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言
一名女乘客因原站点取消,在下一站点上车后与司机发生口角。同车一名男乘客以争吵影响司机安全驾驶为由规劝,被女乘客揪住不放。男乘客下车后挣脱,结果被女乘客告上法庭,说被男乘客推倒受伤,要求赔偿。2023年2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此案作为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发布
她追着公交车一路小跑,上车后责怪司机,与司机发生争吵,同车人员劝她,她又与同车人员起争执
刘某是江苏溧阳人,常年住在上海。2021年3月23日下午,刘某从上海回到溧阳,准备在南渡镇邮电局路口搭乘开往大溪镇方向的公交车。但由于这个站点已被取消,公交车司机未理会她的招手示意,没有停车。
刘某跟着公交车一路小跑,在下一站点上车后,对着公交车司机就是一通责怪:“你们取消站点也不挂个牌子说明一下,害我跑一身汗,累死我了!”公交车司机觉得这不是自己的责任。两人遂发生言语冲突。
这时,一名男乘客史某上前劝刘某:“这事儿司机也做不了主,你不要跟她说了,让她安心开车,你有话到公交公司去讲。”
史某原本是出于安全考虑,好心规劝并指引刘某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但正在气头上的刘某并不领情,反而将矛头指向史某,又与史某发生了言语冲突。
公交车行驶到一个站点,史某下车,刘某跟着下去,一把抓住史某的衣服不肯松手。史某见状,将背包交给路边的保洁员王某,用手掰开刘某的手,快步离开了。
刘某报警,称被史某推倒,摔伤了腰。溧阳市公安局南渡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刘某陈述,史某下车后想跑,她拉住史某肩膀不让他走,史某在挣脱过程中推了她一把,导致她摔倒在地,伤到了腰部。她爬起来再次拉住史某,史某掰她双手,将她手指掰伤。
2021年3月24日、31日,刘某到南渡镇中心卫生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151.11元。4月6日、13日,刘某到上海市第六、第八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1439.97元,还花1880元购买了胸腹护带。
6月18日,溧阳市公安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评定刘某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
为弄清事情的真相,2021年7月6日,南渡镇派出所民警还询问了目击证人——保洁员王某。王某陈述,当时他看到史某和刘某从公交车上下来,刘某一下车就用双手抓住史某上衣胸口部位,史某去掰刘某的手,刘某便侧躺下来。史某被刘某拽着衣服,只得俯下身体,看肩上的包碍事,就把包取下来叫他帮忙拿一下。后来,史某用双手掰开刘某的手,快步离开了。刘某从地上爬起来去追史某,但没有追上。
南渡镇派出所据此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刘某被殴打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法决定终止调查。
二审法院:刘某恣意影响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其诉求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弘扬优良社会风尚相悖,不应得到支持
刘某不认可南渡镇派出所的决定,于2021年8月16日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史某赔偿她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5000元。审理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史某赔偿医疗费3437元、交通费2000元,并保留日后对其他损失追诉的权利。
庭审中,史某陈述,他与刘某在车上没有肢体接触。他下车后,刘某拉着他不放,他跨了一步,刘某就躺在地上,仍拉着他不放。史某认为,他没有伤害刘某,刘某看病是因为年纪大了,原本就有基础疾病。因此,刘某的医疗费与他无关。
溧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刘某身体受伤是她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甩手臂和掰开刘某手指,导致刘某跌倒造成的,史某的行为与刘某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史某应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原、被告发生纠纷报警后,双方均有义务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原告的身体状况,在被拉住时不应采取甩手臂和掰手指的方式应对,应采取劝说、讲道理等方式平息原告的激动情绪。同时,原告报警后仍强行拉住被告不放,也有不当之处,对其自身所受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溧阳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做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史某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始终不提南渡镇派出所作出的《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本案没有违法事实,他没有伤害刘某。史某还表示,目击证人王某的证言也可以证实,刘某是自己躺下去的,不是他推的。
刘某书面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审理认为,刘某因未等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上车后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上诉人史某规劝刘某不要与司机争吵,以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予理会,还与史某发生口角,引发本案纠纷。
常州中院认为,刘某妨碍公交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作为社会公众,同时又是同乘人员,劝阻刘某是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刘某下车后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实属不当之举。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不排除是其自身故意行為所致。且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史某没有违法事实。
综上,常州中院认为,刘某恣意影响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其一审诉请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弘扬优良社会风尚相悖,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史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当,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评价。
2022年7月18日,常州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