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评估的现实路径

2023-11-22 21:00梁莉薄江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10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

梁莉 薄江华

摘 要: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性,对此往往离不开检察官的主观经验。X市检察机关适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的经验做法表明,量化评估系统可将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明确化、精细化,有助于强化对审查批捕案件的监督,提升逮捕工作的科学性,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打下良好的基础。针对量化评估系统运行中存在的数据来源质量影响评估效果以及系统潜在风险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在把好案件源头质量关,保障参与权、数字赋能等方面持续完善评估模型的构建,从而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件审查逮捕案件。

关键词:社会危险性 审查逮捕 羁押必要性 量化评估

审查逮捕处于刑事诉讼前端,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先行和重要把关作用。司法实践中决定逮捕措施的核心因素就是社会危险性,如何构建科学的量化评估系统,对于引导办案人员精准判断各种因素对社会危险性的影响,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对此深入研究探讨。

一、我国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现状及考量因素

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是指以量化评估方法为基础,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新罪和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性因素逐一赋值,并进行综合量化,最终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1]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近年来受到我国学者普遍关注,各地检察机关也纷纷展开探索。

2020年11月,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启动“降低羁押率的有效路径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2],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从理论到实践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从各地实践来看,常见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常见罪名为依据,列举不同罪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表” 的表格审查模式。一种是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为代表的通用审查模式,适用地区包括重庆市、山东省等。上述做法将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探索性融合,但仍有必要对评估因素的法律依据进行考量。

作为判断羁押必要性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可以从审查逮捕行为延伸到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等诉讼行为中发挥作用。这三个诉讼行为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从不同角度涵盖了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因素,均属于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法律依据。在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系统时,还可以按照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三个时间阶段,对评价因素进行分类,从另一侧面检验评估指标的全面性和精准性。

(一)犯罪前的因素

主要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情况,包括犯罪时的年龄、文化程度、家庭工作、是否初犯、偶犯、个人成长经历和品行(有无前科、行政处罚、吸毒)等情况。这些因素相对固定,但仍需要细化,比如前科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形。

(二)犯罪中的因素

主要涵盖犯罪的事实、性质和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包括犯罪起因、故意或过失、犯罪期间、是否针对特定对象作案、犯罪手段是否残忍、犯罪后果是否严重、犯罪形态、主犯或从犯等。这些因素是进行逮捕社会危险性社会评估的基本前提,是起诉必要性审查判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犯罪后的因素

主要涵盖嫌疑人犯罪后对其犯罪行为的认识,是否妨碍诉讼进行和有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内容。其中,犯罪后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可能与同案犯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控告人打击报复、到案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悔罪、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社会危险性就相对较高。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情形的,社会危险性就较小。从程序上看,此类因素最能反应社会危险性的动态变化,决定了是否应继续采取羁押措施。

这3个阶段的因素,均可以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应性审查时,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依据,以量化评估的方式进行全面严格审查。

二、X市检察机关适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情况

2021年7月,X市检察机关正式作为试点使用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研发的“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为检察官更好地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提供参考。

(一)X市检察机关探索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主要做法

1.明确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指标。印发《X市检察机关批捕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办法》,结合办案实践对系统中社会危险性的指标赋值进行重新校正。一是将评估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因素、妨碍诉讼因素、人身因素等三类普通指标细化为48项,并根据对逮捕必要性的影响大小量化确定分值。对量化评估要素指标分值原则上采取“浮动区间+默认分值”模式。对评估所得累计分值为负分的,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程度较大,判断需要逮捕;相反,则认為不需要逮捕。2022年,X市刑检部门共使用该系统办理批捕案件1370件,评估建议采纳率96%。[3]  二是增强指标的客观性,如对常见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三个同向指标,将坦白等同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该指标不与自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适用。将认罪认罚指标在自首、坦白适用的基础上进行单独评价,按照公安、检察、法院三个环节次第减分赋值,通过将三个相互关联的指标细化分解,更加精细设置社会危险性量化指标的赋值。

2.持续优化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借助资深检察官的经验,X市检察机关不断对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系统进行动态检验与校正。一是结合类案、个案进行校正。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即便犯罪嫌疑人有前科,若符合家庭监管条件或者可由观护基地监管,均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统一调整为不批捕。二是客观适用评估结论。将评估意见作为办案的重要参考,对与评估意见不一致的,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以客观的态度作出最终判断。三是定期对未采信评估意见的案件进行分析。凡检察官作出与评估意见相反决定的案件,均实行一案一评估,作为调整数据的借鉴,比如在确定社会危险性时,需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犯罪动机,避免机械将前科与逮捕划等号。

(二)X市检察机关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取得的成效

1.进一步强化了对审查批捕案件的监督。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从机制设计上,会主动引导司法人员从思想上更加重视逮捕的必要性审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评估结果,为检察官作出不捕决定提供了一定的支撑和依据,实现了办案的留痕,能减少倒查风险。检察官从而较容易打消顾虑,更好地推动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的落实落细。

2.全面准确提升逮捕工作的科学性。适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后,对每个案件正反两个相对矛盾的因素均需进行量化,办案更加客观全面,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的标准逐步从个人判断走向全市统一。以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例,各地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平衡“罪名区分、是否外地人、是否退赔、不羁押是否妨碍诉讼”等情况,经过对量化评估系统中正当职业、认罪认罚等因素的综合衡量后,进一步规范了该罪名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

3. 承上启下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打下良好的基础。社会危险性量化指标包括动态和静态指标。逮捕案件经过评估后,承办人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动态指标上。尤其是系统评估意见为不逮捕而最终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成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关注的重点,在随后的诉讼环节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几率明显提升。这一实践效果也契合部分学者观点,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性质上就应当定位为“第二次审查逮捕”。[4]

4.有利于实现轻罪治理与治罪的结合。一是推行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根据系统评估的社会危险性等级,对其中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但依法不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码定位系统等电子监管措施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既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实现了零脱管。二是通过对量化评估系统数据的筛选,X市检察机关发现在人身伤害、侵财等案件中有无赔偿是决定性因素之一,即会同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等部门下发《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机制明确了轻微犯罪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流程和范围,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化解了潜在的社会矛盾。

(三)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量化评估系统中案件证据情况影响评估效果。现阶段系统评估的依据主要是刑事卷宗,而根据系统设计的初衷,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两个条件满足后,才需要进入社会危险性评估阶段,证据不足案件中的嫌疑人不宜作为评估的对象。通过对X市检察机关评估系统中建议不批捕的案件进行复查,仍有部分案件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设计理念该部分案件不需要纳入评估,否则会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同时这表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证据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2.量化评估系统存在潜在的风险。量化评估系统在试点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罪名,不断拓展并检验评估指标的广度和有效性,必然遇到两种风险。一是科学性风险。表现为评估指标中影响司法人员判断的所有因素并不能做到完全穷尽,这一点从全国试点地区评价指标的数量不等即可反映。另外,精准的量化评估需要大量数据支撑,目前系统内的案件基数还不够大,需要不断充实案件、提炼指标、调整赋分。二是公正性风险。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但机械把握则可能不利于社会危险性在个案中的判断。

3.量化评估系统自身需要不断完善。目前,量化系统还不能集成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中,检察官需要手工录入案件相关信息才能生成结论,增加了工作量。另外,由于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对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指标侧重点有所不同,形成全国标准化评估体系尚需时日。

三、全面强化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对策及建议

兼具科学性和规范化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无疑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增添了多一层保障和便利。应当在全面深入适用该系统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系统推进、数据赋能,不断完善评估模型的建构,提高审查逮捕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一)进一步把好批捕案件的源头质量关

1.关口前移,统一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适时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与公安机关共享,增强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办理批捕案件的认知度,形成类案审查逮捕案件标准的共识,切实提升公检双方办案质效。

2.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规范依法提前介入。针对疑难复杂案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督促公安机关完善证据,将逮捕、起诉、审判标准不断向侦查前段传导,最大限度减少因补证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保障量化系统样本来源的质量。

3.注重全面收集评估社会危险性因素的证据材料。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关注轻罪中的从重情节,重罪中的从轻情节,避免社会危险性评估空洞化。尤其是社会危险性正负因素对冲后,量化评估结果为负值的,需要更加慎重,确保反映社会危险性的各项证据材料被纳入评估,从而提高量化评估的准确率。

(二)进一步完善量化评估系统

1.引导检察人员对量化评估系统应用尽用。熟悉系统运行的基本原理,全面提炼案卷内外影响判断的指标信息,确保系统评估所依赖数据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围绕类案、刑期,探索类型化和差异化的指标,如个人犯罪与团伙犯罪、行政犯与自然犯等。定期组织检察官对有争议的指标和案件进行会商,通过办案实践来提高评估系统的科学性。引导检察官将使用系统作为审查逮捕工作的必经环节,自觉将其作为审查逮捕工作的重要参考。同时需要避免将评估结论简单与批捕决定划等号。

2.及时引入影响社会危险性的新指标。充分运用社会学习理论发掘新的可能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5],综合评估后在设定的分值内酌定加减分,不断提升系统的准确性。

3.全程审视社会危险性的动态变化。在逮捕、羁押、起诉的诉讼过程中,动态掌握侦查工作进展,证据固定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态度变化情况,提炼量化评估的实践经验,从动态角度推动评估系统模型完善。

(三)进一步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化评估过程中的参与权

1.广泛征求意见。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建设、优化过程中,主动听取律师和学者对模型本身的意见建议。在个案评估过程中,及时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做到对影響社会危险性因素的全面审查。

2.坚持把释法说理贯穿始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结果不认同的,应当向其说明量化评估原理,包括量化指标引入的法律依据、赋值大小时考虑的因素,引导其通过认罪认罚、退赃、提存保证金等不同降低危险性的行为,逐步进入非羁押诉讼。对社会危险性降低的评估结论,同样要与公安机关和受害人进行沟通说理。

3.将检察听证作为评估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办案方式之一。支持辩护律师、被害人申请开展公开听证,吸纳具有专业性知识的听证员参与疑难案件听证,破解审查逮捕环节办案期限较短,各方意见难以实质性听取的问题。对因无逮捕必要作出不逮捕决定的,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四)进一步实现数字赋能对量化评估系统的提质增效

1.畅通办案信息共享渠道。将量化评估系统采用功能内嵌的方式,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办案界面建立入口,实现案件信息的自动关联,有效减轻承办人员重复录入信息的压力。

2.将常见罪名的评估与量化评估系统进行有机融合。常见罪名在实践中积累的数据更丰富,可以围绕这些罪名,在系统之外细化评估因素,更便于办案人对照参考,从而推进大数据与量化评估系统的深度融合,实现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

3.充分发挥系统的数据分析作用。以量化评估系统作为重要的大数据平台,按时间段、区域、犯罪嫌疑人、罪名等多维度、多角度分析案件数量、涨幅趋势、应对措施,使之成为体现审查逮捕工作质效的重要观测点。同时开展对指标利用率、模型分析结果采纳率与捕后诉讼情况的对照分析,全面发挥量化评估系统对羁押必要性的科学评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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