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文
经常出差或者出游的人都清楚,一些宾馆、酒店及民宿关于住宿客人退房的规定:例如,每天必须在14时之前退房,迟延退房不足半天的加收半天住宿费用,超过半天不到一天的则按一天收费;还有每天必须在12时之前退房,迟延退房不足半天的加收半天住宿费用,超过半天不到一天的则按一天收费。据笔者了解,我国法律对该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酒店一方和住宿客人时常会因为退房时间发生争议,因争议数额不大,多是客人让步了事。那么,出现这样的纠纷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笔者朋友某甲在今年6月26日18时来到笔者所在的城市,21时,某甲在附近一家宾馆入住,约定入住一天。第二天,某甲去景点游玩,中午回宾馆退房时已是13时多。宾馆前台服务员对某甲说:“宾馆规定是12时退房,现在是13时半,超过了一个半小时,按规定要交半日的住宿费190元。”某甲辩解,昨天住宿时没说12时退房,一般都是14时退房啊!服务员指着记载押金的小票下端的一行小字说,这里写了“12时退房,迟延退房加收费用”的内容,是你自己没有认真看。旁边的当地朋友某乙看不下去,便和服务员争辩起来。某乙给笔者打电话,希望我能够帮忙讲讲道理。
在笔者的要求下,服务员找来了值班经理。值班经理特别强调,12时或14时退房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就像遵守法律一样,不能因为你不知道就可以不遵守法律。
笔者阐明了两点。首先,在12时前或14时前或什么时间退房并不是习惯,退房时间只能是宾馆和客人双方约定,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双方就都应当遵守。但从今天这次纠纷来看,不能认为有这样一个约定。其次,宾馆可以坚持你的理由和做法,客人当然也可以坚持自己的理由和要求,但谁也不能强加给对方。最后,只能是找第三方来解决,我们会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解决。经协商,宾馆最终同意不再收取延迟退房费用。
上述住宿客人和宾馆之间的纠纷,其实主要涉及如何认定习惯和双方是否对退房时间有约定的问题。
其一,在12时前或14时前或其他什么时间退房,不能认为这是习惯。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得习惯成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法源,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而且习惯上却有具体的做法,而该习惯又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习惯就和法律起着同样的作用。即使个别人不知道有该习惯,也不能以不知道为由而不予遵守。不过,适用习惯受到两个方面限制。一是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二是适用的习惯不違背公序良俗。就宾馆、酒店等退房时间来看,不但不同地区的退房时间并不一致,同一个地区的不同宾馆退房时间也不尽一致,这怎么能是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呢?
其二,如何认定宾馆、酒店和住宿客人就退房时间达成了约定。
如果有双方协商订立的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中对退房时间有约定,这当然是双方就该问题达成了约定。以本文的某甲情况说,其实际住宿时间仅是十几个小时,如果在与其签订合同条款时未向其进行说明和提示,或者也没有使用可以引人注意的特殊文字标记的,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或者不成为合同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