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君
校园霸凌是社会霸凌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恶性的违法行为。青少年校园霸凌犯罪是指在学校环境中,一个或多个学生对另一个或多个学生进行恶意、持续的财产、身体、心理或言语上的攻击和侵害,达到刑法处罚程度的行为。青少年校园霸凌犯罪案件的发生可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教育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通过对吉林省长春市部分中小学校园霸凌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危害极大,全社会都应对其采取零容忍态度,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和学生保护,促进积极健康校园文化的建立,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成长空间。
本研究选取了长春市一所小学、一所中学在校生及未管所在押犯人为研究对象,采取整群抽样法,通过对在校生组织发放线上问卷、未管所线下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对全部回收的612份问卷进行初步筛选,去除不合格样本,最终得到588份有效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6.08%。其中,男生309人,女生279人;小学生302人,中学生200人,未管所86人(见表1)。此外,研究还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进行了访谈,用以验证调查问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年发案量、年犯罪人数
根据调查,大部分受访人群并未遭受过校园霸凌犯罪的侵害。受访者中遭受校园霸凌侵害,并且侵害者被判处刑罚的情况见表2。
从调查结果来看,长春市中小学生遭受校园霸凌犯罪侵害的比例约为1%;被羁押者中因校园霸凌犯罪被判刑的约占3%。数据看似比例不高,但是在学校这样基数庞大的环境中,发案数量并不低。出现校园霸凌案例数据比例不高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较多校园霸凌案件因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未被起诉或者被私下调解;二是受访人大多数经历的是疫情期间居家教学,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三是受访人群中未满16周岁的比例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除非是严重暴力犯罪才有可能判处刑罚。在5起被侵害案件和3起侵害他人案件中,有1起为重复案件,即被害人和犯罪人都列入了被访问人群。
(二)侵害对象
同龄学生是校园霸凌犯罪的主要侵害对象(见表3),共有4起案件,占总案件数量的57.14%。这表明在校园环境中,同龄学生之间因各种矛盾而引发了欺凌和侵害行为。比自己年幼的校园霸凌犯罪占总案件数量的42.86%,这表明校园内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学生有一定生理和心理优势,霸凌成功概率也较高。
(三)作案手段
长春市中小学校园霸凌犯罪的作案手段包括盗窃、抢劫、敲诈勒索、性侵害、伤害等(见表4)。其中,故意伤害和盗窃案件数量均为2起,两者占总案件数量的50%以上;抢劫、性侵害、敲诈勒索案件数量均为1起,三者占总案件数量的不到50%。从作案手段可以看出,校园霸凌表现形式多样,因样本数量有限,可能并未穷尽所有。
(四)犯罪原因
根据统计,校园霸凌犯罪的犯罪原因包括日常矛盾、心理问题、感情纠葛和金钱纠纷(见表5)。其中,日常矛盾(纯琐事矛盾,不含金钱引起的矛盾)、心理问题、感情纠葛共涉及3起案件,占总案件数量的42%;金钱纠纷涉及4起案件,占总案件数量的58%。可以看出,金钱纠纷是引发校园霸凌的重要因素,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涉及消费攀比和心理需求,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侦查程序过于粗放
为防止未成年人在特别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的处遇,未成年人程序规定了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诸多程序性保护措施。如,合适成年人参与、法律援助、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等。但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保障这些程序性保护措施贯彻落实的程序性制裁机制有些规定得过于模糊,更有甚者没有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首先,案件受理阶段公安机关往往充当“调停人”的角色,本着“能不立案就不立案”的原则。这样做的初衷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但很多校园霸凌行为已然触犯刑法,单纯地调解处理是很不恰当的,起不到该有的威慑作用。其次,公安机关只进行表面调查,仅仅了解案件的表面情况,而未深入挖掘案件的背后原因和相关线索。这导致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从而影响案件侦破的准确性和彻底性。再次,公安机关缺乏足够的专业技能和方法,无法有效地进行案件侦查。他们缺乏对校园霸凌犯罪的深入理解,无法准确分析案件的特点和犯罪动机,导致侦查工作的效果受限。最后,公安机关与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协作与沟通不够紧密。他们与学校、教育部门、家长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这限制了对校园霸凌犯罪案件的全面侦查和综合治理。
(二)专业力量有所欠缺
随着近年来多部中央文件的出台,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改革被推向国家层面。在推进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的大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背景下,主办侦查员制度如何结合自身公安侦查工作体制改革,同时衔接检察院、法院体制改革进程。在校园霸凌犯罪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应当探索主办侦查员制度,从而加强专业化建设。
一是因为校园霸凌犯罪通常涉及心理问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的心理状况进行准确评估。然而,公安机关缺乏足够数量的心理学专家,无法对相关人员的心理状态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这导致对案件中心理因素的理解不够充分,从而影响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是校园霸凌犯罪与教育环境息息相关,了解学校和教育体系的特点和问题对于侦查工作至关重要。但是,公安机关缺乏教育专家,无法准确评估学校环境、教育政策和管理制度对校园霸凌犯罪的影响。这导致对校园霸凌案件的背景和原因理解不足,难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和预防措施。
三是校园霸凌犯罪常常涉及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因素,对社会工作专家的知识和经验的需求也很重要。公安机关缺乏与社会工作相关的专业人员,无法全面了解肇事者和受害者的背景和家庭环境。这影响了对案件的综合评估和有效的干预措施的制定。
(三)特殊群体保护弱化
研究发现,留守经历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显著正相关。由于不在子女身边,父母对子女缺少有效监督,对子女越轨行为不能及时干预,子女对父母的依恋降低甚至断裂,直接增加犯罪风险。父母监督缺失加剧不良同伴交往,通过不良同伴交往间接影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在校园霸凌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对类似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和关注程度不够充分。校园霸凌行为对特殊群体的影响更加严重,他们因为自身的特点而更容易成为校园霸凌施暴者或者霸凌目标。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缺乏对这些特殊群体的专门保护措施,无法有效识别和保护他们,使得他们的权益和安全容易受到侵害。特殊群体在面对校园霸凌时有独特的需求,需要针对性的支持和帮助。公安机关忽视了这些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未能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护,导致他们在校园霸凌案件中更加脆弱。缺乏对特殊群体的教育和意识提升工作。这导致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特殊群体的特点、需求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了解不足,无法有效应对特殊群体在校园霸凌中的问题。
(四)“暴力”机关属性强势
“暴力”机关属性强势是指在校园霸凌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过于强调暴力手段和严厉处罚,而忽视了对犯罪背后原因和预防措施的关注。这种倾向导致对校园霸凌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偏颇和局限性。在校园霸凌犯罪的侦查中,公安机关过于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性措施,如刑事追究、法律制裁。这种偏重暴力手段的做法忽视了对犯罪背后原因和预防措施的综合考虑,仅仅解决了当前案件,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霸凌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忽视了预防和教育的重要性。预防和教育措施可以帮助减少校园霸凌行为的发生,提高学生的意识和能力,促进校园和谐。然而,若公安机关过于强调暴力手段和处罚,就忽视了预防和教育的机会。对于校园霸凌案件,公安机关缺乏综合性的解决方案,仅仅局限于刑事追究和惩罚措施,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工作,如心理辅导、学校教育改善、家庭支持等。这种局限性无法从多个维度解决校园霸凌问题。
(五)忽视案后教育警示
公安机关在侦破校园霸凌犯罪案件后,没有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后续机制。这导致对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案后教育和警示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无法对其行为和心理状态进行有效干预和引导。对于涉及校园霸凌犯罪的加害者,仅依靠刑事追究和法律制裁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其行为和心理状态。公安机关应重视对肇事者的心理教育与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并提供相关的心理辅导和支持。在校园霸凌犯罪案件中受到伤害的受害者面临心理创伤和恢复的挑战。公安机关应该关注受害者的心理疏导与康复,提供相关的心理支持和专业指导,帮助他们恢复自信、重建信任。
(一)设立专门机构,启动专门程序
建议成立专门机构,如校园霸凌犯罪侦查专案组或校园安全维护专门部门,负责专门处理校园霸凌犯罪案件。该机构可以集中专业人员、资源和技术,提高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制定并启动专门程序,确保校园霸凌犯罪案件得到专门的侦查和处理。该程序应明确案件受理、调查、证据收集、嫌疑人审讯等环节的流程和标准,确保侦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同时,对该机构要加强专业培训,为其提供针对校园霸凌犯罪的专业培训,包括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社会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他们在侦查工作中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为专案组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力、物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提高案件侦破的成功率。此外,加强与学校、教育部门、社会工作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沟通,共享信息、资源和经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霸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预防工作。
(二)证据收集全面,保护特殊群体
为侦查人员提供专门的培训,使其了解校园霸凌犯罪案件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特殊群体的保护需求。这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收集证据,并在侦查过程中注重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建立详细的特殊群体操作指南,明确在校园霸凌犯罪案件中的证据收集程序和标准。该指南应包括收集电子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针对特殊群体的保护需求,采用适当的调查方法。例如,在采访特殊群体时,可以选择适当的场所和时间,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護,确保他们的参与和合作。与心理咨询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获取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支持。
(三)明确矫治责任,慎用强制措施
矫治责任是触法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接受特定矫治措施而对其触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具有约束性与惩戒性的法律后果,彰显出专门矫治教育的惩戒性与保安性特征。专门矫治教育的具体适用应当以矫治责任为基础,触法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触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是判断矫治责任的基本标准。将重点放在预防和教育方面,通过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措施,提高学生的意识和素养,减少校园霸凌行为的发生。通过增加预防性措施,减少对强制措施的需求。建立健全的调解机制,鼓励受害者和施暴者进行对话和调解,寻求和解。通过调解解决争端,降低案件升级和长期诉讼的风险,减少对强制措施的依赖。
(四)注重普法教育,加强案后警示
加强普法教育,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与校园霸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责任。通过校园课程、讲座、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促进他们依法行事,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案例分享,向学生展示校园霸凌犯罪的严重后果和法律后果。警示教育可以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班会等途径进行,引起学生的警觉性和对校园霸凌的警惕性。同时,可以邀请受害者或专业人士分享经历和教训,让学生深刻认识到校园霸凌的危害性。
校园霸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应时刻把握好自身角色定位,更有效地应对青少年校园霸凌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青少年权益,促进校园和谐与发展,还家长和学生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
基金项目:2023年度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立项课题“吉林省青少年校园霸凌犯罪侦查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23jqy-134)。
(作者单位:吉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