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峰,吴 凡
(黄冈师范学院 文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专名是认知域里特定语义事物的专有名称,可分为人文类和自然类。人文类专名有三小类:人文本体性专名,如人名;人文社科性专名,如机构名(包括企业名和高校名);人文景观性专名,如店名和小区名(包括楼盘名或住宅名)。自然类专名也有三小类:地名(包括行政区划名);星(宿)名;台风名。[1]这是专名词汇的构成体系。专名语用结构是专名的语用要素在内部结构中有机组合方式。浑言之,其组合方式有:基格、倚格。基格是“专名=地名词语d+属名词语s+业名词语y+通名词语t”,倚格是在基格的基础上某要素省略或添加或逆序的构式,其中的四类词语统称为语用要素或命名要素。
目前,语言学界研究专名语用结构的直接成果不多(如石立坚1987[2],吕长凤2012[3]),但个案研究早就引起学者关注(如刘宁生1991[4],李如龙1998[5],徐国庆1999[6],陈建民1999[7],赵世举1999[8],谭汝为2004[9],郑梦娟2006[10],原新梅、闫谷一2008[11]),有的(如潘峰2011/2012/2013/2021)还在不断探索。这些成果对专名语用结构的解析方法不一,主要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法法”。本文拟以词汇语义为基点对专名语用结构的研究作个述评。
专名语用结构的“两分法”就是“专名+通名”。严格地说,其中“专名”“通名”应该是“专名词语”“通名词语”,分别是“词库词”和“词法词”[12],二者是并列关系,与标题中所说的“专名”构成上下位关系[1]。这种解析方法得到较多学者的认同,使用较广,影响深远,如小区名研究[13-15]、地名研究[16]、街道名研究[17]等。《现代汉语词典》(下称《现汉》)(第5版、第6版、第7版)、国家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也持同这种观点。
这种“两分法”主要是受汉语词汇义发展变化影响的结果:一个是专名泛化为通名后,若要回指,须用“专名词语+通名词语”这种语用结构才能确指。如“江”“河”本是专名词,专指“长江”“黄河”,义域扩大后发展为上位词,成为所有水域“江”“河”的通名词,语言生活中若要专指它们须用“两分法”才能确指。《现汉》(第7版):【专名】特指某些专有名词中反映个体属性的部分(区别于“通名”),如“淮河”这个专有名词中“淮”是专名。[18]1719【通名】指某些专有名词中反映类别属性的部分,如“淮河”这个专有名词中“河”是通名。[18]1310《现汉》这种收录也是词汇义发展的例证。
另一个是通名专化后,须用“专名词语+通名词语”这种语用结构才能确指。如“嘉陵”先秦时泛指“祥瑞之山”(通名词),后来的专名词汇化的路径是:嘉陵(山名,西汉前专指)→嘉陵道(政区名,西汉专指)→嘉陵江(江名,西汉后期专指)。[19]“嘉陵”专化为山名,作政区名“嘉陵道”、江河名“嘉陵江”定位的地名词,确指时须后加通名词“道”“江”,这样就形成“专名词语+通名词语”的语用结构。
专名这种语用结构使用较广。我国34个省(市、区)名中大多数(79.4%,如:湖北省、北京市)是这种结构,市、县、镇、村名(如:黄冈市、罗田县、陈策楼镇、柳林口村)一般也是这种结构。高校名(如:北京大学)、车站名(如:武汉站)、小区名(如:花山小区)、街道名(如:赤壁大道)等也有这种结构。正因为这些专名中湖北、北京、黄冈、罗田、陈策楼、柳林口、武汉、花山、赤壁都是地名词,省、市、县、镇、村、大学、站、小区、大道都是通名词,所以就有“专名定位,通名定类”[5]31较普遍的认知。
虽然较多学者认同这种“两分法”的语用结构,但也有学者质疑。如徐国庆认为,专名的基格是“本名+类名”,还存在“类名+本名”“本名”“类名”[6]193-199三种倚格的构式。这里的“本名”“类名”就是上面所说的“专名词语”“通名词语”。徐国庆和随后的盛爱萍[20]、吕长凤、刘影等学者,都注意到专名的语用结构并非都是“两分法”,只能说“基本上”[6]197“结构上的不可分性”[6]200,“这是一种很粗略的说法”[5]30,但都没有继续探究。
这种“两分法”实际上是将“地名词语+属名词语+业名词语”这三个语用要素都视为“专名词语”,没有认识到专名中更为简洁的和较为复杂的以及其他的语用结构,如店名“烧烤y”“超市t”、变异体校名“清华s”、站名“武汉d”和企业名“中国d|人民s|保险y|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以及公园名“中山s|公园t”,前四个仅用一个命名要素,是一种更为简洁的语用结构,是倚格;第五个四个要素齐备,是一种较为规整的语用结构,是基格;后者仅用两个命名要素,也是倚格,是“属名词语+通名词语”的语用结构,并非“定位词语+定类词语”的语用结构。由此可以看出,专名“两分法”的语用结构难以做到“自洽”,对内不具普适性,并非“有普遍意义的结构形式”[11]。
语言生活中,专名这种“两分法”的语用结构就使得内部的功能义难以明晰,所以就有“专名+通名”重复式(如:唐徕小区宁祥园)[14]、“通名连用”(如:金鹤园小区)[21]25和“地名(词语)”总是“居首”[10]以及“通名(词语)”总是“居尾”[9]的基本认知,乃至有的将定位的地名词语当作定类的通名词语来分析(如:宏城金都[21]25),“居尾”的“属名词语”也当作“通名词语”来分析(如:都市桃源[9]、龙熙顺景[22]10、锦洲国际[23]、经典[15])。这也同时说明“两分法”中“专名词语”的解析较为复杂,也是难以准确把握的。
正因为专名中前三类词语难以把握,所以就有学者(如石立坚、麻昌贵)仅从“通名(词语)”这一类词语(其他三类词语被忽略)来分析其语用结构。
石立坚认为,专名的语用结构分为:含有通名的和不含通名的[2]。这是以“通名(词语)”的有无作为分类标准的最早的研究成果。麻昌贵根据词频分为三类:常用通名、不常用通名以及无通名[24]。其实,这也是根据“通名(词语)”有无的辩证的“两分法”来解析的。但麻文这“三类”概念并不在同一逻辑层面上,“有通名词语的”和“无通名词语的”已经构成一个概念的整体,这是在同一逻辑层面上。其中“有通名(词语)的”可再分为“常用通名(词语)的”和“不常用通名(词语)的”,所以三者不能并列。同时麻文指出,“‘无通名’指这些楼盘名称的尾词(中心词)已跟建筑物的含义毫无关联,也就是说它们已经不能反映作为人居建筑物实体的类别属性,并且不通用。”[24]这就值得商榷:一是“通名词语”不一定是专名的“尾词”,如小区名“都市假日”“汉江湾壹号”分别居首、居中;二是专名中所有词语无论居于何位,都与其自身的语义内涵密切相关,正如闫谷一所说“隐性楼盘通名即楼盘名称不包含明显的通名类词语,而是借助专名的语义表述将通名的语义内涵、语用功能转嫁其中”[25]19,其语义都从不同角度指向楼盘专名,“义位特指明确”[11],而不是“毫无关联”。楼盘名和企业名一样都是人文类专名[1],每个语符都有寓意,“表义极具丰富性和习用性”[26]。
这种根据“通名词语”的有无来分析专名语用结构,其根本还是“两分法”的认知结果。它看似是一种辩证的二分法,实则是仅就专名中“通名”这一语义内容的词语来判定其语用结构的,难以做到每个专名词语的语义周全和标准一致。就“无通名词语”的小区专名来说,有多种构式,如仅有s的(如:花好月圆),仅有d的(如:中环湖畔),还有“s+d”的(如:龙泰|·北郦湖),还有“s+y”的(如:鑫缘|住宅),这就难以做到“自洽”。所以说,这种看似很简单的“有无”的二分法,是难以揭示专名语用结构“隐性”[25]19的语义内涵的,对内就不具“普适性”。
正因为专名中“地名词语”“属名词语”和“业名词语”难以把握,所以,还有的学者如李宝贵以“通名词语”为视点来考察。李宝贵根据住宅名的“构词方式”归结为10类:1.名词+通名(如:教师|大厦);2.动词/动词结构+通名(如:胜利|花园);3.形容词+通名(如:幸福|小区);4.偏正结构+通名(如:海之恋|花园);5.主谓结构+通名(如:民兴|花园);6.并列结构+通名(如:山水|家园);7.名词+数词+通名(如:侯二|小区);8.名词+形容词+通名(如:泉水|新|城);9.短语+ 0[通名](如:名仕国际);10.独词式(如:华府)。[27]这10类的描述标准不统一。从语汇构成来看,10类只能分为两类:一是词汇类(第10类),一是短语类(第1-9类)。其中短语类又分为有通名词类(第1-8类)和无通名词类(第9类)。这是以“通名词语”为视点来描述其他词语的语法类型,是将专名的词汇术语(“通名”)和语法的术语(如:名词、偏正结构)放在同一逻辑层面上来分析,而不是从同一逻辑角度来描述,这样一是难以揭示其语用结构,二是容易遗漏其他更为复杂的结构(如小区名“中国水电d|盛世s|江d|城t”“傅友s|·园丁d|家y|园t”①)。其中李文将“花园”“家园”“华府”这三个词语都视为“通名词语”,这也是“两分法”带来的影响。“花园”“华府”中“花”“华”都是定性的属名词语,“家园”中“家”是定用的业名词语,“园”“府”才是定类的“通名词语”。其实,这较多的是语法上的一种描述,并没有揭示其语用结构。按照语用要素的功能义来解析,这10类只有三类:st(第1-5、7、8、10类);syt(第6类);s(第9类)。它们都是倚格,这样从“四定”的功能义出发可以厘清这些专名的语用结构。
专名“两分法”的语用结构是从词汇义的演变而得出的基本结论,语言生活中(特别是地名)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因而得到较多学者的认可。多数情况下,专名命名者受“语距”[27]和经济性的制约以及韵律和谐的需要,保留两个语用要素的较多,其他要素多被省略,但是基格和其他的倚格是大量存在的。也就是说,专名语用结构的“两分法”难以做到自洽和对内具有普适性。
专名“三分法”的语用结构,个案研究较早的是刘宁生[4],随后赵世举[8]、潘峰[29]和方霞[30]等学者也持同。
刘宁生认为,店名的基格是“属名+业名+通名”[4]489。刘文是根据多数店名的语用结构得出的基本结论,也可以说是一种据事而定的结论,但也有一定的影响。
赵世举认为,店名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表明所属和个性的区别性名号;二是从业类型名称;三是商业单位的通用称呼……分别称之为属名、业名和通名[8]。也就是,店名=属名+业名+通名。潘峰也运用“三分法”分析了高校附近的店名[29]。可以肯定的是,赵文明确了店名语用结构中属名、业名、通名这三类词语的功能义:定性、定用和定类。这是特别值得肯定的。
但也不难发现,赵文在语例中将“地名词语”和“属名词语”都浑称为“属名(词语)”。如“武汉商场”“中南商业大楼”“长江大酒店”“黄鹤楼商业大厦”中加点词从语义上看,分别是行政区域名“武汉市”、街道名“中南路”、水域名“长江”和名胜古迹名(地物标)“黄鹤楼”,都解析为“属名(词语)”,这些专名词语都是标明店名空间位置的所在,都是用来定位的地名词语,而不是定性的属名词语。显然,刘宁生、赵世举、潘峰都是从店名个案中得出的结论,都是受前者影响的结果。
方霞认为,高校名的语用结构也是由上述的“三分法”组成的,如“河北s|建筑工程y|学院t”[30]13。显然,方文跟赵文一样,将其中“河北”的“地名词语”也浑称为“属名词语”,也就是校名语用结构中的“地名词语”和“属名词语”没有厘清。这样方文在后文中分析诸如“北京d|大学t”“清华s|大学t”这类高校名时就难以做到“自洽”。其实,这三个高校名都是倚变的构式:dyt、dt、st。显然,从理论上看,方文也是受前面(特别是赵文)的影响所做的一种解析。
王厚峰在探究组织机构专名的变异体时,形式上持同“三分法”,但内涵却有些不一样。他认为,“诸如‘上影厂’‘北工大’是同一个概念结构‘地名+行业名+机构名后缀’,并通过聚类获取这种关系”[31],也就是倚格的构式:dyt。但同是组织机构专名的变异体,诸如“北|大”“清华”“理工”这类的语用结构就不是“同一个概念结构”,其构式是:dt、s、y。这样王文所持同的“三分法”在其结构内部也难以做到“自洽”,同时对内不具普适性。如我国2019年2688个高校名的变异体中,dyt构式只占4.1%(如:哈|工|大),而较具普适性是dy构式(如:黄|师)占42.4%。这说明王文的“三分法”也难以做到对内具有普适性。
据上可知,刘文、赵文、潘文都是从店名个案中得出“属名词语+业名词语+通名词语”的“三分法”语用结构的结论,对后来的方文、王文较有影响。但这种“三分法”的语用结构都难以做到“自洽”和对内具有普适性,不过赵文明确指出语用要素的“三定”功能义是创新。
专名“四分法”的语用结构“d+s+y+t”,笔者首现于郑梦娟[10],随后潘峰[32-33]也持同。这种语用结构来源于企业名称命名法的制度规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组织形式”就是通名词语。“办法”是199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后来多次修订,其中四个组成部分一直未变。它开始是工商业名称管理的行业性法规文件,店名也是其管辖的范围。
企业的制度规约影响着人们对店名的语用结构的认知。如郑梦娟认为,店名的“通常形式分析为四个命名要素:所在地名,指商店所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居于店名之首;通名,即商业单位的通用称呼;业名……标明行业特征或者经营特点、范围等;最能体现商店个性特征的是属名,标明商店所属或区别性特征。如‘北京王府井|创意|百货|商店’分别为:所在地名、属名、业名、通名。”[10]这是首次将店名的语用结构解析为“四分法”,且基本上阐明了四个语用要素的功能义。
郑文中“四分法”还有三点需要讨论:一是“地名词语”并不一定都是“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如上文的店名“中南商业大楼”“长江大酒店”“黄鹤楼商业大厦”中“地名词语”就不是的;二是地名要素也并不一定在语用结构中“居首”,如小区名“华立新华时代”“盛世徐东”中地名词语就是居中、居尾的;三是通名词“商店”中“商”“店”(并不一定都是词语,其中“百货”是词素“商”的修饰语)分别是业名y和通名t,而不是一个通名t,其结构应分析为“北京王府井d|创意s|百货商y|店t”。这说明郑文“四分法”的语用结构中要素的功能义还是值得商榷的。
潘峰根据“办法”拟定出企业名“四分法”的语用结构为“地名d +属名s +业名y+通名t”,这是基格,还有较多的倚格构式[32]。也就是说,企业名的语用结构的基格和倚格是并存的,“四分法”是其最基础的语用结构。统计2017年中国500强企业名称,基格110个(占22%)、倚格390个(占78%),这说明企业名的基格是基础的语用结构,倚格是占主流的。
随后潘峰也认为,高校名(2017年,2631个)的语用结构的基格构式也是“地名d+属名s+业名y+通名t”(144个,占5.5%),绝大多数是倚格(2487个,占94.5%),其语用要素的功能义是:定位、绘象、述用、定类[33]148。这里明确指出专名“四分法”的语用结构的两种组合形式(基格和倚格),明确指出了四种语用要素的功能义。
潘峰在分析“专名的定义”后认为,专名语用结构中语用单位统称为“词语”(正如《现汉》一样),包括词素(如:商)、词(如:大厦)、短语(如:北京王府井),以及极少的句子(如:《红星照耀中国》),语符包括汉字和非汉字(西文、非汉字的数字、狭义的符号、图画)。语用要素的功能义应是“四定”:定位、定性、定用、定类[1]。
此前,原新梅、闫谷一利用楼盘名作语例研究过专名的语义功能。原文认为,其语义功能有两种:定位功能和增加义位内涵功能[11]。这还是“两分法”语用结构影响的结果。原文所说的“定位”是指“地理方位的定位、景观特征定位、功能类别定位、建筑风格定位等”[11],它们的语义范畴分别类聚于地名词语、属名词语、业名词语和属名词语之中。所以,这里的“定位功能”是确定事物的地位、性质,具有“属性义”,并不是地理位置义,其功能义并不都具“空间义”。准确来说,它是“位置义、属性义、功用义”的类聚,分别是地名词语、属名词语、业名词语的功能义。“增加义位内涵”就是“专名词语可增加泛指义位或转化为一般词语,而一般词语也可增加专指义位或转化为专名词语”[34],也就是增加功能词语的“基义”,并没有增加“陪义”。如武汉市小区专名中“东方”有3个义位:1)方位(地名词语),如“东方世家”(太阳升起的一边[18]310);2)地物标(地名词语),如“东方御景”(“东方综合市场”的截取);3)房产商名(属名词语),如“东方·海棠花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截取)。一般辞书(如《现汉》第7版)只收录第1个义值,后两个没有收录的就是新增加的义位内涵。
专名(特别是企业名)的“四分法”语用结构也有些隐性的影响。于思湘认为,高校名“往往由几个……不同语义范畴的词一起组成一个表示高校校名的专有名称。”[35]这里的“不同语义范畴”就是不同的功能义,但于文所指的就是“地名”“学科名”“性质类名”等语义范畴。根据于文,笔者将其语例中语用要素用竖线“|”划开,并将其构式也列附于表1的最后列。
表1 于文分析的普通高校名语用结构一览表
表1的“语用结构”看起来有些零乱,似乎没有什么规律可循。按照“四分法”的规约,其中所涉及的八类“语义范畴”可归结为四类:“国名”“地名”为地名词语d;“特定文化名”“人名”为属名词语s;“学科名”“职业名”“教育方式名”为业名词语y;“性质类名”为通名词语t。其中第9行“其他”中两个语例,应是“人(群)名+性质类名”,构式是“s+t”。这样9种“类型”可解析为5种结构式:dyt、dt、st、syt、yt,分占77.6%、11.3%、2.4%、4.6%、2.4%。其中没有基格,都是倚格,这说明语言生活中倚格是占优势的。但是,普通高校名语用结构的“基格”是客观存在的,如2023年全国2820个普通高校名中基格就占4.0%(112个,如“中国d|人民s|公安y|大学t”),倚格占绝对优势(96%)仍是事实。
这样看来,专名语用结构如不能从“四分法”的视角来分析这些高校名就有三个问题:一是不“简洁”,分类较多,概念较多,表1就有8个概念之多;二是不能“自洽”,如“其他”类中的语例就不能周全;三是对内也不具“普适性”,分析诸如“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民办|合肥|财经|职业|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等高校名时,就捉襟见肘,还需要再增加几种“类型”才能解决问题。其实,它们的结构式分别是:dsyt、dst、dytd、sdt、sdyt、sd。前一是基格,后五者都是倚格,这是根据高校名中语用要素的功能义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也就是说,专名语用结构的准确解析必须要清楚其语用要素的功能义。
张意忠按照大学校名的“语义结构”分为五类:地名+性质类名;学科名+性质类名;特定文化名+性质类名;地名+学科名+性质类名;人名+学科名+性质类名[36]。这五类持同于文的看法。同时指出,第四类是“我国高校的主体”[36],即是倚格式dyt占主流,但没有指出基格的存在,也就没有揭示出“四分法”的语用结构,因为没有将语料作封闭式统计,只是简单的列举。随后张文所阐释的大学校名的四种文化特征(地域文化、层次文化、学科文化和特色文化)[35],就是专名“四分法”的语用结构中地名词语、通名词语、业名词语、属名词语的语义范畴,这也就是说,张文还是间接地认同“四分法”。
由上观之,根据制度规约所拟制的专名“四分法”的语用结构是一种“自洽”“简洁”[37]且“对内有普遍性,对外有排他性”[38]的语用要素的组合方式。
专名“五分法”的语用结构得到陈建民的认可,这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陈建民认为,“建国后,典型的店名结构可以分为五项”,如“国营|北京|第二|鞋厂|门市部”依次为:A商店所有制性质、B商店所在的地方、C商店字号、D商店所经营的项目和门类、E商业性标记。“上述五项齐全的店名是极少的。大多数店名是BCDE或CDE。”[7]157可以看出,陈文所说的“五分法”的店名内部构式是“性质+地点+字号+业类+标记”,但语用要素的解析需要商量。其中A项“性质”和C项“字号”都是属名词语s,B是地名词语d,D是业名词语y,E是通名词语t。这样按照语用要素的功能义,其语例的结构可以重新解析为“国营s|北京d|第二鞋厂s|门市y|部t”(s+d+s+y+t),这就是一种倚格的构式,其中属名要素重复,在语言生活中“是极少的”。“BCDE”就是基格(d+s+y+t),“CDE”是倚格式(s+y+t),是“大多数”。可以看出,陈建民在理论上持同的“五分法”,实践上还是认同基格和倚格,这也是间接地认同“四分法”的语用结构[7]。
陈建民的“五分法”是来自刘宁生的调查结论。刘宁生20世纪80年代对南京的店名做过调查统计:A项出现频率约1%,B项约8%、C项100%、D项90%、E项96%[4]489。也就是说,属名词语A项出现频率最少。这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陈文所说的“建国后”,截止时间应是1978年。因为“过去,商店有国营、集体和个体三种所有制关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营高人一头,值得人们标榜,而集体、个体总觉得矮人三分。所以,A项只出现‘国营’字样,非国营则一律无标记。1978 年以前,五项俱全的店名模式占主流,A项自然是少不了的。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绝大部分商业职工对自己的‘国营’已不感兴趣……于是,A项才降到1%左右。”[7]158这也可以看出,专名语用结构的“五分法”是时代的产物,存续时间较短,也难以得到语言实践的检验和专家学者的认同。
据上观之,专名语用结构的“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是从不同的逻辑起点得出的结论。“两分法”是基于词汇义的发展演变得出的结论,“三分法”是基于店名个案中“地名词语”“属名词语”的混用所得出的结论,“四分法”是从制度规约出发得出的结论,“五分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语言生活中,专名语用结构把“四分法”作为基点来考察,其他三种解析方法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两分法”是“四分法”中基格的一种倚变构式,人文性专名和自然性专名(特别是地名)多数存在这种语用结构,它是将“地名词语”“属名词语”“业名词语”统称为“专名(词语)”。有些学者仅从“通名(词语)”来分析,但都难以考察极为简单的和较为复杂的专名语用结构。“三分法”也是“四分法”中基格的一种倚变格式,是从个案中得出的基本看法,没有从大量的数据中得出结论,特别是将“地名词语”和“属名词语”混用,其根本原因是对“四类词语”的功能义缺乏全面认知。“五分法”的语用结构也是“四分法”中“基格”的倚变构式,看似属名词语的功能义认知不全,其实还是“四类词语”的功能义缺乏准确认知。所以说,专名语用结构的“四分法”能够做到“自洽”,对内具有普适性,对外具有排他性,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语用结构,基格和倚格是其组合方式。
以上是理论的阐释,下面从实践角度选用最具代表性的正式体三个层级的六类专名来进行验证。按“四分法”的规约,它们的语用结构统计为表2。
表2 正式体专名语用结构统计表
从表2可看出,专名语用结构中,基格只在宏观层、中观层才存在(占比较低),微观层还缺失,都不是主流的构式;倚格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级中都存在,占比较高,是一种主流的构式。由此可看出,语用要素的增减或逆序才是专名语用结构的本原事实。这就要求我们在解析专名语用结构时要尊重语言事实,这样才能揭示其元始内涵,从而做到对外具有排他性,对内具有普适性。
现将上述六类专名语用结构的首位构式和dt构式统计为表3。
表3 正式体专名首位格式和dt格式统计表
从表3和表2可看出,“两分法”是基于地名词语的多数所得出的结论,如我国34个省(市、区)专名(正式体宏观层)中,语用结构位居第一、占大多数的(79.4%)是dt构式(如:湖北d|省t)。
而同是同语体同层级的高校名,语用结构位居第一的是dyt构式(占80.6%,如:黄冈d|师范y|学院t);正式体中观层的企业名和小区名,位居第一的语用结构分别是syt、st构式(如:华润s|置地y|有限公司t、兴发s|小区t),分别占比31.4%、34.6%;正式体微观层的公交站名、人名,位居第一的语用结构分别是d、ts构式(如:大东村d、陈t|鑫s),分别占比94.6%、95.8%。也就是说,“两分法”虽然“简洁”但不具普适性,应是“四分法”中基格的一种倚格式,没有从大量的数据中得出结论。“三分法”“五分法”也难以通观所有专名的语用结构,只有“四分法”才能做到相互“自洽”。
不难看出,专名语用结构出现多种不同的解析方法,是基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是“以偏概全”。多是将一般或多数当作全体(基格),忽视少数或特殊的构式。二是“视野不宽”。一般是从“通名”这一个词语的视点来观察专名所有词语,用“一点”来观察全体,所以带来视野不宽阔。没有实事求是地根据语料的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习惯于从过去的经验出发来分析现有的语料。三是“功能不清”。这是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四类词语的功能义(“四定”),基本上是较为静止地观察,如地名(词语)“居首”和通名(词语)“居尾”以及通名(词语)“连用”等非科学的认知。
可以明确的是,专名语用结构中无论是基格还是倚格,语用要素的功能义就是“四定”:地名词语具有指向性、确定物理范围的作用,具有定位功能;属名词语具有绘象性,描述区别性特征,具有定性功能;业名词语具有述用性,描述其用途、业务范围,具有定用功能;通名词语具有定类功能,在整个语用结构中具有语境提示或制约的作用,可以帮助其他三类词语由不确定的言外之义变为可以确立的较为明确的言内之义或言伴之义。这“四定”的功能义可以厘清其思维模式和语用要素,可以探索专名变体、同构以及语体交互等语用规律,可以准确地阐释专名词汇中所蕴涵的文化特征,可以从理论上解决专名词语在汉语拼写过程中的规范问题。
注释:
①“中国水电”是用单位的所在来定位,“江”靠近长江水域(定位);“园丁”是园丁路,用街道名来定位。
② “人名”的语用结构都倚格,姓氏是通名词t,辈分是业名词y,名是属名词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