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视角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成因与预防措施

2023-10-31 04:51:47孙一平史金鑫
法制博览 2023年28期
关键词:客舱犯罪人犯罪行为

孙一平 史金鑫

中国民航大学乘务学院,天津 301509

航空安全关乎国家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和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点领域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航空安全做出重要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为航空安防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民航业因其快速、便捷、高效的运输特点,成为远距离以及跨国运输的主要通行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开始频繁出现。而客舱作为航空器内运载旅客的隔舱,虽然是公共场合,但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狭小、封闭的特点导致其难以处置客舱内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本文从犯罪学角度分析民航领域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而总结出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在民航领域内的防治对策。

一、民航领域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犯罪人基本心理特征是形成本罪的决定因素

犯罪人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从心理特征来看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大致相同,可以分为犯罪行为实施前、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三个阶段[1]。但由于机场及航空器内环境较为特殊,防控手段不同、防控措施的不同以及受到事件影响的公众心态的变化,都会对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产生影响。下面将从犯罪心理发生机制的三个阶段分析实施危害航空安全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1.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恐慌情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条规定,其犯罪主体为一切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人和单位。其中既包括携带传染病病原体者,也包括未被感染者。但从实践案例分析来看,携带病原体者只有造成了传染他人或致使他人被隔离等严重情况下才定罪,而未被感染者所实施的妨害防控的行为在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前提下不构成该罪名。因此,只有犯罪人具备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条件才构成本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的犯罪人在出现疑似症状之后表现出恐慌、害怕、紧张以及焦虑的情绪,因此在依照规定应当进行如实报告的情况下选择欺骗。无论是从道德观念还是功利主义的角度考虑,行为人为了保全性命,其行为似乎可以为人理解,但这一行为从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因此许多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辩称自己主观无犯罪动机,则说明了该罪名主观上是过失犯。故意违反防控的规定并不必然构成本罪,但过失造成了实害结果则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2.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公共意识缺失

公共意识是指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认识和行为的自觉性。即每个公民在满足自己对公共领域生存和生活环境的需要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共环境中公众的安全,而不能只顾自己,任意地威胁或破坏这种安全。犯罪人在民用航空器、机场内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个人主义至上和公共意识缺失。

当传染病因传播速度过快而短时间内在公共领域扩散时,为使其得到有效控制,每个人都做出了牺牲。这种牺牲,就是舍弃掉自己的部分“自由”,舍自己而顾他人,舍小家而顾大家。个人主义是一种将个人利益视为至高无上的价值体系,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多数人为考虑自身的权益而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自私自利、道德缺失是网络上评价该行为出现最多的舆论,而这种极端个人主义无疑加重了传染疾病的蔓延态势[2]。

3.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的补偿心理

犯罪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由于惧怕受到他人的指责和法律的惩罚会将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化的解读,以此来补偿自己犯罪之后的忐忑心理[3]。在机场以及客舱内,行为人不遵守妨害传染病防控行为的规定,是为了实现自己能够顺利抵达目的地的意愿;而在行为实施之后,犯罪人同样会产生愧疚、自责的感受,但为了实现目的,犯罪人会通过将行为合理化的方式以减轻自己内心的痛苦。[4]

(二)民航交通运输的特性是影响本罪的关键因素

民航运输作为交通运输领域中最为快速的运输方式,成为越来越多旅客的出行首选。而长途运输也决定了民航运输必然具有国际性和跨国性。当传染病在公共场所蔓延时,能否守住机场和客舱这样的特殊公共环境,对于在民航领域内防止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发生最为关键。

1.客舱环境的影响

客舱作为旅客乘坐飞机的空间和主要活动场所,不同于陆路运输的空间,其所具有的特征为封闭狭小、人员密集、机载设备复杂、疏散难度较大等。故而决定了当飞机上发生紧急医疗事件时,无法对客舱内所有人员进行有效隔离。加之客舱空间狭小,若有人员产生发热乏力等疑似症状,容易引起他人恐慌,导致出现扰乱客舱秩序、妨害管理的行为。

2.机场环境的影响

机场根据其功能的不同划分为停机坪、塔台、航站楼等不同的区域,其中人员主要活动的区域即为航站楼,也被称为候机楼。旅客需要在候机楼完成空中和地面交通运输方式的转换,同样也需要完成防控措施检测、海关检验以及出入境检疫等手续。在交通运输领域,交通建筑的运营条件远远优于交通工具,故而航站楼的防控条件远远优于客舱内。但从人员密度、空间体量、通风设施等方面,航站楼的防控条件都远不及地面上的其他建筑物。因此机场的环境因素也决定了妨害管理行为发生的高概率性。

3.法规滞后性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法律无法对将来的情况做出预判和规定,这也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所决定的。目前我国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处罚主要在《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指导下进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现有法律规定不足以应对社会实情,需要以司法解释进行“规则跨越”才能解决矛盾。而这本身也是司法权扩张的一种体现。

在民航运输领域,规章的作用举足轻重。作为交通运输中的特殊行业,民航业的发展和运行主要依靠民航规章。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局应及时出台防控技术指南,指导航空公司和机场的防控工作。但规章的制定需要较长时间,同样需要不断根据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受到事件影响的发展变化而进行调整,无法及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同时,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则发生冲突时,本就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一般民众很难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准确判断。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在民航领域内的防治对策

(一)民航治理层面

民航管理部门作为由部委管理的国家行政单位,自然拥有民航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民航管理部门不仅要执行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的法律和政策,同时也要制定本级部门规章和政策。民航局出台的一系列民航法规体系即为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民航管理部门不仅要担任上位法的执行者、本级规章的制定者,同时也是机场、运输航空公司防控工作的监督者。因此民航领域在妨害防控行为的规制上,应着重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作为上位法的执行者,应保持执法的公正

民航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内容与程序,特殊情况越是严重,执法应越是严谨。民航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顾全大局,配合上级政府出台的各项措施,做到令行禁止,对于违法人员及时采取批评教育的手段,避免违法行为升级为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2.作为本级法的制定者,应保持立法的权威

结合民航交通运输的特点,民航管理部门应制定适用于民航领域的规章政策。结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政策内容,及时出台适用于机场、运输航空公司的防控措施和办法,并随着防控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保证本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威性。

3.作为事件防控的监督者,应兼顾个人法益

传染病在公共场所暴发危及民航安全时,民航管理部门在执行和制定法规时不仅要正确行使执法权和立法权,确保将其传播链从根源切断,同时更应兼顾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防止出现公民因追求自身利益而破坏防控措施和航空安全秩序。

(二)个体预防层面

1.根植公共意识

上文提到,公共意识是指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认识和行为的自觉性。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对于公共意识的认识程度还达不到相应的水平。传染病在公共场所的蔓延对公民公共意识的考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机场和客舱的环境相对封闭,因此对于旅客的安全检查也更加严格。但一些监管措施也无法保证获取信息的真实性,故需要旅客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来予以配合。而多数人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选择保全自己而牺牲公共利益,其后果轻则造成民众恐慌,重则造成人员感染[5]。因此,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各个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将公共意识根植于民众内心,以形成良好的道德价值观念。

2.培养守法意识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公民道德意识的底线[6]。民航领域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由民航管理部门制定的特殊规章。公民在作为乘客乘坐飞机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特殊时期,对于机场及运输航空公司的特殊规定与要求也涉及旅客的行为规范,因此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对于新修订和新颁布的法律,可以利用发达的互联网、自媒体等途径积极宣传报道,加快法律的普及速度;也可以开展社区宣讲、举办送法上门等活动,扩大知晓法律的受众群体。

(三)法律规制层面

1.搭建基本法律框架,与民航规章进行有效衔接

目前,涉及与民航领域有关的基本法律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基本法律,同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等。

面对民航领域内常见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的过程中,民航管理部门应通过发布本部门规章规范旅客行为,并及时发布处置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上位法的衔接。民航法规的制定作为特殊法律领域的立法行为,应做到既能顾全大局,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同时也应注意兼顾和统筹个人在法律上应该具备的利益关系。

2.面对违法行为,行使执法权力应考虑到法律的谦抑性

在民用航空器中,机长拥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民航法明确赋予的最高权力。机长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最高指挥权、最终决定权以及治安管理权。这种权力类似于警察的治安权力,因此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是准警察权。但机长在飞行过程中首要工作是安全驾驶飞机,因此在处置飞机上的案(事)件时必然需要其他机组成员的配合。其中负有处置行为的责任和义务者即为航空安全员。安全员所行使的权力不能称之为执法权,但可以作为机长准警察权的一种延伸。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过失犯罪,但该过失犯罪通常都是由于行为人故意违反了防控特殊时期的注意义务。从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来看,一部分行为人由于担心暴露自己的旅居史会遭到歧视和排斥,被贴上“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标签,因此在标签理论的作用下,做出欺瞒的“越轨”行为[7]。而这种担心被歧视和排斥的感觉不能仅仅归咎于犯罪人本人的个人原因,社会舆论环境中广泛存在的歧视氛围同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在处置过程中,法律和规章应发挥谦抑性的功能,在整体方向上从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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