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艺缤
(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山东 青岛 266000)
盈余管理一直是会计领域的研究重点之一,尽管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盈余管理可以带来收益,但是却损害了报表使用者的利益,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在这一阶段,一些企业单位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这一手段,试图将原来的金融资产按照有利于自己企业的方向进行分类,进行盈余管理[1]。本文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和手段进行分析,并站在会计准则制定者的角度作出一些建议。
现阶段,会计信息逐渐被群众所关注,由于金融工具本身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工具的特点也直观决定了会计准则的多次变化,因此,对其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分类变得尤为重要,因为金融工具本身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现阶段主要有SFAS115三分类、IAS39 四分类、IFRS9 两分类。SFAS115 三分类系按照管理者持有目的和意图划分为三类,即交易性、持有至到期、可供出售性证券;IAS39 四分类,第一类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第二类是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第三类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四类是贷款和应收款项;IFRS9 两分类将其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允价值模式,一种是摊余成本模式;IFRS9 赋予了主体对公允价值一定的选择权。
我国金融资产分类采取了与IAS39 趋同的分类方式,金融资产分类计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从四大分类改革为两大分类,分类标准更加严格,更易于把握,简化了金融资产分类,降低了管理人运用金融资产划分的随意性,改变了主观性的以管理人持有目的和意图为划分依据的划分,压缩了盈余管理的空间,避免了企业利用这一金融资产变动操纵利润的行为[2]。
SFAS115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证券发生的变动计入损益;在处理时,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摊余成本计量持有到期证券。IAS39 贷款和其他两类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贷款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等;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到其他收益科目中[3];市价大幅下降因公允价值形成的计入权益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入损益。IFRS9 所有权益性工具投资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但权益性工具并非为交易性持有情况下允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只要选择便失去了撤销的机会;企业单位以摊余成本计量债务性工具的前提条件是,只有满足两项测试,且都是同时满足的情况,主体也会被赋予一定程度上的选择权利。在两项测试不被满足且不同时的情况下,企业将采取公允价值计量。
Schiper(1989)提出,盈余管理的主体想要获得利润,就会采取行动来实现。管理者在面对不同对象时,产生盈余管理的动机也是各不相同的,但不管怎样,产生盈余管理的根源还是在于利益矛盾的各方之间。贝利(Belly,1932)分析了美国200 家大公司,总结出股东的特点,即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份,虽然持有股份,但不会有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的行为,而公司高管并没有持有股份,而是受雇于股东,由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
在这种公司治理的形式下,管理者往往会通过虚增利润来提高经营成果,或者递延盈余来稳定公司收益,以稳固自己在企业中的高薪职位,或者在行业中树立良好形象。除此之外,由于经理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而公司业绩往往通过企业净收益来体现,因此对于经理人而言,为了保证获得更高的薪酬,提高公司的盈利,增加公司的净收益,也是上市公司经理人进行盈余管理的动力所在[4]。但是,管理者并不是一直追求公司当年利润的最大化,因为有时该年度已经完成任务,到达薪酬奖励的“天花板”,管理者会倾向于对经营成果进行调整,将多余的盈余进行储存,并将其顺延至此后的会计年度。还有一种情况,即亏损年度亏损部分与盈利相差过大,管理者会采取“大洗澡”的措施,如采用计提减值、实现财务清理等手段来减少当年盈利,为来年的企业盈利增厚做准备,从而使自己的薪酬有保障[5]。但是,不管经理人的意图是本年度的盈利改善,还是本年度的盈利下降,本质上都是一种盈利性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两权分离的经营模式在现代企业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中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董事长往往是公司的大股东,也就是说公司的大股东也将是公司的经营者。这种大股东控制企业的情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代理人与股东之间调解矛盾的一种方式,但如果不限制大股东的权力,就有可能出现新的代理人问题,即大股东利用盈余管理手段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徐慎峰(2009)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不少民营大股东利用职权恶意侵占资金、掏空上市公司等问题,对外部投资者信心打击严重。
政府以财政行为推动地方发展为目标;监管当局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质量监管来规范其行为;企业以自身盈利为目标。政府与监管部门所追求的目标与企业目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矛盾的。以税收为例,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和账务处理方法,可以使企业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等概念从2007 年开始在我国税法中被引入,这种在会计核算时间上允许选择的方式实际上也是为企业税收盈余管理留有余地[6]。
正因为税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上市公司有很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了避税而采取节余管理,对管理者来说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比如,上市公司会利用金融资产重新分类的机会,人为地操纵每年的利润,从而使公司的税负发生变化,国家的税收公平也因此受到影响。企业为了获得补贴,会采取盈余管理的方式来达成目标,但郭荟(2021)指出,盈余管理会带来地方政府在资源分配上的倾斜,但政府有一定的能力来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
FAMA(1970)通过对市场效率层次的划分得出结论,如果一个市场有能力在投入最少、产出最大、对社会福利贡献最大的领域中运用其有限的金融资源,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个市场是一个高效率的资本市场。由此他提出了市场有效的假设。但是资本市场的追逐与企业的追逐在某种程度上是矛盾的,因为往往更多的资本是由企业自己来追逐的。两者的矛盾导致企业管理者不得不采取盈余管理,为资本市场提供良好的财务数据,以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到自己的企业[7]。
具体来说,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环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增资配股时,利润都是一个重大影响因素。为了能够使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并为公司树立一个良好形象,企业就有可能采取盈余管理来提高账面利润,向外界打出正面信号[8]。盈余管理有三种方式,除了通过盈余管理来提高净利润外,还包括通过盈余管理来降低利润,以及通过盈余管理来稳定利润。新会计准则中,在金融资产分类部分,因为有两个分类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就会使得金融资产的波动与公允价值挂钩后出现更大起伏。一些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数量相当可观,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些金融资产,公司会主动分类或者重分类,且更多是把它们分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里。这一做法就能较好地避免因为公允价值造成的利润波动。总的来说,在正常年度里,企业通过保持这部分金融资产,使利润持续稳定,在亏损年度里,企业通过出售这部分金融资产,也能做到提高利润或者扭亏为盈。
此外,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特点是准入门槛较高,在退出机制上也不完善,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将通过盈余管理、持续盈余管理等手段获取准入资格,从而杜绝退市的发生。因为按照规定,亏损三年的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从而导致企业融资失败,因此企业也将更倾向于利用盈余管理的手段来稳定利润,防止在亏损年度出现退市的情况下出现亏损。2018 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将不合理的限制和门槛都做了相应的处理,应该让中小企业有一个能够公平竞争的友好市场环境,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盈余管理以求融资,从动机上压缩了盈余管理的空间[9]。
在前期阶段,企业在取得相关金融资产并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发生的金额进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需要按照当时交易的公允价值记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企业在付息期内,需在投资收益科目中记入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在持有该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企业需要按照该类金融资产当时的公允价值,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经济情况也在随之变动。基于此,企业需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科目中将自身经济支出的相差额度记录下来。与此同时,企业也需要将没有达到价值变动损益的资产记录到当期损益。
通常情况下,利润表中反映的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10],企业这项资金的变动并不会直观影响其经济收益。因此,企业若是为了调节利润,提高自身的综合收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行性较差。
就目前而言,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金融资产的详细分类并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定。正因为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在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企业的管理层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果企业在经营方式上,采取转让自身的金融资产,并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会引起企业当期收益的波动;而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企业当期利润影响不大,对平滑上市公司收益也较为有利,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选择将金融资产置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分类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直接记入当期收益。
现阶段,由于可供出售类的金融资产会对企业的经济收益地阿莱直观影响,且金融资产分类随后带来的计量差异也比较高,基于此,企业的领导层往往都会选择将自身的金融资产分类到可以往外售卖的资产中去,使得自身所获得的综合收益更高,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间也相应更大。同时,潜伏在企业的公允价值变动是指转移金融资产时的公允价值变化。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盈余能力将受到更大的影响。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除借款和应收款项外的其他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以此为主要投资对象的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更加不明。就目前而言,划分企业金融资产的可供出售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方面,在前期阶段的认定时,企业的领导层并没有将金融资产归入与其相对应的账户中;另一方面,企业单位的领导层直接将金融资产进行划分,或是在前期阶段的认定时将其归类到可以被出售的资产中去。
现阶段,可供出售的企业金融资产的处理方式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与企业其他财政资金的处理方式有着较大的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按其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作为初始入账成本总额。如果企业购买的是股票类金融资产,在初始成本中需要统一记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但如果购买的是债券类金融资产,则需要按照票面价格将债券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在企业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会在资本公积中记录没有达成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可以与外界进行交易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是体现在企业的本期经济收益中,在企业出售自身的金融资产时,已经结转本期经济收益的是进到资本公积科目的,并未达成的损益,在资产进入资本公积科目时,账务的收益记录表也不会反映出公允价值的变动。基于此,在企业出售自身可以被交易的金融资产时,必然会为当时的经济收益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所以,企业可以对自身可以与外界交易的金融资产开展一定的盈余管理,例如在分割法人股份时,其拥有的法人股可以自由流通,通过企业法人股份的交易,也会使得其自身的经济收入较以往得到大幅增涨。
企业的管理层在进行金融资产的盈余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可供出售或是交易性这两种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并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对资产盈余管理的预期目标。现阶段,这两种方式都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同时准则也会为企业的资产盈余管理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后台支撑功能。此外,企业管理层可以对比两种方式的盈利优势,经相关研究表明,企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有的优势更加突出一些,能够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
现阶段,在会计准则的标准下,企业的利润除了来自日常经营性现金流入外,同时还有未流入企业的盈余收益。鉴于这部分盈余管理模式所付出的成本较低,其成本实质上并没有被企业所收纳,但仍会计入到企业当期资金记录的收益中,企业单位的相关财务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直接修改账务上的记录数字来相应调整这类盈余。但这种盈余管理模式不受约束,不能持续应用。比如,在以往的会计年度中,公司已经调节了利润,那么在随后极有可能出现利润变化的情况,而这一情况的产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这类盈余管理方式。
除此之外,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准则也逐渐变得更加全面、具体,企业通过盈余管理来控制自身的经济收益等方式。其所收到的束缚也越来越强,而这样的盈余管理方式也将越发显得举步维艰。与严格的外部监管相伴随的,外部审计师、上市公司股东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办法的监管也会更加严格。因此,企业的领导层会开始找寻更加科学、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方法来对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虽然这种盈余管理方式是以牺牲未来收益为代价,但这种操作一是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二是不会受到部门处罚。相对于通过金融资产分类进行盈余管理以调节应计利润来操纵当期盈余而言,公司管理层调整当期利润金额能够更为合理、合法、简便、快速。
尽管盈余管理的动机各不相同,但由于财务报表数据的变化,盈余管理会有所获益,所以它具有信号效应。Herrmann(2003)发现企业将通过金融资产调节利润。而在2010—2013 年,中信证券正是通过增持、减持农行股权来调节当年利润。一般而言,盈余管理的重点是改变“利润”这一指标,因为利润是资本市场非常关键的数据,也是业绩考核的数据。因此,在指标数据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存在盈余管理,应引起重视。
为了有效抑制盈余管理,其外部监管是一道重要的防线。监管当局对企业盈余管理的监管手段很多,其中发函问询是监管手段中最主要的一种。监管部门的问询函可以增加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也可以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使其不能滥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还可以使企业加强信息披露,进而正面影响资本市场的效率。聂萍等(2019)通过对年报问询函内容的研究,将其分为两类问询函,即“掏空”和“未掏空”的关键事项,认为问询函对顺差管理行为能够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Li(2017)也提出,SEC 意见函会对企业的发行价造成影响,而在IPO 企业中,这种影响更为显著。所以,如果有公司收到交易所的问询函,就要警惕公司有没有实行盈余管理。
尽管可能并不违反中国现行的金融资产会计准则,但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会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加深,并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误导,甚至会带来决策失误,使投资者蒙受利益损失。现在的会计准则还不完善,在金融资产的信息披露上还要进一步规范,而且要明确、细化这个规范的要求,而且要有时间上的规范,要有空间上的规范。既不能有会计时间选择的不合理,也不能有会计政策选择的不合理。这样,财务报表的质量就会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就会随之提高,从而真实有效地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信息。
同时,在“综合”披露之外,会计准则还应对“要点”披露提出要求。对于异常变动的项目,不能在财务报表中混用,而要特别列出,并作出说明,这种说明要给足资料和理由,能够让报表使用者通过资料和理由作出判断。此外,需要通过会计判断进行分类的事项,如金融资产持有意图等,也需重点披露。只有做到全面、重点披露,才能保证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状况真正为投资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所了解,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由于形势变化和利益驱动,会计实务往往比会计准则先行一步,如果不能及时更新和完善会计准则,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法律缺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么沿用旧制,要么利用新会计准则的漏洞进行利润调整,这对会计的同一性和可比性都会造成损害,也会造成资本市场的不公平和效率的低下,企业我国制定会计准则与其他法律一样,也是按照政府主体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需要由政府机构主导会计准则的产生和修订,而制订者往往是通过一套缜密而漫长的流程,在听取多方意见后才能最终确定会计准则的制定。这样的制定方式虽然稳妥,不会使会计准则朝令夕改,很大程度上可以维护政府的立法权威,但在一定程度上会让部分公司有空可钻,去选择适合自己盈余管理的会计政策。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将提交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等进行合法性、公允性审核。就目前而言,企业单位可以按照自身的盈余管理目标来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并对相关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与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审计监督质量,并对管理层的真实持股意图加以认可。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是从1993 年开始建立的,建立的时间不长,因此很多地方并不完善,不仅在内容上有具体事件的空白,而且在内容的解读上也不够精确。金融资产分类仍存在会计准则模糊性、公允价值计量混乱、企业职业判断需分类重分类等问题,容易形成盈余管理。所以,除了在各种数据上规范我国的会计制度,压缩盈余管理的空间之外,会计准则的制定者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解释,更加清晰地指导企业开展会计实务,从解释者的角度出发,合理制定金融资产分类和重分类的范围和范围,使灵活性和规范性之间的关系平衡起来。
总而言之,盈余管理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资本市场倾向于选择效益好的企业进行投资,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在资本市场越来越成熟的情况下,盈余管理的手段越来越多样,也越来越隐蔽。尽管通过金融资产分类的企业盈余管理可以暂时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业绩改善,但也会对资本市场产生负面效应,使资本配置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如果想要遏制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分类进行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企业需加强控制力度,不断增强监管能力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