正主体进行绩效、流程控制和考核,实现管理者对矫正活动实施者、实施对象的同时监管和控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亦要防范技术的反身性对实质理性的侵蚀,技术治理虽然能够提升服务的精细化和程序性,但亦有抽离化和非人性的另一面。
从资源的规范性角度来看,可以将其分为正式资源与非正式资源。学者们普遍认为社区矫正领域正式资源的投入力度较大,而非正式资源的开发还有待强化,这种状态不利于推动资源整合和多元竞合机制的构建。部分学者在实务工作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社会资源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侧重点和具体方式,社会工作专业化介入的研究较为突出。不难发现,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推动志愿者队伍、社会组织等各种力量的介入,但这种制度设置目标是否切合乡土社会的地方性事实则有待进一步的具体验证和考量。如淮南市在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时,就积极吸纳高校、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资源和优势,基于技术集成实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匹配。但在广大的乡土社会,这些资源的可及性、可溯性则要欠缺得多,难以实现服务的精细化。
(四)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介入不足
政府、市场、社会组织通常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基于资源禀赋和目标达成设置,各自介入社区矫正的动机有所差异。从供给角度来看,如何形成彼此之间的组合关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必须通过多元投入和职责划分以规范各自的行为。从需求方的角度来看,有的学者主要围绕矫正对象及其社会关系的需求,构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服务内容和工作方法,主张积极整合司法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志愿者队伍来推动主体建设,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积蓄人力资源。从矫正帮扶的内容来看,涉及的领域比较多元,需要各种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积极投入以构建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系统。现实工作的开展尤其需要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积淀的专业人才的介入支持,而在这方面,高度流动性的乡土社区则通常缺乏这样的人才支撑。以淮南市为例,截至2019年共有各类社会组织1 318家,涉及教育、医疗、商业等各个方面。这些组织各具特长,能够为服务有效供给提供支撑,而农村社区矫正基层工作组织在人员、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不足也为社会组织的有效介入提供了可能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两院两部”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机关,而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所。司法所的力量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工作人员除了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外,还要承担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工作,难以全身心地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但现实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级管理主体和行政部门,对于社会组织介入矫正工作普遍缺乏支持甚至存在抵触和戒备的心理。同时,乡土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能力也难以回应矫正对象的现实需要。政策、合法性、资源投入的缺失等等成为阻隔社会力量介入矫正工作的重要因素。
(五)强化部门合作,推动共享共治社会治理结构生成的力度不够
社区矫正工作除去监督考察的内容外,还包涵教育辅导、心理矫正、社会资源联结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这就要求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加入进来,以构建多元介入的立体帮扶体系。矫正工作要取得实质性效果,就需要公检法、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以消解可行能力不足对矫正对象及其家人的影响。为确保矫正工作能够取得实效,就必须构建矫正对象全流程的追踪服务体系,在流程上做好司法判决前、司法审判中、具体执行以及解教帮扶完成后各个环节之间信息、资料等方面的共享;在空域组织上做好家庭、社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机关等部门之间的衔接,以便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从而有助于形成针对矫正对象的统合体系。但现实情况是,由于权、责、利界限划分的不清,部门之间的协商沟通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阻隔和障碍,亟待进行必要的梳理和疏通。
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以上问题从理论、程序上进行了相应的文本和制度规范,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优化,以构建程序通畅、权责明确、有序推进的运作机制和工作规范。我们需要在实务经验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强化介入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积极构建社区矫正法贯彻执行的规范流程和技术标准,强化动力机制、保障机制、反馈机制、激励机制等配套体系的匹配和搭建。要不断通过纪律技术、书写技术等现代治理技术强化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服务,推动刑事制度的不断革新,并进一步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矫正模式和工作路径。
三、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策略和政策建议
第一,不断优化制度衔接匹配度,推动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坚持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原则,改管理为服务,强化制度的完善性和可行性评判。既要看到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也要关注到社区矫正的保障属性,按照正义原则、可行能力原则提升矫正对象的能力储备和资源联结。司法所的台账资料、卷宗档案需要不断规范,以便积极搭建科学的管理体系。从入矫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到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与接收、入矫后的监督管理及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考核奖惩以及解除与终止社区矫正等,都应该有全面明确的规定和规范,但在具体设置上要充分考量属地的条件,进行必要的简便化处理。条件成熟的农村社区要设立社区矫正中心,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形成常态化的社区工作运作机制。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际运行绩效评估强化工作规范性和行动指南建设,不断提升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
第二,不断优化生态栖息地环境,引导公众的认知和评价,提升社会的包容度和开放度。这一方面需要工作人员改变固有的偏见;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积极的舆论宣传,普及罪犯生成的社会责任理论,积极破除對矫正对象的污名化和标签化。要积极运用现代传媒技术,综合运用把关人理论,引导舆论宣传的方向性,以构建开放包容的文化生态环境。人体不仅是知识的反映、分析的对象,而且是权力的具体作用对象,人体由此而获得一种权力与知识的中介地位。人的行为更多是“人在环境中”并由多种外部因素影响而生成的。人们通常习惯地把文明看成一种摆在我们面前的现成财富,但在埃利亚斯看来,“文明的表现”绝非天然如此,文明是一种过程,是历经数百年逐步演变的结果,是心理逐步积淀规范的结果。通过对日常生活中行为习惯如餐桌礼仪、卫生习惯变迁演化的考察,埃利亚斯分析了均平化模仿对于身体的型塑功能。只有主体形成现代性认知模式和行为习惯,现代性才能成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主体行为规训的重要体现,其形成、发展、演变的历史同样可以借助以上理论范式加以具体的分析、梳理。今后我们要弘扬传统文化、乡土治理规范中的优势基因,强化道德整合以及宽容理念的文化植入。
第三,加大资源投入和培育力度,提升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准。无论是教育工作还是监管工作,都要兼顾机构追求和个体需求满足的平衡关联。这就需要依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年龄、服刑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把他们分成不同的监督等级,区分对待、分类管理。要积极采用政府招标、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大对矫正工作的资源支持力度,从制度、组织、关系、空间场域等方面提升社会对矫正工作的关注度和投入度。通过行政配给、市场交换、民间互动互惠等多种形式将社区矫正嵌入社会治理的运行空间,并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存量方面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专业辅导,以提升其工作技能和素养;增量方面要积极吸纳各种主体并创设平台为其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机会和可行空间,以推动社会服务治理的新机制。
第四,積极推动多元主体的整合介入,发挥各方主体的优势资源。探讨建立健全社会资源的进入机制、管理机制、评估机制、保障机制等,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要创设平台和路径,为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的有效介入提供保障,实现矫正对象需求回应的精准性,有效匹配社会组织等主体的供给能力和矫正工作需要、矫正对象需要之间的关联性。可以聘请社工、心理学家等社会主体资源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提升矫正帮扶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另外,基于社区矫正涉及的不同内容、领域创新服务承接形式,可以通过转包、购买、招标、志愿服务等形式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介入具体活动的开展,以提升矫正工作的社会整合度。通过聘请专家、学者在各个阶段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逐步实现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也是一条路径。
第五,强化部门衔接,推动治理水平的现代性转变。积极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推进矫正方式、矫正内容的创新拓展。社会监控、全员参与、纪律规制的社会认可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推行的目标定位,顺应了权力运作的现代性转变。这就迫切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组织资源、信息资源等,以推动监控、规制的具体化、社会化,推动权力运作由过去的国家维护变为保卫社会的手段。另外,还可积极推广应用共享技术,构建优化教育培训的网络化、过程化管理,基于网络技术实现对社区矫正的质量管理。
结 语
总之,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到平安中国宏大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民众及矫正对象自身权益的维护,关系到民众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农村社区特殊的场域空间栖息地性质,要求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矫正方式,以提升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后续实务工作必须从提升社会接纳度、匹配优化制度衔接、加大资源投入、丰富组织形式和业务内容、理顺部门关系、搭建多元主体有效参与平台等维度出发,不断提升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治理水平。对症施治有利于淮南市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困局的破解,而淮南市工作的进展对于其他地区改进工作也可以发挥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The Dilemma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 Rural Areas and Its Solutions: Based o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Huainan City of Anhui Province
HU Shan-pingZHU Chuan-juan
(1. School of Law, Huainan Normal University, Huainan Anhui 232038, China;
2.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ianjiaan District of Huainan, Huainan Anhui 232000, China)
Abstract: Huainan City of Anhui Province, as one of the first pilot cities of rur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selec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China, is representative of its subordinate rur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e survey in Huainan City found that the main reasons hindering the improvement and upgrading of rur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work include insufficient openness and inclusiveness of habitats, poor institutional matching and association, lack of resource integration investment and social forces such as multiple subjects, and unclea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management department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art with targeted measures from the dimensions of improving social acceptance, matching and optimizing the connection of systems, increasing resource investment, enriching organizational forms and business content, rationalizing departmental relations, and building an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platform for multiple subjects, so as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social governance level of rur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e solution to the dilemma of rur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 Huainan City can play a certain role in reference and enlightenmen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work in other areas.
Key words: rural community; community correction; dilem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