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同步练习

2023-09-13 00:43杜夏英
关键词:祖父母法律

杜夏英

一 单项选择题

基础训练

1. 西周初年的何尊是目前所见第一个出现“德”字的器物。之前的青铜器、甲骨文中,无论是表示“得到”还是表示“道德”,全部是无“心”的“得”字。而何尊之后的铭文中,表示“道德”之意时都开始有“心”了。由此推知,西周时()

A. 青铜铸造技术提高

B. 注重礼乐教化功能

C. 已有以德治国理念

D. 汉字得到较大发展

2. 《礼记》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这里强调“礼”具有()

A. 约定俗成的特征 B. 协调社会的功能

C. 宗教仪式的性质 D. 明辨是非的效果

3. 公元前227年,南郡守滕发给官员的《语书》提道:“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殴(也)……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于罪。”这反映出秦国()

A. 推行以法为教制度

B. 建立文书行政管理制度

C. 调整地方行政制度

D. 以“圣谕”教化基层百姓

4. 秦朝时,九卿以掌管司法律令的廷尉和掌管财政钱货的治粟内史为首,地位最高;而汉代的九卿中,掌管宗庙礼仪的太常(又称奉常)和宫中警卫的光禄勋(又称郎中令)地位最尊。这种设置()

A. 是汉代政治思想变化的反映

B. 标志着君主专制制度的成熟

C. 表明皇权和相权的矛盾激化

D. 表明汉代脱离秦制框架束缚

5. 北齐著名学者颜之推在其《颜氏家训》中从家庭教育着手,着重阐发了儒家的家庭道德教育理论与方法,要求父母应以“礼为教本”对子女进行家庭道德教育,以“务本之道”教育孩子博学技能。材料表明,该《家训》的出现()

A. 冲击了当时政府主导的教育

B. 与封建社会的法治发生冲突

C. 适应了私学开始兴起的需要

D. 利于规范人的立身处世行为

6. 隋《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将关乎家庭、家族层面的“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和关乎社会层面的“不道”“大不敬”“不义”以及关乎国家层面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有关犯罪统定为十恶不赦之罪。此举旨在()

A. 捍卫家国同构社会人伦的秩序

B. 承袭华夏传统明晰等级尊卑

C. 维护封建专制国家治理的稳定

D. 仰仗儒家思想规范公序良俗

7. 宋代用于幼儿教育的蒙学教材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如以识字教育为主的《三字经》《百家姓》;进行伦理道德教育的《小儿语》《续小儿语》;专门为女童编写的《女小儿语》《闺训千字文》等。这一现象反映了()

A. 儒家思想逐渐居于主流地位

B. 宋代活字印刷行业蓬勃发展

C. 儒学发展趋向社会化世俗化

D. 蒙学开始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8. 乾隆四十四年,刑部议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若案件没有相应的条例依照,则用“比照法”去“比引科断”,例如“奴婢诽谤家长,比依骂家长律,绞”。这一规定体现出,清代()

A. 人身依附关系加强

B. 法律判决有随意性

C. 定例具有最高权威

D. 司法实践律例并用

进阶训练

9. 夏商时期,礼崇天命,信鬼神,先鬼而后人,重祭祀、重威仪;而周礼重丧祭,尚宗法,重秩序,尚和谐,重交接,尚礼让,重修德,尚教化。礼的这一变化表明西周()

A. 以礼治国倡导民本

B. 治國理政趋于理性

C. 血缘宗法色彩浓厚

D. 基层治理体系完备

10. 公元前130年,汉武帝命人确立了汉律的框架:律、令共计359章,死刑409条,1882事……为了让法律行之有效,汉武帝对皇亲国戚也不纵容,不惜处死自己的外甥兼女婿昭平君,并嘉奖提拔了逮捕自己另一外甥的义纵。材料说明汉武帝()

A. 坚持法家思想治国

B. 重视法律治理作用

C. 轻视纲常伦理教化

D. 司法实践注重律例

11. 《唐律疏议》规定:“谓詈言、诅盟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这表明唐代()

A.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统一

B. 司法判决存在轻罪重罚现象

C. 伦理纲常成为立法基本原则

D. 孝老敬亲成为社会行为规范

12. 明清时期,族规需要宗族向地方政府申请批准,逐步普及了朱熹《家礼》对冠婚丧祭四礼的礼节,族长需要政府委任。据此可知()

A. 社会治理能力增强

B. 宗法社会逐步消解

C. 儒家伦理得到重塑

D. 礼法合流趋势加强

二 非选择题

1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在法律制度上,明太祖强调以唐宋为榜样,力图重建唐宋时期的律令体系。应该说,不仅明代的《大明律》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其令也是沿袭了唐宋一脉的令典和单行令。《大明律》为令典,在篇目上采取六部分类,在内容上不仅有唐宋令中已有的吏治、礼仪等规定,在刑令部分则规定了诸多刑事处罚的原则,如“十恶”“八议”“刑具”“留存养亲”等。除此之外,明太祖还颁行了不少单行令,用于补充律典和令典规定制度的细节。明太祖认为自己制定的常法可保子孙统治无忧,作出“一字不可改易”的祖训。常法之外的例则可随时势变化而调整,是为“权宜之法”。后由于例的数量膨胀,甚至出现了以例破律及令的情形,对例进行类编成为迫在眉睫之举。弘治朝(1488—1505年)的《问刑条例》和《大明会典》由此而生,确定了例与令实际等同的性质。自此之后,例成为明代法律的主体。

——摘编自李贵连、程晶《从令到例:论明代律例法律体系的生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朝初年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中后期法律体系的变化,并简析其原因。

(参考答案见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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