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以《廉明公案》为代表的晚明公案小说中的淫僧故事是较受关注的一类题材。《廉明公案》中,佛教与官方信仰呈二元对立状态,作者一贬一褒的态度亦十分明显。这种宗教叙事方式其实是余象斗有意为之。余象斗从理学立场出发,本着劝惩教化目的和基于民间信仰实况,批判了明朝屡禁不止的妇女崇佛现象。因此,明代淫僧故事既是小说为追求盈利,刻意求奇的结果,也是余象斗个人劝惩意识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关键词] 《廉明公案》 佛教 淫僧 理学
[中图分类号] I06 [文献标识码] A
明代公案小说中屡屡出现的淫僧故事是值得关注的一类特殊题材。目前学界对公案小说中淫僧故事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对故事源流的追溯与发展脉络的梳理,借此探究其出现原因以及所反映的社会文化背景。要而言之,“晚明公案小说中大量出现的淫僧故事,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對晚明社会的真实反映,而是小说作者所建构的文学叙述。”[1]“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以新奇刺激的故事吸引读者,具有较多的商业成分。”[2]除了市场导向因素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原因,使得作者建构起淫僧故事的文学叙述呢?本文拟以余象斗编创的《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传》(以下简称为《廉明公案》)为研究对象,试图解答上述问题。
《廉明公案》中的淫僧故事在公案小说中具有代表性,全面考查《廉明公案》能对淫僧故事进行更深一步的解读。一方面,《廉明公案》中的淫僧故事具有开创性,独创成分更为明显。《廉明公案》是现存第二部明代短篇公案小说集,为余象斗编撰并在万历二十六年首刊。相较于第一部明代公案小说集《百家公案》,《廉明公案》虽无首发之功,但从题材来源、故事分类、羼入判词等多方面基本确立了明代公案小说集的文体特征和编创手法,具备一定的开创性。之后的公案小说集多是对前代同类作品的直接改编甚至抄袭,尤其是淫僧故事。另一方面,小说对于淫僧题材的集中书写,自《廉明公案》而始。淫僧题材自宋代起就已经出现,然而一直只是零星偶发状态,直到晚明短篇公案小说集的兴起方才蔚为大观,进而充斥于其他小说中。刊刻于《廉明公案》以前的《百家公案》共100篇,淫僧故事仅3篇。而《廉明公案》共105篇,淫僧故事有10篇,占总数近十分之一。综上所述,鉴于其中64篇为原文抄袭[3],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剩余39篇余象斗自行编创的故事。
一、二元对立的书写方式
《廉明公案》中的僧人故事共12篇,这些并非全部都是淫僧故事,还包括谋杀、谋财类的其他类型故事。把这些恶僧故事放在一起观察,可以看出作者余象斗对不同类型宗教信仰的褒贬态度。
如表1所示,从故事的类型分布来看,《廉明公案》共分人命、奸情、盗贼、争占、骗害、威逼、拐带、坟山、旌表等16类,恶僧故事集中于人命、奸情、威逼、拐带和旌表等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5类中,并在每一类中均占比较高,拐带类甚至均为僧人故事。再从题材来源看,据前人研究以及笔者总结,12篇恶僧故事目前至少8篇来源可考,有《醉翁谈录》《野记》《疑狱集》等,均为法律类书和文言小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类书中虽然也有僧人犯案的条目,但一般以谋财为主。以《疑狱集》为例,全书共有《德裕泥模金》《张辂察佛语》《张咏堪贼僧》《府尹捕奸僧》等12篇僧人案,仅两篇为淫僧案。而《廉明公案》恰恰相反,12篇僧人故事中,有10篇淫僧故事。这说明余象斗有意选取情节恶劣、耸人听闻的恶僧故事。刨除追求新奇刺激的娱乐目的,这与他对待佛教的态度有关。
明代民间的信仰环境十分复杂,佛教、道教、各类民间宗教以及民间信仰并存。与之相应,佛教也并非《廉明公案》中唯一出现的宗教元素。余象斗在贬抑佛教的同时,又把官方信仰作为赞颂对象极力弘扬,使二者成为对立的矛盾体。一方面,他渲染当时部分僧人之恶。在他笔下,有的僧人放辟邪侈,有的“买酒唱饮”,有的“兢养美好侍者”,有的“顿起欲火,忘却弥陀”,有的性情暴虐,将佃户“痛打呕血而死”[4]。他还在小说中时发议论,直言贬斥,如《雷守道辨僧烧人》一篇,写雷守道识破一位僧人美其名曰“坐化”,实乃绑架凡人活活烧死的诡计,篇末作者曰:“雷道除此烧人之毒,又出示,使人知圣道之当尊,佛说之为妄,皆信服其化。大巡闻其能,保荐推为第一,遂超升河南布政。其后子孙累世科甲相继,则以其阴德及人,能辟左道之妄也。”[4]他赞扬雷守道此举,认为可以宣扬圣道,教化百姓,为了进一步强化小说的劝惩效果,宣扬福善祸淫,作者又交代雷守道因此升官,泽被子孙。
另一方面,余象斗大力弘扬官方信仰。官方信仰即为国家所承认、并纳入官祀体系的信仰,包括古已有之的天地、社稷、自然崇拜,以及后来逐渐被纳入祭祀范围的民间信仰神明,如城隍、土地、灶神等。《廉明公案》中,官员破案过程弥漫着偶然意味与神秘气息,案件的揭露和勘破都有赖于冥冥之中的神明。例如,《舒推府判风吹“休”字》一篇,命案刚发之时,官员舒润对此案毫无头绪,恰在此时,风把写着“休”字的状纸吹落在案头,舒润遂祈祷神灵,得到神灵提示,后据此破案。
不仅如此,余象斗还特意把佛教与官方信仰并提,使二者直呈对立之势。如《项理刑辨鸟叫好》一篇,有鸟立于寺檐不断叫“好”,旁人皆以为是祥瑞,独项理刑察觉此是不平之鸣,让鸟带路到僧人禅房中,据此破获一桩人命冤案。通灵的鸟所代表的“天理”与作为犯案主体的僧人显然处于正义与邪恶的对立面。事实上,这种对比已不仅局限于恶僧故事,还贯穿全书,此类篇目数量也远多于恶僧故事的12篇,共26篇。如《孙县尹判土地盆》是一篇土地神显灵故事,没有佛门中人参与,余象斗却在文末议论中着意提及佛教,告诫读者应当敬神而远佛:“赏观古人之事神也,惟有阴阳之气、山川之灵耳。后世则事以徼福。夫佛之说,明者皆不之信,独今所谓社神土主者,则实山川之英,此果有之。人当信以奉承,而他佛虽远之可也。”[4]
总之,恶僧尤其是淫僧故事的大量出现,是余象斗有意安排的结果,其中固然有追求娱乐刺激的商业因素影响。然而,从他有意贬斥佛教信仰,并把它与官方信仰对立起来、极力扶持后者的倾向来看,这也与余象斗有意的叙事安排有关。
二、《廉明公案》中的劝惩意识
余象斗出身于刻书世家,早年在家庙中读书习儒,一心科举,多年应试不第后才弃儒从商,于万历十九年继承家业,专事编刻。虽然身份有所转换,但“立言”的情怀仍时刻体现在他的创作与刊刻活动中。《廉明公案》从编创目的和思想倾向方面都表现出鲜明的理学因素。在《廉明公案》中,“书劝惩”成为余象斗立言意识的主要手段。
就编创目的而言,《廉明公案》倡廉明、讲劝惩,兼顾实用性。这一点通过《廉明公案》的序言就可以见出:
……景行廉明之风,而思维世道于万一也。乃取近代名公之文卷,先叙事情之由,次及讦告之词,末述判断之公,汇轶成帙,分类编次。大都研穷物情,辨雪冤滞,察人之所不能察者,非如《包公案》之捕鬼锁神、幻妄不经之说也……使善有所劝,而民复淳朴;使恶有所惩,而俗戒浇漓,使执法者鉴往辙之成败,而因此以识彼,识细民之情伪,而推类以尽余[4]。
《廉明公案》着重表现官员断案的廉明,通过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行文风格上,余象斗取材于“近代名公之文卷”,并有清晰的构筑公案小说文体的意识,指出“先叙事情之由,次及讦告之词,末述判断之公,汇轶成帙,分类编次”。
在思想倾向上,《廉明公案》寓劝惩于实用之中,强化思想教化效果。一方面,《廉明公案》娱乐性与实用性兼备。明代,民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逐渐强烈,《萧曹遗笔》等法律类书十分流行,一些日用类书也增添了教百姓如何写判词的内容。读者甚至可以依据案件类型,根据书中提供的套语简便地写成一篇诉状。余象斗利用公案小说与法律的天然联系,着意强化它的实用性。《廉明公案》每篇故事均有判词,判决与罪行描述也符合明代律法规定,具有实际借鉴意义。其中,《黄通府梦西瓜开花》《馀经历辨僧藏妇人》和《项理刑辨鸟叫“好”》三篇淫僧故事中的判词,为崇祯年间苏茂相所编《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所载审语》“僧道类审语”中的“拐杀”“拐妇”及“奸杀”条所引用[5],仅部分字词被改动得更为雅正。
另一方面,《廉明公案》名为公案,实则继承了通俗小说老生常谈的主题——劝惩。余象斗在小说中力行扶持纲常、劝善惩恶。《廉明公案》除去来自《萧曹遗笔》的64篇故事以外,余下39篇也多有出处,并非余象斗原创。透过余象斗的改编方式可以一窥其思想倾向,以《金州同剖断争伞》和《疑狱集》中的《薛宣追听缣》一条为例。《薛宣追听缣》一文为:
前汉时有一人持一缣入市,遇雨,以缣自覆。后一人至求庇荫,因授与缣一头。雨霁当别,因争云是我缣。太守薛宣命吏各断一半,使人追听之。一曰君之恩,缣主乃称冤不已。宣知其状,拷问乃伏[6]。
《薛宣追听缣》一文仅75字,只是对案件客观简洁的记录,经由余象斗改编后,情节不变,篇幅增加到千字左右,可读性大大增加。同时,思想倾向也愈加鲜明。《薛宣追听缣》注重表现官员断案的巧思,而《金州同剖断争伞》中,判官金州同智慧与公正的品质得到突出颂扬,余象斗为之增设了“官运亨通”的结局,并指出此乃善有善报的因果联系:“当日罗进贤领银一钱去,不以买伞,送在东岳庙去买香烧,祈保金爷禄位高升。不数月,果升金毕府同知,若果应所祝者。”[4]纵观《廉明公案》全书,余象斗或借判官之口,或直接以文末按语的方式宣扬儒家伦理道德,如妇女当守节、做人应本分等。
除了直接劝惩以外,余象斗还通过情节安排,以鬼神报应之说强化劝惩效果。正所谓“明有礼乐,幽有鬼神,天理人心,其致一也”[7],《廉明公案》把官方信仰塑造为实施善恶报应的主体,配合法律制度规范百姓的言行思想。无法解释的神异现象、冥冥之中的因果报应对文化水平有限的百姓来说极具心理威慑力,它与礼法制度一起,一暗一明,对百姓进行道德规范。例如,《蔡知县风吹纱帽》一篇,写蔡知县的乌纱帽无故为风吹走,后于城外梨树下被发现,蔡知县命人掘开梨树,发现一具死尸,由此破获一桩人命案。余象斗按语曰:“怪风吹去纱帽,本是冤魂相投。但蔡公之明,故限梨园边邻来访谋人贼。”[4]可见,余象斗强调神鬼和官员在破案中的共同作用,指出凶手就算一时侥幸未被发现,在神鬼监督之下,也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惩戒。
综上所述,《廉明公案》是余象斗在原材料基础上所作出的,思想倾向性更为突出的改编。明确这一点后,再回归到宗教视野内,就不难看出余象斗对淫僧故事的书写有更深层的内涵。
三、对当时妇女崇佛现象的批判
明代佞佛之风盛行,余象斗所生活的福建建阳地区也不例外。该地区佛寺众多,据《建阳县志》卷七《寺观》记载有20余处,佛教在当地的兴盛可见一斑。其中,妇女是崇佛的主力,她们不论阶层、年龄,都有强烈的参教热情。对此,明人田艺蘅有以下形容:“今烧香名念佛婆者,人家老妇衰败,无所事事乃怕死,修善、结会、念佛,如古白莲教,皆为师姑、尼姑所引,因而成群倾国,老幼美恶,无不入会。淫僧泼道,拜为干娘,而淫妇泼妻,又拜僧道为师、为父,自称曰弟子,昼夜奸宿淫乐。其丈夫子孙亦有奉佛入伙,不以为耻。大家妇女,虽不出家,而持斋把素,袖藏佛珠,口诵佛号,装供神像,俨然寺院。妇人无子,诱云:某僧能干,可度一佛种,如磨脐过气之法,即元之所谓大布施,以身布施之流也。”[8]这段话反映出当时崇佛的妇女遍及各阶层,僧妇杂处的现象也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明代虽然规定妇女不许入寺[9],但就各种史料记载来看,妇女的宗教活动仍相当频繁。
对于这种现象,文人多持批判的态度,而他们反对妇女崇佛的根本原因还是“男女有别”的儒家传统性别观。虽然这种性别观早在先秦时期業已成型,但在程朱理学成为统治思想的明代,它对女性的行为举止形成更为严苛的束缚。在沉重的道德以及舆论压力下,妇女一旦抛头露面,轻则招致邻里非议,重则丧失贞节。然而,各种宗教仪式为妇女提供了与外界接触的名正言顺的机会,她们或是通过入寺上香祈福得以出游,或是邀请僧尼入家诵经,与外人交流以排解寂寞。这种行为在正统文人看来是难以忍受的。《明孝宗实录》记载:“户科给事中丛兰言,京师风俗之美恶,四方所视效也。近年来正月上元日,军民妇女出游街巷,自夜达日,男女混淆。又每月朔望及四月八日,假以烧香游山为名,出入寺观,亦有经宿或数日不回者,乞痛加禁约,以正风俗,疏下都察院覆奏,请通行两京并天下一体严禁。从之。”[10]丛兰把宗教活动与节日出游并提,可见他针对的不是宗教活动,而是所有妇女与男子杂处的行为,换言之,是妇女的言行规范。对此,高罗佩认为:“女人放弃为家庭生儿育女的神圣职责,而生活在一个独立自主的团体里,再也用不着受制于她们的男性亲属,单凭这种想法,对儒家来说,已经是大逆不道。而明代小说和故事的作者也大多是儒家文人,他们实际上对佛家的一切都充满偏见。因此,阅读这类文学作品,切忌笼而统之,要注意他们对尼姑的横加指责是有许多水分的。”[11]这里虽然说的是明代小说中的尼姑,于僧人也同样适用。
《廉明公案》集中书写淫僧故事,表现出对妇女崇佛现象的劝诫。如表1“受害人”一项所示,僧人出现犯罪动机一般都是在见到妇女以后,包括妇女入寺、僧人入户和路途偶遇三种情况。这些受害者的不幸经历告诫现实中的女性,减少与外人接触。余象斗往往还要直接劝诫,如:“故古语曰:‘不通僧与道,便是好人家。”“不言佛,不惹僧,不以妇女入寺”[4]等,反映出他对当时百姓崇佛,特别是妇女崇佛现象的批评态度。
值得一提的是,《廉明公案》中的淫僧小说,或许也与白莲教有关。民间妇女不仅崇佛,对白莲教等民间宗教也有狂热的崇信。白莲教“不断烦恼、不舍家缘、不修禅定”,念诵佛号便可往生净土,不仅简单易行,也不必抛却红尘,在家修行、娶妻生子、男女同修很常见。因此,白莲教内男女杂处的现象比佛教更为突出。与《廉明公案》几乎同时的《耳谈》卷十也有一则淫僧故事,名为《诵经僧》:
正德间,山中大家请僧诵经于一楼上。女及笄,有时上楼拈香顶礼,僧忽推堕小婢,闭户淫女,声言击己则杀女。饮食皆以女故,绳挽自下,相持既久。忽有人定计,故扮盗劫其家,其魁是僧。僧故以其党招僧下出亡,僧从之,被缚,公私交挞死。愚民易惑,求福于冥冥,而失女于昭昭,佛何不救!今白莲法甚盛,夫随妇与,僧奸谓之“结缘”,揭竿而起,啸聚俄顷,獠牙之剪,责必有在[12]。
这则故事与《廉明公案》淫僧故事情节极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王同轨在结尾明确抨击的是白莲教,包括“愚民”对白莲教的迷信,以及教会内部僧妇之间的混乱关系。白莲教系从佛教中脱化而出,在一些术语上和正统佛教难以区分,它经常披着佛教外衣使自己的活动合法化。明万历年间,白莲教势力愈发猖獗,已经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有大臣称“白莲结社,遍及四方,教主传头,所在成聚,倘有招呼之首,此其归附之人”[13]。余象斗大量创作淫僧故事并告诫妇女,或许也与白莲教祸乱社会、伤风败俗的背景有关。
综上所述,《廉明公案》中的淫僧故事书写不仅受商业盈利目的驱动,还是作者基于民间信仰现状和理学立场表达劝惩的一种手段。《廉明公案》在淫僧故事书写中有开创性作用,它创造了淫僧故事的诸多类型,给原本客观简洁的素材赋予丰满曲折的情节和劝惩教化的思想倾向。在此之后,相关模仿之作层出不穷,遍布于其他公案小说集和话本小说中,然而其中大多数沦为纯粹的抄袭改编,劝惩之语中的主观态度逐渐氤氲难辨,最后由于难以突破既有情节模式而逐渐僵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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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刻耳谈:卷十/明王同轨撰.-刊本. -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
[13] 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责任编辑 罗 芳)
作者简介:郭弋琳,暨南大学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