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竞争到竞合:基于版权视角的网络音乐生态格局建构

2023-10-08 21:35邱子昊
传播与版权 2023年18期
关键词:音乐传播竞合竞争

[摘要]20世纪末,音乐的发展逐渐进入网络化时代,即开启了网络音乐时代。网络音乐的发展经历了免费共享、版权意识崛起到版权竞争这三个阶段。音乐服务商之间的版权竞争不仅破坏了网络音乐生态秩序,还给其发展埋下垄断隐患。音乐版权的过度竞争提高了版权费,阻碍了音乐广泛传播,消减了网络音乐生态的多元化,从而导致网络音乐生态的失衡;竞合模式通过“合中有竞”激活网络音乐的市场竞争力,“竞中有合”保障网络音乐生态系统中的各方权益。

[关键词]网络音乐;竞争;竞合;音乐传播

音乐传播是音乐信息所承载的创作者的音乐艺术意图、音乐思想为人们所分享和共享的过程[1]。其是音乐艺术得以产生和生存的一种基本属性,是音乐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行为[2];是以乐音音响符号为介质,以在不同传播主体之间传递、交流、共享某种情感、交流信息为主旨的传播行为[3]。音乐传播作为人类传播行为的类型之一,具有其他传播活动所具有的一般共性,遵循传播活动的基本特点。因此,音乐传播的研究不应仅从传播者、传播渠道等传播链条中的上游和中游进行考量,还要结合音乐本身的特性,考察处在传播链下游的音乐受众,满足产业链“上游—中游—下游”各环节主体的需求和利益,这样才能彰显音乐制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网络音乐生态秩序的变革

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形成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是传统音乐基于网络技术衍生出的一种新的音乐形态。鉴于网络音乐的概念过于宽泛,文章研究的网络音乐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具有明确的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音乐产品在经历了留声机与唱片、有声电影、广播电台与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CD/VCD/DVD等六次革命后,于20世纪末进入第七次革命—网络音乐阶段[4]。网络媒介使音乐艺术走向大众层面,使音乐的鉴赏、创作、交流、下载、购买以及收听更加便利[5]。网络音乐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音乐传播的基本路径和生态格局,以及音乐受众听音乐的习惯和行为,使得网络音乐生态秩序面臨新的挑战。

第一,多维立体变革音乐产业链,活化下游音乐受众。传统的音乐产业链由上游的音乐内容创作者、中游将音乐作品载体化的唱片公司以及下游的音乐消费者组成。音乐产业链各个链环之间开放、合作、共赢,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才能整合音乐产业价值链上的资源,实现价值的转换与增值[6]。网络技术赋能音乐产业链在横向上不断延伸,纵向上持续深耕,建构了多维立体的网络音乐产业链。网络音乐产业链由上游的创作者、中游的传播者和下游的消费者组成,音乐服务商(音乐公司、音乐人等)在网络音乐产业链中处于垄断地位。网络不仅改变了音乐产业链中各主体的行为,而且在不断赋权、赋能给听众,使得音乐受众在音乐传播活动终端的地位逐渐凸显。本雅明曾言“艺术作品的机械复制性改变了大众与艺术的关系”[7],即技术复制时代,人们对音乐的态度发生了变化,音乐作品不再是作为主体的创作者、演唱(奏)者、传播者和接受者对生活、生命的共同体验,而是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文化消费品[8]。在消费社会,具有资本的专业中介组织—音乐服务商介入音乐产业链,通过专业的技术等不断积累流量和资本,成为产业链中的关键角色,并且由于中介组织的介入,大大降低了传统音乐产业链的商业风险,使原本处于核心地位的内容提供者以版权的形式向中介组织出售作品。拥有音乐作品的音乐服务商通过不断购买有影响力的音乐人或唱片公司的作品,一旦实现音乐内容的垄断,不仅会窄化音乐受众接收音乐作品的渠道,更重要的是会威胁网络音乐生态秩序的稳定。

第二,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崛起,这在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的同时,也加剧了垄断的潜在风险。音乐作品作为一种独创的智力成果,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我国“传统音乐甫一产生,其传播和资源共享便如影随形,没有传播和资源共享,就没有音乐文化的发展;不再传播演变和不具有资源共享作用的音乐,将是僵滞的失去生命力的音乐文化”[9],这种“资源共享”的思维一方面传承和发展了我国的音乐,另一方面也养成了公众对音乐的消费习惯。网络音乐时代加剧了各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出现,而短视频时代通过翻唱、二次演绎等形式改编他人音乐作品赚取流量,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获取资本等,超出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范畴,加重了网络音乐的侵权现象[10]

随着社会公众版权意识的崛起,公众消费习惯改变的同时,基于版权事实另类破坏网络音乐生态秩序的现象也不断发生,即音乐服务商之间的版权竞争。这种行为在版权的名义之下最大限度地攫取自身经济利益,忽略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网络音乐生态秩序。随着网易云音乐与腾讯音乐之间的版权之争愈演愈烈,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出台了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版权令”—《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通知》的颁布不难发现,音乐服务商通过版权竞争,实现对某一资源的绝对控制,将不利于网络音乐的发展。

二、版权竞争:网络音乐生态格局失衡

音乐作品具有静态乐谱和动态演绎的双重存在形式、必须通过媒介传递表达、符号具有普遍性欣赏而受限条件较少等特殊性,与其他艺术作品相比更容易受到侵权困扰,对版权保护的要求也更高[11]。“史上最严版权令”虽然终结了网络音乐盗版频发的状况,但是同时加剧了网络音乐市场的版权竞争。“版权令”的颁布一方面是由于网络音乐盗版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于独家版权竞争现象,冲击了网络音乐健康、良性的运营机制。生态学要求生态系统内部的生物体和环境之间、各种生物体之间、环境各要素之间在规模、结构、功能上彼此匹配,按照一定的规律、秩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转化,进而使生态系统处于动态平衡之中[12]。网络音乐同样是版权方、平台、用户等多方因素共生的生态系统,各组成成分之间共存共生、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以保证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而目前网络音乐生态系统因过度、失序的竞争格局打破了生态平衡,阻碍了网络音乐的发展。

(一)通过合并形成市场竞争,打破网络音乐市场多元化生态

对生态圈而言,多样性是其显著特点,高度同质化将不利于生态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发展。对网络音乐生态来说,通过合并等方式形成市场竞争,就已经减少了网络音乐生态系统中的多样性,而由于合并导致市场份额分配严重失衡,其他竞争者无法运营,进一步破坏了生态平衡。从我国网络音乐平台的现状看,网络音乐时代已经由盗版频发的时代变成由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三足鼎立的时代。从用户层面来看,网络音乐市场是腾讯音乐娱乐集团(TME)和网易云音乐争霸的局面,但艾瑞咨询提供的2019年底手机音乐类客户端月均活跃用户渗透率显示,TME旗下QQ音乐、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位居前三,网易云音乐和虾米音乐位居第四、第五。从数据可以看出,通过合并的方式,TME集团以绝对的优势占领了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几乎垄断了用户音乐市场。

(二)优质资源竞争,打破网络音乐生态系统运行机制

网络音乐服务商市场竞争的资本靠的是优质资源,而获得优秀资源的主要途径是进行版权竞争。无论是传统媒体时代,还是新型媒体时代,“内容为王”的文化产业法则不曾改变。而音乐作品作为特殊的文化产品,从创作开始就被赋予了满足大众精神需求的使命,并且音乐作品的消费并非直接、一次性的消费,其不断冲击受众的视觉感受、思维方式以及审美追求,这种冲击和影响持续萦绕在消费群体的意识当中,甚至达到永恒[13]。因此,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考虑在“内容为王”的生存法则下,尽可能多地掌控优质音乐作品资源,以增加自身在网络音乐领域的核心控制力,同时不断增强拥有资源的稀缺性,以绝对的内容竞争力和话语权巩固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在“卖方市场”条件下,供方处于有利的市场地位,因而享有更大的主动权,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掌控力也随之增强。同样,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为了掌握市场主动权,从网络音乐产业链的上游端,即唱片公司和优秀独立音乐人处获得有限的优质版权资源而产生版权竞争,导致了不合理的天价独家版权现象出现。但网络音乐市场的版权竞争并没有给行业带来想象中的高利润,而是不堪重负的版权支出和不良的行业发展前景。因此,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为了竞争优质资源,巩固自身在行业内的地位,导致天价版权现象的出现,破坏了行业良性发展,干扰网络音乐生态的正常运行机制。

(三)失序竞争,破坏网络音乐生态的意义

文学作品的作者将版权交予某个机构的根本原因在于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读者,其作品的各类权利能够被充分发掘、合理应用,最后达到传播自己的价值观念、提升自己声望地位的目的[14]。音乐作品创作者同样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被更多的听众听到,从而传递自己的创作理念,传播自己的声音,发挥音乐作品的作用。而版权竞争的独家版权现象给用户享受音乐设置了障碍,由于版权竞争,用户在日常中下载、收听音乐时,不仅要同时下载几个网络音乐App,甚至还要同时购买不同的网络音乐平台会员。此外,高价购买的独家版权不会免费供用户使用,网络音乐服务商必然会将这部分消费转嫁给用户,以确保自身的利益。网络音乐服务商过度竞争带来的生态失衡,破坏了网络音乐生态系统存在的意义和目的。这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不利于听众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利于本土音乐作品的创新创造,也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15]。因此,网络音乐市场呼吁基于服务至上的平等竞争,既让创作者获得应有的版权收益,也应保证作品本身的正常传播和用户对作品的平等使用权[16]

三、竞合:网络音乐各方主体的权益平衡

竞争模式下的网络音乐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网络音乐产业链中各方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网络音乐生态系统亟待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制衡权益主体,从而保障各方权益。企业竞争不是要击败对方,而是要联盟广泛的共同力量创造新的优势[17]。在版权资源、用户的时间资源与市场规模一定的情况下,网络音乐服务商为了避免纯粹竞争带来的负效应而走向竞合,共享资源并进行优势互补。

(一)合中有竞,提升网络音乐平台自身能力

竞合(Co-Opetition),即合作竞争,指处于竞合关系网络中的企业,在創建市场时会做出合作行为,一旦市场确立,进行市场分配时又会表现竞争行为。竞合理论打破了竞争与合作二元对立的格局,企业之间的纯粹竞争或单纯合作关系认知被颠覆,竞争与合作被看作一种存在于企业间关系的阴阳体,它们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换[18]。而企业之间进行竞争或合作的根本原因都是资源的稀缺性,网络音乐产业也不例外。在资源稀缺的时代,合作是谋求网络音乐市场的良性运转,从而保证自身能够走得更远;而竞争才是网络音乐市场永恒的主题,通过竞争提升自身的能力,增强自身在竞合关系网中的话语权、控制力和竞争力。TME与网易云音乐在版权局的协调下握手言和,相互授权数量超过各自音乐库中曲目的99%,但主体不足1%的独家授权音乐才是各自的核心产品,通过这些音乐作品与其他竞争者博弈,打造具有差异化的网络音乐服务者形象,提升自身在网络音乐市场中的地位。合作授权的目的是保证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以及使用户可以更加轻松、便捷获取音乐作品,但网络音乐平台依旧通过差异化定位参与网络音乐市场竞争,如网易云音乐的移动社交音乐属性;QQ音乐的“听看玩唱”的音乐生态;酷狗音乐的量音乐服务;酷我音乐的品质。在网络音乐主体在合作的背景下,为了确保各自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通过打造个性化网络音乐平台,建设差异化音乐产品进行市场竞争。

(二)竞中求合,平衡网络音乐产业链各方权益

竞争是一种忧患意识,推动网络音乐市场积极健康地向上发展;合作是一种抱团观念,保证资源充分共享,维持网络音乐生态系统和谐。虽然网络音乐平台依然保存有核心曲库以及差异化的竞争战略,但是它们之间建立竞合关系依然为整个网络音乐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和网络音乐系统中各方权益的保障做出了贡献。

从网络音乐产业链上游来看,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合作可以有效遏制盗版侵权现象反复,保护版权方权益不受损害。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报告,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达11847.3亿元,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达到333亿元。网络音乐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维护了网络音乐生态的平衡,而且保证了版权主体的权益不受损害。如果网络音乐市场过度竞争,导致用户享受音乐需要同时下载多个App,购买多家会员,就为盗版行为的卷土重来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网络音乐服务商分析,合作有利于良性运转。版权资源是支撑网络音乐市场生存的根本,它不仅可以吸引用户,带来流量,还可以招来广告商,推动网络音乐的发展,但天价版权会破坏网络音乐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网络音乐服务商通过相互授权的合作,一方面实现了版权资源的共享,保证了网络音乐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另一方面消减了单一主体购买版权所承担的经济压力,使整个系统更好地运营。同时,竞合网络关系中的各权益主体在没有版权问题的困扰下,能够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充分共享资源,实现共享价值最大化。通过沟通、交流和学习,网络音乐服务商能够获得更大的资源优势,在保证版权方利益、更好地服务用户的同时,提升自身的社会价值。

从用户角度分析,建立竞合关系,打破行业壁垒,用户可以根据平台的差异化定位,选择适合自己的音乐平台,不用担心有未授权而产生的“灰色地带”,也保证了用户能够享受到质量有保证的正版音乐作品。

四、结语

文章从版权视角对网络音乐泛娱乐传播格局进行研究,旨在说明版权作为一种利益保护和平衡机制,应站在最大限度满足公众文化需求、平衡各方利益的立场,而不是通过版权的名义攫取经济利益,更不能破坏网络音乐生态。从网络音乐版权的外部因素来看,良好的版权环境能够促进网络音乐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网络音乐产业各权益方的权益;从版权自身来看,过度的依赖版权会导致网络音乐产业因版权竞争而失衡。因此,网络音乐版权的格局要在动态中考察。从产业角度出发,要合理使用版权,不能通过垄断版权谋利;从权益角度分析,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角色功能也随着技术的变革在发生改变,网络音乐服务商不能通过掌控版权破坏网络音乐生态系统中各方的权益。从技术层面考虑,网络音乐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生,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网络音乐要顺势而为,随时而动,在尊重版权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产业链,探索与其他领域合作的可能,建构多领域融合共生的网络音乐生态系统,推动网络音乐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版权费用合理化,搭建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生态,促进网络音乐生态格局繁荣发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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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邱子昊(1992—),男,河南周口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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