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刘文静谋反案

2023-12-03 14:31任士英
文史知识 2023年11期
关键词:李渊案件

任士英

对于在隋末乱世建立起来的大唐来说,一个人的死亡,很寻常。然而,开国元勋刘文静的死却难说寻常。对于一个肇基之初的帝国来说,通过司法程序将一个深度参与了政权建设的重臣送上断头台而且是以“谋反”的罪名,确实非寻常之事。这一案件发生在武德二年(619)的八月(《新唐书·高祖本纪》载为“九月”),也就是唐高祖李渊建元登基的第二年。

案件当事人刘文静之死,曾引发古往今来人们的广泛兴趣。《旧唐书》《新唐书》为刘文静立传(本文引注两书本传者,不再一一注明)都涉及此事。后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探讨,有意思的是,他们几乎都关注刘文静之被杀或考察刘文静为何“死于非命”,或直接就把此案当作一桩“冤案”并探讨其死因。明朝时也仍有人把刘文静之死称为“谮死”(叶山《叶八白易传》卷九)。几乎没有人关注以“谋反”罪办理刘文静案件之始末。那么,刘文静谋反一案,就值得做一番梳理了。

关于刘文静一案,旧史并没有对案件本身着墨太多。通过旧史的记载,似乎就是一个皇帝定性后直接执行的案件。刘文静在武德元年被任命为纳言。纳言是门下省长官,正品宰相。但是,在刘文静案发时,史书中却没有强调他的宰相身份。司马光《资治通鉴》记录此事因果,强调刘文静的身份是民部尚书、鲁国公。《旧唐书》记录此事也说“杀民部尚书、鲁国公刘文静”。案发时,刘文静身份是不是宰相,书中记载有些含混。这是因为,刘文静在唐初随同主帅李世民平定隴西薛举父子过程中,没有遵照因病离开军中的李世民的固守之计,而是“出军争利,王师败绩”(这几乎是李世民军事生涯中唯一的败绩,他却不在军中。颇有学者质疑李世民生病的记载,是旧史曲笔),刘文静兵败,“奔还京师,坐除名”。不过,他不久就因讨平薛举有功,又“以功复其爵邑,拜民部尚书,领陕东道行台左仆射”。这提示我们,刘文静案发生的时候,他的身份即使没有恢复宰相纳言的职务,也有国公的爵位,还兼任民部尚书,同时他还任陕东道行台尚书左仆射。武德初年的陕东道行台,实际上行使着朝廷行政中枢的权力。

武德二年,刘文静“从太宗镇长春宫”。长春宫是皇帝行宫,位于同州(今陕西大荔)。这说明案发前刘文静不仅职高权重位尊,人还不一定在京城长安。也许正是由于刘文静长期不在京师,即使他在被任命纳言后,朝廷仍另外委任了黄门侍郎陈叔达判纳言、将作大匠窦抗兼纳言。但是,他曾任唐朝宰相的身份无疑。

案件的直接起因,是刘文静的弟弟刘文起因为家里闹妖、宅门不宁,请巫者在夜里“披发衔刀”为压胜之法。此事被刘文静失宠的小妾告知其兄后“上变”告发。这样看来,史书上关于刘文静案的记录其实很有趣了。刘文静案发,不是朝廷得到了他谋反的证据,甚至也不是刘文静身边人员的直接告发,而是他失宠的小妾通过娘家的哥哥“上变”。李渊得闻后,认定刘文静有谋反之心,将他逮捕交付审讯。这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与结局。

“谋反罪”,隋唐时属于“十恶”之首。所谓“谋危社稷”,侵害对象是“社稷”。用现在的理解就是危害国家安全。“谋危社稷”的犯罪主体是“为子为臣”辈,凡是“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唐律疏义》卷一,以下出此书不再标注)则属谋反。这就是说,臣子违背天时人伦大德,违背“惟忠惟孝”的准则,“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就是“谋反”。因此,保障的是“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的君王。律文中谋害“社稷”而不直接说“君王”,律文解释说是“不敢指斥尊号”,所以托曰“社稷”以指代人君所尊。这一表达,进一步体现出君主权力来源为天命,是从法律的角度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的表述,则是进一步强化了人间“王者”之地位。

据唐律,“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不过,谋反罪的认定与构成要件,在具体的律条与司法实践中区分若干层次,与之相对应的法定刑罚也因此有所区别。唐朝谋反罪的侦办与处置区分为以下情形:第一类是谋反既遂,后果严重的。也就是坐实谋反(含大逆),罪行昭昭,严重威胁与危害社稷者。第二类是谋反既遂,却未发生严重后果的。所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其犯罪要件中必须有谋反之“词理”与“威力”,就是要有言有行,只是“虽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这是因谋反限于组织宣传发动的条件,所谓“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无论是否产生实际危害与恶果,都是罪行昭昭。第三类是谋反未遂的。只要坐实反谋,“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与谋反既遂同罪。而且,坐实后也不按照《名例律》规定的反谋需要“二人以上”,“虽一人同二人之法”。虽有反谋,无能为害,亦皆斩。第四类是口称谋反而查无实证的。这一类与谋反既遂不同,也与上述所谓“谋而未行”不同,还可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律条中列举的“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等,再一种是“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前一种情形,当事人妖言惑众是假托谋反之名,有实际行动却与谋反无关,当事人未必清楚自己言行的真实性质。后一种情形则是当事人自己“口出欲反之言”,却“实无谋危之计”,又“勘无实状可寻”。这就与谋反罪(无论既遂与未遂)不同,在刑律上无死刑(斩、绞),而是判流放二千里。

显然,谋危社稷侵犯的是以国家形态呈现的君主利益。唐朝对谋反罪的法定刑罚根据不同的情节做出区分,但从罪犯无论首从“皆死”(区分斩、绞)、亲属缘坐以及罚没资产等,仍说明谋反罪之刑罚严厉。

刘文静案发时,国家制度草创,唐初通法基本沿袭隋旧。唐初司法基本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刘文静本人也参与删定隋开皇律令、制定新格。到武德七年才颁行《武德律》。谋反罪在以往历代典律的罪名中并无定则。直到隋“开皇创制,始备此科……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现《唐律疏议》中关于谋反罪的规定与处置、事类与罪名,尽管在刘文静案之后才勒定,但是“五刑之中,十恶尤切”,刘文静案发时,关于谋反罪的罪行认定与刑罚原则,与今见唐律文本不会有重大出入。

李渊对刘文静案并非口含天宪一语定谳,而是交付审讯。审讯是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目的是为了甄别“上变”事实。一定意义上显示要罪刑法定。

从刘文静案审讯结果看,并没有落实他有任何谋反的证据。审讯中,也未见刘文静正面回应其弟行压胜之事,却是承认自己“官赏不异众人”、有觖望之心、因醉口出怨言。总之,他没有承认自己有不轨之心。

李渊将刘文静“属吏”,是派谁审讯?隋唐时中央掌管案件一般审理程序的司法机构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一般来说,大理寺是最高的审判机构,掌折狱详刑之事,奉诏与刑部、御史台组成三司推按,疑案不决者多由三司推鞫会审,有时要申报中书门下(政事堂)详覆,死刑判决要奏报皇帝裁决。刑部职掌全国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系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正朝廷纲纪,举百司紊失,是负责监察职能的中央机构。奉命审讯刘文静案的主官是裴寂、萧瑀,后来李纲也参与进来。他们的身份却与上述司法机构并无关系。裴寂乃李渊近臣,职务是尚书右仆射。萧瑀出身显赫,李渊呼为“萧郎”,此时任内史(中书)令。李纲则任礼部尚书兼太子詹事。这说明,唐初谋反案件的审理,皇帝可以随心所欲委派包括宰相在内的朝廷重臣负责。这提示,谋反案不是寻常刑事案件。

主审法官萧瑀和李纲审理后,不仅没有查证到刘文静谋反证据,得出他谋反的结论,却是“皆明其非反”,态度坚定地向李渊表示刘文静没有谋反之心与迹象。秦王李世民作为刘文静的直接上级,也向唐高祖证其绝无反心,“非敢谋反”,救解其罪不遗馀力。裴寂没有给出刘文静非反的结论,但也没有看到他直接坐证刘文静谋反的记载。只是裴寂对李渊强調“文静多权诡,而性猜险,忿不顾难,丑言怪节已暴验,今天下未靖,恐为后忧”。这也不过是说天下未定之际,刘文静的存在会让朝廷不放心,如加赦免,必贻后患。简单来说,刘文静案审讯中的质证过程,既没有他本人自证的口供,也没有关于刘文静谋反的人证物证(包括直接和间接证据)。

史书记载刘文静之死,都说与裴寂有关。尽管裴寂的态度对刘文静被处死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究竟能够起到多大作用,这是涉及此案的另一话题,此不赘。旧史对刘文静也是基本相同的记载:刘文静自以为功高,所得封赏与其功劳不相称,尤其是自己最初与裴寂位望相同,而后来东征西讨、九死一生,不仅位居裴寂之下,且“官赏不异众人”。刘文静自恃功大勋高,不满于地位待遇而生怨望之心,以至于与裴寂产生矛盾,廷议国政时发泄私怨。凡是裴寂认可的事,刘文静一定持不同的意见,由此导致二人“有隙”(《资治通鉴》“武德二年”条)。刘文静与弟弟刘文起饮酒时,借酒吐露真情,拔刀击柱,要找机会杀裴寂而后快,丝毫不隐瞒自己的想法。如果刘文静因私德有亏而影响国政,且其弟行压胜之法是历代律令所禁止的违法行为,那么,刘文静获罪似乎并无奇怪,也不应该有什么疑点。问题是,如果仅仅是刘文静因与裴寂个人的恩怨才表现出私德有亏,他怎么会被认定为谋反罪?其罪何至于死?但是,李渊恰恰就认定了刘文静案是一起谋反案。《旧唐书》本传云:“高祖谓群臣曰:‘文静此言,反明白矣。”

显然,李渊在审讯刘文静之后就将案件定了性。李渊所谓“文静此言”,讲的什么?据《旧唐书·刘文静传》载:“文静曰:‘起义之初,忝为司马,计与长史位望略同;今(裴)寂为仆射,据甲第,臣官赏不异众人,东征西讨,家口无托,实有觖望之心。因醉或有怨言,不能自保。”

这段话内涵丰富自不待言。李渊如何能凭“文静此言”确证其“反”?前述裴寂对李渊评论刘文静案之“丑言怪节已暴验”一语,在《旧唐书》中则称述为“丑言悖逆,其状已彰”云云。值得注意,后一种表达已与当时法言法语若合符节。今本《唐律疏议》“口陈欲反之言”条:“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只要“妄为狂悖之语”就可定罪。也就是说,认定了刘文静之“丑言悖逆”之状,即使无反形,就可据律条定罪。因此,在李渊将刘文静案以谋反罪交付审讯后,无论案件事实证据如何、主审法官的意见和审验结论如何、当事人或者证人的证言证物如何,皆以李渊的意志为意志,何况刘文静在审讯中确乎被认定有“妄为狂悖之语”的事实。说到底,谋反案件不是寻常的刑事案件,而是政治案,用刑律手段处置却以政治标准办理判案,就是此案的核心。李渊自由心证却又通过特别会审程序审理,通过司法调查彰显案件的合法性与朝廷权威,显示出他的高明之处,也证明了他是一位雄才大略、深谋远虑的政治家。当然,也就不能指摘审判法官审判工作方法与作为证人的无助的李世民。

谋反罪伤害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社稷,最有资格认定社稷是否受到危害的是皇帝。刘文静案中,即使人证物证与犯罪证据含糊不清,李渊也认定刘文静反状明白,最终以谋反罪将其正法并籍没其家。这是案件的实质所在,也是案件定性的本质。

细酌刘文静案的口供与前后因果,启发我们推测此案更多的隐情与瓜葛。

如果案件不定性为谋反,按照刘文静的身份,可以按照“八议”之法得到宽宥,何况他初为纳言,因太原起兵“元谋立功”,以元从功臣身份与李世民、裴寂三人得到“特恕二死”的优待(长孙顺德等十四人免一死)。有意思的是,刘文静案处置中,并没有见到他和朝廷提及“特恕二死”的优待。倒是后来有人向李渊告发裴寂谋反时,李渊将其下狱刑讯却没有杀之,甚至还说下狱推究是为了证明裴寂无贰心。那么,刘文静被罪以谋反,主审法官如何有胆量得出非反的结论?坐实其谋反罪时,秦王李世民何以敢力证其非敢谋反且出面营救?刘文静所自恃之功是什么?究竟有何与众不同?国家奠基之初,立功者多,赏功是基本状态。然而,功劳大小认定,录功赏格高下,是国家意志。功可用可赏,也可杀可夺。推奖功臣是国策,涉及政治走向和朝廷深意。功臣恃功自傲,可以发泄情绪,像尉迟敬德朝会殴击亲王可以被原谅,但是像刘文静发泄“丑言悖逆”涉及至尊,就可能被杀。功高之人失去政治底线,被怀疑忠诚度,就会陷于灭顶之灾。

细究刘文静案细节,提示我们不能不深究此案的事件还有:武德二年八月,隋恭帝(代王杨侑)在长安身死。隋恭帝上年五月二十日以禅让方式传位给李渊。隋恭帝身死与刘文静被杀都在武德二年八月,难道二者仅仅是时间上巧合?在此前后,作为刘文静儿女姻亲之家的瓦岗李密,归顺李渊后又反唐出奔被杀,难道与刘文静之间没有关系?刘文静深度参与了李渊建唐的最初谋划,他在隋末群雄中异军突起,背负了李渊建唐过程中的诸多阴私。他走上政治舞台的中心,却一步跌落深渊。刘文静当年结交李渊谋划太原起兵,又策划杀王威、高君雅,出使突厥,佐命开国,东征西战,奠基唐朝,参与制度建设、修订律令,位极人臣,但被送上断头台,显示出李唐建国历程中的某种秘隐。或许刘文静的死承载了唐帝国朝廷肇基的制度密码,揭示出唐帝国立国的某些品格,为后人观察帝国政治发展的面貌与形态留下了缝隙与特殊角度。将刘文静案与李渊开国后的政治格局联系起来,当然就超出对案件本身的探讨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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