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若
乡约,意为乡里公约,是中国古代农村基层的一种组织形式。
乡约组织和制度作为管理传统乡村社会的工具,有其独特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乡约的产生以及在后世的发展,既是基于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也与乡约本身的性质特点分不开。乡约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将传统伦理道德传达给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乡间民众,并采取奖励或通过惩罚的方式,推动中华传统美德在乡村社会的传承与发扬。
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是《吕氏乡约》,成文于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由吕大钧兄弟首先提出,并在陕西蓝田的局部地区付诸实行。《吕氏乡约》分四大纲领: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组织简单,约正一或二人,专门主持善恶的赏罚。主要活动是集会。集会期间,约正依据约文奖励约众的善行,惩罚恶行,并记录在册。奖罚过后进行聚餐、射箭等活动。《吕氏乡约》由乡民自动组织,采用自下而上的原则,与当时社会的官治理念相反,却正符合现代民治精神。《吕氏乡约》树立了一个共同道德和共同礼俗的标准,这一标准基本被以后的乡约制度所继承。
明初,乡约得到了统治阶级的重视,明太祖颁布“圣训六谕”,其条文类似于乡约。朱元璋要求乡村中每乡里选年老或有残疾之人,每月六次在道路上摇铃唱这六句话,以警醒世人。明中期,王阳明合并“圣训六谕”与《吕氏乡约》,出台《南赣乡约》。《南赣乡约》的组织更加完整,约长(即以前的约正)的职权范围扩大,内部职员数量增至十七人,并有了专门的分工。王阳明在提倡乡约的同时也提倡保甲,但他将乡约和保甲作为各自独立发展的两个制度。明末陆桴亭不但将保甲纳入乡约,而且将社仓、社学也纳入到了乡约体系中,三者合称为“三约”。陆桴亭的《治乡三约》确立了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的关系,代表道德的乡约仍是基本精神,是乡治的总称,保甲称为“保约”代表政治,社仓称为“恤约”代表经济,社学称为“教约”代表教育。
康熙九年(1670年),清圣祖別出心裁,在明“圣训六谕”的基础上,拓展出“圣谕十六条”。雍正二年(1724年),清世宗又对“圣谕十六条”再进行注释,写成《圣谕广训》,颁令全国进行宣讲,并一直延续到了清朝灭亡。
乡约制度发展到清代,政府大力提倡并发起组织,不再遵守自下而上的原则,破坏了乡约民治的基础。在组织上,“三约”又恢复独立发展,破坏了明末已经形成的乡约体系。虽然得到了地方官吏和政府的支持,但乡约制度至此开始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