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乾宇 杨孝春 冯如阳
摘要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源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油气资源丰富,沿线国家间开展能源贸易合作对充分利用各国资源,实现合作共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 2011-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能源贸易数据,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能源贸易合作的经济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能源贸易合作能显著正向影响沿线国家的经济增长。异质性分析显示,在本身具有较低科技发展水平和与中国开展较低科技合作水平的国家能源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正向刺激效应更加明显;同时,对于中亚、东南亚、南亚、中东欧、西亚中东等五个不同的地理区域,能源贸易合作对经济的正向影响效果目前只在东南亚和南亚地区显著。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通过积极开展能源外交、完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沿线国家的投资和金融支持以及深化能源技术交流等措施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
关键词: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经济效应
一、引言
在国际舞台上,维护国际能源秩序的全球治理长期以来一直由西方国家所主导。但“一带一路”倡议为沿线国家提供共商、共建、共享的能源合作平台带来了契机。“一带一路”国家油气资源丰富,其中中东、中亚、非洲和俄罗斯是油气资源的富集区,石油储量为1525亿吨,占世界总量的66.5%。天然气储量为166.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总量的 89.1%。(潜旭明,2017)。在全球已发现可采天然气储量丰富的前20个盆地中,沿线国家占有10个,天然气可采储量占全球比例超过70%(张强,苗龙等, 2021)。但“一带一路”沿线多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比较单一,产业结构不太合理,制造业、服务业的发展程度不高,技术含量偏低,国民经济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立足资源禀赋优势,通过科技赋能在沿线国家开展能源贸易升级合作对促进各国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性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源泉,能源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能源安全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等密切相关。能源合作一直是“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随着系列双边和多边国际能源合作协议的签订,特别是《“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成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能源合作进入了新的阶段。2023年 1月 6日,习近平总书记与土库曼斯坦总统谢尔达尔·别尔德穆哈梅多夫举行会谈,签署并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共同见证签署了“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数字经济、卫生、文化、天然气等领域的合作文件,聯合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共建了新时代的“能源丝绸之路”——中国—中亚天然气运输管道,为国际能源合作树立了典范。中国既是“一带一路”的首倡国,也是世界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中国如何在能源领域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进行合作将对各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时值“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有必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开展能源贸易合作的现状和经济效应进行分析,为后一阶段更好地开展能源贸易合作提供实证依据。
二、“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内涵及意义
(一)能源合作的内涵
中国于2017年 5月发布的《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中指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目的是共同打造开放包容、普惠共享的能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国际能源合作范围广泛, 包括能源产品及服务贸易、能源建设项目以及相应的技术、人才、资金等全要素和全产业链的合作(余晓钟,焦健等,2018)。“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扩大了以往传统能源合作(能源生产、能源消费、能源运输)的内容,涵盖了能源的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等(岳树梅, 2017)。在世界范围治理机制转型的基础上,“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从能源来源、战略通道、合作机制、基础设施等多个方面为解决我国能源安全问题提供有力支撑(潜旭明,2017);而“一带一路”下的能源合作是使国际能源系统更加多样化的全新模式,其不仅是“一带一路”国家在全球能源产业变革背景下实现新型能源协作的全新平台,更是在全球能源安全不确定性提升的背景下,确保合作伙伴国家的能源产业整体安全的全新手段(熊智钰, 2020)。
(二)能源合作机制
良好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是世界能源合作、能源交易及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保证。按照不同的标准,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能源合作机制、合作主体的多少,可以将能源合作机制分为双边及多边合作机制两种。例如,中国与俄罗斯、卡塔尔、土库曼斯坦之间的领导人会晤机制和能源委员会等都是双边合作机制;而石油输出国组织、上合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等是多边合作机制。根据国际能源合作合同模式的演变,可以将国际能源合作划分为传统类型合同和非传统类型合同,例如,传统类型合同包括租让制合同、产量分成合同、服务类合同、联合经营合同、回购合同,非传统类型合同包括重新开发合同、提高效率合同、部分承包合同。(余晓钟,黄琴,2019)。按照国际能源合作机制的主体类型可以将能源合作机制分为三类:一是由全球性组织或者全球性机构主持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二是由大国为核心的能源合作机制,三是由某个地区内的国家为核心的能源合作机制(余晓忠,白龙,2020)。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机制,即“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在面对各种国际能源合作机制挑战的背景下,通过凝聚共识、“五通”建设、创新引领的行动纲领,顺应了国际能源合作发展的新趋势,积极重构全球能源合作新秩序,对歧视、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的西方体系发起挑战,在全球能源治理体系竞争中胜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以促进全球能源可持续发展,维护全球能源安全为目标,为国际能源合作提供了新平台、新路径、新模式和新关系(余晓钟,罗霞,2020)。高全成和刘丹(2017)指出中国与中亚五国能源合作方式主要包括:合资、投资、合作开发和技术服务。“一带一路”下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具有理念创新、互联网络和融资平台三个特点(熊智钰,2020)。
(三)能源合作对经济发展的意义
1.能源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1973年爆发的“石油危机”,是人们关注能源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直接动因。郭阳旭(2006)指出可以通过经济增长过程中对能源的需求来解释能源如何影响经济增长。杨军(2009)认为能源和劳动、资本一样都是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变量,经济增长的速度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能源的满足程度,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在不断增大。潜旭明(2017)认为能源安全是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领域,能源价格的上涨会导致工业生产成本增加、原材料短缺,进而引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衰退。在实证分析方面,于东平和段万春(2010)运用协整检验和误差修正模型,对云南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云南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2.能源合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现有关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贸易合作的研究大多是从理论的角度,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进行的机制,并提出能源合作的创新机制。如刘文革和庞盟等学者(2012)通过研究中国与俄罗斯的能源贸易合作,指出中国可以从俄罗斯进口石油、天然气等高热值能源,从而提高中国的能源使用效率,节约各产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杨慧佳和辛馨(2022)指出能源合作有利于合作各方保障自身能源安全,并且其合作情况与双方经济增长联系紧密。较少的研究从实证的角度对能源合作的经济效应进行了计量分析,但一般受数据获取的影响,仅分析了部分国家和区域。如张金珠和赵欣等(2021)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划分为六大板块,并在每个板块中各选出一个代表国家,然后运用全球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表明,相较于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而言,能源投资给沿线国家带来的经济增长效应更为可观,且经济和环境的成本收益呈现出较大的区域异质性,其中,对俄罗斯的能源投资效率较高,而印度尼西亚的成本收益值则较小。周靖和韩纪琴(2022)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下,从能源消费、能源生产两个维度实证研究了能源合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结果表明提升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能源贸易总额能够通过促进能源合作国的经济增长,提高这些国家的能源生产安全水平。
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能源贸易合作的现状,本文通过收集“一带一路”沿线60个主要国家2011-2020年的数据,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开展能源贸易合作的经济效应,并针对不同国家科技发展水平及其与中国合作的紧密程度进行了异质性分析,拟为在下一阶段更好地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能源合作提供理论和政策依据。
三、数据、变量与模型
(一)样本的选取和数据来源
由于“一带一路”国家涉及较多,而各国具体指标数据可得性不一,为保证研究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本文以“一带一路”沿线的60个主要国家为研究对象,共收集了2011-2020年这60个国家的数据。为了使研究更为客观和保证样本数量,本文对这60个国家中相关变量缺失值采取了不同的统计方法进行插补,具体包括回归模型预测插补①、k 近邻预测插补②和特殊值替代插补③。在对数据进行清洗和处理后,最终得到参与回归的数据600个。
本文使用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油气贸易额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NationalBureau of Statistics of China,简称NBSC);沿线各国的 GDP 数据来源于同花顺数据库(iFind);控制变量来源于世界银行(World Bank,简称 WB)、中石化 FITCH 数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 WIPO)等相关数据。
(二)变量定义和模型构建
1.核心解释变量
受数据可得性的限制,本文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油气贸易额作为衡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能源贸易合作的深度。
2.被解释变量
由于 GDP 指标能够较好地衡量国家实际经济发展状态及效益,本文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2011年至2020年以现价美元计价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经济效应,并进行实证分析。此外,由于国家宏观 GDP 数值本身较大,在后文回归分析中,被解释变量 GDP 均采取对数处理。在被解释变量的选取上,未对经济增长率展开分析的原因在于增长率指标本身绝对值较小,引致回归系数趋近于0,不利于区分对实证结果展开分析。
3.控制变量
为了尽可能的避免遗漏变量给回归结果带来偏误,本文控制了一些可能影響经济发展和两国合作紧密程度的相关变量。具体而言,本文的控制变量有:
(1)R&D 人员占就业人员比重。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知识的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能够体现一个国家的研究能力,进而可能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能力,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
(2)工业总产值占 GDP 比重。该变量用以控制宏观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数据来源于中石化 FITCH 数据。
(3)国家治理指数。本文使用世界银行公布的国家治理指数用以衡量国家的综合制度治理水平。国家综合制度的好坏可能会影响到国家对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而会影响经济增长。
(4)FDI。外国直接投资流动在技术转让和一体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东道国经济体和当地企业融入全球生产网络和价值链。通过外资拥有的本地分销网络也为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提供了便利,因此本文控制了 FDI 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
(5)全球创新情况。它反映出了在全球经济越来越以知识为基础的背景下,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增长之间的联系,该数据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6)营商环境情况。该指标用以衡量国家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
(三)模型构建
本文数据源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2011-2020年指标体系相关数据所搭建的短面板数据库,因此将主要采用面板数据回归的方式进行。本文在回归前进行了豪斯曼检验,其结果表明本文的研究应当采用固定效应模型。
其中,i代表沿线国家,t 表示时间,LNGDP为各国2011-202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数,Energy 指2011年-2020年各国与中国的能源贸易额,Xit为控制变量,εit 为随机扰动项。
(四)描述性统计
本文参考邹嘉龄等人(2015)的研究,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为中亚、东南亚、南亚、中东欧、西亚中东等五个区域。其中中亚包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6 国,东南亚包括越南、老挝、印度尼西亚等11国,南亚包括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8 国,中东欧包括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乌克兰等21国,西亚中东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以色列、伊朗、叙利亚等15国。表2 展示的是参与回归的6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油气贸易额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均值情况。由表2 可以看出,与中国开展能源贸易水平最高的是东南亚国家,油气贸易额均值达到了43.64亿元;其次是南亚,均值为14.4亿元;最少的是中亚地区,均值只有2.05亿元。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
通过回归前的豪斯曼检验,本文采用了固定效应回归。表3 汇报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能源贸易对自身经济效应影响的回归结果。表3 中的列(1)是仅仅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能源贸易额作为解释放入回归模型的结果,结果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能源贸易能够显著正向刺激该国经济发展,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3 列(2)是将控制变量工业总产值占 GDP 比重、FDI、R&D 人员占就业人员比重加入回归模型后的结果,这些变量分别用于控制工业发展、国外投资和研发水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加入后结果依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支持能源贸易合作正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列(3)是将全部控制变量加入回归模型的结果,新加入控制变量是用以控制宏观环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保持不变。基准回归结果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加强与中国的能源贸易往来可以带来自身经济的发展,实现合作共赢的局面。
(二)内生性检验
在表3 的列(3)中,虽然本文尽量去控制那些可能同时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能源贸易水平和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但实证结果仍有可能受到一些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这种遗漏变量问题会导致本文估计的结果有偏。为了缓解因遗漏变量、测量误差或双向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借鉴 Dollar 和 Kraay(2003)的做法使用解释变量滞后项作为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对模型进行内生性检验。表4 的内生性检验结果显示,模型回归系数符号和显著性均未出现差异,结论也仍然相同。这表明内生性问题对本文回归结果没有造成重大影响。
(三)稳健性检验
1.更换能源贸易的代理变量
能源贸易是双边贸易的构成部分,于是本文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双边贸易总额代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能源贸易额再次进入回归模型,回归结果如表5 列(2)所示。从回归结果来看,替换核心解释变量后,主要变量的显著性和符号均未发生较大变化,表明本文的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2.剔除特定樣本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暴发,考虑到疫情对各国的宏观经济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会带来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冲击,本文进一步将2020年的样本进行了剔除,并利用模型(1)再次对结果进行了重新估计。表5 第(3)列结果显示,剔除特定样本后,能源合作贸易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即剔除了疫情的影响之后,主要变量的符号和显著性均未改变,回归分析的结论也并未改变,表明本文回归结果是稳健可靠的。
五、异质性分析
能源一直是“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重点领域,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自身的科技发展水平以及科技合作水平很有可能会影响能源贸易合作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在异质性分析中,为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身的科技发展水平以及科技合作水平对能源贸易合作的经济效应的影响,本文基于国别数据构建的科技创新指数④和科技合作指数⑤ , 按照指数的得分情况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划分为科技创新优势国、科技创新劣势国、科技合作优势国、科技合作劣势国四类组别分别进行回归分析。此外,本文还考虑了不同地区与中国的地理位置、历史渊源以及自然禀赋等情况,进行了区域异质性分析,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开展能源贸易合作的经济效应。
(一)基于科技发展水平的异质性分析
为了考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身的不同科技创新发展水平对国际能源贸易合作带来的经济效应的影响,本文将科技创新指数位于前50%的国家列为科技发展优势国,将排名位于后50%的国家列为科技发展劣势国。在此基础上,本文进行了异质性回归分析,结果如表6。表6 列(2)是科技发展优势国与中国开展能源贸易合作的回归结果,列(3)是科技发展劣势国与中国开展能源贸易合作的回归结果。
从回归结果来看,无论是在科技发展优势国还是科技发展劣势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能源贸易都能显著正向影响其经济发展水平。特别地,能源贸易合作对科技发展劣势国的经济效应要更高于科技发展优势国,并略高于全样本回归结果。这些结果说明能源贸易合作对于科技发展程度不高的沿线国家的经济增长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如蒙古、越南、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科技发展比较落后的国家,能源合作对其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加显著。
(二)基于科技合作紧密程度的异质性分析
科技合作指数主要衡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的科技合作程度。为了探究国家之间的科技合作紧密程度对能源贸易对经济的影响效应的影响,本文按照科技合作指数及各国得分排名,将与中国科技合作排名位于前50%的国家列为科技合作优势国(合作紧密度高),将排名位于后50%的国家列为科技合作劣势国(合作紧密度低),并进行了异质性分析,结果如表7 所示。表7列(1)是全样本回归结果,列(2)是科技合作优势国的回归结果,列(3)是科技合作劣势国的回归结果。
在科技合作优势国的回归中,其回归系数为0.000941,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能源贸易合作对与中国科技合作紧密的沿线国家的GDP 增长虽然也有正向的影响,但效果不如合作劣势的国家。因为在科技合作劣势国的回归中,能源贸易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正向各国的经济发展。且科技合作劣势国能源贸易的回归系数为0.0298,远远高于科技合作优势国的回归系数。此外,合作劣势国能源贸易的回归系数也高于全样本回归结果的系数(0.00102),这表明说明能源贸易合作对与中国科技合作不紧密的沿线国家的 GDP 增长也有着正向的影响,并且效果是更加明显的。可能的原因为合作劣势的国家如黎巴嫩、科威特、阿富汗、柬埔寨等,大多为对能源依赖比较大的国家,故能源贸易合作对其经济发展有着更为显著的作用。
(三)基于地理区域差异的异质性分析
本文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为中亚、东南亚、南亚、中东欧、西亚中东等五个区域进行异质性分析,回归结果如表8 所示。其中,列(1)、(2)、(3)、(4)、(5)、(6)分别是全样本、中亚、东南亚、南亚、中东欧、西亚中东地区对应的回归结果。由回归结果所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不同区域中,只有东南亚和南亚地区的能源贸易合作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正向显著的。可能的原因是地理位置的优势,目前东南亚和南亚地区的“一带一路”国家与中国的能源贸易合作更多,而其他区域目前还没有太多国家和中国开展能源贸易合作。这也表明通过与中国开展能源贸易合作,是可以显著促进合作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
六、结论与启示
(一)主要结论
“一带一路”是一条创新之路、合作之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能源贸易合作是推动共建国家高质量发展,实现与共建国家互利互赢的重要保障。本文基于2011-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60个国家的国别数据,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贸易现状进行了全面客观地动态评估,并考察了能源贸易合作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国际能源贸易合作能显著正向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 GDP 水平。并且,这种影响效果存在一定的异质性,主要表现为:虽然从整体上而言,与中国开展能源贸易合作能促进所有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增长,但对于科技创新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对于目前与中国开展科技合作紧密程度相对低的国家,这种经济效应更加明显。同时,地理区域差异的异质性表明通过与中国开展能源贸易合作可以显著促进合作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政策启示
结合国际能源合作在经济增长中的突出作用,中国应当结合不同地域的区位特点和资源要素禀赋特征,制定更加详细的国际能源合作发展布局和规划,通过和具有科学发展优势和具有典型产业优势的国家先行开展合作,然后通过示范效应和辐射作用带动与科技发展劣势国家的合作,并在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经济和人才支持。
1.积极开展能源外交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中国战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沿线国家在政治上是中国的战略依托,经济上也是中国的重要能源供应地,是中国商品走出去的重要市场,也是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因此,我们要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和创新发展的思维,赋予外交政策新的内涵,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承担大国责任,树立大国话语体系,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外交政策基础。同时,也为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能源合作提供有力的外交理念支撑。
基于能源贸易合作对经济效应存在的区域异质性,应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采取不同的措施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贸易合作。首先,中国需要进一步巩固与目前已经稳定开展能源贸易合作国家的外交关系。如沙特阿拉伯、阿曼、伊拉克、阿拉伯、科威特、卡塔尔、伊朗等,这些国家油气资源禀赋较好,能源生产、贸易合作相对平稳,是中国油气进口的主要来源国,也是中国能源供给安全最为重要的保障。其次,可以考虑在地理位置上与中国毗邻或邻近的国家,如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越南等,这些国家油气资源较为丰富、与中国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外交关系,可以这些国家为依托加强能源贸易合作。再次,对于目前科技发展处于劣势的国家以及与中国开展科技合作仍然比较薄弱的国家,如蒙古、越南、缅甸、老挝、阿富汗等,应进一步履行大国责任,将这些国家作为能源贸易合作的潜力国进一步拓展未来的合作空间,通过能源贸易合作带动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促进全球共同发展。
2.深化能源技术交流
能源技术进步和重大变革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世界能源技术正处于从高碳向低碳转变的重大变革期,各种高效能源利用技术和低碳能源供应技术发展迅速,各国加大对能源新技术的投入,力图占领新技术的制高点,提高国家竞争力。中国必须抓住这一重要的历史机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清洁煤利用、核能、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能源科技装备技术,逐步向国外输出先进的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发展中国特色的新能源经济,实现中国由能源大国向能源强国的跨越。
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需求和投资前景广阔,具有开展能源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良好基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该立足各国优势,在能源勘探与开采、加工与转化以及新能源领域联合研发,突破能源发展的技术瓶颈,实现资源共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通过联合设立先进能源研究中心,选择并确定重大能源试点示范项目,加快能源技术的研发和转化,提高能源生产和利用效率。为了加快技术交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签订有关双边和多边条约简化可再生能源技术转让的程序,制定相關技术标准,并对可再生能源技术成果的转让给予优惠政策。
3.完善“一帶一路”能源合作协调机制
“一带一路”下的能源合作,是“一带一路”国家在全球能源产业变革背景下,实现新型能源协作的全新平台;是在全球能源安全不确定性提升的背景下,确保合作伙伴国家的能源产业整体安全的全新手段;是在世界范围内的治理机制转型的基础上,使国际能源系统更加多样化的全新模式。同时,还是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背景下,实现能源领域共同发展的全新关系。
现有国际能源合作机制的主体类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全球性组织或者全球性机构主持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二是以大国为核心的能源合作机制。三是某个地区内的国家为核心的能源合作机制。这些机制主要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一带一路”倡议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共商、共建、共享的能源合作平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因此,在未来的国际能源通道合作中,如何依托“一带一路”背景和国际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完善国际能源通道机制的规范和原则,增进机制间的沟通和协作能力是目前中国国际能源合作中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中国作为倡议国致力于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协调机制,通过制度安排提升能源合作的公平性、效率性和规范性,同时提高沿线国家在国家能源合作中的话语权。
注释:
①部分国家的部分年份数据缺失,小样本时间序列数据具有小时间跨度、非线性等特点,采取 GAM 模型进行拟合,并对缺失数据进行预测。
②由于部分指标中部分国家所有年份的数据均缺失,采用近邻方法进行预测。通过找到与所缺失指标相关程度高的指标,进行近邻插补,通过最优化算法(最小距离)算出最优 k 值为 3 。通过最近 3 个国家的加权平均预测缺失指标数值。
③对于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解决的指标数据,进行特殊值替代。主要使用了极小值替代和 0值替代两种方法。
④课题组围绕促进经济增长的四个主要要素(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研发资源、制度)创造性地构建了“一带一路”科技创新指数。科技创新指数主要衡量沿线国家科技创新的投入和产出水平,具体包括科技创新资本投入、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科技创新资源与科技创新制度四个二级指标和 17 个三级指标,通过加权平均及数据标准化处理,得到最终指数得分结果。
⑤“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指数是一个多维综合测评指数,具体包括科技园区合作、科技产业合作、科技人文交流、科学研究合作四个维度,每一个维度以一个分指数度量,每个分指数又以多个相关指标合成。其中,科技园区合作具体包括 OFDI、FDI 等 2 个三级指标。通过加权平均及数据标准化处理,得到最终指数得分结果。
参考文献:
[1]张强, 苗龙, 汪春雨, 胡海晨.新时代中国能源安全及保障策略研究——基于推进“一带一路”能源高质量合作视角[J].财经理论与实践,2021,42(5):116- 123.
[2]杨慧佳, 辛馨. 中国与南亚能源合作的经济效应研究[J].投资与创业,2022,33(20):36-38.
[3]熊智钰.“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创新模式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0,No.428(2):157- 159+ 175.
[4]余晓钟, 焦健, 高庆欣.“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能源合作模式创新研究[J]. 科学管理研究,2018,36(4):112- 115.
[5]岳树梅.“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7(8):196-203.
[6]余晓钟, 白龙.“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通道合作机制创新研究[J].东北亚论坛,2020,29(6):77-93+ 125.
[7]高全成, 刘丹. 中国与中亚五国能源合作机制建设研究 [J].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6,29(5).
[8]潜旭明.“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的国际能源合作 [J]. 国际观察,2017(3):129- 146.
[9]余晓钟, 黄琴.“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能源合作模式集成创新研究[J]. 科学管理研究,2019,37(5):162- 166.
[10]余晓钟,罗霞“.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内涵与推进策略[J]. 亚太经济,2020(4):5- 17+ 148.
[11]BP,《BP 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6 年 6 月, bp.com/statis- ticalreview.
[12]郭阳旭. 论国际能源合作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J].特区经济,2006(6):12- 13.
[13]杨军. 能源安全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分析[J].特区经济,2009,( 12):272-273.
[14]于东平,段万春, 罗崇敏.基于误差修正模型的云南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0, No.333(4):58-61.
[15]刘文革, 庞盟, 王磊. 中俄能源产业合作的经济效应实证研究[J]. 国际贸易问题,2012,( 12):38-51.
[16]周靖, 韩纪琴.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能源贸易合作对能源安全的影响[J/OL].资源与产业 :1-20[2023-02-06].
[17]张金珠, 赵欣, 刘宇, 田园. 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投资的经济与环境效应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 2021, 17( 1):42-51.
[18]邹嘉龄, 刘春腊,尹国庆, 唐志鹏.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格局及其经济贡献[J].地理科学进展,2015, 34(5):598-605.
[19]D.Dollar, and A.Kraay. Institutions, Trade, and Growth[J].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2003:133-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