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当前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日益增高,在推动社会发展进程的同时也是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巨大冲击,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却没在环境污染中予以合理的拓展,致使环境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步。同时,政府出台的相关财政税收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充分提及,环保税收政策严重缺失,这对构建节约型社会结构与环保型社会形态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对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产生了一定阻碍。因此,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基础,制定出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科学构建方法,从整体考量,深化可持续发展理念,使社会环保工作发展与经济效益创收工作相互统一,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一些绿色税种没有起到足够的环境保护作用,其“绿色税收程度”不够。当前阶段,我国税收系统所涉及的绿色税种涵盖了以下几方面,比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等,而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上述税种对于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强。
1.资源税问题
该税种从1984年开始征收,其中税目主要包括几大方面,如天然气,原油,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原矿,煤炭以及盐业等。对于已知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均有覆盖,但一些自然资源类如水、黄金、地热、森林等并未予以体现。受到资源税开征前的规划工作对于环保要素考虑不周的影响,使得资源税的生态保护功能无法及时地发挥。
尽管2016年7月1日已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同时也在河北省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但鉴于区域性市场差异较大,黄金、地热、森林等资源的全国性开发力度与应用情况发展缓慢,而将此类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不够合理,条件与机制并未成熟,因此,此次资源税改革不再统一征收该税种,而是因地制宜、实地查验,并参考具体征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方予以实施,这对资源税的刚性征收要求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2.消费税问题
消费税属于一种间接税,征收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并由消费者承担税款。鉴于消费税在开征之前的制定过程中对于环保理念认识不足,没有考虑到外部成本因素,在增值税征收基础上再额外征收消费税是预防环境污染的另一种方式。
针经过对消费税问题的整改,截至目前,消费税征收范围共涵盖了包括烟、酒、珠宝、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小汽车、成品油等15个税目。可以看出,消费税没有将一些耗能较高及污染性较高的产品如煤炭、塑料袋等纳入征收范围,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增加了环境保护难度。
3.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制定之初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对于城市建设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对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紧张等问题能够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由于该税种属于附加税,并不独立,因而税基不够稳定,无论从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上还是规模形式上来讲,都与其他税种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差距,因此无法有效满足城市绿化、环境等的建设过程对于建设资金的需求量水平。
4.车船使用税问题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不用多说,但是对于征收内容则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征收内容中体现了对车船征税应按“辆”或者“载重吨位”进行征收,却没有体现出车船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危害(比如汽车尾气的危害等)的征税办法。一般来讲,车船使用税额度较低,无法在税收征收上对交通拥挤问题以及环境污染问题等起到真正的缓解作用。
环境保护税属于绿色税收主体税种,受环境污染情况的影响,该税种应在宏观调控下对环保资金的征收制定出一系列方案措施,并采取征税办法,必须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以及税额,以防止对森林的乱砍滥伐,防止乱排乱放废水、废气,防止过度开荒、放牧,防止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等。
但现行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收入一般靠排污费的筹集予以支撑,并没有对环境保护工作在税收方面进行立法。而这样的征税问题无法满足环境污染对环境保护的需求,对于一些破坏环境的行为无法起到足够的限制作用,同时对于设立专门性的环保税收体系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影响。
当前阶段我国绿色税收中对环保税收的优惠措施已经体现在流转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中,这种直接或者间接的体现实际能够起到环境保护作用,但其中不乏一些税收问题,需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1.绿色税收的优惠形式相对比较单一,无法对整体税收系统进行有效的协调,进而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产生了一定影响。
2.绿色税收优惠政策不够集中,过于分散,无法系统性地解决税收问题,对税收发展无法起到促进作用。
比如为了加大农业发展支持力度,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化肥、农药等降低了相应税率,尽管对于农作物生长与增产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但同时又使土壤污染情况愈加严重,这样就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比对农业生产所起到的支持作用强度更大,于是产生了负面支持作用。
1.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对于森林、草场、滩涂等重点环境保护区域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有效保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例如对于水资源的征税范围扩大至地表水与地下水范畴,并施行从量定额计征。另外对于一些水资源使量率较大的行业,以及超采地下水、超计划用水行业等,予以适当增加税收标准,目的在于增强行业环保意识,在日常生产中尽量减少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以及浪费问题。同时将一些非再生资源以及稀有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实行高税额制,比如对利用高硫煤资源加大税额,使开采与使用高硫煤现象能够逐渐减少,直至停止开采。
2.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与征收税率
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予以进一步扩大化,并将高耗能产业以及重污染品生产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将一些高档消费品与奢侈品等一并纳入征税范围。另外,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于环境破坏行为方面,对其征收相应的补偿费用;在产品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染问题方面,或者产品生产过程能耗较大方面,对相关行业增强消费税额,以通过提高使用代价来进一步限制对资源的过度开采以及利用,同时对环境保护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促进生产企业以创新思路完善低能耗产品的研发力度,使行业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目标。
消费税作为一种主体税种,应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加大改革调整力度。消费税直接关乎着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因此,应推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比如可以将奢侈品与高污染产品这两大类消费品作为税收改革试点内容,以此推动消费税改革施行,但是消费税所带来的购买力降低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充分的测算,谨慎制定相关征税细则,避免顾此失彼。可以在大众消费品方面比如大众化妆品的税额征收方面降低税率,不仅是降低,必要时可以达到零征收;但是对于高档消费品类这些仅供少数群体消费的征税项目,在保留消费税的同时,还可以适当加大征税比例。
3.加大对生态保护税收项目的优惠力度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用在了民政行业与福利事业等方面,对于生态保护项目涉及面较小,因此,可以在现有基础上扩充生态保护税税目,增加一类付费性补偿项目,对于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需要支持相应的税费,目的在于促使行业生产减少对非再生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同时促进可再生资源的替代性利用,在具体的税收优惠上可以最大化降低税额,或者可以通过先征收后返还的方法达到税收优惠目的,以使非再生资源得以有效的保护,使环保事业可持续发展。
4.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资源再利用
绿色税收应对资源再利用行为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以此达到环保节能的目的。可以通过获取行业企业的资源再利用能力,来进一步制定出相应的税收减免标准,资源再利用水平较高的要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比如对于废水、废气、废渣、垃圾处理等行业应予以税收优惠的鼓励,使其不断完善资源利用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对于一些在生产加工工艺方面对环境保护起到促进作用的,并有突出表现的纳税人企业,可以采取税前扣除办法,以充分激励相关企业加大资源利用效率,进而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5.关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
绿色税收体系构建中应对关税和车船使用税进行改革,同时对于车船使用税中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也应予以有效完善。其中,关税改革措施应充分考量环境保护中的风险问题,对不同类型的进口商品纳税人施行不同的关税政策,以环保风险问题为参照标准,对关税税率进行合理调整。
比如对于一些进口类环保设备以及环保材料等,相应的关税政策应体现出对于国际环保事业的支持,同时降低关税税率;而有一些进口原材料属于重污染范畴,输入国内后对于相应的污染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治理,或者治理工作成本较高,应对此类进口货物纳税人施行加大关税税率政策。
与此同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改革措施应体现出对于绿化与环保事业的支持,将其中的城镇绿化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施行税率减免政策,对于土地资源恢复利用过程中的废渣填充土地方案纳税人应予以税率减免政策,以鼓励该项方案措施的大力开展。除此之外,对于车船使用税的改革措施应体现在按燃料动力对车船使用税进行类别划分,同时整合车船类两大税目——车船使用税以及使用牌照税,使之合二为一,改为车船税,并对税率进行适当提升。
按照税收制度改革措施中所提出的“双碳”目标对现代化绿色税收体系进行合理规划,进而使“碳减排”作用予以有效体现。对于现代化绿色税收改革措施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国情,考虑到经济发展的整体状态,以及考虑到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本着“双碳”目标,围绕两个阶段,按步骤实施改革措施。
第一个阶段是2030年碳达峰目标,第二个阶段是2060年碳中秋目标。第一阶段需要绿色税收改革过程应逐步完善对低碳资源、产业、技术等的改革与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创新低碳技术,合理利用低碳资源,改革产业发展模式;第二阶段需要绿色税收改革过程应对绿色税收制定进一步完善,在对我国经济发展趋势以及碳减排政策的实施情况予以综合考量后,择机开征碳税,同时针对“碳捕捉、碳封存、碳汇林业”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对碳减排举措予以充分的响应与支持。
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为国际税收发展创造了合作契机,强化国际合作,协调中国绿色税收发展模式势在必行。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30个国家及地区宣布创建碳中和发展目标,而大部分已承诺碳中和目标将于2050年之前实现。
基于此,绿色税收政策成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性保障,我国应在此过程加强与国际绿色税收体系的全面合作,协调绿色税收的发展模式,以“碳减排”目标作为改革契机,为我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营造绿色税收环境,为促进全球环保事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综上所述,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应从税收种类以及立法项目,同时包括税收征收范围与管理等过程中找寻实施措施,并逐步加强对税务系统与环境系统的沟通与合作,建立绿色税收标准,完善绿色税收架构,针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促进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构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进一步实现。