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案例教学法的功能与完善

2023-10-17 00:28夏庆锋
长春大学学报 2023年8期
关键词:法学院案例教学法

夏庆锋

(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 230601)

1871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提出的案例教学法理论,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讲解,使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增强学生的法律逻辑训练并培养其独立学习能力,便于学生快速理解所涉及的法律要点与实证方法。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与学生反复交流,分析案例并挖掘其中隐藏的法律原理和基本规则[1]。

1 案例教学法的积极功能

学生对知识的渴望与追求自身进步的上进心是其认真学习的主要原因,但是,基于法学知识所固有的晦涩、难懂、枯燥等特征,要求所有学生在整节课堂上保持全神贯注的学习状态难以实现。因此,传统的督促方式多为教师在讲解重要知识点后立即对学生进行提问,从而鞭策学生专注听课。需要注意的是,提问的方式为一种外在形式的“压迫”,难以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心理。案例教学法具有很好的鼓励作用,在案例的叙述和论证过程中,其所具有的故事性特征能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教师通过授课技巧以及对法律原理和语言的准确把握,对充满专业性法律词汇的案例进行故事性重构。

案例教学法涉及的具体案例具有明显冲突性,且通常需要经过复杂的论证,或是借助于基本原则,或是通过自由心证,而不是仅仅根据现有法条就可以解决的简单案件[2]。因此,教师在讲解案例时将不可避免地面对一个叙事维度,即如何将学生不感兴趣甚至极为陌生的生涩语言转化为容易理解的生动理论。例如,真实案例中的原告、被告以抽象凝练的法条规定与具体制度为依据进行陈述辩论,从而争取更多利益,案例教学法需要对这些事实内容进行概括与分析,利用简洁生动的语言吸引学生关注和积极思考[3]。案例教学法的精妙之处在于当教师与学生对复杂案例进行反复论证时,能够对扑朔迷离的案情进行清晰梳理,甚至会产生戏剧性的转折。在这样的时刻,学生将处于集体兴奋的状态,使特定的课堂事件印入记忆中,并逐渐塑造为法律职业逻辑。

在案例教学课堂,学生通常被要求对每个单独的案例准备简短摘要并在课上陈述。教师对陈述进行评价,同时要求其他学生发问,教学课堂逐渐进入问答和讨论环节。在讨论过程中,学生之间的观点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根本差别,不同观点的碰撞将产生更多的思考,进而提升学生对案例所包含法理的理解层次。案例教学法要求快节奏讨论,当一个学生发言时,其他学生认真倾听,对存在的难点或疑问随时发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使所有学生都专注于案例的思考与讨论,并在某种程度上形成法律人群体思维。虽然案例教学法无法保证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发言,但在这种浓厚的主动学习环境下,即使没有发言的学生也将对所学知识点产生兴趣,进而主动学习。在对案例进行讨论时,学生发言的观点未必成熟或完全正确,但并不影响其获取知识与进步的正向提升。教师总结案例时应当考虑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以及通过自身学习和课堂练习找到法律规律的重要性,减少对学生观点的直接否定进而影响其产生的学习兴趣[4]。

案例教学法不仅传授法律知识,更是激发、加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使其熟练运用这些思维。毕业生从法学院获得的成长应当是形成像法律职业者一样的思维和行动方式,掌握使用法律方法的技巧。例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对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理解不仅仅是通过作为抽象规范的成文法,还包括对这些法条在具体案件的应用,通过在具体环境中适用法条,从而找到法律在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的价值[5]。又如,律师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对立法走向的判断等,使客户及时了解法律的变化,从而采取符合自身利益的预期行动。学生需要具备法官、律师思维,就要充分参与案例教学活动,了解法律原理,认识法律缺陷,并在既有法律规定中寻找最合适的判断依据。

2 案例教学法的补充措施

案例教学法本身构成为实际掌握法律知识而进行的系统方法,但在法学院的教学工作中还需要其他方法作为补充,共同实现法学院在培育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功能。教科书学习是一种重要的学习形式,学生在课堂上对各个部门法理论知识的学习都需要依赖教科书,教科书为学生提供知识载体,使学生能够获得可靠学习资源。法学院举办的各种讲座也是有效的学习形式,受邀的主讲人都为某一领域的权威学者,帮助学生形成法律体系性思维或加深对某一具体问题的精深理解[6]。此外,法学院还采取其他类似于实践训练的教学方法,如模拟法庭等,以弥补案例教学的不足。

法学院通过案例教学向学生传授法律实践知识,锻炼和发展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但是,案例教学并不能满足学生需要的全部专业技能,还需要在法院、检察院或是律师事务所学习其他知识。例如,律师在社会中扮演着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角色,这对法学院如何培养学生的训练模式产生冲击。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为其以后成为法官、检察官、政府行政人员或律师做准备,但是,当他们进入工作岗位后将如何进行相应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面对不同的案件或不同的客户将采取怎样的工作态度,这些实际工作方面的问题仅仅采用案例教学方法难以解决[7]。以律师事务所雇佣律师为例,招聘律师的事务所并不会在所有候选人中寻找成绩最好的,而是会寻找综合能力更为突出的毕业生,他们拥有专业技能的同时掌握沟通技巧,能够为不同的雇主提供法律服务。这些技能通常与行业或特定技术无关,也无法通过学校的专业教育进行有效提高。

法学院毕业生无法像医学院毕业生那样相对确定地判断未来工作的主要领域,其工作环境也存在很多变化,导致法学院在进行学制教育时无法明确地围绕未来目标设计课程。有些法学院教师甚至认为,在工作单位进行的培训更加有利于学生的成长,使学生获得更多的专业技能。这种观点具有合理性,其原因不在于工作单位的培训质量更高,而在于培训内容的相关性更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通常都是问题解决者,尤其是涉及人际关系问题的解决者,而了解和掌握应用心理学、人际关系等知识将有助于本职工作的开展。因此,法学院通过案例教学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当开设应用心理学与人际关系课程,从而促进个人发展并加强这些知识的掌握和技能的运用。例如,爱尔兰法官制度就要求对法官洞察案情与感同身受地理解当事人处境的情商进行培训[8]。此外,法学院还应当开设历史、哲学学科的辅助课程,有利于学生形成具有独立性的人格素质[9]。来自人文学科的教育课程不仅为学生提供专业观点和不同视角,而且提供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人文知识,有助于提升思维的灵活性与知识的广度,对于学生成为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在解决问题、领导和服务方面具有支撑作用[10]。

3 案例教学法的体系完善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缺点在于对法学教育的体系性目标产生不良影响。对案例进行分析,其重点是对个别权利的保护和对个案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而没有顾及个案规则是否具有普适性的问题,因此可能产生驱逐法学教育中所有其他考量因素的效果,导致学生对法律的社会伦理和法律整体性的认识不足。案例教学法对培养法律体系性思维的欠缺将导致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对更广泛的法律体系以及特定职业的道德要求缺乏足够认识,也欠缺合适的背景知识。

法学院进行本科教学时,一般在第一学年开设基本课程,向学生介绍法学世界的基础概念。基本课程通过历史与比较的视角审视整个法律体系,以便学生将各个部门法视为整体进行学习。法律是几百年来不断发展融合的产物,因此对基础概念的学习是至关重要的,但即使在第一学年开设这样的法律课程,也还需要至少三年的持续学习,尤其是跟进更高级形式的相关课程,使学生不断增长对法律的理解。但是,案例教学法更加侧重于对具体法律关系进行狭隘的解读,通过个案分析试图实现法律、社会力量以及价值观的平衡,难以对学生进行体系性指导。法学院对学生的教育与启发不仅是案例教学或是仅仅解决个别案例,还包括对法律规则的科学阐释以及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这种教育功能的实现与纯粹的案例教学相区别。教师有责任为学生系统地讲解包括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等现行法律的体系价值,触发学生对过时的、阻碍社会发展的淘汰规则进行思考,鼓励学生创造有利于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规则拟定,而学生的进步以及对法律规则的反思是法律再生与不断完善的前提。

法学是关于实证法的科学知识,因此是一门知识科学或者称其为规范科学。法律科学不能仅在物理意义上使用法律,还应当在明确的规范意义上发展法律,这些规范意义由人类意志决定,旨在引导和限制人类的行为。在规范意义上发展法律的前提是系统地了解整个法律体系,与所有科学一样,法律科学也需要建立在观察、经验和对自然现象的调查之上,必须阐明和解释支配生命和物质的一般规律,需要以体系性为前提。法院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是规定一种法律关系,就单个案件而言,是对“应当”这一事物的实际表达。因此,从本质上观察,法律科学需要理解所有命令规范和禁止规范,这些规范之间存在着历史和逻辑的体系关系。

为了实现法律的社会伦理理想,需要一门体系性的法律科学,而未能发展体系性法学的代价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轻微缺失,其损害后果必然极为巨大。案例教学法专注个案的分析与理解,偏向于实现个别案例的正义而未顾及整个社会的公平。实际上,没有体系的法律适用将导致昂贵、复杂和低效的裁判结果,也无法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根本问题。案例教学法需要进行体系性完善,以具体案例的研究为视角,以个别法律知识点的学习为起点开展整个法律体系面的研究,从而扩充与完善学生的体系性思维。

4 结语

法学院毕业生应当熟悉立法进程与查找、适用法律,也应当掌握现行法律背后的逻辑与体系知识。对法学院学生的教育应当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法律规则的适用,包括要求学生进行适当的实践训练,具备初步的法律职业思维等。案例教学法是针对法学专业自身特点的重要教学方法,通过生动的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的主动学习并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帮助学生形成法律职业思维。但是,法律的体系性观察对于学生的未来发展同样重要,社会伦理教育在法学院教育中值得更多的关注。对个案裁决的关注不应忽视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整体价值,应当对案例教学法进行多重维度的补充与体系性完善,更加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并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以使其与人类群体的进步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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