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宝莹 王爽 黄宏思
摘 要:社区共同体作为一种理想的善治目标,在增强居民内在联系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价值。但当代中国社区共同体建设存在困境,突出体现在社区治理结构不平衡,社区事务的处理缺乏公共性,社区协商治理水平低下等方面。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能够优化社区治理结构,提升社区治理的公共性,落实社区的协商民主,有利于社区共同体困境的消解。从实现路径看,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可以分为结构嵌入和关系嵌入,前者包括主体、制度、资源、技术嵌入,后者包括政治关系和邻里关系嵌入。社会组织嵌入社区共同体建设要从结构嵌入开始入手,逐渐推进关系嵌入,进而实现两者有效融合与相互促进,达到社区共同体的建设目标。
关键词:社区治理;社区共同体;社会组织;嵌入
中图分类号:C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08 — 0090 — 06
一、引言
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事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基层社会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将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提升基层社区的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服务能力。如何在基层社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有更多获得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解决的现实难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基层社会的表现形式,社区共同体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多重困境,这些困境难以单纯通过政府或社区自身的力量去逾越,需要外在的社会力量的帮助。社会组织为社区带来了治理新气象,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共同体建设符合我国“十四五”规划当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要求,也是消解社区共同体困境的有效路径。
既有研究肯定了社区共同体的重要意义以及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必要性,但没有深入研究社区共同体建设和社会组织的具体关系,本文分析了社会组织嵌入社区共同体建设的理论依据和实现路径,为更好实现基层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有效建议。
二、社区共同体的概念厘定与建设困境
(一)社区共同体的概念
德国学者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于1887年在其著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首度从学术角度明确了“共同体”的概念[1]。共同体(Gemeinschaft)是由自然意志主导的联合体,而社会(Gesellschaft)是在人类的选择意志下产生的联合体。[2]在滕尼斯的“共同体”之中,居民在共同的传统风俗下相互形成了紧密的信任关系。在当代的共同体研究中,学者不再认为社会和共同体的概念是对立的,也不再认为共同体只会出现在乡村,而是认为其存在于现代城市和现代社会之中。[3]理想的共同体具备以下特征:共同生活,居民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守望相助,形成相互交往的网络关系;共同利益,居民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共享公共利益;共同价值,居民遵守共同规范进行互惠互利的交往活动,具有对社区群体的价值认同感和归属感。[4]在基层社区建设中,共同体作为一种理想的善治目标,在增强居民内在联系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价值,我国的基层社会应着力建设社区共同体。[5]综合以上论述,本文中的社区共同体是一种由具有共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社区居民所组成的日常生活联合体,它由包括基层政府、社会组织、营利组织、社区居民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建设和维护,具有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关系和谐、文明祥和等特征。[6]
(二)社区共同体的建设困境
21世纪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这带动了社区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动,导致社区的日常运行与发展出现了各种阻碍因素,社区共同体建设面临着多种困境。
1.社区治理结构不平衡,社会力量过于薄弱
当代我国社区治理的结构存在失衡现象,不利于社区共同体的建设。[7]在社区治理结构中,存在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部门和以社区居民或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两种主要的治理主体。失衡的社区治理结构并非“一核多元”的治理结构,而仅体现出公权力的“一核”,却未体现出社会化的“多元”,因此社会力量在社区治理中的能力和影响力都过于薄弱,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更多是被动的参与社区治理。在基层政府面临的公共服务事项多、资金少、主体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基层政府以往单一主体的服务与管理已经显示出了不堪重负的种种迹象。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协调整合资源的能力、动员群众参与的能力,为政府减负,为社会增能,是社区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
2.社区事务的处理缺乏公共性,社区的行政事务与社会事务边界模糊
当代我国社区治理的公共性存在匮乏现象,社区共同体的建设目标难以实现。社区治理的公共性体现在社区事务的解决要以在多元治理主体最广泛认同基础上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社区公共事务的价值唯有获得社区内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认同,才是真正有效的社区治理。但目前基层政府习惯在处理基层事务中大包大揽,对于各类社区事务,公权力部门想解决才行动,不想解决就不去理会,多元主体参与只是解决应急困难的一种辅助性或补充性形式。这种社区事务处理方式忽视了那些在群众中自然生长的规则,忽略了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导致了社区联系服务群众的功能被弱化,疏远了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社区事务只能满足行政工作的目标,还不能实现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社區协商治理水平低下,协商能力和意愿处于较低水平
协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不足等方面的原因,社会主体在社区治理中还处于一种“弱参与”或“弱治理”的状态。协商主体的能力匮乏,突出体现在居民协商议题的归纳能力欠缺、沟通技巧较差、协商策略单一上,原子化的居民个体的影响力非常有限,难以使那些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集体公共问题通过协商得到有效解决。此外,我国大部分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较为欠缺,意识较为被动,协商主体的意愿不强,对于集体公共问题往往选择沉默。
总而言之,当代中国社区共同体建设困境很难单纯通过政府或社区自身的力量去逾越,需要外在的力量的帮助,“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就是这样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
三、社区共同体建设与社会组织嵌入的逻辑耦合
(一)社会组织嵌入社区共同体建设的理论根据
嵌入(Embeddedness)原义是指一个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对象体系中,而社会嵌入是比一般的介入、参与形式更加深入扎根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网中,是特定主体凭借嵌入从制度、经济、文化、习俗等方面进入当地社会的关系网络和政治结构中[8]。嵌入比一般的介入、参与概念更加深入和扎根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网中,是双方在思想和情感等无形要素上的深度同化[9]。在社会治理语境中,国家的意志与目标嵌入在社会组织的运作中,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将国家嵌入社会,从而提升治理绩效[10][11],因此社会治理本质上是国家嵌入与社会自治的有机统一[12]。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意味着合法的、身份相对独立的专业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签订契约等正式方式在结构、关系与认知方面进入到社区治理中,全方位、多角度地治理社区事务。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具有较强的有比较优势,它既能够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力量,更是社区治理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因此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有利于建设社区共同体。
1.社会组织的民间性令其有效连结社区治理各个主体
社会组织具有民间属性,在形式上具有身份独立性,相比政府和企业更容易被社区居民所接受,有利于多元主体间通过社会组织这一平台和渠道进行沟通協商。因此,社会组织是政府、物业公司、居委会、社区居民等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联结纽带,向社区传达政府的政策,向政府反馈社区的诉求,将基层社区的呼声、诉求与政府政策有效对接,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作用,积极实现社区治理主体之间沟通协商,使得社区居民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更为和谐。
2.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令其能够公平协调社区的利益矛盾
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是指其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社会组织的相对而言更注重社会公平,不容易偏袒强势的社区主体。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出现矛盾冲突时可以出面主持协商,以专业化的技术和社会化的运作参与协调利益矛盾,争取达到最大的共识,使协商结果最大程度符合多方的利益。此外,社会组织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对社区公共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也可以制定的社区发展计划,协调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收支状况结构等。
3.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令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更符合社区需求
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意味着该社会组织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不以市场化的营利为目的,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其业务利润只能用于继续扩大自身的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只能全力提供社会服务,而不能成为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的社会组织是在这一背景下的最好选择。因此,社会组织能够承接社区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
4.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志愿性有利于社区实现自我治理
社会组织对自身事务是自治自主的,具有较强的自律性,同时,社会组织往往以社会利益为目标使命,具有非营利的志愿性。因此当社会组织介入到社区治理过程中时,其自身的活动从始至终都受到社区内外各个主体的监督,不能为自身或其他特定主体谋取私利,而只能为公共利益服务。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和志愿性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在社会组织各种行为的感召和影响下,不仅有利于社区居民形成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意识,提高社区自我运转能力,也有利于社区居民增强对公共价值的认同,巩固社区的公共精神。
(二)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共同体困境的消解
1.优化社区治理结构,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
首先,平衡社区治理主体关系,形成“一核多元”的治理主体结构。“一核”指的是社区党组织或基层政府,“多元”指的是除社区党组织或基层政府之外的其他社区治理主体,如社区两委、社会组织、物业公司、社区居民等。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能够平衡社区治理主体关系,促进社区形成“一核多元”的治理主体结构,这种结构相对更平衡和稳定,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有利于理顺社区各类社区治理主体的关系,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传统社区垂直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以“一核”为核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新构型。
其次,优化社区治理的节点关系,畅通社区治理网络。社会组织通过嵌入社区治理,改善和创造社区治理的节点枢纽,畅通社区治理的信息、资源流通网络。社会组织不仅本身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枢纽节点,还可以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成为社区治理网络中的节点。这些枢纽与节点作为社区治理的新力量,保障治理信息和资源在社区治理网络中互联互通,改变以往“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的管理模式,为“自下而上”和“平行沟通”式的治理模式创造条件。
2.提升社区治理的公共性,形成社区的共同体精神
一方面,促进社区公共性再生产,鼓励社区回归日常生活本质。社会组织并非政府或企业,不以行政任务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以社区公共性的提高为使命,专注于解决社区实际问题,因此社会组织对社区的有效嵌入,可以帮助社区清晰其行政管理事务、商业营利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边界,使社区治理回归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激励社区多方主体就社区公共问题开展讨论和行动,重拾各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形成社区治理的共同体情怀,从而有助于提高社区治理的公共性。
另一方面,凝聚社区多元主体共识,提升社区共同体精神。在社区治理中,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优势,主动吸纳基层党组织或政府、社区居民以及其他社区主体进入社区治理中,向上回应基层党组织或政府关于社区治理的意图,向下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和积极性,将多种偏好汇聚起来,协调好多元价值之间的分歧,最终把多元主体的共识引导到增进公共利益的轨道上来,使关乎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得以解决。[13]社区共同体精神是一种关注社区公共利益的态度认知,社会组织在凝聚共社区识的过程同时也是提升社区共同体精神的过程,通过号召社区居民对公共问题的关注和解决,使社区成为一个团结的有机共同体。
3.落实社区的协商民主,增强社区自组织水平
其一,强化协商民主的保障,完善社区协商的平台。通过社会组织的结构嵌入,巩固社区协会治理的协商制度、协商资源和协商技术保障。在制度方面,社会组织协助社区在协商议事的设施、程序、人力、服务等方面出台相关制度规章,推进了社区协商治理制度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在资源方面,社会组织引入社区资源运作模式,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协商治理,促进社区协商资源整合日益丰富;在技术方面,社会组织通过应用网络交流平台等信息交流工具构建高效的网络化治理新模式,通过运用个案、小组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有效引导社区治理各个主体共同协商、解决社区事务。社区在以上保障的支持下加快形成协商民主的平台,促进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实现更频繁的联系和接触,形成多方协商合作的解决公共问题的模式,有效满足各个主体的利益需求、解决利益冲突。通过协商实践,社区协商民主程度逐渐加深,基层协商民主的目标得以落实。
其二,发展社区自我维系能力,建设自组织的社区共同体。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有利于发展社区自组织水平,此处的“自组织”指的是作为过程的自组织(self-organizing),社区自组织是一种动态的自组织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区成员能够通过协商取得大部分的共识,社区主要依靠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社区基本能够实现“自我维系”。[14]社区自组织赋予参与的居民以共同的自助、自主者的身份,激发社区居民作为组织成员的身份感,潜移默化地强化居民的自组织性,提升社区生活的公共性,减弱公共活动的私人性,使社区生活处于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均衡状态,重新激活社区居民之间原本陌生、松散的内生性社会关系,培育和锻炼社区居民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把实现从被动封闭的居住空间向主动开放的邻里社区。[15]
四、社会组织嵌入社区共同体建设的实现路径
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可以分为结构嵌入和关系嵌入两大基本领域[16][17],结构嵌入主要有主体、制度、资源、技术等方面的嵌入,为社区协商治理提供阵地,激活社区的功能和资源;关系嵌入包括政治关系和邻里关系嵌入,增进社会交往,挖掘社区社会资本,凝聚社区共同价值,重塑公共性。
(一)结构嵌入
社会组织结构嵌入社区治理,指的是社会组织进入社区后,改变了社区治理结构的安排或配置,社区治理的结构主要包括社区治理的主体结构、社区治理的制度结构、社区治理的资源结构、社区治理的技术结构等。因此,结构嵌入既表现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实践之中,也表现为专业性制度规范对社区治理产生的合法性影响,也表现为社会组织带来或链接了外部资源投入到社区治理中,还表现为社会组织所掌握的专业技术对社区治理产生影响。
1.主体嵌入
主体嵌入指的是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以正式的形式深度介入到社区治理之中。社会组织的主体嵌入引导各个治理主体的在合适的位置上发挥合适的功能:一是填补治理主体的“缺位”,在社区中通过将自身成为治理主体或发育新的社区社会组织为治理主体等方式,填补社区缺少治理主体的空白;二是校正治理主体的“越位”,通过自身提供服务或转介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等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的事务或由政府处理效率较低的事务交给合适的主体来做;三是缓解各个治理主体的“对位”,以专业的手段理顺社区事务的权责关系,协调治理主体之间的职能冲突,促进形成“一主多元”的社区治理结构。因此,社会组织的主体嵌入打破了原有由政府包揽社区一切事务的状况,丰富了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结构,使社区的各方治理主体都参与到社区共同体建设中。随着主体嵌入的深化,越来越多具有高度参与意识和较强行动能力的社会组织和广大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行列,并且各方治理主体的职能定位非常明确,即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物业公司、社会组织等各主体形成合理的社区治理主体结构,为建构多方参与、有效互动的社区共同体奠定了主体基础。
2.制度嵌入
制度嵌入是指社会组织帮助社区建立社区治理的行动依据,为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提供成文或不成文的行动准则,帮助他们自主解决社区公共问题。与社区治理紧密相关的制度嵌入体现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正式制度是明确的规范,限定了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和明確社区事务的办理流程,促进社区活动向社区共同体方向发展。例如,社区协商制度嵌入,通过制度的形式强化社会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核心作用和服务功能,积极引领社区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促进社区居民协商治理的实现。又如,社区公益制度嵌入,有的社会组织牵头建立了一整套社区志愿服务激励制度,通过制度形式确定参与公益服务能够换取奖励,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社区志愿服务,实现社区的助人自助。非正式制度是社区约定俗成的价值观念,非正式制度嵌入也可被称为认知嵌入或文化嵌入,是社会组织通过社区文化建设、社区教育宣传等形式,将社会组织自身的思想理念传播到社区中,促进居民形成公共伦理规范,提升社区的共同体精神。
3.资源嵌入
资源嵌入是指社会组织将社区外的资源链接到社区内部,为社区共同体提供资源获取和运用的途径。资源嵌入有助于拓宽社区资源渠道和提高社区资源利用效率,为社区逐渐降低对政府的资源依赖创造条件,既有助于节约政府财政资金,也有助于让社区重拾自治属性。社区治理需要的资源是多样的,当前我国社区普遍主要需要的是资金资源。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会采取多种形式将外部资源嵌入社区治理中,例如成立社区基金会、建立社区基金项目、组织社区自治金项目等,吸纳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居民自筹的资金。资源嵌入所收集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维护公共设施、资助社区活动项目、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鼓励居民参与社区公共生活,促进社区共同体的形成。
4.技术嵌入
技术嵌入是社会组织在介入社区治理时实施自身专业技术业务和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能力的过程。社会组织的一般都具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业务,这些业务体现出社会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能够确保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专业性和规范化,是其能够进入社区并有效解决社区治理难题的前提之一。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业务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交往技术,二是社会工作技术,三是新科学技术应用。在社会交往技术方面,社区治理的社会交往技术多聚焦于民主协商技术,有的社会组织牵头和组织多元治理主体以创新形式参与基层协商,以此破解社区治理困境、凝聚社区共同体的共识。在社会工作技术方面,有的社会组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力,以规范的个案管理为形式,基于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理念和科学的知识体系为居民提供咨询和帮扶服务,通过“非经济性帮助”式方案组织居民共同解决个人困难与治理难题。在新科学技术应用方面,社会组织是现代治理技术变革的先锋,有的社会组织主动将社区协商的实体平台与微博、微信、APP等信息化平台相结合,加强社区治理主体各方在网络平台的互动,在线上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讨论,形成符合公共理性的集体决策。
(二)关系嵌入
多元社区治理主体往往具有不同的利益取向、价值观念,必须处理好不同的价值认知与利益目标的矛盾与冲突,因此社会组织有必要嵌入到社区内的社会关系中。社会组织的关系嵌入是社会组织通过构建与特定社区治理主体的紧密联系,成为社区关系网络中具有影响力的成员。关系嵌入能够重构社区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加深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信任,促进主体间共识的形成,深化社区共同体的纽带关系。社区治理当中最主要的两个关系是与政府的关系和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因此,关系嵌入当中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与政府的政治关系和与社区居民的邻里关系。
1.政治关系嵌入
政治关系嵌入也可被称为行政关系嵌入,它体现的是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组织、社区两委之间的关联。社会组织要进入社区,就必须要与负责管理该社区的基层政府组织、社区两委打交道,政治嵌入体现为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正式的沟通关系,也体现为组织领导者与基层政府、社区两委负责人的社会关系,社区中社会组织的政治嵌入性越强,则表明与其关联更紧密。社会组织可以借助政治嵌入加深与政府的沟通,帮助社会组织获得稀缺的信息和实物资源,有利于社会组织获取更多的决策或政策支持,提高其行动的外部合法性,使其更顺利的协助社区建设共同体。
2.邻里关系嵌入
邻里关系嵌入也可被称为人际关系嵌入,它体现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持续性互动。邻里关系嵌入包括人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两个途径。人缘关系嵌入是社会组织主动进入到社区居民关系网络中,社会组织成员与社区居民直接交往并且互相熟悉,形成稳定的人际关系。地缘关系嵌入是指社会组织真正的进入到社区的地理位置,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成为社区景观的一部分,并且社会组织主动去熟悉该社区的各方面的信息和知识,社区的地方性知识成为组织认知的一部分。邻里关系嵌入能够获取社区的真实情况和居民的实际态度,有利于增强服务效果、扩大服务影响范围、获得居民的积极评价,而更重要的是,邻里关系嵌入可以强化社会组织与社区地域、社区居民之间的紧密关系,加快形成共同体关系。
五、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与结论,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是新时代社区共同体建设的可选路径。首先,要推动社会组织对社区治理的结构嵌入,激活社区的资源,强化社区的功能,为社区协商治理提供平台,形成“一核多元”的社区共同体治理结构:要强化社会组织的主体嵌入,积极引进社区外的专业社会组织深度介入社区治理;要推动社会组织的制度嵌入,借助社会组织力量完善社区治理制度体系;要促进社会组织的资源嵌入,鼓励社会组织将外部资源引入社区;要创新社会组织的技术嵌入,鼓励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有效发挥专业技术能力。其次,要推动社会组织对社区治理的关系嵌入,推动形成新型构建新型邻里关系,增进社会交往,挖掘社区社会资本,凝聚社区共同价值,重塑公共性:要加强社会组织的政治关系嵌入,促进社会组织通过行政体系动员资源支持与制度支持;要深化社会组织的邻里关系嵌入,加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持续性互动,引导社会组织真正进入到社区内部、建构紧密而稳定的人际关系。
具体来看,社会组织嵌入社区共同体建设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要从结构嵌入开始入手。在这一步中,社会组织以合同、制度等正式形式通过主体结构、制度结构、资源结构、技术结构的嵌入到社区治理中。第二步,优化结构嵌入的运行方式,同时逐渐推进关系嵌入。在这一步中,以社会组织牵头,创设适合社区情境的对话形式与规则,在这一对话形式或规则下,各个治理主体一定程度上突破既有的角色、功能与组织间的界限,同时,逐渐推进社会组织的政治关系和邻里关系嵌入。第三步,推动关系嵌入的深化。在这一步中,各个治理主体加深共识,加快发展社区居民关系的连接纽带,共同确定在社区日常生活和各种复杂情境下互动合作的方法。第四步,社区逐渐实现结构与关系嵌入的有效融合与相互促进。在这一步中,各个社区治理主体形成紧密的网络状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治理行动。第五步,社区逐渐实现社区共同体的建设目标。在以上步骤的基础上,逐渐完成社区日常生活共同体和认同共同体的建设目标,形成社区独特的价值与意义。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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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