呙红磊
正当基础是对公证机构以公证调解方式化参与纠纷化解有无必要性的重要判断,也是在理性与科学视阈下决定该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
(一)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困境破解
“案多人少”这一矛盾并非我国特有,但随着社会发展以及立案登记制度的推行,民事公证领域中“案多人少”的问题愈发突出。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因素。一是因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矛盾频发;二是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推行,诉讼成本降低,民众“诉讼需求”被刺激;三是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知识的增加,公证途径成为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第一道防线”,部分人将公证机构非诉化纷视为最佳的救济途径。有学者认为,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今天,应当适应经济规律,大幅度提高诉讼费,增加诉讼成本;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增加强制调解环节。这类方法的唯一目的是将法院的案件数量进行“封堵”,而非“疏通”,这样带来的结果不仅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还有悖于司法为民之理念。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提出了繁简分流的审理政策即“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但是,在现有情形下,“繁简”案件的判断标准并不清晰,大致以案件类型与案件标的来进行划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并未给予办案人员带来程序上的便利,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小转简、小转普等程序适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承办法官的负担。
与上述破解“案多人少”困境不同,公证调解这一方式既通过法治引导人民群众树立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强调非诉调解,深入发掘当地无讼文化,将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与以和为贵相结合。公证机构积极开展调解活动是向人民群众释放一种信号: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最后一道防线”。
(二)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
人民群众来公证机构不仅仅是为了表达自身合理诉求,寻求一份保障胜诉的公文书,还是为了寻求一个可以说理的权威机关,寻求给出一个正义的立场,而公证机构则是最好的选择。
据笔者所知,公证机构近年大力打造信息化建设以及开展延伸服务,这无疑是为了突破公证服务产品的局限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之需求。当然,公证机构在参与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中也应当随着人民群众的需求再整合、优化资源,使公证服务具备更多服务属性。
(三)“枫桥经验”的传承发展
“枫桥经验”于20世纪60年代被提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本精神传承至今。传承“枫桥经验”,要明白其背后的法治理念。第一,“枫桥经验”在社会变迁与发展中不断填充新的内容,丰富自身内涵。从原先处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至当今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枫桥经验”经历了演变,达到了与当今社会方向的统一。第二,坚持以人为本,“枫桥经验”源于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社会治理的最佳路线也是坚持人民群众路线,使人民群众成为参与社会设立的中坚力量。第三,“枫桥经验”内含息诉人和的理念,现代社会治理应当践行“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解决和谐理念。
公证调解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模式,将“枫桥经验”赋予了新的内涵。首先,诉讼源治理讲求以和为贵,将社会基层矛盾化解于萌芽中,使人民群众的矛盾得以更好地化解。其次,公证调解遵循“枫桥经验”所传承的以人为本理念,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作为第一要素,解决纠纷就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后,公证调解深谙中国社会“无讼文化”。公证调解是“枫桥经验”在新时代传承发展的成功典范。
(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乡村、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成为国家治理的延伸点与着力点。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了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建”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更多地倡导新的解纷方式,培育更多类型的解纷团体。“共治”要求国家在社会治理中摈弃传统的强制模式,积极构建契约模式,寻求社会合作。“共享”要求政府对社会管理行为适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公证调解强调非诉解纷方式将专业人民调解、乡贤调解等不同调解资源引入,并充分尊重当地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做到将德治与法治相互融合。同时,公证调解注重对新事物的运用,有效降低了解纷成本,让正义不仅实现,而且快速实现。公证调解也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手段。
公证机构以公证调解方式参与纠纷化解对社会解纷提供了积极效用,但公证调解如何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还依赖于公证机构的内部构建,诸多地区公证机构在涉及公证调解构建时无所适从,存在着诸多风险。
(一)绩效评估催生非实质性化解率
部分公证机构为了更好地督促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投入公证调解中,建立起以诉前纠纷化解量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通过绩效考核促使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主动参与公证调解纠纷化解,是公证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仅注重纠纷化解量等形式内容会导致不良现象的出现。有些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基于考核目标会诱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大量的案件进入公证调解程序会导致办案法官无法及时处理,导致一些案件始终不调解,或者被延长调解期限。部分当事人会因等待时间过长而选择其他途径救济或者已通过自身协商解决而撤诉,这也间接地提高了公证机构的诉前纠纷化解率。实际上,这类纠纷并没有得到处理,矛盾隐患依旧存在。
(二)公证机构积极化解潜在矛盾做法需商榷
在公證调解的大背景下,有些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带来的效果过于理想化,认为公证调解可以大大减少公证机构的收案量,在诉前化解更多的纠纷。然而国家对该项制度的财政投入、物力支持与人力配置并不是无节制的,社会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公证机构过于强调对潜在纠纷进行处理时,会导致原本人力不足的困境愈发突显。部分公证机构通过案件材料内容主动寻找解决潜在纠纷的突破口,致使相应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的提升。这些风险可严重影响公证机构的公证调解成效,选择合理的实践路径是公证机构公证调解长久发展的重要任务。
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与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解决纠纷首要以诉讼为主,这将会导致诉讼风气日渐增强,非诉解纷功能日益趋弱。由此,公证机关在诉源治理大格局下对自身的合理定位尤为重要。
(一)公证理念的更新
消极公证理念一直被奉为公证机构应有的“公证态度”,认为公证权是一种被动权利,公证机构应当秉持中立性,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不得随意处分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消极公证主义认为公证权应当具有谦抑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资源的不充分与人民群众亟需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愈发明显,传统的消极公证理念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其解决纠纷、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能力逐渐减弱。积极公证理念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困境,积极公证理念的核心在于认为公证是多元解纷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公证机构应积极将公证工作嵌入社会体系治理中,践行公证为民理念。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经验的获取来源于实践,公证机构转变公证理念,延伸公证职能,积极对接各类社会解纷资源,更有利于实现自治与法治的贯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基层治理体系化构建。
(二)建立公证机构差别化绩效考核
公证调解追求的是实质化的纠纷化解,进入公证机构绩效考核范围内的也应当是“实质化纠纷解决”。公证机构在参与公证调解过程中出现架空立案等制度、非实质性化解率等现象,其原因还是受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影响。公证机构系统将公证调解的绩效考核精细化,会潜移默化地助长唯数据论行政思维,且对基层社会纠纷实质性化解的作用也收效甚微。
基于公证机构的实际情况,可以引入差别化分类考核。第一,对不同岗位的人员适用不同的评价机制,实现岗位差别化考核。第二,对不同领域的纠纷适用不同标准的评估方法,实现矛盾种类差别化评估。第三,针对同一类型的矛盾纠纷,如立案阶段的矛盾、诉讼中的矛盾以及潜在的矛盾,实现不同阶段纠纷化解的差别化评估。通过引入差别化的考核机制,可以进一步实现矛盾纠纷化解质量与数量并重,激励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减少单纯为了绩效考核阻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现象发生。
(三)发掘“无讼”文化,融入基层治理
“无讼”文化不仅对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具有深刻的引领作用,并且具有道德教化意义,能够培育出一种以和为贵、克己怀仁的优秀品质,这种文化氛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推進社会治理的前行。例如,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公证机构以先贤陆稼书“无讼”思想为依托,在全国率先提出打造陆稼书“息事无讼”的社会治理品牌,用接地气的方式化解纠纷,获得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福建省寿宁县公证机构深挖冯梦龙“讼庭何日能生草,俗吏有时亦看山”的无讼思想,很好地传承了冯梦龙这一寿宁县最优秀的传统法治文化资源。公证机构在参与公证调解过程中,应关注当地的“无讼”文化,将其以文化精神的形式传承下去。
(四)培育契约精神,源头治理纠纷
契约精神主要由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和契约严守组成。契约自由为保障当事人诉权与诉前解纷提供了选择,公证机构也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说明两者的利弊后,由当事人选择通过公证机构调解息诉止纷或选择社会其他救济途径调解。在公证调解中常涉及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为了将这类协议的有效性与约束性进行固化,公证机构往往会出具公证书将其法律化。与此同时,公证机构也应积极培育人民群众的契约意识,并且用相关案例使其知晓严守契约的民法精神。
(五)公证基层工作的网格化嵌入
公证基层工作是实现诉源治理作用的重要环节,现有的上门公证、公证下乡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因没有固定的周期、人员,无法全面、有效、规律性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证服务,公证基层工作的形象意义往往大于实际意义。公证机构需借鉴行政机关的基层经验,将公证基层工作形成网格化,在原有行政部门划分的网格管理基础上,由固定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该网格区域的公证基层工作。固定的主体有利于基层公证机构对该区域的了解,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从而有助于人民群众深入认知公证工作。更为关键的是,诉源治理需要行政机关、人民群众等多方力量合力协作,加上我国基层法治力量不足的现状亟需改变,公证基层工作的网格化嵌入可以更好地发挥协同作用,有效聚合基层社会诸多解纷力量共同治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