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海燕 张杰
摘要:共同富裕和相对贫困治理两者是辩证统一关系,相对贫困治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是相对贫困治理的目标与归宿。在共同富裕目标的指引下,相对贫困治理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坚持差异化原则,增进差异化发展的公平性。新时代相对贫困治理要不断完善治理标准、扩展治理对象和改进治理手段,在具有针对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治理路径中实现共同富裕伟大目标。
关键词:共同富裕 相对贫困 贫困治理 治理路径
*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基层社会风险防控治理研究中心2022年自筹项目(项目编号:JCFXFK22-18C);南充市社会科学研究“十四五”规划2022年度青年项目(项目编号:NC22C165);西华师范大学2022年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cxcy2022070)。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2021年2月25日,在全面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这表明我国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重大任务,解决了区域性整体贫困。随着绝对贫困的消除,相对贫困问题日益成为新时代新议题。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的政策转向,其主要目的是迈向实现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道路。
目前,学界对相对贫困治理与共同富裕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全面小康的背景下论述相对贫困治理与共同富裕。张建华和孙熠譞基于中国全面小康建设的历程和经验,探索对实现共同富裕和建立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蒋永穆和谢强指出脱贫攻坚的成效和质量不仅决定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还影响着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进程。二是从治理现代化角度理解相对贫困治理与共同富裕。谢华育和孙小雁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并论述其在具体领域实现相对贫困治理的方法。三是以农村农民为主体探讨共同富裕与相对贫困的有效治理。叶敬忠和胡琴基于共同富裕的目标,指出解决农村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工作重点。许彩玲总结出中国共产党百年反贫困历程的重要经验,从而为解决农民贫困问题、实现共同富裕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的治理之路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治理方略,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中国相对贫困治理是推进共同富裕进程的重要议题,由此,本研究基于共同富裕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旨在提出共同富裕目标下相对贫困治理的优化路径。
二、共同富裕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内在逻辑
(一)共同富裕与相对贫困治理的理论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凝练了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共同富裕既是巩固党执政基础的政治问题,也是关系人民幸福的重要事业。理解共同富裕主要有两个层面,即共同富裕的理论回答与共同富裕的实践探索。首先,共同富裕的关键词就在于“共同”与“富裕”。“共同”指的是覆盖全体人民和所有地区,“富裕”指的是物质与精神的富足,是涉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等的全面富裕。其次,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依赖全体人民的共建共享。第三,共同富裕具有渐进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意味着必须保持过程意识,将最终目标与阶段性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促使阶段性目标的完成为终极目标提供不竭动力。
“贫困”这一概念十分复杂,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说法,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解释。研究贫困最早的经济学家特朗里认为如果一个家庭的总收入不足以支撑该家庭最低生活必须品的开支,那就陷入了贫困。此处的“贫困”与人们的最低需求相联系,这种贫困被称为绝对贫困,关注人民的温饱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学者注意到,贫困不光与自身收入有关,还受到社会中其他人的影响。汤森提出相对贫困的概念,认为贫困是由于人们缺乏相应的资源而無法达到正常的社会生活水平,无法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他们本该拥有的条件和机会被剥夺了。郭熙保总结前人对于相对贫困的概念,得出相对贫困就是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但他们仍被排斥在主流经济、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外。随着贫困研究的深入,学者们还提出了“能力贫困”、权利贫困及脆弱性等概念。综上所述,尽管“贫困”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内涵,但却不影响各国政府和人民携手推进贫困治理工作,究其原因在于“贫困”不是一个抛弃时代而独立发展的概念,而是与时代、各国国情及各国人民生活相关的现实而又具体的概念。
对于我国而言,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扶贫相关理论的指引下,已经消除了绝对贫困并正指引着我们朝相对贫困治理的道路上前进。这其中的“绝对贫困”具体来说是不能满足新时代“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而这一“贫困”在2020年在我国被彻底消除,今后的贫困治理以相对贫困治理为主要导向。此处相对贫困中的“贫困”是在满足贫困群众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后,与不同人群相比所产生的相对公平感,其本质是由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导致的不同人群不能相对均衡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造成的,这是一种主观性的贫困状态,没有相对客观的标准。
(二)相对贫困治理推动共同富裕发展的内在逻辑
理解共同富裕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是共同,改革开放伊始,党就设想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进而带动后富。如果共同富裕是我国发展的最终目标,那么“先富带动后富”就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桥梁和纽带。由此,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家鼓励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在东部沿海城市设立经济特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至今已然进入先富带动后富的阶段。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更为关键的是发挥政府作用,让更多人享受发展红利。第二,是富裕,“富裕”的背后蕴藏的是财富的增加,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物质财富生产的多少。因此,解放生产力是财富增加的底层条件,是提高富裕程度的基本前提。
相对贫困治理的核心任务也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是相对。相对贫困主要缓解不同群体发展的不平衡,并逐步消除两极分化。全面小康任务完成后,人们不再担心吃不饱穿不暖。然而,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仍然存在,仍有一些人缺少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收入和生活水平相对低下,仍有一些地区经济发展受阻,属于相对欠发达地区。第二,是贫困,时代发展至今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发展性贫困”已然成为相对贫困治理时期需要考虑的关键议题。
对比共同富裕与相对贫困的内涵,可以看出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积极开展相对贫困治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需要就是相对贫困治理要解决的“贫困”问题。关于“相对”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完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机制,利用税收杠杆,“提低”“扩中”“调高”,最终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共同富裕是相对贫困治理的目标与归宿。建党百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努力让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在此框架下,围绕相对贫困治理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可见,相对贫困治理所想构建的美好社会同共同富裕的社会内涵不谋而合。
三、共同富裕目标下相对贫困治理的基本原则
(一)党的领导:相对贫困治理的坚实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贫困问题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在准确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上,国家不断加强贫困治理力度,贫困治理成效显著提升,中国共产党领导贫困治理的经验启示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我国贫困治理的最大制度优势。新时代相对贫困治理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相对贫困治理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着眼于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持之以恒推进相对贫困治理。首先,中国共产党的贫困治理以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为思想来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致力于贫困难题的解决,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减贫道路,并在实践中创新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中国共产党以先进性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先行,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并将中国特色贫困治理经验上升到理论层面,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反贫困思想。但是由于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期性特点,中国的反贫困事业并没有由此结束,新时代相对贫困治理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深化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站在推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上加强相对贫困治理。其次,基于对长期执政的规律性认识,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为脱贫攻坚目标的顺利完成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在贫困治理实践中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脱贫工作有序进行,确保脱贫成果落到实处。虽然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全面胜利,但是推进相对贫困治理进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工作作风问题,随时可能产生“返贫”“复贫”的潜在风险,同时新冠疫情的反复性和不确定性也为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继续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加强党的领导,为新时代相对贫困治理提供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推动相对贫困治理现代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二)以人民为中心:相对贫困治理的基本要求
我国扶贫减贫脱贫工作以实现人民幸福为奋斗目标,在反贫困治理实践中人民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扶贫治理工作的全过程。我国反贫困事业始终坚持扶贫成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和由人民共享的政治立场,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在中国特色反贫困治理中不断升华,推动绝对贫困取得历史性成功。在迈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相对贫困治理工作要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牢记中国梦的本质要求,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以实现共同富裕。第一,相对贫困治理要坚持以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站稳人民立场,始终将人民放在反贫困事业的最高位置,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解决温饱问题到新时代打赢脱贫攻坚战,从严重贫困到相对贫困,中国共产党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脱贫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同時向全世界展示了贫困治理的中国智慧。第二,相对贫困治理要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和血脉,中国共产党时刻围绕“人民”这个中心开展扶贫相关工作,在实践中深刻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与使命。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活动中得出的宝贵经验,相对贫困治理要始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不断发挥人民群众的先进力量,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第三,相对贫困治理要坚持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共享发展基于实践的视角,提出了共同富裕目标稳步实现的进路,同时也为相对贫困治理提供了主要实践经验。全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之义,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实地体现在相对贫困治理的各环节,深刻诠释了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
(三)差异化原则:相对贫困治理的政治哲学基础
目前,我国通过脱贫攻坚已不存在绝对贫困人口,但社会仍处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中,我国面临的将会是相对贫困这一新型贫困问题。鉴于相对贫困具有多维性、长期性和动态分散性等复杂特征,厘清相对贫困的治理逻辑是解决相对贫困的关键所在。
首先,相对贫困治理是为了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绝对不是平均主义,富裕总有先有后,不可能整齐划一。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同样富,也不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降低一部分人的收入或发展机会为代价,而是个人通过政策或制度安排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为其他人或社会带来利益。在此意义上,解决相对贫困需要强调协调发展的理念。
其次,在中国建成小康社会之后,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与民众之间享有资源不平衡的状况仍然存在。要想顺利推进相对贫困治理进程,一方面,我们需要接受目前中国差异化的社会发展现状。这也符合“共同富裕”思想,即“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另一方面,要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进行差异化发展,且需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道义。政府的目标应该是让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最大化,这种行为才是正义的。
第三,相对贫困治理是追求差异化公平的过程。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2020年,东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西部地区人均可收入的1.6倍,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43833.8元,农村人均收入为17131.5元,两者相差2.5倍。由此可见,全社会差异化发展的特征显著,但差异背后的公平性不足。相对贫困治理的本质是逐步缩小社会发展差异,促进差异发展的公平性。
四、共同富裕目标下相对贫困治理的实践路径
(一)完善治理标准:由考虑基本生存到建立多元指标体系
要想厘清什么是相对贫困,就要设置合理标准来进行识别,这是进行相对贫困治理的基本前提。从绝对贫困治理的过程来看,其识别标准的最终目标是解决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是主要的衡量指标,但这一指标也并非一成不变。1986年,我国第一次制定的扶贫标准是206元,2001年上升至865元,2014年提高到2800元,2020年这一标准进一步提升至4000元。除此之外,国家还提出“两不愁三保障”的定性指标。可见,在这一时期,无论是定量指标还是定性指标,都是以解决基本生存为核心。在绝对贫困被消灭的现在,原有的指标不再适用,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贫困衡量标准是相对贫困治理时期的重要任务。
从国际来看,发达国家在解决了绝对贫困的问题后,为消除过高收入群体引起的均值“被增长”效应,国际主流做法是以中位数收入为基准。20世纪初,欧盟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60%定义为相对贫困线。一些经合组织中的国家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60%来衡量。除收入水平外,国际上也注重其他维度的考核,2010年后联合国计划发展署提出MPI(全球多维贫困指数),即从健康、教育和生活水平等多项指标测度贫困发生率。
在我国的相对贫困治理中,可针对相對贫困识别制定国家标准,目前中国的相对贫困状况存在明显的城乡和区域间的差别,在划定相对贫困线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差异。结合国家相对贫困线标准,在充分考虑地区自身经济水平后因地制宜。此外,针对同一省市的城市与乡村地区,可以根据中位数收入分别制定城乡相对贫困线,后期再进行收敛性调节,充分考虑差异化。但从长远来看并不能以单一的中位数收入来测量,单一的经济指标并不能将能力、权力、脆弱性及风险等要素完整纳入到相对贫困治理的实际考虑范畴,还会存在识别错漏和偏差的风险。因此,除考虑收入水平外,还应逐步将权力、能力、文化等社会层面的指标纳入相对贫困识别及治理体系,可初步参照MPI来制定具体指标,综合考虑健康、教育和生活水平等多个维度。
(二)扩展治理对象:由农村低收入群体到城乡及流动性低收入群体
在绝对贫困治理中,我国贫困治理的对象主要是农村贫困人口。然而,在2020年底,我国绝对贫困已经得到全面消除,农村地区贫困人口不再是唯一需要关注的群体,结合上文对于相对贫困标准的界定,未来相对贫困治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类群体。
第一,脱贫后农村低收入群体。近年来,国家对于乡村振兴的投入不断加码,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因此,不难看出,脱贫后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是相对贫困治理的重点对象。此外,如果按照经合组织中选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60%来衡量,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15560元,其60%为9336元。在此时期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8410元,这说明,大部分农村家庭的收入是在相对贫困标准线之下。如果将农村居民发展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无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突破。
第二,城市农民工群体。据《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测算,2021年,我国农民工月均收入4432元,其年收入勉强能够达到中等收入群体的下限。然而,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是无法同城镇原有人口相比的。除此以外,2020年异地就业农民工总量16959万人,比上年减少466万人,2021年又增长至17172万人。可见,农民工通过外出工作所达到的“中等收入”是不稳定的。因此在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应落下这一庞大的群体。
第三,老年群体。我国老年人受制于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劳动能力等因素,更可能成为相对贫困人口,但解决养老问题,增加老年群体收入是落实我国老有所养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第四,残疾人群体。此类群体主要是因丧失劳动能力及受教育水平低而无法参与工作,从而陷入相对贫困。虽然目前国家有低保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制度对残疾人群体实行特殊照顾,但单纯依托兜底保障难以使其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事实上,很大一部分残疾人群体是仍然具备劳动能力的,重点在于消除社会歧视,帮助残疾人群体融入社会。
(三)改进治理手段:由外源帮扶到内源发展
相对贫困的致贫因素主要包括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外在致贫因素主要是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自然环境等“外部冲击”所造成的贫困。内在致贫因素包括思想贫困和能力贫困。思想贫困即部分贫困人口存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等思想,丧失了自己致富脱贫的内在动力。能力贫困即相对贫困人口因自身能力不足而陷入贫困状态。在相对贫困治理阶段,通过物质帮扶、政府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来解决外在致贫问题仍有必要,但重心应转移关注人的综合发展和完善人的能力建设上来。
在经济方面,政府可以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扶持,让贫困群体能够参与地方产业发展,在产业发展中提升自身能力,让其有机会参与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竞争。在已脱贫的农村地区,把握好“互联网+乡村振兴”的契机,在农村开发电子商务新业态,完善物流及电商基础设施建设,赋予农村居民更多发展能力,留住劳动力,缓解农村空心化。
在政治方面,要将社会参与体系纳入相对贫困治理的制度建设当中,引导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公共决策,进一步加强贫困群体的社会关联程度,在参与过程中激发内源发展动力。
在社会方面,要营造包容性的社会风气,消除社会排斥、贫困人口的社会剥夺、权利贫困,并且在流动化的社会,要更加重视如农民工、候鸟型务工者及其子女等隐形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
在思想教育方面,要培育贫困群体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改变部分贫困群体“等靠要”等不健康思维方式。让九年制义务教育深入全国的每一片土地,提升贫困人口文化素质,切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同时,要加强残疾人和低劳动技能人员等相对贫困人群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应积极推动职业院校的发展,针对弱劳动能力的治理对象开展有针对性且免费的技术培训,提升贫困群体的技能和内源动力,帮助现有贫困弱势群体利用好特色生计资源和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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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1.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2.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