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 亮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湖北 荆州 434000)
2019年3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座谈会上重点论述了思政课教师的素养问题,对思政课教师在政治、情怀、思维、视野、自律、人格六方面提出了要求,简称“六要”[1]。这一经典论述被认为是思政课教师应当满足的素养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认识都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完善的。“六要”并不是封闭僵化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思政课教师素养的出发点。正如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强调的:“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敢于说前人没有说过的新话,敢于干前人没有干过的事情,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2]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可见法治素养对全体人民的重要性。而全体人民法治素养的最佳培育阶段莫过于大学时代。众所周知,“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是大学生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并且,育人者必先育己,若以该课为视角,就会发现:“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师必须在守正“六要”的同时,还应当创新“六要”,从而提出并满足“第七要”,即法治(素养)要高。
根据“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统编教材的表述,法治素养是指人们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律本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品质和能力,对实现法治具有重要意义[3]。为了正确把握法治素养的内涵,有必要区分法治素养与相关易混淆的概念。与法治素养相关易混淆的概念包括法治素质、法制素养、法制素质、法律素养、法律素质。简言之,就是要正确把握法治与法制以及法律概念之间的主要区别,并正确认识素养与素质之间的主要区别。所谓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是法的权威是否大于人的权威,如果法的权威更大,则是法治。所谓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的别名[4]。因此,虽有法制或法律,但如果其权威小于人的权威,则无法治。这就是法治与法制以及法律概念的主要区别。而素养与素质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人出生之后通过后天学习获得的,而后者是人出生之时先天所具有的。因此,法治素养是后天习得的,而非与生俱来的。
2021年秋季起在大学阶段所必须开设的“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升级版[5]。该课程的重要目标是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治素养。由于法治与思想道德同为上层建筑,体现的是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因此,从本质上说,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仍然是对大学生进行意识形态教育。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到“思想道德与法治”,虽然表面上是“法律”一词被“法治”一词取代,但体现的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即法治潮流。1997年,我国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提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但这个“制”没有体现法治精神,后来把“制”改成了“治”。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其中一个重要精神就是要从法律体系转变为法治体系。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到“思想道德与法治”,背后体现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变化,回应了时代呼唤,使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视角下的教师法律素养亟须转变为“思想道德与法治”视角下的教师法治素养。
但总体上看,高校“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教师的法治素养令人担忧。一是从实际状况看,思政课教师法治素养不容乐观。在1987年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时,这门课的任课教师绝大多数是法律专业出身。但在2005年高校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两门原本分开的课程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这导致原本出身于法律专业的教师从法律专任教师岗位转为思政课教师,从而导致了目前“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的任课教师几乎不再是法律科班出身。二是从政策依据上看,对思政课教师法治素养没有作硬性要求。虽然从2012年起,国家要求新入职的专任思政课教师应当是中共党员并具备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6],但无论是2012年之前入职的思政课专任教师,还是2012年之后入职的思政课专任教师,均可以是非法律专业出身。
“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固然要守正“六要”,但是,其法治素养却不是传统“六要”所能包容的,它在某种程度上对传统“六要”提出了严峻挑战,从而超越了“六要”,因此,必须创新。
“政治强”不等于“法治素养强”,政治不等于法治。一方面,政治与法治有密切联系。这主要体现在:政治是法治形成与变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法治是政治均衡的产物,它为政治提供了规则性制约。另一方面,政治与法治有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有政治,不一定有法治;而有法治,则一定有政治。作为“六要”之一的“政治要强”,主要指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无疑惑。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主要指思政课教师坚定共产主义信仰,而不是坚定“共产主义法治”信仰,因为法律将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消亡,法治也就不复存在。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主要指思政课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领悟力以及执行力,而不是法治上的判断力、法治上的领悟力以及法治上的执行力。无疑惑主要指思政课教师在政治上及其学理上均无疑惑,而不是在法治上及其学理上均无疑惑。因此,“政治强”的思政课教师不一定“法治素养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素养强”超越了“政治强”。
“情怀深”不等于“法治情怀深”,情怀不等于法治情怀。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情怀的范畴都要大于法治情怀。作为“六要”之一的“情怀要深”,主要指具有深厚的家国情怀、浓厚的传道情怀、厚重的仁爱情怀。思政课教师的家国情怀有两层含义:一是心里装着祖国、民族这个大家庭,而不是心里仅仅装着该国家和民族的法治;二是在党和人民的伟大实践中关注时代、祖国、民族、社会,而不是仅仅关注法治。思政课教师的传道情怀有两层含义:一是热爱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要注入真情实感,而不仅仅是对法治教育注入真情实感;二是对思政课教育教学之道有执着追求,而不仅仅是对法治教育教学之道有执着追求。思政课教师的仁爱情怀有两层含义:一是将对家国之爱、对教育之爱、对学生之爱融为一体,这并不是仅仅将对法治的爱、对法治教育的爱、对学生的爱融为一体;二是心中始终想着学生,使思政课有深度、广度、高度,更有温度,这并不是指心中始终装着法治。因此,“情怀深”的思政课教师不一定“法治情怀深”。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情怀深”超越了“情怀深”。
“思维新”不等于“法治思维新”。思维不等于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凡涉及法治的思维,后者则是法治视角的思维,即以法治价值和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思维的范畴都要大于广义的法治思维,更大于狭义的法治思维。作为“六要”之一的“思维要新”,主要指掌握辩证、历史的唯物主义,善于运用创新、辩证思维,善于运用矛盾的方法分析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辩证、历史的唯物主义的别名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善于运用创新、辩证思维的思政课教师,必然在教学中既讨论问题,又讲清楚成绩,并不是强调既讨论法治问题,又讲清楚法治成绩;必然在教学中既批评不良社会现象,又引导学生正面思考,并不是强调既批评不良法治现象,又引导学生正面思考;必然在教学中既讲社会主义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又引导学生对社会主义前景充满信心,并不是强调既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又引导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前景充满信心。善于运用矛盾分析方法的思政课教师,必然在教学中既讨论问题,又讲清楚成绩,而不是强调既讨论法治问题,又讲清楚法治成绩。因此,“思维新”的思政课教师不等于广义的“法治思维新”,更不等于狭义的“法治思维新”。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思维新”超越了“思维新”。
“视野广”不等于“法治视野广”。视野不等于法治视野。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视野的范畴都要大于法治视野。作为“六要”之一的“视野要广”,主要指知识方面的视野要广、国际方面的视野要广、历史方面的视野要广。在知识视野方面,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视野、自然科学的视野,但这里没有强调法治的知识视野。在国际视野方面,思政课教师要善于在国内国际的比较中解答学生的疑惑,既不崇洋媚外,也不封闭保守,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当代中国、正确看待中国与世界,能够明辨是非、好坏、对错、善恶、美丑,这里没有强调国际法视野和比较法视野。在历史视野方面,思政课教师应当有万年世界史、五千多年中华史、五百多年世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运动史、鸦片战争以来一百七十多年中国人民斗争史、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多年的发展史、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实践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及发生的历史性变革,这里没有强调法制史或法律思想史。因此,“视野广”的思政课教师不一定“法治视野广”。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视野广”超越了“视野广”。
“自律严”不等于“守法严”。作为“六要”之一的“自律要严”,主要指政治上不胆大、不胆小。政治上不胆大,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分为遵守课上、网下以及课下、网上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如果因政治上胆大而违反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则不一定是违法,例如,在文化自信成为第四个自信之前,教师也可以讲“四个自信”。政治上不胆小,意味着敢讲矛盾、敢碰问题。如果因政治上胆小而不敢讲矛盾、碰问题,也不一定是守法,因为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法定义务。因此,自律不严不等于违法或守法。此外,由于法律不仅涵盖政治,而且涵盖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因此,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法律的范畴大于政治上自律的范畴。因此,“守法严”超越了“自律严”。
“人格正”不等于“法律人格正”。人格不等于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是指权利能力,即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二是指人格权,即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在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的权利。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人格的范畴都要大于法律人格。作为“六要”之一的“人格要正”,主要指堂堂正正的人格、学识魅力、思想境界和语言魅力、修身修为。这些都是强调思政课教师的道德人格,而不涉及法律人格。思政课教师固然要“法律人格正”即具有法律人格,但这与其是否在道德上“人格正”无关。因此,“人格正”的思政课教师不一定“法律人格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人格正”超越了“人格正”。
“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教师素养除了必须具备传统“六要”,还应当具备“第七要”,即思政课教师法治(素养)要高。若套用传统“六要”的表述方式,则可简称为“法治(素养)要高”。即要精通法律知识,深谙法律本质,养成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律,这对实现该课程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探讨“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提高法治素养的基本路径。
按照“思想道德与法治”课与法律知识之间联系的程度,思政课教师所要精通的法律知识可以分为两个层级:一是法理学(又称法哲学);二是法史学(包括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宪法等应用法学(又称部门法学)。第一,要精通法理学,因为“思想道德与法治”课与法理学之间的联系最紧密。现行“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统编教材第六章的标题是“学习法治思想、提升法治素养”,其包括四节: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第二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三节“维护宪法权威”,第四节“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些内容涉及法的本体、价值、范畴、运行、关联等基础知识,思政课教师只有精通法理学,才能上好“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第二,要通晓法史学、宪法等应用法学。在法史学方面,现行“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统编教材涉及奴隶社会法、封建社会法、资本主义社会法和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演进历史,因此,思政课教师必须通晓法史学。思政课教师在学生掌握民法典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使学生了解百年中国民法史,可使学生做到学史明理(明白中国是如何走上大陆法系道路的)、学史增信(增强我国的法治道路自信)、学史崇德(崇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学史力行(努力践行民法典)。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民法典》的编纂,可使学生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宪法等应用法学方面,现行“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统编教材单设专节“维护宪法权威”,因此,思政课教师必须了解宪法的形成和发展、宪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宪法的实施与监督等基本知识。思政课教师只有通晓法史学、宪法等应用法学,才能上好思政课。
思政课教师,应深谙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论。例如,在法律的阶级性方面,马克思曾指出:“现代的工业劳动,现代的资本压迫,无论在英国或法国,无论在美国或德国,都是一样的,都使无产者失去了任何民族性。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7]另外,思政课教师还应深谙西方法学中“自然法(natural law)”与“实在法(positive law)”的区别。“自然法”也可以表示“本性的法律”“永恒的法律”“普遍的法律”“至上的法律”。关于自然法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学者那里,含义有所不同。一般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永恒法则。“实在法”即人定法,即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自然法告知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自然法则不能从自然规律中逻辑地被推导出来,因为“应当”并不能从“是”中逻辑地被推导出来。上帝说的话即是自然法的渊源,表现为《圣经》经文及其解释以及教皇所说的话。实在法不得违反自然法。因此,从自然法的角度看,恶法(实在法)非法。中国古代有自然法思想。例如,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除了道家的自然法思想,还有墨家的天法思想(认为“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体与用的关系),儒家的礼法和仁法思想,都属于中国式的自然法思想,但是,中国没有自然法,因为中国没有教皇。
法治思维的养成因法治思维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与普通公民相比,公权力者更信仰公法,而不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的法学家。有中国学者提出,私法是调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法律规范,公法是调整权利与权力之间以及权力相互之间的法律规范。私法是个人本位。公法是国家本位,例如宪法、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公权力者的法治思维主要体现在公法思维,即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要时刻对其行为进行五个方面的自我反省: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8]。此外,对公权力者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相反,普通公民更信仰私法即民法,而不是公法。因为民法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因此,私权利者的法治思维主要体现在私法思维,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要时刻对其行为进行四个方面的自我设问:我的权利有哪些?这些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我的义务有哪些?这些义务是否已经履行?此外,对私权利者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由于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未来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因此,思政课教师不仅要培养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建设者)的法治思维,而且要培养其作为公权力者(接班人)的法治思维,这就需要思政课教师自身首先具备这两方面的法治思维。
只有善于运用法律,才能将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思政课教师应该善于运用法律。在“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统编教材第三节“维护宪法权威”的教学中,可以运用宪法思维来评价某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管辖问题,从而让学生了解狭义的宪法与广义的宪法(不仅包括狭义的宪法,而且包括宪法性法律)的概念,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让学生明白:宪法离我们并不遥远,我们要善于运用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
例如,某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违宪(宪法性法律)。首先,《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互联网法院”设立的任何依据。如果该地互联网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那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它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均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至今仍为空白,这意味着其没有被批准设立互联网法院。根据公法的基本精神,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现行法禁止设立互联网法院。其次,依据《立法法》第八条(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互联网法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以低于法律位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因此,该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此外,该地互联网法院的管辖依据违法违宪(宪法性法律)。以低于法律位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为该地互联网法院在法外创设管辖依据,擅自改变了诉讼制度。这些管辖依据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还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十)款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关于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可见,管辖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法外创设管辖依据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立法法》这一宪法性法律。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该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管辖目前存在合法性(或合宪性)问题,但不排除将来其变成合法(或合宪),这是超前改革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应当在守正“六要”的基础上创新出“第七要”,即法治(素养)要高。其虽然不一定要站在法治最高峰,但一定要攀登过法治最高峰。只有如此,“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才能更好地引领、激励学生去攀登法治高峰,才能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法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