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与解释:明治宪法研究刍议

2023-10-31 12:14张东
日本问题研究 2023年3期

张东

摘 要: 就文本解释来说,文本自身、文本的效果及影响等共同构成解释者的认识对象,解释者难以完全知晓文本的原意。宪法文本同样如此,尤其如明治宪法条文简单,解释时有必要借助条文外因素。明治维新后,一君万民成为日本施政的思想认知基础(根本性政治基础),天皇亲政与“公议”原则被导入明治宪法并逐渐制度化。明治宪法采取天皇主权下的职能性分权,议会参与立法却非立法权主体,预算的非法律性也限制了议会的预算权,但宪法第六十七条为政府与议会的妥协提供了可能。在宪法运行中,元老、内阁统一,统帅权独立等政治惯例补足了宪法条文与实际政治间的乖离,促使宪法解释和政治实态的阶段性变化。研究明治宪法,不能囿于文本,还应考察其产生的语境、政治家行动、法律法规、宪法解释及社会舆论等要素。

关键词: 文本解释;明治宪法;权力分立;政治惯例

中图分类号: K313.4;D9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2458 (2023) 03-0060-11

DOI:10. 14156/j.cnki.rbwtyj.2023.03.006

近代日本的明治宪法是亚洲第一部宪法,它反映了宪政移植过程中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与调和。作为“不磨大典”之硬性宪法,其条文修改非常困难,同时,其条文又十分简洁,有着极大解释空间。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日本呈现出藩阀政治、政党政治、法西斯统治等性格鲜明的阶段性政治形态,各阶段的主流宪法解释亦有不同。可以说,在明治宪法的释义中,非文本解释的色彩十分浓厚。

国内学界对明治宪法已有丰富研究①。这些研究或基于文化冲突和条文分析,指出其中封建专制与立宪民主矛盾对立的二元特征;或认为文明与独立两大课题对明治宪法体制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或关注到宪政移植与传统文化的融合问题,认为立宪主义价值与传统文化本身并不冲突;或重视天皇的精神权威在明治政府选择制宪时的决定性作用。在梳理明治宪法相关研究基础之上,本文以文本解释为视角,提出明治宪法的思想认知基础、权力分立与议会性质、政治惯例等问题,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一君万民奠定明治宪法的思想认知基础

某一文本在产生后,便会受到历史的侵染,人们也会赋予它各种新的意义。文本不复当初原貌,这既是指文本发展的自主性,也显示了文本意義的开放性。因此,人们几乎不可能“原汁原味”地理解文本、知晓作者原意,只能进行“创造性”的解释。某种意义上说,文本的意义只有脱离了当时的情境才能逐渐展现出来,“如果观察时眼光匆忙,而又距离太近,那么有些东西就有可能看不到;而保持住耐心与一定的距离却最能够使我们经常看清这些东西”[1]。所以,我们需要把视野“拉长”并“等待”文本意义的呈现,“文本的意义超越它的作者,这并不只是暂时的,而是永远如此”[2]。

宪法文本同样如此。如果我们始于文本并终于文本,则很难理解宪法中看似矛盾的要素之间的关联,或只是得出一些描述性的结论。我们在理解明治宪法时,有必要长时段、广范围地考察条文外因素。因为,制宪前后的政治状况、宪法运行中权力机关的施策、政治家的言行、学者的理论阐述等,事实上都是在解释宪法,并不断地赋予宪法新的意义 宪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各集团、个人行动、议论表现出的宪法意义,狭义上指特定机关的解释。 。可以说,明治宪法本身及其被理解的方式,以及它所产生的影响应一并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

詹姆士·罗素·罗威尔曾评价美国宪法,“当我们的宪法完全进入工作状态后,看起来真的好像我们已经发明了一台会自行运作的机器”[3]13。宪法运行的效果必然会出乎制宪者的意图,“甚至可以说,制宪者重新面对宪法文本时,他自身也是文本的读者……而宪法文本诞生之后,它就是一种终结了的历史事实,它处于不断发展之中”[4]。同样,明治宪法进入“工作状态”后,也会与原初设计大有不同。伊藤博文等人在制宪后的施政中遇到困难,“注定了要从如此这般地被局限于其中的一面镜子里,来观察自己”[5]。正如美浓部达吉所言:“法案起草者有什么意见,跟法规的效力没有直接关系,应根据文字来推定国家意思。”[6]131

宪法文本在运行后不断呈现出新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对其做“时间上的往复循环解释”。同时,宪法文本是由诸多条目组成,这也要求我们对其做“整体与部分上的交互解释”。因此,在理解宪法文本时,我们应避免分解式与过度整合式[3]28-42。所谓分解式,就是忽视了宪法各个部分是互相联系的整体,从而把某一条刻意拔高为无所不包的内容。所谓过度整合式,是将宪法看作是某种完满无缝的实体,认为宪法“用一种单一、简单而又神圣的声音对我们说话,并表达了对一个理想政治社会的一元化看法”[3]33。事实上,我们不能将宪法中不合己意的部分忽略掉,“将任何单一的使命加诸‘作为一个整体的宪法之上,意味着你已越过了解读宪法和起草一份你自己想要的宪法之间的界线”[3]37。

当我们以“避免分解式与过度整合式”的态度来理解宪法时,应注意的是,每部宪法都有其得以成立的思想认知基础(即根本性政治基础)。宪法可被视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7],其被建构的过程与社会传统、现实条件和价值判断相关联。正如福泽谕吉所说的“政统”——“无论任何政府,如果问它取得政权的原因,它一定回答说,我是因为掌握了真理才取得政权。及其统治日久,随着时间推移,没有任何政府不放弃武力而依靠真理的”,“当人们看到政府的施政合理,便欣然喜悦,越来越认为这就是正统,忘古而慕今,对于当代的一切事物都会感觉合理。”[8]

那么,明治宪法的思想认知基础为何?对此,岩仓具视在1870年有过详述:“天子使亿兆各安其业、各得其所,以此为天神尽责。亿兆励行其业、各保其生,以此为天子尽责,是为上下通义。天子爱亿兆,为王者大宝,亿兆尊天子,称御一人,此为我建国之体。”[9 ]822-832在 他看来,“人君体天意,惩恶劝善,不随意发挥威权。天将万民托付于人君,非君之私物”,指出历代勅语中“有‘朕为万人苦心等残编断简之辞句,是为念苍生之心”,“陛下与他国人君不同,在于服从祖宗之名诫”。并引用池田光政之言:“人君自俭爱民,使国民服从”,若“以锻冶之甲胄、利刃护身,是为浅薄”。因此,“陛下上服祖宗名诫,下听光政之言,察古今治乱,于今政治定有裨益”[10]。

同样,1873年5月,大久保利通在制宪意见书中指出,君主以命令来约束无智之民的话,只能达成一时之治,“一旦暴君污吏擅权,生杀予夺随意而为,众怒国怨归于君主一人,动辄生废立篡夺之变”,若“今不察此,欲强行外在之大权,天子坐拥空器,不仅与昔时将门秉均之日无异,天位亦将危殆,上定君权下限民权,出自国家爱欲至情,使人君万世不朽之天位安泰”[11]。

可以看出,明治政府在树立和强化天皇权威时,亦知天皇“免责”方可长久、“减负”才能安泰,其途径则是将“万民”纳入“一君”的伦理叙述之中,这也成为了明治宪法的思想认知基础。

最终将此融于宪法的重要人物便是井上毅。井上毅认为,“政府应在全能君主的信任下,调和社会各阶层利害,避免倾轧,否则国家不固”[12]。但是,若使天皇成为这种稳定的“全能君主”,那就要避免被攻击、被否定,尤其是要避免被宗教化崇拜。因为“宗教发展常与知识进步相反,随着知识发展,人们不再满足道义之先天空想,倾向于以人事推天道,注重考据,伦理学逐渐向哲理发展。最终社会中产生不信之念,豪杰起而另寻机轴,主张新说排击旧典,宗教遂成退缩之势”[13]。也就是说,若假借神明造普世神教,虽流传颇易、人心归一,但常致流血危害。相比宗教化,他推崇孔孟儒学,认为其“远鬼神,务民义,知生不知死,其言布帛菽粟,毫无神怪,没有祻胎,可谓千古卓见”,因此提出了“以古典国籍为父、儒教为师”[14],即保存国典方是立国要务,“探立国之本、寻风俗之源,决不可将其束之高阁”[15]。1888年他在皇典研究所演说时称:“国学是属于我国所有人的,精通国典者将之作为自身或自身党派的专有物,将其他党派排除在国典之外,这不仅是量见狭小,且有悖国典本意。”[16 ]他 试图在国民生活、历史、文学中,以国典国学的超政治与超宗教的普遍化性格赋予天皇“全能君主”以稳定基础。

井上毅承认宪法的基本原则在于限制君权、赋予人民立法权、定宰相责任,认为若宪法不明此义,“(民众)怨恨愤懑,结果或致法国大革命时民众拥立国宪之骚乱”[17]。在此基础上,他在国典中“发现”了日本独有的基本原则——天皇权威统治方式 天皇权威统治方式,即所谓“シラス统治方式”,天皇以其权威公平运用国家权力之意。 ,即“皇祖以来的家法”“皇道之本”。他认为,自古中國与欧洲统治者都是把国土、国民视为物质上的私产,这与日本的天皇权威统治方式有公私之别,且这种区别是“不容歪曲之明文与事实,也是两千五百年来历史之结果”[18]133-136,进而标榜“我国宪法非欧洲宪法之临摹,而是皇祖不文宪法在今日之发展”[18]133-136。

1886年6月,伊藤博文、井上毅、金子坚太郎、伊东巳代治等开始起草宪法。几经修改,在1889年2月11日“纪元节”,明治天皇颁赐《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其勅语中表示:“我祖我宗赖臣民祖先之协力,肇造帝国,以垂无穷,乃神圣祖宗之威德,及臣民忠实勇武,爱国殉公,成就光辉国史。”[19 ]3“朕 及朕子孙将来依循宪法条章而行,重臣民之权利、财产安全,并保护之。”[19]5宪法第一条的解释中表示“祖宗重天职”,其统治非“一人一家之私事,此乃宪法之依据”[19]11,标榜君民共守之政治伦理。

也就是说,近代日本在树立天皇权威的同时,以一君万民的政治伦理使皇权有所自制,以避免天皇大权的随意运行与专断之失,呈现出近代宪法之限权色彩。对于一君万民,我们不应只将其作为封建性概念加以排斥,而应知其为明治宪法的思想认知基础。或者说,明治宪法是以条文形式来明确、融合“一君”与“万民”,如伊藤博文所言:“固有国体因宪法而愈益巩固”[19]10。

二、明治宪法中的权力分立与议会性质

所谓一君万民,其本身是极具概括性的、抽象性的政治原则和伦理道德,它在政治过程中的制度化、具体化则是表现为天皇亲政与“公议”两个原则的构建。

在江户时期,德川幕府掌握实权,天皇只是名分之君。1853年,美国佩里将军叩关缔约,幕府向诸藩咨询意见并上奏朝廷,这给了雄藩要求参与幕政的理由,“天下皆咎幕府之私,议论纷发,人心乖离”, 应“去私见而随公道,与天下共执大同之政”[20],扩大政治参与的“公议”原则成为趋势。同时,天皇权威明显增强,朝廷频发敕令,干涉幕政的意欲和可能性大大增强。1867年10月,幕府将军德川庆喜向天皇奉还政权,“改从来之陋习,奉还政权于朝廷,尽天下至广之公议,由天皇圣断,同心协力共护皇国”[9]74-83,提出在“公议”基础上由天皇亲政之论。

1868年3月,明治新政府在京都发布《五条御誓文》,确认了天皇亲政和“公议”两个原则。12月,为收“公议”之效,明治天皇命令开设公议所,从各府藩县征贡士参与政事,“去除私见,公明正大以竭尽公议,以贯彻五条誓文之意”[21]206。但效果不如预期,议事“多为理想空论”,“发泄社会上或政治上的不平情绪,或基于好奇心,或基于虚荣心”[21]242,因此,公议所逐渐被废止。1869年7月,明治政府发布职员令,设太政官制,定左右大臣、大纳言及参议三职。1871年官制改革,调整天皇与政府关系,设太政大臣作为最高辅弼者,统辖左右大臣、参议,但此时“议事与天皇相分离,天皇的裁可行为,这一阶段更多的是议事后的认证行为”[22],所谓天皇亲政并没有实现。

天皇亲政与“公议”两原则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1874年1月,在“明六政变” 明六政变:发生于1873年10月(明治六年),又称“征韩论政变”。岩仓具视使节团出访欧美之后,留守政府要求与朝鲜建交却遭到拒绝,遂产生武力征韩的主张,但使节团中的大久保利通、岩仓具视等人反对征韩,造成政府分裂,西乡隆盛、板垣退助、江藤新平等留守政府的重要人物相继辞职。 中下野的板垣退助等人联名提出《民选议院设立建白书》,称:“察今日政权之所归,上不在帝室,下不在人民,而独归有司”,而振救之道就在于“张天下公议”[23]。各地民众纷纷响应,此即自由民权运动。《民选议院设立建白书》在参照西方议会制的基础上,将“公议”原则具化为民选议院。

也就是说,传统天皇制与“公议”原则相结合而得以再造。天皇亲政不能脱离“公议”而单独存在,“公议”也不能独自成为決策主体,它总是处在天皇权威的统御之下,天皇亲政与“公议”原则走向制度化和条文化,并集约在明治宪法当中。“公议”原则为天皇亲政的政治传统注入了新的价值,使其有了顺时变迁的正当性,而天皇权威则使“公议”有了更加“神圣和可信”的说服力。但问题是,“公议”意味着民众参政范围和程度的不断扩大,这与天皇亲政有矛盾,二者关系须得到协调,其解决方式便是确定“公议”的权限范围及其与天皇大权的关系,亦即天皇与议会、政党等所谓“民选势力”间的关系。

通常认为,明治宪法体制是把天皇作为国家权力核心和最高精神权威,行政权强大而立法权弱小,多元权力机构相互制衡,进而使近代日本政治在同一体制框架内有着多元发展的可能。确实,明治宪法体制有着权力机构间纵横交错、相互制衡的现象,但如前所述,从一君万民的思想认知基础、天皇亲政与“公议”原则来说,明治宪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天皇亲政下的分权与议会性质为何。

毫无疑问,明治宪法中的权力分立与欧美的三权分立不同。伊藤博文在制定宪法前就已研究《联邦党人文集》,“几乎二十年间不离手”[24],时常翻阅参考。在宪法审议之初,伊藤博文就明确否定西方的三权分立,称“主权活动宛如人身活动,四肢五体虽有区别,但有脑髓统一,国之大权活动即如是”, “一国权力以君主大权为其机轴,为百般权力之由来”[25]132。同时防止权力滥用,“既已实行宪法政治,君主权就不得不受到限制”[25]165-166。他以“体用关系”作比:“总揽统治权是主权之体,依宪法条规而行是主权之用,有体无用则有失专制,有用无体则有失散漫”[19]14,即明治宪法是在天皇主权不可分的前提下分割大权的运用。

同样,穗积八束区分了国体与政体,他认为天皇主权属于国体,立宪属于政体,“民主主义是主权在于国民,乃国体之论;权力分立指的是国家权力分开相节制,属政体之论。民主主义是相对于君主国体的,权力分立是针对专制政体的”,“民主国可行专制政体,君主国亦可行权力分立主义”[26]16。他认为明治宪法中的分权是“分业之分”——“以特定政务赋予特定之权力来分掌”[26]54,国务大臣主掌行政,议会主掌立法。

也就是说,在近代日本的政治语境中,分权与天皇主权(亲政)一样,是明治宪法的根本理念之一。分权不影响天皇主权之存在,但它是天皇主权得以成立的前提与政治基础。或可以说,分权与天皇主权互生共融,只有在分权前提下,天皇主权才有其意义。

明治宪法成立后,民众被赋予参政权并可选出代表进入议会,但明治宪法中的所谓参政是法律所定之权,即“君主权不可分割,帝国议会只是在君主权的实施过程中参与讨论”[25]263,参政权只是“参与大政之权,而非赋予国民主权资格”[26]52,相比权利来说,它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这与欧洲天赋人权下的选举权利截然不同。

与此同理,明治宪法下的选举不是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参与政治。如穗积八束认为,“其权利只限于选举本身,选举结束后便终止了”[26]91。又如《宪法义解》对宪法第三十五条“众议院依选举法所定而组织公选议员”的解释:“众议院议员代表全国民众,选举区之划分只在于使选举在全国达成一致并便于选举而已,议员凭良心自由发言,并非所属选举区人民或者地方委任、代行他人之意,参考欧洲经验,议员往往只是代行、主张部分人之利益,忘掉了全局观念之公义而采取多数决,以致抛弃了议员之原则”[19]63-64,用“欧洲经验”强调议员应代表“国家公义”而非与选民之间的“权利委托”,民众不是议员的授权主体,对议员没有约束力,也不能指挥命令议员。尽管如此,从宪法上说,还是承认“议会意志行为被视为国民的意志行为,是国民的法定代表机关”[27]。

由此可见,明治宪法下的议会有两个性质:一是议会有其职能性分权,但不分割天皇主权;二是议会被作为法定民意代表机关,但议员并非受选民委托,选民只是通过选举来表达意思,不能对议员有约束力,即“天皇通过众议院选举而明了社会舆论,若有政治家的主张与大多数国民希望相一致,天皇就任命他组阁,这就是立宪政治之常道”[28],议会(众议院)内的多数并没有自主组阁的资格,也不能以多数为基础威胁天皇大权。

此时我们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议会非立法权主体。在起草宪法时,德国法律顾问就立法权的理论问题向伊藤博文提出建议,认为立法权有四要素:起案权、考定权、裁可权和公布权。裁可权和公布权专属于君主;起案权或属君主或属议会;而考定权则是法律制定之权,包括取舍、修正等,须有议会参与,“无关主权,只是立法事项上的参与”[29]。“考定”是指议会参与讨论和立法程序,但立法权主体是天皇而非议会。这样一来,既保证了天皇大权不被分割,又通过议会限制了天皇大权的运用 例如,在制宪审议时,虽然森有礼等强烈质疑“承认”一词,但伊藤博文仍然坚持,只是后来字面上改为“协赞”。 。第二,预算的非法律性。近代日本预算不重岁入而重岁出,“现行租税下的国家岁入由宪法来维持和确定”,它“专属于国权所有者,不能由人民随意改动”[19]101,租税是法律性的,而预算被视为非法律性的。“法律具有预算之上的前定效力,而预算没有变更法律之作用。以预算变更法律,这是超过了预算议定权的适当范围。他国将预算称为法律,或者偏重于预算的议定,乃是出于议院有无限权之理论,或者说是凡经议院之议的都称为法律,这是不对的。法律必经议会之议,而经议会之议者,未必都称为法律,因为虽经过议会承诺,但只是限于行政事项,并不是普遍遵守之规则,所以与法律性质相异”[19]106,这就确定了在议会讨论的预算永远下位于租税,从法理上说,议会永远不可能单独通过预算来变更租税。

关于预算问题的规定主要是宪法第六十七条:基于宪法大权的既定岁出及法律结果或者法律上政府义务的岁出,不经政府同意帝国议会不得削减。虽然预算是非法律性的,但明治宪法将政府制定岁出视为法律的结果,“若议会在议论预算时,废除或削减基于宪法大权的既定数额或法律结果及法律上履行义务的必要岁出,就是破坏国家利益,有悖宪法原则”。这其实是赋予了政府制定岁出的法律性质,因此,议会中关于预算的讨论便不能来变更它们。但实际上,随着经济发展、军备扩张等,岁出增大、租税增加,议会总会要求政府修改计划。从法理上讲,议会关于预算的诉求永远不可能得到实现,其不满就只能从其他途径来宣泄,结果只能造成政治混乱。宪法第六十七条初看上去是要限制议会权限,但反过来说,如果议会征得政府同意,岁出计划是可以削减的,这实则给了议会与政府折冲的机会,“新置及增置岁出在议会中仍可自由讨论,征得政府同意后,虽是宪法上既定岁出或法律结果及法律义务之必要岁出,亦可在法律变更范围内有所修正”[19]113-114。

因此说,宪法第六十七条可谓明治宪法赋予政府的特殊权力,也是对议会预算审议权的挑战。但同时,它也暗含妥协与协调意味,“政府同意或不同意削减,这在于议员的技巧和见识。若明辨道理,阐述是非,政府当能理解并同意。若议员讲明道理后政府还不同意,那么过失在于政府”[30]。藩阀政府在利用宪法第六十七条对抗政党时,自己也可能会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其“过失”不在于条文法理上的,而是政治道德上的。

三、明治宪法体制中的政治惯例

在理解宪法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方向时,制宪者的思想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无视伊藤博文等人在制宪时的主导作用。但是也应该知道,伊藤博文等制宪者的思想决不能等同于明治宪法本身,更不能决定明治宪法的发展走向。

而且,宪法文本自身是有限的,它是国家统治的大原则,不可能囊括所有社会要素。所谓“徒法不能行”,宪法的有效运行还有赖于政治惯例以及宪法性法律法规等,而这些是不会被制宪者所充分考虑到的。政治惯例的意义在于“充实和丰富了空洞的法律框架,使宪法得以发挥功能,并使宪法与思想观念的发展保持联系”[31]。當然,政治惯例必须以宪法原则为前提。但它们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宪法意义的一部分,并有着文本化倾向。

美浓部达吉曾批判道:“我国法律学常重于成文法规的字句,法律学有着法文解释的趋向。窃以为,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在于对法的本质的见解有误”,“国家制定只是法的渊源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相对于国家制定法规,还有未制定法规,二者一起构成法的渊源,单单解释法规字句,绝不足以理解今日之法”[6]183,而应注重非文本要素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同理,在宪法发布之后,伊藤博文发表了注释性的《宪法义解》,也起到了鼓励非文本解释的作用——“著者引用与宪法条文没有直接关系的神话和古代历史,以削弱模仿外国宪法的痕迹。为了避免争论,其内容在法理说明上也极为简略,从而为读者在本书范围内随意解释留下了余地”[32]。

也就是说,在制宪时,伊藤博文等人不可能关注到每一个政治细节,在制宪后,政治体系也不可能像受到指令一样精准表达宪法规范。宪法条文中看不见的或未预想到的政治惯例会在宪法运行之后自主地作用于宪法,完善或者改变宪法意义。“在以前的研究中,没有充分考察补充宪法的法令内容、运行惯例及其变化,也没有充分考察天皇行动是否只是惯例而不是事实上的自主判断,或者是超出惯例的自觉判断。日本社会与美国不同,十分重视惯例,若不充分考虑此点,将不能深入理解近代日本君主制和社会。”[33 ]在 考察明治宪法时,宪法运行中的政治惯例不可忽视。

(一)元老

元老并非制宪时设置的,而是在宪法运行后产生的。明治宪法规定天皇亲政,那么内阁交替时本应由天皇决策其后继人选,但为了避免天皇政治责任和维护其权威,需要有相应的辅佐机构,这也是元老形成的最根本契机。按道理来说,这一职责可以委托给枢密院并逐渐制度化,伊藤博文也确曾有此意:“在将来内阁更迭时,不应烦扰天皇,但若只是由三四个元老来承担的话,责任未免过重,难以应对困局。察今日之局,发生重大事情时只能咨询枢密院,推荐首相后继人选至为重大,将来可改革官制,使枢密院人数倍增至50人。”[34]

但伊藤博文的想法未能实现,推荐首相的任务还是落在了元老身上,元老作为独立于明治宪法条文外的政治势力存续了下去,在近代日本政治史中有其重要位置。再者,推荐首相需要有相当威望,其群体人数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元老也不是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资格限制,而是随着政治的展开,逐渐产生了九位元老。在山县有朋、松方正义死后,西园寺公望成为“最后的元老”,协助政党实现“宪政常道”。元老最重要的任务是推荐首相,但并不是说它完全垄断这一权力,后来内大臣、重臣也都参与进来。元老是明治宪法体制下重要的一环,其产生、发展以及与宪法上的关联还需进一步研究。就元老问题,除了内阁更迭时推荐首相的活动,日常政治中元老与天皇、内阁、军部、枢密院间的关联等也应是我们的研究对象。由此,才能更好地理解天皇亲政的实态。

(二)内阁统一问题

明治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内阁字样,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大臣辅弼天皇,各任其责,凡法律敕令及其他与国务有关的诏敕须经国务大臣副署。“各省大臣分别对其管辖事务负责,非连带责任”,“各大臣进退皆由天皇,首相无权左右各大臣,各大臣亦不隶属于首相”[19]84。为防止政党内阁妨碍天皇大权,就必须要强调国务大臣的单独责任。然而,如若实行完全的国务大臣单独负责,那么总理大臣就失去了存在意义。所以,在《宪法义解》中同时规定了总理大臣职责:“维持内阁统一避免分歧分裂”,“若有国之内外大事,关系政府全局而非各部专任之时,则应谋求措画必经各大臣协同,不得互相推诿。此时各大臣应取全体责任之立场,是为本分。”[19]84-85

也就是说,在法理上,明治宪法为维护天皇大权而采取国务大臣的单独辅弼,但在实际政治中,国务大臣应以内阁为组织行动,尤其是在应对议会攻击时需维持统一,所以必须在宪法条文之外寻求使内阁统一的东西。例如,井上毅认为法律并非国家统治的唯一手段,他认为应发挥人的道德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人不是法律性质的,而是道德性质的,以美术做比喻的话,道德是创意,法律不过只是着色,人与人自然沟通进化,才能充实国家社会,将人或国家完全视作法律产物,则有失偏颇。”[35 ]他 主张通过大臣的政治道德来维护内阁统一。

内阁统一问题在松方正义内阁期暴露了出来。松方正义属“二流元勋”,个人威望不足,维持内阁十分困难,在农商务大臣陆奥宗光的建议下,松方内阁设置了政务部以协调各省大臣,并制定《内阁第一规约》。明治天皇亦表示:“统一大政方针,综合诸般机务,对内收和衷协同之实,对外以消暌离孱弱之患”,“将来阁员更迭,应采取如此方针,以保阁员和同一致。”[36 ]但 政务部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足两个月便告失败。之后伊藤博文组成元勋内阁,企图通过个人威望和元勋间的连带感来维持内阁统一,但同样失败。直到1907年,西园寺公望内阁发布《公式令》,规定所有敕令须经首相副署,这从制度上强化了首相权限,有利于内阁统一[37]。

内阁统一问题也是近代日本政党内阁产生的重要论据之一。如美浓部达吉认为,“内阁大臣有必要采取政治上的统一意见,内阁不能像普通的合议制那样采取多数决议,而应要求全员一致。若在多数决议之下,各大臣对其职务负绝对责任,并且不可调和,自己反对时就没有道理必须服从多数决议。若自己反对而又必须服从多数决议的话,就不应该对其负责。因此,内阁决策需要全员一致,从大臣责任上来讲理当如此。若阁员意见不一致,阁议便不能成立,内阁大臣须统一意见组阁。如果阁员中意见分裂而不能一致的话,就只能招致内阁辞职了”[38]149。由此推出了政党内阁的必要性。但近代日本的政党内阁不是法理上的,而是政治惯例。“宪政常道”也是变异了的两党轮替,它不是以选举后的多数党上台,而是由议会内的少数党先上台,然后在“选举第一主义”下通过掌握内务省,更迭地方官和警察系统,进行选举干涉、利益诱导甚至收买选票,实现选举胜利以获取多数合法性,这也造成了政界混乱和民众对政党的不信任,成为政党政治崩溃的重要因素。在缺少法理基础的情况下,政治惯例为近代日本的政党政治提供了支持,但同时也将政党政治引向了歧路。

(三)统帅权独立

统帅权问题主要涉及到宪法第十一条“天皇统帅陆海军”和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编制及常备兵额”。《宪法义解》中称:“中兴之初,天皇发亲征诏书,总揽大权,改革兵制,洗除积弊,设帷幄本部,亲帅陆海军,光复祖宗遗烈,本条即指兵马统一大权专属天皇大权,属帷幄命令。”[19 ]28-29对 此,美浓部达吉认为,明治宪法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统帅权独立于政府,只是“在宪法制定之前,日本的军队就已经在太政官或内阁之外,宪法制定后继承此制度”[39]95,是历史传统和事实惯例的延续。并且,他从军事本身解释:“军队统帅是针对当前的或假想的敌军,以发挥军队战斗力为目标的,它需要军队自由灵敏快速活动,不许局外者掣肘,若国务大臣参与的话,或可能削弱战斗力。因此,从我国宪法习惯上说,军事行动在国务大臣辅弼职责之外。”[40]

美浓部达吉将此称为“兵政分离主义”,强调“兵权和政权皆属天皇大权,只是对应的辅弼机关相分离而已”[39]93。进一步讲,“军令权是指军队的统帅权,天皇作为陆海军大元帅亲自掌握,它区别于一般国防,其依据是天皇的大元帅地位,处在国务大臣辅弼之外。军令权的辅弼机关有元帅府及军事参议院,陆军中有参谋本部、海军中有海军军令部。而军政权不是指挥军队行动的统帅之权,是维持军备向国民发出命令、支出国费之权,与一般行政无异。”[38 ]81-82事 实上,当统帅权从一般国务中独立之后,天皇很难维持二者的平衡,美浓部达吉自己也意识到统帅权独立的弊端,时刻要防止统帅权对政治的干预。

与美浓部达吉相反,吉野作造主张参谋本部与海军军令部是违宪的,他认为:“国防用兵作为统帅之事而与普通政务相分离,这明显是妨碍国权的统一运用。”[41 ]25-26吉 野作造也承认统帅权独立有其历史上的因由,但是“现代国务复杂繁多,不可能由一人裁决,所以才会有大臣辅弼,统帅权当然也一样”,“虽然名义上说,统帅权是君主大权,但事实上则是职业军人排斥文官大臣,从而导致了军政机关间的对立”[41]27-28,从国家统治的合理性上反驳了美浓部达吉的说法。

实际上,统帅事务与军政事务难以截然分开,会有诸如军队编制和国防计划这样的“交叉事务”,而且,参谋本部和海军军令部制定的军队编制和国防计划也只是计划性的,施行起来必然会牵涉国家财政,需要有内阁决议,也就是说,统帅权独立的真正实施,需要统帅机关与政务机关的协调,而居间协调的重要一环便是陆海军大臣。但问题是,内阁总是流动性的,受到民众舆论及议会状况的牵制,所以在陆海军大臣协调统帅机关与内阁时,为确保统帅机关的独立性,陆海军大臣也必须要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其途径便是陆海军大臣的现役武官制。1891年,时任枢密院议长的伊藤博文就此问题上奏天皇:“不能将国家兵权委于议会或者政党”,“与政治家相比,受过专门训练并精于军制军律的职业军人更为合适。”[42]

陆海军大臣的特殊性明显违背了国政统一的原则,有违内阁制度的根本精神,常成为政府不一致的诱因。当统帅机关以天皇权威强硬压迫时,宪政精神就遭遇威胁,将国务逼迫至被动地位,进而实现军部对政治的主导,这也是主张“文武一致”的伊藤博文所不能预料到的。

结 语

近代日本以一君万民作为施政的思想认知基础,并具化为天皇亲政(主权)与“公议”原则,随后集约于明治宪法之中。“公议”原则下的民众参政有持续扩大之趋势,需与天皇亲政相协调;同时天皇权威需要考虑民众舆论,并在政治道德上自我约束。议会作为民众舆论的法定代表机关,它在政治中的地位自然影响到明治宪法解释及其发展。另一方面,在宪法运行后,明治宪法明显呈现出文本与政治实际的乖离,政府也有采取措施或者制定规章来补足,这也促成了宪法解释与政治发展间的互动,因此出现了阶段性的政治特征。在此过程中,一君万民(天皇亲政与“公议”原则)既呈现出近代宪法中限权色彩、为普选等提供可能,同時也以其道德上的绝对性颠覆政治规则,使宪法条文趋向空虚化,为法西斯统治打开通道。

宪法有其发展的自主性,会不断被人们赋予新的意义。因此,在研究明治宪法时不能囿于文本,或者说,仅就文本来分析明治宪法,很可能会陷入迷思,误解明治宪法体制和近代日本政治。宪法条文之间是密切相关的,其含义也会在实际运用中有所变改。当我们在预设观点下阅读明治宪法时,完全可以从中找到对应的条文,如果因此就过度关注某些对自己预设观点有利的要素,而忽视那些客观存在但对我们所期待的结论没有直接关系的要素,这样就会形成机械的直线型理解。所以,当我们抱着“希望明治宪法说些什么”的态度从宪法中找到相对应的条文时,就很可能造成“我们希望的明治宪法”与历史上的明治宪法有较大出入。我们需考察明治宪法产生的政治语境,系统地、整体地考察其条文,不刻意拔高其中某一条,并通过尽可能多的政治家行动、法律法规、宪法学者的著述,以及社会舆论等来反观明治宪法的意义。否则,我们只能是在明治宪法之外、又起草了一份满足自己期待的“明治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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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 丽]

Text and Interpretation: Research on the Meiji Constitution

ZHANG Dong

(Japan Institute,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bstract:   In terms of text interpretation, the text itself, the effect and impact of the text, etc.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object of the interpreter's understanding, and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interpreter to fully know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text. The same is true of constitutional texts. Particularly, articles of the Meiji Constitution are simple. It is necessary to rely on extra-textual factors when interpreting them. After Meiji restoration, one-sovereign and all people became the fundamental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Japan. The Mikado's governance and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discussion” were introduced into the Meiji Constitution and gradually institutionalized. The parliament participated in legislation but was not the main body of legislative power. The non-legal nature of the budget also limited the budget power of the parliament, but Article 67 of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d the possibility of compromise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arliament. The Meiji Constitution adopted the functional separation of power under the Mikado's sovereignty, but Article 67 of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d a possibility for the compromise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parliament. During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constitution, political conventions of senior statesman, cabinet unification, and imperia's independence could supplement the deviation between constitution articles and practical politics, driving the staged changes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political state. While studying the Meiji Constitution, we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the text, but should examine the context, the actions of politician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public opinion.

Key words:  text interpretation; Meiji Constitution; separation of power; political conven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